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gbu xianxing zeli (1680)

條例/tiaoli 34 Changping dengcheng bingding weidao [昌平]等城兵丁為盜

一、凡[昌平]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一、二人為盜,將該管蘇喇、章京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人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將該管蘇喇、章京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其披甲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伊主鞭一百。三、四人以上為盜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蘇喇、章京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章京家人一、二名為盜者,將章京亦罰俸一年。三、四人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人以上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人以上為盜者,革職。[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省城兵丁,非官員家兵人、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擬罪。披甲人家人為盜者,將賊主嚴行治罪,將該管章京、防守尉擬罪之處,亦照此例。將軍、副都統等,係管眾兵,披甲家人為盜者,免議。將軍、副都統、防守尉等家人為盜者,俱照各章京家人為盜例擬罪。佐領、蘇喇、章京、驍騎校,俱照各城守、蘇喇、章京擬罪。固山、大管旗、參領,俱照防守尉擬罪。其統轄將軍、副都統等,伊等所管兵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以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以至十五人為盜者,罰俸一年;十六人以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以上,以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員查獲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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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序

Mulu 目錄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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