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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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4 - huibing liangbing 會兵亮兵 (Reunion of league and Military expedition) 一、外蒙古三年終會兵一次,理事比丁。 一、傳行會兵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不到者,罰俸六個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十匹。約會日期不到者,計日罰馬。 一、會兵傳行會集口外蒙古管旗章京以下,十家長以上不到者:管旗章京等罰馬五匹,副都統罰馬四匹,參領罰馬三匹,佐領罰馬兩匹,驍騎校罰馬一匹,領催罰骟牛一隻,十家長罰三嵗牛一隻。約期不至者:管旗章京罰馬四匹,副都統罰馬三匹,參領罰馬二匹,佐領罰馬一匹,驍騎校骟牛一隻,領催三嵗牛一隻,十家長鞭二十七條。索倫總管,照口外副都統例問罪;副總管,照參領例治罪;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照口外之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等問罪。 一、每年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將本旗台吉等,會兵合一處。若將盔甲、弓箭修理較射。若不修理,在會合處,仝看那旗兵器不好缺少者,將本旗扎薩克等,罰俸六個月。台吉等、披甲人兵器不好缺少者,罰牲口五个。盔尾甲身戰箭上無牌字者,罰三個馬。無印記不拴牌字者,令其罰骟牛一隻,給查拏之人。 一、迷針、披子、箭骲頭、兎兒又上無字者,罰三歲牛一隻,給查拏之人。 一、凡有賊兵不拘從何而来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將家口收集一面,將該管之兵急領至賊来處會集一面行文舆各近旗分隨即領兵相助,既以會後,共議征伐。若不急集来處,再相近旗分王等行調,不即相助,皆革去封號。 一、凡派定出兵之王、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去者,革職,仍送往軍前。若仝掌控一旗之兵皆不去者,正法約會處,若一日不到者,罰俸三月;若二日、三日不到者,罰俸六月;四日不到者,罰俸九月;五日以上不到者,俱罰俸一年。 一、派定出兵之官員、領催、披甲人等,临時躲避不去者,官則革職,罰三九,披甲發往軍前;領催、披甲人鞭一百,發往軍前。 一、傳行會兵,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將應禁之馬騎瘦者,各罰俸六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馬十匹。 一、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戰陣別旗敗陣,本旗王、貝勒等攻戰於別旗,有益者將敗之旗分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處,取一佐領之屬裔舆戰陣之人。別旗王、貝勒、貝子等戰陣者,本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先敗,將敗陣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之封號銷去,將所属之属裔,皆取出給舆戰陣之王等。本人為白人若同旗之一半戰陣一半敗走者,將敗走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職,為白人,所属取出給舆本旗戰陣之人。雖半旗敗走半旗未至者,無罪。將敗走之王、貝勒等之封號銷去,為白人,將所属之属裔取出,給舆本旗無罪之王、貝勒等,戰陣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賞。若各旗不及本旗之王、貝勒等及所戰者,論功之大人、賞舆之多。白人敗陣者,將本人正法家属、妻子全抄。若台吉等、白人等,誰先冲敵者,賞。凡遇兵交舆敵相對王、貝勒、貝子、公等,不論官職而妄闖入見兵少而不討示,先入亂跑,取騎之馬者,此次所擄之物不准給舆。凡敵對面,排陣交戰者,將陣排齊緩,各按本隊而進。如進不隨本隊落後隨别隊之尾,不行本路從别路而入,别人進戰後覲望斬抄,沒家産、鞭責、革職之處看其應得之罪正法齊進之時、或先或後,不可以彼後我先之言,而論彼不敵而敗。應追之兵馬强壯者,仍追其追之。王、貝勒、管旗章京等,不可前追,取纛取隊,隨迹隨赶。若追赶之人,半路受傷失傷失散,遇别處之兵者,追迹之王、貝勒、管旗章京等接戰。起行之時,各向本纛歸隊而行。或有忘取物件,前后亂行,及醉酒之人,知而必責,行不忘法。一直行走,不可喧閙嚷呌。若犯此者,管旗章京等各將該管之隊伍戒谕不得喧呌,犯此必責。行走之時不隨纛亂行者,拿送舆本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處,拿送之人給一騸牛,若放火者,殺之。盗鞍轡籠頭絆韂者,以應得之罪加之再夜禁,不可喧呌吹笛。行軍時,若出本隊自行擄掠者,斬其妻子作為擄掠該管之章京問罪。不可損庙,不可殺閑行之人,相犯者殺之,来降者為養之。搶来人不可脱搶来人之衣服,不可散其夫妻。即不是搶来人,衣不可脱其衣服。王、貝勒、管旗章京、及領催、披甲人等,不可以搶来之人看守馬匹。搶来之人若盗馬逃者,問罪。凡處領兵之王、貝勒等,必安定地方,救民嚴令属下之章京、披甲,不可搶掠亂行、貽害平民。若安定,必有陞賞。若違法縱放章京、披甲,私行搶掠亂行,不分良民,貪得妄殺者,從重治罪。若遇敵,正在交戰之時,舆受傷之人馬騎出者,騎馬之人,公以下、副都統等以上,給馬十匹;參領、車都尉等,馬六匹;白人,馬二匹;從受傷之人處取给。 Article 59 - 打圍出兵亮兵處凡收回不按次序先歸家者 一、凡打圍出兵亮兵處收回之時,不按次序先歸家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六個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罰馬五匹。雖同伴,各罰所騎之馬。 一、口外各札薩克旗分,每年十月一次、十二月一次,各旗使一人,來取信。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