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6
Mongolian Code 1766 → 目錄 → renming 人命 → 王等以刃物戮殺屬下家奴 | |
一、王等將各屬下人、家奴用刃物戳砍、故殺、讎殺、醉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牲畜,給被殺者之胞兄弟。將其妻子一併遣赴旗內願往之處。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自行說出。若無讎故,不令出去。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俸九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三九牲畜存公。管旗章京以下、平人以上,各將家奴用刃物戳砍、射殺、醉殺、故殺、讎殺者,若管旗章京、副章京,各罰三九牲畜;參、佐領、驍騎校,各罰二九牲畜;平人,罰一九牲畜,給被殺者之妻子,連其兄弟出旗。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各稟知扎薩克貝勒等。若無讎故不稟出者,罰牲畜存公。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