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目錄 → nahuo taoren 拿獲迯人 | |
Chapter 9 - nahuo taoren 拿獲迯人 (Arrests and Escaps) 一、出哨之人迯往他國,以兵刄傷追拿之人,不分首從,皆立斬。未傷追拿之人,將為首者立斬,其餘者立絞。若傷人迯去者,拿獲之時,立斬。未傷人未傷追拿之人者,照獲迯人例問罪。迯走之時,未傷人,自行投回者,鞭一百,給舆本主。 一、在郷之迯人,誰人拿獲者,向伊主人處要骟牛一隻,給拿獲人,將迯人鞭一百。若隐瞒迯人,將隐瞒之人罰一九,給舆迯人之主。隐迯之處十家長,罰一九,給舆迯人之主處十家長。 一、家下人迯走,凡人在界內拿送者,將迯人所拿之物,給舆一半,一半給舆本主,將迯人鞭一百。 Article 124 - 追赶迯人為首將迯人殺死者給舆所擄產畜 一、凡追赶迯人為首將迯人殺死者,其所擄產畜皆給舆之。迯人若將他處之馬拏去者,追赶之人取一半。若為首出首出迯人者,所擄不舆追赶之人,仍給本主。迯人將他人之妻、馬拏去者,將迯人之妻子、產畜皆舆之。迯人若無不必還給。若家下人,有則舆之;若無亦不必向本主要。 一、知是迯人而放去者,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舆迯人之動手而死者,若有掠擄,代為給之,再給三九。若無擄掠者,於迯人之扎薩克王、貝勒等處取舆之。 一、已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知往外國迯走之迯人,與馬放去者,銷封號,而取所属。若官員則絞,抄家產者。白人則斬,抄家產。 一、追迯之章京、披甲人赶上未拿而回者,未到哨處而回者,將佐領革去,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革退,罰五個,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一、全旗迯走者不分旗分,带兵追赶。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不行追赶者,各罰俸一年。 Article 129 - 二十副撒袋以上之人逃走者誰相近則追之 一、有二十副以下迯走者,本旗追赶。二十副以上迯走者,誰相近,其旗之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遇有迯人,即俻馬匹、乾粮,急往追之,必追至盡處。若不追,各罰俸六月。若有迯走者,必速報部。若不報部,各罰俸三月。 一、殺回來之迯人之人,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隐瞒者,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罰五九。有出首者,王等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匹,給舆出首之人,隨其所願往之處去。若不承認,着伊叔伯發誓。 一、口外閑遊之民及滿洲家下人等,各扎薩克嚴飭該佐領緝拿送部。若隐瞒內地迯人者,官員,鞭一百,罰三九,給拏獲人。該扎薩克等不行查出,或部查出,或被出首者,該扎薩克王、貝勒等各罰俸一年;管旗章京、副都統、參領,罰三九;佐領、驍騎校等,革職,罰三九;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出首之人,若系家下人,改為另戶;若白人,從隐瞒處,取三九。 一、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商議將賊隐瞒不首,罰俸六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一九。 一、闗取明賊不舆,令其迯脫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 一、拿獲之賊,送該扎薩克旗分處監收。蒙古等,若在盛京、歸化城等處犯罪者,皆在所犯之處監收,會同該扎薩克等,將審理之台吉行取會審。凡定斬絞之罪相應監侯秋後出决之。蒙古等科爾沁之十旗、喀喇沁之三旗、土默特之兩旗、扎魯特之兩旗、敖漢王吹木丕兒之旗、奈曼王阿扎喇之旗、喀爾喀貝勒噶爾桑之旗等,旗之人送在八溝、理事同知衙門收監。巴林之二旗、翁牛特之旗、烏珠穆秦之兩旗、阿霸該之兩旗、蘇尼特之兩旗、蒿齊特之兩旗、阿霸哈納爾之兩旗、阿祿科爾沁貝勒喀克丹之旗、克西克騰台吉齊巴克扎布之旗,再喀爾喀圖謝圖汗、奈曼之十九旗、喀爾喀車臣汗、奈曼之二十一旗、厄魯特駙馬色布騰旺布之旗、貝勒薩母都朴之旗等旗之人,送多倫諾爾理事同知衙門收監。鄂爾多斯之七旗、歸化城土默特之兩旗、吳喇特之二旗、厄魯特貝勒羅卜藏多爾濟之旗、喀爾喀貝勒拉旺多爾濟之旗、毛明安扎薩克台吉齊旺錫拉布之旗、四子王阿喇布坦多爾濟之旗、喀爾喀額駙策凌、奈曼之二十旗、喀爾喀扎薩克圖汗奈曼之十五旗等旗之人,送歸化城理事同知處收監。 一、脱走應斬之人,將監守之章京罰三九;驍騎校罰二九,革職;領催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若脱迯不至斬罪之人者,章京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領催鞭八十;披甲人鞭五十。脫迯之人被他人拏獲者,將所罰章京等牲口給舆拿獲之人。若不能拿獲,若牲口入官。 一、拿獲賊者,抄取賊人之物及罰之牲口分為二分,一分賞給拿賊之人,一分給事主。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