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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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 lama guiju 喇嘛規矩 (Rules for lama) 一、喇嘛、格隆等穿用紅、黃衣服。班第穿紅色衣服。喇嘛、班第戴整帽。烏巴什、烏巴三查不許穿紅、黃色衣服。喇嘛若奉,皇上賞賜給各色衣服,俱准穿戴。大喇嘛若違禁穿戴,罰一九;班第、烏巴什、烏巴三查,鞭八十。 一、後黃廟每年齊集四百喇嘛念經,由内賞銀一千兩。 一、凡人請喇嘛、班第治病、念經,將事情回明大喇嘛。始去带去之人,仍交回大喇嘛。若喇嘛、班第,不回明大喇嘛,私行在他人家住宿,請去之人不回明大喇嘛,留宿者在私自住宿之喇嘛、班第名下罰三九入官,私請之人交部治罪。若在無夫之家住宿者,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婦人,鞭一百;內地婦人,交部治罪。若齊巴哈查淫奸,即將齊巴哈查革退,鞭一百。罰該管大喇嘛三九,罰扎薩克喇嘛二九,德木齊等各罰一九,入官。喇嘛家容留婦人,若係大喇嘛罰二九;德木齊罰一九,格隆、班第各罰五個,入官。盛京、希勒圖庫倫、歸化城外,四十九旗之喇嘛等,或來納貢、念經、治病等事,報明各該管大喇嘛、管旗之王、貝勒等,定下日期放去。 一、禁止婦人在喇嘛廟內行走。喇嘛廟中,如有婦人行走,若大喇嘛容留,罰二九;德木齊罰一九;格降、班第等罰五個,入官。行走婦人之丈夫,若係內地官民,一併交部治罪。 一、喇嘛犯罪拿審,先革去喇嘛,再審。審明之日如果係無罪,仍作喇嘛。如喇嘛因罪抄設之財物,送部存,貯賞各寺廟喇嘛項下動用。 一、有罪作賊之人喇嘛容留者,與犯人一体問罪。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