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gbu xianxing zeli (1680)
Xingbu xianxing zeli 刑部現行則例 → Mulu 目錄 → Xingbu xianxing zeli mulu 刑部現行則例目錄 | |
Xingbu xianxing zeli mulu 刑部現行則例目錄 名例 十惡干連不赦 反叛干連 年幼免流 反叛奴僕入官 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號 [新滿洲]治罪 官員審無婪贓豁免 貪官役不准折贖 失察衙役 濫准折贖 軍罪養親 老疾收贖 免死養親 照例存留養親 隨送流犯 流犯冬夏停發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姦勒 被擄投歸已入[順治]十八年 逸出投歸 盜賊投歸 賊擄婦女斷歸本夫 論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 查陣亡効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擬株連 軍機籍沒 官員免刺 勒限追贓 招民犯徒流 貪贓官役流徙[烏喇]等處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一年 開寫流犯地名年歲 不許贖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 [滇]省定地發遣 光棍好鬬惡徒遣發[烏喇]、[寧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員擾害地方 免死軍前効力 承追逆本 承追官員交該部 軍罪以下彙題 應行議罪官員咨送議處 會審 本身閹割 習天文 職制 科場作弊 更名重役 婪贓復入衙門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 人命限期 督撫限期 新任督撫展限 緊要事務展期 [奉天]等處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 五城歸結 逃人干連 差役擾民 隔省提人 諱盜 查核贖鍰 民之苦情不報上司 漢軍革職等官回旗 戶役 買人未用印信 [直隸]各省買人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駐防兵丁買人 關口外所住之人買人 出差人買人 不給買主 賣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 [滿洲]人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田宅 抗糧不完 婚姻 聘娶之婦 偷嫁女兒 投充人之女聘嫁移入[康熙]二十四年 倉庫 隱匿逆本 隱匿入官人口 寄放進倉米石 偷放進倉米石 賠補短少米石 僉差良民應役 承派官處分 課程 興販私鹽 錢債 旗下人出境放債 旗下人私自出境 外省駐防旗人放債 市廛 仵作行分地界 禁人販子牙子 市城馬販 外省馬販 霸占要地生理 祭祀 禁端公道士 邪教惑眾 喇嘛居住 喇嘛容留婦女 儀制 擅用線纓 禁止服色 生員揑告 黜革監生 跟役衝突擁擠 宮衛 [午門]等門訴告 打石獅子訴告 藏金刃入[午門]等門 [長安]等門撒潑訴告 下馬牌乘畜竟過 紫禁城內騎馬 軍政 獵場法令 箭上不寫姓名 領兵將軍等擾害良民 關津 拏獲奸細放火之人 大船出海 販賣軍器 口外砍木 無票私自出口 口外逃人 廐牧 馬匹不按時喂飲 旗下各屯人等馬匹令其用印 郵驛 斷出為民遞解 差官等擾驛 枉道擾驛 齎奏違限 私索民夫等項 賊盜 強盜賠償贓物 家僕竊盜 家僕強賊 擒拏強盜 失主報官 不許往還拖累 強盜確數 投誠之賊扳害 禁游手惡人 打手鼓踢石毬 無故打人 惡棍索詐 搶奪路行婦女 竊盜折軍罪 搶奪及指匿逃人 搶奪竊盜免其並擬 赦前赦後三次竊盜 免死竊盜給發為奴 侵盜錢糧 監守盜倉庫錢糧 侵盜錢糧入己 常人盜錢糧 匠藝對明傾銷 當貂鼠猞猁猻等物 逃人白晝搶奪 偷刨人參 聞拏自首 屠戶宰殺好牲 背主投營 誘賣人口 旗人誘人販賣 開窑子賣人 妄說虛言 [昌平]等城兵丁為盜 另戶之主為盜 在屯奴僕為盜 投首強盜伊主治罪 強盜事犯屯撥什庫處分 居住之人為盜 旗人以竊報強 披甲人等城外過宿 盜內府金銀器皿 金銀器皿擬罪偷盜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強盜不許妄扳 強盜傷人未死 強盜自首 竊盜贓少停賞 拏獲持刀傷人賞銀 偷載人參貿易 山海衛屬兵民偷刨人參 採蹤官兵治罪 偷刨人參提京審理 掘前代墳墓 奴僕掘家長墳墓 人命 捕役誤殺人 瘋病殺傷人 持刀鎗行兇 爭財產官職殺弟 故殺奴僕 官員妻母毆死奴僕 職官打死家僕 打死他人奴僕 鬬毆 毆死本宗緦麻親屬 僧人殺師 訴訟 農忙停訟 督撫審問叩閽事件 誣告叛逆 誣告致死人 誣告致途中病死 家僕告主 公同陳告 越訴 詞訟不許牽連 光棍代告 開店唆訟 代寫詞訟 投充代告 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贓 訪拏蠹役 縣總里書犯贓 追贓給主 白役犯贓 以財行求 大臣官員家不許往來 餽送 衙役並坐 延挨熱審 詐偽 私鑄錢下半條已入[康熙]七年 另戶人私鑄移入[康熙]二十四年 攙和小錢 銷燬清字錢 燬化制錢 採銅 犯姦 姦情 奴僕拏姦 誘出征人妻 姦情不兼漢字 買良為娼 雜犯 歃血焚表 失火 雇覓人失火 賭博 強行雞姦 旗下家人莊頭倚勢害民 禁造俚歌 倉庫等處吃煙 查拏吃煙 捕亡 緝拏已滿三年 斷獄 亂用夾棍 佐貳等官不用夾棍拶指 重罪鎖鍊 各省熱審 未經發落遇熱審 各省具題事件遇熱審 運軍遇熱審 侵盜人犯遇熱審 挨至熱審 各省供招罪名 分送口供看語揭帖 擬罪稍有未協 承問舛錯 事件改批審理 干連即行釋放 小事散審 故發州縣監禁 牽連取保 婦女小事代審 叛犯家產 盜案印官審理 誣良為盜 番役私刑賊盜 審擬貪官蠹吏 流徒到所板責 未開立決監候 旗下有犯強盜罪停其解部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監斃犯人 監門斃死人犯 處分僉差官役 擅取病呈 用柙牀 [盛京]外省秋審 夾訊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給發囚糧 醫治獄犯 正月六月停刑 秋後正法 七月正法 問官遲延監禁 縊死赴水身死 檢屍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 遇赦監禁 對質犯人秋審 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 擅入衙門 齋戒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九年 營造 弓箭擅改式樣 私鑄紅衣砲 按:則例雖十九年定,而陸續增入者亦多。今將前後年分顯著者分移前後編年,特于目錄內著明。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