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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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 shougao 首告 (Denounciation and Accusation) 一、凡事本人控告。若旁人具控者,則理事官罰所騎之馬。 一、蒙古王等以下、民人以上互相爭訟者:雍正元年以後者,准審理;以前者,不准審理。 一、口外蒙古、民人,因彼處未經審結事件而來者,不許先叩閽,將案情具交呈控理藩院。 一、將王等審斷事件復控,若仍如該王所審擬,將控告之人罰一九牲畜。若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審斷者,罰五牲畜。若章京等審斷者,罰馬一匹。 一、凡出首隱瞞人丁之事,必於比丁之年出首。若過二三年出首,則出首者無庸議。 一、口外蒙古等一切事件,具控各旗王、貝勒等處未結,王、貝勒等連人發來控院。若不控王、貝勒等處,越等來控院者,不問事之是非,駁令回控扎薩克處。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