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名例律 →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 |
律/lü 6 |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Committing Crimes by Military Officers)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一、[南京]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英宗]皇帝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罰贖管事。 一、題為議處輕犯軍職,以省文移,以廣天恩事。該[福建]司呈,本部題:本部今後軍職有犯,除立功罪名以上,照舊參題外,其餘輕小罪名,或無贓私,或止鬪毆,或遇牽連,查非重情,姑免參奏,散拘到官,照依撫按官陳言邊務舊例,量罰本色囚糧,自一石起至十五石止。該司年終造冊,送委別司查驗出入等因,具題。奉聖旨:「既有舊例,著照例行。」欽此。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