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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of application 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3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3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41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Statement in: HDSLXB LU 47 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 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 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迹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 → bookname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