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Chapter 2 - hukou chayi戶口差役 (Households and Corvées)

Article 18 - 蒙古三年比丁一次

一、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将隐藏人丁,將所隐藏之丁入冊,計算隐藏人丁數目:每十名,將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三箇月。若疎忽不行詳查,以致隐藏,將該旗協辦固山台吉、管旗章京、副都統,各罰三九牲口,該參領、佐領各罰二九牲口,驍騎校,各罰一九牲口,給舆出首之人;將領催十家長各鞭八十。再,王、台吉之下人,出首本主;再,王、台吉之子弟所隐藏該管之人丁及家人出首本主;并出首伊子弟所隐藏人丁者,將出首之人親父、親兄弟、子侄、家奴同出首人一并送至情愿所去地方。若出首他人隐藏者,着出首人不准出户,若出首虛妄,鞭一百,罰三九牲口。

Article 19 - 歸化城蒙古三年比丁一次

一、歸化城兩旗土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隐藏不比者,將該管大人、副都統、各罰五九牲口,參領,罰三九牲口,佐領革退,罰二九牲口;驍騎校領催革退,罰一九牲口,給舆出首之人。官員內,如有由京放去者,送部議。出首之人、舆所隐之丁,留舆原佐領處,賞給兩旗内效力官員為奴。

Article 20 - 三丁内着一名披甲

一、三丁内着一名披甲。凡有出兵事件,派两名留一名。

Article 21 - 一百五十丁作為一佐領

一、每一百五十丁,作為一佐領。六個佐領,放一參領。

Article 22 - 十家放一頭目

一、十家放一頭目。若不補放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三個月。

Article 23 - 十家内有作賊者向十家長罰馬一匹

一、十家内有作賊者向十家長罰馬一匹。若將賊出首,照出首例。若偷十家内牲口者,十家長罪上罰馬一匹。

Article 24 - 禁止私作喇嘛班第

一、喇嘛若將各家奴僕及别人送之人收為班第,再藏留無儅喇嘛班第者,將該管大喇嘛革退,罰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罰九個。京内人家下人,送舆喇嘛為班第,再隐瞒無儅私行之喇嘛班第者,管旗大人以下領催以上隐藏之人舆出首之人,一併交部從重處。在外蒙古地方,有儅案之喇嘛外,私自妄行之喇嘛班第等,盡行赶逐。若不赶逐逗留,并私將奴僕為班第,被旁人本家喇嘛出首者,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等,各罰俸一年;若無俸台吉,罰五十匹馬;官員,革職;平人,鞭一百;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罰俸九個月;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罰一九;佐領、驍騎校,罰二九;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將所罰牲口三分内,一分給舆出首人。若家奴出首,在伊本主家出户,私作班第、私住之喇嘛班第,俱革退,親児發給本旗本主。游牧之察哈爾八旗素魯克地方,亦照此例分别職品議處治罪。

Article 25 - 披甲人官人不許私為烏巴什

一、凡披甲人官丁,不可私作烏巴什。有年老、殘疾儅内、除名人内,情愿有作烏巴什者,任其自便。若係披甲官丁,有私作者,照私作喇嘛班第之例治罪。

Article 26 - 禁止私作七巴哈查

一、凡內外婦女,不許作七巴哈查。若有私作者,照私當喇嘛班第之例之罪。

Article 27 - 分散年遠之族人不准聫宗

一、分散不見食、買賣年久遠族兄弟,求在一處合聚者,槩不准行。若由所居年久之旗分逃在别旗者,令其逐回。隱瞒不逐者,照隱藏逃人例治罪,逃人鞭一百,仍發往原住旗分。

Article 28 - 絶嗣人抱養他人之子

一、絶嗣抱養他人之子者,呈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登記部檔入於本旗本佐領丁冊内。若不呈報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私行抱養,將養子撤回交舆本人無罪完結。

Article 29 - 承受絶嗣人家產牲口

一、外藩蒙古亡故無後者,若有時回明,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將族中弟兄之子過継者,着承受家產。若抱養異姓之子、家下人之子者,不准承受身在而養子亡故,家產着族人承受。若各族中兄弟子侄回明,王、貝勒等,將異姓人之子為嗣者,亦准承受家產。亡故後,有一姓之人,其妻抱養異姓之子,不准承受。若將同房女人所生之子為子者,其女不許嫁賣。若嫁賣,其子,不許留養。無近族又無抱養之人,其家產給舆王、貝勒、貝子、公等。

Article 30 - 蒙古作親所送牲口

一、兩家作親,送二匹馬、二隻牛、二十隻羊。若違例多送,將多送之牲口入官;减送者,無罪。女婿亡故,所送之牲口退回。女児亡故,退回一半。父母要給女婿不收者,所送之牲口不必拿回。女児二十,任父母給舆情愿地方。

Article 31 - 休妻

一、若要休妻,夫妻和睦時用完之物件,不許賠補。現有隨嫁之物件,槩令給回。

Article 32 - 王等所議之婦王等娶去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所説之婦,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係王,爵罰十戶;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塔布囊,罰五戶,着原説人揀取。將婦人,從夫家,發給本人。

Article 33 - 娶他人説定之婦

一、平人將平人所説之婦人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係頂帶之人,各罰三九;平人,罰一九。所娶之婦發給本人。

Article 34 - 內地百姓不許娶蒙古婦女

一、百姓出邉在蒙古地方買賣、種地者,不許娶蒙古婦女為妻。若有偷娶偷嫁,被查獲者,婦人發回娘家。偷娶之人,照內地例治罪。偷作媒之人、及蒙古等,各罰一九。

Article 35 - 扎薩克貝勒等在站食羊

一、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在站食羊。若食牛,罰牲口五個。不給口粮,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若食口粮,罰馬。

Article 36 - 有牌票之使臣騎烏拉領口粮

一、有牌票之使臣,着騎烏拉,領口粮。不給口粮,罰牛;不給烏拉,罰三九。若從牧場敗迯,罰一九。無牌票使臣,騎烏拉、食口粮者,綁送大部。扎薩克貝勒等,因事差往之人,被貝勒责打者,罰三九。打平人,罰一九。

Article 37 - 属下人交差遣使

一、凡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差遣伊等属人當差;五牛以上者,要羊一隻;有二十隻羊者,要羊一隻;有四十隻羊者,要羊二隻。雖有餘,不許添取。有兩隻牛者,要米六鍋;有一隻牛者,要米三鍋。交差、會兵、出逰、嫁女娶婦等事,一百家以上十家內,要馬一匹、牛車一輛;有三个乳牛以上者,要乳子一肚;有乳牛五隻以上者,要酒一罐;有一百隻羊以上者,添氊子一條。若妄差多取者,治罪。

Article 38 - 陪送王等女児

一、外藩親王之女,照内廷親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八個,閑散人五戶;外藩郡王之女,照内廷郡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七個,閑散人四戶;外藩貝勒之女,照内廷貝勒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六個,閑散人三戶;外藩貝子之女,照内廷貝子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五個,閑散人二戶。外藩鎮國公之女,照内廷鎮國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四個,閑散人二戶。;外藩輔國公之女,照内廷輔國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児三個,閑散人二戶。再,外藩頭等台吉、塔布囊以下,四品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女,照内廷鎮國公輔國將軍之女,陪送在伊奴僕内不過一對,家人不過三對。再,台吉、塔布囊等之女出嫁,俱遵所拿之物,不可比照内廷鎮國輔國將軍,不陪閑散女子陪送女子,着多两個。再,親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奶父母隨去不隨去,陪送之女减少之處,任從各家父母。

Article 39 - 蒙古等若遇荒年互相救濟

一、外藩蒙古等若遇荒年,該扎薩克併固山內富家、在喇嘛内善為養活。若尚不足,該會兵内共帮牛、羊養贍,將救濟養贍人等名數造冊送部。若遇連年荒歉,該會兵內不能養贍,着會兵頭領會同該扎薩克出結報部,由部請旨差官查明,撥銀賑濟。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預支来年俸銀,入於賑濟內使用。賑濟後,若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恩養下属,以致劳苦人等,撤回賞給會兵内賢能者,該扎薩克將其養活。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目錄

I - 官員品級

II - hukou chayi戶口差役

III - chaojin nagong 朝進納貢

IV - huibing liangbing 會兵亮兵

V - bianshao 邊哨

VI - qiedao 竊盜

VII - renming 人命

VIII - gaoren chushou 告人出首

IX - nahuo taoren 拿獲迯人

X - xiaozui 小罪

XI - lama guiju 喇嘛規矩

XII - shenli zuian 審理罪案

Index

personname

geo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