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wu nian 嘉慶十五年

條例/tiaoli 216

原例。 凡下五旗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該王門上轉發打牲為 劇。其因公事犯罪應發還者,仍發黑龍江等處。

條例/tiaoli 217

修改。 凡下五旗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轉發打牲烏喇。 其因公事犯罪應發還者,仍發黑龍江等處。

條例/tiaoli 218

原例。 發遣新疆效力官犯,如 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重發往新疆者,到成 後已滿三年,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釋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 軍、流從前加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遵例 奏聞,如蒙允准, 亦即令各回旗、 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侯所留年限 滿日,即行照例發回,不必復奏。至官員、軍民人等,有犯軍、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擬,不得 以“情節較重”字樣,議改發新疆。

條例/tiaoli 219

。 修改。 一、發遣新疆及黑龍江、吉林等處效力官犯,如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 重發遭者,到成後已滿三年,熟該將軍、都統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釋回者,即 令回旗、回籍。若原犯軍、流從前加重改發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遵例奏聞,如蒙允 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 年者,侯所留年限满目,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至官員、軍民人等,有犯軍、流等罪,即 照本律定擬,不得以“情節較重”字樣,擅議改發。

條例/tiaoli 220

續纂。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應發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例應調發回疆者,俱發 黑龍江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221

一、發遣回疆各犯,除僅止在配不服管者,即令該管大臣的量懲治外,若實係在配 酗酒滋事,估恶不悛,難於約束者,改發巴里坤充當折磨差使。如改發之後,復行滋事,初 犯,柳號三個月; 再犯,加號一年;三犯,永遠柳號。

條例/tiaoli 222

一、發往軍臺效力廢員,三年期满,墓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 請旨。如不能完臺費者,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 明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該都統即抄錄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 緣由,具奏討旨。如有隱匿寄頓情弊,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不能完繳臺费者,於期滿之日,例應枚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抄録獲罪 原案,聲明不能完繳豪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釋回者,兵部行 文該都統,將其釋回。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令該都統將旗員解交刑部,照例辦理。漢 員,解交各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條例/tiaoli 223

一、發往熱河之員,於解到日,即由該副都統奏明,派在何處當差。至三年期滿,亦分 别具奏請旨。若有事故者,隨時附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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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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