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並計索借之贓,准不枉法論;强 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 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 若於所部内買物不給支價,及借衣物、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仍追物還 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駝、驘、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貨錢,亦坐贓 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貨值,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若接受所部内饋送土宜禮物,受者, 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 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入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 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物,及求索、借贷之屬,各减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旗員為吏者,每受該旗都統、叅領等官所制,自司道以 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結咨部。及得缺後,即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日 受恩責其酬報,或稱家有婚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挾,或五旗本王府不體下情 分外勒取,或縱本府大人肆意貪求,種種應酬,不可杖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 好,凡虧空公帑、敗壞身名者,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轍,恣意需索等弊,許本官據實 封章,密詳督、撫轉奏,督、撫即據詳密奏。倘督撫瞻顧容隱,即許本官封章,揭都察院轉為 密奏。倘不為奏聞,即各御史亦得據揭密奏。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外任旗員得隱 忍畏懼,朕不治以犯上舉首之罪。特諭。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叅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娶挾求助,或 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 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强將 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贓至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賣買不曾用强,及贓 數未至滿徒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强將貨 物發賣,多取價利,贓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賣買不曾用强,及贓數未至滿 徒者,按律計贓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並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 勒、科派供應等弊,較内地之例應加倍治罪。若贓不多,犯該杖一百以下者,得加倍徒一 年;犯該徒一年者,加倍徒二年;徒一年半者,加倍徒三年;徒二年者,加倍流二千里;徒二 年半者,加倍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加倍流三千里;犯該流二千里及流二千五百里者, 俱發邊衛充軍;若贓數滿貫,罪止滿流者,絞候。其贓銀照追,入官給主。雖限内全完亦不 免罪,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苗、蠻、黎、獞等僻處外地之人,並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 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惹邊釁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改土歸流地方,文武各官如有剥削番苗者,照貪贓例革職。計其贓,照監臨官 吏挾勢求索、借貸所部財物律,分别加倍治罪。該管上司,照不揭劣員例分别議處。倘有 勒索科派,激動番苗者,照引惹邊釁例分别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加倍治罪字樣已於雍正八年停止,至勒索科派,激動番苗, 比照引惹邊釁之處,與前改土歸流地方該管官騷擾科派一條無異,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 照婪贓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八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 随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贓,以枉法論。嘉賓照 衙門書吏加等治罪例治 罪,長隨照衙門蓋役恐嚇索詐五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别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 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 分别發落。其屬員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營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 通行賄等弊, 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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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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