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64
Mongolian Code 1764 → 目錄 → zafan 雜犯 → 發冢 | |
一、官員、平人刨發王、貝勒、貝子、公及妻之墳冢者,首犯一人擬斬立決,抄沒其妻子、產畜;為從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將正法之賊人妻子、產畜一併給付墳主。刨發台吉、塔布囊等墳墓者,為首一人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罰二九牲畜,給付墳主。刨發官員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其餘鞭一百,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刨發平人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牲畜,其餘鞭八十,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若有欲修築墳墓者,准其修築。若伊等欲從蒙古例葬埋,各聽其主便。人死,毋許殺馬,毋插嘛呢杆子,渡口、山嶺毋掛絹條、手巾。如違禁而行,如有人見,則見之者罰給五牲畜。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