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Mongolian Code 1766 → 目錄 → daozei 盜賊 → 官員平人強刦殺傷人 | |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或一二人夥衆強刦什物殺人者,不分首從,俱即處斬,梟首示衆。強刦傷人得財者,不分首從,皆即處斬,籍沒其妻子、産畜,給付事主。若傷人而未得財,爲首一人擬斬監候,籍沒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其從賊産畜抄給事主外, 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