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Mongolian Code 1766 → 目錄 → lama li 喇嘛例 → 禁止喇嘛班第等私行 | |
一、凡人欲請喇嘛、班第等治病、念經者,將緣由稟明該管大喇嘛,准其帶往。帶往之人送回,特交付大喇嘛。若喇嘛、班第等宿於所去之家,不告知大喇嘛,私自行走,請喇嘛之人不告知大喇嘛,帶往令宿其家內者,將擅行住宿之喇嘛、班第罰三九牲畜存公,將私自帶往之人交院治罪。若宿於無夫之婦人家內,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婦人,亦鞭一百;內地婦人,交該部治罪。若齊巴汗察行姦者,將齊巴汗察革退,鞭一百。該管大喇嘛罰三九牲畜,扎薩克喇嘛等二九牲畜,德木齊等各罰一九,存公。喇嘛等住房內,若容留婦人者,大喇嘛罰二九牲畜;德木齊等一九牲畜,格隆、班第等各罰五牲畜,存公。盛京、錫勒圖庫倫、歸化城外,四十九旗所有喇嘛等,雖進貢來、念經、治病行走者,各稟明該管旗之大喇嘛,該管旗之王、貝勒等,訂期行走。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