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Chapter 6 - qiedao 竊盜 (robbery and violence)

Article 78 - 官員白人明奪殺人傷人

一、官員、白人或一二會合衆人明行刧奪殺人者,不分首從,皆立斬處,梟頭示衆。明刧傷人者,若得財物不分首從,皆立斬,將賊之妻子、家産,抄舆失家。若傷人不得財物者,將為首斬監候,家産抄舆受害人。將其妻子交舆本旗收管,俟後審减等時,并妻子發於隣長處給舆有功之台吉等為奴。從者抄其家産給受害人外,并將妻子發隣長給有功之台吉等為奴。

Article 79 - 官員白人明刧未殺傷人

一、官員、白人凡明刧物件未殺人者:若一人,併妻子、家産發在隣長處,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若二三人,合衆偷刧者,將起意之人問絞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妻子本旗收管,俟後審减,并妻子發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從者,并家産妻子發於隣長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Article 80 - 官員白人偷盗牲口等物將追拿人傷損

一、官員、白人或一二人會合衆人偷盗牲口等物,或事主、或旁人知而追拿,偷盗人反將殺死者,將殺人為首之賊立決,其妻子、家産,給舆事主;從者,并妻子,發在南省,給舆駐防披甲人為奴,家産抄舆事主。若傷人不致死者:將刧賊問斬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後審减等,并妻子發隣長,給有功之台吉為奴。其餘并家産妻子,發隣長給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Article 81 - 刧奪應殺之人

一、凡皆奪已定斬罪之人,不分首從,皆斬監侯。若皆不殺之人:為首者,罰三九;其餘,罰一九。

Article 82 - 偷盗牛馬駝羊四項牲口

一、凡一人偷盗牛馬駝羊者,不分主奴,皆立斬。或會合偷盗者,將為首人立绞。正法賊之妻子、家産給事主。為從者,發在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Article 83 - 刧盗殺人

一、凡劫盗牛馬駝羊等畜因而殺人者,立決,梟頭示衆。

Article 84 - 偷盗之牲口少而其行無可惡者减等

一、凡偷盗四項之牲口,為首所偷之牲口少而其情無可惡者,問絞罪監候。家産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審减等時,并妻子隣長舆有功之台吉為奴。

Article 85 - 賊分别首從問罪

一、偷盗牲口,惟起意之人為首,其餘為從,减等。若偷去之時分路去偷二三處者,或先後共偷畿次者,各看其事分別首從問罪。

Article 86 - 問作賊之台吉等罪

一、凡台吉等為盗作賊者,將台吉銷革,為白人,罰馬畜舆事主, 將所属給舆其相近之兄弟收管。該扎薩克,怠忽不嚴管者,一例問罪。為惡之台吉不改前非,仍行作惡者,該扎薩克等,將其當作奴才使令。若改過前非,三年後,該扎薩克等將其緣由,轉報轉奏,給還台吉原職。

Article 87 - 王等隐藏賊盗

一、管旗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隐藏賊盗者,各罰俸一年;無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罰五九。若隐藏賊盗不承當者,以叔伯發誓,無叔伯者,以叔伯之子發誓。

Article 88 - 賊之罪可疑發誓者

一、偷四項等畜,賊有可疑者,令其發誓,无罪。若不發誓,問絞罪監候。於該管之主罰一九,將賊所有之牲口給事主。其妻子本旗收,俟减等後,將妻子發鄰長有功之台吉為奴。各該管主出首之賊,看其輕重,立決、監候之處分别問罪。若將賊正法者,其妻子免其為奴,將所有牲口俱給事主。

Article 89 - 扎薩克等將偷盗之牲口歳數颜色記檔

一、偷盗牲口之數目、年歳、颜色、將月日冩明,預先扎薩克等保送記檔。日後不對者,扎薩克不記檔案之故,皆不准行。

Article 90 - 事主相認偷盗之牲口

一、偷盗之牲口,事主相認,又另有給之人者,令其對詞。其人若不承認,令其發誓,若無罪,將所認給舆。

Article 91 - 賊盗之馬在兵圍處相認

一、凡賊盗之馬,在兵圍處相認,其另有所得来之處者,以馬易其馬。

Article 92 - 偷盗之牲口他人截奪

一、賊偷牲口,有他人截奪,而得一個給謝儀,兩個以上、十個以下者,給一個;若甚多十中取一。事主若説不是被偷者,令其在佐領、驍騎校處發誓,罰謝。若將賊偷之截奪,謊説他處者,將説謊人以賊論。

Article 93 - 取賊所殺牲口之肉

一、偷殺牲口丢去他處,取肉者,代賠。若在跡內者,管旗章京等令其發誓。若不發誓,問以入跡之罪。

Article 94 - 失去牲口告於鄰扎薩克等

一、失去牲口,若三日後告於鄰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拿之。每一牲口謝羊一隻。若騎所得牲口者,罰五個。错認者,罰三九;错取者,罰一九。若不事主收之隐者,罰一九。

Article 95 - 失去之牲口行路人不可收取

一、失去之牲口行路人不可收取。若有收取者,以賊論。若見羊之日收取,過一夜者,二十以下取其一隻,若甚多縂以二十取一。

Article 96 - 認偷到之馬之跡

一、凡入跡之罪,若無証見,不發誓。行路之人,無証之人論,若從村庄者,要証見。

Article 97 - 舊逰牧處入跡發誓

一、舊逰牧處,本逰牧日入跡者,發誓。

Article 98 - 骲頭箭到跡邉者發誓

一、跡邉處,駐人骲頭箭者,若到邉發誓。不到者,不發誓。

Article 99 - 搜尋要証見

一、搜尋必要証見,若不准搜尋者,以賊論。

Article 100 - 贼偷之牲口報於内地

一、被贼偷去牲口報於内地 ,若認原失之牲口者,以賊論。

Article 101 - 報於内地失去牲口從别處得出

一、失去之牲口告内地人偷者,必將報來之人名姓寫明。若告虚,或從别處得出,將報來之人罰三九,給發誓之台吉,給配偶人等。將原告罰三九,給被告之人。

Article 102 - 報内地被偷王等不發誓

一、内地告被偷者,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駙馬等,若不發誓,在本旗内逃選發誓。台吉、塔布囊等,親身發誓。被偷財物,報内地者,在入賊之跡者,旗下大人等發誓。若不發誓,罸配偶人。若貝勒、貝子、公等,罰三歲牛。

Article 103 - 偷財物者

一、偷金銀、貂皮、海淪、布財物等,全數給還。將偷來之物合算值三歲牛者,罰三九;值二歲牛者,罰二九;值一羊者,罰騸牛一隻。

Article 104 - 偷猪狗雞鵝

一、偷猪狗者,罰五個。偷雞鵝者,罰一騸牛,被偷者,照數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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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 - 官員品級

II - hukou chayi戶口差役

III - chaojin nagong 朝進納貢

IV - huibing liangbing 會兵亮兵

V - bianshao 邊哨

VI - qiedao 竊盜

VII - renming 人命

VIII - gaoren chushou 告人出首

IX - nahuo taoren 拿獲迯人

X - xiaozui 小罪

XI - lama guiju 喇嘛規矩

XII - shenli zuian 審理罪案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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