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 正文 - Tex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Wuxing 五刑 | |
律/lü 1 | Wuxing 五刑 (The Five Punishments) (Les Cinq peines)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除罪應決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撫按審明成招,具題部覆,奉旨依允監固,務於下次巡按御史再審,分別情真、矜疑兩項,奏請定奪。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役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個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銀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遣。如竊盜、搶奪等項,仍須刺字,枉法、不枉法等贓,仍須入官,故云仍盡本法。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擬斷。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