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
一、公主之子、親王子弟為頭品。和碩格格之子為二品。郡王、多羅貝勒子弟亦二品。多羅格格之子、貝子、公等之子弟為三品。丹王、貝勒族兄弟、頭品台吉以下台吉子弟,俱為四品台吉。 一、外藩台吉等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等作為四品:頭品台吉、塔布囊十五人,二品十二人,三品八人,四品四人。令其相兼。其帽頂、坐褥照依頭、二、三、四品官之品級。若身故後,其親子孫、兄弟承襲罔替。 一、外藩蒙古佐領各旗管旗章京一員、副都統二員。凡十佐領以下之旗分,各放管旗章京一員、副都統一員。 一、凡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佐領之缺出,該扎薩克在伊旗内揀選漢仗好、能管人之台吉、塔布囊等照原銜補放。其驍騎校、領催、披甲缺出,在能當差、有牲口人内選補。 一、補放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佐領,若係奴僕内選補者,仍給親軍;若係台吉、塔布囊選補者,不給親軍。 一、凡襲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有子而結報無子者,將該扎薩克王、台吉等併協辦旗務之台吉,俱革退管旗務之職,任罰俸一年。若無俸之協辦台吉,罰五九牲口。 一、內、外各旗補放協辦旗務台吉,同各扎薩克辦理缺出後,由該扎薩克會同亮兵頭領揀選閑散王以下、台吉以上人,去了能管事者一名作為正、一名陪送部帶領引見補放。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等長史、護衛,照内廷王、貝勒補放。 一、親王儀仗,貼金紅傘二把、纛二桿、門鎗十桿。郡王儀仗,貼金傘一把、纛一桿、門鎗八桿。貝勒儀仗,紅傘一把、纛一桿、門鎗六桿。貝子儀仗,紅傘一把、門鎗六桿。鎮國公儀仗,紅傘一把、門鎗六桿。輔國公儀仗,紅傘一把、門鎗六桿。若出國、行軍攜帶。 一、外藩親王接内廷親王、外藩郡王接内廷郡王、外藩貝勒接内廷貝勒、外藩貝子接内廷貝子、外藩公接内廷公就坐。再,外藩台吉等行禮坐處,不論品級,俱在堦上行禮。若十人以內,在殿內坐;若十人以外,其餘在堦上鎗大刀後坐。 一、外藩蒙古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與内廷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各减一等。 一、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等封號,不稱呼者俱在不稱呼人名下,罰九牲口。分給王等。 一、外藩蒙古貝勒、貝子、台吉等,若遇祭祀壇、祭廟,俱在午門前隨翼排立。皇上出入時,跪接跪送。 一、外藩王、貝勒等亮兵審事,若差大臣去旨意上用寶到蒙古交界邊上,民人問明大人職名、縁由,先報各王、貝勒。王、貝勒至五里外迎接,下馬,在右首排立候旨意,過去騄馬後跟欽差大人在左,迎接之王、貝勒在右排,立旨意前。走到家之後,恭設香案,奉差大人,將旨意供奉案上,在左向右排立,王、貝勒等行一跪三叩。首禮跪候奉差大人將旨意由案上請下,交筆帖式。筆帖式立讀畢,奉差大人將旨意供奉案上。王、貝勒等行一跪三叩首禮,奉差大人將旨意由案上請下,交王、貝勒。王、貝勒兩手跪接後,交伊該管之人,行一跪三叩。頭禮行禮畢,将旨意交付應收之人。王、貝勒與奉差大人互行两跪两叩,首禮奉差大人坐在左,王、貝勒等在右坐。 一、奉旨加恩賞賜,在他事使去之大臣、侍衛邊上,民人問明縁故,先去報知王、貝勒等,急差伊大臣,至五里迎接。王、貝勒等出營迎接。到家,若係恩賞即寄带望闕,行兩跪六叩首禮。若係財帛、食物,跪領亦行兩跪六叩首禮。王、貝勒與奉差大人互行一跪一叩首禮,供奉在中堂,王、貝勒等坐在左,奉差大人等坐在右。若送奉差大人,亦送至迎接之處。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差人,进奉物件,皇上賞賜之克食,到家時,王、貝勒等出府迎接,望闕行兩跪六叩首禮。其餘六部,凡有所行事件,將縁由開冩,旨意差各部大人,前往邊上,民人問明大臣名姓以及事情縁由,報舆各王、貝勒。王、貝勒,即差伊大臣,至五里之外迎接。該臣下馬,在右首排立候,来文過去,乘馬跟隨,奉差大人在左,迎接之大臣在右排。前引文書到家,王、貝勒出府迎接,躬身接過,放在案上讀畢,王、貝勒等坐在左,奉差大人坐在右。 嫁舆外藩公主親王原妃以下公之子女,公之妻以上親王以下頭品台吉塔布囊本身得的精竒尼哈畨以上病故者,加恩給舆羊酒、纸致祭。由内閣撰擬满洲蒙古字祭文禮部理藩院酌量派官,讀文、奠酒致祭親王薨逝。皇上賞給一隻騸牛、八隻羊、九罐酒、一萬张纸,由内閣撰擬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員,前往再御前侍衛一員或禮部或理藩院尚書侍郎一員或郎中員外一員前往致祭,多羅貝勒,一隻騸牛、四隻羊、五罐酒、六千张纸。固山貝子,五隻羊、五罐酒、五千张纸。鎭國公,四隻羊、四罐酒、四千张纸。輔國公,四隻羊、四罐酒、三千张纸。由内閣撰擬满洲蒙古字祭文一道揀送一員,御前侍衛禮部理藩院或郎中或員外一員,前往致祭,頭品台吉塔布囊,三隻羊、三罐酒、二千张纸。本身得的精竒尼哈畨,二隻羊、二罐酒、一千张纸,亦由内閣撰成满洲蒙古字祭文禮部理藩院酌量派員致祭。嫁舆外藩公主逝,皇上賞給一隻騸牛、八隻羊、九罐酒、一萬张纸,由内閣撰成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員侍衛一員,或禮部或理藩院尚書侍郎一員或郎中員外一員前往致祭。給和硕公主、和硕格格、親王原妃,俱給一隻騸牛、六隻羊、七罐酒、八千张纸,由内閣撰書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御前侍衛禮部理藩院侍郎一員、郎中員外一員致祭。給多羅君王之子、多羅格格、多羅君王原妃,五隻羊、五罐酒、六千张纸,由内閣尚書满洲蒙古字祭文酌量派出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給多羅貝勒之子、多羅格格、貝勒、福晋,三隻羊、三罐酒、五千张纸。給固山格格、固山貝子、福晋,二隻羊、二罐酒、四千张纸。給公之子、格格、和公等之妻,二隻羊、二罐酒、三千张纸。不必給多羅貝勒之子、多羅格格、福晋以下,及公之子、格格、和公等之妻以上之人。祭文酌量派官或禮部或理藩院官致祭。此等加恩,差往之大臣,将祭文齎至坟墓處。伊率領族中兄弟属員,由坟墓一里外跪接過去,隨後跟入讀文奠酒,两旁俱跪讀文奠酒畢,起行完祭礼後,将欽差大人送致迎接處,望閥行三跪九叩首礼。 一、外藩蒙古額駙等,若格格亡故後,另行娶妻者,銷去額駙職名,停止俸祿。若格格亡故後不娶妻者,仍存額駙職名,仍将給俸。 一、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将隐藏人丁,將所隐藏之丁入冊,計算隐藏人丁數目:每十名,將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三箇月。若疎忽不行詳查,以致隐藏,將該旗協辦固山台吉、管旗章京、副都統,各罰三九牲口,該參領、佐領各罰二九牲口,驍騎校,各罰一九牲口,給舆出首之人;將領催十家長各鞭八十。再,王、台吉之下人,出首本主;再,王、台吉之子弟所隐藏該管之人丁及家人出首本主;并出首伊子弟所隐藏人丁者,將出首之人親父、親兄弟、子侄、家奴同出首人一并送至情愿所去地方。若出首他人隐藏者,着出首人不准出户,若出首虛妄,鞭一百,罰三九牲口。 一、歸化城兩旗土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隐藏不比者,將該管大人、副都統、各罰五九牲口,參領,罰三九牲口,佐領革退,罰二九牲口;驍騎校領催革退,罰一九牲口,給舆出首之人。官員內,如有由京放去者,送部議。出首之人、舆所隐之丁,留舆原佐領處,賞給兩旗内效力官員為奴。 一、三丁内着一名披甲。凡有出兵事件,派两名留一名。 一、每一百五十丁,作為一佐領。六個佐領,放一參領。 一、十家放一頭目。若不補放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三個月。 一、十家内有作賊者向十家長罰馬一匹。若將賊出首,照出首例。若偷十家内牲口者,十家長罪上罰馬一匹。 一、喇嘛若將各家奴僕及别人送之人收為班第,再藏留無儅喇嘛班第者,將該管大喇嘛革退,罰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罰九個。京内人家下人,送舆喇嘛為班第,再隐瞒無儅私行之喇嘛班第者,管旗大人以下領催以上隐藏之人舆出首之人,一併交部從重處。在外蒙古地方,有儅案之喇嘛外,私自妄行之喇嘛班第等,盡行赶逐。若不赶逐逗留,并私將奴僕為班第,被旁人本家喇嘛出首者,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等,各罰俸一年;若無俸台吉,罰五十匹馬;官員,革職;平人,鞭一百;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罰俸九個月;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罰一九;佐領、驍騎校,罰二九;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將所罰牲口三分内,一分給舆出首人。若家奴出首,在伊本主家出户,私作班第、私住之喇嘛班第,俱革退,親児發給本旗本主。游牧之察哈爾八旗、素魯克地方,亦照此例分别職品議處治罪。 一、凡披甲人官丁,不可私作烏巴什。有年老、殘疾儅内、除名人内,情愿有作烏巴什者,任其自便。若係披甲官丁,有私作者,照私作喇嘛班第之例治罪。 一、凡內外婦女,不許作七巴哈查。若有私作者,照私當喇嘛班第之例之罪。 一、分散不見食、買賣年久遠族兄弟,求在一處合聚者,槩不准行。若由所居年久之旗分逃在别旗者,令其逐回。隱瞒不逐者,照隱藏逃人例治罪,逃人鞭一百,仍發往原住旗分。 一、絶嗣抱養他人之子者,呈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登記部檔入於本旗本佐領丁冊内。若不呈報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私行抱養,將養子撤回交舆本人無罪完結。 一、外藩蒙古亡故無後者,若有時回明,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將族中弟兄之子過継者,着承受家產。若抱養異姓之子、家下人之子者,不准承受身在而養子亡故,家產着族人承受。若各族中兄弟子侄回明,王、貝勒等,將異姓人之子為嗣者,亦准承受家產。亡故後,有一姓之人,其妻抱養異姓之子,不准承受。若將同房女人所生之子為子者,其女不許嫁賣。若嫁賣,其子,不許留養。無近族又無抱養之人,其家產給舆王、貝勒、貝子、公等。 一、兩家作親,送二匹馬、二隻牛、二十隻羊。若違例多送,將多送之牲口入官;减送者,無罪。女婿亡故,所送之牲口退回。女児亡故,退回一半。父母要給女婿不收者,所送之牲口不必拿回。女児二十,任父母給舆情愿地方。 一、若要休妻,夫妻和睦時用完之物件,不許賠補。現有隨嫁之物件,槩令給回。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所説之婦,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係王,爵罰十戶;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塔布囊,罰五戶,着原説人揀取。將婦人,從夫家,發給本人。 一、平人將平人所説之婦人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係頂帶之人,各罰三九;平人,罰一九。所娶之婦發給本人。 一、百姓出邉在蒙古地方買賣、種地者,不許娶蒙古婦女為妻。若有偷娶偷嫁,被查獲者,婦人發回娘家。偷娶之人,照內地例治罪。偷作媒之人、及蒙古等,各罰一九。 一、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在站食羊。若食牛,罰牲口五個。不給口粮,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若食口粮,罰馬。 一、有牌票之使臣,着騎烏拉,領口粮。不給口粮,罰牛;不給烏拉,罰三九。若從牧場敗迯,罰一九。無牌票使臣,騎烏拉、食口粮者,綁送大部。扎薩克貝勒等,因事差往之人,被貝勒责打者,罰三九。打平人,罰一九。 一、凡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差遣伊等属人當差;五牛以上者,要羊一隻;有二十隻羊者,要羊一隻;有四十隻羊者,要羊二隻。雖有餘,不許添取。有兩隻牛者,要米六鍋;有一隻牛者,要米三鍋。交差、會兵、出逰、嫁女娶婦等事,一百家以上十家內,要馬一匹、牛車一輛;有三个乳牛以上者,要乳子一肚;有乳牛五隻以上者,要酒一罐;有一百隻羊以上者,添氊子一條。若妄差多取者,治罪。 一、外藩親王之女,照内廷親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八個,閑散人五戶;外藩郡王之女,照内廷郡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七個,閑散人四戶;外藩貝勒之女,照内廷貝勒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六個,閑散人三戶;外藩貝子之女,照内廷貝子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五個,閑散人二戶。外藩鎮國公之女,照内廷鎮國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四個,閑散人二戶。;外藩輔國公之女,照内廷輔國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三個,閑散人二戶。再,外藩頭等台吉、塔布囊以下,四品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女,照内廷鎮國公輔國將軍之女,陪送在伊奴僕内不過一對,家人不過三對。再,台吉、塔布囊等之女出嫁,俱遵所拿之物,不可比照内廷鎮國輔國將軍,不陪閑散女子陪送女子,着多两個。再,親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奶父母隨去不隨去,陪送之女减少之處,任從各家父母。 一、外藩蒙古等若遇荒年,該扎薩克併固山內富家、在喇嘛内善為養活。若尚不足,該會兵内共帮牛、羊養贍,將救濟養贍人等名數造冊送部。若遇連年荒歉,該會兵內不能養贍,着會兵頭領會同該扎薩克出結報部,由部請旨差官查明,撥銀賑濟。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預支来年俸銀,入於賑濟內使用。賑濟後,若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恩養下属,以致劳苦人等,撤回賞給會兵内賢能者,該扎薩克將其養活。 一、外藩蒙古貝勒等,元旦俱穿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首禮。 一、元旦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來朝賀者,若係內扎薩克分三班;若外喀爾喀等之厄魯特扎薩克等分為四班,每年一班來朝。不該班之扎薩克缺上着。該旗協辦旗務之台吉來一名。公主之子孫、有係親戚之台吉等,每家酌派一名,分為三起,輪班來朝。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大臣等,元旦進朝者,自十二月十五日以前、二十五日以後俱要來齊。 一、喀爾喀、圖謝圖汗、車臣汗、哲卜尊丹巴瑚圖克圖,每年貢一隻白駱駝、八匹白馬。賞銀三十兩,多莫個查拉一個、緞子三十疋、毛青布七十疋。 一、外蒙公主、親王以下,固山格格、公以上,或來朝進貢、望親戚、送女児、娶媳婦,俱報部請旨,若不請旨,不許親來。 一、外蒙古王、貝勒、貝子、公等亡故,其承襲之子未至十八歲,停止元旦進朝。至十八歲,入伊父親班内行走。 一、公主等來朝:朝廷公主带護衛官二十三員、女伴黨十三名、奴僕十四名、本身拴馬十匹、館內喂養馬六十五匹。和碩公主,護衛官十四員、女伴黨十六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十三匹、館內喂養馬六十匹。和碩格格:女伴黨二十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十匹、館內喂養馬五十匹。多羅郡王之女多羅格格:女伴黨十八名、奴僕十二名、本身拴馬八匹、館內喂養馬四十匹。多羅貝勒之女多羅格格:女伴黨十五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六匹、館內喂養馬三十五匹。固山格格:女伴黨十二名、奴僕八名、本身拴馬四匹、館內喂養馬二十五匹。公之女:女伴黨一名、奴僕九名、本身拴馬三匹、館內喂養馬十匹。額駙等來京,和碩公主額駙:護衛官六員、伴黨九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六匹、館內喂養馬三十五匹。和碩格格額駙:伴黨十三名、奴僕十二名、本身拴馬四匹、館內喂養馬三十五匹。多羅郡王之婿多羅額駙:伴黨十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四匹、館內喂養馬二十五匹。多羅貝勒之婿多羅額駙:伴黨八名、奴僕七名、本身拴馬四匹、館內喂養馬二十五匹。固山額駙:伴黨二名、奴僕七名、本身拴馬三匹、館內喂養馬十五匹。公之婿:奴僕六名、本身拴馬一匹、館內喂養馬八匹。王等來京,照固朝廷公主給舆食物。科爾沁圖謝圖親王、卓里克圖親王、達爾漢親王等:護衛官各二十三員、伴黨各七人、奴僕各十名、本身拴馬各十五匹、館內喂養馬六十五匹,照朝廷公主給舆食物。科爾沁貝勒阿喇布坦:護衛官十一員、伴黨九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十五匹、館內喂養馬六十五匹。和碩親王:護衛官二十三員、伴黨七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十五匹、館內喂養馬六十匹。多羅郡王:護衛官十八員、伴黨七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十匹、館內喂養馬五十匹。多羅貝勒:護衛宮十一員、伴黨九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八匹、館內喂養馬四十匹。固山貝子:護衛官八員、伴黨七名、奴僕十名、本身拴馬六匹、館內喂養馬三十五匹。公:護衛官六員、伴黨六名、奴僕八名、本身拴馬四匹、館內喂養馬二十五匹。扎薩克台吉、塔布囊:奴僕十名、本身拴馬三匹、館內喂養馬十匹。公主之子孫台吉、塔布囊:伴黨三名、奴僕三名、本身拴馬三匹、館內喂養馬十五匹。親係台吉:奴僕六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五匹。不係親誼尋常台吉、塔布囊:奴僕四名、本身拴馬一匹、館內喂養馬八匹。管旗章京、副都統、精竒哈番、阿思尼哈番:奴僕四名、本身拴馬各一匹、館內喂養馬各五匹。長史、參領、佐領、拜他拉布勒哈番、拖沙拉哈番、護衛、典儀官、驍騎校等:各奴僕一名、本身拴馬各一匹、館內喂養馬各三匹。伴黨、領催、披甲、閑散,若各自來者,各本身拴馬各一匹。 一、凡若妄稱台吉納貢者,鞭一百,罰三九。若台吉不本身來,使人代納者,革退台吉職銜,罰五九;代來之人鞭一百,罰三九;領頭來之台吉、若妄報為台吉,俱革退台吉職銜,罰五九;若同來之台吉不行出首,罰三九;妄領之緞布口粮,追取繳部。 一、凡來納貢之台吉、塔布囊等,在該扎薩克處,各將名姓、職品、年歲、駝數併納進之物件逐一開明,給舆印文前往。若檔内無名職品未到之台吉等,看臉面妄給印文,將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協辦台吉等,罰五九。 一、外蒙古三年終會兵一次,理事比丁。 一、傳行會兵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不到者,罰俸六個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十匹。約會日期不到者,計日罰馬。 一、會兵傳行會集口外蒙古管旗章京以下,十家長以上不到者:管旗章京等罰馬五匹,副都統罰馬四匹,參領罰馬三匹,佐領罰馬兩匹,驍騎校罰馬一匹,領催罰骟牛一隻,十家長罰三嵗牛一隻。約期不至者:管旗章京罰馬四匹,副都統罰馬三匹,參領罰馬二匹,佐領罰馬一匹,驍騎校骟牛一隻,領催三嵗牛一隻,十家長鞭二十七條。索倫總管,照口外副都統例問罪;副總管,照參領例治罪;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照口外之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等問罪。 一、每年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將本旗台吉等,會兵合一處。若將盔甲、弓箭修理較射。若不修理,在會合處,仝看那旗兵器不好缺少者,將本旗扎薩克等,罰俸六個月。台吉等、披甲人兵器不好缺少者,罰牲口五个。盔尾甲身戰箭上無牌字者,罰三個馬。無印記不拴牌字者,令其罰骟牛一隻,給查拏之人。 一、迷針、披子、箭骲頭、兎兒又上無字者,罰三歲牛一隻,給查拏之人。 一、凡有賊兵不拘從何而来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將家口收集一面,將該管之兵急領至賊来處會集一面行文舆各近旗分隨即領兵相助,既以會後,共議征伐。若不急集来處,再相近旗分王等行調,不即相助,皆革去封號。 一、凡派定出兵之王、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去者,革職,仍送往軍前。若仝掌控一旗之兵皆不去者,正法約會處,若一日不到者,罰俸三月;若二日、三日不到者,罰俸六月;四日不到者,罰俸九月;五日以上不到者,俱罰俸一年。 一、派定出兵之官員、領催、披甲人等,临時躲避不去者,官則革職,罰三九,披甲發往軍前;領催、披甲人鞭一百,發往軍前。 一、傳行會兵,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將應禁之馬騎瘦者,各罰俸六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馬十匹。 一、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戰陣別旗敗陣,本旗王、貝勒等攻戰於別旗,有益者將敗之旗分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處,取一佐領之屬裔舆戰陣之人。別旗王、貝勒、貝子等戰陣者,本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先敗,將敗陣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之封號銷去,將所属之属裔,皆取出給舆戰陣之王等。本人為白人若同旗之一半戰陣一半敗走者,將敗走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職,為白人,所属取出給舆本旗戰陣之人。雖半旗敗走半旗未至者,無罪。將敗走之王、貝勒等之封號銷去,為白人,將所属之属裔取出,給舆本旗無罪之王、貝勒等,戰陣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賞。若各旗不及本旗之王、貝勒等及所戰者,論功之大人、賞舆之多。白人敗陣者,將本人正法家属、妻子全抄。若台吉等、白人等,誰先冲敵者,賞。凡遇兵交舆敵相對王、貝勒、貝子、公等,不論官職而妄闖入見兵少而不討示,先入亂跑,取騎之馬者,此次所擄之物不准給舆。凡敵對面,排陣交戰者,將陣排齊緩,各按本隊而進。如進不隨本隊落後隨别隊之尾,不行本路從别路而入,别人進戰後覲望斬抄,沒家産、鞭責、革職之處看其應得之罪正法齊進之時、或先或後,不可以彼後我先之言,而論彼不敵而敗。應追之兵馬强壯者,仍追其追之。王、貝勒、管旗章京等,不可前追,取纛取隊,隨迹隨赶。若追赶之人,半路受傷失傷失散,遇别處之兵者,追迹之王、貝勒、管旗章京等接戰。起行之時,各向本纛歸隊而行。或有忘取物件,前后亂行,及醉酒之人,知而必責,行不忘法。一直行走,不可喧閙嚷呌。若犯此者,管旗章京等各將該管之隊伍戒谕不得喧呌,犯此必責。行走之時不隨纛亂行者,拿送舆本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處,拿送之人給一騸牛,若放火者,殺之。盗鞍轡籠頭絆韂者,以應得之罪加之再夜禁,不可喧呌吹笛。行軍時,若出本隊自行擄掠者,斬其妻子作為擄掠該管之章京問罪。不可損庙,不可殺閑行之人,相犯者殺之,来降者為養之。搶来人不可脱搶来人之衣服,不可散其夫妻。即不是搶来人,衣不可脱其衣服。王、貝勒、管旗章京、及領催、披甲人等,不可以搶来之人看守馬匹。搶来之人若盗馬逃者,問罪。凡處領兵之王、貝勒等,必安定地方,救民嚴令属下之章京、披甲,不可搶掠亂行、貽害平民。若安定,必有陞賞。若違法縱放章京、披甲,私行搶掠亂行,不分良民,貪得妄殺者,從重治罪。若遇敵,正在交戰之時,舆受傷之人馬騎出者,騎馬之人,公以下、副都統等以上,給馬十匹;參領、車都尉等,馬六匹;白人,馬二匹;從受傷之人處取给。 一、凡打圍出兵亮兵處收回之時,不按次序先歸家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六個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罰馬五匹。雖同伴,各罰所騎之馬。 一、口外各札薩克旗分,每年十月一次、十二月一次,各旗使一人,來取信。 一、自分定之處,管旗不管旗別處之王等入者,罰馬十 匹;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塔布囊,馬五匹;白人,各罰牛一隻。 一、分定之地界越境而行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白人,雖知者其身家產牲口皆罰之。 一、凡行貿易者,告於扎薩克王、貝勒、管旗意京、副都統,派出一章京為主長;以十八人為伙,同行伙不可無長。若被旁人拿住,或有事故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佐領及生事故之人,皆問罪。再往親戚家行走者,告於各本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或告於管旗章京、副都統等,將去的緣故冩明給文方去。若有盗亂之事,將給文之王、貝勒、管旗章京、副都統等一併問罪。若假冩文書,私行者,將為首之人鞭一百,罰三九;從人鞭九十,罰二九。 一、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官員、白人等,在黑龍江、瓜兒岔、索倫之處買貂皮,截迎相買違禁發價者: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一年俸;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五九;官員,罰三九。私行去買之為首者,絞監候;從者,罰三九。將所買之價入官。 一、凡偷捕之貂皮、人參私行買賣者,被旁人首告,將貂皮、人參交戶部。買賣之人各鞭一百,罰一九,給舆出首人。 一、蒙古王、公主、哥哥家下人旗人打牲人等,私至禁地捕貂、採參被拏者,將財主及領首絞監候,家產抄取;從者:若係另戶,鞭一百,罰三九;若係家人,枷號兩月,鞭一百。將所得之物入官。 一、入禁地捕貂、採參拏獲,知而故使之主,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塔布囊等,罰俸九月;無俸之台吉等、官員、白人等,罰三九。將採捕之人及牲口,皆賞舆出兵有功之人。將採捕之物入官。 一、凡蒙古等在圍場內偷打牲口者,送在八溝理事同知審問。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兩月;三犯,枷號三月,皆枷在圍場近處所示眾。罪滿之日鞭一百,交于各該扎薩克處嚴行管,仍行報部核查。 一、凡內、外各扎薩克蒙古等,俱皆從山海關、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等處進入蒙古。進入之時,必告於關口之章京。記數出時,照對前數,而出。若有多買之時物,報部轉行兵部,給與出關之票。此六關之外,不許從别處關口行走。 一、內、外各扎薩克內,資生男人,分佐領,或補治軍器者,該管扎薩克等出具保結,將所買軍器之數目,用印文報部,兵部填冩票內之數,再買。若成套者,必請旨買。若在票數之外多買,或于入口之本數多出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管旗章京以下、驍騎校以上,罰一九;白人,鞭八十。將餘軍器入官。 一、內、外各扎薩克、蒙古等,將盔甲、弓箭、軍器不准賣於厄魯嘶及厄魯特、回子人等。若拿獲偷賣私送親戚者,被人出首:將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白人:將為首者,絞監候,抄其家畜;從者,鞭一百,罰三九,抄家畜罰罪之牲口,皆賞出首人等。奴僕出首家主者,將出首者准具出户。 一、準嘎爾、厄魯特、厄魯嘶進貢,從那旗之哨而來者,其哨之章京、領催、派披甲人隨送,交於下哨,一一傳送至張家口門上。若在那旗之地方失物,嚴行查明還給。若不真切,記檔以物而論。若將疲走之馬,包相换者,相從之人為証立字,記其姓名於佐領。 一、来貢者從那旗之哨而来,本哨之章京押送。若不押送,至于被窃,將在哨章京罰三九,披甲人鞭一百。 一、凡處逃来之人,若貝勒等遇見,將為首者限二日送部。若過二日不到部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三月。 一、派出哨之章京、披甲人不在哨曠班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入官。同派出之披甲人,鞭一百。出哨之人不在本處,而在他處住者:將章京、驍騎校,革職;披甲人,鞭八十。 一、章京、驍騎校之軍器缺少,罰二九。披甲人軍器缺少,鞭八十。佐領、驍騎校在本哨人之軍器缺少不查出者,罰一九入官。 一、在哨之扎薩克、披甲人怠慢,將迯人放走,赶上不獲回者:將佐領革去,罰三九;驍騎校革退,罰二九;領催,罰五個,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一、官員、白人或一二會合衆人明行刧奪殺人者,不分首從,皆立斬處,梟頭示衆。明刧傷人者,若得財物不分首從,皆立斬,將賊之妻子、家産,抄舆失家。若傷人不得財物者,將為首斬監候,家産抄舆受害人。將其妻子交舆本旗收管,俟後審减等時,并妻子發於隣長處給舆有功之台吉等為奴。從者抄其家産給受害人外,并將妻子發隣長給有功之台吉等為奴。 一、官員、白人凡明刧物件未殺人者:若一人,併妻子、家産發在隣長處,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若二三人,合衆偷刧者,將起意之人問絞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妻子本旗收管,俟後審减,并妻子發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從者,并家産妻子發於隣長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一、官員、白人或一二人會合衆人偷盗牲口等物,或事主、或旁人知而追拿,偷盗人反將殺死者,將殺人為首之賊立決,其妻子、家産,給舆事主;從者,并妻子,發在南省,給舆駐防披甲人為奴,家産抄舆事主。若傷人不致死者:將刧賊問斬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後審减等,并妻子發隣長,給有功之台吉為奴。其餘并家産妻子,發隣長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一、凡皆奪已定斬罪之人,不分首從,皆斬監侯。若皆不殺之人:為首者,罰三九;其餘,罰一九。 一、凡一人偷盗牛馬駝羊者,不分主奴,皆立斬。或會合偷盗者,將為首人立绞。正法賊之妻子、家産給事主。為從者,發在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一、凡劫盗牛馬駝羊等畜因而殺人者,立決,梟頭示衆。 一、凡偷盗四項之牲口,為首所偷之牲口少而其情無可惡者,問絞罪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審减等時,并妻子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一、偷盗牲口,惟起意之人為首,其餘為從,减等。若偷去之時分路去偷二三處者,或先後共偷畿次者,各看其事分別首從問罪。 一、凡台吉等為盗作賊者,將台吉銷革,為白人,罰馬畜舆事主, 將所属給舆其相近之兄弟收管。該扎薩克,怠忽不嚴管者,一例問罪。為惡之台吉不改前非,仍行作惡者,該扎薩克等,將其當作奴才使令。若改過前非,三年後,該扎薩克等將其緣由,轉報轉奏,給還台吉原職。 一、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隐藏賊盗者,各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罰五九。若隐藏賊盗不承當者,以叔伯發誓,無叔伯者,以叔伯之子發誓。 一、偷四項等畜,賊有可疑者,令其發誓,无罪。若不發誓,問絞罪監候。於該管之主罰一九,將賊所有之牲口給事主。其妻子本旗收,俟减等後,將妻子發鄰長有功之台吉為奴。各該管主出首之賊,看其輕重,立決、監候之處分别問罪。若將賊正法者,其妻子免其為奴,將所有牲口俱給事主。 一、偷盗牲口之數目、年歳、颜色、將月日冩明,預先扎薩克等保送記檔。日後不對者,扎薩克不記檔案之故,皆不准行。 一、偷盗之牲口,事主相認,又另有給之人者,令其對詞。其人若不承認,令其發誓,若無罪,將所認給舆。 一、凡賊盗之馬,在兵圍處相認,其另有所得来之處者,以馬易其馬。 一、賊偷牲口,有他人截奪,而得一個給謝儀,兩個以上、十個以下者,給一個;若甚多十中取一。事主若説不是被偷者,令其在佐領、驍騎校處發誓,罰謝。若將賊偷之截奪,謊説他處者,將説謊人以賊論。 一、偷殺牲口丢去他處,取肉者,代賠。若在跡內者,管旗章京等令其發誓。若不發誓,問以入跡之罪。 一、失去牲口,若三日後告於鄰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拿之。每一牲口謝羊一隻。若騎所得牲口者,罰五個。错認者,罰三九;错取者,罰一九。若不事主收之隐者,罰一九。 一、失去之牲口行路人不可收取。若有收取者,以賊論。若見羊之日收取,過一夜者,二十以下取其一隻,若甚多縂以二十取一。 一、凡入跡之罪,若無証見,不發誓。行路之人,無証之人論,若從村庄者,要証見。 一、舊逰牧處,本逰牧日入跡者,發誓。 一、跡邉處,駐人骲頭箭者,若到邉發誓。不到者,不發誓。 一、搜尋必要証見,若不准搜尋者,以賊論。 一、被贼偷去牲口報於内地 ,若認原失之牲口者,以賊論。 一、失去之牲口告内地人偷者,必將報來之人名姓寫明。若告虚,或從别處得出,將報來之人罰三九,給發誓之台吉,給配偶人等。將原告罰三九,給被告之人。 一、内地告被偷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駙馬等,若不發誓,在本旗内逃選發誓。台吉、塔布囊等,親身發誓。被偷財物,報内地者,在入賊之跡者,旗下大人等發誓。若不發誓,罸配偶人。若貝勒、貝子、公等,罰三歲牛。 一、偷金銀、貂皮、海淪、布財物等,全數給還。將偷來之物合算值三歲牛者,罰三九;值二歲牛者,罰二九;值一羊者,罰騸牛一隻。 一、偷猪狗者,罰五個。偷雞鵝者,罰一騸牛,被偷者,照數還給。 一、凡管旗不管旗王、貝勒等將別旗之人故殺、仇殺、謀殺、議殺者,將殺之人償命。王等,罰馬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給舆被殺之妻子。若白人,將起意之人斬監候;從者,絞監候,將伊等家産抄舆被殺之妻子;若為助之人,將妻子、産業,送在鄰長處,賞舆有功之台吉等為奴。 一、王等將各所属、及家奴持刃指殺、特殺、仇殺、醉後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給舆被殺者之親兄弟。將其妻隨意出之。再,打誤傷人而死,將死之縁故親身出首。若無故,不准出。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罰俸九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管旗章京以下、白人以上,若各將家奴持刃故殺、醉後殺、特殺、仇殺者,管旗章京、副都統等,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等,罰二九;白人,罰一九,給被殺者之妻子,并其兄弟皆出旗。再,打誤傷而死者,將縁由告於扎薩克貝勒等。若無仇恨不准出旗,將所罰之牲口收禁。 一、毆打重傷,五十日內死者,將打之人擬絞監候。 一、玩戲誤傷人命者,罰三九舆之。 一、官員、白人等錯失殺人者,若有証見承任免發誓,罰三九舆之。若無証見可疑者,令其發誓。若發誓,罰三九舆之;若不發誓,絞監候。將人眼目傷害者,罰三九。傷手足者,罰一九。若無傷,罰馬。 一、官員、白等人將其妻故殺者,絞監候。若與妻相打错失殺者,罰三九,舆妻親人。若有罪不告於官,私行殺者,罰三九。若持刃射殺、特殺、砍死者,故殺或以木棍打死者,以特殺之罪絞監候。 殺家主者,凌遲。 一、官員迎殺迯回之人者,將為首絞。若白人,將為首一人斬監候,其餘罰三九,給舆指來之貝勒。若無指來之貝勒,一半給舆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一、將家人射砍割耳鼻者,管旗不管旗王等,罰五九;貝勒、貝子、公等,罰四九;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官員,罰二九;白人,罰一九。若死,照故殺、特殺例問罪。 一、毆打傷眼傷手足,罰三九。若不妨事,罰一九。打落婦人之胎者,罰一九。置于惡地、以鞭打者,罰牲口五個。彼此相争者,無論罪。若打落牙齒者,罰一九;若揝落辮子,罰牲口五個。 一、凡罪告本有罪之人。若告他人者,理問之人取其所騎之馬。 一、蒙古王以下民以上彼此争告者:若在雍正元年以後之事,准審問;若在雍正元年以前事,不審。 一、口外蒙古、民人,因未審結之事來京控告者,不得上諭,將事故冩明在理藩院投告。 一、王等審之事復首告者,若舆本王等所審相同,將告之人罰一九。若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審者,罰五個。若章京等審者,罰馬一匹。 一、口外蒙古等之事,各在本旗王、貝勒等處行告,若不能完結,王、貝勒等將人送部控告。若不在王、貝勒處告,從部越告等,不問是非,送回本扎薩克處去告。 一、出首隐丁者,必在比丁之年出首。若過二三年後出首者,不准。 一、出哨之人迯往他國,以兵刄傷追拿之人,不分首從,皆立斬。未傷追拿之人,將為首者立斬,其餘者立絞。若傷人迯去者,拿獲之時,立斬。未傷人未傷追拿之人者,照獲迯人例問罪。迯走之時,未傷人,自行投回者,鞭一百,給舆本主。 一、在郷之迯人,誰人拿獲者,向伊主人處要骟牛一隻,給拿獲人,將迯人鞭一百。若隐瞒迯人,將隐瞒之人罰一九,給舆迯人之主。隐迯之處十家長,罰一九,給舆迯人之主處十家長。 一、家下人迯走,凡人在界內拿送者,將迯人所拿之物,給舆一半,一半給舆本主,將迯人鞭一百。 一、凡追赶迯人為首將迯人殺死者,其所擄產畜皆給舆之。迯人若將他處之馬拏去者,追赶之人取一半。若為首出首出迯人者,所擄不舆追赶之人,仍給本主。迯人將他人之妻、馬拏去者,將迯人之妻子、產畜皆舆之。迯人若無不必還給。若家下人,有則舆之;若無亦不必向本主要。 一、知是迯人而放去者,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舆迯人之動手而死者,若有掠擄,代為給之,再給三九。若無擄掠者,於迯人之扎薩克王、貝勒等處取舆之。 一、已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知往外國迯走之迯人,與馬放去者,銷封號,而取所属。若官員則絞,抄家產者。白人則斬,抄家產。 一、追迯之章京、披甲人赶上未拿而回者,未到哨處而回者,將佐領革去,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革退,罰五個,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一、全旗迯走者不分旗分,带兵追赶。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不行追赶者,各罰俸一年。 一、有二十副以下迯走者,本旗追赶。二十副以上迯走者,誰相近,其旗之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遇有迯人,即俻馬匹、乾粮,急往追之,必追至盡處。若不追,各罰俸六月。若有迯走者,必速報部。若不報部,各罰俸三月。 一、殺回來之迯人之人,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隐瞒者,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罰五九。有出首者,王等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匹,給舆出首之人,隨其所願往之處去。若不承認,着伊叔伯發誓。 一、口外閑遊之民及滿洲家下人等,各扎薩克嚴飭該佐領緝拿送部。若隐瞒內地迯人者,官員,鞭一百,罰三九,給拏獲人。該扎薩克等不行查出,或部查出,或被出首者,該扎薩克王、貝勒等各罰俸一年;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罰三九;佐領、驍騎校等,革職,罰三九;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出首之人,若系家下人,改為另戶;若白人,從隐瞒處,取三九。 一、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商議將賊隐瞒不首,罰俸六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一九。 一、闗取明賊不舆,令其迯脫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 一、拿獲之賊,送該扎薩克旗分處監收。蒙古等,若在盛京、歸化城等處犯罪者,皆在所犯之處監收,會同該扎薩克等,將審理之台吉行取會審。凡定斬絞之罪相應監侯秋後出决之。蒙古等科爾沁之十旗、喀喇沁之三旗、土默特之兩旗、扎魯特之兩旗、敖漢王吹木丕兒之旗、奈曼王阿扎喇之旗、喀爾喀貝勒噶爾桑之旗等,旗之人送在八溝、理事同知衙門收監。巴林之二旗、翁牛特之旗、烏珠穆秦之兩旗、阿霸該之兩旗、蘇尼特之兩旗、蒿齊特之兩旗、阿霸哈納爾之兩旗、阿祿科爾沁貝勒喀克丹之旗、克西克騰台吉齊巴克扎布之旗,再喀爾喀圖謝圖汗、奈曼之十九旗、喀爾喀車臣汗、奈曼之二十一旗、厄魯特駙馬色布騰旺布之旗、貝勒薩母都朴之旗等旗之人,送多倫諾爾理事同知衙門收監。鄂爾多斯之七旗、歸化城土默特之兩旗、吳喇特之二旗、厄魯特貝勒羅卜藏多爾濟之旗、喀爾喀貝勒拉旺多爾濟之旗、毛明安扎薩克台吉齊旺錫拉布之旗、四子王阿喇布坦多爾濟之旗、喀爾喀額駙策凌、奈曼之二十旗、喀爾喀扎薩克圖汗奈曼之十五旗等旗之人,送歸化城理事同知處收監。 一、脱走應斬之人,將監守之章京罰三九;驍騎校罰二九,革職;領催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若脱迯不至斬罪之人者,章京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領催鞭八十;披甲人鞭五十。脫迯之人被他人拏獲者,將所罰章京等牲口給舆拿獲之人。若不能拿獲,若牲口入官。 一、拿獲賊者,抄取賊人之物及罰之牲口分為二分,一分賞給拿賊之人,一分給事主。 一、帽纓多出沿外、卧兎大帽、剪口氊帽、腰下带的歪,若西白尔根,有穿用此項物件者,貝勒等罰馬,平人罰牛羊。 一、不許前後拜年。若違禁拜年者,誰見首,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罰一九;貝勒、貝子、公,罰七個;台吉罰五個;平人罰馬一匹,給看見之人。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平人,明以惡言講論,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塔布囊,罰一九。背地講論貭對,若實亦照此例。若罵領班大臣,罰一九;副都統,罰七個;罵參領,罰五個;罵佐領,罰三個。以給被罵之人。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拿出器械,罰俸六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平人,罰五個。 一、不留行人住宿以致凍死,罰一九;未死,罰牛一隻。留住被偷取財物者,令家主賠還。 一、行人所騎之馬,妄為自己失落,錯認者,罰五個,以給被拿之人。 一、出花病人留卧家下,將病人衣服賣以致傳染出花,傳染人死者,罰三九;好了,罰一九;若無出花之事,罰馬一匹。 一、瘋病之人,交伊祖父、伯叔、兄弟、侄相近親戚看守。無親戚,則交鄰居鄉長看。若疏忽放出,以致殺人,鞭八十。 一、燻洞失火,誰知道,即罰一九給知道之人。若火延開燒死牲口,賠還;若傷人命,罰三九。失火無事,知道之人要五個牲口。傷人,罰一九。 一、官員、平人因仇放火傷人者,放火之人若係官員,擬絞;平人,擬絞監候,除伊等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若傷牲口,官員,革職,除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平人,鞭一百,除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 一、官員、平人若挖王、貝勒、貝子、公并伊妻子坟墓者,為首一人立斬,將妻子、家產抄沒;為從之人,鞭一百,罰三九,并正法之人妻子、家產給舆坟主。若挖台吉、塔布囊等坟墓,為首一人擬絞監候;為從之人,各鞭一百,罰二九,給舆坟主。若挖官員坟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為從之人,各鞭一百,各罰一九,給事主。挖平人墳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為從之人,鞭八十,罰一九,給事主。有砌墳者,砌有。照蒙古例葬者,各聽其主便。死人前,不許殺馬,不許棅欒多尔渡口、山嶺不許掛飄带、手巾。如有人知道犯者,罰馬五匹,給舆知道之人。 一、蒙古等互相捋良人為奴僕、妻妾、子孫拐賣者, 不分賣舆不賣,鞭一百,罰三九。被拐之人,亦鞭一百。 一、外蒙古等,若將內地子女拐賣,或作妻妾、奴僕,不分賣舆不賣,但拐去,被拐之人不知情:將為首之人,擬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不作罪。雖止一人,亦擬絞。若夥同作為奴僕、妻妾、子孫誆賣,被拐之人亦知情者:不分賣舆不賣,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鞭一百。 一、平人淫奸平人妻者,將其妻拿來,罰五九,淫婦交舆本夫殺。若不殺,所罰牲口給舆本貝勒。若調戲他人之婦,罰三九。 一、平人之妻被王等淫奸者,罰九九;貝勒、貝子、公等罰七九;台吉、塔布囊,罰五九。所罰之牲口給舆其夫。 一、平人淫奸福晉,奸夫擬凌遲,福晉擬絞,奸夫子女給舆奴僕。 一、官員、平人行充作惡,不可留於旗下者,將妻子、家產一併送舆隣邉會兵頭領,賞舆有劳績之台吉為奴。 一、若射死牲口,賠還一九。錯射死馬者,罰還。如不死,罰骟牛一隻。 一、喇嘛、格隆等穿用紅、黃衣服。班第穿紅色衣服。喇嘛、班第戴整帽。烏巴什、烏巴三查不許穿紅、黃色衣服。喇嘛若奉,皇上賞賜給各色衣服,俱准穿戴。大喇嘛若違禁穿戴,罰一九;班第、烏巴什、烏巴三查,鞭八十。 一、後黃廟每年齊集四百喇嘛念經,由内賞銀一千兩。 一、凡人請喇嘛、班第治病、念經,將事情回明大喇嘛。始去带去之人,仍交回大喇嘛。若喇嘛、班第,不回明大喇嘛,私行在他人家住宿,請去之人不回明大喇嘛,留宿者在私自住宿之喇嘛、班第名下罰三九入官,私請之人交部治罪。若在無夫之家住宿者,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婦人,鞭一百;內地婦人,交部治罪。若齊巴哈查淫奸,即將齊巴哈查革退,鞭一百。罰該管大喇嘛三九,罰扎薩克喇嘛二九,德木齊等各罰一九,入官。喇嘛家容留婦人,若係大喇嘛罰二九;德木齊罰一九,格隆、班第各罰五個,入官。盛京、希勒圖庫倫、歸化城外,四十九旗之喇嘛等,或來納貢、念經、治病等事,報明各該管大喇嘛、管旗之王、貝勒等,定下日期放去。 一、禁止婦人在喇嘛廟內行走。喇嘛廟中,如有婦人行走,若大喇嘛容留,罰二九;德木齊罰一九;格降、班第等罰五個,入官。行走婦人之丈夫,若係內地官民,一併交部治罪。 一、喇嘛犯罪拿審,先革去喇嘛,再審。審明之日如果係無罪,仍作喇嘛。如喇嘛因罪抄設之財物,送部存,貯賞各寺廟喇嘛項下動用。 一、有罪作賊之人喇嘛容留者,與犯人一体問罪。 一、有罪所罰九數,馬二匹、骟牛二隻、乳牛二隻、三歲牛二隻、二歲牛一隻;罰五數,骟牛一隻、乳牛一隻、三歲牛一隻、二歲牛兩隻。取牲口之人,問犯人要三歳牛一隻。 一、有罪罰取牲口犯人家扎薩克,所差之人要三歲牛一隻。罰給之扎薩克所差之人,在罰之牲口內,十中取一,二十中取兩,三十中取三。餘外不許多取。 一、因罪罰者,本貝勒按九取一,不至九數不取。 一、出首人罪者,所罰牲口內出首人得一半。 一、凡因出首作仇罰取牲口者,不論管旗不管旗王等,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塔布囊,罰一九。仇取之牲口,發給本主。將本人送往情愿去的地方。 一、罪人無牲口罰取者,佐領,或佐領內選揀好者,令其發誓。若發誓出給無牲口後又犯出者,將所有之牲口罰取。向發誓之人亦罰一九。 一、罰三九之罪以上者揀管旗章京發誓。罰一九之罪以上者,在佐領內揀選發誓。 一、凡罪,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協辦台吉等不許發誓,本旗內揀選台吉、塔布囊發誓。 一、罪上應罰之牲口:不足一個者,打二十五鞭;不足兩個者,打五十鞭;不足三個者,打七十五鞭;不足四個以上,雖不足,鞭不出一百。 一、例上應罰之牲口,交舆該會兵頭領、扎薩克等照數催取,賞舆實在出力劳績者。仍將賞給之處報部查核。 一、凡食俸之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官員等,有因犯私罪,其應罰馬匹牲口給舆對頭者,仍罰馬匹牲口。犯公罪,其應罰馬匹牲口者,俱看伊所犯之罪,將俸銀、緞疋一併裁革。如無俸之人,仍罰取馬匹牲口。 一、凡犯罪兩罪人不許私自議和。若私議結者:貝勒,罰三九;平人,罰一九。在伊旗下扎薩克處要人送至犯人該扎薩克處講和。若至兩日不給人,向伊扎薩克貝勒按日罰二歲牛。罪完以前,不騎烏拉,不食口粮;罪完給領,犯人旗下,許騎烏拉、站上議、食口粮。其扎薩克所差之人,雖得幾九,賊犯下取不過三,罪上要拿德吉,要馬一匹。犯人之該管扎薩克所差之人,雖得幾九,取牲口內取二歲牛一隻。若至十日,所罰之牲口不全給者,若係罪人旗下:王等取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取馬七匹;若係台吉等,在牧场内拿取五匹馬。若將此馬奪去者,聲明報部,在於奪馬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名下照數催取馬匹牲口外,各罰俸三個月。 一、凡有罪出首者,出首之家不發誓,賊犯家發誓。 一、將罪出首之人,係里誤(案內干連)人等,送舆情願處所,不入給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併伊子孫等名下,給舆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閑散台吉、塔布囊等。 凡斬罪不認,又無証見可疑處,着發誓。 一、台吉、官員等隐瞒賊人,發誓後,又出現此人偷窃之物。如穪不是,瞒賊發誓者,着叔伯發誓。若不發誓,係台吉、塔布囊,罰五九;係官員、十家長等,罰三九。 一、未及十歲幼童作賊,免罪。十歲以上,治罪。 一、邉内人在邉外犯罪,照内地例;邉外人在内地犯罪,照邉外例。 一、凡應絞罪斬罪之人犯,在各扎薩克處聲明,情郎報部。刑部會同三法司擬,定請旨。 一、蒙古人打死擬絞斬者若遇,赦寛免在寛免人名下,催取三九牲口,給死者親人。 一、斬罪人犯若欲免死,未發覚以前在部跪叩者,免死,鞭一百,將其妻子一併充發鄰邉會兵頭領,給舆有劳績之台吉為奴。抄没家産給對頭人。 一、應斬罪之蒙古如欲收贖,給九九牲口。收贖妻子者,任從兩家主人。内地百姓容留蒙古斬犯欲收贖者、本妻併十歲以上之子女查看數目,各要牲口二九,方許一併妻子收贖。若不收贖妻子,罪人亦不准贖。 一、偷盗喇嘛之牲口者,為首賊犯家產,入官,不給喇嘛。 一、蒙古偷盗旗人百姓牲口者,正法者妻子不給失主,賞舆蒙古內官事有功之台吉等為奴。 刑部為遵旨議奏事直隷司案呈准山西司傳抄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内閣抄出奉上諭蒙古地方并無房屋墙坦且蒙古人等,俱赖四項牲畜度日,故凡偷盗牲畜者定罪比内地窃盗為重,但現行蒙古律例,若所窃牲畜少者,擬絞監禁。越數年後减等發放,所定律内,并未分别輕重此等人,俱係惯行偷窃之徒,若减等放出,仍在蒙古地方居住,势必仍行。偷窃牲畜于有業,蒙古人等殊無裨益,嗣後此等偷窃賊犯内,若所窃牲畜數多,情属可惡者,著即入于實情。如所窃牲口數少,情非可惡者,仍視其所窃所多寡,比较逺近,分别發遣内地。于蒙古地方既可肃清而盗贼亦知所警戒,其應如何更定之處著刑部會同該部詳查定議。具奏欽此,欽遵抄出到部臣等,會同理藩院議得查。蒙古律載凡蒙古等搶奪駝馬牛羊,將人殺死,情無可惡者擬絞監侯。秋審時,减等釋放後,連妻子一併賞給隣盟效力之台吉為奴。為從人犯,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等。語盖因蒙古等,全赖牲畜飬生,矌野并無房屋,易于偷窃,故定擬絞之條。其秋審時减等連妻一併賞給隣盟為奴者子孫。聖主格外施恩乃愚蠢蒙古并不知暁,一經减等,賞給隣盟為奴之后,此等係習慣為匪之人,且仍留蒙古地方毫不知畏懼,又復偷窃是徒有之罪之名究,未能除偷窃之習。今蒙皇上洞見此等情形,奉旨就其所窃牲口之多寡酌量地方之逺近定擬抑見聖主除萎案良之至意臣等會同詳議,請嗣後,蒙古等除搶奪四項牲畜、殺人及傷人者,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偷窃四項牲畜满十匹以上者,將首犯擬絞監侯。秋審時,入于情實,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即發雲贵兩廣烟瘴地方;三匹至五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一二匹者,發山東河南等處,俱交驛地當苦差。其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九匹以下者,俱照此例一体分别充軍;為從人犯,仍照舊例辦理。抑臣等更有請者,我皇上行圍廵幸,隨從之官兵人等當差。全仗馬匹倘被偷窃,于一應差使必致有悮,此等賊犯,向例不過,計賍治罪。寔不足以示,懲請嗣後。行圍廵幸地方如有偷窃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擬絞立决,以示儆懲;三匹至四匹者,即發雲贵兩廣烟瘴地方;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亦俱照前分别當差充軍辦理。為從奴及知情故買者,係民人俱减本犯一等;係蒙古,仍照舊例發落。如此辦理庶蒙古民人皆知畏懼偷窃之習亦可除矣,是否有當伏岂。皇上訓示載入例内,永逺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行文直督欽遵查照可也。 蒙古遵照蒙古條例辦理民人即照刑例觧部審辦,刑部為咨送事准理藩院咨穪准刑部咨,私入圍场打牲賊犯布音圖等三名先掳該副都統,造入圍场彚奏,冊内經本部查明該三名未掳審觧到部行行令觧部審辦。令掳平泉州申穪已将布音圖等依蒙古例擬以枷责完結,是否舆例相符應將原咨送理藩院核議等,因查蒙古例載拿獲蒙古,偷窃圍场牲畜,觧送八溝同知衙門審辦。初次枷號一個月,二次枷號二個月,三次枷號三個月,示衆满日,鞭一百,交該扎薩克厳加管束,仍報部俻查。今掳平泉州知州愛伸阿呈報,拿獲私入圍场偷打牲畜之布音圖偏頭,照蒙古例枷號鞭责完結,舆例相符至民人胡孝功应擬何罪事隷,刑部仍将原文咨回貴部查核等。因前来查例載私入圍场,偷打牲畜,盗砍木植賊犯審,係初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等,舆此案蒙古罪犯布音圖偏頭夥同民人胡孝功私入圍场偷打牲畜,兹掳理藩院覆穪布音圖偏頭二名,係蒙古賊犯照蒙古例問擬枷责,舆例相符照蒙古例核覆,其民人胡孝功應擬何罪,仍送本部查核辦理等。因查刑律私入圍场偷打牲畜,罪應擬發烏魯木齊等處。例應觧部審辦。應將胡孝功改依私入圍场偷打牲畜,初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事犯在嘉慶元年正月初一日,恩赦以前應行援免倘釋免後再行滋事犯法,應照所犯之罪加一等治罪,并行文直隷縂督轉飭各該地方官嗣後遇有此等蒙古民人夥偷圍场案件,蒙古遵照蒙古條例辦理。民人即照刑例觧部審辦。毋致混淆可也。嘉慶二年五月十八日准咨 奏請停止偷窃蒙古牲畜一年内合賍併計之條仍遵例從一科斷奉部議准新例 刑部查例載,蒙古偷窃牲畜賊犯一年内行窃二次者,俱合計賍擬罪。已過一年者,仍從一科斷。其一年内行窃二次,内有一次為首一次為從或偷窃二次以上數次為首為從之犯均已賍多之案為主。為首各案賍多,將為從之賍併入以為首論為從各案賍多,將為首之賍併入以為從論,首從各案賍數相等者,併計以為首論,其併計首從。各案賍數至十四匹以上應以為首擬絞者,内有為從之賍舆實犯,十匹為首者,有問秋審時入于緩决,至三十匹以上,仍不分首從擬絞。入于情實又刑律載窃盗賍以一主為重併賍論罪,註云謂如盗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賍多者科罪又二罪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各等語领掳該侍郎奏請。將偷窃蒙古牲畜例内,一年内併賍合計之條,仍遵舊例從一科斷,臣等伏查,蒙古偷窃四項牲畜治罪之例,一二匹,即行發遣;十匹以上者,擬絞監侯;入于情實誠為因地制宜,起見惟舊例偷窃至數次同時并發者,原照刑律窃盗賍以一主為重從一科斷嗣于乾隆五十四年始定一年内行窃併賍論罪之例且舊例從一科斷。一二匹發遣,十匹以上擬絞,入于情實已足示懲續定,併賍論罪。之例未免過重應如所奏嗣後,窃蒙古牲畜二三次以上者,仍行從一科斷。通行蒙古各處纂入例冊,其合計擬罪原例即行删除,所有此項從前併擬。擬罪之犯已經發配者毋庸議外其未經發配及問擬死罪監禁入犯應即照新例更正以歸畫一。嘉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奏奉旨依議。嘉慶七年理藩院議奏,蒙古地方偷窃牲畜,不分首從俱擬死罪,人犯如有人老丁单無論緩决,情實俱准喂飬。嘉慶十年山西豐鎭廰拏獲段廣富行窃象古巴郎馬匹,依偷窃蒙古四項牲畜至三十匹以上,例不分首從擬絞。入于情實因七年喂飬之例,未經刑部行知故声明父老丁单母庸取結 ?理經理藩院查例駁咨,刑部改照七年飬准之例准其喂飬補文通行。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