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Mongolian Code 1766 → 目錄 → daozei 盜賊 → 官員平人偷竊牲畜等物拒捕傷人 | |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或一二人夥衆偷竊牲畜等物,事主、旁人知而追逐,拒捕殺人者,將殺人首賊擬斬立決,籍沒其妻子、産畜,給付事主;從賊並妻子,僉發南省,給駐防兵丁爲奴,藉沒其産畜,給付事主。若傷而未死:首賊擬斬監候,籍沒其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佥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餘人並産畜妻子,俱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