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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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 gaoren chushou 告人出首 (Denounciation and Accusation) 一、凡罪告本有罪之人。若告他人者,理問之人取其所騎之馬。 一、蒙古王以下民以上彼此争告者:若在雍正元年以後之事,准審問;若在雍正元年以前事,不審。 一、口外蒙古、民人,因未審結之事來京控告者,不得上諭,將事故冩明在理藩院投告。 一、王等審之事復首告者,若舆本王等所審相同,將告之人罰一九。若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審者,罰五個。若章京等審者,罰馬一匹。 一、口外蒙古等之事,各在本旗王、貝勒等處行告,若不能完結,王、貝勒等將人送部控告。若不在王、貝勒處告,從部越告等,不問是非,送回本扎薩克處去告。 一、出首隐丁者,必在比丁之年出首。若過二三年後出首者,不准。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