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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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 zafan 雜犯 (Miscellaneous Offenses) 一、長出煖帽之纓、遮耳帽、翦沿氊帽、自腋下結束之偏練垂,如有見穿用此等物件者,貝勒等罰馬,平人罰三歲牛。 一、不許先後賀年。如違賀年者,已未管旗王等罰一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七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五牲畜;平人罰馬一匹,給見之人。 一、平人明誹謗已未管旗王等者,罰三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二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牲畜。若背地誹謗者,審實仍照此。罵首領大臣者,罰一九牲畜;副章京者,罰七牲畜;罵參領者,罰五牲畜;罵佐領者,罰三牲畜。所罰牲畜,給被罵之人。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擅動有刃之物者,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牲畜;平人,罰五牲畜。 一、凡不容行人住宿,致被凍死者,額賠罰一九牲畜;未死者,罰兩歲牛。若令歇宿,其財畜被竊者,令家主賠補。 一、凡將行人所騎牲畜稱伊被竊走失之牲畜,誤取留下者,罰五牲畜,給被索之人。 一、出痘之病人臥人家內,若此病人禳病由此傳染,以致死人者,罰三九牲畜;痊癒者,罰一九牲畜;不出痘者,罰馬一匹。 一、凡瘋病之人,交伊祖父、伯叔、兄弟、子侄至近親戚看守。無親戚者,交鄰舍鄉長看守。若疏脫,致令殺人者,鞭八十。 一、薰獸穴而失火,如有人見,則見之者罰給一九牲畜。若延燒以致牲畜死者,罰令賠補;致人死者,罰三九牲畜。若由悞失火,見之者罰給五牲畜。若延燒致牲畜死者,罰令賠補;致人死者,額罰一九牲畜。 一、凡官員、平人讎害放火致死人者,放火之人係官員,絞;平人,斬監候,除其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致死牲畜者,官員,革職,除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平人,鞭一百,除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 一、官員、平人刨發王、貝勒、貝子、公及妻之墳冢者,首犯一人擬斬立決,抄沒其妻子、產畜;為從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將正法之賊人妻子、產畜一併給付墳主。刨發台吉、塔布囊等墳墓者,為首一人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罰二九牲畜,給付墳主。刨發官員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其餘鞭一百,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刨發平人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牲畜,其餘鞭八十,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若有欲修築墳墓者,准其修築。若伊等欲從蒙古例葬埋,各聽其主便。人死,毋許殺馬,毋插嘛呢杆子,渡口、山嶺毋掛絹條、手巾。如違禁而行,如有人見,則見之者罰給五牲畜。 一、凡蒙古等互相哄誘,將良人賣為奴婢、妻妾、子孫者, 不分已賣、未賣,鞭一百,罰三九牲畜。被誘之人,鞭一百。 一、口外蒙古等,將內地男婦、子女誘賣,或為妻妾、奴婢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經誘拐,被誘之人如不知情: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被誘之人不坐。若止一人,亦擬絞。若和誘賣為妻妾、奴婢、子孫被誘之人知情:不分已賣、未賣,鞭一百,罚三九牲畜;被誘之人,鞭一百。 一、平人姦平人之妻者,取其妻,罰五九牲畜,將姦婦交本人殺之。若不殺,將所罰牲畜給伊貝勒。調戲其餘婦人者,罰三九牲畜。 一、已未管旗王等姦平人之妻者,罰九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七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五九牲畜。將所罰牲畜給姦婦之夫。 一、平人與福晉姦者,姦夫凌遲,福晉斬,姦夫妻子為奴。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為匪,不可留於旗下者,俱連妻子、產畜發往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一、射砍殺牲畜者,額賠一九牲畜。悞射死馬者,加倍追罰。未死平復者,罰兩歲牛。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