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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li lü 名例律

Mingli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Wuxing 五刑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伯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伯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伯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伯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伯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伯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伯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伯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一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除罪應決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撫按審明成招,具題部覆,奉旨依允監固,務於下次巡按御史再審,分別情真、矜疑兩項,奏請定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死刑二。絞。斬。除罪應決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撫按審明成招具題。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原律笞杖以五折十。現行部例。以四折十。並除不及五之零數。故杖一百。止折責四十板。今註明原文下。又巡按御史。順治十八年停止。其末節撫按審明等句。亦應刪改。因將律文改定。] 笞刑五。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杖刑五。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死刑二。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 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LU 2

贖刑五刑中俱有應贖之款。附列於此。以便應用。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並婦人有力者。照律收贖。

Shi'e 十惡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天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祖父母、父母,但謀但毆即坐;伯叔以下,須據殺訖,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蓋惡逆者常赦不原,不睦則會赦原宥。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與、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濳從他國。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謹案原注此下有祖父母父母。但謀但毆即坐。伯叔以下。須據殺訖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蓋惡逆者。常赦不原。不睦則會赦原宥。四十九字。乾隆五年刪。]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折割造畜蠱毒魘魅。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 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謹案本管官。原注作本管指揮千戶百戶。雍正三年改。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祖父妾。及與和者。]

Bayi 八議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 恩待日久者。三曰議功。謂能斬馘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甯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 [謹案為帝王之良輔佐。原註作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雍正三年奉旨改。]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

凡八議者犯罪,不可加刑,但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有旨免究,即已。若奉旨推問者,不得遽擬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八固山額真與機密大臣、內院三法司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出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Statement in: HDSLXB

LU 5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句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5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曰:罰俸一月、罰錢一百文。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5

凡京官不拘大小、已未入流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所犯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正官並分司取問明白,議其原犯情由定罪名,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雖係六品以下者,所轄上司提調官、風憲者不在此例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仍候委官,審果是實方許判決。若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其犯應該笞決私罪,罰俸、收贖、紀錄三項公罪者其罪既輕,則所轄上司亦得徑自提問發落,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府、州、縣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干上司,實封徑自奏陳。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6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7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奏聞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官府州縣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實蹟。實封徑自陳奏。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官員為尋常小事。應傳問者傳問。應題叅者。不拘大小俱行題叅 。罰俸等罪。一概具題結案。見任官員。並無收贖及紀錄之處。又律文內言屬官兼京外言。小註府州縣三字應刪。因將律文改定。]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陵虐實蹟。實封徑自陳奏。其被叅後將原叅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6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6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所犯事由,申呈兵部,奏聞請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合當提對,及承令陳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若得旨准令取問,方可行提,不許擅自勾問。若以上各衙門奉旨推問,除公私笞罪收贖,招前不敘功,議後不請旨,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父祖及本身功定議其應得罪名,請旨區處,不得擅自發落。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俱依職官有犯律,不在此限。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0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隸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州縣。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

Statement in: HDSLXB

LU 8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兵部奏聞。請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並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LU 13

凡軍籍人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者。仍發回原衞所。並所隸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衞所。並所隸州縣。附籍。犯該充軍者。依律發遣。 [謹案乾隆五年奏准。本朝衞所改隸州縣者甚多。原律不註並所隸州縣字。今增。又附籍下原律有僉差二字。係前代之例。今軍籍與民籍無異。並非別有差役。二字刪。]

Wenwuguan fan gongzui 文武官犯公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7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7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納銀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官吏各照例隨事論決,不在收贖類決之限,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所犯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申達吏部、兵部,以憑黜陟。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7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二十,罰兩月;三十,罰三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則例,應降級革職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

Statement in: HDSLXB

LU 9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謹案雍正五年奏准。今無納銀收贖紀錄通考之事。應將降罰等例。照律文笞杖數目。定處分輕重之差。因改定律文。]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分例應降級革職帶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

Wenwuguan fan sizui 文武官犯私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8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8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贖完附過還職;五十,贖完解見任,送吏部,於原官流品。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贖罪完日俱解見任送吏部。流官於閒散雜職內照降等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還職管事。杖罪九十以下,解見任送兵部,依文職,降等敘用。該杖一百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徒五等,皆發二千里;流三等,各照依地里遠近,或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或三千里,發各衛充軍。若徒流之人於配所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決訖附過各還職役。五十,官猶附過還職,吏罷見役別敘。杖六十以上罪,並官吏罷職役不敘。流官謂正務親民之官,內而部院,外而兩司、府、州、縣之類。雜職乃閒散不親民之官,如大而太僕寺、鹽運司、提舉司,小而倉場、庫務之類。本條該杖一百,罷職充軍,及發邊遠充軍者,如私賣官馬,擅開調軍馬之類,則不得降充總旗,而直擬充軍也。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8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個月;二十,罰俸三個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贜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0

凡文武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衞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謹案雍正五年。查今文武官員一體議處。律文應改。並照律內笞杖數目。定降罰處分輕重之差。因奏准改定律文。] 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該笞者。一十、罰俸兩月。二十、罰俸三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三十罰六月。四十罰九月五十罰一年。該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俱調用。一百、革職離任。犯贓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9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9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并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5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悋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悋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Statement in: HDSLXB

LU 6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叅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也。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決斷。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句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Junguan junren fanzui mian tuliu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0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刺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0

凡軍官、軍人正軍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不在三千里之限,並免刺字「犯盜」,不拘徒、流、杖。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有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9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衛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1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衞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衞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照律發遣。並免剌字。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剌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有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各衞所軍官。非皆軍籍。即軍人犯罪。亦應分別輕重。徒罪五等皆發二千里充軍。亦未允協。軍人犯盜。今不准免刺字。律名律文俱應刪改。又旗下人犯徒流等罪。准折枷號。與此律意相符。另立一律於此律之前。因將此條律名。改為軍籍有犯。其增定旗人犯罪之律曰犯罪免發遣。列於軍籍有犯律前。]

LU 12

凡旗下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 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邊衞者、七十五日。邊遠極邊煙瘴沿海邊外者、俱八十日。永遠者九十日。 [謹案乾隆五年。因永遠充軍。已改為極邊煙瘴。將律文後二句。改為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 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Fanzui de leijian 犯罪得累減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1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1

凡一人之身犯罪,其於律得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已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1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還獲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於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而復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4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自首減、謂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故失減、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公罪遞減之類。謂同僚犯公罪失與入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並得累減。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斷。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故失減註內比吏典又減一等下。增還獲又減一等六字。]

Yili quguan 以理去官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2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2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其品制服飾,並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宂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不改嫁的,及義絕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其有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2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官之法。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5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現任同。謂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宂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現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不改嫁者。親子有官。一體封贈。得與其子之官品同。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應請旨者請旨。應徑問者徑問。一如職宮之法。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謹案乾隆五年將註內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二句刪去。纂入例中。]

Wuguan fanzui 無官犯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3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3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亦得收贖、杖以上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將所犯應得罪名申吏部紀錄,候九年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不得以收贖、紀錄勿論,而并不追究也,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3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滿、丁憂、致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究明白。應賠償者賠償,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6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官員有犯。並無紀錄候九年通考之例。將公罪亦得收贖紀錄八字。改為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紀錄通考四字。改為依律科斷。罪雖紀錄勿論六字。改為雖係公罪。至乾隆五年查文武官犯公罪律文。已改為分別降罰。並定有處分則例。凡應行降罰者。罪至杖一百而止。其杖一百之上。則應革職。如革職之外有餘罪。並非公罪律文所能該。至吏典犯罪科斷。在文武官犯私罪律內。開載甚明。不得云依上擬斷。因奏准改定律文。]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納贖。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考滿丁憂致仕之類事發。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俱免。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雖係公罪。事須追究明白。應賠償者賠償。應還官者還官。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斷。

Chuming dangchai 除名當差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4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4

凡職兼文武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階、勳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匠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4

凡職兼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階、勳。爵皆除。不該追奪誥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灶戶,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7

凡職兼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敘。追奪誥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階勳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追收度牒並令還俗。職官僧道之原籍軍民匠。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謹案乾隆五年於官爵皆除下。增註不該追奪誥敕者。不在此限。又以今無匠籍。刪除匠字。改為軍民竈戶。]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5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5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此等人惡極禍延,雖會赦猶流者,指家口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無罪之家屬可還原籍也,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5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准此。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8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此等人惡極禍延。雖會赦猶流者。指家口。即使正犯身死。不得如前無罪之家屬。可還原籍也。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乾隆五年謹案前代各項軍犯。俱另有事例。故此律但言流罪。今軍罪但別其籍貫。並無另有差徭及勾丁補伍之例。實與流罪無別。因奏明於願還鄉者放還句下。增註軍犯亦准此五字。並將殺一家三人及會赦猶流者句下二註均刪。]

Che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6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其過悞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悞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于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類。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及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曰:凡今後若遇國家恩赦,除見禁未曾斷決罪囚該赦者,並行釋放。其有已經斷決徒、流及遷徙煙瘴地面安置之人,即係已絕事理,除徒役候年滿放回外,其餘流遷安置之人,並不許放還。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6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真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6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贜,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謂會赦皆得免罪。其赦書臨時實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Statement in: HDSLXB

LU 19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冢、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皆有心故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及因人連累致罪。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若官吏有犯公罪。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罪。皆無心誤犯。並從赦宥。其赦書臨時欽定實犯等罪名特賜宥免。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及雖不全免減降從輕者。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不在此限。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Tuliuren zaidao huishe 徒流人在道會赦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7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遷徒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7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流徒、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指外人,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指家口雖限內遇赦,並不在赦放之限。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7

凡流犯在道會赦,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計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斯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罪亦同。

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其徒犯在道會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0

凡流犯在道會赦。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必於程限內未至配所會赦者。方准赦回。若雖未至配所。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醫姦。徒有意遷延。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己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至奉旨日。總計有違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謂如沿途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於途中曾在逃。雖在程限內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軍罪亦同。其流犯及遷徙安置人己至配所。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其徒犯在道會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謹案律名及律文首句。原作徒流人在道會赦。雍正三年奏准。徒犯雖已到配。會赦亦得援免。將徒字刪去。改為流犯。於遷徙安置人准此下。註軍罪亦同四字。乾隆五年增註赦以奉旨之日為期句。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句。]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8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8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并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8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1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軍犯准此。

Gongyuehu ji furen fanzui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19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贖,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餘條准此。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19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衙門拘役四年,住支月糧。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之限。餘罪照例收贖。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19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明於測驗推步之法。能專其事者,犯軍、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鬥毆傷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LU 20

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鬥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褲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2

凡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明於測驗推步之法。自能專其事者。犯流及徒。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仍令在監習業。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鬪毆殺人。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編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監習業之限。 [謹案乾隆五年以軍流同例。於流字上增軍字。又案此條律文。原載工樂戶及婦人犯罪律內。雍正三年分出。另為一條。]

LU 23

凡工匠樂戶犯徒罪者。五徒並依杖數決訖。留住衙門。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其鬪毆傷人。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發配刺字。與常人一體科斷。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留裩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謹案原文工匠樂戶犯流罪。雍正三年奏准。流罪不應概准留住拘役。改為徒罪。並增註。]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0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拘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0

凡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依工樂戶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所犯杖數決訖,併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仍舊應役。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贖,亦總不得過四年。重犯笞杖,亦照數決之。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1

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後犯笞杖數決之,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4

凡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該徒年限。議擬明白。照數決訖。仍令應役。通前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亦各依後犯笞 杖數決之。充軍又犯罪。及重犯軍罪。俱與流罪同科。仍舊應役。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天文生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斷之。重犯徒流。或拘役。或收贖。亦總不得過四年。重 犯笞杖。亦照數決之。 [謹案律文其重犯流者下。本有依留住法四字。雍正三年刪。又於依數決之下。增註充軍又犯罪以下十六字。末節小註工樂戶上增天文生三字。乾隆五年查重犯軍罪。已包在又犯罪之內。工樂戶有犯五徒。各依杖的決。並不與天文生俱係加杖。且惟徒罪照依原限留役。流罪原不在其內。至於徒罪不得過四年。及笞杖的決之處。已包在依律科斷之中。因於律文各依數決之下。改註云。充軍又犯罪亦准此。其有加杖者亦如之下。改註云。謂天文生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1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謀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1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2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并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鬥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贜應償,受贜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5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鬪毆、應死一應斬絞者。議擬奏聞。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謂九十以上七嵗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人。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Fanzui shi wei laoji 犯罪時未老疾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2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贖錢數,折役收贖。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斷罪,拘役五箇月之後犯人老疾,合將杖六十、徒一年,總該贖錢一十二貫,除已受杖六十,准錢三貫六百文,該剩徒一年,贖錢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該錢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錢三貫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該收贖錢四貫九百文之類。其餘徒役年限、贖錢不等,各行照數折算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2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或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3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內。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6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准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杖徒若干。應贖銀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謂如七嵗犯死罪。八嵗事發。勿論。十嵗殺人。十一嵗事發。仍得上請。十五嵗時作賊。十六嵗事發。仍以贖論。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3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並不放免。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為贓者,亦勿徵。

其估贓者,皆據犯處當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驘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貫,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貫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元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元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3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奸黨及造畜蠱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臨時特免,赦書到後,罪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財產、家口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賃錢為贓者,死亦勿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直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兩之類。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元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元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4

凡彼此俱罪之贜,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贜,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贜,并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

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并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應流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贜入罪,正贜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贜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其贜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別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贜罪,而犯別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贜者,亦勿徵。

其估贜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銀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

其贜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贜,金銀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7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沒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為未入。其緣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得免罪者。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現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現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毋徵。別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贓罪而犯別罪。亦有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和借官車船之類。為贓者。死亦毋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 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兩。卻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謹案雍正三年。將註內計贓為罪者五字。改為計贓與受同罪者。律文內雇工錢。改為雇工銀。銅錢六十文。改為銀八分五釐五毫。]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4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歛、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踈,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於物不可陪償,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減逃走之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4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首,及彼此訐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念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私越度關,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再犯者,不准首。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5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贜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贜。謂如枉法、不枉法贜,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贜,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贜首作少贜。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贜數不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是叛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贜,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8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 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 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 問。不加拷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犯 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之親屬為之首。及彼此詰發。互相告言。各聽如 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 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尊長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以干犯名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贓 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 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 損傷於物不可賠償。謂如棄毀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 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 罪。但既出首。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減。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減 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 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強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謹案律文若私越度關及姦下。有並私習天文五字。雍正三年刪。]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5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貫,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貫,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八十貫,內四十貫先發,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貫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八十貫,更科全罪,斷從處絞之類。其應入官、陪償、剌字、罷職、罪止者,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陪償;竊盜,合剌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5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其應入官、賠償、刺字、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6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贜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贜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贜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並取前贜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贜及坐贜,不通計全科。其應入官、賠償、刺字、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贜,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贜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Statement in: HDSLXB

LU 29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 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 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併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贓 及坐贓。不通計全科。其應贓入官物賠償盜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 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 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 法擬斷。

Fanzui gongtao 犯罪共逃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6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6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自犯者言。謂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証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7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減等,收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0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因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 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 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 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犯罪連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 連累人聽減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連累而言。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 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役而自死者。又聽減 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連累人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 首告。或遇 恩赦全免。或蒙 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 全免減等收贖。

Tongliao fan gongzui 同僚犯公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7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逓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逓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逓減科斷。

ㄒ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逓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逓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7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事有差誤,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8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1

凡同僚犯公罪者。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並 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官內如有缺員。 亦依四等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註官吏無四等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 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 等遞減科罪。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謂 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誤。而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 官吏罪三等。謂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縣之類。亦各以吏典為首。首領佐貳長官依上減之。

Gongshi shicuo 公事失錯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8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節級逓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8

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其斷罪失錯于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29

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并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并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并減二等。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2

凡官吏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 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仍從失入人罪論。不用此律。謂 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應役。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 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雖已決 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其官文書稽程官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 餘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 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謂 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官全免。

Gong fanzui fen shoucong 共犯罪分首從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29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獨坐尊長,卑幼無罪。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侵,謂盜竊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謂如甲引他人共鬬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二十貫,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29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擬斷,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為竊盜財物,「損」謂鬬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鬬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0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

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謂竊盜財物,損謂鬥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鬥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3

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 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 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 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 從論。造意為首。隨從為從。侵為竊盜財物。損為鬪毆殺傷之類。如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 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 仍以一人坐以首罪。餘人坐以從罪。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徒二年半。 他人依凡人鬪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兩。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六十之類。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同犯 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同私越度關。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謹案竊盜一兩至一十兩杖七十。為從應杖六十。 原註訛為杖七十。乾隆五年改正。]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0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0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1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须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4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人證佐。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為首。鞫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獄成。將來 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Qinshu xiangwei rongyin 親屬相為容隱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1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

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判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1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2

凡同居,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

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5

凡同居、同謂同邨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若大功 以上親。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係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 、若孫之婦。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係恩重。有罪彼此得相為容隱。奴婢雇工人。義重。為家長隱者。皆 勿論。家長不得為奴婢雇工人隱者。義當治其罪也。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 逃避者。以其於法得相容隱。亦不坐。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 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若犯謀叛以上者。 不用此律。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Lizu fan sizui 吏卒犯死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2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2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祇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Statement in: DQLL_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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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in: HDSLXB

LU 36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吏役軍民人等有犯死罪。一例問擬覈覆。候 旨處決。不用此律。刪。]

Chujue panjun 處決叛軍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3

凡邊境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蹟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臨陣擒殺者,不在此限。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3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兵部衙門,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有謀叛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事後亦須奏聞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3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申報督撫提鎮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奏聞。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聞。

Statement in: HDSLXB

LU 37

凡邊境重地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蹟證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兵部衙門。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有謀叛能臨陣擒殺者。事既顯明。機係呼吸。不在此委審公審之限。事後亦須奏 聞。 [謹案雍正三年。將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九字。改為申報督撫提鎮六字。申達兵部衙門以下二十六字。改為奏聞二字。]

Shahai junren 殺害軍人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4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4

凡殺死正伍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止終本身。所抵軍人死後,即於原被殺死軍人戶內勾補。

Statement in: DQLL_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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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in: HDSLXB

LU 38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

Zaijing fanzui junmin 在京犯罪軍民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5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5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若徒流以上,並論如律。其配發外衛、外郡,不言可知。

Statement in: DQLL_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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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in: HDSLXB

LU 39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衞充軍。民發別郡為民。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在京軍民有犯。俱照本律科斷。不用此律。刪 ]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6

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6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4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0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謹 案原律止上二句。下二句係雍正三年奉御批增定。]

Bentiao bieyou zuiming 本條別有罪名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7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7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條,自從所規避之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5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1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罪名。 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又不泥於本條。自從所規避之重罪論。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 依凡人論。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鬬法。 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 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 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Jiajian zuili 加減罪例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8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犯人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貫,縱至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雖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貫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8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6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贜加至四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2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 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 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稱減者。就本罪上減 輕。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 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二死謂絞 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 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減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數滿乃坐。謂如贓加至四 十兩。縱至三十九兩九錢九分。雖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兩罪之類。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 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Cheng chengyu chejia 稱乘輿車駕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39

凡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39

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盜詐及擅入者,皆一體科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7

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科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3

凡律中所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類。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自聖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有犯毀失制書。盜及詐為制書。擅入 宮殿門之類。皆當一體 科罪。

Cheng jiqin zufumu 稱期親祖父母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0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玄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0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同。惟改嫁義絕,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8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同。改嫁義絕,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4

凡律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元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皆服三年喪。有犯與親母律同。改嫁義絕。及毆殺子孫。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緣坐者女不同。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1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剌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剌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1

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9

稱「與同罪」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5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 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斬絞之律。若 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凡稱同罪者。 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 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Cheng jialin zhushou 稱監臨主守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2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綂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攅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綂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2

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0

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典吏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并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6

凡律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紮衙門帶 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 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 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Cheng rizhe yi baike 稱日者以百刻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3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3

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1

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7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 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 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迹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Cheng daoshi nüguan 稱道士女冠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4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4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2

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駡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駡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8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 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駡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駡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令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 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5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5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3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如事犯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擬。其定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9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如犯事在未經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 定擬。其定例內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為斷。若例應輕者。照新例遵行。

Duanzui wu zhengtiao 斷罪無正條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6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輙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6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轉送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4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Statement in: HDSLXB

LU 50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 擬罪名。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 [謹案原律定擬罪名下。有轉達刑部四字。雍正三年刪。]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7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准]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7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5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LU 46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衛,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衛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衛;在外,巡撫定衛,仍抄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邊衛、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邊衛、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衛所。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衛。[江南]附近、邊衛、邊遠。[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衛所。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寧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山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極邊。衛所。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衛。[廣東]附近、邊衛、邊遠。[直隸]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浙江]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衛、邊遠。[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衛、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衛所。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衛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衛、邊遠。[湖廣]附近、邊衛、邊遠。[四川]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遠、煙瘴。衛所。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衛。[湖廣]附近、邊衛。[陝西]附近、邊衛、邊遠、極邊。[江南]邊衛、邊遠、極邊。[浙江]邊衛、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衛所。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衛、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Statement in: HDSLXB

LU 51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 三斤。發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 閒鹽場。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江西布政司府分。 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陝 西布政司府分。發大甯緜州鹽井。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 鹽場。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濱海州縣安置。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福建布政司府分。流 山東直隸。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 建。直隸府分。流福建。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廣東布政司 府分。流福建。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今各省惟雲南有煎鹽熬鉛二 項。餘俱發本省驛遞。又今在京人民犯流者發陝西。無發福建。又直隸 畿輔之地。不應安置流犯。又流罪三等。以遠近為輕重。律內道里。亦不相符。因將律文改定。] 凡徒役、各照 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 各處荒蕪及濱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徒五等。發本省驛遞。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山東布政 司府分。流浙江。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陝西布政司府分。 流山東。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廣東布政 司府分。流福建。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LU 52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里。邊衞發二千五百里。邊遠發三千里。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邊為煙瘴。定衞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衞。在外、巡撫定衞。仍鈔招知會兵部。其問該邊外為民者。鈔招解送戶部編發。 [謹案雍正三年。刪改原例一條。定此律文。]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衞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衞所。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邊衞浙江、附近邊衞陝西、 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附近邊衞邊遠山西、邊衞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衞所。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山西、附近邊衞邊遠浙江、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邊衞邊遠極邊廣東煙瘴衞所。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衞所。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邊衞湖廣。附近邊衞直隸、附近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廣東邊衞極邊煙瘴衞所。陝西布政司府分。發甯夏衞、河州衞、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邊衞邊遠山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衞所。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山東、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直隸。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煙瘴衞所。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邊衞廣東附近邊衞邊遠直隸。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所。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邊衞浙江、附近邊衞邊遠四川、附近邊衞江南、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山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邊衞邊遠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邊衞邊遠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邊衞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衞所。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衞所。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邊衞邊遠湖廣、附近邊衞邊遠四川、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衞、附近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湖廣、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邊衛邊遠極邊煙瘴衞所。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邊衞湖廣、附近邊衞陝西、附近邊衞邊遠極邊江南、邊衞邊遠極邊浙江、邊衞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邊衞邊遠極邊煙瘴衞所。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邊衛邊遠極邊煙瘴湖廣、邊衞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衛所。 [謹案原律目為邊遠充軍。律文云。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衞。山西都指揮使司。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衞河州衞。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衞。雅州千戶所。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衞。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山 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衞。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衛。太平千戶所。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廣西布政司府分。 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衞河州衞。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甯衞。太平千戶所。雍正三年。覈准道里遠近。改定此律。乾隆三十六年奏准。今衞所專司挽運漕糧。並不收管軍犯。將邊衞充軍。改為近邊充軍。律內定衞。改為定地。其直隸等處發配人犯。原丈係發各省衞所。今將衞所二字。改為地方。又煙瘴不足四千里改發極邊之例。乾隆三十二年停止。邊外為民之例。三十六年刪除。三十七年因將如無煙瘴地方二句。及問該邊外為民二句刪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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