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667

第六部 | Xing lü刑律

門第二 | Zeidao zhong賊盜中

律/lü 280 | Dao tianye gumai盜田野穀麥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一、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巡查人等,户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計贼,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创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柳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别議處。如有自行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更放者,計赋,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创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别議處。如有自行罕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旗、民人等,偷创人參,至四十名以上,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窗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係旗人,銷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下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給拳獲之人充賞,參入官。擬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减一等。販參人犯,绎獲時查明參數,照財主、頭(自)[目]偷创人參例,减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创參人犯内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被獲治罪,逃回族、籍後,復逃往攀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即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將疏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凡鋒獲參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创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者,不論參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管束。若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探,或隻身前往,得參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參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該軍、流者,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犯該擬徒者,免其充配,折加柳號兩個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至折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创參已得、未得,俱銷去旗檔,問擬附近充軍,旗下家奴,俱發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併。一、凡旗、民人等偷创人參,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创採,及積年在外,逗逼已過三冬,人數未及四十名、參數未至五十兩者,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窗家,俱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付舉獲之人充营,參入官。擬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减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參者,俱按其得參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遮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參者,各减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販,照私创人犯减一等罪。得參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參及私贩人犯,俱免刺字。创參案内有犯罪、流者,如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擺。犯該擬徒者,旗人免其充配,折柳號兩個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若旗下家奴犯該軍、流者,發駐防兵丁為奴。徒罪,照例折柳。伊主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被獲治罪,逃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及旗人折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创參已得、未得,銷去旗檔,與民人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原例領票工人内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考,照创參已得例,不論參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仍於面上刺“竊盜”字,追賊給主。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修改。一、領票工人内,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者,照创參已得例,按照得參數目,分别徒、流,仍於面上刺“寫盗”字,追賊給主。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擊獲图場内戰犯,如係偷採菜蔬及割草之人,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審係初次、二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即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打牲、砍木未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未得畜、木,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若止偷竊野鵝,並無鳥槍器械者,即在拳獲地方,責懲完結。

條例/tiaoli 58

盛京围场内,有私人打槍、放狗驚散牲畜者,不論次數,係旗人,發遣各駐防省城當差;家奴發遺為奴。民人,發附近充軍。其私入採取蘑菇、砍伐木植者,擬以滿徒,分别旗、民辦理。起獲鳥槍,人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失察私人之該管員、升,查明遵界,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凡潜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從,俱仗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賺數,初次,柳號三個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號三個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减已得一等。為從,亦各减一等。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擎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員、升,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例。民間農田,除江河川澤及公共塘堰、溝渠,或非公共而向係通融灌溉者,不在例禁外,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渠堰等項,蓄水以備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款以下,答五十,每五敢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追捕殺傷者,各依擅殺傷罪人問擬。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潭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驗)「殺」定擬。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直隸承德府屬私人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罕獲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民間農田,如有於已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滞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序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濟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設定擬。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潭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驗)「殺」定擬。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無論業主已、未車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不問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演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俱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各分别謀、故鬥設定擬。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職數,初次,柳號三個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號三個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减已得一等。為從,亦各减一等。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擎之人。失察私人之該管員、升,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嘉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加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其刺字。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俱不計賺數,審係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三犯及三犯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减為首一等。均照例面刺“盗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盗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其銷除旗檔。图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避示,免其號,仍各按次數分别徒、遣辦理。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並令看守卡倫員輪值日,於所管地方周歷巡查,將有無賊犯入圍偷竊之處,按月出具切實甘結,報明該總管查核。如疏縱隐匿,别經發覺,審係受賄故縱者,員、兵丁均計賦,以在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將該圍場員結報之處,據資彙摺具奏。倘奏報不實,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舉獲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就近交承德府,限五日會審明確。如罪應徒、遣者,由該府徑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柳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蜂獲柳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人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木植至五百以上者,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图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輸至一百齡,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為從,各减一等。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刺,銷除旗檔。图場看守之满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號,仍各按數、隻數分别辦理。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遞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宫,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質給原琴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員升、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賦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業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若止偷竊野鵝,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無論、杖、徒、流、發遣,均在犯事地方審擬、發落、起解,毋庸解部轉發,仍專咨報部。其罪應徒、流、發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罪止柳號人犯,年終彙册,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盛京各城守尉邊門及卡倫官兵,在邊外擎獲偷砍、私運木植人犯,其車馬、器械均實給原擎之人。如僅止擎獲車馬等物,而藉稱人犯逃逸者,除審明有無受賄、故縱按例治罪外,仍將所獲物件入官。若鋒獲人犯並無器物者,該將軍酌量賞給。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發黑龍江等處給官員、兵丁為奴。為從,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在口外出錢雇人创挖黄芪,首犯,除有拒捕奪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奪犯歐差各本律、本例分别定擬外,如所雇人數未至十名者,照建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柳號兩個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以次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受雇[挖]黄芪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籍管束。如係割草民人,不得安擎滋事。該處国積黄芪首犯,數至十以上,亦照建制律,杖一百。五十以上者,加柳號兩個月。百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勒加一等,以次遮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亦各减一等。黄芪入官。至無業貧民零星挖有黄芪,進口售賣,每次人數不得過十名,每人攜帶不得過十輸,違者,以私販論。仍責成守口員役及各口關隘官升實力稽查,倘有萌縱情弊查出,按例究辦。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發黑龍江等處給官員、兵丁為奴。為從,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加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射,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為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團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齡,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辱充當苦差。為從,各减一等。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刺,銷除旗檔。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柳號,仍各按數、雙數分别辦理。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團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質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人,審員弃、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職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弃,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若止偷竊野羯,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图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號三個月發落。偷竊野羯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杖一百,徒三年;百以上,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五百以上,一百,流三千里;八百齡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一千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柳號,仍各按數、雙數分别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輸至一百勒,號兩個月,鞭一百;一百以上,柳號三個月,鞭一百;至五百以上,發遣河南、山東;八百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一千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一等。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圍場”字樣。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偷竊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均面刺“私入圍場”字樣。其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遞減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员、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賦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最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人木蘭等處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偷竊野鸡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杖一百,徒三年;百以上,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五百以上,一百,流三千里;八百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一千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營,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營,免其柳號,仍各按數、次數分别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柳號兩個月,鞭一百;一百以上,柳號三個月,鞭一百;至五百以上,發遣河南、山東;八百帕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一千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其偷牲打畜,不計賺數,初犯,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一等。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圍場”字樣。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偷竊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聲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人,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職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守員升,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羯等項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校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容,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竊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于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及偷竊、挖窑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罪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團場,盗砍木植,偷打牲畜,亦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柳;應免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交驟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入圍場”字樣。其號兩個月、三個月者,减等遮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人官,牲畜、器物賞給原辈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番係員升、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賦重者,計贼,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責,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圍場處所,鋒獲偷伐木植人犯,審明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伐木屬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越度過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附近場處所,攀獲偷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審實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窑者,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竊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竭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為從及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折銀一分二營五毫,俱計贼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加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柳號三個月,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輪,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折銀一分二螯五毫,俱計職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人及刃傷、折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為從,並减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柳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挖金、銀礦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號三個月,係民人,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军,以足四千里為限;係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柳號三個月,調發聯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绎者,交部議處。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人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鵝等項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加號兩個月;三犯,加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容,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三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竊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及偷竊、挖窑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罪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偷打牲畜,亦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應充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交驛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图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改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蘭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俱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宮,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戚重者,計戚,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員弃,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實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尚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鵝等項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窑,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盗木植數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三犯,發新疆等處種地。為從及偷病未得者,各减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偷竊,亦己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加;應充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應援遭者,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驛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困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递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改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圍場等處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職重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具弃,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責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管官每年於五月内,據資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盛京威速堡南至鳳凰城海外山谷附近場處所,擎獲倫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賽質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容,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竊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募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校一百。為從及偷寫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竊金、銀礦,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柳號三個月,係民人,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以足四千里為限;係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柳號三個月,調發聯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擊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附近圍場處所,獲偷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審實果你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容,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寫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募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為從及偷病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並遮回原籍,嚴加管束。慷於籍後,復行出逃偷竊者,即在犯事地方柳號兩個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加。其因偷竊未得遮籍管束,復有越邊偷竊者,仍照初犯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遮籍嚴加管束。淘挖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從重定擬。若罪名較輕,即照此一體辦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挖金、銀礦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柳號三個月,係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蒙古人,號三個月,調發鄰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绎者,交部議處。

律/lü 281 | Qinshu xiang dao親屬相盗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律。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盗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腿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斷。為從,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長犯卑幼,亦從强盗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寫、(签)[强]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益,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兼首、從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自依竊盜臨時殺後人,斬。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依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長財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為從,又减一等。被盗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列汇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盗己家財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强盗。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刑律。賊盜。原律。親屬相盗。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盗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腿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滅科斷。為從,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嘉、强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者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長財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為從,又减一等。被盗之家親廣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强劫己家財物,依各居親屬行强盗。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動,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贼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婢計賦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不准援故。三百兩以上者,照監守自盗撮動監候,亦不准援免。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盜律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删改。一、凡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贼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途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藏邏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盜律分别定擬。雇工人盗家長財物,亦照竊盜計職治罪。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親屬相盜,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無服之親定擬外,其外烟尊長親屬相盜,惟律圖内載明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濫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奴僕、雇工人强劫家長財物,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擬。其有殺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論。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各居親屬相盜財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無周恤,致被卑幼寫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律分别减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或託管山產,經理財物,卑幼不安本分,肆竊肥己,胎累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親屬,各照减等本律遮加一等治罪;係無服之親,即以凡人竊盜計職科斷。至滿貫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侯緩决三次後,遇有恩旨,再行减發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各居親屬相盜財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無周恤,致被卑幼竊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律分别减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恤,或託管山產,經理財物,卑幼不安本分,肆寫肥已,累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親屬,各照减等本律磁加一等治罪;係無服之親,即以凡人竊盜計贼科斷。至滿貫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侯緩决三次後,遇有恩旨,再行减發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一、各居無服親屬,除平日膜視,並無周,致相盜財物者照律减等辦理外,若素有周恤,或託管田產,經理財物,不安本分,肆霸肥己,胎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竊盜計臟科斷,仍照律免刺。至滿貫者,尊長,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擬絞監候,緩决一次後照例减發。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 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均以凡論外,如尊長强、竊盜卑幼財物,及卑幼竊盜尊長財物,致有殺傷者,尊長犯卑幼,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犯尊長,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之罪,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均以凡論外,如尊長强、竊盜卑幼財物,及卑幼竊盜尊長財物,致有殺傷者,尊長犯卑幼,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犯尊長,以凡盗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之罪,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强、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驗並親屬相瓷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被尊長、卑幼搶、竊財物致有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專長强、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歐並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被尊長、卑幼搶、騙財物致有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驗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强、竊盜,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毆並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若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搶、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並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並無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無名分雇工人之類,亦各就親屬殺傷及凡鬥殺傷並親屬相盜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搶、幕親屬財物,被尊長、卑幼及並無尊卑名分之人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並凡鬥殺傷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門第三 | Zeidao xia賊盜下

律/lü 282 | konghe qucai恐嚇取財

原律。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購,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 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幕盗加 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盗律,减科罪。期親亦减凡人恐嚇五等,須於嘉益加一等上 减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依换勢求索强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知人犯罪不虚而恐嚇取財者,合計贼,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喊捉擊、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職為由,沿房搜撿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依强姦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康熙二十年九月内奉上諭:“三旗包衣、佐領所管,有兇惡光棍並好鬥惡徒,已經嚴察發往烏喇。又各該佐領、包衣人,或稱其人原小有過惡,今已改作好人,有保呈者,記檔後如犯事,一併重處。其八旗内望無兇惡光棍、好鬥惡徒,傳與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著議應否照此此例遵行之處。欽此。”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議覆:“兇惡光棍、好鬥惡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可謂惡極。八旗内豈無此等之人,應行展察,亦發往寧古塔、烏喇懲惡戒後。請該部即照此例速行”等因。具題,奉旨:“著交兵部通行八旗。令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各旗佐領内自官員以下,有免惡光棍、好鬥惡徒,嚴察送部,着部奏聞。”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一、凡八旗内有免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凡恶棍設法索内在任、外來京官員財物,或各處張貼、揭貼詐財,或告理各衙門嚇詐官民財物,或勒寫借約取財,並因官民鬥毆糾眾用繩繁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爹去處害,勒寫文約,或嚇詐財物,不遂其意竟行打死,此等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將光棍之家主、父兄,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其光棍如有家主、父兄出首送部者,光棍仍照例治罪外,家主、父兄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各處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種種、購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繁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凌虐,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凡旗下民人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柳时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柳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柳號兩個月,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柳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恐嚇取財。一、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購,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職准幕盗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盗律,减科罪。期親亦减凡人恐嚇五等,須於嘉益加一等上减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监臨恐嚇所部取財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計職,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八旗内有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開發遣。

條例/tiaoli 13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赛類,謊言欠債、通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竞行駛斃,此等資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竞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决;為從,俱絞候。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平人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刪改。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八旗内有恶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凡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開發遣。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凌,或強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詐不遂、聚聚歐、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照定例,如原係斬决、决之犯,審實具題,侯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紋候者,審係藉差欺凌等項,實在情重,應將監候改為立决,亦於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苗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决之犯,亦於原犯苗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張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動番費者,仍援照引惹邊雙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內外大小衙門盡役恐嚇、索評貧民者,計賦,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職,並减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菲貧民致令賣男警女、藏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竊,及寄買賊贓、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威為由沿房挖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為强盗,而有前項拷打等情節者,俱發極邊、烟瘴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號兩個月,發邊遠充軍。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革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凡將良民誣指為盗,及寄買戚戚、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威為由沿房挖捻、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為强盗,而有前項考評等情節者,俱發極邊、烟瘴充軍。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强姦論。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誣告。原例。一、誣告良民為强盗者,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竊,稱係寄買賊贓,將良民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職為由沿房挖捻、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指良民為强盗,亦發邊遠充軍。其有前項考評等情,俱發極速、烟瘴充軍。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起除刺字。續纂。臺灣無籍遊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凡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實跡,偶然换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威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撰,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决;為從者,俱絞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發遣;為從者,俱减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习徒無端肇響,平空,欺壓鄉感,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番時分别情節輕重,人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賽者,不得滥引此例。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資跡,偶然抉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藏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資跡,偶然抉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藏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相徒生事援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的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枚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党,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况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惡實跡,偶然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賦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係正身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民人,發極透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况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兇惡實跡,偶然並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威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非理凌虐,及被捉者情急自盡,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擬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凡圖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退,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根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减一等。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係正身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民人,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況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實跡,偶然,及屢次藉端索借,赋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況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兇惡實跡,偶然换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喊救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非理陵虐,及被捉者情急自盡,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擺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凡圖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淫念,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減一等。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璃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提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嚴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經帮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附例,振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止國獲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淫念,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纂。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眾嚇許商民,雖一時、一事,實係情勢惡者,不計職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亦照棍徒援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聚,僅憑口說,藉端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有另犯搶劫勒職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罪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罪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援害例,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仍的其情罪較重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賽係被誘隨行犯止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纂。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州,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热評選免,罪山杖者,鋒獲到案,各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悔改,再鬆一年。倘始終佔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定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杖者,於賣後鎖緊鐵桿一枝。如聞择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倘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流、徒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料。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不知俊改,再繫一年。倘始終枯惡,即照根徒援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繁帶鐵桿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集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湖北省襄陽府屬匪徒搶竊、評等案,除情重贼多,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繫帶鐵桿五年。罪止擬杖者,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犯徒罪者,仍繫帶鐵桿五年;復犯杖、柳者,仍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倘另有許行党、恶不法重情,即照棍徒屢次生事擾害例,從重嚴懲。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懲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安徽省鋒獲水烟箱主匪徒,除審有搶劫、殺傷、強姦、拐賣等情各照本律、例從重定擬外,其但經攜帶烟童,或與雞姦,或縱令賣姦,或遇事挺身架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賣烟夥黨審係一時被脅,免其治罪。若自甘下暖,助勢濟惡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歲,仍依律收腹。地方官自行訪獲究辦,免議。倘被告發,或經上司訪聞節攀始行破案者,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臨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擴捉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非金刀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經帮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俱照苗人草捉人横加例,振動監候。若無凌虐重情,止國獲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逞慾,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减一等。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嚴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擬斬監候。為從,帮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淫念,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追究,罪止杖、者,舉獲到案,各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悔改,再繫一年。倘始終估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援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及陕西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换許逞兇,罪止柳、杖者,攀獲到案,各於柳、杖後鎖緊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繁一年。倘始終怕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援害例,分别嚴辦。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湖北省襄陽府屬匪徒搶竊、評等案,除情重戚多,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鬆帶鐵桿五年。罪止擬枚者,繁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犯徒罪者,仍繫帶鐵桿五年;復犯杖、柳者,仍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倘另有許行党、終[惡]不法重情,即照根徒屢次生事擾害例,從重嚴懲。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隊混,安及無辜,從嚴參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按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修改。湖南、湖北兩省、竊及興販私鹽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繁帶鐵桿五年。竊盜賊至十兩以上罪應擬杖者,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行犯案,遮加繫帶鐵二年;三犯,按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參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續纂。一、陝西省所屬匪徒,如結夥三人以上許逞兇,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議請“嗣後,陝省刀匪挾許逞兇,如有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聚聚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問首、從,俱發極邊、烟瘴充軍。其有因詐不遂,竟行毆斃,或被人控告,網聚報復,因而殺死人命者,為首之犯,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其尋常鬥毆,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等因。具奏,奉旨:“允准。”遵行在案。誰纂輯專條,以资引用。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纂修。刑律。賊盜。恐嚇取財。原例。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並陝西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許逞兇,罪加、杖者,绎獲到官,各於柳、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燈改,再繁一年。倘始終怕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陕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换許逞兇,罪止柳、杖者,擎獲到官,各於加、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繫一年。倘始終帖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免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摘捉後謀、故毆殺者,為首,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得擬絞監候。傷非金刀又非折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勒贖柳时例,擬監候。為從,帮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逞兇,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復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一、捉人勒贖之案,除用强捕捉、臨逼上盗應照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導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得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柳时例,擬動監候。為從,帮同凌虐,及雖無凌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遵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是,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如有聚眾拒殺兵役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勒贖本罪已至斬决者,加擬泉示。已至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若並未聚聚拒捕,及傷非金刃折傷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無可復加者,到配後加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凡]徒無端擎釁,平空許,欺壓鄉愚,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别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斩监候,秋審時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景,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刁徒無端擎釁,平空許,欺壓鄉愚,致被訴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别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若徒嚇追命之案,如說明死者實係姦盜等案,及一切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致被藉端詳,雖非犯干己事情,究厨事出有因,為首之犯,應於紋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免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無罪可科,或雖曾有過犯,而免犯另担别項虚情詐者,均屬無端肇景,仍照例分别首、從,問擬紋候、滿流,不得率予量减。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盛京地方如有外來棍徒勾結旗民,或投訴宗室、覺羅,聚至三人以上,横河爛梗,許索援累,肆行搶奪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無論職數、次數,不分首、從,俱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面刺“烟瘴改發”四字。如並未聚聚,及雖經聚聚,但在河溝道口藉搭橋為名把持地方,向過往車輛任意就索,並無横河爛梗,肆行搶奪重情者,為首,亦照根徒擾害例擬軍:為從各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銷除本身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知情護庇主使之宗室、覺羅,實發黑龍江嚴加管束。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拜會、搶劫評等案,除實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道為奴,罪無可加,均各照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令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至廣東省匪徒,偷入廣西省勾結土匪,有犯拜會搶劫說許等案,罪在軍、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辦理。侯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集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訊索,得財,不論職數多寡,首犯,擬绞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遣;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就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聚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捻、幅,就索强當,或向原罕兵役尋賽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倘數年後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同行,或本罪已至决,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各省匪徒擄人勒贖之案,如有將婦女捉回關禁勒贖者,即以搶奪婦女及擴人勒贖各本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捕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職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單、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柳、杖者,於柳責後鎖繁鐵桿一枝。如聞擊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儘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流、徒罪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桿。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不知梭改,再繁一年。愫始終佔惡,即照相徒擾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狗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繫帶鐵桿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彙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市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訊索,得財,不論職數多寡,首犯,擬紋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造;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上)[下]及十人以上,就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訊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眾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抢、幅,就索强當,或向原蜂兵役尋賽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儒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修改。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者,於責後鎖繁鐵桿一枝。如聞鋒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懷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流、徒罪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料。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至滇省匪徒如僅止偶然逞兇,罪止、杖,並雖無犯法實跡,而平日佩帶究器、刀械,遊歷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桿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繁桿限满開釋,分别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梭改,再繫一年。愫始終估惡,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鍵,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彙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一、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集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就索,得財,不論藏數多寡,首犯,擬紋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上)[下]及十人以上,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訊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聚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遭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挖、入幅,就索强當,或向原擊兵役尋擊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儘數年後此風稍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省兇惡棍徒,及打單嚇詐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擬外,餘棍徒為從,或量减及打單為從一次,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桿、石橄五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其根徒為從,或量减之犯,懷開釋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桿、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打單嚇許為從二次之犯,即按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錄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問擬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别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參究。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廣東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遵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携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遗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聚嚇詐商民,雖一時、一事,實係情勢惡者,不計職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亦照棍徒援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眾,僅憑口說,藉端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另有犯搶劫勒贖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忻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陕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逞兇,罪止、杖者,擎獲到案,各於柳、杜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繁一年。倘始終帖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提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一、廣東、廣西二省捕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聚三人以上,帶有為槍、刀械,無論有、無特强掳掠,但得財者,照强盗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加以泉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有鳥槍、刀械,亦未特强擴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藏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亦俱發新疆給官兵器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眾打單嚇詐,即分别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掠,是否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聚,僅憑口說藉端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至遭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擎兵役尋「報復,除資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陕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追究,罪止、杖者,擊獲到案,各於柳、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釋放。若不悛改,再繁一年。如敢帶桿滋擾,或毁桿潛逃,持以逞兇拒捕,罪應擬徒者,鎖繁巨石五年。應擬枚者,鎖緊巨石三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倘始終佔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援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審無凌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除戚未逾貫,首犯仍照例擬遣外,其勒贖得威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上,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監候;從犯,仍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擎獲綽號棍徒,如係屢次行兇滋事,即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透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確有兇惡實跡,亦照例擬發。若非屢次行兇,滋事援害,於軍罪上量减科斷。倘並無滋事實跡,只有綽號,酌量科以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柳號一個月。此等綽號徒根,正准地方官訪轻,不許告。有告者,均不准理。

律/lü 283 | zhaqi guansi qucai詐欺官私取財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贼,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 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盗律,遞减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 人,取所盛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盗論。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認及職、局騙、拐 帶人財物者,亦計職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誕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詐騙者,免其柳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贼,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柳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誰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Qiang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詐欺官私取財。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贼,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盗律,遞减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宫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認及匯賺、局騙、招帶人財物者,亦計贼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菲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騙者,免其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贼,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誰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伐)[代]筆之槍手,察出審資,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 軍。其雇情槍手之人同。或有包攬之人,並與槍手同罪。其知情保結之虞生,照知情不首 例,杖一百。禽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别情,從重科,有赋計賦,以杜 法從重論。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Qiang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凡誕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除羅騙已成照例治罪外,其誕騙未成,財未接(為)受』,罪應滿徒者,加柳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柳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柳號。

Qiang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漕糧起運,頭帮軍伍將已裁陋規復行派斂,私自焚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素)「索」者令各帮軍丁,於經管衙門呈控,將勒索之頭伍計赋,分别首、從定擬。犯該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稱衙門打點使用名色騙財物例,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加號兩個月。其官弃兵役受賄,責令該管上司參革究審,計贼,以枉法論。軍丁挾嫌捏控,照誣告律治罪。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生童考試,如有積慣、棍徒稱給與字眼記認,誰騙財物者,不論有無立約封銀,及口許虚赋,俱照撞騙已成例,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被騙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僅用虛詞誕騙,事屬未成,罪止杖責者,仍照定例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其柳號。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凡詐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誕騙已成,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誰騙者,免其加號,亦照前發遣。若縣未成,財未接受,畢應滿徒者,加枷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柳號。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代情槍手以已成、未成為断,如場外經提調訪擊,或被生童桌首者,為未成。如已頂名入場,無論當時被發、事後發覺,俱為已成。未成者,除審係積慣隨棚,仍照定例問擬外,若僅立有文約,而職未入手,槍手與本童俱照“誕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者,加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無立約,及口許虚喊,俱照詐騙已成例,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雇情之生童,與同罪。若生童實係被人撞騙,威止口許,情罪稍輕者,照騙未成、財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羅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誕騙已成,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党營幹,致被誰騙者,免其柳號,亦照前發遣。若誕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者,加柳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律、例治罪,免其柳號。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買官、買缺,或稱規避處分,及買求中式等項,延騙聽選並應議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如誕騙已成,财已入手,無論職數多寡,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營幹,致被詐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若誕騙未成,議有定數,財未接受,應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柳號兩個月;被騙者,杖一百,免其柳號。但經口許,並未議有定數,應杖一百,加柳號一個月;被騙者,杖八十,免其柳號。若甫被誕騙,即行首送者,誰騙之人,照恐嚇未得財律,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被騙者,免議。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一、京城錢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該地方官存案。如有將兑换現銀、票存該鋪錢文侵蝕,並因有人寄存銀兩,或託故借人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將鋪户拘擎押追,勒限兩個月,能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者,免罪釋放。若逾限不完,送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該鋪未還侵蝕、藏匿銀錢,照騙財物律,計贼,准竊盜論。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加一等,發附近充軍,所欠錢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為開發,一面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出償還。若五家同時關閉者,一併拘攣,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還票存錢文,於本犯家屬名下嚴追給主。如甫經送部,能將票存錢文續行開發全完,或赋經互保之四家代還,到配後將錢還給四家者,俱准免罪釋放。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報案,不行嚴擎,致令遠颺者,嚴參,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人等,及在官人役,審實,即照根徒生事行党例擬罪。仍將並不查擊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其有存錢之家,藉取錢之名,端毁該鋼門窗,搶取什物者,即照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查明,該民人是否實在殷實,取具切貨保結,詳報順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倘日後該鋪有關閉逃跑者,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議處。如有不經兩縣申轉,私行開設者,一經該協副尉等擎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律治罪,並將鋪本一併入官。倘該協副尉不能先事查擎,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咨送兵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内地商民與(多)[外]夷交易買賣,如有負欠潛逃,誰騙財物者,計職,犯該徒罪以上,柳號三個月,發附近充軍;村罪以下,柳號兩個月,杖一百,徒三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一、京城錢鋪,無論新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該地方官存案。如有將兑换現銀、票存該鋪錢文侵蝕,並因有人寄存銀兩兩,或託故借人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將鋪户拘聲押追,勒限兩個月,能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者,免罪釋放。若逾限不完,送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該鋪未還侵蝕、藏匿銀錢,照騙財物律,計贼,准竊盜論。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加一等,發附近充軍。所欠錢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為開發,一面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出償還。若 五家同時關閉者,一併拘攣,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還票存錢文,於本犯家屬名下嚴追給 領。如甫經送部,能將票存錢文續行開發全完,或藏經互保之四家代還,到配後將錢還給 四家者,俱准免罪釋放。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報案,不行嚴擊,致令遠屬者,嚴參,交 部議處。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人等,及在官人役,審 實,即照相徒生事行党例擬罪。仍將並不查擊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其有存錢之家,藉取 錢之名,端毁該鋪門窗,搶取什物者,即照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 查明,該民人是否實在殷實,取具切實保結,詳報順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 倘日後該鋪有關閉逃跑者,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議處。如有不經兩縣申轉,私行開設 者,一經該協副尉等擊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律治罪,並將鋪本一併入官。倘 該協副尉 不能先事查擎,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咨送兵部, 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地方官存案。如將兑换現銀、 票存錢文侵蝕,並因存借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即拘辈送部 監禁。一面將寓所资財及原籍家產,分别行文查封,仍押迫在京。家屬勒限兩個月,將侵 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其起意關閉之犯,柳號兩個月,杖一百,折責釋放。若逾限不 完,由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未還藏匿及侵蝕票存錢文,原兌現 銀,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下者,照騙財物律,計職,准竊盜論;罪至一百二十兩,發附近 軍;一百二十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發近邊;六百六十兩,發邊遠;一千兩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一千兩以上,發遣黑龍江安置當差;一萬兩以上,擬絞監候。均勒限一年追賠,限内 全完,柳責釋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賠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搬,軍、流以下仍柳責發落。若 不完,軍、流以下人犯即行發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賠。不完,即行永遠監禁,所欠銀錢 勒令互保之四家均匀給限代發,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償。如四家不 願代發,或限滿代發未完,狗爹送部,照准竊盜為從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 還銀錢,如本犯於監禁及到配後給還四家者,軍、流以下即行釋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發 落。若五家同時關閉,一併拘擊押追,照前治罪。未還銀兩兩及票存錢文,仍於各犯家屬名 下嚴追給領。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不行嚴擎,致令遠閱,嚴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及在官人役,審 實,照相徒生事行兇例治罪。仍將並不查擎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如有通同作弊,包攬 折扣者,與犯同罪。受財者,計戚,以枉法論。其有藉名取錢,端毁門窗,擅取什物者,照 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知縣查明,確係殷實,取具保結,詳報順 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倘該鋪開閉逃跑,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嚴加議處。如不經兩縣中轉,私行開設,一經該協副尉等辈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 律治罪,並將蝴本一併入官。倘該協副尉不能先事查擊,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交兵 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京城街市未掛錢幌,假稱金店、參店,藉名烟鋪、布鋪,换銀出票,並無聯名保結, 一經關閉,應勒限開發票存完竣,以後不准私自出票。如違,照私自開設例懲辦。若不依 限開發完竣,照侵蝕票存錢文例科断。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以五百一十一家作為定額,不准再增,如有私自開設,照建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錢鋪,仍責令竟保補送。如短保並不補送,一經關閉,不 能開發,照有保錢鋪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姦民賣空、買空,設局誘人賭赛市價長落,其更空者,照用計詐欺局騙人財物律, 計職,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買空之犯,照為從律减一等。

律/lü 284 | lüeren lüemairen略人略賣人

原律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良人賣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枚一百,流 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統;監候。殺人 者,動。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贾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贾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任、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黄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婢幼雖和同,以無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O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獲人口之窗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頁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 略頁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 百齡加號一個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問革前、革後, 發極邊分永遠充軍。其主與買主,並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 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正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 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紋。為從者,文官,革職;武官,調烟瘴地面衡分帶俸差 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誘取婦人、子女典頁,或為妻妾等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 被誘之人若不知情,將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止一人者,亦照為首擬紋。被誘之 人係和同者,不坐。典買不知情,免坐,追價給還。再,以藥餅迷幼小子女,並以撲項術 拐男、婦、子女,為首者,立紋。係誘賣人口為從,併藥餅迷幼小子女等為從,並和同被誘知 情之人,應擬流徙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 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人,併妻子發遣。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誘取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迷幼小子女,及以 一切邪術拐誘子女,為首者,绞立决;其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律應流、徒者,俱發寧古塔, 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人,止將本身發造;係民,併妻發遣。有服親屬犯者,仍依本 律服制科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開窑子,與聚合夥將良家婦人、子女誘去勒逼,不肯放出行賣事犯,不分良人、奴 婢,已賣、未賣,審理若係開密子情實,將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之人,仍照例 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 密情資,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者,仍照例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撮矮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者,仍照本條為從例發寧古 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 户,連妻子發往江寧、 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身發往江寧、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勾通本地玩法之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將 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聚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 從者,俱擬絞監候。

Qiang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統;監候。殺人 者,動。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任、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0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窗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條例。 一、 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 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 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誘取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迷幼小子女,及一 切邪術拐誘子女,為首者,绞立决;其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律應流、徒者,俱發寧古塔,給 與窮披甲人為奴。若係旗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併妻發遣。有服親屬犯者,仍依本律服 制科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增修。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决;為從者,照發(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 分受赋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 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資,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紋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 别發遣。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 户,連妻子發往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州,給第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 五人帶往外省。仍令各州、縣納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愚官媒詢明來歷,定價立契,開 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鈴印。該地方官預給循環印簿,將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 繳换稽查。倘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質之罪。倘官媒通同根徒興販, 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來歷未明,而官媒指索,許即告官懲治。如地方官不行 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與川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註姓名、年 貌,關員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贿縱放者,俱照例治罪,該管員弁分别 議處。此條係雍正三年、五年定例,刊刻例内,未經載入。乾隆三年,經陞任貴州按察使陳德 榮條奏,九卿議覆,照前例申禁,遵行在案。今一併編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根勾通本地玩法之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將 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 從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販賣,甚將荒村居 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為從者,俱 擬絞監候。如有致死人命者,其為從之犯,俱照略人、略賣人因而殺人為首者斬監候律定 擬。如地方該管員升知情故縱者,照例議處。鄉保、兵盤查不力,杖八十,革役;知情故 縱者,杖一百;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雲南、四川所屬地方如 有拐販搏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擎獲興販棍徒,並不能擊獲之文武員升,均 按人數分别議敘、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併。 條例。 一、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拥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容為首例,同川販首 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拥拐、遮賣情事,但窗隱、護送、分職者,不論藏 數,照窩藏强盗坐地分賦發邊衛充軍例,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其止知情窗留,未經 分職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 首者,杖一百。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查擎,經他處緝獲,將番捕照 緝盜逾限律責處。知而不舉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 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别議處。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 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盤請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疏縱,經别處鋒獲,供出容留地方, 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 借稽查名色,詐 生事者,均 照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略賣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侯有便船,仍令帶回安 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分别議處。得藏者,以枉法治罪。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賣,審無勾通外省流棍情事, 仍照誘拐婦人、子女本律分别定擬。如捆綁本地子女在本地售賣,為首,擬監候;為從, 發邊衛充軍。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六年九月,豆部議覆貴督張允隨題者租等拥賣者業一案,附請 定例,查雲南、四川與 貴州一例,今增,並將原議内“審無勾通販情事”改為“審無勾通外 省流棍情事”,合併聲明。

Qiang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根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殺害人命,摘其婦人、 子女,冀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泉示。其 有迫臨同行,並在場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擺動監候,請旨定奪。至殺一 家三人以上者,仍從重定擬。其用威力强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未賣, 曾否出境,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其有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者,除為首斬决 外,為從者,擬監候。若審無威力捆縛,及設計强賣,實係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 賣,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仍照例擬徒。其 隱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拥堵,及勾通、略誘、和誘子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 同;其無指引勾串等情,但隱、護送、分職,與僅知情窗留而未分藏者,仍照舊例 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買者,照建制律杖一百,仍將 苗人給親收領。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妾、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 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者,昭)[照了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動監候。其 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决、凌遲,從重科罪。至於略賣家長之 期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紋;和者,發遣。

Qiang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纂。凡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略賣大功以下 尊卑親本律, 分别擬以杖、徒。若因姦而拐,及因而和姦,概照凡人誘拐例,擬軍。至誘 拐總麻以上親之妾,論曾否通姦,亦概以凡人例定擬。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删除。 凡誘拐人口,為首擬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第披甲之人為 奴者,照《名例》改造之例問發。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决;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改道之例問發。 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 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族、民,俱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 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决杖一百,餘 罪收贖。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贼物,暫容留數 日者,不分族、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情,照例科断。婦人有 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頁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資,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回城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 安妥]、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 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轉賣與他人為妻 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誘略賣大功以 下尊卑親本律,分别擬以杖、徒。若因姦而拐,及因拐而和姦,概照凡人誘拐例,擬軍。 誘拐絕麻以上親之苦,毋論曾否通姦,亦概以凡人例定擬。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和誘、略更期親卑幼,依律分别擬徒外,若略賣期親尊長,照卑幼强擔期親尊屬嫁 賣例,擺動監候;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誘而姦,仍依律各斬立決。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誘略賣大功以下 尊卑親本律, 分别和、略,擬以徒、流。若因姦而拐,及因拐而和姦,除從祖祖母、祖姑、從祖 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紋决外,餘俱照 凡人誘拐例,擬軍。至誘拐期親以下、總麻以上親之妾,毋論曾否通姦,概以凡人誘拐例定 擬。惟慈父祖妾者,依律斬决,不在此例。誘拐者,仍以凡論。略誘者,紋候;和誘者,發遣。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 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數 日者,不分旗、民,俱號兩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情,照例科断。婦人有 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頁,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贼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 情,照例科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夥眾開密,誘婦人、子女藏匿、勒贾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剪、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回城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貸,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略人略賣人。原例。一、奴及雇工路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搶親尊屬嫁賣例,擬監候。其 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决、凌遲,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 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紋;和者,發遣。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姦夫誘拐姦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禁 絕,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擬軍;姦婦减等滿徒。若係本夫縱容抑勒 妻妾與人通姦,致被拐逃者,姦夫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姦婦及為從之犯再减 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姦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將受寄人十歲以下子女更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贾為子孫者,杖 --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若將受寄他人十歲以上子女和同為奴婢、子孫者,分 别首、從,各诞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擬。被賣之人俱不坐,給親屬領回。知 情故買者,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夥聚開密,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女、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訴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 拐、分受戚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 情,照例科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藏。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内地姦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並 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致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係男婦、子女,及良人、奴婢,已 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藉)[籍]洋人為護符,但係誘拐已成為首,立决;為從, 紋立决。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將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一面 錄取犯供,解審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逐案備招咨部。其華民 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准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律/lü 285 | Fa zhong發塚

原律。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屍者,紋。監候。發而未 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葬亦是。為從,减一等。年遠嫁先穿陷,及未獲埋而盗鼠 枢屍在枢未獲,或在玻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見屍者,亦紋。雜犯。其盗取器物磚 石者,計戚,准凡盗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同凡論。開棺見屍者, 動。監候。若棄屍境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 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見屍者,總麻,杖一百,徒三 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 禮遷葬者,尊長,卑幼惧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讀 死屍在家或在野[未门预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開棺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 總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動。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毁而但髡髮若傷者,各 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一等。O毀棄絕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柔依服制减一 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 者,不論殘失與否,動。監候。律不戴妻妾毁其夫屍,有犯,依總麻以上尊長律奏請。O若穿地得無 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半; 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繩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 燒屍者,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 人遞减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惠狐狸者,杖一百;燒棺 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紋。監候。0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 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责人,止問誰 騙人財,亦不可作棄屍变境地斷。計臟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杖,追價入官;不知情,追 價還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轉移他處及埋葬者,杖八十;以 致失者,首,杖一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 失,及亲爱若傷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敢)取了衣服者, 計殿,准竊盜論,免刺。 原振:小註内“支解”字,應照律文改為“殘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 椰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嫁開棺見屍為從,與 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 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 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 從斬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發掘前代藩院墳塚,已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俱擺紋立决。發 掘墳塚見棺,為首者,擬紋立决;為從者,俱擬紋監(後)「候了,秋後處決。發掘墳塚未至棺 柳,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簽妻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到配所各責四板。如 有發掘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令地方官修葺墳 嫁;其玉帶、珠寶等物,仍放在境内。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愈妻發邊衛永遠充 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塚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 與該換,節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 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屍者,紋。監候。發而未 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葬亦是。為從,减一等。年遠嫁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鼠 板屍在柩未疲,或在玻未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見屍者,亦紋。雜犯。其盗取器物磚 石者,計戚,准凡盗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見屍者, 動。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村八十,追價入官,地歸 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見屍者,總麻,杖一百,徒三 年;小功以上,各减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 禮遷葬者, 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 在家或在野未颁葬,將屍焚烧残毁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絕 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動。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毁而但聪髮若傷者,各减一 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一等。O毀棄總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柔依服制邏减一等。 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不 論残失與否,動。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有犯,依總麻以上尊長律奏請。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 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繩麻以上尊長,各遮加一等。燒棺標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 者,加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 减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 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紋。監候。0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 正。於有主墳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誰騙人 財,不可作棄屍實境地斷。計職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 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都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轉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 失屍者,首,杖一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 失,及髮若傷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計喊, 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 發嫁,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斩立决;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簽妻發邊遠充軍。 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比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 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 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 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邊衛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律科斷。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境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 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琛, 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達 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央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盗葬,因將所盗葬之 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 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 官司而擅殺行人律,杖六十。若盗 事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旁盗葬,而本家輝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 而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毁棄律科斷;盗葬之人仍照本 律,杖八十,责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正在田地场围内盗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 仍照律擬紋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科斷;其盗葬之人應照本律减二等,杖六 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 律服制科斷。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赋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仍照例發附近充軍。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民人除無故挖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争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估) [b]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毁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預立封堆,偶說醛基,審 係特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墳地内偷葬律治罪。 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番係地師教誘,將教誘之地均照詐教 誘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寬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參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 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 次,若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军;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紋。 此條係原任直隸總督李衛條奏。查發嫁之盗,情罪可惡,律文盗未殯屍框及發年久穿 陷之嫁,原覺稍輕,應如所奏,增入發條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盗未濱、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槨 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照 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愚民愚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將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長骸骨發掘檢 視,占驗吉兇者,均照服制,以毀棄坐罪。帮同洗檢之人,俱以為從論。地保扶同隱匿,照 知人謀害他人不及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例勿論。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十一年五月内,臣部議覆陞任江西按察使張師載條奏定例,應 纂輯以便遵行。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改發邊衛充軍。如有糾眾發 综起枪,索財取贖者,比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改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續纂。一、 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磚石器物者,仍照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嫁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塚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其盗未頒、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纂。一、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墮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 暴,屁沉潤溪,本無毀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牵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货夜格 捕致死姦盜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眠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狹縫恨,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毀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歐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 分别辦理。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纂。一、 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埋屍滅跡,其聽從捷埋之人,如審係在場帮殿有傷, 律應滿权者,照棄屍不失律,撰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理者,照里 長、地鄰棄屍為首律,杖六十,徒一年。若受雇撞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 命之人,因而私埋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轉移藏律,擬杖。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一、 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改發近邊充軍。如有糾眾發 起棺,索財取贖者,比擬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贼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改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請旨即行正法。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 次以外,審有賊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如有糾眾發起 棺,索財取職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墳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 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人古琛,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速 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资葬,因將所盗葬之 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党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並 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盗葬,而本家輛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輕移 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盗葬之人仍照本律,杖八 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内盗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仍照律援 紋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科斷;其盗葬之人應照本律减二等,杖六十,亦責 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例内服制 科斷。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境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 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琛,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遠祖墳 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境,被人發掘盗葬,因將所盗葬之棺發 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並無發 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盗葬,而本家輛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轉移他處 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 内盗葬,而地主發掘開棺見屍,仍照律擬紋;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兩兩 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墳塚,發掘開棺見屍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盗 葬後被地主發掘棄毁,無論所葬係尊長及卑幼屍枢,俱照强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如於有主墳地,及切近墳傍盗葬,尚無侵犯及被地主發掘等情者,照强占山場滿律 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於田園山场内内盗葬,照强占山場滿律量减二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個月,押令犯屬遷移;逾限不遷,即將犯屬示,候遷移日釋放。 其喷令盗葬之地師、師,與本犯一體治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原例。 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俱請旨即行正法。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 次以外,番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盗三犯律,擬絞監候。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二次者,實發 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下,俱改發伊犁等處,撥當差。如有脱逃被獲,在配所用重 柳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 情者,照騙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其發嫁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 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 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埋葬滅跡,其聽從撑埋之人,如審係在場帮歐有傷, 律應滿枚者,照棄屍不失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壕埋者,照里 長、地鄰棄屍為首律,杖六十,徒一年。若受雇擇,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 命之人,因而私埋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轉移藏律,擬杖。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免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捷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摔理之人,審係在場帮 殷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接埋者,照里長、地都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毁柔,及埋屍滅跡,仍照莱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眠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挫理,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輕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二次者,實發 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下,俱改發伊犁等處,撥當差。如有脱逃被獲,在配所用重 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戚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 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其發塚見棺,鋸縫整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 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 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職證 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 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瞭望,但擬情實。其發塚見棺, 縫繁孔,抽取衣物、首飾,查非顯露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斩监候。 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毁 棄撤撒(殺)「死了屍者,不分首、從,皆斩立决。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 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槨 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指稱旱魃,创墳毀屍,為從者,照發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訊明實無嫌隙,秋審入於緩决。若審有换罐泄念情事,秋審入於情實。為從帮同创毁者,改發近邊充 軍。年在五十以上,仍發附近充軍。其僅止聽從同行並未動手者,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免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篷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捷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歐有傷,律應滿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理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理,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輛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鹽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遇 暴,屁沉灣溪,本無毀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贵夜格 捕致死姦密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 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眠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狹縫恨, 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嚴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修併。一、 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發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檯理之人,審係在場帮 歐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挫理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達理,並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移藏律, 杖八十。至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鹽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 遇暴,屍沉潤溪,本無毀棄之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贵夜格 捕致死姦盗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議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屍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换罐恨, 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嚴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子孫因貧盗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棺,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斩立决。如 未開棺槨,事隔已行,確有顯跡者,皆斬立決。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 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 首,期親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 軍,功線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絕卑 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梯者,為首,期親 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總 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 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盗卑幼未礦、未埋屍,開棺見屍者,總麻尊長為首,依發卑幼墳塚開棺 見屍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未開棺槨者,再减一等。如係小功以上尊長為首,各依律 以次遞減;為從之尊長,亦各按服制,减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 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原例。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酵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戚證 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見屍入 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嫁見棺, 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 棺,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 混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坏者作一次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 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係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 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 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經得財者,比依强盗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 决。仍令各該督撫嚴行究審,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照强盗法所難有例, 聲請正法。僅止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照情有可原發遣例,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 經得財者, 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從犯,俱比照强盗情有可原例,發遣。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 者,皆斩立决;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 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嫁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發往伊犁當差。如有尊長、卑幼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 首、從論。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原例。 、子孫因貧盗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枢,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斬立決。如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皆紋立决。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 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盗祖父母、 父母未殯、未埋屍枢,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斩立决。如未開 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皆绞立决。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 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 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 首,期親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 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透烟瘴充軍,功總卑 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絕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親 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總 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 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者,為首,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 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 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 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 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續纂。一、殺死人命,罪于斬决之犯,如有將屍身支解情節兇殘者,加擬桌示。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一、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未見棺槨,止一嫁者,仍照律杖一百。如平治多,每三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卑幼於尊長有犯,總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親又加一等。 若子孫平治祖墳,並奴僕、雇工平治家長一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加一等,仍照加 不至死之例,加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止。其因平治,而盗賣墳地得財者,均按 律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藏輕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謀買者,悉與犯人同罪。不知 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强占或盜賣,計數多少了,按例應擬徒流、充軍,以至因平治而見 棺、見屍,並毀棄屍骸,按例應擬軍遣、斬紋、凌遲者,仍照各本例,從其重者論。其子孫因 貧賣地,留墳祭掃,並未平治,又非盜賣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一、奴僕、雇工人盗家長未瘤、未埋屍枢,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照發塚已 行未見棺槨例,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照發見棺槨例,為首,統 立决;為從,絞監候。其毀棄撤撒死屍者,仍照舊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军。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 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者作一次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 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 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嫁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 首飾,並非顯露 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 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 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 亦紋。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開棺見 屍,為從一次者,亦改發近邊充軍;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 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 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者作一次。審有職證、次 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二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 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見棺,鋸縫馨 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為首一二次者,發近邊充軍;三次者,發邊遠充軍;四次 及四次以上者,照積匪、猾賊例,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 者,照雜犯犯流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 充軍。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 十,徒二年半。如開棺見屍,為首一次者,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 紋。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三次以上者,亦紋。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盗未、未埋屍板,鋁罐鑿孔,為首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瑤烟瘴充軍。為從一二 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者,杖一百,徒三年;四次、五次者,總徒四年;六次、七次者, 發邊遠充軍;八次及八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一、發掘墳塚,並盗未瘤、未埋屍,無論已開棺、未開槍,及鋸縫鑿孔等項人犯,各按 其所犯本條之罪,分别首、從,併計科斷。如一人叠寫,有首、有從,則視其為首次數與為從 次數,罪名相比,從其重者論。若為首各次併計罪輕,准其將為首次數歸人為從次數内,併 計科罪。不得以為從次數作為為首次數併計,亦不得以盗未殯、未埋屍枢及鋸縫鑿孔之 案,歸入發見棺及開棺見屍案内,併計次數治罪。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一、受雇看守墳墓,並無主、僕名分之人,如有發及盗未殯、未埋屍枢,並鋸縫鑿孔, 與未開棺槨者,或自行盗發,或聽從外人盗發,除死罪無可復加外,犯該軍、流以下等罪,悉 照凡人首、從各本律例上加一等問擬。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紋立决。 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飾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承襲分藩 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發 掘常人墳墓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夫毀棄妻屍者,比依尊長毁棄期親卑幼死屍律,於凡人杖、流上還减四等,杖七 十,徒一年半。不失屍,及毁但髮若傷者,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棄毁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發往伊犁當差。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凡人,各以 首、從論。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嫁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2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開棺見屍, 為從一次者,亦改發近邊充軍;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 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 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坏者作一次論。審有藏證、次數,確據事主 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僅止在墳 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 首飾,並非顯露屍身,為首一二次者,發近邊充軍;三次者,發邊遠充軍;四次及四次以上 者,照積匪、猾賊例,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122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 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 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總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 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3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制、凡人,各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4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紋立決。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遮相承襲分藩 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 發掘常人墳墓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擦,節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25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經得財者,比依强盗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 决,仍令各該督撫嚴行究審,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照强盗法所難疗例,聲 請正法。僅止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照情有可原發遭例,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從犯,俱比照强盗情有可原例,發遣。

條例/tiaoli 1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其發 見棺,鋸縫整孔,抽取衣飾,尚未顯露屍身,為首者,擬紋立决;為從,俱擬絞監候。發 開棺見屍,為從帮同下手開棺者,不論次數,秋審俱入情實; 在外瞭望一二次者,於緩决; 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其發嫁見棺,鋸縫擊孔,為從帮同擊槍、鋸棺三次,及三次 以上者,於情實;一二次者,入於緩決。在外瞭望六次者,入於情實,一次至五次者,入於 緩决。至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附近充軍。為 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27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絕 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 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總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 以首、從論。開棺見屍,並鋸縫鑿孔,首、從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總,均照常人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128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最示;為從,斩监候。 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立决,泉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9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泉示;為從,皆紋 立决。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 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 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遮相 承襲分藩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 (治)至死罪,仍照發掘常人墳塚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 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30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得財者,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比依 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斬立決;從犯,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發後將屍骨 拋棄道路,並將控告人殺害者,亦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律/lü 286 | ye wugu ru renjia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减 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黑夜偷竊,或白日人人家内偷竊財物,被失主毆打致死者,仍照律援徒。若非 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直营、野菜等類,不得濫引“夜無故入人家”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無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减 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殴打致死者,仍照律擬徒。若非 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首蒼、野菜等類, 不得濫引“夜無故入人家”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致死者,仍照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 果等類,俱不得濫引此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至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執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至曠野白日摘取蔬 果等類,俱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賊犯持杖拒捕,為捕者格(發)[殺]不問,事主、鄰佑俱照律勿論。如有攜贼逃遁, 鄰佑人等直前追捕,倉猝毆斃;或賊勢强横,不能力擒送官,以致毆打残命者,照“事主打 致死减鬥殺罪二等”例,杖一百,徒三年。若業已擊發,復叠毁,或捕多於戰犯,倚眾共 歐,及恃强逞兇致斃者,仍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擬絞監候。共歐之餘人,仍照律杖 一百。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事主奴僕、雇工皆是,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内院内偷竊財物,並市野偷 寫有人看守財物,除賊犯持杖拒捕,被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外,凡刀械、石塊,皆是持仗。 事在頃刻,勢出倉猝,謂之“登時”。抵格而殺,謂之“格殺”。若非格殺,但(條)[係]登時追捕毆打 至死者,不問是否已離盗所、捕者人數多寡、賊犯已未得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 十。若賊犯已被歐跌倒地,及已就拘獲,後登殿致整,或事後毆打至死者,均照擅殺罪人 律,擬絞監候,餘人枚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鄰佑人等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竊,携戚逃遁,直前追捕,或職 勢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時倉猝歐斃者,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十。若職已棄職及未 得財,輕復捕毆致斃,並已被嚴跌倒地,及就拘獲後,難復叠歐,又捕人多於賊犯,倚聚共殿 致整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亦勿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穀麥蔬果、柴草木石等類,及無人看守器物,被事主、鄰佑歐 打至死者,不問是否登時,各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仍 勿論。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事主奴僕、雇工皆是,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竊財物,並市野偷 寫有人看守器物,登時追捕毆打至死者,不問是否已離盗所、捕者人數多寡、戰犯已未得 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十。若賊犯已被駁跌倒地,及已就拘獲,輾復叠歐致斃,或 事後嚴打至死者,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曠野白日偷竊無人看守器物,毆打至死 者,不問是否“登時”,亦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均杖一百。如賊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凡刀械、石塊皆是持仗。事在頃刻,勢出倉猝,謂之“登時”。抵格而殺,謂 之“格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穀麥蔬果、柴草木石等類,被事主、鄰佑毆打至死者,不問是 否登時、有無看守,各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仍勿論。

律/lü 287 | Daozei wo zhu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職者,斬。若行,則不問分、不分職,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職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窝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職,及分職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職者,杖一百。竊盜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威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職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職, 及分職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職,答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竊盜,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病盗則以臨時主意上资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 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贼者,計所分藏,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寫 盜賊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賦論。知而寄職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 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推霸主窩藏分賊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寄主律論。若止是 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窗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窗主 之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 大户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其餘杖、徒、流罪,屬軍衛者,發透衛;有司者,發附近,各 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傑、佃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寫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倘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 依律從重科。干碳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聲,探報消息致賊逃礙者,比照姦細律條,處 斬,泉首示眾。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賦 至滿數者,得免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贼至八十两為滿數,受寄盗贼至一百兩為满數,盗後分 職至一百二十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强盗窗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强盗窗主,除造意與不曾造意共知情者,及行而不分職、分賊而不行者,仍照律 治罪外,凡經審明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强盗例,充發三姓地方,遇救不准援免。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盜賊窩主 凡强盗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職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職、不分職,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行,又不分職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主不曾造謀,但與職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職,及分賊而不行,皆輸。若不行 又不分職者,杖一百。O竊盜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威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職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霸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職, 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職,答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盗,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費、所盗贼者,計所分賊,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竊盜 職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贼論。知而寄藏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 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推窩主窩藏分賊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簡主律論。若止是勾 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窗藏例發遣,得附會文致,概坐窗主 之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户即送官追問。若大户 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但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窗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 律從重科斷。干碳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健,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處斬,梟 首示眾。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知强、病盗贼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職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贼至八十兩為满數,受寄盗關至一百兩為滿數,盗後分職至 一百二十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强盗窗主之都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 而又分戚,各照强、盗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盗者,各照强、竊盜父 兄論。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一、 强盗窗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充發三姓地方,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强盗窗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外,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職探聽事 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强盗窗主不行又不分職律,杖一百,流千里。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容留外省流根,照勾引來歷不明之人例,發邊衛充軍。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編保甲後,保正、甲長、牌頭,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首者,照捕役獲盗過半以上 例,按名的賞。同甲人舉首者,亦照此獎賞。尚牌頭於所管内知有為盜之人,復行膽隱 匿者,杖八十。如係竊賊,分别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曾於甲長、保正處首告而不行轉首 者,甲長照牌頭减一等發落,保正减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盜犯於被舉减等後復行為盜者, 照所犯加倍治罪。至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據選族中人品剛方, 素為合族敬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報官究治。倘殉情容隱,與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保正、甲長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有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者,該地方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如地方官縱不究, 照例議處。其甲内有窃盗、為盗之人,甲長不報, 則與族正、户正、牌頭一體問罪。一切户婚、田土不得問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牌甲。 賭博一項為盜賊潤鼓,仍令其同盜賊一併查舉。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一、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該 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後獲盗過半以上例,按名給 賞。倘知有為盜、窗盜之人,瞻徇隱匿者,八十。如係竊盜,分别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 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减一等,保正减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 切户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 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 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殉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潛來京城遊蕩姦偶之徒,飾行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客店之内,取具 並無容留來歷不明、生事安行之人甘結。貨房居住者,亦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着兩鄉 稽查。倘有此等遊棍,該鄰佑、房主協同斥逐。至於庵院,該僧、道紀二司留心訪查,亦 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避各衙門查閱。若有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按律治罪,诚回原籍, 交地方官查明安插,不許出境外,並將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體連坐。該管官不行 查出者,照失察例議處。至編户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感 據者,許驅逐。倘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刪改 > 、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傷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 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恩各衙門查閱。貨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兩鄰稽 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有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逃回原籍外,其容留 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户居民住有常業, 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 照嚇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 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答四十。其甲長、保正 遞減科罪。 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纂。一、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邊衛充軍。若非知情容留,止係失於稽 查,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踪,赴地方官密票, 該地方官即行嚴擎,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侯舉獲瓜賊賽(時)「實」,將首人給賞。如瓜戰將 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千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多者, 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六、七兩年,臣部議覆陞任侍郎同學健及東撫朱定元條奏定例,今併為 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赋、代賣,即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 竊犯至遣成者,亦照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裔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造”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止代為賣贼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竊犯至還成 者,亦照窩藏積匪例 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造意分職之窗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職數在一百二十 兩以上者,提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臟科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纂。一、漕船被盗,船户、工人等,除勾留、容隱、分戚仍照例治罪外,如 失時有頻呼不 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别强、盗)[寫],照竊主不行、不分職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之該管 員分,分别議處。其有绎獲别帮盗首及竊盜積案巨窗者,交部分别議敘。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竊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戚但 知情,存留一人,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 足四千里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 自首者, 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 又分職,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 分别發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藏,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賦但 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竊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臟、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竊犯至還成 者,亦照商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Qianlong shijiu nian乾隆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 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 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一、洋盗案内知情接買盗贼之犯,不論職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 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戚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回民窗竊罪應極邊烟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山東一省,除窗竊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商騙三名以上,坐地分職,及代 變賦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地保及在官人役有窗 賊分職者,悉照捕役蒙竊例辦理。侯該省盜賊之風稍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一、凡曾任職官及在籍職官窩藏竊盜、强盗,按平民窟主本律、本例,罪應斬决者,加 據報示;罪應紋候者,加擬紋立决;罪應徒、流、充軍者,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續纂。一、西寧地方擊獲私歌家,除審有不法重情實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經年累月 開設私歇家者,為首,照私通土苗例,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賊、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但經濟留分得 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窗藏 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修改。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職、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其未經造意,又 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遣成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回民窗竊罪應極透烟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烟瘴者,仍改發雲貴、 兩度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山東一省,除窗期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外,其窗竊三名以上,坐地分贓,及代 變藏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侯該省盗贼之風稍 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賦但知情,容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 三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竊盜五名以上及强盗二名以上者,實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窗留者,亦實 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 分賦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 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竊盜五名以上及强盗二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留者,亦實發雲貴、 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富裁强盗二名以上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窩藏竊盜 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遗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盜在被行竊與否,但經 知情商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 稍息,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纂。廣東省如有不法姦徒窗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職者,無論曾否得戚,及所 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多 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 分别有無陵虐,又致令自盡各情,照捉人首 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 者,窗留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遣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 禁勒贖,别無窗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 父兄究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鄰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慾。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幅匪犯者,無論有無同行,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許、 强當滋事者,窗主张照首犯一例治罪。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職、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未經造意,又 不同行,但經裔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軍罪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回民窗幕,罪應極递烟瘴者,仍改發雲、贵、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 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外,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 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强盗窗主不行又不分職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窗藏强盗二名以上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窩藏竊盜 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 知情窗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 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廣東省如有不法姦徒窗藏匪類,提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贓者,無論曾否得戚,及所 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 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 分别有無凌虐,及致令自盡各情,照捉人首 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 者,密留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遭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 禁勒贖,别無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鄰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懲。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買盗贼之犯,不論職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 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 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 職但知情,存留一人,發近邊充軍;存留二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存留三人以上,於發遣 處加柳號三個月;五人以上,加號六個月。如知情而又分賊,無論存留人數多寡,仍照窗 主律,斬。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主 消息、通線引路,照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 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 竊與否,但經知情窗留,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罪應擬死,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廣東、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窩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職者,無論曾否 得戚,及所捉人數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 取利造意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分别有無凌虐,及致令自盡各情,照 捉人首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 斬、絞者,窗留之犯發进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遭者,發極透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職,别無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懲。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强盗案内知情買贼之犯,照洋盗例分别次數定擬。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職者,一 次,杖八十,徒二年;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知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職數多寡,俱免號,發近邊充軍。 接買盗贼至八十兩為滿数,受寄盗贼至一百兩為滿数,盗後分職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 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近邊充軍。

律/lü 288 | gongmou wei dao共謀為盗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强盗,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共謀而不行分職,但係造意者, 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職,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答五 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强 盗,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戚,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職,及係餘人而 曾分職,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從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共謀為盗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强盗,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此共謀而不行者曾分臟,但係造 意者,即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職,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 並答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 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戚,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職,及 係餘人而曾分赋,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從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職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賦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職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藏重者,仍從重論。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 贼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89 | gongqu qiequ jie wei dao公取竊取皆為盜

原律。凡盗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盗、拖季。竊取,調潛行隱面私 嘉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盗所。方謂之盗。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盗所未將行,亦是。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 勝,雖移本處,未歇載間,猶未成盗。不得以盗論。馬、牛、蛇、鳳之類,須出欄圈;鷹、犬之 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盗馬一匹,别有馬随,不合併計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髓者,皆並計為 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盗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 成盗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公取竊取皆為盜 一、凡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盗、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 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益。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盗所。方謂 之盗。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盗所未將行,亦是。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 勝,雖移本處,未默載間,猶未成盗。不得以盗論。馬、牛、蛇、躁之類,須出欄圈;腐、犬之 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盗馬一匹,别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隨者,皆並計 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盗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盗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律/lü 290 | qichu cizi起除刺字

原律。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 册籍,故日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灸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 字樣。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上所刺之字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代毁之人, 號兩個月,杖一百。補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 册籍,故日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免去原刺面、腰上字樣者,雖不為盗,亦杖六十,補刺原刺 字樣。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毁之人,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凡强盗人命重犯,督、撫審結,果係賊實盗確,並拒捕殺人竊盜,及律應斬决盗案, 一面具題,即將面上刺“强盗”二字。如内有監候待質者,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命案 動决等犯,亦即刺“免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俱於本内聲明。其命案斬、絞監候等 犯,情重難者,該督、撼將應行刺字之處,本内聲明,侯奉旨之日刺字“監候”。其戲殺、誤 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盗”、“免犯”、“待質”等字樣者,即擒辈送官。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 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编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併律應决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有 者,該督,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强盗,面 上刺“强盗”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於本内聲明。 其戲殺、誤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盗”、“党犯”等字樣者,即擒拳送官。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複叠刺。倘現犯事由 各别,仍於左面上另行刺字。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歐 人至舊疾,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 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造”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道”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仍照本例刺字。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舉獲無赖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搶載客商,勾誘賭博之犯,審明無論初犯、再犯,不 記次數,概於定案時左面刺“誘賭匪犯”四字。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回民行竊, 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者,仍再刺“改造”二字。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由烟瘴改發極邊人犯,面上刺“烟瘴改發”四字。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利“逃兵”二字。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戴役犯職,除照例分别赋數治罪外,無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蠢犯”二字刺臂;流 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體辦理。倘犯職刺字後,仍盤踞衙門充當者,照更名重役例例治罪。如有私毁刺字者,即照竊盜銷毀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 後仍無覺察,滥准充當者,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2 新疆改發内地人,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仍照本例刺字。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道”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遣”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軍營脱逃之餘 丁,面上刺“脱逃餘丁”四字。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移改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磚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 再犯,刺面。其盗未瘤、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 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遣”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偷创人參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偷创人参之犯,計職應擬滿杖者,照竊盜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 以上,仍依舊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殿 人至舊疾,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 刺“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咒器嚴 人至萬疾等項,例 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道”二字,解赴甘省,酌量 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造”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仍照律收贖,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回民行竊, 分别初犯、 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者,仍再刺“改造”二字。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新疆者,仍再刺“外道”二字。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盗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者,刺面。如係寫 盗,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减少、罪輕免刺。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盗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盜,初犯,計戚 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竊盜,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 再犯,左面刺字。 不得以贼少,罪輕免刺。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2 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塚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 再犯,刺面。其盗未殯、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 見棺,與發而未見棺者,首、從俱面刺“發”字。其盗未殘、未埋屍枢者,面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监守常人盗倉庫錢糧及搶奪,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 律例分别减等科斷,均免其刺字。惟强盗自首例應外道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新疆者,仍再刺“外道”二字。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竊賊”二字。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纂一、糧船水手聚眾滋事,罪應流、徒者,俱面刺“不法水手”四字。如罪止答、杖,人犯遮回原籍,交地方官嚴查管束,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所犯係黨惡窗匪、卑污下職,仍行刺字外,若只係 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免其刺字。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廠 人至篤疾等項,例 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遇”二字,解赴甘省,酌量 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 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例 不應刺事由者, 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遺”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搶劫之案,應照蒙古例定擬者,均面刺“搶劫”二字。 其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遭”二字。至蒙古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刺“逃軍” 二字。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 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责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悔,歷二三年無過,又經緝獲强盗二 名以上,或竊盜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 理。若不係盗犯,不准激行緝擊。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興販硝黄犯該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擬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門第四 | renming人命

律/lü 291 | mou sharen謀殺人

一、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紋;監候。不加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未曾殺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毁人科晰。若傷而不 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 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 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减 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無問殺人與否,同强盗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 職,分職而不行,及不行又不分職,皆仍依謀殺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2 凡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嚴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職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職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例擬斬立決外,其因他事殺人後,(遇)[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 審其行兑换何縫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所值無多,及銀 一兩以下、錢一千文以下,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取)[財]倍追給主,仍依本例科断。若殺 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著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紋;監候。不加功者, 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未曾毅說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 不死,造 意者,紋;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 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 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以為首論。從者不行,减行而不 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盗不分首、從論, 皆非。行而不分職,及不行又不分職,皆仍 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例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賢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赋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赋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党执何碟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為數無多,乘 便取去者,將所得財之取倍追給主,仍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兑换何罐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國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 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 貸情,仍同强盗論罪。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鹽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脱死於 他所者,照律内邂逅身死依謀共歐人科斷。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紋 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苗人有圖財害命之案,均照強盜殺人斬決示例辦理。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逞兇,謀、故慘殺十二歲以下幼孩者,擬斬立決。其餘尋常謀、故殺之案, 仍照本律辦理。

Qianlong sishis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圖財害人,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照强盗免死减等例問發。傷人未死而已 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為從加 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減。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動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纂。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國財害命例,擬斬立決、烏示,與命盗案内 例應斬、泉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误 念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之,擬紋立决;其從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圖財害命,應分别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 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减。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從而加功者,擬 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財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遲、斬決,均梟首示眾。 臣等謹按:例載圖財謀命者斬立決,係指平人而言。至卑幼圆財謀殺有服尊長、尊屬, 向來俱各按服制,依卑幼謀殺尊長本律,分别凌遲、斬決問擬。嗣於嘉慶五年,欽奉上諭: “刑部具題山東民人王狗謀殺林氏一本。王狗係林氏總麻服,因借錢不與,將林氏用鐵 驗砍傷,攫取櫃内京錢十千。刑部依謀殺絕麻以上尊長擬斬立決,固屬照例理辦。但此案 王狗因借錢不與,輒敢起意致死撰錢,即係圖財害命。向來圖財害命之犯,俱按律擬以動决。該犯係屬服侄,倫紀攸關,與尋常因財起意謀殺者不同。王狗着即處決宸示。嗣後, 遇有此等謀財害命有關服制者,即着照此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在案。謹恭輯為 例,以便遵行。又,查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律應動决。若謀殺期親尊長,律應凌遲處死。應 添入凌遲一層,以昭賊備。合併聲明。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監候;不行而分威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 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傷非金刀又非折傷者,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 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误 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之犯,擬绞立决;其從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 盆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屬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但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新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 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 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擺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 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人, 為首者,擬絞監候; 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是 念謀殺者, 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最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擺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十歲以下幼孩堤 念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崇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威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藏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下手助駁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脑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身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赋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從及尚未成傷,將加功之犯率行量减。

律/lü 292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原律。一、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謀殺本管 指揮、千户、百户,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 傷者,首,紋;流、紋俱不言“皆”,則為從各减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决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 皆動。其從而不加功及不行者,及(同謀謀殺]六品以下長官,及府、州、縣佐武、首領官,本條俱不戰, 各依凡人謀殺論。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謀殺人 續纂 船户、店家圖財害命,為害行旅,照强盗得財不分首、從律,皆斬。為首之犯,仍加 泉示。同謀不行,事後分職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至殺人未得財,及傷未死,並常 人圖財害命,仍照本例辦理。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官, 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傷者,首,紋;流、紋俱 不言“皆”,則為從各减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决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皆斩。其從而不加功與 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並府、州、縣佐武、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管、本部者,亦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93 | mousha zifumu fumu謀殺祖父父母

原律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間已 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属不同,自依總麻以 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展,皆做此。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 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紋;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 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减二等;已傷者,减一等;已殺者, 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專長故殺卑幼律問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 家長之親、外祖父母,若總麻以上親者,兼(卑幼)尊卑】言,罪與子孫同。若已購身,當同 凡說。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史會審情實,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决。 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法司核覆具題,奉旨即行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 戮其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移入條例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貿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子孫論。如恩養未 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繼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照、凌遲、斬 (决)「統]各條科斷。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293-6]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間已修、 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致其尿。其為從,有 服属不同,自依總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属,皆做此。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已行 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紋;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 殺者,皆。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减二等;已傷 者,减一等;已殺者,以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獸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 服馬科動。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經麻以上親者,兼尊卑 言,統主人服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總麻以上 尊長同,若已转变,依良践相毁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 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辯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歐罵、凌遲、斬 各條科斷。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只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並同子孫論。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籌 一、尊長謀殺卑幼,除為首之尊長仍依故殺法,分别已行、已殺、已傷定擬外,其為從、 加功之尊長,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傷、已殺三項,各依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 功,及同謀不同行,又各减一等。為從係凡人,仍照凡人謀殺為從科断。 此條係乾隆六年十二月,臣部議覆貴督張廣泗題,劉四貴謀殺小功服侄劉先佑一案, 附請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尊長故殺卑幼案内,如有與人通姦,因媳礙眼,抑令同陷邪淫不從,商謀致死滅 口者,俱照平人謀殺之律分别首、從,擬以斬、絞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謀助逆加功者,擬紋立决。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夫謀殺妻之案,係本夫起意者,仍照律辦理外,如係他人起意,本夫僅止聽從加 功者,於紋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歐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即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依雇工人論。只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併同子孫論。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謀殺期親尊長正犯,罪應凌遲處死者,為從、加功之犯,擬以絞候,請旨即行正法。 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斷。如為從,係有服親屬,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擬。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本宗尊長起意謀殺卑幼,罪應紋候之犯,如與死者之子商同謀殺,致其子罪干凌 遲者,將起意之犯擬绞立决。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嚴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輕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發各省驻防,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嚴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輕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發各省驻防,給官兵為奴。

律/lü 294 | mousha gufu fumu謀殺故夫父母

一、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姜被出, 不用此律。若具、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毅律,已行,减二等;已傷,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 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 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毅律,已行,减二等;已傷,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 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與人, 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藏身奴 轉,主、僕恩義猶存,如有謀殺舊家長者,仍依謀殺家長律科斷。

律/lü 295 | shasi jianfu殺死姦夫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妄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 者,姦婦依和姦律断罪,當官嫁賣,身價人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 或非姦所捕獲, 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鉴候。若姦夫自殺其 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紋。監候。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登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歐妻至死。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姦所獲姦,姦夫脱逃,止將姦婦殺死者,若審無確據,仍照律議據外;如本 夫於姦所獲姦,一時氣將姦婦歐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 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併 一、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歐妻至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轰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枚;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姦夫已就拘執而歐殺,或雖在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 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 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 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刪改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 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妹、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 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 服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條例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動;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 不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紋。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 乃坐。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於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復行設計謀娶姦婦為妻、妄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併。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便將 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又,查雍正十二年刑部議覆原任浙江按察使劉章條奏,姦夫起 意殺死親夫,將姦夫擬斬立決。今增入此條之内,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後,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番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晏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因索 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賢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 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援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本夫縱容及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後,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 勒本條科斷,不在擬紋之限。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 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 姦婦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本夫縱姦,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姦夫並無謀殺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姦,姦夫情急拒捕,姦婦已經逃避,或本夫 追逐,姦夫已離姦所,拒捕殺死本夫,姦婦並未在場,及雖在場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 告,並因别事起算,與姦無涉者,姦婦仍止科姦罪外;其姦夫臨時拒捕,姦婦在場,並不喊阻 救護,而事後又不首告者,應照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律,擬絞監候。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 本夫之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嚴傷律;若非登 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 科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照律論外; 其餘姦所親 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幼敗故殺尊長 本律治罪。該督、撫於疏内聲明,法司核擬時,簽請旨。傷者,均勿論。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叔伯、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科罪;傷者,勿論。若非登時,以鬥殺論。但卑幼不得 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來簽請旨。尊長殺卑幼, 照服制輕重科罪。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枚一百、 流三千里,姦婦當官嫁賣。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断。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聞知往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除已離姦 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仍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俱照本 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援徒例,擬徒。其雖在所捉 獲,非登時而殺者,即照本夫殺死已就夠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 姦夫淫免拒捕,為本夫格殺,照應捕之人擒擊罪人格鬥致死律,勿論。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賢妻致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轰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遭殺律,擬徒;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例,擬以 杖、徒外;其有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執而擅殺 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 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婦、姦夫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援斬監候;造意 之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援斬監候;造意 之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 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末减者,如係期親,成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枚 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麻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央簽聲明,量减 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母犯姦淫,其子實係激於義,非姦所登時將姦夫殺死,父母因姦情敗露念愧 自盡者,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絞監候本例問擬,不得概擬立决。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凡姦情確鑿,本夫及應許捉姦親屬,起意殺死姦夫案内,其聽從加功者,勿論。應 許捉姦之親屬,及不應捉姦之外人,番明實係激於義念,悉照共嚴餘人律,杖一百。如有挾 嫌妨姦,謀、故别情,乘機殺害,圖泄私念者,仍照謀、故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續舞 1 一、凡婦女拒姦殺死姦夫之案,如和姦之後,本婦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後被逼姦,將 姦夫殺死者,照搶殺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食利與之通姦,後以無力資助 拒毆致死者,或先經和姦,後復於他人通姦情密,因而拒絕毆斃者,各按謀、故、鬥毆等本 律定擬。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鬥外殺之,止依不應;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姦夫已就拘執而歐殺,或雖在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 拘執而擅殺致死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科罪;傷者,勿論。若非登時,以鬥殺論。但卑幼不得 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發請旨。尊長「殺了卑 幼,照服制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例,擬以 杖、徒外;其有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 拘執而擅殺 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 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於轰所登時殺死姦夫者,照律論。其有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 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於簽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 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 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至於已 經犯姦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叔伯、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淫免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夾簽請旨。尊長發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鬥殺科罪。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照律勿論外;其餘簽所親 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 本律治罪。該督、撫於疏内聲明,法司核擬時,簽請旨。傷者,均勿論。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法司來發聲明,奉 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未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校 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簽聲明,量减 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尊長轰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 外;其於義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 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發聲明,奉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未 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歐、 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央簽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疑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復,並非有心縱姦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因索 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歐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本夫縱容及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後,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 勒本條科斷,不在擬紋之限。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縱容妻妾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夫擬動監候,造意 之姦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鬥毆門內 妻妾國夫 凡以妻賣蠢之夫,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者,仍悉 依律例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併 中 一、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或本夫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 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晏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擬 動監候。傷而未死,姦婦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律,分别造意、加功與不加功 定擬。若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其縱姦之本夫,因别情 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抑勒賣姦,故殺妻者,以凡 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仍依賢妻致死律,擬 絞監候。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憑者,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並無實 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憑者,無論謀、故、鬥、嚴,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罪人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律,以鬥殺論,各按服制定擬。至在場帮歐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依謀、故、鬥、毆殺服制本律科斷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嚴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凡妾因姦,商同姦夫謀殺正妻,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律,凌遲處死。若謀殺傷而不 死,或已行而(本未了傷,與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已行,不論已傷、未傷律,擬斬立決。姦夫 仍分别曾否起意、同謀,各照本例辦理。至妾若非因姦起賽殿、故殺正妻,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 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紋。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纂 ;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歐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倘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姦夫例,分别减 等勿論。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止殺姦夫案内之姦婦,除本律載明當官嫁賣,身價入官者,仍依律辦理 外;其餘條例内不言當官嫁賣者,均給與本夫及親屬領回,聽其去留。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舞,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據,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 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 本例,分别定擬,姦婦自科姦罪。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致尊長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罪人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律,以鬥殺論,各按服制定擬。至在場帮驗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依謀,故、鬥、毆殺服制本律科斷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邀致死,稀有確换,無論謀、故,悉照擅殺罪人, 各按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擬。至為從,在場帮歐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按卑幼不得殺尊長之例,依歐、故殺尊長本律定擬,司核擬時,簽請旨辦理外; 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决。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 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决。本夫縱姦 者,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除姦婦分别有、無知情同謀,照例辦理外;姦夫俱擺動 立决。如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復將姦婦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 将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决。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有服尊長兹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 論外;其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 卑幼嚴、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發聲明,奉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擬,量從 末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線麻尊長,亦仍照 殿、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夾簽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卑幼之案,如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 姦夫例,分别减等勿論。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擺,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 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轰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 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 4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歐、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 司核擬時,按其情節,簽請旨。尊長殺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鬥殺罪。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俱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歐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設,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 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 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為擬動監候。 若殺係本宗絕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賢、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 死者,亦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 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 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 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 科。若止殺姦婦者,不必科以罪名。倘被殺姦夫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 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杖一百、 流三千里,慈婦當官嫁質。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断。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紋候外,將姦 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照誤殺律科斷。姦夫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並無實 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者,無論謀、故、鬥、嚴,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掌,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併 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與免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 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 或親供認可讀者,無論謀、故、鬥、歐,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擊,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 歲,而拒姦供證可漫,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因姦謀殺本夫之案,除姦婦及起意之姦夫照例辦理外,其為從加功之人,如亦係 姦夫,仍擬監候。若係平人,照凡人謀殺加功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有服尊長強姦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激致紫,係本宗期、功卑幼,罪應動 决者,無論登時、事後,均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來簽聲明。如係本宗總麻、外功、卑 幼,除事後毆斃,仍照歐,故殺尊長木律,問擬斬候外;若登時激致斃,定案時依律問擬, 法司核擬,隨案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姦之案,如姦所獲姦,念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姦 所而捕歐致斃,及雖在姦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歐致整,俱以非登時論。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 姦婦者,均照已婚妻例問擬。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 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動。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原例。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戲,故設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援,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 殿、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枚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欢簽聲明,奉旨射下九卿 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絕麻及 外功、總尊長,亦仍照嚴、故本律援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 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歐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再减一等。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岔激致斃,係總麻卑幼, 定案時依律問擬,法司核擬,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發邊充軍。若 殺非登時,仍照殿、故殺本律問擬,毋庸央簽聲請。如係期、功卑幼,無論是否登時,各按服 制擬罪,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擬監候。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姦未成罪人,無論登時、事後,俱照擅殺律,擬絞監候。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 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 捉姦,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續纂 、姦夫起意,商同姦婦謀殺本夫,復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姦婦仍照例凌遲處 死外,姦夫擬斬立決、最示。如姦夫聽從姦婦,並糾其子謀殺本夫,陷人母子均罹寸碟者, 姦夫擬斬立決。若係姦大起意,加擬泉示。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紋。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 乃坐。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婦女拒姦殺人之案,審有確據,登時殺死者,無論所殺係强姦、調姦罪人,本婦均 勿論。若捆縛復歐,或按倒叠毆,殺非登時者,所殺係調姦罪人,即照擅殺罪人律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殺係强姦罪人,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均照律收腹。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男子拒姦殺(文)[],除死者與兇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無據者, 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 足據,或親供認可者,無論謀、故、鬥、歌,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 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舞,別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 不及十歲,而拒姦供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紋 監候。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男子拒姦殺人,如死者年長免犯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 或親供認可還,三項兼備,無論謀、故、鬥殺;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殺係登時者,勿論;非 登時而殺,杖一百,照律收腹。年在十六歲以上,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 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犯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賽,别無他故; 或年長免犯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親供認可還,三項中有 於此;党犯年在十五歲以下,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 俱依律收覽。年在十六歲以上,無論登時與否,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如死者與咒 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搜供拒簽狡飾者,仍分别謀、故、鬥殺, 各照本律定擬,秋審實、緩,亦照常辦理。若供係拒姦,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審無起雾别 情,仍按謀、故、鬥殺各本律定擬,秋番俱於緩决。至先被雞姦,後經悔過拒絕,確有證 據,須被逼姦,將姦匪殺死者,無論謀,故、鬥殺,不問免犯與死者年歲若干,悉照擅殺罪人 律,擬紋監候。其因他故致斃者,仍依謀、故、鬥殺各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大及有服親屬糾往 捉姦,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一、凡姦情確鑿,本夫及應許捉姦親屬,起意殺死姦夫案内,其聽從加功者,無論應許 捉姦之親屬,及不應捉姦之外人,審明係激於義爸,悉照共歐餘人律,杖一百。如有挾嫌 妒姦,謀、故别情,乘機殺害,圖泄私念者,仍照謀、故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夫、本婦及有服親 屬糾往捉姦,殺死姦夫,暨圖姦、強姦未成罪人者,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罪人律,擬紋 監候。若止毆傷者,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仍以鬥傷定擬。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凡擅殺姦途,及别項罪人案内餘人,無論謀殺、加功及刃傷、折傷以上,並免器傷 人,悉照共歐餘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擬徒者,餘人杖八十。如有挾嫌姦,謀故别情, 乘機殺傷,圖泄私者,仍照謀、故殺及刃傷、折傷、兇器傷人各本律、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原例 > 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情質,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修改 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歐妻至死論。如本夫姦所獲姦,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鋒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 將姦夫擬紋藍候,本夫杖八十。若姦所獲姦,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其非轰所獲姦,或聞姦數日,將姦 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校 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 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 法司來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為擬監候。 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 死者,亦央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 擬,毋庸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就執而 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皆照卑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 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總麻及 外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三千 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 ;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搬,及 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 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 减為擬監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 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 登時,各依本律核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止毆傷者, 仍予勿論外;若於轰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轰所, 或已就執而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均照卑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 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 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嚴,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 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與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姦,起意殺死其夫者,照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例,擬斬立決。 如係為從同謀,仍照同謀殺死親夫律,擬監候。若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未婚夫之 後,復將姦婦娶為妻妾,或拐逃嫁者,亦照例斬决。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一、聘定未婚妻因姦起意殺死本夫,應照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律,凌遲處死。如 並未起意,但知情同謀者,即於凌遲處死律上,量减為斬立決。若姦夫自殺其夫,未婚妻果 不知情,即於姦婦不知情絞監候律上,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實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 事由姦婦破案者,再於流罪上,减為杖一百、徒三年。至童養未婚妻因姦謀殺本夫,應悉照 謀殺親夫各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殺死强姦未成罪人,如係登時激致整者,即照本夫姦所登時殺死姦夫例, 論,若追逐殴打致斃,及雖在登時,係歐致斃者,即照轰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例,一 百,徒三年。係事後尋毆致斃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原例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枚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 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 本例,分别定擬。姦婦仍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 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殿、故殺期、功尊 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 减為擬斩监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 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來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 登時,各依本律核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 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嚴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 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嚴殺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 時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 各本例,分别定擬。姦婦仍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 及正殿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殿、故殺期、功 尊長本律擬罪。法司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 均减為擬動監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殿、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 核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 非登時,各本律核擬,毋庸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 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嚴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 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毆殺罪止滿徒,應避减二等定擬。

律/lü 296 | sha yijia sanren殺一家三人

一、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 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 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准断付、感流 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 不行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前。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断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 千里,仍對碎死屍,首示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支解人,如歐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支解之 心,各依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說],隨又 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断付、應流之 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發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断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 千里,仍對碎死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支解人,如歐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支解之心,各依 殿、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說,随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 解論,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發線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庭,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人殺父母、妻、子悉放為 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 斬候。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人,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 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振動監候。其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 俱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 為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聚聚共嚴,原無必殺之心,而亂賢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嚴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應擬 斬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殺死功服、總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紋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集 嚴死一家二命,及歐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擬紋立决。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断付、應流之 眼。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盗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展至 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 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綠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 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 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聚聚共嚴,原無必殺之心,而亂賢一家三命致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殿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應擬 斬決,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擬斬決,奏 請定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聚眾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共驗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仍判碎死 屍,首示眾。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断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動給。若係 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總麻、小功、 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斬决; 殺期服卑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斷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殺死功服、總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紋决,奏請定奪。仍查明該犯財 產,一半給付死者之家。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者,兇犯擬以凌遲處死。兇犯之子,無論 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將兇犯之 子,俱擺動監候,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 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添纂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父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者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 犯之子亦按其所殺之數,俱擺動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 俱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亦以其幼者同妻、女,給死者之家為 奴。如本家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援斬決,奏 請定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的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断給。若係歐 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動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 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動 給。若係嚴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父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者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犯 之子亦按其所殺之數,俱擬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亦以其幼者同妻、女,給死者之家為 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亦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免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家 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Qianlong wushiwu nian乾隆五十五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免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 俱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 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 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殺一家三命以上免犯審明後,依律定罪,一面奏聞,一面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閱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向内。若 年在十六歲以上,侯閱割後發遗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 牢固監 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 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聚聚共殿,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歐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歐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校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歐死一家二命,及毆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併 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死一家三命及三以上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歐與否,擬紋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鬥殺之案, 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歐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例 >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内聞。如 年在十六歲以上,侯聞割後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牢固監 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 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歲 以上,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呼蘭為奴;年在十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犁等處 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插;女已許嫁 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道。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 >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斬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的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 一家,内有二人仍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 斷給。若係殿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 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 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 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断給。若係嚴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為父報碟,除因追兇,臨時連殺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父之 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感其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報復情節, 殺非同時與臨時逞兇連殺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決,妻、子免其緣坐。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歐與否,擬紋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鬥殺之案, 殷死一家三命及三以上者,擬斬立決;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提紋立决。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國與否,擬绞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若鬥殺之案,殺死一 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歐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紋立决。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2 2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人案 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 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 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斷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係一家者,擬斬立決、最示, 斷財產一半,給被殺二命之家養膽。尚未犯驗故,財產仍行斷給。如致死一家二命,係 一故、一鬥者,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 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毋庸斷給財產。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發線麻、小功、大功率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動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修改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總麻、小功、大功率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至殺死一家三人,分均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應同凡論者,斬决、氣示。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功、總麻卑幼一家 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斷付被殺之家。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舞 凡謀、故殺總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斬决、最示;歐死總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擬動立决。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 民。若殺其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總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 斬候。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除正犯凌遲處死外, 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其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俱發寧 古塔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 為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歲 以上,發遭黑龍江,給索倫達阿爾為奴;年在十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犁等處 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插;女已許嫁 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道。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 官員、旗人發黑龍江當差;民人發駐防,給官員、兵丁 為奴。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 總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遭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 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兇犯之妻妾,俱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党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 女,俱發伊犁等處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遣; 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 發遣。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纂 身 凡謀、故殺人,而誤殺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從一科斷,照故殺本律擬動監 候外,如係一家二命,擬以斬決,免其示;三命以上,擬以斬、氣,俱毋庸的斷財產。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 女,俱發伊犁等處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遣; 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 發道。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 3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近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兄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舞 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例, 分别問擬决、打氣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如誤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2 一、凡殺死同主雇工,復殺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别有無主僕名分, 各照凡人謀、故、鬥殺一家二命及殺死家長本律、本例問擬。若殺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 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論,仍從一科斷。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原例 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恨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問擬决、斬泉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如恨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修改 一、謀殺人而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人以上,除首犯仍照 快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 分别問擬斬决、斬鬼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了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 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未經絕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 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 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內務府閱割。奏明請旨分 賞。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绝嗣案内,現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 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况犯之妻已 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凡謀、故、刑、毆殺人,罪止斬、絞監候之犯,若於殺人後挾念逞兇,將屍頭、四肢全 行割落,及剖腹取職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問擬斬决、斬泉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律/lü 297 | caisheng zhege ren採生折割人

採生折割人 2 一、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 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其支體也。 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感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 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藏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 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 亦, 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凌遲處死,則財產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 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 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感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 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 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加功者,亦 减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貸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應如反逆律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 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 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lü 298 | zaoxu gudu sharen造畜蠱毒殺人

一、凡畜蟲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 0造畜者,不 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 不在此限。若以無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盤情者,不在流遠之 限。若知情,雖被毒,仍隸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校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 賞銀二十兩。若造魔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 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 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令人疾苦舞殺人之心者,减謀殺已行未修二 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 長者,各不减。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動。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 錢。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造畜蟲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蟲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 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不 在此限。若以盤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毒情者,不在流遠之限。 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 二十兩。若造麼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 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减謀(故)[殺]已行未傷 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 家長者,各不减。仍以謀殺已行前,斯。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签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 律,紋。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凡以毒藥毒鼠、毒獸誤柴人命之案,如置藥餌之處,人所罕到,或置放喂食牲畜處 所,不期殺人,實係耳目思慮所不及者,依過失殺人律,收戰。若在人常經過處所置放,因 而殺人者,依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給埋葬銀一十两。

律/lü 299 | dou'ou ji gu sharen鬥毆及故殺人獨歐日歐,有從為同謀共殿。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日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 只為同謀共殴。此故殺所以與歐同條,而與謀有分。

原律 一、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 殷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重傷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歐與否,一 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至)[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獸之人,番係或執持 槍刀等項免器,或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犯,除下手者擬統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殿有 重傷而又持有免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無重傷者,得概援流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審共歐下手擬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傷重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 則以頂心、頓門、 太陽穴、耳驗、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肚臍、兩脅、腎囊、腦後、耳根、 脊背、脊齊、兩後背、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蘭、額角為致命論抵。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鬥毆及故殺人獨歐日殿,有從為同謀共毁。臨時有意欲殺, 非人所知日故。共者,惟不及知,仍 只為同謀共毁。此故殺所以與獸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門歐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紋。監候。故殺者,動。監候。若同 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紋。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殿與 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 重言。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紋外,其共毆人,番係執持槍刀等項免 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歐有 重傷而又持有免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免器,有免器 而無重傷者,得概擬流成。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凡審共殿下手擬紋人犯,果於未决之前,遇有原謀、助歐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 之人依律處决。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審共殴下手擬檢人犯,果於未决以前,遇有原謀、嚴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 滥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 則以頂心、腹門、太陽穴、耳驗、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肚臍、兩脅、腎囊、腦後、耳根、 脊背、背脊、兩後脅、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願、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 有武斷鄉曲,倚仗衣頂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 審實,從重擬監候。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刑部審擬陳中甲等一案,具題,奉旨:“劉福榮毆打問喜兒,與陳中甲毫無干涉, 且被嚴之喜兒並無怨怒報復之意。乃陳中甲好鬥生事,邀約李鎖住同往尋歐,因未遇 劉福榮遷怒於伊劉萬良,毒毆致死。似此强横兇惡,明係光棍,該部援引最後下手 律擬絞監候,甚屬不合,着另議具奏。凡人誰無父母,乃因與其子弟鬥毆遂遷怒所生,至 於頒命,惡俗殘忍至此,若不嚴加懲以做免頑,無以敦厚風化。其應如何定議之處,着九 卿詳細會議具奏。欽此。”刑部會同九卿議准;嗣後,兇徒好鬥生事有如陳中甲之類,見 他人鬥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糾夥尋釁, 甚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别 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尋歐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殿致斃命者,擬動監 候,遇救不有。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兇徒好鬥生事,見他人鬥毆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殿 致斃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寻殷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 毆致整者,擬監候。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7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按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邊衛 充軍。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监復行兇致死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振以 立决。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一、凡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党,如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歐死,將嚴死 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殷死,比照此例再减一等,將嚴死兇手之 人,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 减軍之案,除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殺之人與减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 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殿下手擬紋人犯,果於未決之前,遇有原謀及助嚴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 解賽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 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審共殿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及助嚴重傷之人監斃在 獄,與解蛋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 病亡者,不得濫准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同謀共駛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 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歐,亦有致命傷,又以原謀為首。 至亂駁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 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歐,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 如致命傷輕,則以歐有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例擬流。至亂歐不知先後輕重者,有 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孫、父子,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鬥殺律科罪。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糾眾互毆,數至五人以上,致斃二命、三命案内,例止擬杖之餘人,如有輾轉糾 人助勢,及執持金刃、器械傷人者,比照原謀滿流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猝遇在場 帮護,審非預約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兇器、金刃 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猝遇在場帮護,賽非預糾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党器、金刃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歐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决之前,遇有原謀及助歐亦足致死重傷之人 監聽在狱,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 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抵。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 有武断鄉曲,倚仗衣頂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審 實,從重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文武生員、鄉紳,及一切土豪勢惡、無賴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 鬥毆殺傷人者,仍照治罪外,如有倚仗衣頂及勢力,武斷鄉曲或遗容許赖,逞兇横行,欺 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擬監候。若受害人有殺傷人 者,以擅殺傷罪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近 邊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兩家互毆,致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近 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本罪 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審共殿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及助驗亦足致死重傷之人 監斃在獄,與解毒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環流。若係配發事結之 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毆案内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歐餘人内殿 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 故者,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撰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 因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干涉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援抵。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同謀共毆人致死,如死者非其所欲謀歐之人,除本犯依鬥殺律紋候外,其起意糾 歐之犯,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婦女被人調戲,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應擬紋抵者,如本婦畏累自盡, 將擅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同謀共嚴,致整二命非一家者,原謀從一科斷,擬以滿流。如原謀在監、在途病 故,及因本案畏罪自盡,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犯一體减等擬流。若致斃非一家三、四命 以上者,原謀照例按致死人數,以次加等問擬。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擬抵。如原謀在 監、在途病故,及畏罪自盡者,下手之犯均各照例擬抵,不准减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2 同謀共毆人致死,如死者非其所欲謀歐之人,除本犯依鬥殺律紋候外,其起意糾 歐之犯,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被糾之人嚴死其所欲謀歐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 親屬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擬抵外,其起意糾歐之犯,不問共賢與否,仍照原謀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死非其所欲謀歐之人,亦非所欲謀歐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 及有服親屬,將起意糾嚴之犯,不問共歐與否,照原謀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校外,其共歐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党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嚴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殷有 外 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免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成。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感较外,其共歐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免器傷人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其但 曾與謀而未造意者,得概擬流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 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猝遇在場帮護,審非預約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光器、金刀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 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免器傷人,仍照本例擬軍。若猝遇在場帮護,審非 預糾械鬥,及互毆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党器、金刀傷人本律、 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婦女被人調戲,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應擬紋抵者,如本婦畏累自盡, 將擅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婦女被人調戲,或與人通姦,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及姦夫,應擬紋抵 者,如本婦、姦夫是累自盡,將遭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謀殺、鬥殺情罪不等, 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 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本 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咒,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歇死手 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毆死,比照此例再减一等,將嚴死兇手之人, 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减軍 之案,除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殺之人與减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 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兩家互毁,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均免死减等,發 近邊充軍。若原歐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軍 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内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 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兩家兇手與死者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例應擬抵之正犯,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嚴死,將嚴死兇手 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嚴死,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 葬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兇手之家。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謀、故、鬥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謀、故、鬥殺各本律 科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疑賊致斃人命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歐,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科罪。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續舞 十歲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照謀殺十歲以下幼孩例,擬 立决。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共嚴之案,除致斃一二命,遇有原謀及助 嚴重之餘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病 故,或因本案畏罪自盡,仍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犯减等擬流外,其餘謀、故殺、火 器殺人、威力主使制縛,並有關尊長、尊屬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擬抵,不得率請减等。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謀、故、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謀、故、鬥殺各本律 科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移改 - 一、凡謀、故、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命,均依謀、故、鬥殺各 本律科罪。其因謀殺人而誤殺一命案内,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續舞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鬥之案,除尋常共殿、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織殺, 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斃 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聪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氣示。如所組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者,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 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 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 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 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如有將宗祠田毅賄買頂兇、構景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 查明該族祠產,留祠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歐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畢止發遣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 每一人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舞 7 一、廣東省糾眾謀毆致斃人命之案,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分别照例治罪。倘糾往 之人但被彼造致整者,無論死者人數多寡,及彼造有無原謀,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照沿 江、濱海持槍、執棍混行鬥毆首犯杖、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2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歐之案,除尋常共歐、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罐殺, 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柴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 首犯擬斬立決,泉示。如所人數雖 多,致榮彼造一命者, 首犯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三 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紫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 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命,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 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 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 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有將宗祠田穀買頂,構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產,留祠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咒之人者,族長照共嚴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發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每一人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修改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駛、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番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峰殺, 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鬥之首犯,擺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聪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紫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紫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紫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最示。如所制人數雖 多,致榮彼造一命者,首犯發近邊充軍;二命者,發邊遠充軍;三命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 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 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 治罪。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構景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產,留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殿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每一人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殿、謀殺,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罐殺, 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整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紫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聪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示。如所制人數雖 多,致斃彼造一命者, 首犯發近邊充軍;二命者,發邊遠充軍;三命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 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 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 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麗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 處治罪。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鬥毆之案,除追歐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並先毆傷人致被歐之人回撲失跌身 死,及雖未毆傷人,因被掀扭挣脱致令跌榮者,均仍照律擬紋外,如毆傷人後跑走,被嚴 之人追趕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掀扭於鬆放之後,復自行向人撲殿,因免犯閃避失跌身 死者,均於鬥殺絞監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僅止口角黑置,並無揪扭情 事,因向趕緊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撰嚴,閃避致令自行失联身死者,均照不應重 律,擬杖八十。

律/lü 300 | bingqu ren fushi屏去人服食

一、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驗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 者,不間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脱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帶之類。致成殘 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篇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人犯財產一半給付篇疾之人養 膽;至死者,紋。候監。若故用蛇蝎、毒蟹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答四 十;至德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動。監候。

Yongzhe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驗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 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脱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绝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魯之類。致成殘廢疾 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致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傷疾之人養瞻: 至死者,紋。監候。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輕則答四十,至舊疾, 亦給財產一半。因而致死者,動。監候。

律/lü 301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一、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此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嚴而誤殺傷傍人者, 以鬥殺傷論。死者,並紋;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死者, 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潭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詐 稱牢固,誰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設相等。亦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 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藏,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 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座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駛風,乘馬驚走,触車下 坡,参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 人罪,依律收藏,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 一半。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收藏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捕役擊敗,與賦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疯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死者之家。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 鬥殺傷論。死者,並紋;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 斬;不言傷,仍以鬥敗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潭而並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許 稱牢固,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 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 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經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車下 坡,势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 人罪,依律收戲,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應該償命罪,遇蒙赦官,俱追銀二十兩, 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 一半。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收購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收贖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藏銀兩 数目,另载国内。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凡捕役擊敗,與戰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 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瘋疾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 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搜稱給付將本犯釋放 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各省及八旗凡有疯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鋼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 以致疯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守報 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 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卑幼誤殺尊長,如已經于犯尊長,又與他人鬥毆因而誤中者,仍照卑幼歐尊長本 律定擬。其實無干犯尊長情節,尊長條至其前,因而誤中致死者,小以下尊長,仍引誤殺 律論擬紋候; 大功以上尊長,即引歐殺律論擬斬决。仍將致誤情由可否末减之處聲明,請 旨定奪。 此條係乾隆六年十月,臣部摺奏定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命案,死罪人犯有奏准贖罪者,追埋葬銀四十兩,給屍親收領。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照因鬥毆而誤殺旁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 葬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以戲設論擬絞監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孫、父子,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長者,俱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餘罪收藏。 以上一條從舊例摘出,另立一條。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删除 、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俱比照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律,杖一百,流三 千里。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俱决杖一百,餘罪收藏。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依例贖、流、决杖外,均不許改嫁。其有内外親屬 無可依靠不能存活者,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司查明,當官嫁配。違者,均照嫁違律治罪。 以上二條均應除。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舞 1 一、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病者,俱報 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鎖。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 照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 及私啟鎖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 瘋病之人嚴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 行的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者,除照例收職外,即令永遠鎖鋼,雖或痊愈,不 准釋放。如鎖禁不嚴,以致痕犯在監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 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併取鄰佑、地方確 實供結。該管官詳加嚴訊,如有假瘋安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 情報之地方、鄰 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删除 痕病殺人之犯,照例收職,仍行監禁。侯痊愈之後以期年為斷,如果並不舉發,飾 交親屬領回防範。 以上一條應删。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4 一、疯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 已經報明,而該管官不嚴的看守,以致自殺、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圍場内射獸兵丁,因射獸而傷平人致死者,照比較拳、棒戲殺律,擬絞監候,仍追 銀給付死者之家。如係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及甲兵等,追給銀一百兩;係跟役,追給銀五 十兩。若傷而未死,前鋒等項及甲兵,頭等傷者,將本犯鞭一百,罰銀四十兩;二等傷者,鞭 八十,罰銀三十兩;三等傷者,鞭七十,罰銀二十兩。如係跟役,所罰銀數各减十兩,給與被 傷之人。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民人捕獵,遇有私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安置窗 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仍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瘋病連殺平人二命以上者,擬絞監候。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舞 凡過失殺傷人,應追埋葬銀兩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請豁免者,免其着追,將該 犯照不應重律,杖責發落。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捕獵,遇有施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安置窗 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仍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民人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 安置窗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槍、 箭打射禽獸,不期殺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各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 之家。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舞 謀殺人而誤殺旁人之案,如係造意之犯,下手致死者,照故殺律擬動監候;為從不 加功者,照餘人律杖一百;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罪重於滿流者,仍依本殿律定 擬。若為從之犯下手致死者,係手足、他物、金刃,照同謀共敗下手傷重致死律,擬絞監候。 係火器及毒藥者,仍照本例,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原謀擬流律加一等,杖一百,發附 近充軍。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疯犯殺人,永遠鎖鋼。若親老丁單,例應留養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診驗 明確,加結具題核釋。仍責成地方官筋交犯屬領回,嚴加防範,倘復病發滋事,親屬照例治 罪,本犯永遠監禁,不准釋放。出結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凡彈 射禽獸、投擲磚瓦,除耳目所可及者毋庸來簽聲明外,如投擲隔於墙壁,彈射障於林木,以 及稳船、乘馬、陞高、舉重,穿係力不能施、勢難自主,與耳目不及、思慮不到之律註相符者, 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來發聲明,恭候欽定。如蒙聖恩准其减等,再减為杖一 百、流三千里。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係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 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安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集 - 一、凡瘋病殺人之案,總先經報官,有案為據。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 仍照定例永遠鎖鋼。若因一時陡患瘋病,猝不及報,以致殺人,旋經痊愈,或到案時雖驗係 瘋迷,覆審時供吐明晰者,該州、縣官審明,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敘詳咨部,方准擬以鬥 殺。如無報案, 又無屍親切結,即確究實情,仍按謀、故各本律定擬。至所殺係有服卑幼, 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仍依瘋病殺人例,永遠鎖鋼。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監候;下手傷重致死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咒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之咒,另换他 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謀殺 人未售律擬徒。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動監候;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咒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 之犯,另换他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援斬監候。其造意 之犯,照謀殺人未傷律援徒。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瘋病殺人問擬死罪,免勾,永遠監禁之犯,病愈後遇有恩旨,例得查辦釋放者,除所 殺係平人,仍照舊辦理外,若卑幼 致死尊長及妻致死夫,關係服制者,仍永遠監禁,不准釋放。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及連殺平人二命,應入 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人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已痊愈,監禁至五年以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節取印各甘結,題請留養承。倘釋放後 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族人等,分别議處戀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或痊愈,不准 再予釋放。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瘋病連殺平人二命以上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修改 瘋病殺人之案,除殺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辦理外,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二命 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動監候。秋審俱入於情 實。隱審係裝捏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因歐子而誤傷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謀殺子而誤殺旁人,發邊 充軍。其因歐子及謀殺子而誤殺有服卑幼者,各於歐、故殺卑幼本律上,减一等。若誤殺 有服尊長者,仍依歐、故殺尊長及誤殺尊長各本律、本例問擬。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係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 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姜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時仍照本例 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你耳目所不及、思慮所 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 照服制情輕之例,來簽聲明,恭候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姜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 長,亦照此例辦理。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因瘋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不 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一命及二命非一家者,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 屬本律問擬,准其隨案比引情輕之例,夾簽聲請,候肯定奪。若致斃期功 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 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 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抵,或於致斃尊長、尊 屬之外,須另煞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即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痕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報 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鎖。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 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 私啟鎖封者,照例治罪。若前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痕 病之人嚴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 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者,除照例收贖外,即令永遠鎖鋼,或雖痊愈,不准 釋放。如鎖禁不嚴,以致瘋犯在監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治 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 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瘋安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情担報之地方、鄰 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2 痕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疯者,俱報官, 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鋼。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例嚴 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啟鎖 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之人嚴 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的量,詳請 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之犯,到案始終瘋迷不能取供者,即行嚴加鎖鋼監禁,不必追取 收贖銀兩。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該地方官訊取供招,出結轉詳,照覆審供叶明晰之犯, 依鬥殺律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决。遇有查辦死罪减等恩旨,與覆審供叶明晰之犯一體查 辦。如不痊愈,即永遠鎖鋼,雖遇恩旨,不准查辦。若鎖禁不嚴,以致援累獄囚者,將管獄、有 獄官嚴加處,獄卒照例嚴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 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疯妄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 外,將知情担報之地方、鄉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婦人毆傷夫致死,干斬决之案,審係疯發無知,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該 督、撫按律例定擬,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法司會同核覆援引。嘉慶十 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諭旨具題,仍照本條擬罪,毋庸夾簽。內閣核明,於本内效說帖、 票擬,九卿議奏及依議斬決,雙簽進呈,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删除 痕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两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瘋病殺人之案,除殺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辦理外,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二命 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擺動監候。秋審俱入於情 實。倘審係裝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一、因瘋致紫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 不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須另斃平人一命及二命非一家者,俱仍按致死期功尊 長、尊屬本律問擬,准其隨案比引輕重之例,夾簽聲請,恭候肯定奪。若致紫期功尊長、尊 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 抵,或於致整尊長、尊屬之外,須另斃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即按律擬立 決,不准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凡瘋病殺人,定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及連殺平人二命,應入情 實各犯庸查辦外,其餘應人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已痊愈,監禁至五年以後不復舉發,遇 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筋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祀。尚釋放後復行滋 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鄰族人等,分别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或痊愈,不准再予釋放。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瘋病殺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别辦理外,若致整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擬絞監候, 秋審入緩决。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 三命以上者,擬監候。秋審俱入於情實。倘審係裝控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 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因疯致斃期功尊長、尊属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免犯有服卑幼,律 不應抵,或於致聪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整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屬本律問擬, 准其比引輕重之例,夾簽聲請,候旨定奪。若致聪期功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 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 外,須另斃平人二命,無論是否一家,俱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並連斃平人一家二命 及三命而非一家,應入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入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愈,監禁至 五年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筋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 祀。倘釋放後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鄰族人等, 分别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 病愈不准再予釋放。

律/lü 302 | fu ousi youzui qiqie夫毆死有罪妻妾

一、凡妻、妾因敗黑夫之祖父母、 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嚴鵬妻、 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 擅殺,仍紋。

tiaoli條例

凡妻、妾歐黑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若夫駁黑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 仍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毋庸議。若殷有重傷縫死者,其夫枚八十。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資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傷本律 科斷。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備引用。

律/lü 303 | sha zisun ji nubi tu lairen殺子孫及奴婢圖赖人

一、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 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 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總麻,各遞減一等。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 圖赖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 若因圖赖而詐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書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 斷。圓頓罪重, 依赖論;許取、描善罪重,依詐取、捨季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故殺子孫,若遇謀、故殺人不赦者,依律斷放。其誣賴於人遇赦者,所誕之人罪 若該原,犯人止從故殺子孫科斷;如所誕之人罪不該原,亦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妻將夫屍國赖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依不應 重。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 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等事,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擇送者,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或打壞棺材將屍撞去勒措行許,該堆子、該門之人躲解刑部,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從重懲治。若該堆子、該門、該班官兵知而不擎,將兵治罪外,官交與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殺子孫及奴婢圖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 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未葬圖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 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總麻,各遞减一等。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 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 因围赖而詐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畫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 賴罪重, 依赖論;並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1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國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妻將夫圖赖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依不應 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座、侄孫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罪,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故殺妾及子孫、住、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尊長致死卑幼,其因家務及卑幼有過者,仍照律科斷外,或因己身犯罪,或與他人 有嫌,將期親卑幼致死,以脱卸己罪及誣賴他人者,擬絞監候。若已死卑幼之父母、妻子無 人養膽,將該犯財產断給一半,以為養膽之資。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等事,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違送者,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或打壞棺材將屍撞去勒指行許,該堆子、該門之人解刑部,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從重懲治。若該堆子、該門、該班官兵知不擎,將兵治罪外,官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無赖免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親,混行吵鬧嚴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撑去鼠 首,勒措行評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者,各照不應重律 治罪。

Qianlong wushiba nian乾隆五十八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兄及伯叔謀奪族人財產,故殺弟、侄圖赖,致被詐之家復有嚴、故殺尊長,釀成 立决重案者,除罪犯應死,悉照各本例定擬外,其罪應軍、流者,即照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 財產故行殺害例,擬絞監候。至被之家財產,或無人承管,不得以争奪者之後繼嗣承受。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故發芽及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 故殺芽及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無論圖赖係凡人及尊卑親屬,俱發 附近充軍。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將父母屍身裝點傷痕圖赖他人,無論金刃、手足、他物成傷者,俱擬斬立決。

律/lü 304 | gongjian shangren弓箭傷人

一、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謂。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瓦者,雖不傷人。 答四十;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雖至舊疾,不在新付家庭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答四十;傷人者,减 凡鬥傷一等;雖至為疾,不在新竹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依 《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仍追給埋葬銀一十两。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弓箭傷人 一、凡鳥槍、竹统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雖不傷人,答四十;誤傷人者,减湯火傷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曠野施放誤傷人者,减湯火傷人 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徵埋葬銀一千兩。

律/lü 305 | chema shashang ren車馬殺傷人

一、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内馳驟,因而傷人不至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 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藏,給其付家。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騎馬确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确之人,若被确之人身死,其 馬入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無故於鄉村無人礦野地内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 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購,給付其家。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騎馬碰傷人,除依律擬野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 其馬入官。

律/lü 306 | yongyi shashang ren庸醫殺傷人

原律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果 無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费,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 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 藥殺人者,動。監候。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律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果 無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费,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 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 藥殺人者,動。監候。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禁止師巫邪術 原例 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援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為異端法術如國光、畫符等類,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 擬絞監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减一等。

律/lü 307 | wogong shashang ren窩弓殺傷人

一、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阱,及安置窗子不立竿及抹眉小索 者,雖未傷人,亦答四十;以致傷人者,减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理 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防阱,及安置窗子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 雖未傷人,亦答四十;以致傷人者,减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 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lü 308 | weibi ren zhisi威逼人致死

一、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 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 者之家。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盗而 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O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狹制署厚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 親屬,姦夫亦以威通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逼自盡,或妻、妄自逼死其大,或父 母、夫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 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威逼夫之祖父母、 父母致死者,俱比依駛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篇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婦人夫亡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 問。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 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 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舞現行例 一、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定擬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 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 家。與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行盗而威逼人 致死者,斩监候。0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换制署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 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動。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妄自逼死其夫,或父 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别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强姦既成,本婦羞念自盡,仍照因 姦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秋 審時分别情、緩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原例:強姦未成,及但經調戲本婦著爸自盡之案,秋審時 俱擬情實。乾隆三年,經刑部奏明,九卿議覆,分别情實、緩决,奏請定奪。今併為一條,以 便引用。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强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 律,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强姦内、外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 本婦着自盡者,俱擬監候。其强姦已成,本婦羞念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未遂,將本婦歐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婦人因姦有孕,是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墜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 藥殺人知情買藥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 本律從重科斷。若姦婦自請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斷姦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 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歐者律, 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篇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婦人夫亡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要,通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 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號半年,發递衛充軍。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柳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 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資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 跡,仍依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定擬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藝押,本婦一 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係陞任太常寺少卿唐綫祖條奏,應併入因姦威逼人致死例内,以便引用。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仍照因 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俱擬絞監候。秋審 時問擬情貸,免勾一次之後,下年改為緩决。如遇停勾之年,入情實者,下年不得即改 緩决。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婦女與人通姦,本夫與父母並未縱容,一經見聞,被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將 姦婦擬絞監候;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 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和姦之案,蔡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姦夫、姦婦商謀同死,若已將姦婦致死,姦夫並無自殘傷痕同死確據者,審明或係 謀、故,或係鬥殺,核其實在情節,各按本律援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為寬貸。若 姦夫與姦婦因姦敗露商謀同死,姦婦當即殞命,姦夫業經自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確 據者,將姦夫减鬥殺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項情節,臨時量從重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婦羞忿自盡,仍照因 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臣等謹按:此條原例,“擬絞監候”下有“秋審時問擬情實,免勾一次之後,下年改為緩 决。如遇停决之年,入情實者,下年不得即改緩决”等句。臣部於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内,奏 准刪去,應遵照更正,合併聲明。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蠢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 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 家。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盗 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0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财。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賢者律, 動。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舊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蛋有觸犯情節,以致激輕生、著 迫自盡者,即據以決。其本無觸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以 紋候。妻、妾於大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賢夫至篇疾 者律,擬紋。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柳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9 一、豪强免恶之徒,传財倚勢,因事威逼、挾制、窘辱,令平民冤苦無申,情極自盡,致 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監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以上者,擬絞監候。如無 前項情節,仍照例分别擬軍。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擺斬立決。若强姦既成,本婦着自盡,仍照因 轰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姦已成,本婦著念自盡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其强姦未成,或但經 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婦人夫亡,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追 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竹干犯情節,以致激輕生、署 迫自盡者,即擬以斬决。其本無觸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 以较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寫 疾者律,擬紋。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竹干犯情節,以致激輕生、窘 迫自盡者,即擬决。其本無觸竹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以紋 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同罪。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 父母、親屬及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强姦未遂,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擺動 監候。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 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强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 律,擬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念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其强姦未成,但經 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犯義門內 原例 一、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强姦未遂,將本婦驗傷,越數日後因本傷 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若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 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擺斬立決。若歐傷,越數日後因本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 律,擬监候。至强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監候。如强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凡婦女因人蔡語戲謔,念自盡之案,如係並無他故,以戲言觀面相押者,即照 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其因他事與婦女口角,彼此冒黑,婦女一聞械言, 氣念輕生,以及並未與婦女面相謹,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誰,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 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婦女與人通姦,本夫與父母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將 姦婦擬絞監候;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 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擬紋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紋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 姦婦止科姦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擬绞立决。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妻、妾悍潑,逼迫其失致死者,擬紋立决。若寶起口角,事涉微細,並無逼迫情狀, 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一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或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若致死一命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篇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 其一目,並功服卑幼驗傷尊長、尊屬至焦疾者,仍依律紋决外,若殿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 者,總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 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虞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 服,照前例减一等,發邊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律科其 傷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歐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婦抑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實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靠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搬绞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仍紋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 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擺紋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婦女實發駐 防,給兵丁為奴;姦夫止科姦罪。本夫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姦婦止 科姦罪。如父母、本夫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姦 婦仍照並未縱容之例科断。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原例 > 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强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 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监候。若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 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斬監候。如強姦未 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着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强姦已成,將本婦殺死者,斬决、氯示。强姦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 將本婦嚴傷,越數日後因本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若强姦人妻、女,其 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淫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嚴傷,越數日後因 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 自盡者,擬監候。如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 絞監候。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強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將本婦殺死者,分别制服,擬以凌遲、 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泉示。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例 、强姦内、外線麻以上親,及絕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著自盡者,俱擬動監候。其强姦已成,本婦着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強姦、外總麻以上親,及總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 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监候。如强姦已成,其夫與父 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兵丁為奴。如强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致本 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 女論。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强姦不從,主使本夫將本婦毆死,主使之人擬斬立決;本夫擬絞監候。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原例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斩立决;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兵丁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 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 女論。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回 城,酌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 監候,秋審時入於情資;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 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若致死一命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敗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婦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實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盆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改發邊遠充軍;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婦女令媳賈姦不從,折磨歐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監候。若姦婦抑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回 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子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 動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 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雲 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資;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 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續纂 9 一、因事與婦人口角,穢語村辱以致本婦氣輕生,又致其夫痛妻自盡者,擬絞監候, 人於秋審緩决。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因姦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姦淫之徒先與其通姦,因被其媳窺破礙眼,即聽從姦婦圖姦其媳,不從,致被其 姑毒敗自盡者,除姦婦仍發各省駐防為奴外,將圖姦釀命之犯,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實。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問擬斬决、泉 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搬門不開,燃燒門門、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竊取財物,以致火起延 炼,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擬監候;若燒聪 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以氣示。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萬疾者,雖有自盡管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属及折肢,若瞎 其一目,並功服卑幼獸傷尊長、尊屬至第疾者,仍依律紋决外,若殿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 者,總麻卑幼,照凡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 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 服,照前例减一等,發逐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 傷罪。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因事用强,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命又非重傷者,杖六十,一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 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其一目,並功展卑幼毆傷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 依律紋决外,若嚴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者,絕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 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 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發邊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如非致命又非 重傷,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以下卑幼,各於逼迫尊長,尊屬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傷罪。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親屬相姦,姦 夫按姦罪應發附近充軍者,如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姦夫於姦罪上加一等,發近邊 充軍。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威逼人致死 原例 強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將本婦殺死者,分别服制,擬以凌遲、 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示。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雲 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振動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 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强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未成,將本婦殺死者,分别服制,擬以凌 遲、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一、强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如强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 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 婦女論。

律/lü 309 | zunzhang wei ren sha sihe尊長為人殺私和

一、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 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以下,各减一等。其卑 幼被殺而尊長私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 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戴,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 抵命者言。赚追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以枉法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 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 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 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脑,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 言。藏追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准枉法論。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賊准枉法 論,從重定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贼,准枉法論, 從重定罪。若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但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職,准枉法論, 從重定罪。若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私和受賄者,無論威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免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職,准枉法論,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被 殺,子孫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撰杖一百、三千里。若子孫被殺,祖父母、父母受 私和,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兇犯之祖父母、父母,無論受財 者係被殺之尊長、卑幼,亦不計賦,擬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 母,减一等,杖九十;罪止擬徒者,减二等,杖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2 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免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藏,准枉法論, 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及 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藏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藏數多寡, 俱枚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兇犯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無論受財者係被殺之尊 長、卑幼,亦不計贼,杖一百。若兇犯罪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 减一等,杖九十;罪止擬徒者,减二等,杖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屍親等私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党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賦,准枉法論,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及 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職數多寡, 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免犯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無論受財者係被殺之尊 長、卑幼,亦不計職,擬枚一百。若免犯罪止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 减一等,杖九十;止擬徒者,减二等,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7 一、凡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或職罪較輕,仍照律議擬外,如既親期服以下親 屬受財私和者,俱計職,准枉法從重論。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 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 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係兇犯之 總麻以上有服親屬,及家長、奴婢、雇工人,均不計職數,撰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 財行求之親屬等, 各村九十;罪止擬徒者,各村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律/lü 310 | tongxing zhi you mouhai同行知有謀害

原律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五 | dou ou shang鬥毆上

律/lü 311 | dou ou鬥毆相争為鬥,相打為毆

原律。凡鬥毆,與人相争以手足戲人不成傷者,答二十。但殿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殷人不成傷 者,答三十。他物毁人,成傷者,答四十。所殿之皮质青赤,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教 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數人,亦是。他赞。拔髮方寸以上,答五十。若毆人血從 耳目中出及内損其職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診。以穢物污 人頭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八十。0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人一目,尚能 小視,猶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鋼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 口鼻内者,罪 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髮者,杖六十,徒一年。染髮不 盡,仍堪為卷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0折人助,人兩目,噬人胎及刀傷人者,杖八十,徒二 年。堕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 法論,不坐堕胎之罪。0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指,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篇疾,若斷 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 半,斷付被傷痛疾之人養膽。若將婦人非理毁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 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雖獸而傷輕,傷重者一 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毁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 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毁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毁不知先後、 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係同感,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 初鬥時先下手人為首。若因鬥互相駁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 二等。至死及歐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相鬥毆,甲被瞎一目, 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 直,則於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 或至舊疾,仍断財養聯。若毆人致死,自當抵命。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科鍾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 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聚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人突持刀槍行兇殺人,有能奪獲者,拳獲之人照兵部例給賞外, 受傷之人及擎 獲之人若受傷,俱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家追給傷銀。若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 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果係瘋疾,不知是實,免坐,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 追銀,給與被傷之人。其凡執持咒器自傷者,比照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例,擬枚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一、拳獲持刀殺傷人之人,首辈之人,賞銀十五兩;次暴之人,賞銀十兩,三拳之人,賞 銀五兩。鋒獲未傷人之人,停止給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3 一、凡兇徒執持刀槍、免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 執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擊獲者,官 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擊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 之限。其捕蜂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 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雖無勒約、張帖詐取之處,聚聚行兇,無故將人去混打者,為首係民, 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人,柳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 百。罪重於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聚聚行惡,無故將人去混行殴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帖揭帖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各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 不准食糧。開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鏈 免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 陰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兇徒執持刀槍、免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 執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官 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 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 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覽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鏈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 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 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免 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 銀十兩;再次協擊者,給賞銀五。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赏 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賞銀外。倘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腹,將收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無賴兇徒聚聚行惡,無故將人接去行殴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 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帖揭帖詐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護軍兵丁及食錢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刀傷人及自傷,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 不准食糧。閑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執持金刃將人連戳傷重者,不論旗、民,俱發寧古塔。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鬥毆案内,有刀傷人八十、徒二年者。又,兇徒執兇器未傷人杖一百者。 人命案内,有共啟人執兇器而無致命重傷,照餘人律杖一百者。應於本罪上加一等 定擬。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經刑部議覆原任廣東巡撫傅泰陳奏准通行,在案。但其時因 東風俗,遇有鬥毆細故輛用禦盜刀槍、馬錢等項致成重案,故請加等治罪。原以懲創强幹 之習,並非永着為例,應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沿江、濱海有持槍、執棍混行門歐,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眾之犯,杖一百,流三千 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二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柳號一個月,貴四十板。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匪徒因事论争,執持庫刀傷人者,照兇器傷人例,發邊衛充軍。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免徒因因事争,執持軍器駛人致駕疾,應發邊衛充軍者,如年力强壮,愈妻改發為 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免器傷人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 凡回民結夥二人以上,執持咒器賢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援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外其餘糾夥共獸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 争殿,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咒 器而但歐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刀傷人者,先行插箭隨警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 該處斬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川省匪徒因事争,執持騙猖尾、黄鳝尾、魚背、海鲜等刀傷人者,照庫刀傷人 例發近邊充軍。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傷人者,照免器傷人例,發近邊軍。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起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兇器傷人例,發近充軍。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川省匪徒因因事争,執持驕鍋尾、黄鰭尾、鯉魚背、海鲜等刀傷人者,照庫刀傷人 例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校標及霸鹅尾、黄鳝尾、鲫魚背、海鲜等刀,樸刀、 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免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 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行管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 該處斬决。如您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刀傷人,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該 威斯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集 殷傷姦盜罪人至舊疾者, 照例分别定擬,毋庸断付財產養膽。

Jiaqing yuan nian嘉慶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科鍾 免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换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 陰陽者,俱發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搬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 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宜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 贯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 赏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疯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藏,將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党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殴人至篇疾,應發近邊充軍者,如年力强壮,负妻改發烏 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梭標及騙鍋尾、黄麟尾、鯉魚背、海鲜等刀,樸刀、 順刀並凡非 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兇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 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兇徒因事争,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若非瞎、故折、全扶者, 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免徒因事争,執持腰刀、鐵槍、 弓箭並銅鐵簡、劍、鞭、鐵斧、抓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騙鵝尾、黄鳝尾、鯉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限。若歐人至篤疾者,改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 近邊充軍。若聚聚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拾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 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 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自先鋒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 協擊者,給賞銀五兩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 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腹,將職銀給付被傷之人。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纂 2 免徒因事争,執持咒器傷人,除例載免器外,其餘例未賊載,凡非民間常用之 物,均以党器傷人論。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誉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該處斬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愈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其寻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兇徒因事争,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鋼鐵簡、劍、鞭、鐵斧、八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免器,及庫刀、梭標、騙募尾、黄鳝尾、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誤。若嚴人至萬疾者,改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 近邊充軍。若聚聚執持器傷人,及圍(燒)繞]房屋搶撿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 傷者,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擊獲者,官給貸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 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貸銀 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痕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覽,將銀給付被 傷之人。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兇徒因事起争,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鋼鐵簡、劍、鞭、鐵斧、八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免器,及庫刀、梭標、羁羁尾、黄麟尾、嘲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限。若歐人至舊疾者,改發邊遠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仍發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 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撿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 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 能首先鋒獲者,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 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 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覽,將職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咒器傷人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獸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歐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 争歐,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咒 器而但嚴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愈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其尋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獸人之案,除致柴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殿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嚴,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歐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若零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預謀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若聲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 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毆傷姦盜罪人致駕疾者,照例分别定擬,毋庸断付財產養膽。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歐傷罪人至篇疾者,各照本例,分别勿論及以鬥傷並减等問擬,俱毋庸斷付財產養膽。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殴人之案,除致驚人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疑外,其餘糾夥共歐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殴,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若響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預謀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遗烟 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會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若響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牵引 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殷人之案,除致斃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殿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争歐,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嚴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 定擬。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 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 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 極进烟瘴充軍,俱簽妻發配。其尋常因事争殿,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 例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俱簽妻發配。其尋常因事争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類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其寻常因事争覺,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續集 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兇徒,遇 有結夥共毁之案,除所駁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徒結夥共 殷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嚴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 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歐之例。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各省械門及共歐之案,如有自稱槍手受雇在場帮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 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帮歐,但學習槍手已成,確有證據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兇徒結 夥鬥殺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歐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 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透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其尋常因事爭鬥,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兇徒,遇有結夥共歐之案,除所歐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 歐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暨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嚴各本例上,依次减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 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嚴之例。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一、各省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兇徒結 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驗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 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 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 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 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尋常因事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 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額州府屬 兇徒,遇有結夥共嚴之案,除所險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党 徒結夥共殿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 等處兇徒結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各 分服制,各按本律例科断,不得概援結夥共嚴之例。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究 徒結夥罪在杖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 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 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其寻常因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德、光州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類州、鳳陽二府所屬 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 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 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 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颍州府屬免 徒,遇有結夥共嚴之案,除所堅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賢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嚴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党 徒結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歐之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 兇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敗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上,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 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感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歐之案,除所嚴係屬尊長,仍就服制 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免徒結夥共歐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歐係屬 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殿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其有 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殿之例。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額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免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駁者,除結夥 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罪 上,各加一等。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謀、故、鬥殺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别問擬外,但有執 持金刃傷人確有實據者,發黑龍江給官兵為奴,遇故不赦。

Xianfeng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 天津鍋夥匪徒,聚眾數十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眾搶掠,擾 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勿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 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柴人命罪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 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擬。其非鍋夥鬥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照罪應軍、流 竊案,解府審明詳司,核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解。

律/lü 312 | baogu xianqi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内 皆須因原殿之傷死者,如打人頭上,風從頭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紋。其在 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原毁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毁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像,不 因頭痛得瘋,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毆傷二等。如事服內平復,又各减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滅也。辜 内雖平復而成殘廢舊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舊疾之罪, 雖死亦同傷論。0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O以及湯火傷人者,限 三十日。0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鬥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 此外,不許一概濫擬演奏。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殴打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者,部内奏明緣由,兩行請旨。其有原歐傷輕不至於 死,越數日或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將嚴打之人免其議抵,照例减等完結。如係毆傷 致死而担報傷風、他病死者,承問府、州、縣等官及司、道、督、擒,俱照失出例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金或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事醫治。辜限内 皆須因原殿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其在辜 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原殿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毁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得風,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毆傷二等。如辜限内平復,又得滅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滅也。辜 内雖平復而成殘廢萬疾,及率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暨傷殘廢舊疾之罪, 雖死亦同。0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O以及湯火傷人者,限 三十日。Q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雍正四年六月内,奉上諭:“查律載:鬥毆成傷,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刑 罰也。聞京城内外,凡鬥毆傷人者,各該地方步軍無分輕重,即將兩造並拘。如遇重傷之 人,則用門板打掉,先赴該旗協傾報驗,次赴兩翼總尉 衙門掛號,然後解送步軍統領街門聽 審。倘係應行咨部之案,則拖累之日更多。大凡被歐之人,受傷雖重而生氣猶存,一經動 摇搬移,失於調理,勞頓風吹,或致命。此等命案,雖係愚民好勇鬥狠,而亦未必非理問 各官解忽之所致也。嗣後,凡係鬥毆成傷者,應分别傷痕之輕重,不能動履者,禁止搬移, 勒令即時加意調理。着理問衙門委官親驗看,使被駁之人得以安醫救,不致誤傷性 命。其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着三法司詳議具奏。欽此。”經三法司議准:“嗣後,京城内 外,除鬥毆傷輕之人照律解審理問衙門外,凡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步軍擊 獲,止將兒歐人犯馨送理問衙門,該衙門即行委官帶領件作親請驗看。如應行咨部之案, 咨報刑部衙門,刑部即委官帶領件作赴驗,就取確供,定限保辜。其將被傷之人赴驗 之處,永行禁止。至直隸各省州、縣,凡遇鬥毆重傷不能動履之人,亦照此例。該地方官即 親請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倘内外理問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展之人,該管官不行赴 驗,仍前打篷那動聽候驗看者,該管各上司不時查察,即行指參,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鋒獲, 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達赴 驗。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打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驗看外,其離城寫 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武、巡捕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 定限保辜。倘佐武、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推委,概委佐武、巡捕 官代驗,致滋擾累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鬥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 折跌肢體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 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演奏。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原毆傷輕不致於死,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而死,或他病而死者,將嚴打之人免其抵 慣,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原毆傷輕不致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身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 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殿傷法。

Qianlong liu nian乾隆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續集 7 2 原毆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嚴打之人照例據流,及在正限後十 日外死者,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照歐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 三年。 此條係乾隆六年七月,臣部奏准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州、縣承審鬥毆受傷及畏罪自找案件,一面撥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確供,提集案 犯,即行審理完結,不得以傷控之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致有遲延拖累,照例查參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同謀共歐之案,如驗係傷皆致命者,無論當時、過後身死,將先後下手之犯,一併 收禁解審。侯府司巡撫審定之後,再行分别交保管束。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卑幼駁線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宽减,减 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京城内外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鋒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接赴驗。 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红篷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 議處。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擊獲, 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接赴 驗。如有違例檯驗者,將違例摔驗之親屬與不行阻止之地保,各照違令律答五十。因捷驗 而致傷生者,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挂聽 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逞兇斃命,死由致命重傷者,雖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輕議寬減。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殿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當致命 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之外,方准聲請依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 雖非致命傷至骨斷、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以外,均不得援照因風身死之例聲請,仍依本律擬 以抵。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原歐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打之人照例擬流,及在正限後十日外死者,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照毆人致廢疾律,杖一百,徒 三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當致命 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之外,方准聲請依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 雖非致命傷至骨、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以外,均不得援照因風身死之例聲請,仍依本律擬 以抵。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例辦理外,如當致命之 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斷,即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抵。若已逾正限,尚在餘限十日之内 死者,照歐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身死者,止科傷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例辦理外,如當致命之 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断,即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抵。若以逾正限,尚在餘限十日之内 死者,照毁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身死者,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原歐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死,將嚴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 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係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併 凡鬥毆之案,如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數日後因風身死者,將嚴打 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 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 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據以抵。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 因風身死者,照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正科傷罪。 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鬥毆之案,如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五日因風身死者,將嚴打之 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內,仍依本律擬絞監候。如當致命之處而 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 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擬以抵。若已逾破骨傷保 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傷正限外餘限内,因風身死者,俱 照駛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止科傷罪。其因患他病 身死,與本傷無涉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刀傷人至筋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

律/lü 313 | Gongnei fen zheng宫内忿争

凡於官内盆争者,答五十。忿争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駁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 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内,又遮加一等。加者,如於殿內您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 在之所,及殿内相駁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 等,共加三等。雖至舊疾,並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被毁之人雖至殘疾、病疾,仍擬 杖一百,收藏。為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断財產養驗。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太监在紫禁城内持金刀自傷者,斬立決。在紫禁城、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 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在賜宴處混行搶奪者,比照盗内府財物,皆動。係雜犯,准徒五年。律,旗人 號三個月零十五日,鞭一百;民人照例徒五年;伊主係官,罰俸一年。披甲,鞭八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於宫内争者,答五十。忿争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驗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 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内,又加一等。加者,如於殿內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 在之所及殿內相駛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德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為疾,仍擬 杖一百,收藏。爲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聯。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太監在紫禁城内持金刃自傷者,立決。紫禁城外、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 監候。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者,擬立决。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獸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歐金刀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除太监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决、監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户、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國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園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绞立决。金刃傷人者,發伊 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避圓明園大宮門、大東、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圍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刀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者,亦擬動立决,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資。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遗罪以下者,得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操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犯該遣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刀自傷,分别斬决、監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內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 等處地方,並 各處内内圍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刀傷人者,發伊 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柳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國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2 、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決、統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內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围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围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刀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軍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决、紋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宮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圍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绞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國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刀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围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滥引 此例。

律/lü 314 | huangjia tanmian yishang qin bei ou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之外無服之親。凡係天潢皆是。

原律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凡皇家祖免親而獸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本罪有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殿、傷言各遮加一 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入於死。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宗室覺羅以上親親被毆 凡皇家祖免親而歐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本罪有於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歐、傷言各加一 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紋;監候。死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宗室、党羅而歐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較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 罪有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數、傷言各遞加一等。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人於死。篤疾者,紋;監候。死者,動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宗室、覺羅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尋釁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 在街市與人争殴,如宗室、覺羅罪至折罰錢糧,其相毆者亦係現食錢糧之人,一體罰定 擬,毋庸加等。若無錢糧可罰,即照凡鬥辦理。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宗室、覺羅與人争歐之案,除審明宗室、覺羅並未與人争較,而常人尋釁擅歐 者,仍照例治罪外,如輕人茶坊、酒肆滋事召悔,或與人鬥毆先行動手毆人者,不論曾否腰 繁黄、紅帶子,其相歐之人即照尋常鬥毆一體定擬。其宗室、覺羅應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擬,犯該軍、流、徒罪者,照例鎖禁、拘禁。犯該答、杖,應否折罰錢糧之處,交宗人府酌量犯 案情節。如情罪可惡者,在宗人府實行責打,不准折罰。

律/lü 315 | duan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段制使及本管長官

原律 歐制使及本管長官 2 4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嚴之,及部民嚴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賢本管指 揮、千百户,若吏卒嚴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 傷者,紋。鉴候。不言簿疾者,亦止於紋。吏卒歐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歐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歐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佐武官减長官一等,首領减佐 武一等,如軍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减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 傷一等。篤疾者,統;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式、首領併動。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 民、吏卒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 百,流二千里。歐傷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减三品上罪二等。若减罪輕於凡門傷及毆傷九 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 外如在京辦事官、歷事監生之類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 毁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毁長官本條减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 司官與統属官相醫科之。首領毁衙門長官,固依暨長官本條减吏卒二等。若毁本衙門佐武官,兩人品 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上依凡鬥。如佐式、首領自相毁, 亦同 凡鬥論罪。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 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歐黑者,武職並總、小旗,俱改調衛所, 文職並監生、生 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俱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柳號一個月發落。其本 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軍民人歐死在京見任官員,照嚴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歐之,及部民歐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歐本管官,若 吏卒毆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紋。監候。不言篇 疾者,亦止於紋。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毁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 吏卒歐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佐式官减長官一等,首領减佐武一等,如軍民、吏卒滅三 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减罪輕者,加凡鬥兼殿與傷及折傷一等。篇疾者,統;監 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裁、首領併動。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歐非本管三品以 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歐傷非本管五 品以上傷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輕於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 傷二等。不言折傷、傷疾、至死者, 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 亦照殿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暨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属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殿長官本條减吏卒 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毁科之。首領殿衙門長官,固依毁長官本條减吏卒二 等。若毁本衛門佐武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 鬥。如佐武、首領自相毁,亦同凡鬥論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因事聚聚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銜,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嚴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黑 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俱革去職役為民。軍民人 等,各先柳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姐自取凌辱者,不在 此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 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 購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 民人等,各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 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監候。若謀死者,擺動 立决。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八旗兵丁並無私隆别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 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開散及護軍披甲人記罐,將該管官動 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 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 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舞 (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擊、不遵審斷或懷挾私罐,及假地方公事 挺身關堂,逞兇殺害本官者,擊獲之日,毋論本官品級及有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皆 斬立決;已傷者,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紋候。其聚聚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 罪。其於非本屬、本管、 本部各官有犯,該管官任意凌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 罪輕重,臨時的 量比引辦理。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 軍民人等歐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追,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 自取凌辱者,具照律例定擬外,其有覺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 流、徒原律,酌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 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 鳥者,武職並總隊, 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具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 民人等,各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娟自 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 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邂逅干犯,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 自取凌辱者,具照律例定擬外,其有環起索久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 流、徒原律,的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犯,照律問擬流、徒。或本管官 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具照凡鬥定擬。其有賽起索欠等事,本非理由 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及負欠之職官,交部 議處。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 2 凡兵丁謀、故殺本管官之案,若兵丁係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係同犯罪名,將該兵 丁照例擬監候,請旨即行正法。鬥毆殺者,仍擬絞監候。如本管官與兵丁一同犯罪,致 將兵丁殺死者,仍照凡人謀、故鬥殺各本律科斷。

律/lü 316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佐職統屬毆長官

原律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减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 不至舊疾,止以傷論。佐武官歐長官者,不言倦者,即傷而不至疾,止以毁論。又各减首领之罪二 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鬥,或與凡鬥相等,而减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属相臨之義。 萬疾者,統;監候。死者,斬。監候。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律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减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 不至為疾,止以傷論。佐武官嚴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舊疾,止以歐論。又各减首領之罪 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門,或與凡鬥相等,而减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属相臨之 義。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律/lü 317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佐職統屬毆長官

原律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段 凡監臨上司之佐武、首領官,與所統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相驗者, 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 相驗者,亦同凡鬥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監臨上司之佐武、首領官,與所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 民有高官而相驗者, 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为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 相敗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18 | jiupin yishang guan ou zhangguan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原律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歐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杖六十,徒一年。但歐 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歐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歐傷非本管三品 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矮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辦贵 联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歐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武官,杖六十,徒一年。但 毁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驗傷非本管三 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戀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 贵贱也。

律/lü 319 | ju ou zhuisheren拒毆追攝人

原律 凡官司差人下所属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驗所差人者, 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殴罪於凡人鬥毆 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斬。 監候。此為納户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特强建命者而言。若税程建照、公事達錯,則係有罪之人, 自有罪人拒捕條。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上司差人下所属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殷所差人者, 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毁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毁罪於凡人鬥毆 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斬。 監候。此為納户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持强達命者而言。若稅達限、公事建錯,則係有罪之人, 自有罪人拒捕條。

律/lü 320 | ou shouyeshi毆受業師

原律。凡賢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内。儒師終身如 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同併科。道士、女冠、僧尼於其受業師,與伯叔 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個人化乘殺伊師父傅智一案,刑部議:查律内“凡僧尼若於其受業師,與叔伯同”語。據此,化乘合依凡謀殺期親尊長,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律,應即凌遲處死。具题。奉 奉 旨:“化乘着改為即處斬,永着為例。欽此。”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已傷者,紋,俱立决。已行 而未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嚴殺、故殺者,亦照歐殺、故殺大功尊長律,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歐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 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併科。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决;已傷者,紋决;已行未傷 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歌、故殺者,亦照駁、故殺大功尊長律,斬决。

Qianlong shisi nian乾隆十四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僧尼故殺弟子者,照故殺大功卑幼律,擬絞監候。謀殺已行未傷者,依故殺罪 减二等。傷而不死者,减一等。已殺者,依故殺律擬絞監候。若止毆傷,亦照駁卑幼非折 傷物論律,勿論。折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僧尼嚴受業師至將疾者,亦照歐大功尊長至篇疾律,擬絞監候。傷者,照嚴傷大功尊長律, 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定擬。

Qianlong sanshiyi nian乾隆三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除 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嚴費者,照尊長歐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 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僧尼賢受業師,亦照卑幼殿大功尊長律問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 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免器非理扎嚴致死者, 亦同凡論。匠藝人等致死弟子者,亦如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决;已傷者,紋决;已行未傷 者,流二千里。嚴、故殺者,亦照嚴、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歐責者,照尊長歐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 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僧尼殿受業師,亦照卑 幼殿大功尊長律問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盜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 悉照民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免器非理扎毆致死者, 亦同凡論。匠役人等致死弟子者,亦如之。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併 凡謀、故殺、毆殺及歐傷受業師者,業儒弟子,照謀、故、歐殺及驗傷期親尊長律; 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謀、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 分别治罪。如因弟 子違犯教令,以理歐責致有殺傷者,儒師照尊長殺傷期親卑幼律;僧尼、道士等照尊長殺傷 大功卑幼律問擬。若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光器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謀、故、毆殺及毆傷受業師者,業儒弟子,照謀、故、毆殺及歐傷期親尊長律; 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謀、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分别治罪。如因弟子 違犯教令,以理險責致死者,儒師照尊長毆死親卑幼律,杖一百,徒三年;僧尼、道士、喇 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尊長嚴死 大功卑幼律,擬絞監候。如毆傷弟子,各按毆傷期親卑 幼、大功率幼本律問擬。若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 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嚴殺内執持金刃、党器非理扎嚴致死者,亦同 凡論。

律/lü 321 | weili zhifu ren威力制縛人

原律。凡兩相争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 監禁者,不問有儒、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 死者,紋。鉴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 論,减主使一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在京、 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旗下家人、莊頭等, 在外倚勢害民、霸占子妻、將良民無故馨到家去捆縛打死、把 持衙門,此等事發者,若係内包衣人,將該管官降一級留任。若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 將該管理家務官亦降一級留任。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降一級留任。 若係平民,鞭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女子、將良民無故擊至私 家捆縛拷打致死等事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内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 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 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tiaoli條例

原律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真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 者,不問有傷、無儀,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紋。監 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减主使一等。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 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添舞 一、在京、 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 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方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持打,依威力; 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利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人、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攀至私家捆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你内府之人,將該管衙門交部議處。係王、 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 主交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不法紳裕私置板棍,擅責個户者,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裕盛、吏員革去衣頂職 衡,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將個户婦女占為婢、妄者,絞監候。地方官失察、 縱,及該管上司不行揭參者,俱交部分别議處。至有姦頑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 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法紳私置板根,擅賣個户者,官員照建制律議處,餘罪收贖。監革去衣 頂,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贖。如將個户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 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 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庇例議處。至有姦頑個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 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主使兩人歐一人、數人歐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首,其餘皆為餘人。 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依 因事用强嚴打例,發邊衛充軍。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意之所未備。今另為纂成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框,擅責户者,照建制律議處。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 其納贖。如將個户婦女强行姦占為婢、妄者,絞監候。如無姦情,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 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拘 例議處。至有姦商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律/lü 322 | liang jian xiangou良賤相毆

凡奴婢歐良人或毁,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致篇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其良人驗傷他人奴婢或毁,或傷,或折傷篇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紋。監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强奪、詐欺、竊、 恐嚇求索之類, 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條凡毁傷、殺法坐之。若殿内、外總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致篇疾者,各减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减三等。致死者,不問網 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嚴内、外總麻、小 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爲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减 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總麻、小功、大功,並統;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傭工之人,與 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属親疏論。不言毁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 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奴婢殿厚職官者,家長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良暖相毆 凡奴婢歐良人或殿、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紋;當候。死者,動。監候。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毁,或傷,或折傷篇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紋。盤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强毒、詐欺、誰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歐內、外總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至為疾者,或减歐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問總 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嚴内、外總麻、小 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德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减 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總麻、小功、大功,並統;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傭工之人,與 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馬親疏論。不言暨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 之期親,若外祖父母婴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奴婢歐辱職官者,家長答五十。係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遮回原籍之犯,不思俊改守分,仍在地方生事與人鬥毆,致被毆斃者,如初次選 回之人,下手者各依應得之罪减一等科罪;二次逃回之人,下手者减二等科罪;三次以上遮 回之人,下手者减三等科罪。其毆傷者,下手之人亦按每回一次,减一等科罪。倘回 人犯復有行免為匪等事者,俱加倍治罪。若已改悔守分,而他人或以舊私罐擅行毆斃 者,仍照律治罪。其退回原籍之後,令該地方官嚴行管束,每年將退到人犯數目及有無生 事、出境之處,出具印甘各結,一併造册報部 查核。如有脱逃出境者,按名議處。仍着該地 方官勒限一年緝擎,逾限不獲者,亦按名分别議處。倘已脱逃,該地方官捏稱並未出境,及 該管上司知而不舉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門第六 | dou ou xia鬥毆下

律/lü 323 | nubi ou jiazhang奴婢毆家長

原律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殿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歐之奴婢不分 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盤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藏。若奴婢歐 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歐之奴婢,不問首從、 重程,皆斬。監候。過失殺者,减歐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毁之奴婢皆凌遲 處死。殷家長之總麻親,表内外尊卑,但毁即坐,雖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 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以上,總麻,加殷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 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殿奴婢皆。故殺,亦皆斬。若雇 工人歐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 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動。醫家長,决断;暨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 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嚴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 大功,杖一百。傷重至有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盗,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 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殿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設者,杖六十,徒 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至死,論也。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折傷罪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奴婢、雇工人違犯 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後受杖去越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將奴婢非故嚴殺責打身死者,罰俸一年;故意嚴殺奴婢者,降一級留任,追 人一口人官;持刀殺死者,革職。將族中家僕非故意毁殺打死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 付死者之主。故意毁死者,降二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持刀殺死者,革職。交 與刑部鞭一百,折贖。其平人故意毆殺奴僕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追人一口入官。嚴打 至死者,加號二十日,鞭一百。持刀殺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故意打死族中家僕者, 號三個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嚴打至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持金刃 殺死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添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所賠之人,交與户部應給之處撥 給。其内佐領下人併領月米之人,所賠追之人交與該管之主撥給。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將他人奴婢鬥毆殺死者,官革職,追人一口給付死奴之主。其故殺他人奴 婢者,俱照律擬絞監候,秋后處決。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祖母、母、妻毆殺奴婢者,照伊夫及子孫官品罰俸一年。故殺者,罰俸一 年,追人一口入官。如伊夫及子孫原有官職身故無俸者,仍照原官品級罰俸,交與該部 追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歐殺奴婢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四十日,追人一口入官;刀殺者,柳號三 個月,並鞭一百。係官,交該部分别議處。若毆殺族人奴婢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免賠 人口。故殺、刃殺者,各號三個月,並鞭一百,各追人一口給主。係官,不論斷、故,並追人一口給主,仍交該部分别議處。刃殺者,革職,交刑部坐滿枝,折職。其官員毆殺他人奴 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官員之祖母、母、妻歐殺奴婢者,照伊夫、子孫見任品級罰俸。若離任與身故 者,仍照原品追捧。革職者,照例收職。故殺者,追人一口入官。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誉,热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監生、生員人等,歐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點革。故殺、刃殺,並追人一口入 官。刃殺者,仍杖一百,折職。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旗人稱家人吃酒行兇,送發遣者,俱在各該旗都統處具呈,查明主僕之處,送部 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旗民將典當人四十二年例後白契所賣之人故殺者,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紋監 候。嚴打致死者,係旗人,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民,杖一百,徒三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奴婢歐家長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毁之奴婢不分首、從,皆輸。殺者,故殺、毆殺,預設之奴婢不 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藏。若奴婢 歐家長之長卑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殿之奴婢不問首 從、重輕,皆動。監候。過失殺者,减嚴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殿之奴婢皆凌 遲處死。殷家長之總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雖儒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 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總麻,加獸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 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歐奴婢皆斩。故殺,亦皆斬。若雇工人歐家長以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 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斬。殿家長,决斬;毁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 堅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嚴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 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 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動。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益,凡違法罪過,皆是。其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歐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故殺者,杖 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致死, 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罪、 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减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盤候,奴婢、 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 勿論。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官員之祖母、母、妻毆殺奴婢者,照伊夫、子孫現任品級罰俸。若離任與身故 者,仍照原品追捧。革職者,照例收贖。故殺者,照例加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題,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歐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四十日;故殺者,枷號三個月,刃殺者,柳號一百零五日。 各鞭一百。歐雇工人致死者,號六十日,鞭一百。歐族中家僕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枷號一百零五日,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 口給主。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贖,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 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戰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候。 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鞭一 百。殷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殿族中家僕致死者,加號兩個月,鞭一百。若 將族中家僕故殺者,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 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監生、生員人等,嚴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折買。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 律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妾强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殿,或將其妻致死,審明 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並無姦占 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及故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責打被殺奴僕之父 母、妻、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交與該管官處,變價給主。如故意歐殺者, 其被殺奴婢之親屬,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取身價。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删除 >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其民人,放 出為民,得追取身價。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條例 2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换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斩立决。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换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併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嗣後,凡婢女招配並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 官册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評語家長,並雇工人罵家長,官員、平殺奴僕,並教令過 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 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 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 照商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 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例,不遵約束、傲慢免酒生事者,聽伊主酌量懲治。若 與家長抗拒、嚴黑者,照律治罪。再,隸身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永遠服役。倘伊主歐殺、故殺,俱照紅契一例擬斷。其乾隆元年以後,除婢女招配者,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淮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俱以白契定擬。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契買婢女,務照價買家人例,旗人將文契呈明該管佐領,先用圖記自赴税課司驗 印;民人將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至旗人契買民間婢女,在家具報五城、大、宛兩 縣。在外具報該地方官,用印立案。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仍從其便。但遇歐殺,問刑 衙門須驗紅契、白契,分别科斷。再,旗民所買婢女,已經配出紅契家奴者,俱照紅契辦理。 此二條俱係乾隆七年三月,臣部議准陞任侍郎張照、周學健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歐傷家長及家長總麻以上親者,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家 長殺傷奴婢,仍分别紅、白契辦理。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例定罪外,其雇借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 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家長有犯,均依雇工人定擬。其隨時 短雇受值無多者,仍同凡論。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 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餘 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尋常干 犯,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姦、殺、 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情親族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 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奴婢獸家長之親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旗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即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即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删除 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定例治罪外,其雇情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 年限及 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家長有犯,均依雇工人定擬。其隨 時短雇受值無多者,仍同凡論。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餘 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尋常干 犯,照良践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姦、殺、 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情親屬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 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舞 - 、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如係車夫、廚役、水火夫、轎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 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 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均以雇工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 郎之類,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嚴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如恩養在三年以上,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即同奴僕論。 尚甫經典買及典買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者,仍以雇工人定擬。故殺者,擬絞監候。若 歐打死者,仍分别有罪、無罪,照歐死奴婢本律治罪。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段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殿之奴婢不 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監候。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歐 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殿之奴婢不問首從、 重輕,皆動。監候。過失殺者,减歐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歐之奴婢皆凌遲 處死。歐家長之總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毁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 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總麻,加殷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 大功,加三等。 加者,加入於死。但不動。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殿奴婢皆斯。故殺, 亦皆斬監候。 若雇工人獸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枚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村 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斬。 「國家長,斬决;暨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 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歐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功,杖 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動。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盗,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 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歐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殺者,杖六十, 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至死,勿論也。 O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奴婢、雇工人違犯 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册 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誰誇家長,並雇工人鳥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並教令過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满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改遣 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奥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 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 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窗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 照满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 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的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歐罵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 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毆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舞 凡民人敗死贖身、放出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歐死族中奴婢,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係官員,亦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自行攜帶之妻、子跟隨本犯在主家倚食服役,被 主責打死者,照歐死雇工人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妻、子自行謀生,不隨本犯在主家倚食 者,仍以凡論。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旗員歐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嚴死族中奴婢降級調用例减一 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毆死贖身奴婢者,柳號四 十日,鞭一百。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偶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其 婢女招記並投靠及所買奴婢,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册印 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闊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並違犯教令過失 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改遣之 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例, 面上刺字,流二千里, 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 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窗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折責三 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的量懲 治。若與家長抗拒、歐罵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家長之期親因與人通姦,被白契所買婢女窺破,起意致死滅口之案,除婢女年 在十五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將未及十五歲之婢女起意致死者,擬绞立决。若係為從, 各依本例科断。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毆死贖身、放出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歐死族中奴婢,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係官員,亦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践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嚴、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于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歐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 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歐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偶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婢,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 册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闊家長,與官員、平人嚴殺奴僕,並違犯教令 過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 改造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 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 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 匿者,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 伊主的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賢愚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 雇工人治罪。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永遠服役。倘伊 主殿殺、故殺,俱照紅契一例擬断。其乾隆元年以後,除婢女招配者,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准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俱以白契定擬。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如係車夫、廚役、水火夫、輔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 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雇工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 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如恩養在三年以上,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即同奴僕 論。倘甫經典買或買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者,仍以雇工人定擬。故殺者,擬絞監候。 若嚴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嚴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家長繩麻以上親者,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家 長殺傷奴婢,仍分别紅、白契辦理。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併 凡民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僕,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干犯家長,及 家長殺傷奴僕,驗明官册印契,照奴僕本律治罪。至奴僕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滋事 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 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支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 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家長總麻以上親者,無論年限及已、未婚配 家室,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體治罪。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殺傷 奴婢論。若甫經契買,未配室家者,以殺傷雇工人論。至典當家人、隸身長隨,若恩養在三 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殺傷,各依奴婢本律論。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隸身未 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 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並無典字據者,如有殺傷,各依 雇工人本律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 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無主僕名分者,如有殺傷,各依凡人科動。至典當雇工人等,議 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責三十板,仍交本主服役。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妾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殿,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 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並無姦占情 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9 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白契典買、恩養已久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 因將奴僕毒毆致死,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 平人,發黑龍江當差。若所殺奴婢係白契所買、恩養未久者,應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 伊主並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治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 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旗民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换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賽無换制勒索者,柳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奴僕背主投營,挟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 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柳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 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舞 契買婢女,伊父母、兄弟私自逃者,照和誘知情發遣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女給主領回。若契買家奴及户下陳人將女私聘,與人未成婚者,給還本主;已成婚者,追 身價銀四十兩;無力者,量减一半給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滿給主管束。要 主知情,與同坐。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删除 凡監生、生員人等,嚴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黑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 折質。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奴婢歐家長 原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小功、總底,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賤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嚴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賢、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歌、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 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嚴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殿死贖身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絕麻,還加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職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 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職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 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暖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殿、故殺放出 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殿、故殺放出奴婢 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歐殺族 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順身放 出,如有殺傷于犯,各依良賤相駁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旗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刀殺者,革職,不准折 顯,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歐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殷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 鞭一百。嚴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歐族中家僕致死者,柳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 主。其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旗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一 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歐死贖身奴婢者,柳號四十 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嚴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一等; 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職相敗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 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雇工人 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殿、故殺放出奴婢,及 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婢之子女,或 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族中無服親屬 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顯身放出,如有殺傷干 犯,各依良暖相歐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贖,杖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質,杖一百。殿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旗人將奴婢责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 鞭一百。歐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殿族中奴婢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奴婢故殺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 主。其奴婢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官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 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歐死贖身奴婢者,柳號 四十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設死瘦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暖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歐、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 姆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 族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 出,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嚴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家長之妾歐、故殺奴婢之案,除係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長之期親歐、故殺奴婢本律 分别定擬外,其未生子女之妾,嚴死隸身服役之婢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擬紋 監候。若與家長之眾奴婢有犯,並非隸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雇工人等干犯舊家長之案,如係因求索不遂,辭出後復藉端,或挾家長輩逐 之嫌尋釁報復,並一切理曲肇蒙在辭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長各本律例分别定 擬。其辭出之後,别因他故起數者仍以凡人論。

律/lü 324 | qiqie ou fu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但毁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 輕重,加凡鬥傷三等;至舊疾者,紋;决。死者,斬;决。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魔魅、變毒在内。 若妾歐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於家長,則决;於妻, 則監候。若篇疾者、 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0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断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傷應 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紋。監候。故殺,亦紋。歐傷妾至折傷以上,减歐傷妻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亦須妄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 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若歐妻之父母 者,但歐即坐,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故殺者,亦斯。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 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紋;决。死者,斬;决。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魔魅、藝毒在内。 若妾歐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動。於家長,則决;於妻, 則監候。若為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傷應 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紋。監候。故殺,亦紋。歐傷妾至折傷以上,减歐傷妻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妄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 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 正妻過失殺其苦者,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此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 言。若嚴妻之父母者,但殿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二等;至篇疾 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故殺者,亦斬。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妻歐本夫,如本夫親告又復願離,恩義已絕,應按律的决,不得勒追本夫銀兩代 妻納贖。如本夫不願離異,及正妻歐妾至折傷以上,仍依律科断,概准納贖。至安歐夫及 正妻,依律分别定擬,杖罪的决,餘罪收贖。 此條係乾隆七年三月,巨部議覆陞任侍郎張照、周學健條奏定例。

Qian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俱比照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律,杖一百,流三 千里。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俱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纂 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依例贖、流、决杖外,均不許改嫁。其有内外親屬 無可依靠不能存活者,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司查明,當宫嫁配。違者,均照嫁娶建律 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纂 . 凡以妻賣姦之夫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者,仍悉以 律例辦理。

律/lü 325 | tongxing qinshu xiangou同姓親屬相毆

原律 凡同姓親屬相歐,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减凡鬥一等;卑幼犯尊 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長、卑幼,並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同姓親屬相歐,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减凡鬥一等;卑幼犯尊 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長、卑幼,並以凡人論。門殺者,紋;故殺者,斯。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姦究之人,許族人呈明地方官,照所犯本罪依律 科斷,詳記檔案。若經官懲治之後,尚須怕惡不悛,准族人公同鳴官。查明從前過犯實跡, 將該犯流三千里安置,不許潛回原籍生事為匪。倘族人不法,事起一時,合族公憤,不及喝 官,處以家法,以致身死,隨即報官者,該地方官審明死者所犯劣跡確有實據,取其里保、甲長公結。若實有應死之罪,將為首者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但其素 行通族之所共恶,將為首者照應得之罪减一等,免其抵擬。倘宗族之人稱怕惡、託名 公憤,將族人毆斃者,該地方官審明致死實情,仍照本科斷。

律/lü 326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線麻兄姊,但政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属,與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 姨之類,外烟止有經麻兄姊,蓋姑、舅、兩姨之兄姊是也。大功尊属,如父之出嫁姊妹之類;小功尊属,如 父之同祖兄弟及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類。折傷以上,各加几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篇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紋;死者,斬。紋、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則决,餘俱盜候。 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總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 以上,總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監候。不言 故殺者,亦止於紋也。其歐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 篇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膽。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 職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殿夫親屬律。侄與侄孫,在殿期親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絕麻兄姊,但毁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属,並紋;死者,斬。紋、動,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决,餘俱 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總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無論。 至折傷以下,總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盤 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紋也。其嚴殺同室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言爲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聯。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 准本條論戲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毁夫親屬律。侄與侄孫,在殿期親律。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

續舞 一、歐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除照律擬流外,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其大功以下尊長歐卑幼至舊疾,均照律斷給財產。惟歐尊長至篇疾,罪應擬紋者,不在 給財產之内。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集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仍照律减等科斷外,尊長僅令嚴打,而行登嚴、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犯 振動監候。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毆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明,不得兩請。法司 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實可於惯者,簽聲 明,恭候欽定。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卑幼嚴總麻尊長,於保辜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 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嚴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 者,雖死於辜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的量情節,來發聲明。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總麻兄弟,但歐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長,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斌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属,並紋;死者,斬。紋、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則决,餘俱 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斯也。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總麻 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 於紋也。其嚴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舊疾、至死者, 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膽。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 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毁夫親律。侄與侄孫,在毁期親律。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與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 嫡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 决。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 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 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於母黨有犯,除親母、嫡母、本生母黨屬仍照服制定擬外,其餘均同凡論。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歐傷總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達邊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卑幼駁線麻尊長,於保辜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流、徒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 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第疾者,擬絞監候。嚴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 者,雖死於辜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的量情節,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卑幼毆傷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邊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流、徒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者,雖 死於餘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劑量情節,來發聲明。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卑幼圖姦親屬,起囊故殺有服尊長之案,按其服屬,罪應斬决、凌遲無可復加 者,於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聲明“卑幼因姦故殺尊長”字樣。其有圖姦親屬,故殺本宗及 外姻有服尊長,按律罪止斬候者,均擬斬立決。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集 、卑幼歐本宗外姻總麻以上尊長致成篇疾之案,除首犯依律擬紋外,其聽從帮驗之 犯,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仍依為從减等律,問擬滿流。如有傷及刃傷者,發極邊烟瘴 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聽從下手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 手、避追至死者,仍照律减等科斷外,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轉行选殿、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 犯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 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擬流。若尊長僅令嚴打,而轉行选殿、多傷致死者, 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其 聽從下手毆死總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嚴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明,不得請。法司 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惯者,發聲 明,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6

修改 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輩干斬决之案,如係情輕,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 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 實可矜惯者,簽聲明,恭候欽定。若毆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律擬監 實來 照律 候,毋庸夾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線麻尊長,或毆傷總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随本 聲請量减,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 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嚴殺、謀殺、故殺均擬斬立 决。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各項甥舅等有犯,亦 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屬践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即照奴婢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 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 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 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殿本宗外姻絕麻以上尊長致成篇疾之案,除首犯依律擬紋外,其聽從帮歐之 犯,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仍依為從减等律,問擬滴流。如有折傷及刃傷者,發極透烟瘴 充軍。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卑幼共嚴本宗外姻絕麻以上尊長、尊屬致成爲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别紋决、紋 候外,其聽從帮殿之有服卑幼,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不分服之親疏,仍依為從减等律,問 擬滿流。若有折傷及刀傷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 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行选殿、多傷致死者, 將下手之犯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來簽聲請。其 聽從下手嚴死繩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機流。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致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致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行选歐、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犯擬動監候。至聽從下手歐 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其聽從下手毆死戀麻尊長、尊屬之案,依 律减等擬流。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驗傷總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按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驗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減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毆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小功以下尊長,如罪應動决者, 雖死於餘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劑量情節,來發聲明。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費起挾嫌有心刀傷者,依律問擬紋 决,毋庸聲請。若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烟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 欽奉諭旨,夾簽聲明,候肯定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併 卑幼毆傷總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嚴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殿至折肢、瞎目,及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殷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摄入情實。其卑幼刃 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要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決。若訊非有心 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搬監候,均毋庸夾簽聲明。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有服親屬同謀共殴致死之案,除下手傷重之犯及期親卑幼律應不分首、從者, 仍各依本律問擬外,其原謀如係總麻尊長,减凡人一等;期功尊長,各以次遞減。若係總麻 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加。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尊長歐傷卑幼因風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毆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仍查照凡 人鬥毆因風身死之例, 分别正限、餘限内外,减科斷。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凡尊長嚴傷卑幼,保辜正限外、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各按服制於嚴死幼本律 例减一等定擬。罪應擬紋者,奏請定奪。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條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為職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 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长幼本 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 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 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馬践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 母等七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 及鬥毆傷,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 卑、長幼本律治罪。嫁母之弟兄有犯,以凡論。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 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嚴死本宗期功尊畏罪干斬决之案,如係情輕,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 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 實可矜憫者,來簽聲明,恭候欽定。若毆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律擬監 候,毋庸夾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線麻尊長,或毆傷總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随本 弊量减,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駁死本宗期功尊長罪干斬决之案,若係情輕,如卑幼實係被毁,情急抵格,無心傷 致乾之類。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不得兩請。法 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惯者,來發聲明,恭候欽定。若與尊長 互鬥,係有心干犯、毆打致斃者,亦於案内將有心干犯之處,詳細敘明,即按律定以動决。 其嚴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例擬監候,毋庸來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 夫殺姦,毆死絕麻尊長,或毆傷腿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隨本聲請量减,不在此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毆傷總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宽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萬疾者,擬絞監候。歐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殷至折肢、瞎目,及殿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其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賽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訊非有心于 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憎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來發聲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卑幼殷傷線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焦疾者,擺絞監候。歐傷功服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 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 傷,並手足,他物殷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 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辦理。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毆傷總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獸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駁至折肢、瞎目,及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篇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賽時統歸服制册内,擬人情實。其卑幼刃傷 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響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非有心干 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憎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殷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 之案,如係金刃致傷,並以手足、他物駁至折肢、瞎目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如係打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人情實。其刀傷並折 肢、瞎目傷而未死之案,如要起换嫌、有心致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訊非有心干犯,或係 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簽聲請。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聽從下手殷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遲遞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嚴打,種行叠驗、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監候。至聽從下手嚴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立決,夾簽聲請。其聽從下手嚴死總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 减等擬流。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遲遞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輕行叠歐、多傷至死者,下手之犯擬監候。其聽從嚴死總麻尊 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致死期功尊長、尊屬,除與他人鬥毆誤傷致斃,或被尊長揪扭,刀械交加,身受多 傷無處躲避,實係徒手抵格,適傷致斃,或死者罪犯應死及淫惡蔑倫,並救親情切各項情 節,仍准夾簽外,其餘持械抵格,情同 互鬥,概從本律問擬斬決,不得以被嚴抵格、奪刀自截 等詞曲為開脫,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致整平人一命,復致骁期功尊屬、尊長之案,除另斃之命,律不應抵或例得隨本减 流,並誤殺、殺、戲殺,駁死妻及卑幼,暨秋審應人可於等項,及例内指明被殺之尊属、尊 長罪犯應死、淫恶蔑倫,並救親情切、聽從尊長主使毆斃,仍按服制擬罪,准將可原情節央 簽聲請外,其餘另犯謀、故、鬥殺,復致聪期功尊屬尊長,雖係誤殺情輕,亦不准來發聲請, 以重倫常。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卑幼嚴死本宗功服尊長、尊屬之案,於敘案後無庸添入“非有心致死”句,專用 “實屬有心干犯”勘語,以免牽混。其例内載明情輕如“被歐抵格,無心適傷”之類,仍於勘 語内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别夾簽。

律/lü 327 | ou qiqin zunzhang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敗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九十,徒二年半;傷 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紋;以 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嚴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殿外祖父母, 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歐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紋。如刀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 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三等。不在收藏之限。 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 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歐殺弟妹,及伯叔、姑歐殺併侄孫,若 外祖父母嚴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隐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 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卑幼殿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況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兄與伯叔謀奪弟、侄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兄與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並平素嫌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弟殺胞兄,兄殺胞弟,父母年老無關恩准存留者,着地方官查明死者親支承桃, 兇手生子,不得争繼。如本宗無應嗣之人,侯父母身後將死者遺產變賣,雜穀倉,備以脈 濟。若死者遺有妻女,將財產給與養膽,侯其妻死女嫁之後入官。若弟兄未分居者,亦 量少存養瞻,餘盡人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弟妹歐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若出繼之兄、出嫁之姊歐弟 妹者,依現在服制科斷。杖一百,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瞎其一目者,紋;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侄歐伯叔 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殿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思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歐兄姊罪一等。 加者,不至於紋。如刀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兄姊 及伯叔父母、 外祖父母,罪一等。不在收藏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 ;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断,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期親 兄姊歐弟妹,及伯叔、姑戲殺怪併侄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為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卑幼殿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超殺情狀況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凡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嫌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傷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監候。其嚴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 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凡誤傷期親尊長致死,遇有恩赦,准其援免。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Qian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侄毆期親伯叔至死,該督、撫俱依律定擬。如果情有可原者,將案情聲明,法司 詳核,奏請定奪。倘有濫引舊案兩請者,將該督、撫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弟歐胞兄至死,有應留養承祀者,果係算起一時邂逅至死,方准聲明題請。若误 党肆歐,不得濫行援引,仍將不應留養承祀情由聲明。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毆至傷疾者,如由卑幼觸犯,照律論。若卑幼並無干 犯,而尊長非理毒緊致成爲疾者,除照律勿論外,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卑幼誤傷尊長至死,罪于斬決,審非逞兇干犯,仍准敘明可原情節,簽請旨。 其有本犯父母因而自戕命者,俱改擬紋决,毋庸量請末减。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弟妹歐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重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紋;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輸。 若侄歐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属,及外孫殿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思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殿兄 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紋。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 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藏之限。故殺者,不分首、從, 凌遲處死。若卑 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 限。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歐殺並侄孫,若外祖父母歐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疾至折以下,俱勿論。過失者,各勿論。

Qianlong sanshijiu nian乾隆三十九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尊長歐卑幼,除依理訓資及因事互毆,羅致成爲疾者仍照律勿論外, 若有嫌 隙,故殘卑幼至篇疾者,兄姊照嚴死弟妹一百、流三千里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伯 叔、姑、外祖父母照毆死侄侄孫、外孫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不准 照律勿論。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有犯本家祖父母、父母及有服尊長,仍按服制定擬外,若致死本宗卑幼,無 論鬥、歐、謀、故,俱以凡論。女尼、道士、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謀財害命、强盗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俱照平人 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宽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謀、故、歐殺卑幼之案,仍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胞侄毆傷胞叔之案,審係父母被伯叔毆打垂斃,實係情切救護者,照律擬以杖 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夾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謀財害命、强盗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俱照平人 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宽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謀、故、嚴殺卑幼之案,仍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有服酋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虫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货財、放火 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寬減。其餘寻常親屬相盜及因圖 許、圖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俱 照搶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 幼,如果訓誠不梭,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爸激致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 嚴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若有假託公念、報復私峰及長累圖謀、换嫌貪賄各項情急者,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只因其父兄、伯叔平日不肯資助, 及相待刻簿、狹有风嫌,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 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振動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被殺之卑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知識已開,審有觸犯别情,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尊長争奪財產,故殺弟、侄之案,除被殺弟、侄年已長成,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機外,如弟、侄年在十二歲以下,幼小無知並無爭鬥之情,尊長因圖占財 產,轉行慘殺毒整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動監候。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期親尊長與卑幼争姦互鬥,卑幼將尊長刀傷及折肢罪于立决者,除卑幼依律問擬 外,將争姦肇環之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如非争姦,仍各依律例本條科斷。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除戰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毋庸聲請外,若 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夾簽聲 明,候肯定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俱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如果訓誠不梭,尊長因玷辱祖宗起激致斃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找服制於 嚴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若有假託公岔、報復私罐及受累圖財、挾嫌貪賄各項情節者,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怕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站辱祖宗起見岔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歐殺卑幼各本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 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岔、報復私罐,或一時一事尚非估惡不 俊情節,慘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 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總以下以疏遠齡。餘仿 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歐至篇疾者,如由卑幼觸犯,照律勿論。若卑幼並無干 犯,而尊長非理毒毆致成爲疾者,除照律勿論外,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尊長嚴卑幼,除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殿,邂逅致成爲疾者仍照律勿論外, 若有嫌 隙,故殘卑幼至德疾者,兄姊照毆死弟妹杖一百、流二千里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伯 叔、姑、外祖父母照嚴死侄、外孫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不准照律 勿論。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内外有服尊長、尊屬歐卑幼之案,如由卑幼觸犯,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歐,邂逅致 成篤疾者,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照律勿論。大功以下尊長、尊屬,照律减科,仍斷給 財產一半養膽。若卑幼並無干犯,尊長有嫌隙,非理毒殿,故殘卑幼至為疾者,期親兄姊 及功服尊長、尊屬,俱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伯叔、姑、外祖父母,杖九十,徒二年半;總麻尊 長、尊屬,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准照律科斷,仍均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醚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尊長争奪財產,故殺弟、侄之案,除被殺弟、侄年已長成,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擬外,如弟、侄年在十二歲以下,幼小無知,並無爭鬥之情,尊長因圖占 財產,轉行修殺毒斃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監候。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期親尊長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罐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殺弟、侄者,如被殺弟、侄年在十一歲以上,將故殺之尊長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之家養 膽。若弟、侄年在十歲以下,幼小無知,尊長因圖占財產、官職,挾嫌慘殺毒斃者,悉依凡人 謀、故殺律擬斬監候。如無爭奪、狹縫情節,無論年歲,仍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胞侄毆傷伯叔之案,審係父母被伯叔毆打垂斃,實係情切救護者,照律擬以杖 一百、流二千里。刑部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除聲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毋庸聲請外,若 非有心干犯,或係 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夾簽聲 [明],候旨定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卑幼毆傷伯叔等尊屬,審係父母被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毆打,情切救護 者,照律援以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夾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雾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 决,毋庸聲請。若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 欽奉諭旨,夾發聲請,候肯定奪。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僧人有犯本家祖父母、父母及有服尊長,仍按服制定外,若致死本宗卑幼,無 論鬥、殿、謀、故,俱以凡論。女尼、道士、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父母,及殺傷本宗外姻有服尊長,各按服制定擬。若殺傷本宗外姻卑幼,無論鬥、歐、謀、故,俱以凡論。本宗外姻尊長、卑幼殺傷出家之親屬,仍 各依服制科斷。道士、女冠、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資財、放火 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寬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因圖 詐、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只因其父兄、伯叔平日不肯資助, 及相待刻薄、有嫌,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 念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動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被殺之與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知識已開,審有觸犯别情,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移改 2 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資財、放 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謀、故殺律,問擬斬候,不得復依服制寬减。其餘尋常親 屬相盜及因圖許、圖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無資助,及相待刻薄、換有风嫌,將其 十歲以下幼小子女、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念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斬監候,不 得復以服制科斷。其挾嫌謀殺卑幼,年在十一歲以上,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律援 絞監候。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弟妹嚴死兄姊之案,如死者淫惡蔑倫,復嚴父母,經父母喝令嚴號者,定案 時仍照律擬罪。法司核擬時,照王仲贵之案,隨本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請旨定奪。其 毆斃罪犯應死兄姊,與王仲贯案内情節未符者,仍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照律擬罪,簽聲 明,不得濫引此例。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率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估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歐殺卑各本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 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岔、報復私罐,或一時一事尚非枯惡不 梭情節,慘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 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線以下以疏遠論。餘仿 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估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嚴殺卑幼各本律、本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 人,各依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念,報後私罐,或一時一事尚 非恶不悛情節,修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 如有祖父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線以下以疏遠 論。餘仿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歐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來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勉從下手共歐,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殿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歐,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從帮歐,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殿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夾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她從下手共殿,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數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毁,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糾帮殿,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嚴以次尊長、尊厨致死之案,無論下手輕重,悉照本律 問擬動决。法司核擬時,來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殿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夾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她從下手共殿,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數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毁,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糾帮殿,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卑幼如因事争鬥,有心施放鳥槍、銃,致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者,照刃 傷例問擬紋决。若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擬絞監候。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歐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無論下手輕重,悉照本律 問擬斬决。法司核擬時,夾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數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訊係迫於尊長威勉從 下手,邊近致死者,仍照本律問擬决。法司核擬時,央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 輕之犯,止科傷罪。如尊長僅令毆打,行叠歐、多傷至死者,即照本律問擬,不准聲請。

律/lü 328 | ou zufumu fumu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殿祖父母、父母及妻、姜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 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 不在收贖之限。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罰而横加殴打,非理歐殺者,杖一 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 終於親母有間。歐 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殿毅、故殺,紋。監候。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毁 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 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迫還初醒嫁妝,仍給養腾銀一 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瞻。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 婦給缀。至死者,各校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共非理毁子孫之妾,各减 駁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膽銀之限。其子孫歐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罵夫之祖 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 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黑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断。若有任,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歐禺、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嚴、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併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O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 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 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绝,如殿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歐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歐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 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服制修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 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罰而横加殴打,非理毁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蠻、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堅毅、故殺,各 加一等。致令絕嗣者,堅毅、故殺,紋。監候。祖父母、父母,嫡、鐵、慈、 養母非理歐子孫之婦,此“爆” 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篇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 乞養子孫並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膽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爲疾者,撥付 合得所分財產養膽。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非理毁子孫之妾,各减殿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聯 銀之限,其子孫歐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鴨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 母、父母,因其有罪歐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鴨者,俱行拘四鄰親屬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断。若有柱,即與辯理。果有顯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歐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殿、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O義子之婦亦依前議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 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而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維,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其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只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身親 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身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 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此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父故之後,繼母將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歐殺、故殺者,事發之日,地方官務將情由 審度,不必坐其繼母以收腹之虚罪,即將繼母所生偏瘦子擬令抵償,擬絞監候。如私行凌 逼,致前妻之子情急自盡者,將繼母之子,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未生有子者,勒令歸其母 家,不得仍受夫家產業。所遭財產,俱歸死者之兄弟及死者之子均分。若死者無兄弟亦無 子嗣,查明死者應繼之人立嗣承受。至繼母之子,問擬抵償。而前後止生二子,各無子嗣, 一死一抵,必至絕其宗祀,應照弟歐兄死存留承祀例,將繼母所生之子柳號三個月,責四十 板,存留承祀。其死者應承祀一子,將所有家庭三分之二付令承受。繼母之子不得與争。 再,繼母與前子不合,其族長、鄰佑人等當預為勸解, 令其相安。如遇不可化解之繼母, 即量其財產為之分晰另居,免生事端。如繼母圖占家資不容分居者,許族長人等票官剖斷。 倘族長人等坐視不問,聽其繼母任意凌虐致死前母之子者,事發之日,並將坐視之族長、户長 各校八十。如户長、族長有偏袒不公,担報之處,該地方官訊明,各杖一百。再,前母之子亦 有倚恃年長热制後母圖占家资,或因定有繼母治罪之條故意不孝其繼母者,亦令族長人等嗎 官,按律治罪。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伏查,明刑所以弼教,而人命律嚴下手、尊長威逼之 條。若以所生之子擬抵、擬遣,則既非下手之人,亦無威逼之事,立法似未平允。且偏愛之子 難以懸定,益滋出入之弊。在當時定例之意,蓋因前妻之子易遭繼母凌逼,藉治其愛子之罪 以禁其凌逼之心,欲防禍於未然,使其於慈愛也。但不善引用,恐失定例之意,致律義不 符,而愚民亦難家喻户晓。其量分晰另居,坐視偏袒,分别責懲族長之處亦慮[分援]闇闇, 致增事端。已據原任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稽曾筠奏請停止,應無庸赛入。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歐 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於 秋審時,將情罪可惡者,人情實册内,請旨定奪。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十四年九月内,欽奉諭旨議定條例,應纂輯以便遵行。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 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為人後者,如於本身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歐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 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10

一、繼母因姦將前妻之女致死滅口,如姦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 謀殺卑幼為從律科斷。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故者,不論有無子嗣,亦照歐、故殺前妻之 子致令絕嗣例,擬絞監候。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為人後及女之出嫁者,如於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駁祖父母、 父母律定罪。 其伯叔兄姊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繼母殿、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嚴、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 理嚴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援絞監候。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子孫殿祖父母、父母案件,審無别情,無論傷之輕重,即行奏請斬决。如其祖父 母、父母因傷身死,將該犯對屍示眾。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親母因姦謀死子女滅口者,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犁給與兵丁為奴。姦夫仍照 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繼母因姦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如姦夫起意、本幅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 謀殺卑幼為從律科斷。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故者,不論有無子嗣,亦照歐、故殺前妻之 子致令絕嗣例,擺絞監候。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如姦 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夫尚有子嗣者, 將本婦發往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继母殿、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搖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 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 理暨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以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 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教令,而繼母非 理殿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擺絞監候,聽 伊夫另行婚要。如該犯婦於秋審、朝審案内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故不准减等。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 如姦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父尚有子嗣 者,將本婦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親母因姦謀子女滅口者,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犁給與兵丁為奴。姦夫仍照 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 因為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较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 具人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教令,而繼母非 理殷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疑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援絞監候, 聽伊夫另行婚娶。如該犯婦於秋、朝審案内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嫡母歐、故殺生之子,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 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母加親母一等 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嫡母、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 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聽伊夫另行婚娶。係歐殺者,嫡母、繼母俱擬 緩决。如係故殺者,嫡母人於緩决,繼母人於情實。至嫡母、繼母為己子圖占財產、官職, 故殺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擺絞監候。嫡母入於緩决,繼母人於情度。應入緩决者,永遠 監禁。應入情質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俱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殿、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嚴、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 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 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絕,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殿、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歐、故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 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並以 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照本例科断。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 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 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父母,如義子違犯及殺傷義子者,不 論過房年歲,並以雇工人論。義絕者,以凡論。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因姦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絕嗣 者,俱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功,照律 治罪。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斩监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 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子婦毆斃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報、萌和情事,擬紋立决。其僅止不能管教其妻, 實無情者,將犯夫於犯婦凌遲處所,先重責四十板,看視伊妻受刑後,於犯事地方柳號一 個月。滿日,仍重責四十板發落。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子婦拒姦毆傷伊翁之案,審明實係猝遭强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 認不諱,或親串鄰佑指出素日淫恶實跡,或同室之人確有見聞證據毫無疑義者,仍依歐夫 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恭錄形傑案内論旨,將應否免罪釋放之處,奏請定奪。倘 係有心干犯,事後装點搜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傷者,仍照本律定擬, 不得濫引此條。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疑絞監候;繼母、關母,擬動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绝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 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至姑因姦將媳致死 滅口者,如係親姑、嫡姑,擬絞監候;若係繼姑,擬斬蓝候。均入於緩決,永遠監禁。姦夫仍 各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子孫誤傷祖父母、父母致死,律應凌遲處死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白鹏鹤案内欽 奉諭旨及隐阿候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其誤傷祖父母、父母,律應斬决者,仍照本律定 擬。援引樊魁案内欽奉論旨,恭候欽定。至誤殺、誤傷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子婦拒姦殿聪伊翁之案,如果實係猝遭强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確有證據毫無 疑義者,仍照歐夫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援引林謝氏成案,將可否改為監候之 處,奏請定奪。若係有心干犯,事後装點担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死, 及事後毆斃並非倉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俱擬紋立决。

律/lü 329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歐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本宗、外烟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殿、或傷、或折舊,各 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校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 監候。總麻親兼安慰妻之父母在內。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斯也。不言敗夫之同姓舞服親屬者,以 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賢同;各以夫殿服制科斷。至死者,紋。監候。此夫之總麻、小 功、大功卑属也,雖夫之堂侄、侄孫及小功侄孫亦是。若嚴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 同夫擬徒。故殺者,紋。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 殿夫之弟妹,但减一等,則此當以凡論。期親以下、腿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减凡人一 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紋。監候。故殺亦紋。若弟妹歐兄之妻,加殷凡人 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歐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 各减凡人一等。若歐妄者,又各减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賢同。不言弟妹殿兄 之妾,及歐大功以下兄弟妻、姜者,皆以凡證。其歐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 者,有親與服,皆為同辈。以凡鬥論。若妄犯者,各加夫毆、妻毁一等。加不至於紋。若妄殿 夫妾之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賢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别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 之子毆傷父妾,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姜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 人三等,不加至於紋。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歐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統。故殺 者,斬。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妻、安歐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歐同罪。或吸、或傷、或折傷,各 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與夫同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 監候。總麻親兼妾賢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斯也。不言毁夫之同姓舞服親屬者,以 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殿服制科斷。至死者,紋。監候。此夫之總麻、小 功、大功率属也,雖夫之堂侄孫及小功侄孫亦是。若驗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 擬徒。故殺者,紋。監候,不得同夫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殿夫 之弟妹,但滅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期親以下、總麻以上尊長歐傷卑幼之婦,减凡人一等; 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紋。監候。故殺,亦紋。若弟妹歐兄之妻,加歐凡人一 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歐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 减凡人一等。若歐妄者,各又减殿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善者,亦與夫殿同。不言弟妹殿兄之 妾,及歐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其賢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有親無服,皆為同辈。以凡鬥論。若妄犯者,各加夫毁、妻賢一等。加不至於紋。若安殿夫之 姜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賢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别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 驗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姜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其加凡人三 等,而不至於紋。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曼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紋。故殺 者,。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妻之子及安之子毆傷生有子女之庶母,仍依律分别科斯外,如毆至死者,振動監 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監候。於秋後時的量情罪,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嫡孫、眾孫殿傷感祖母者,照毆傷庶母例减一等科斷。至死者,擬絞監候。謀、故 殺者,擬監候。秋後時量情節辦理。若庶祖母嚴殺嫡孫、聚孫者,仍同凡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妻之子及妾之子歐傷生有子女之庶母,仍依律分别科斷外,如歐至死者,擬監 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監候。於秋後時的量情罪,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妻之子殿爲生有子女之庶母者,照弟妹歐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之子嚴 傷庶母者,加二等。如毆至死者,俱擬斬監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监候。於秋審時的量 情罪, 分别定擬。

律/lü 330 | ou qi qianfu zhi zi毆妻前夫之子

凡賢妻前夫之子者,謂先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毁伤、折傷,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 等;至死者,紋。監候。若歐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 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德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给財產一半養 勝。至死者,動。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殿子、子獸父,各以凡人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歐妻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 等;至死者,紋。監候。若嚴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 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舊疾,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產一半養 膽。至死者,動。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間父暨子、子殿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31 | qiqie ou gufu fumu妻妾毆故夫父母

原律 凡妻、夫亡改嫁,歐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戰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殿已故子 孫改嫁妻、妾者,亦與嚴子孫婦同。妻、安被出,不同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駁舊家長及家 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威身,不用此律,義未能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夫亡改嫁,歐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戰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殿已故子 孫改嫁妻、妾者,亦與嚴子孫婦同。妻、安被出,不同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駁舊家長及家 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威身,不用此律,義未能也。

律/lü 332 | fuzu bei ou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嚴,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駛,行之人,非打傷, 論;至折傷以上,减凡鬥三等;雖舊疾,亦得减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 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党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迷即以 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毁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 父母被有服親愛打,止宜救 解,不得還毁。若有還駁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属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人,審無别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兩家互相鬥毆,因見父子叔侄兄弟之中被歐,各行救護以致彼此各傷一人者, 一命已有一抵,審明素無縫隙,原情均有可矜,應照共歐人執持咒器亦有致命傷痕者律,發 邊衛充軍。如遇熱審减等,各照律徒三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毁,子孫即時少選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歐行之人,非折折傷, 論;至折傷以上,减凡鬥三等;雖舊疾, 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 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邊即以 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毆打,止宜效 解,不得還殿。若有還毁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毁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别項情 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撞殺律,一百。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人命案内,如有救父情切因而殴死人者,於疏内聲明, 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 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减等。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駁死人者,於 疏内聲明,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嚴死者,仍照例科 罪,不得概議减等。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歐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嚴死人者,於 疏内聲明,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主令伊子將人毆打致死,或父母 與人尋釁鬥毆,其子踵至,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例科罪,不得概擬减等。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 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先經到官擬抵,或於遇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仍照舊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 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罐,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其子孫及妻救護情 切,因而嚴死人者,於疏内聲明,分别减等,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祖父母、父母及夫與 人口角,主令子孫及妻將人殴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及夫先與人尋算,其子孫及妻踵至, 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斷,不得援危急救護之例概擬减等。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先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仍照舊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 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礙。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律定擬,入於緩决, 永遠監禁。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併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碟。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决,永遠 監禁。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歐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 切救護,因而嚴死尊長者,於案内聲明,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旨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決,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嚴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 切救護,因而駁死尊長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肯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决,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絕麻尊長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護,因而嚴死尊長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肯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决。至父母被卑幼毆打,實係事在 危急,救護情切,因而殴死卑幼罪應紋候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候肯定 奪。如歐殺卑幼罪不應抵者,各於歐卑幼本律上减一等,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若並非 事在危急,仍照歐殺卑幼各本律問擬,均不得濫引此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脫逃,未經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罐。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人於緩决,永遠 監禁。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熱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緯。如有子孫仍敢復儲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環,人於緩决,永遠監 禁。至釋回之犯復向死者子孫尋繁争關,或用言談諧、有心欺凌確有實據者,即屬怕惡不 梭,死者子孫激難堪,因而起意復麟致整者,仍於謀、故殺本律上减一等,擬以杖一百、流 三千里。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救親被歐人命之案,除聽從父母主令將人毆死,或父母先與人寻費助勢共殿,及 里曲肇賽累父母被嚴,已復逞兇致斃人命者,雖死係犯親卑幼,父母業經受傷應仍將兇犯 各照本律定擬,不准聲請减等外,若無前項情節,確因救親起翼,如死者係犯親本宗、外姻 有服卑幼,先將尊長歐傷,其子目擊父母受傷,情急救護,將其致斃,不論是否實係事在危 急,及有無互毆情形,定案時仍照本律定擬。援引孟傳再案内,欽奉諭旨聲明,照例兩請, 候肯定奪。其並非犯親卑幼及父母並未受傷之案,應仍分别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擬。如 案係謀、故發及火器殺人,並死係兇犯有服尊長,雖賽起救親,均仍各照本律問擬,不得援 例聲請。

門第七 | ma li罵詈

律/lü 333 | ma ren罵人

原律 凡罵人者,答一十;互相關者,各答一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罵人者,答一十;互相照者,各答一十。

律/lü 334 | ma zhshi ji benguan zhangguan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黑之者,及部民照本腦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照本管指揮、千户、 百户,若吏卒赐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赐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離職,各於 杖一百上减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並親聞 乃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毁馬公、侯、射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官者問罪,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柳柳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寫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官吏照之者,及部民照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照本管官,若吏卒 黑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赐六品以下長官,指六品至離職,各於杖一百上减三等; 軍民、吏卒本属、本管、本部之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凡毀關公、侯、騎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問罪,柳號一 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毁聘公、侯、射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依違制律問 罪,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依違制律問罪,用一百勒柳柳號一 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一百柳柳號一個月發 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柳柳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35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佐職統屬罵長官

原律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鹏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累六品以下長官,减三等。答五十。佐 武宮關長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答三十。並親聞乃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照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照六品以下長官,减三等。答五十,佐武官罵長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答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36 | nubi ma jiazhang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農家長者,統;監候。黑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較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總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黑家長期親及外祖 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答五十;總麻,答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識間 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奴婢農家長者,統;監候。黑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較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總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黑家長期親及外祖 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答五十;總麻,答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識間 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律/lü 337 | ma zunzhang罵尊長

凡罵內外絕麻兄姊,答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線麻、小功、 大功。各加一等。若黑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厲兄姊一 等。並須親告乃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照内外總麻兄姊,答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總麻、小功、 大功。各加一等。若赐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恩兄姊一等。 並須親告乃坐。弟鳥兄妻,比照歐律和凡人一等。

律/lü 338 | ma zufumu fumu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姜鹏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紋。須親告乃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毁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 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無感,謀襲官職、争奪財產等項,擅告打照者, 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辦理。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購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愚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統。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毁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 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蟲惑,謀襲官職、争奪財產等項,担告打黑者, 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辦理。

律/lü 339 | qiqie ma fu qiqin zunshu妻妾罵夫期親尊屬

凡妻、姜黑夫之期親以下、總以上内外尊長,與夫黑罪同。妾黑夫者,杖八十;姜鹏 妻者,罪亦如之。若赐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寫夫之條者,以閩門敵體之義想之也。若犯,擬不應答罪可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妻、姜鹏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内外尊長,與夫器罪同。妾黑夫者,杖八十;姜照 妻者,罪亦如之。若隱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關夫之條者,以聞門前體 之義之也。若犯,疑不應答罪可也。

律/lü 340 | qiqie ma gufu fumu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绝,黑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關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 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農已改嫁之親姑者,與鳥見奉姑同。 若嫡、繼、慈、 養母已嫁,不在關姑之例。若奴婢轉賣之人,其義已絕,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绝,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黑舅、姑罪同。按:妻若夫 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屬已改嫁之親姑者,與屬夫 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屬舊家長者,以 凡人論。其藏身奴婢屬舊家長者,仍依闊家長本律論。

門第八 | susong訴訟

律/lü 341 | yue su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答五十。須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任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柳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戚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罐者,俱問 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 並撫按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難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 呼者,拳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贼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文武 官革職為民,軍民人等發附近軍。其有曾經法司並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晕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枚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朝觐、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議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 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開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柳號一個 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 告,提問發落。若有藉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逃回。奏告情詞不問虚質,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於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 該管上司從公問断。若有蓄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 結行復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安捏叛逆重情全十人以上,並教唆受雇替人妄告, 與盗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 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罐、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在 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 具告事發,却又朦朧赴隔别 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 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 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 問辦理。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齊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换私岔、安捏撼拾經該官員别項職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開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人員若懷换私念、安捏撫拾經該官員别項藏私,不干已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幕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並全部 十人以上,屬軍衝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努送 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造外為民。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者,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遵行。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擅入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鸣冤者,照撞人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問罪。若打正 陽門外石獅子者,照損壞正陽門外御橋律問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跪午門、 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上條擅入訴冤例治罪。若打 正陽門外石獅子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午門、長安等,如有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叨圈擅入者,不問事之虛實,將所告情 由不准。係民,責四十板,發进衛充軍,係旗人,柳號三個月,鞭一百。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人跳堂子跪告者,永行禁止。違禁者,旗人,鞭一百;民,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叨殿,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人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生員越開赴京,在各衙門號搜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建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街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近京旗、(名)[民]互相告案内,有干連命盗重情及有職之員、緊要當差之 人,不便發審者,將民提部審結外,退差在屯旗人。並莊頭與民人鬥毆、賭博、互争田產、 婚姻等細事,俱在理事同知處控告審明,詳報巡撫完結。其在外民人與在京旗人為地 土、房產、主僕相争等事,檔案俱在户部,應聽户部審理。其中有鬥毆、搶奪等情,户部會 同刑部審結,違者即照滋事擾民治罪。民人串通旗人代訟投詞,違例控告旗民,俱從重 治罪。旗人控告民人,提審時,旗人故意勒措推談到官者,所告之事立案不行,仍將原 告照誣告律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答五十。须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柱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攀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趣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街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擊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柳號一個月,滿日,杖一 百。若涉虚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晕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 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 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印圈,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晚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換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赋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 文武 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明白,意圖翻異,輕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撤资、喧呼者,罕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换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绎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越墙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識告者,將首犯亦照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條例 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狹私、安捏撼拾察核官員别項藏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刪改 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挾私盆、掘拾察核官員别項職私,不干己事,奏告 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 案不行。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聽選赴試人員及解送匠役、物料人等到京,一應親識開雜人設謀奏告欺詐、嚇取 財物者,問罪,柳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於所在官司陳告,提 問發落。若有藉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逃回。奏告情詞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 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隊 脆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 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 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點問辦理。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斷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 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凡慧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遗街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送 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號搜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建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断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文武生員除事關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許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證者,令 地方官申詳學臣,概革之後,始行審理曲直。至告給衣頂,必限十科之外,及實係年老病廢 及進學時年已衰邁者,該教官出具印結具詳,學臣核驗准給。如給衣頂後,有包攬詞訟者, 加倍治罪,將出結之教官及學臣交部查議。至捐納貢、监妄為生事,應行碳革者,地方官申 報督、撫、學臣。其事屬督、撫者,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移咨督、撫。一面概革,一面報 部,年底仍將審明緣由,造册送部 查核。其考職史員倚恃護符、作姦犯科者,該地方官申報 上司,轉詳督、撫,咨部,革去職銜,照所犯罪名凡人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户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犯事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 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 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灣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罕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删除 2 凡士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狗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 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蠢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 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安捏叛逆重情全十人以上,並教唆受雇替人安告,與 盗空印紙填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 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罐、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詞訟未經該管衙門控告,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濫行准理,照例議 處。其案經該管官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話,果情理近實,始行准理。如審理屬 虚,除照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將該犯柳號一個月示眾。 此條係乾隆六六年五月,欽奉諭旨,勒令臣部議准條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赛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部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慧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十人以上者, 發邊遠充軍。如有干係重大事情,臨時的量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 官吏者,所在官司就绎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透外為民。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绎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審斷,仍治以不應重罪。其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 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集 外省民人凡有赴京控訴案件,如州、縣判斷不公,曾赴該管上司暨督、撫衙門控訴 仍不准理,或批斷失當,及雖未經在督撫處控告有案,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屬有據者,刑部、 都察院等衙門核其情節奏聞,請旨查辦。其命盜等案,事關罪名出入者,即將呈内事理行 知各該督、撫秉公查審,分别题咨報部。如地方官審斷有案,即提案核奪,或奏、或咨,分别 辦理。若審係民希圖陷害,担詞安控報復私罐,即按律治罪。其僅止户婚、田土細事,即 將原呈發還,聽其在地方官衙門告理,仍治以越訴之罪。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八旗人等如有應告地,在該旗佐領處呈遞。如該佐領不為查辦,許其赴部及步 軍統領衙門呈遞。其有關涉民人事件,即行文嚴查辦理。若違例在地方官濫行呈遞者,照 建制律從重治罪,該管官員俱各嚴行議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外省民人凡有赴京控訴案件,如州、縣判断不公,曾赴該營上司暨督、撫衙門控訴 仍不准理,或批斷失當,及雖未經在督、換處控告有案,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屬有據者,刑 部、都察院等衙門核其情節奏聞,請旨查辦。其命盜等案,事關罪名出人者,即將呈内事理 行知各該督撫秉公查審,分别題咨報部。如地方官審断有案,即提案核奪,或奏、或咨,分 别辦理。若審係刁民希陷害,担詞安控報復私罐,即按律治罪。其僅止户婚、田土細事, 即將原呈發還,聽其在地方官衙門告理,仍治以越訴之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究問曾否在本省各衙門呈告有案,令其出結。如未經控理, 將該犯解回本省,令督、撫等秉公審擬題報。其先經歷控,本省各衙門已據審結題咨到部, 復又來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將現控呈詞核對原案,所控情事與原案只小有不符,無關罪名 者,毋庸再為審理。即將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與達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關重大 者,或曾在本省歷控,尚未審結報部,虛實難以懸定者,將該犯交刑部暫行監禁,提取該省 案卷來京核對質訊,或交該省督撫審辦,或請欽派大臣前往臨時劑量,請旨查辦。如本省 未經呈告,稱已告者,照誣告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 朦朧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 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問結發落犯人,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為事,官吏、生監、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 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 却又朦朧赴别衙門告理,或未經督、撫審結,赴京奏訴希圖延宕,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 址别事,希圖拖累赴京奏訴,請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將奏告情詞及番出誕控緣由, 連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仍治以誣告之罪。若已經督、擦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 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如審断不公,再赴該管上司呈 明。若再有屈抑,方准來京呈訴。如未經在籍地方及該上司先行具控,或現在審辦未經 結案,還行來京控告者,交刑部明,先治以越訴之罪。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杖一百。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續纂 刑部除呈請贖罪留養、外省題咨到部及現審在部有案者,俱據呈辦理外,其餘一 切並無原案詞訟,均應於都察院、五城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及各旗營接收, 分别奏咨送部 審辦,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詞。至錢債但事、争控地並無罪名可擬各案,仍照例聽城坊 及地方有司自行審斷,毋庸概行送部。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罐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攀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 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人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此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聚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礙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州、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 入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翠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除人各 减一等。如有控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聚擎 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 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 首犯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 者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俱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遞封章挾制入奏,無論本人及 受雇代遞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係 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虛誕核其誣告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伽號一個月;徒罪,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 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柳罪、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原犯軍、遭,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 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絞監候,秋審應人幾决者, 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 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感衙門申訴,輒違例遞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 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 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柳罪、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原犯軍、遭,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 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絞監候,秋審應人幾决者, 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 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感衙門申訴,輒違例遞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 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 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詐偶 對制上書並以不實 續舞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罪、流, 照例加一等調發;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 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賦重者,准竊盜賊科斷。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集 . 9 一、已革兵丁挾嫌焉越赴京控告本管官,審係全虚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烟瘴充 軍。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之案,已據本省審結題咨到部,復又來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 對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增减無關罪名輕重,照例毋庸再為審理,將翻控之犯仍照原擬治 罪外,如案外添情節,核與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發交外省審辦。說明並無屈抑,翻控 之犯如後犯所之罪重於原犯者,無論已、未决配,悉照後犯罪名軍、流涎加一等調發。若 後犯輕於原犯之罪,即於原犯罪上加一等。如後犯並原犯罪名已至遭罪,無可復加,在配 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知情受雇來京呈遞,審係無干 打帮者,减罪一等。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凡遣、軍、流犯及徒罪未滿年限,並遞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安行控訴者,視其應 得誣告、翻控各本律例,與脫逃應行加等之罪相比,從其重者論,仍各照原例 再加一等。加 至遗罪,無可復加,原例重柳號三個月者,再加柳號三個月, 共用重號六個月。如另 犯應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断。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責,業已發落遮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遮籍管束之犯後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邏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透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遗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别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號三個 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 者論。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凡遣、軍以下人犯,除在配 人犯呈遞封章,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出配所潛逃呈遞封 章、控訴事件,並無屈抑者,照在配呈遞封章例遞加一等治罪。原例應發極邊足四千里者, 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遗罪人犯,無可復加,原例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者,加為號一年六 個月。如本案審有屈抑,原例應發近邊充軍者,改發邊遠充軍。原例應加本罪一等者,再 遮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秋審應緩决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為立决。犯至立 决,無可復加,仍照原例科断。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遞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抉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复加,應在遣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者,再加號三個月;應柳號一年 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柳號六個月。如本例有加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遞加 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 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遞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 從重論。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遭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原犯軍、世、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 情資;應入情實者, 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 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訴,違例摺,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 女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 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 重者,以枉法從軍論。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修改 1 2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遭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並將呈 詞封固投遞换制入奏者,原犯係應擬答、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 滿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仍照《名例》以極邊四千里為限;重罪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遺罪在 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情實;應人情實者,改為立决。 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 訴,稱違例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 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 其重者論。其受雇代观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賦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抉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礙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於 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入 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绎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减 一等。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 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倘經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與姦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麟者,文 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 入鼓廳安行擊鼓蔬告者,攀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 减一等。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件,意圖翻異,聚聚擊 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 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軍民人等赴京控訴事件,如有在 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擊獲,嚴追主使、教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犯 均照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 自刎、自縊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减一等。 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各犯, 分别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 各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原例 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呈遞封章抉制入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柳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 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 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修改 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呈遞封章制入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還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封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柳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 地方充軍。應援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如因呈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藏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柳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犯 並無罪名,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星封章例加一等。 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瘴充军;原 例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别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本例有 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柳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邏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透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原例 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加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在配用重加再行號三個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 再加一個月。倘有另犯 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呈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抉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避籍人犯脱逃,暨負罪进、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選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进烟瘴充軍;罪應極透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復加,應遗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柳號一年暨 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柳號六個月。如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 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 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 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幹名犯義罪應死者,仍 從重論。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换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遮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 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透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遗 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本罪已至遣、軍,無可復加,應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 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應加加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號六個月。如本例有加號 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 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 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懷敢呈遞封章抉制人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選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进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进、进速、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进烟瘴 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戚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加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還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還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透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 瘴充軍;原例極遗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遗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原例 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在配柳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在配用重再行號三個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遞一個月。嘿另犯應 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還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换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本罪已至遣、軍,無可復加,應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 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應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號六個月。如本例有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 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如 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律/lü 342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貼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紋。盤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毀。若不烧 毁,將文書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责。不坐。若 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能寫他人姓名詞帖, 人隱私,遞與緝事校尉陷人;或空紙用印,虚捏他人文書,買鋪兵遞送;並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 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康熙十四年十月内,奉上諭:“投、貼匿名揭帖,前經嚴禁甚明。近見兇惡之徒投、 貼匿名揭帖者,愈加猖熾。如果有神國家之事,不方明白具奏,况且設有通政使司 衙門,令 其上達。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妄行投、貼,大干法紀,理應從重 治罪,以懲兇惡之輩。嗣後,如有投、貼匿名揭帖事犯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着 即行處死。若旁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戶,俾得其所。着即通行,曉諭在 京官員,並八旗包衣、佐領、辛者庫、軍、民人等知悉。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布散首告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出首送揭之人,緝擎 移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拳送者,降四級調用。若接受具題審理者,將接受具題審理官革 職。若不肖之唆使惡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揭帖,亦照粘揭帖、布散 首告不係兩造對理之人之例治罪。其布散粘貼匿名揭帖之人,地方該管官不行嚴加察擎, >從旁發覺,將司坊官、專洲把總等俱各罰俸一年;監察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半年;步軍校等 各罰俸一年;步軍副尉罰俸半年;步軍統領、步軍總尉各罰俸三個月。該看守地方步軍, 號三個月,鞭一百;營兵及司坊衙役,加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拳送刑部,照例 治罪;不行绎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恶棍粘 貼揭,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擎,别有發覺者,將司官、專 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 分别議處;步軍營 兵及司坊衙役,並加加號三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投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檢。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毁。若不燒 毁。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 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能寫他人姓名詞帖,新人隱私陷 人,或空紙用印,虚捏他人文書,買鋪兵遞送,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 者,皆依此律紋。其或係泛常需晋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康熙十四年十月内,奉上諭:“投、貼匿名揭帖,前經嚴禁甚明,近見兇惡之徒投、 貼匿名揭帖者,愈加猖憾。如果有神國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况且設有通政使司衙門,令 其上達。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安行投、貼,大干法紀,理應從重 治罪,以懲兇惡之華。嗣後,如有投、貼匿名揭帖事犯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着 即行處死。若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戶,俾得其所。着即通行,曉論在 京官員,並八旗包衣、佐領、辛者庫、軍、民人等知悉。”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 :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 知而不首者,俱擺紋立决。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户。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爹送刑部,照例 治罪;不行罕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恶棍粘 貼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擊,别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 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别議處;步軍營 兵及司坊衙役,並加柳號三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寫匿名揭帖,傾陷平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 法,父母、妻子俱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 知而不首者,俱擬紋立决。旁人出首者,授以職;奴僕出首者,開戶。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擬紋 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戶。捏造 尋常謬妄言詞、無關國家事務者,依律紋候。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寫匿名揭帖,傾陷平人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 法,父母、妻子俱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起意捏寫匿名揭帖,傾陷平人者,擬紋立决;為從民 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為首,仍照例搬絞監候;為從旗人,發遣黑龍江等處 當差。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3 一、匿名揭告之案,須就所選書字跡辨認,嚴密網摹本犯,務獲按律懲辦。如本犯 未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羈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先行取保,侯拳獲本犯到案後, 再行傳提質對。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舞續 一、胥役匿名揭告本管官,如所告得實,仍照律擬絞監候。若係誣告,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誣告 續舞 一、胥役控告本管官,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干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係誣告,應於常人誣告加等律上, 再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誣告 例 偷參為從人犯,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加號兩個月,折責照 例發遣。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偷參為從人犯,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旗人仍銷除旗檔。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匿名揭告之案,須就所遞書詞字跡辨認,嚴密緝擎本犯,務須按律懲辦。如本犯 未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鍋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先行取保,侯擊獲本犯到案後, 再行傳提質對。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有拾獲匿名揭帖者,即將原帖銷毀,不准其奏。惟關係國家重大事務者,密行 奏聞,候旨密辦。

律/lü 343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原律 告狀不受理 2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枚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 捕,以致聚聚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 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若殺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 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職,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 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 各部院、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 宗公事未結絕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 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更與答四十;重 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 理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 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訟詞,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 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如所告公事合得赦罪,坐以杖罪;合得答罪,坐以答罪。死罪以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 > 徒、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止,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逆叛、盗贼、人命 及資賦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其一應户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不概不准受理。自八 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题參。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節之 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隱痛、裝飾,按其干犯,别其 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 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拋頭露面,甚至賣妻、獸子者,該管上司各官庇,概不參處, 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上司各官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告狀不受理 2 2 凡告謀反、叛逆, 官司不即 受理、 差人掩捕者, 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理、掩捕, 以致聚聚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官坐動。 監候。若告惡逆, 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 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 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並罪山杖八十。受 被告之財者,計賦,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 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 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 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 而本宗公事未結鄉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 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史典答四 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 絕,理不當稱訴冤枉者, 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 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訟詞,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 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援害。建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 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答罪,坐以给罪。凡罪以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 搬以徒、流。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 中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 及食臟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 其一應户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不概不准受理。自八 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該督、撫指名题參。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刪改 1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 命,及令賊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户、騎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户婚、 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 督、擦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 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督、撫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别其 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 業,牽連無辜小民,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霧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若上司不参,或 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答、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 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 上司指參,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還簿,將 一月内事件填註簿内,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册内註明,於每 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還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蒙混遗漏者,詳報督、 撫咨參,各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ershiyi nian zhi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責成該管道巡歷所至,即提該州、縣詞訟號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 某事於某日審結,造册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揭參。如有關係積贼、刀棍、荷盡及胥役弊匿 等情,即令巡道親提究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縱、 顛倒是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察參,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案内要犯、要證,如果患病沉重、勢難霸訊起解者,該管上司委正印官確驗,將所 患何病具結申報,方准展限。每案統計病限總不得逾三個月,如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 者,該督、撫委官確驗情形,酌量限期奏聞,請旨定奪,如有担報及扶同出結者,嚴參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州、縣詞訟,凡遇隆冬歲暮,俱隨時審理,不得照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 加察核,違者,照例揭參。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内, 准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現涉 争訟,清理稍遲必 致有妨農務者,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 切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督察,查核申報。如州、縣 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參處。該管道、府如不實力查報,該督、撫一 併嚴參議處。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 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通,親屬之遠近、親疏,許令鄉保查明呈報。該 州、縣官務即親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 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官匿不造 入,任意遷延不結,先提書吏責處,並將州、縣揭報督、撫分别嚴參。其事雖審結,所告断理 不公,該道核其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已屬公平,刁民誣控反告者, 亦即 量予究懲。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地方官於農忙停訟期内,遇有墳山、地土等項及自理案件,事關緊要,或證佐人 等現非務農,俱仍行勘断。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妻、妾謀死親夫,奴婢嚴、故殺家長 等案,俱情罪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紧輸訊明確,具詳上司審題,不得有 例限,致稽時日。其孕婦有犯,仍照新定例行。

律/lü 344 | tingsong huibi聽訟迴避

原律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姻婚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 素有縫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减。答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 罪論。

tingsong huibi聽訟迴避

原律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姻婚之家,若受業師,或著為上司,與本籍宮長有司,及 素有罐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减。答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 罪論。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聽訟迴避 續纂 在京巡城滿、漢御史承審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滿御史應行迴避者,會同他城滿御史辦理;漢御史應行迴避者, 會同他城漢御史辦理。如滿、漢御史均應迴避,將原案 移交他城辦理。

律/lü 345 | wugao誣告

凡誣告人答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失配、未选配。加所誕罪三等,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紋。若所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 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誕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着落犯人備 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紋,監候。除償費贼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 之人。至死罪,所經之人,已决者,依本、新。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職, 付養膀。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憤路 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脚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認之人,不管,反逐犯人者,亦抵所 誕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並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詐親屬,趣赖犯 人者,亦抵罪;犯人止反坐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僕路费、取職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 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費者,皆免罪。《名例律: 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 虚,或告一事輕為重者,除被趣之人感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實之罪。若已 論決,不問答,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答、杖收藏;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腹。 謂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等為所剩罪,折 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枝三十。收職者,謂如告一人二 事,一事該答五十是虚,一事該答三十是實,即於答五十上,准告實答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答二十,腰銀一 分四聲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枚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 告虛杖四十,贼銀二分九釐八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枚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校八十是實,即於杖一 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枚二十,職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 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枚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 戰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决,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職之限。按律首《收職国》,與此註算法不同, 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經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枚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職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虚,依 律不枉法職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紋,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 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答罪是虚,仍以一人答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 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换私彈事有不實者,罪 亦如告人答、杖、徒、流、死,全者坐之。若反坐及全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評不以實論。以 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枚 一百。若因已招伏,答、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安訴冤枉,施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所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安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 行有服親屬一人紋罪,奏請定奪。若輕為重,及雖全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 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遭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户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 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 詐騙財物,或報復私罐,名為窗訪者,事發問得宜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柳柳號兩個 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職滿數 者,准竊盜論。職至一百二十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安指宫禁親藩 為詞,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柳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誣告叛逆,被評之人已决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若被認之人未决者,振動監候。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聽,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仍照例擬紋。三人以上,以 故殺論,其在外旅店及途中病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狀之人止許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亦不許陸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敢牽連婦女,另具報詞,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 審官如聽斷之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 借端稽遲,違者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轉行脱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舉獲, 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飾,務須替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 告,州、縣官徵派,務須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有違禁,將非係公同陳 告之事,懷狹私罐,改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安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照 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