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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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83 - 民人蒙古偷竊牲畜等物之為從者治罪,原偷牲畜着落賠償 乾隆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理藩院奏准定例 一、偷竊蒙古馬畜等物,爲從者,其産畜、妻子交鄰封盟長爲奴之處一並停止,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付事主。民人偷竊口外蒙古牲畜,系爲從,亦鞭一百,罰三九,給付事主。 乾隆二十六年,軍機大臣覆准吉林烏拉將軍恒魯奏定 應罰從賊之三九牲畜,勒限一年,於犯人名下著追,給付事主。若照罰數全給者,將鞭一百之罪一併豁免。罰得過半者,鞭一百完結。全不給者,停罰,發(山東)、(河南)等處。 若旗民偷蒙古牲畜,俱照此治罪。若蒙古等將原偷牲畜花費無償,著落該旗台吉照數賠償。若旗民不能賠償原竊牲畜,著落該管等官賠償。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