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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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7 - renming 人命 (Homicide) 一、凡已未管旗王、貝勒等將別旗之人故殺、讎殺、謀殺、同謀殺者,按其所殺之數賠人。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給被殺者之妻子。若平人,將起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抄沒其産畜,給被殺者之妻子;其未給加功者,以及妻子、産畜,一併送鄰封盟長處,賞給公事効力台吉等爲奴。 一、王等將各屬下人、家奴用刃物戳砍、故殺、讎殺、醉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牲畜,給被殺者之胞兄弟。將其妻子一併遣赴旗內願往之處。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自行說出。若無讎故,不令出去。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俸九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三九牲畜存公。管旗章京以下、平人以上,各將家奴用刃物戳砍、射殺、醉殺、故殺、讎殺者,若管旗章京、副章京,各罰三九牲畜;參、佐領、驍騎校,各罰二九牲畜;平人,罰一九牲畜,給被殺者之妻子,連其兄弟出旗。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各稟知扎薩克貝勒等。若無讎故不稟出者,罰牲畜存公。 一、凡鬭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下手之人絞監候。 一、凡人因戲過失殺人者,罰給三九牲畜。 一、凡官員、平人過失殺人者,若有証佐成功者,毋庸發誓,罰給三九牲畜。若無証可疑之罪,於過失旗分內擇人發誓。若發誓,罰給三九牲畜;若不發誓者,絞監候。瞎人眼目,額罰三九牲畜。折人肢體者,罰一九牲畜。若未至殘廢平復者,罰馬。 一、凡官員、平人擅行故殺妻者,絞監候。若與妻有吵鬧,毆打過失致死者,罰三九牲畜,給妻之母家。若妻有事故,罰三九牲畜。若以金刃將妻射、砍、戳殺,以木棍打死者,照故殺絞監候。 家奴殺其主者,凌遲處死。 一、凡官員等將來投逃人迎殺者,為首一人絞。若平人,將為首一人斬監候,餘罰三九牲畜,俱給所指投之貝勒。若所指投之貝勒不出,給首者一半,一半存公。 一、凡人將家奴砍射割其耳鼻者,已未管旗王等,額罰五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四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牲畜;官員,罰二九牲畜;白人,罰一九牲畜。若致死者,照故殺、讎殺治罪。 一、爭鬧毆打,損傷眼目、折傷肢體者,額罰三九牲畜。平復者,罰一九牲畜。墮孕婦之胎者,罰一九牲畜。若以拳毆、鞭桿打者,罰五牲畜。互打者,無罪。打落牙齒者,罰一九牲畜;揝落髮辮、帽纓者,罰五牲畜。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