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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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 bianshao 邊哨 (Border and Sentinel) 一、自分定之處,管旗不管旗別處之王等入者,罰馬十 匹;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塔布囊,馬五匹;白人,各罰牛一隻。 一、分定之地界越境而行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白人,雖知者其身家產牲口皆罰之。 一、凡行貿易者,告於扎薩克王、貝勒、管旗意京、副都統,派出一章京為主長;以十八人為伙,同行伙不可無長。若被旁人拿住,或有事故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佐領及生事故之人,皆問罪。再往親戚家行走者,告於各本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或告於管旗章京、副都統等,將去的緣故冩明給文方去。若有盗亂之事,將給文之王、貝勒、管旗章京、副都統等一併問罪。若假冩文書,私行者,將為首之人鞭一百,罰三九;從人鞭九十,罰二九。 一、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官員、白人等,在黑龍江、瓜兒岔、索倫之處買貂皮,截迎相買違禁發價者: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一年俸;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五九;官員,罰三九。私行去買之為首者,絞監候;從者,罰三九。將所買之價入官。 一、凡偷捕之貂皮、人參私行買賣者,被旁人首告,將貂皮、人參交戶部。買賣之人各鞭一百,罰一九,給舆出首人。 一、蒙古王、公主、哥哥家下人旗人打牲人等,私至禁地捕貂、採參被拏者,將財主及領首絞監候,家產抄取;從者:若係另戶,鞭一百,罰三九;若係家人,枷號兩月,鞭一百。將所得之物入官。 一、入禁地捕貂、採參拏獲,知而故使之主,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塔布囊等,罰俸九月;無俸之台吉等、官員、白人等,罰三九。將採捕之人及牲口,皆賞舆出兵有功之人。將採捕之物入官。 一、凡蒙古等在圍場內偷打牲口者,送在八溝理事同知審問。初犯,枷號一月;再犯,枷號兩月;三犯,枷號三月,皆枷在圍場近處所示眾。罪滿之日鞭一百,交于各該扎薩克處嚴行管,仍行報部核查。 一、凡內、外各扎薩克蒙古等,俱皆從山海關、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等處進入蒙古。進入之時,必告於關口之章京。記數出時,照對前數,而出。若有多買之時物,報部轉行兵部,給與出關之票。此六關之外,不許從别處關口行走。 一、內、外各扎薩克內,資生男人,分佐領,或補治軍器者,該管扎薩克等出具保結,將所買軍器之數目,用印文報部,兵部填冩票內之數,再買。若成套者,必請旨買。若在票數之外多買,或于入口之本數多出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管旗章京以下、驍騎校以上,罰一九;白人,鞭八十。將餘軍器入官。 一、內、外各扎薩克、蒙古等,將盔甲、弓箭、軍器不准賣於厄魯嘶及厄魯特、回子人等。若拿獲偷賣私送親戚者,被人出首:將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白人:將為首者,絞監候,抄其家畜;從者,鞭一百,罰三九,抄家畜罰罪之牲口,皆賞出首人等。奴僕出首家主者,將出首者准具出户。 Article 72 - 凡進貢来者從那旗之哨而來者本哨之章京往下傳送 一、準嘎爾、厄魯特、厄魯嘶進貢,從那旗之哨而來者,其哨之章京、領催、派披甲人隨送,交於下哨,一一傳送至張家口門上。若在那旗之地方失物,嚴行查明還給。若不真切,記檔以物而論。若將疲走之馬,包相换者,相從之人為証立字,記其姓名於佐領。 一、来貢者從那旗之哨而来,本哨之章京押送。若不押送,至于被窃,將在哨章京罰三九,披甲人鞭一百。 一、凡處逃来之人,若貝勒等遇見,將為首者限二日送部。若過二日不到部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三月。 一、派出哨之章京、披甲人不在哨曠班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入官。同派出之披甲人,鞭一百。出哨之人不在本處,而在他處住者:將章京、驍騎校,革職;披甲人,鞭八十。 一、章京、驍騎校之軍器缺少,罰二九。披甲人軍器缺少,鞭八十。佐領、驍騎校在本哨人之軍器缺少不查出者,罰一九入官。 一、在哨之扎薩克、披甲人怠慢,將迯人放走,赶上不獲回者:將佐領革去,罰三九;驍騎校革退,罰二九;領催,罰五個,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