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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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 xiaozui 小罪 (Miscellaneous Offenses) 一、帽纓多出沿外、卧兎大帽、剪口氊帽、腰下带的歪,若西白尔根,有穿用此項物件者,貝勒等罰馬,平人罰牛羊。 一、不許前後拜年。若違禁拜年者,誰見首,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罰一九;貝勒、貝子、公,罰七個;台吉罰五個;平人罰馬一匹,給看見之人。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之王、平人,明以惡言講論,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塔布囊,罰一九。背地講論貭對,若實亦照此例。若罵領班大臣,罰一九;副都統,罰七個;罵參領,罰五個;罵佐領,罰三個。以給被罵之人。 一、不論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拿出器械,罰俸六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平人,罰五個。 一、不留行人住宿以致凍死,罰一九;未死,罰牛一隻。留住被偷取財物者,令家主賠還。 一、行人所騎之馬,妄為自己失落,錯認者,罰五個,以給被拿之人。 一、出花病人留卧家下,將病人衣服賣以致傳染出花,傳染人死者,罰三九;好了,罰一九;若無出花之事,罰馬一匹。 一、瘋病之人,交伊祖父、伯叔、兄弟、侄相近親戚看守。無親戚,則交鄰居鄉長看。若疏忽放出,以致殺人,鞭八十。 一、燻洞失火,誰知道,即罰一九給知道之人。若火延開燒死牲口,賠還;若傷人命,罰三九。失火無事,知道之人要五個牲口。傷人,罰一九。 一、官員、平人因仇放火傷人者,放火之人若係官員,擬絞;平人,擬絞監候,除伊等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若傷牲口,官員,革職,除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平人,鞭一百,除妻子外,抄沒家產,給舆事主。 一、官員、平人若挖王、貝勒、貝子、公并伊妻子坟墓者,為首一人立斬,將妻子、家產抄沒;為從之人,鞭一百,罰三九,并正法之人妻子、家產給舆坟主。若挖台吉、塔布囊等坟墓,為首一人擬絞監候;為從之人,各鞭一百,罰二九,給舆坟主。若挖官員坟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為從之人,各鞭一百,各罰一九,給事主。挖平人墳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為從之人,鞭八十,罰一九,給事主。有砌墳者,砌有。照蒙古例葬者,各聽其主便。死人前,不許殺馬,不許棅欒多尔渡口、山嶺不許掛飄带、手巾。如有人知道犯者,罰馬五匹,給舆知道之人。 一、蒙古等互相捋良人為奴僕、妻妾、子孫拐賣者, 不分賣舆不賣,鞭一百,罰三九。被拐之人,亦鞭一百。 一、外蒙古等,若將內地子女拐賣,或作妻妾、奴僕,不分賣舆不賣,但拐去,被拐之人不知情:將為首之人,擬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不作罪。雖止一人,亦擬絞。若夥同作為奴僕、妻妾、子孫誆賣,被拐之人亦知情者:不分賣舆不賣,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鞭一百。 一、平人淫奸平人妻者,將其妻拿來,罰五九,淫婦交舆本夫殺。若不殺,所罰牲口給舆本貝勒。若調戲他人之婦,罰三九。 一、平人之妻被王等淫奸者,罰九九;貝勒、貝子、公等罰七九;台吉、塔布囊,罰五九。所罰之牲口給舆其夫。 一、平人淫奸福晉,奸夫擬凌遲,福晉擬絞,奸夫子女給舆奴僕。 一、官員、平人行充作惡,不可留於旗下者,將妻子、家產一併送舆隣邉會兵頭領,賞舆有劳績之台吉為奴。 一、若射死牲口,賠還一九。錯射死馬者,罰還。如不死,罰骟牛一隻。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