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667

第六部 | Xing lü刑律

門第二 | Zeidao zhong賊盜中

律/lü 280 | Dao tianye gumai盜田野穀麥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一、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巡查人等,户部按數給賞;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賣放者,計贼,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创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柳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别議處。如有自行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山海等關巡查人員,如有搜獲人參、珠子,該管官兵部議敘。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帶過關者,將該管官,照失察例議處;巡查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明知故縱者,該管官,革職;巡查人等,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受賄更放者,計赋,以枉法從重發落。其失察偷出邊關创參至一百名者,領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號一個月,鞭一百。該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數,分别議處。如有自行罕獲者,免議。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旗、民人等,偷创人參,至四十名以上,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窗家,俱擬絞監候。為從,係民人,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係旗人,銷去旗檔,同民人一體發遣;係旗下家奴,發駐防兵丁為奴,均於面上刺字。所獲牲畜等物,給拳獲之人充賞,參入官。擬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减一等。販參人犯,绎獲時查明參數,照財主、頭(自)[目]偷创人參例,减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创參人犯内有家奴,訊係伊主知情故縱者,將伊主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被獲治罪,逃回族、籍後,復逃往攀山者,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問擬。若係旗下家奴,即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將疏縱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凡鋒獲參賊犯,嚴審明確,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创採,及積年在外,逗遛已過三冬者,不論參數多寡,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管束。若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探,或隻身前往,得參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參者,杖一百,徒三年。代為運送米石者,亦如之。旗人有犯該軍、流者,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擬。犯該擬徒者,免其充配,折加柳號兩個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至折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创參已得、未得,俱銷去旗檔,問擬附近充軍,旗下家奴,俱發駐防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併。一、凡旗、民人等偷创人參,如有身充財主,雇人创採,及積年在外,逗逼已過三冬,人數未及四十名、參數未至五十兩者,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參至五十兩以上,為首之財主,及率領之頭目,並容留之窗家,俱擬絞監候。為從,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所獲牲畜等物,給付舉獲之人充营,參入官。擬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為從例發遣。其未得參者,各减一等。如並無財主,實係一時烏合,各出資本,及受雇偷採或隻身潛往,得參者,俱按其得參數目,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兩以上至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二十兩以上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兩遮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未得參者,各减一等。代為運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販,照私创人犯减一等罪。得參人犯,首、從照例刺字;未得參及私贩人犯,俱免刺字。创參案内有犯罪、流者,如係旗人,銷去旗檔,照民人一體問擺。犯該擬徒者,旗人免其充配,折柳號兩個月,責令各該管官嚴加管束。除八旗正身兵丁不准再食錢糧外,其餘壯丁各色人等,仍令各當本身差徭。若旗下家奴犯該軍、流者,發駐防兵丁為奴。徒罪,照例折柳。伊主知情故縱者,杖八十。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其潛匿禁山创參人犯,被獲治罪,逃回旗、籍後,復逃往禁山者,及旗人折之後如有再犯,不分创參已得、未得,銷去旗檔,與民人俱發附近充軍,旗下家奴發往駐防,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原例領票工人内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考,照创參已得例,不論參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仍於面上刺“竊盜”字,追賊給主。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修改。一、領票工人内,如有偷竊領票商人之參者,照创參已得例,按照得參數目,分别徒、流,仍於面上刺“寫盗”字,追賊給主。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擊獲图場内戰犯,如係偷採菜蔬及割草之人,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審係初次、二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犯至三次者,即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打牲、砍木未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未得畜、木,亦與已得者同擬外遣。若止偷竊野鵝,並無鳥槍器械者,即在拳獲地方,責懲完結。

條例/tiaoli 58

盛京围场内,有私人打槍、放狗驚散牲畜者,不論次數,係旗人,發遣各駐防省城當差;家奴發遺為奴。民人,發附近充軍。其私入採取蘑菇、砍伐木植者,擬以滿徒,分别旗、民辦理。起獲鳥槍,人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失察私人之該管員、升,查明遵界,照例參處。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凡潜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從,俱仗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賺數,初次,柳號三個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號三個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减已得一等。為從,亦各减一等。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擎之人。失察私入之該管員、升,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例。民間農田,除江河川澤及公共塘堰、溝渠,或非公共而向係通融灌溉者,不在例禁外,如有各自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渠堰等項,蓄水以備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款以下,答五十,每五敢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追捕殺傷者,各依擅殺傷罪人問擬。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潭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驗)「殺」定擬。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直隸承德府屬私人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罕獲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民間農田,如有於已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滞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序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濟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設定擬。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已經業主車入田封堵,而他人又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無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傷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潭築成渠堰,占為己業,或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及雖係己業尚未車入田者,俱不得濫引此例。有殺傷者,仍各分别謀、故鬥(驗)「殺」定擬。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築池塘,滿蓄之水無論業主已、未車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已田者,不問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千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以下答五十,每五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罪人拒捕科斷。如有被應捕之人殺傷者,各以擅殺罪人問擬。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演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地内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俱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各分别謀、故鬥設定擬。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不計職數,初次,柳號三個月;二次,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人,仍號三個月,鞭一百;犯至三次者,旗、民俱發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而未得,及盜砍木植未得者,各减已得一等。為從,亦各减一等。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給原擎之人。失察私人之該管員、升,查明邊界,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嘉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加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其刺字。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已得者,俱不計賺數,審係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三犯及三犯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减為首一等。均照例面刺“盗圍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盗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其銷除旗檔。图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避示,免其號,仍各按次數分别徒、遣辦理。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並令看守卡倫員輪值日,於所管地方周歷巡查,將有無賊犯入圍偷竊之處,按月出具切實甘結,報明該總管查核。如疏縱隐匿,别經發覺,審係受賄故縱者,員、兵丁均計賦,以在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將該圍場員結報之處,據資彙摺具奏。倘奏報不實,交部議處。若止偷竊野羁,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如罪應徒、遣者,由該總管解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舉獲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直隸承德府屬,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就近交承德府,限五日會審明確。如罪應徒、遣者,由該府徑交在京刑部審擬發配,仍於年終彙奏其罪。應柳號者,專咨報部,即在犯事地方發落,毋庸解部,仍於年終,將蜂獲柳號人犯數目彙册,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人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木植至五百以上者,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图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輸至一百齡,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為從,各减一等。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刺,銷除旗檔。图場看守之满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號,仍各按數、隻數分别辦理。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遞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宫,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質給原琴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員升、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賦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業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若止偷竊野鵝,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私入圍場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無論、杖、徒、流、發遣,均在犯事地方審擬、發落、起解,毋庸解部轉發,仍專咨報部。其罪應徒、流、發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罪止柳號人犯,年終彙册,咨部存案。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盛京各城守尉邊門及卡倫官兵,在邊外擎獲偷砍、私運木植人犯,其車馬、器械均實給原擎之人。如僅止擎獲車馬等物,而藉稱人犯逃逸者,除審明有無受賄、故縱按例治罪外,仍將所獲物件入官。若鋒獲人犯並無器物者,該將軍酌量賞給。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發黑龍江等處給官員、兵丁為奴。為從,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在口外出錢雇人创挖黄芪,首犯,除有拒捕奪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奪犯歐差各本律、本例分别定擬外,如所雇人數未至十名者,照建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柳號兩個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以次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受雇[挖]黄芪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籍管束。如係割草民人,不得安擎滋事。該處国積黄芪首犯,數至十以上,亦照建制律,杖一百。五十以上者,加柳號兩個月。百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勒加一等,以次遮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亦各减一等。黄芪入官。至無業貧民零星挖有黄芪,進口售賣,每次人數不得過十名,每人攜帶不得過十輸,違者,以私販論。仍責成守口員役及各口關隘官升實力稽查,倘有萌縱情弊查出,按例究辦。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發黑龍江等處給官員、兵丁為奴。為從,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柳號三個月,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入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加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均免刺字。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射,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杖一百、徒三年。如木植至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俱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俱發為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團場”字樣。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齡,偷打牲畜一隻至五隻,俱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木植至一百齡以上,牲畜至五隻以上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發遣河南、山東。木植至八百以上,牲畜至二十隻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木植至一千以上,牲畜至三十隻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辱充當苦差。為從,各减一等。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盜砍木植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免刺。旗人,免刺,銷除旗檔。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柳號,仍各按數、雙數分别辦理。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團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質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人,審員弃、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職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弃,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若止偷竊野羯,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图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號三個月發落。偷竊野羯並無為槍器械者,杖八十。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杖一百,徒三年;百以上,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五百以上,一百,流三千里;八百齡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一千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柳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免其柳號,仍各按數、雙數分别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輸至一百勒,號兩個月,鞭一百;一百以上,柳號三個月,鞭一百;至五百以上,發遣河南、山東;八百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一千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一等。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圍場”字樣。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偷竊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均面刺“私入圍場”字樣。其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遞減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係员、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賦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最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場例,一體分别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人木蘭等處圍場,偷採菜蔬、蘑菇及割草或砍取柴枝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發落。偷竊野鸡並無鳥槍器械者,杖八十。若盜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杖一百,徒三年;百以上,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五百以上,一百,流三千里;八百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一千以上,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其偷打牲畜,不計職數,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為首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圍場看守之滿洲、蒙古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營,號兩個月。綠營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營,免其柳號,仍各按數、次數分别辦理。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數十至一百,柳號兩個月,鞭一百;一百以上,柳號三個月,鞭一百;至五百以上,發遣河南、山東;八百帕以上,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一千以上,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驟充當苦差。其偷牲打畜,不計賺數,初犯,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為從,各减一等。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圍場”字樣。如打槍、放狗僅止驚散牲畜,及偷竊未得之犯,各减已得一等,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遮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暨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聲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人,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均計職以枉法從重論。未受賄者,員升,交部嚴議;兵丁,杖一百,革退。若止係失於覺察,員,交部議處;兵丁,初犯答四十,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六十,並免革役。每月責令看守員升,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於每年五月,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其潛入南苑,竊取草束等物,及打牲、砍木人犯,俱照圍場例,一體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羯等項者,初犯,號一個月;再犯,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校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容,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竊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于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及偷竊、挖窑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罪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人團場,盗砍木植,偷打牲畜,亦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柳;應免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交驟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入圍場”字樣。其號兩個月、三個月者,减等遮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减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人官,牲畜、器物賞給原辈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番係員升、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賦重者,計贼,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員升,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責,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圍場處所,鋒獲偷伐木植人犯,審明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伐木屬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越度過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附近場處所,攀獲偷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審實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窑者,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竊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竭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為從及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折銀一分二營五毫,俱計贼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加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柳號三個月,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盗掘金、銀、銅、錫、水銀等礦砂,每金砂一,折銀二錢五分;銀砂一輪,折銀五分;銅、錫、水銀等砂一,折銀一分二螯五毫,俱計職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持杖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不論人數、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俱發邊遠充軍。若殺人及刃傷、折傷,為首者,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為從,並减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論砂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發近邊充軍;為從,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若不曾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首,初犯,柳號三個月,照竊盜罪發落,再犯,亦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止照竊盜罪發落。非山洞捉獲,正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扳指,違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挖金、銀礦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號三個月,係民人,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军,以足四千里為限;係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柳號三個月,調發聯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绎者,交部議處。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私人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鵝等項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加號兩個月;三犯,加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容,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三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竊木植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及偷竊、挖窑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罪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盗砍木植,偷打牲畜,亦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應充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交驛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图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改為二十日。失察私入圍場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蘭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俱交部分别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宮,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戚重者,計戚,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員弃,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實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總管每年於五月内,據實彙摺具奏,尚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修改。一、私入木蘭等處圍場及南苑,偷竊菜蔬、柴草、野鵝等項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落。若盜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创挖鹿窑,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雖係初犯而偷盗木植數至五百以上,牲畜至十隻以上,或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三犯,發新疆等處種地。為從及偷病未得者,各减一等。販賣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銷除旗檔,照民人一律辦理。圍場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遊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爾及扎薩克旗下蒙古,私入圍場偷竊,亦己照此例一律問擬。蒙古人犯應擬徒罪者,照例折加;應充軍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應援遭者,發遣雲貴、兩廣,俱交驛充當苦差。以上各項人犯,無論初犯、再犯、三犯,均面刺“盗困場”字樣;偷盗未得之犯,均面刺“私人圍場”字樣。其柳號三個月、兩個月者,减等递减一個月;柳號一個月者,改為二十日。失察私人圍場等處偷竊之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並察哈爾佐領捕盗官及蒙古扎薩克等,交部分議處及折罰牲畜。起獲鳥槍入官,牲畜、器物賞給原擎之人。有連獲大起者,交該管官記功獎勵,一面仍向獲犯研訊,由何處卡隘偷入,審員、兵丁受賄故縱者,與犯同罪;職重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止失於覺察,具弃,交部議處;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責革伍。每月責令看卡員將有無賊犯偷入圍場之處,出結具報。該管官每年於五月内,據資彙摺具奏,倘該員弁所報不實,交部議處。熱河都統亦於每年六月間,據實具奏,如查明該總管所奏不實,即行參辦。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原例。一、盛京威速堡南至鳳凰城海外山谷附近場處所,擎獲倫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賽質果係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容,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竊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募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校一百。為從及偷寫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竊金、銀礦,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柳號三個月,係民人,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以足四千里為限;係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係蒙古人,柳號三個月,調發聯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擊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盛京威遠堡南至鳳凰城邊外山谷附近圍場處所,獲偷伐木植、偷打鹿隻人犯,審實果你身為財主雇情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財主,一時會合,各出本錢,並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隻,越度邊關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販賣並偷竊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如係创挖鹿容,首、從各於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寫木植牲畜”字樣,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邊偷竊柴草、野募等項,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三犯,柳號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為從及偷病未得者,各减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並遮回原籍,嚴加管束。慷於籍後,復行出逃偷竊者,即在犯事地方柳號兩個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加。其因偷竊未得遮籍管束,復有越邊偷竊者,仍照初犯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遮籍嚴加管束。淘挖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從重定擬。若罪名較輕,即照此一體辦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一、在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偷挖金、銀礦砂,無論人數、砂數多寡,為首,俱柳號三個月,係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蒙古人,發四省驛站當差。為從,係民人,柳號三個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蒙古人,號三個月,調發鄰盟嚴加管束。如被獲時有拒捕殺傷人者,仍照盗掘礦砂本例分别科斷。其得錢招留之蒙古地主,與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嚴绎者,交部議處。

律/lü 281 | Qinshu xiang dao親屬相盗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律。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盗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腿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斷。為從,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長犯卑幼,亦從强盗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減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寫、(签)[强]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同益,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減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兼首、從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自依竊盜臨時殺後人,斬。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依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長財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為從,又减一等。被盗之家親屬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列汇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盗己家財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强盗。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奏請定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刑律。賊盜。原律。親屬相盗。凡各居本宗、外姻親屬相盗兼後尊長、卑幼二款財物者,期親,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腿麻,减二等;無服之親,减一等。並免刺。若盜有首、從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滅科斷。為從,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長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財、不得財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殺傷者,總承上嘉、强二項,各以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者論。若同居卑幼將引若將引各居親屬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為從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從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財、不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殺傷罪權之。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長財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為從,又减一等。被盗之家親廣告發,並論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隱之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强劫己家財物,依各居親屬行强盗。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動,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贼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婢計賦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不准援故。三百兩以上者,照監守自盗撮動監候,亦不准援免。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盜律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删改。一、凡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者,照竊盜律計贼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途家長財物者,將起意之奴僕計藏邏加竊盜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仍照律擬絞監候。被勾引之外人,仍照竊盜律分别定擬。雇工人盗家長財物,亦照竊盜計職治罪。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親屬相盜,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無服之親定擬外,其外烟尊長親屬相盜,惟律圖内載明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濫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奴僕、雇工人强劫家長財物,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長財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擬。其有殺傷家長者,仍依律從重論。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各居親屬相盜財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無周恤,致被卑幼寫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律分别减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或託管山產,經理財物,卑幼不安本分,肆竊肥己,胎累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親屬,各照减等本律遮加一等治罪;係無服之親,即以凡人竊盜計職科斷。至滿貫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侯緩决三次後,遇有恩旨,再行减發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各居親屬相盜財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無周恤,致被卑幼竊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律分别减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恤,或託管山產,經理財物,卑幼不安本分,肆寫肥已,累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親屬,各照减等本律磁加一等治罪;係無服之親,即以凡人竊盜計贼科斷。至滿貫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侯緩决三次後,遇有恩旨,再行减發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一、各居無服親屬,除平日膜視,並無周,致相盜財物者照律减等辦理外,若素有周恤,或託管田產,經理財物,不安本分,肆霸肥己,胎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竊盜計臟科斷,仍照律免刺。至滿貫者,尊長,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擬絞監候,緩决一次後照例减發。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 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均以凡論外,如尊長强、竊盜卑幼財物,及卑幼竊盜尊長財物,致有殺傷者,尊長犯卑幼,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犯尊長,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之罪,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均以凡論外,如尊長强、竊盜卑幼財物,及卑幼竊盜尊長財物,致有殺傷者,尊長犯卑幼,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犯尊長,以凡盗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之罪,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强、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驗並親屬相瓷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被尊長、卑幼搶、竊財物致有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專長强、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歐並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被尊長、卑幼搶、騙財物致有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驗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一、親屬相盜殺傷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長放火、强劫、圖姦、謀殺卑幼,不論有無服制各以凡論外,如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强、竊盜,搶奪卑幼財物、殺傷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殺傷卑幼及同姓親屬相毆並親屬相盗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尊長者,以凡盜殺傷之罪與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若期服以下至無服尊長搶、竊盜及搶奪卑幼財物,並卑幼竊盜及搶奪尊長財物,殺傷並無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無名分雇工人之類,亦各就親屬殺傷及凡鬥殺傷並親屬相盜各本律相比,從其重者論。其因搶、幕親屬財物,被尊長、卑幼及並無尊卑名分之人殺傷者,亦各依服制殺傷及同姓親屬相歐並凡鬥殺傷各本律問擬,均不得照凡人擅殺傷科斷。

門第三 | Zeidao xia賊盜下

律/lü 282 | konghe qucai恐嚇取財

原律。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購,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 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贓准幕盗加 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盗律,减科罪。期親亦减凡人恐嚇五等,須於嘉益加一等上 减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者,依换勢求索强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知人犯罪不虚而恐嚇取財者,合計贼,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喊捉擊、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職為由,沿房搜撿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依强姦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康熙二十年九月内奉上諭:“三旗包衣、佐領所管,有兇惡光棍並好鬥惡徒,已經嚴察發往烏喇。又各該佐領、包衣人,或稱其人原小有過惡,今已改作好人,有保呈者,記檔後如犯事,一併重處。其八旗内望無兇惡光棍、好鬥惡徒,傳與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著議應否照此此例遵行之處。欽此。”議政王、貝勒、大臣等議覆:“兇惡光棍、好鬥惡徒,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可謂惡極。八旗内豈無此等之人,應行展察,亦發往寧古塔、烏喇懲惡戒後。請該部即照此例速行”等因。具題,奉旨:“著交兵部通行八旗。令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各旗佐領内自官員以下,有免惡光棍、好鬥惡徒,嚴察送部,着部奏聞。”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一、凡八旗内有免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凡恶棍設法索内在任、外來京官員財物,或各處張貼、揭貼詐財,或告理各衙門嚇詐官民財物,或勒寫借約取財,並因官民鬥毆糾眾用繩繁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爹去處害,勒寫文約,或嚇詐財物,不遂其意竟行打死,此等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將光棍之家主、父兄,係旗下,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交與該部議處。其光棍如有家主、父兄出首送部者,光棍仍照例治罪外,家主、父兄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各處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種種、購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繁頸,謊言欠債,不容分辯,蜂擁凌虐,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竟行毆斃,此等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一、凡旗下民人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柳时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柳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柳號兩個月,妻發邊外為民。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職,柳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恐嚇取財。一、凡恐嚇取人財者,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以一主為重併購,分首、從。其未得財者,亦准竊盜不得財罪上加等。免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計職准幕盗加一等。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盗律,减科罪。期親亦减凡人恐嚇五等,須於嘉益加一等上减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监臨恐嚇所部取財者,准枉法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計職,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八旗内有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開發遣。

條例/tiaoli 13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赛類,謊言欠債、通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竞行駛斃,此等資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惡棍設法索菲官民,或張貼、揭貼,或告各衙門,或勒寫借約、嚇詐取財,或因鬥毆糾眾繫頸,謊言欠債、逼寫文券,或因詐財不遂、竞行毆斃,此等情罪重大,實在光棍事發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俱絞監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决;為從,俱絞候。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平人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刪改。一、監臨恐嚇所部取財,准枉法論。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以枉法論。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八旗内有恶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該都統等嚴察送部,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凡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開發遣。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凌,或強姦婦女,或搶劫財物,以及詐不遂、聚聚歐、殺死人命等案,將所犯查照定例,如原係斬决、决之犯,審實具題,侯命下之日,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其例應斬候、紋候者,審係藉差欺凌等項,實在情重,應將監候改為立决,亦於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尋常案件,雖係民苗交涉,審無前項情節,仍照定例擬罪,至秋審時有情實勾决之犯,亦於原犯苗地正法,仍將該犯從重治罪、正法情由張告示,通行曉諭。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動番費者,仍援照引惹邊雙例治罪。若止於失察,交部議處。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內外大小衙門盡役恐嚇、索評貧民者,計賦,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職,並减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菲貧民致令賣男警女、藏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竊,及寄買賊贓、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威為由沿房挖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為强盗,而有前項拷打等情節者,俱發極邊、烟瘴充軍。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俱號三個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其有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並斬立決。附和者,各號兩個月,發邊遠充軍。該管土官雖不知情,亦按起數交該部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革職,號三個月,俱不准折贖。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凡將良民誣指為盗,及寄買戚戚、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威為由沿房挖捻、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誣指為强盗,而有前項考評等情節者,俱發極邊、烟瘴充軍。趣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强姦論。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誣告。原例。一、誣告良民為强盗者,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竊,稱係寄買賊贓,將良民捉擎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職為由沿房挖捻、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指良民為强盗,亦發邊遠充軍。其有前項考評等情,俱發極速、烟瘴充軍。指送官,依誣告論。淫辱婦女,以強姦論。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起除刺字。續纂。臺灣無籍遊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凡兇惡光棍、好鬥之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者,發往寧古塔、烏喇地方,分别當差為奴。其官員有犯,該部奏聞發遣。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實跡,偶然换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威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撰,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斬决;為從者,俱絞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不分曾否得財,為首者,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發遣;為從者,俱减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习徒無端肇響,平空,欺壓鄉感,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番時分别情節輕重,人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賽者,不得滥引此例。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資跡,偶然抉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藏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平日並無兇惡資跡,偶然抉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藏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相徒生事援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的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枚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党,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若正身旗人及旗下家奴有犯,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當差為奴。民人有犯,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况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惡實跡,偶然許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賦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係正身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民人,發極透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况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兇惡實跡,偶然並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威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非理凌虐,及被捉者情急自盡,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擬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凡圖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退,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根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减一等。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係正身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旗下家奴,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民人,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況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實跡,偶然,及屢次藉端索借,赋數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凡兇惡棍徒屢次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人所共知,確有實據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實在情況勢惡者,亦照例擬發。如並無兇惡實跡,偶然换逞兇,及屢次藉端索借,喊救無多,尚非實在兇惡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非理陵虐,及被捉者情急自盡,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擺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凡圖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淫念,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減一等。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璃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轉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提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嚴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經帮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附例,振動監候。若無陵虐重情,止國獲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援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淫念,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纂。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眾嚇許商民,雖一時、一事,實係情勢惡者,不計職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亦照棍徒援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聚,僅憑口說,藉端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有另犯搶劫勒職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罪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審係被誘隨行犯止柳枝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凡臺灣無籍遊民擴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罪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援害例,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仍的其情罪較重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賽係被誘隨行犯止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纂。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州,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热評選免,罪山杖者,鋒獲到案,各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悔改,再鬆一年。倘始終佔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定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杖者,於賣後鎖緊鐵桿一枝。如聞择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倘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流、徒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料。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不知俊改,再繫一年。倘始終枯惡,即照根徒援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繁帶鐵桿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集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湖北省襄陽府屬匪徒搶竊、評等案,除情重贼多,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繫帶鐵桿五年。罪止擬杖者,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犯徒罪者,仍繫帶鐵桿五年;復犯杖、柳者,仍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倘另有許行党、恶不法重情,即照棍徒屢次生事擾害例,從重嚴懲。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懲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安徽省鋒獲水烟箱主匪徒,除審有搶劫、殺傷、強姦、拐賣等情各照本律、例從重定擬外,其但經攜帶烟童,或與雞姦,或縱令賣姦,或遇事挺身架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賣烟夥黨審係一時被脅,免其治罪。若自甘下暖,助勢濟惡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歲,仍依律收腹。地方官自行訪獲究辦,免議。倘被告發,或經上司訪聞節攀始行破案者,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臨逼上盗應依强盗律斬決,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擴捉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非金刀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經帮毆成傷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俱照苗人草捉人横加例,振動監候。若無凌虐重情,止國獲利關禁勒贖者,均照兇惡棍徒生事擾害例,擬軍。為從,各减一等。其因細故逞慾,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於棍徒軍罪上,分别首、從,遞减一等。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脅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嚴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时例,擬斬監候。為從,帮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淫念,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服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追究,罪止杖、者,舉獲到案,各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悔改,再繫一年。倘始終估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援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及陕西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换許逞兇,罪止柳、杖者,攀獲到案,各於柳、杖後鎖緊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繁一年。倘始終怕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援害例,分别嚴辦。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湖北省襄陽府屬匪徒搶竊、評等案,除情重戚多,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鬆帶鐵桿五年。罪止擬枚者,繁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犯徒罪者,仍繫帶鐵桿五年;復犯杖、柳者,仍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倘另有許行党、終[惡]不法重情,即照根徒屢次生事擾害例,從重嚴懲。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隊混,安及無辜,從嚴參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按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修改。湖南、湖北兩省、竊及興販私鹽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擬外,如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繁帶鐵桿五年。竊盜賊至十兩以上罪應擬杖者,繫帶鐵桿三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如釋放後復行犯案,遮加繫帶鐵二年;三犯,按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仍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參辦。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續纂。一、陝西省所屬匪徒,如結夥三人以上許逞兇,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議請“嗣後,陝省刀匪挾許逞兇,如有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實犯死罪外,不分首、從,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聚聚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問首、從,俱發極邊、烟瘴充軍。其有因詐不遂,竟行毆斃,或被人控告,網聚報復,因而殺死人命者,為首之犯,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其尋常鬥毆,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等因。具奏,奉旨:“允准。”遵行在案。誰纂輯專條,以资引用。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纂修。刑律。賊盜。恐嚇取財。原例。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穎州、鳳陽、泗州三府、州,並陝西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許逞兇,罪加、杖者,绎獲到官,各於柳、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燈改,再繁一年。倘始終怕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陕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换許逞兇,罪止柳、杖者,擎獲到官,各於加、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繫一年。倘始終帖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免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廣東、福建兩省民人捉人勒贖,除用强捕捉、逼上盗應依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制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捉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摘捉後謀、故毆殺者,為首,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歐,如刃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得擬絞監候。傷非金刀又非折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陵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勒贖柳时例,擬監候。為從,帮同陵虐,及雖無陵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逞兇,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復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一、捉人勒贖之案,除用强捕捉、臨逼上盗應照强盗律動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應依威力導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擬紋外,如有將被之人拒傷身死,或於捕捉後謀、故毆殺者,首犯,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係拒殺、毆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得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未經帮毆成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將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雖無陵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盡者,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柳时例,擬動監候。為從,帮同凌虐,及雖無凌虐而助勢逼勒致令自盡者,俱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僅止聽從捕捉關禁勒贖,尚無助勢逼勒情事,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至審無陵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為首,亦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之犯,俱發極遵足四千里充軍。其因細故是,並非圖利勒贖,止於關禁數日,造服禮後即行放回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如有聚眾拒殺兵役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嚴,如刀傷及手足、他物至折傷以上者,俱擬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勒贖本罪已至斬决者,加擬泉示。已至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若並未聚聚拒捕,及傷非金刃折傷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無可復加者,到配後加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凡]徒無端擎釁,平空許,欺壓鄉愚,致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别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斩监候,秋審時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其事出有因,並非無端肇景,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刁徒無端擎釁,平空許,欺壓鄉愚,致被訴之人因而自盡者,擬絞監候,秋審時分别情節輕重,入於情實、緩决。拷打致死者,擬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為從,各减一等。若徒嚇追命之案,如說明死者實係姦盜等案,及一切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致被藉端詳,雖非犯干己事情,究厨事出有因,為首之犯,應於紋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免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無罪可科,或雖曾有過犯,而免犯另担别項虚情詐者,均屬無端肇景,仍照例分别首、從,問擬紋候、滿流,不得率予量减。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纂。一、盛京地方如有外來棍徒勾結旗民,或投訴宗室、覺羅,聚至三人以上,横河爛梗,許索援累,肆行搶奪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無論職數、次數,不分首、從,俱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面刺“烟瘴改發”四字。如並未聚聚,及雖經聚聚,但在河溝道口藉搭橋為名把持地方,向過往車輛任意就索,並無横河爛梗,肆行搶奪重情者,為首,亦照根徒擾害例擬軍:為從各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銷除本身旗檔,照民人一體辦理。知情護庇主使之宗室、覺羅,實發黑龍江嚴加管束。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州三府、州所屬匪徒,如有拜會、搶劫評等案,除實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道為奴,罪無可加,均各照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令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至廣東省匪徒,偷入廣西省勾結土匪,有犯拜會搶劫說許等案,罪在軍、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辦理。侯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集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訊索,得財,不論職數多寡,首犯,擬绞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遣;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就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聚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捻、幅,就索强當,或向原罕兵役尋賽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倘數年後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同行,或本罪已至决,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各省匪徒擄人勒贖之案,如有將婦女捉回關禁勒贖者,即以搶奪婦女及擴人勒贖各本例相比,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捕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職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單、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柳、杖者,於柳責後鎖繁鐵桿一枝。如聞擊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儘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流、徒罪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桿。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不知梭改,再繁一年。愫始終佔惡,即照相徒擾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狗縱,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繫帶鐵桿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彙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市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訊索,得財,不論職數多寡,首犯,擬紋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擬造;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上)[下]及十人以上,就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訊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眾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抢、幅,就索强當,或向原蜂兵役尋賽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儒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修改。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頂大五、小五等名號,除犯該死罪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外,其犯該軍、流、徒罪者,無論為首、為從,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者,於責後鎖繁鐵桿一枝。如聞鋒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懷减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軍、流、徒罪分别發配、安置。僅止杖責者,仍繫帶鐵料。若平日並無犯法實跡,而係横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鎖繁鐵桿,俱定限一年釋放。至滇省匪徒如僅止偶然逞兇,罪止、杖,並雖無犯法實跡,而平日佩帶究器、刀械,遊歷城鄉之犯,亦繫帶鐵桿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繁桿限满開釋,分别責,交保管束。如不知梭改,再繫一年。愫始終估惡,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别嚴辦。鄉保等挾嫌誣指,或兵役受賄鍵,一體加等治罪。該州、縣每辦一案,報明桌司、督撫,按季彙册報部。限滿開釋時,亦報部查核。其審無前項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一、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眾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鎮、集場人烟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户,强當就索,得財,不論藏數多寡,首犯,擬紋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聚四十人以上)[下]及十人以上,索强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不行,但經夥犯訊索强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聚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遭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入挖、入幅,就索强當,或向原擊兵役尋擊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儘數年後此風稍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省兇惡棍徒,及打單嚇詐各犯,除罪應軍、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擬外,餘棍徒為從,或量减及打單為從一次,罪應擬徒之犯,應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鎖帶鐵桿、石橄五年,限滿開釋,分别杖責。其根徒為從,或量减之犯,懷開釋後復犯,罪止擬徒者,即於鎖帶鐵桿、石墩年限上,遞加二年。若打單嚇許為從二次之犯,即按例從重問擬。該州、縣每辦一案,即錄敘全案供招,報明督撫、桌司,按季彙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問擬軍、流以上者,仍專案分别題咨。均於限滿開釋時,報部查核。若該州、縣任聽書役舞弊朦混,安及無辜,從嚴參究。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恐嚇取財。原例。一、廣東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遵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捉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携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遗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沿海地方,如有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聚嚇詐商民,雖一時、一事,實係情勢惡者,不計職數,為首,照兇惡棍徒生事行免無故擾害良人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一次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至二次及二次以上者,亦照棍徒援害例,擬軍。俱面刺“打單匪犯”四字。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眾,僅憑口說,藉端索,尚無兇惡情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另有犯搶劫勒贖者,仍各照本律、本例,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忻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安徽、陕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逞兇,罪止、杖者,擎獲到案,各於柳、杜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者釋放。若不梭改,再繁一年。倘始終帖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擾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修改。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被捉數在三人以上,及捕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時並發者,除被脅同行,或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被捉僅止一二人,及提人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辦理。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一、廣東、廣西二省捕捉匪犯,如有將十五歲以下幼童捉回勒贖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斬決,無可復加外,其餘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罪應遣軍者,加擬絞監候;罪應擬徒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聚三人以上,帶有為槍、刀械,無論有、無特强掳掠,但得財者,照强盗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加以泉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有鳥槍、刀械,亦未特强擴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藏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亦俱發新疆給官兵器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眾打單嚇詐,即分别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掠,是否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聚,僅憑口說藉端索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减一等。至遭軍人犯脱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擎兵役尋「報復,除資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江蘇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寧、陳州、光州三府、州,並安徽、陕西二省所屬匪徒,如有佩帶兇器、刀械,並追究,罪止、杖者,擊獲到案,各於柳、杖後鎖繁鐵桿一枝一年,改悔釋放。若不悛改,再繁一年。如敢帶桿滋擾,或毁桿潛逃,持以逞兇拒捕,罪應擬徒者,鎖繁巨石五年。應擬枚者,鎖緊巨石三年。限滿果能悔罪自新,或有親族、鄉鄰甘結保領,地方官查實,隨時開釋,詳報。倘始終佔惡,按其情節,照棍徒屢次行兇援害例,分别嚴辦。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續纂。一、廣東、廣西二省捉人勒贖之案,如審無凌虐重情,止圖獲利,關禁勒贖,除戚未逾貫,首犯仍照例擬遣外,其勒贖得威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上,首犯,照搶奪滿貫例,擬絞監候;從犯,仍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擎獲綽號棍徒,如係屢次行兇滋事,即照棍徒擾害例,發極透足四千里安置。凡係一時、一事,確有兇惡實跡,亦照例擬發。若非屢次行兇,滋事援害,於軍罪上量减科斷。倘並無滋事實跡,只有綽號,酌量科以不應重律,杖八十,加柳號一個月。此等綽號徒根,正准地方官訪轻,不許告。有告者,均不准理。

律/lü 283 | zhaqi guansi qucai詐欺官私取財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贼,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 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盗律,遞减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 人,取所盛守之物者,係官物,以監守自盗論。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認及職、局騙、拐 帶人財物者,亦計職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誕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詐騙者,免其柳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指稱内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贼,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柳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誰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Qiang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詐欺官私取財。凡用計詐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詐欺之贼,准竊盜論,免刺。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詐欺者,亦依親屬相盗律,遞减科罪。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取所監守之物者,係宫物,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認及匯賺、局騙、招帶人財物者,亦計贼准竊盜論,係親屬,亦論服遞減。免刺。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菲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騙者,免其號,亦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贼,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號兩個月發遣。如親屬指官誰騙,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不可引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學臣考試,有積慣隨棚(伐)[代]筆之槍手,察出審資,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 軍。其雇情槍手之人同。或有包攬之人,並與槍手同罪。其知情保結之虞生,照知情不首 例,杖一百。禽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應重律治罪。倘有别情,從重科,有赋計賦,以杜 法從重論。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Qiang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凡誕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除羅騙已成照例治罪外,其誕騙未成,財未接(為)受』,罪應滿徒者,加柳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柳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柳號。

Qiang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漕糧起運,頭帮軍伍將已裁陋規復行派斂,私自焚收,或於定數之外多行勒(素)「索」者令各帮軍丁,於經管衙門呈控,將勒索之頭伍計赋,分别首、從定擬。犯該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稱衙門打點使用名色騙財物例,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加號兩個月。其官弃兵役受賄,責令該管上司參革究審,計贼,以枉法論。軍丁挾嫌捏控,照誣告律治罪。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生童考試,如有積慣、棍徒稱給與字眼記認,誰騙財物者,不論有無立約封銀,及口許虚赋,俱照撞騙已成例,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被騙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僅用虛詞誕騙,事屬未成,罪止杖責者,仍照定例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其柳號。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凡詐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誕騙已成,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逸營幹,致被誰騙者,免其加號,亦照前發遣。若縣未成,財未接受,畢應滿徒者,加枷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柳號。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代情槍手以已成、未成為断,如場外經提調訪擊,或被生童桌首者,為未成。如已頂名入場,無論當時被發、事後發覺,俱為已成。未成者,除審係積慣隨棚,仍照定例問擬外,若僅立有文約,而職未入手,槍手與本童俱照“誕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者,加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無立約,及口許虚喊,俱照詐騙已成例,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雇情之生童,與同罪。若生童實係被人撞騙,威止口許,情罪稍輕者,照騙未成、財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羅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如誕騙已成,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党營幹,致被誰騙者,免其柳號,亦照前發遣。若誕騙未成,財未接受,罪應滿徒者,加柳號兩個月。但經口許,罪止杖責者,加號一個月,分别發落。被騙者,仍照律、例治罪,免其柳號。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買官、買缺,或稱規避處分,及買求中式等項,延騙聽選並應議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如誕騙已成,财已入手,無論職數多寡,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柳號三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營幹,致被詐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若誕騙未成,議有定數,財未接受,應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柳號兩個月;被騙者,杖一百,免其柳號。但經口許,並未議有定數,應杖一百,加柳號一個月;被騙者,杖八十,免其柳號。若甫被誕騙,即行首送者,誰騙之人,照恐嚇未得財律,准竊盜論,加一等治罪;被騙者,免議。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一、京城錢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該地方官存案。如有將兑换現銀、票存該鋪錢文侵蝕,並因有人寄存銀兩,或託故借人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將鋪户拘擎押追,勒限兩個月,能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者,免罪釋放。若逾限不完,送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該鋪未還侵蝕、藏匿銀錢,照騙財物律,計贼,准竊盜論。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加一等,發附近充軍,所欠錢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為開發,一面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出償還。若五家同時關閉者,一併拘攣,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還票存錢文,於本犯家屬名下嚴追給主。如甫經送部,能將票存錢文續行開發全完,或赋經互保之四家代還,到配後將錢還給四家者,俱准免罪釋放。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報案,不行嚴擎,致令遠颺者,嚴參,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人等,及在官人役,審實,即照根徒生事行党例擬罪。仍將並不查擊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其有存錢之家,藉取錢之名,端毁該鋼門窗,搶取什物者,即照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查明,該民人是否實在殷實,取具切貨保結,詳報順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倘日後該鋪有關閉逃跑者,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議處。如有不經兩縣申轉,私行開設者,一經該協副尉等擎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律治罪,並將鋪本一併入官。倘該協副尉不能先事查擎,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咨送兵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内地商民與(多)[外]夷交易買賣,如有負欠潛逃,誰騙財物者,計職,犯該徒罪以上,柳號三個月,發附近充軍;村罪以下,柳號兩個月,杖一百,徒三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一、京城錢鋪,無論新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該地方官存案。如有將兑换現銀、票存該鋪錢文侵蝕,並因有人寄存銀兩兩,或託故借人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將鋪户拘聲押追,勒限兩個月,能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者,免罪釋放。若逾限不完,送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該鋪未還侵蝕、藏匿銀錢,照騙財物律,計贼,准竊盜論。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加一等,發附近充軍。所欠錢文,先令互保之四家代為開發,一面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出償還。若 五家同時關閉者,一併拘攣,照前分别押追治罪。未還票存錢文,於本犯家屬名下嚴追給 領。如甫經送部,能將票存錢文續行開發全完,或藏經互保之四家代還,到配後將錢還給 四家者,俱准免罪釋放。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報案,不行嚴擊,致令遠屬者,嚴參,交 部議處。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人等,及在官人役,審 實,即照相徒生事行党例擬罪。仍將並不查擊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其有存錢之家,藉取 錢之名,端毁該鋪門窗,搶取什物者,即照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 查明,該民人是否實在殷實,取具切實保結,詳報順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 倘日後該鋪有關閉逃跑者,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議處。如有不經兩縣申轉,私行開設 者,一經該協副尉等擊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律治罪,並將鋪本一併入官。倘 該協副尉 不能先事查擎,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咨送兵部, 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地方官存案。如將兑换現銀、 票存錢文侵蝕,並因存借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姦計,藏匿現銀,開門逃走者,立即拘辈送部 監禁。一面將寓所资財及原籍家產,分别行文查封,仍押迫在京。家屬勒限兩個月,將侵 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其起意關閉之犯,柳號兩個月,杖一百,折責釋放。若逾限不 完,由部審實,無論財主、管事人及銷夥,侵吞賠折,統計未還藏匿及侵蝕票存錢文,原兌現 銀,數至一百二十兩以下者,照騙財物律,計職,准竊盜論;罪至一百二十兩,發附近 軍;一百二十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發近邊;六百六十兩,發邊遠;一千兩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一千兩以上,發遣黑龍江安置當差;一萬兩以上,擬絞監候。均勒限一年追賠,限内 全完,柳責釋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賠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搬,軍、流以下仍柳責發落。若 不完,軍、流以下人犯即行發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賠。不完,即行永遠監禁,所欠銀錢 勒令互保之四家均匀給限代發,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於家屬名下追償。如四家不 願代發,或限滿代發未完,狗爹送部,照准竊盜為從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 還銀錢,如本犯於監禁及到配後給還四家者,軍、流以下即行釋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發 落。若五家同時關閉,一併拘擊押追,照前治罪。未還銀兩兩及票存錢文,仍於各犯家屬名 下嚴追給領。地方文武官遇有關閉錢鋪,不行嚴擎,致令遠閱,嚴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關閉,如有包攬票存錢文,折扣開發者,無論旗、民,及在官人役,審 實,照相徒生事行兇例治罪。仍將並不查擎之地方官,交部議處。如有通同作弊,包攬 折扣者,與犯同罪。受財者,計戚,以枉法論。其有藉名取錢,端毁門窗,擅取什物者,照 搶奪例治罪。至開設錢鋪,先由大興、宛平兩縣知縣查明,確係殷實,取具保結,詳報順 天府,移咨步軍統領衙門,准其開設。倘該鋪開閉逃跑,將取結不慎之知縣,交部嚴加議處。如不經兩縣中轉,私行開設,一經該協副尉等辈獲,即將該鋪財主及鋪夥,均照建制 律治罪,並將蝴本一併入官。倘該協副尉不能先事查擊,别經發覺,將該協副尉等交兵 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京城街市未掛錢幌,假稱金店、參店,藉名烟鋪、布鋪,换銀出票,並無聯名保結, 一經關閉,應勒限開發票存完竣,以後不准私自出票。如違,照私自開設例懲辦。若不依 限開發完竣,照侵蝕票存錢文例科断。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京城錢鋪以五百一十一家作為定額,不准再增,如有私自開設,照建制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錢鋪,仍責令竟保補送。如短保並不補送,一經關閉,不 能開發,照有保錢鋪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姦民賣空、買空,設局誘人賭赛市價長落,其更空者,照用計詐欺局騙人財物律, 計職,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買空之犯,照為從律减一等。

律/lü 284 | lüeren lüemairen略人略賣人

原律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良人賣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枚一百,流 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統;監候。殺人 者,動。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贾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贾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任、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黄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婢幼雖和同,以無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O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獲人口之窗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頁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 略頁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 百齡加號一個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問革前、革後, 發極邊分永遠充軍。其主與買主,並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 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正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 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紋。為從者,文官,革職;武官,調烟瘴地面衡分帶俸差 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一、凡誘取婦人、子女典頁,或為妻妾等事犯,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 被誘之人若不知情,將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如止一人者,亦照為首擬紋。被誘之 人係和同者,不坐。典買不知情,免坐,追價給還。再,以藥餅迷幼小子女,並以撲項術 拐男、婦、子女,為首者,立紋。係誘賣人口為從,併藥餅迷幼小子女等為從,並和同被誘知 情之人,應擬流徙者,不分旗下、民人,一概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 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人,併妻子發遣。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誘取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迷幼小子女,及以 一切邪術拐誘子女,為首者,绞立决;其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律應流、徒者,俱發寧古塔, 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人,止將本身發造;係民,併妻發遣。有服親屬犯者,仍依本 律服制科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開窑子,與聚合夥將良家婦人、子女誘去勒逼,不肯放出行賣事犯,不分良人、奴 婢,已賣、未賣,審理若係開密子情實,將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之人,仍照例 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開 密情資,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者,仍照例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撮矮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者,仍照本條為從例發寧古 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 户,連妻子發往江寧、 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身發往江寧、杭州,給窮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勾通本地玩法之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將 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聚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 從者,俱擬絞監候。

Qiang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統;監候。殺人 者,動。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任、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0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窗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條例。 一、 將腹裏人口,用强略賣與 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 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誘取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迷幼小子女,及一 切邪術拐誘子女,為首者,绞立决;其為從及和誘知情之人,律應流、徒者,俱發寧古塔,給 與窮披甲人為奴。若係旗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併妻發遣。有服親屬犯者,仍依本律服 制科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增修。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决;為從者,照發(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 分受赋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仍各照本律科 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資,為首者,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誘拐人口,為首擬紋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 别發遣。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盛京、烏喇等處居住之人買人,仍照例用印行買外,若不詳詢來歷混買人者,係另 户,連妻子發往江寧、杭州披甲:係家人,止將本人發往江寧、杭州,給第披甲之人為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准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 五人帶往外省。仍令各州、縣納立官媒,凡買賣男、婦人口,愚官媒詢明來歷,定價立契,開 載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鈴印。該地方官預給循環印簿,將經手買賣之人登簿,按月 繳换稽查。倘契中無官媒花押,及數過三人者,即究其略質之罪。倘官媒通同根徒興販, 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來歷未明,而官媒指索,許即告官懲治。如地方官不行 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與川販者,照例議處。至印買苗口以後,給與路照,填註姓名、年 貌,關員驗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難勒索,及受贿縱放者,俱照例治罪,該管員弁分别 議處。此條係雍正三年、五年定例,刊刻例内,未經載入。乾隆三年,經陞任貴州按察使陳德 榮條奏,九卿議覆,照前例申禁,遵行在案。今一併編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貴州地方有外省流根勾通本地玩法之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湖廣販賣,甚將 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 從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販賣,甚將荒村居 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照聚眾搶奪路行婦女例,立斬,在犯事地方正;為從者,俱 擬絞監候。如有致死人命者,其為從之犯,俱照略人、略賣人因而殺人為首者斬監候律定 擬。如地方該管員升知情故縱者,照例議處。鄉保、兵盤查不力,杖八十,革役;知情故 縱者,杖一百;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雲南、四川所屬地方如 有拐販搏等犯,亦照貴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擎獲興販棍徒,並不能擊獲之文武員升,均 按人數分别議敘、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併。 條例。 一、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拥拐、藏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容為首例,同川販首 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拥拐、遮賣情事,但窗隱、護送、分職者,不論藏 數,照窩藏强盗坐地分賦發邊衛充軍例,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其止知情窗留,未經 分職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 首者,杖一百。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報,及誘拐人犯,各衙門番捕不行查擎,經他處緝獲,將番捕照 緝盜逾限律責處。知而不舉者,照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發落。該管 官按窩留誘拐人數,分别議處。其直隸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見外來之人帶有幼童、幼 女,行走住宿,形跡可疑者,盤請得實,即行捕治。倘有疏縱,經别處鋒獲,供出容留地方, 將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帶例懲治;保甲照窩藏逃人例治罪;該地方官亦照例議處。如有 借稽查名色,詐 生事者,均 照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略賣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侯有便船,仍令帶回安 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國之人私自進口不行查報,交部分别議處。得藏者,以枉法治罪。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貴州、雲南、四川地方民人誘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賣,審無勾通外省流棍情事, 仍照誘拐婦人、子女本律分别定擬。如捆綁本地子女在本地售賣,為首,擬監候;為從, 發邊衛充軍。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六年九月,豆部議覆貴督張允隨題者租等拥賣者業一案,附請 定例,查雲南、四川與 貴州一例,今增,並將原議内“審無勾通販情事”改為“審無勾通外 省流棍情事”,合併聲明。

Qiang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凡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根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殺害人命,摘其婦人、 子女,冀圖販賣者,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泉示。其 有迫臨同行,並在場未經下手,情尚可原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擺動監候,請旨定奪。至殺一 家三人以上者,仍從重定擬。其用威力强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不論已賣、未賣, 曾否出境,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其有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者,除為首斬决 外,為從者,擬監候。若審無威力捆縛,及設計强賣,實係和同誘拐往川者,不論已賣、未 賣,但起行在途,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仍照例擬徒。其 隱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殺人、拥堵,及勾通、略誘、和誘子女,藏匿遞賣者,審實,各與首犯罪 同;其無指引勾串等情,但隱、護送、分職,與僅知情窗留而未分藏者,仍照舊例 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凡流棍販賣貴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買者,照建制律杖一百,仍將 苗人給親收領。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妾、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 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者,昭)[照了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動監候。其 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决、凌遲,從重科罪。至於略賣家長之 期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紋;和者,發遣。

Qiang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纂。凡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略賣大功以下 尊卑親本律, 分别擬以杖、徒。若因姦而拐,及因而和姦,概照凡人誘拐例,擬軍。至誘 拐總麻以上親之妾,論曾否通姦,亦概以凡人例定擬。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删除。 凡誘拐人口,為首擬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發落,應發寧古塔給第披甲之人為 奴者,照《名例》改造之例問發。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决;為從,應發寧古塔給窮披甲之人為奴者,照《名例改道之例問發。 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例發遣;為從,及被誘之人,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 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族、民,俱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 仍各照本律科斷。婦人有,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决杖一百,餘 罪收贖。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贼物,暫容留數 日者,不分族、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情,照例科断。婦人有 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頁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資,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回城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照略賣良人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轉賣與他人為妻( 安妥]、子孫,亦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子孫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 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興販婦人、子女,轉賣與他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轉賣與他人為妻 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報,别經發覺,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誘略賣大功以 下尊卑親本律,分别擬以杖、徒。若因姦而拐,及因拐而和姦,概照凡人誘拐例,擬軍。 誘拐絕麻以上親之苦,毋論曾否通姦,亦概以凡人例定擬。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一、和誘、略更期親卑幼,依律分别擬徒外,若略賣期親尊長,照卑幼强擔期親尊屬嫁 賣例,擺動監候;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誘而姦,仍依律各斬立決。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誘拐内外大功以下、總麻以上親,及親之妻,審無姦情者,仍依和誘略賣大功以下 尊卑親本律, 分别和、略,擬以徒、流。若因姦而拐,及因拐而和姦,除從祖祖母、祖姑、從祖 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紋决外,餘俱照 凡人誘拐例,擬軍。至誘拐期親以下、總麻以上親之妾,毋論曾否通姦,概以凡人誘拐例定 擬。惟慈父祖妾者,依律斬决,不在此例。誘拐者,仍以凡論。略誘者,紋候;和誘者,發遣。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 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 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留數 日者,不分旗、民,俱號兩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情,照例科断。婦人有 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頁,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減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贼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柳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 情,照例科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夥眾開密,誘婦人、子女藏匿、勒贾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剪、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回城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夥聚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貸,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略人略賣人。原例。一、奴及雇工路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搶親尊屬嫁賣例,擬監候。其 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决、凌遲,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 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紋;和者,發遣。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姦夫誘拐姦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禁 絕,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擬軍;姦婦减等滿徒。若係本夫縱容抑勒 妻妾與人通姦,致被拐逃者,姦夫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姦婦及為從之犯再减 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姦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將受寄人十歲以下子女更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贾為子孫者,杖 --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若將受寄他人十歲以上子女和同為奴婢、子孫者,分 别首、從,各诞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擬。被賣之人俱不坐,給親屬領回。知 情故買者,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夥眾開窑,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密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夥聚開密,誘取婦人、子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女、奴婢,已賣、未賣,審係 開窑情實,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訴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紋;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 拐、分受戚物,暫容留數日者,不分旗、民,俱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 情,照例科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藏。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内地姦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並 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致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係男婦、子女,及良人、奴婢,已 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藉)[籍]洋人為護符,但係誘拐已成為首,立决;為從, 紋立决。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將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一面 錄取犯供,解審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逐案備招咨部。其華民 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准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律/lü 285 | Fa zhong發塚

原律。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屍者,紋。監候。發而未 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葬亦是。為從,减一等。年遠嫁先穿陷,及未獲埋而盗鼠 枢屍在枢未獲,或在玻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見屍者,亦紋。雜犯。其盗取器物磚 石者,計戚,准凡盗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同凡論。開棺見屍者, 動。監候。若棄屍境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 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見屍者,總麻,杖一百,徒三 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 禮遷葬者,尊長,卑幼惧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讀 死屍在家或在野[未门预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開棺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 總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動。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毁而但髡髮若傷者,各 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一等。O毀棄絕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柔依服制减一 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 者,不論殘失與否,動。監候。律不戴妻妾毁其夫屍,有犯,依總麻以上尊長律奏請。O若穿地得無 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半; 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繩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燒棺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 燒屍者,加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加,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 人遞减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惠狐狸者,杖一百;燒棺 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紋。監候。0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 仍令改正。於有主墳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责人,止問誰 騙人財,亦不可作棄屍变境地斷。計臟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杖,追價入官;不知情,追 價還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轉移他處及埋葬者,杖八十;以 致失者,首,杖一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 失,及亲爱若傷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敢)取了衣服者, 計殿,准竊盜論,免刺。 原振:小註内“支解”字,應照律文改為“殘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 椰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嫁開棺見屍為從,與 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 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 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 從斬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發掘前代藩院墳塚,已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俱擺紋立决。發 掘墳塚見棺,為首者,擬紋立决;為從者,俱擬紋監(後)「候了,秋後處決。發掘墳塚未至棺 柳,為首者,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者,簽妻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到配所各責四板。如 有發掘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令地方官修葺墳 嫁;其玉帶、珠寶等物,仍放在境内。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愈妻發邊衛永遠充 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塚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 與該換,節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 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見屍者,紋。監候。發而未 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葬亦是。為從,减一等。年遠嫁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鼠 板屍在柩未疲,或在玻未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見屍者,亦紋。雜犯。其盗取器物磚 石者,計戚,准凡盗論,免刺。若卑幼發五服以内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見屍者, 動。監候。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村八十,追價入官,地歸 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發五服以内卑幼墳塚,開棺見屍者,總麻,杖一百,徒三 年;小功以上,各减一等。祖父母、父母發子孫墳塚,開棺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 禮遷葬者, 尊長卑幼俱不坐。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 在家或在野未颁葬,將屍焚烧残毁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見屍律,從重論。若毀棄絕 麻以上尊長未葬死屍者,動。監候。他人及尊長而不失其屍,及毁而但聪髮若傷者,各减一 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一等。O毀棄總麻以上卑幼死屍,各依凡人毁柔依服制邏减一等。 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不 論残失與否,動。監候。律不載妻妾毀棄夫,有犯,依總麻以上尊長律奏請。若穿地得無主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為熏狐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 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繩麻以上尊長,各遮加一等。燒棺標者,各加為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 者,加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可依服屬各遞,致反重於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遞 减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 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紋。監候。0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雖未見棺槨,杖一百。仍令改 正。於有主墳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將尊長墳塚平治作地,得財賣人,止問誰騙人 財,不可作棄屍實境地斷。計職輕者,仍杖一百。買主知情,則坐不應重律,追價入官。不知情,追價還 主。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長、地都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轉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 失屍者,首,杖一百。殘毁及棄屍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殘棄之人仍坐流罪。棄而不 失,及髮若傷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鄰里自行殘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計喊, 准竊盜論,免刺。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為首者,俱發附近充軍。如有糾眾 發嫁,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斩立决;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簽妻發邊遠充軍。 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比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 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 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 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邊衛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律科斷。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境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 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琛, 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達 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央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盗葬,因將所盗葬之 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 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 官司而擅殺行人律,杖六十。若盗 事葬者並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旁盗葬,而本家輝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 而移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毁棄律科斷;盗葬之人仍照本 律,杖八十,责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正在田地场围内盗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 仍照律擬紋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科斷;其盗葬之人應照本律减二等,杖六 十,亦責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 律服制科斷。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赋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仍照例發附近充軍。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民人除無故挖焚已葬屍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争墳阻葬、開棺易罐埋藏(估) [b]葬者,亦照開棺見屍、殘毁死屍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預立封堆,偶說醛基,審 係特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場律治罪。審係私自偷埋者,照於有主墳地内偷葬律治罪。 其侵犯他人墳塚者,照發掘他人墳塚律治罪。如果番係地師教誘,將教誘之地均照詐教 誘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隱諱寬縱,不實力查究,照例參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 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見屍一 次,若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军;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紋。 此條係原任直隸總督李衛條奏。查發嫁之盗,情罪可惡,律文盗未殯屍框及發年久穿 陷之嫁,原覺稍輕,應如所奏,增入發條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盗未濱、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槨 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照 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亦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愚民愚於風水,擅稱洗筋、檢筋名色,將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長骸骨發掘檢 視,占驗吉兇者,均照服制,以毀棄坐罪。帮同洗檢之人,俱以為從論。地保扶同隱匿,照 知人謀害他人不及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禮遷葬,仍照例勿論。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十一年五月内,臣部議覆陞任江西按察使張師載條奏定例,應 纂輯以便遵行。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改發邊衛充軍。如有糾眾發 综起枪,索財取贖者,比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改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續纂。一、 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磚石器物者,仍照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嫁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塚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其盗未頒、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纂。一、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墮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 暴,屁沉潤溪,本無毀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牵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货夜格 捕致死姦盜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眠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狹縫恨,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毀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歐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 分别辦理。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纂。一、 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埋屍滅跡,其聽從捷埋之人,如審係在場帮殿有傷, 律應滿权者,照棄屍不失律,撰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理者,照里 長、地鄰棄屍為首律,杖六十,徒一年。若受雇撞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 命之人,因而私埋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轉移藏律,擬杖。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一、 凡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改發近邊充軍。如有糾眾發 起棺,索財取贖者,比擬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凡偷创墳墓為從之犯,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者,審有贼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 實情,照三犯竊盜律,擬絞監候。二次者,發烟瘴充軍。一次者,改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請旨即行正法。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 次以外,審有賊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如有糾眾發起 棺,索財取職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墳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 律,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人古琛,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速 祖墳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 三千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资葬,因將所盗葬之 棺發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党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並 無發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盗葬,而本家輛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輕移 他處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盗葬之人仍照本律,杖八 十,責令遷移。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内盗葬,而地主發掘之者,除開棺見屍仍照律援 紋外,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科斷;其盗葬之人應照本律减二等,杖六十,亦責 令遷移。如兩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人皆有服制者,各照例内服制 科斷。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食人吉壤,將遠年之境盗發者,子孫告發,審有確據,將盗發之人,以開棺見屍律, 擬絞監候。如非其子孫,又非實有確據之前人古琛,但因有土墩,見人埋葬,稱伊遠祖墳 墓,勾引匪類夥告、夥證,陷害無辜,審明,將為首者照誣告人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為從,各照誣告為從律科斷。若實係本人遠祖之境,被人發掘盗葬,因將所盗葬之棺發 掘拋棄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不告官司而擅殺行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並無發 掘等情,止在切近墳旁盗葬,而本家輛行發掘者,應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告官司而轉移他處 律科斷;如有毀棄屍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屍毀棄律科斷。若非係墳地,止在田地場園 内盗葬,而地主發掘開棺見屍,仍照律擬紋;其不開棺見屍者,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兩兩 造本係親屬,其所侵損之墳塚、棺槨、屍骸與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墳塚,發掘開棺見屍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盗 葬後被地主發掘棄毁,無論所葬係尊長及卑幼屍枢,俱照强占官民山場律,杖一百,流三千 里。如於有主墳地,及切近墳傍盗葬,尚無侵犯及被地主發掘等情者,照强占山場滿律 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於田園山场内内盗葬,照强占山場滿律量减二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個月,押令犯屬遷移;逾限不遷,即將犯屬示,候遷移日釋放。 其喷令盗葬之地師、師,與本犯一體治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原例。 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俱請旨即行正法。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 次以外,番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盗三犯律,擬絞監候。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二次者,實發 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下,俱改發伊犁等處,撥當差。如有脱逃被獲,在配所用重 柳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 情者,照騙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其發嫁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 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 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埋葬滅跡,其聽從撑埋之人,如審係在場帮歐有傷, 律應滿枚者,照棄屍不失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壕埋者,照里 長、地鄰棄屍為首律,杖六十,徒一年。若受雇擇,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 命之人,因而私埋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轉移藏律,擬杖。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免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捷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摔理之人,審係在場帮 殷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接埋者,照里長、地都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毁柔,及埋屍滅跡,仍照莱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眠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挫理,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輕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二次者,實發 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下,俱改發伊犁等處,撥當差。如有脱逃被獲,在配所用重 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戚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 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其發塚見棺,鋸縫整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 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 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職證 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 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瞭望,但擬情實。其發塚見棺, 縫繁孔,抽取衣物、首飾,查非顯露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斩监候。 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子孫犯者,俱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槨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毁 棄撤撒(殺)「死了屍者,不分首、從,皆斩立决。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 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槨 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指稱旱魃,创墳毀屍,為從者,照發開棺見屍律,擬絞監候。如訊明實無嫌隙,秋審入於緩决。若審有换罐泄念情事,秋審入於情實。為從帮同创毁者,改發近邊充 軍。年在五十以上,仍發附近充軍。其僅止聽從同行並未動手者,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歐、故殺人案内免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篷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捷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歐有傷,律應滿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理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理,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輛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鹽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遇 暴,屁沉灣溪,本無毀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贵夜格 捕致死姦密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 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眠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狹縫恨, 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嚴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修併。一、 凡歐、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發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檯理之人,審係在場帮 歐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挫理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達理,並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移藏律, 杖八十。至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鹽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 遇暴,屍沉潤溪,本無毀棄之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贵夜格 捕致死姦盗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議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屍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换罐恨, 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嚴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子孫因貧盗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棺,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斩立决。如 未開棺槨,事隔已行,確有顯跡者,皆斬立決。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 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 首,期親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 軍,功線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絕卑 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梯者,為首,期親 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總 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 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盗卑幼未礦、未埋屍,開棺見屍者,總麻尊長為首,依發卑幼墳塚開棺 見屍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未開棺槨者,再减一等。如係小功以上尊長為首,各依律 以次遞減;為從之尊長,亦各按服制,减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 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原例。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酵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戚證 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見屍入 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嫁見棺, 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 棺,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 混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坏者作一次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 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係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 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 屍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經得財者,比依强盗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 决。仍令各該督撫嚴行究審,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照强盗法所難有例, 聲請正法。僅止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照情有可原發遣例,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 經得財者, 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從犯,俱比照强盗情有可原例,發遣。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 者,皆斩立决;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 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嫁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發往伊犁當差。如有尊長、卑幼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 首、從論。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原例。 、子孫因貧盗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枢,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斬立決。如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皆紋立决。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 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盗祖父母、 父母未殯、未埋屍枢,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斩立决。如未開 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皆绞立决。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 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 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 首,期親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 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透烟瘴充軍,功總卑 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絕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親 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總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總 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 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枢,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者,為首,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 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 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 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 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續纂。一、殺死人命,罪于斬决之犯,如有將屍身支解情節兇殘者,加擬桌示。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一、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未見棺槨,止一嫁者,仍照律杖一百。如平治多,每三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卑幼於尊長有犯,總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親又加一等。 若子孫平治祖墳,並奴僕、雇工平治家長一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加一等,仍照加 不至死之例,加至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止。其因平治,而盗賣墳地得財者,均按 律計職,准竊盜論,加一等。藏輕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謀買者,悉與犯人同罪。不知 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强占或盜賣,計數多少了,按例應擬徒流、充軍,以至因平治而見 棺、見屍,並毀棄屍骸,按例應擬軍遣、斬紋、凌遲者,仍照各本例,從其重者論。其子孫因 貧賣地,留墳祭掃,並未平治,又非盜賣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一、奴僕、雇工人盗家長未瘤、未埋屍枢,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照發塚已 行未見棺槨例,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照發見棺槨例,為首,統 立决;為從,絞監候。其毀棄撤撒死屍者,仍照舊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 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军。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 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者作一次論。審有職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 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 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嫁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 首飾,並非顯露 身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嫁,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如開棺 見屍一次者,為首,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紋。為從一次者,仍 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以上者, 亦紋。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開棺見 屍,為從一次者,亦改發近邊充軍;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 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 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者作一次。審有職證、次 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二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 情實;僅止在境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見棺,鋸縫馨 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為首一二次者,發近邊充軍;三次者,發邊遠充軍;四次 及四次以上者,照積匪、猾賊例,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 者,照雜犯犯流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 充軍。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一、盗未殯、未埋屍枢,及發年久穿陷之,未開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 十,徒二年半。如開棺見屍,為首一次者,發邊遠充軍;二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三次者, 紋。為從一次者,仍照雜犯流罪總徒四年;二次者,發邊遠充軍;三次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三次以上者,亦紋。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盗未、未埋屍板,鋁罐鑿孔,為首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瑤烟瘴充軍。為從一二 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者,杖一百,徒三年;四次、五次者,總徒四年;六次、七次者, 發邊遠充軍;八次及八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一、發掘墳塚,並盗未瘤、未埋屍,無論已開棺、未開槍,及鋸縫鑿孔等項人犯,各按 其所犯本條之罪,分别首、從,併計科斷。如一人叠寫,有首、有從,則視其為首次數與為從 次數,罪名相比,從其重者論。若為首各次併計罪輕,准其將為首次數歸人為從次數内,併 計科罪。不得以為從次數作為為首次數併計,亦不得以盗未殯、未埋屍枢及鋸縫鑿孔之 案,歸入發見棺及開棺見屍案内,併計次數治罪。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一、受雇看守墳墓,並無主、僕名分之人,如有發及盗未殯、未埋屍枢,並鋸縫鑿孔, 與未開棺槨者,或自行盗發,或聽從外人盗發,除死罪無可復加外,犯該軍、流以下等罪,悉 照凡人首、從各本律例上加一等問擬。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紋立决。 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飾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承襲分藩 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發 掘常人墳墓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夫毀棄妻屍者,比依尊長毁棄期親卑幼死屍律,於凡人杖、流上還减四等,杖七 十,徒一年半。不失屍,及毁但髮若傷者,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绞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棄毁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發往伊犁當差。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凡人,各以 首、從論。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槨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毀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嫁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子孫發掘祖父母、父母墳塚,均不分首、從,已行,未見棺者,皆紋立决;見棺 椰者,皆斬立決;開棺見屍,並毁棄屍骸者,皆凌遲處死。若開棺見屍至三者,除正犯凌 遲處死外,其子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2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開棺見屍, 為從一次者,亦改發近邊充軍;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 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 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坏者作一次論。審有藏證、次數,確據事主 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僅止在墳 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 首飾,並非顯露屍身,為首一二次者,發近邊充軍;三次者,發邊遠充軍;四次及四次以上 者,照積匪、猾賊例,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122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 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 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總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絕,均 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3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制、凡人,各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4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紋立決。見棺者,為首,紋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遮相承襲分藩 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 發掘常人墳墓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擦,節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25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經得財者,比依强盗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 决,仍令各該督撫嚴行究審,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照强盗法所難疗例,聲 請正法。僅止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照情有可原發遭例,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從犯,俱比照强盗情有可原例,發遣。

條例/tiaoli 1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其發 見棺,鋸縫整孔,抽取衣飾,尚未顯露屍身,為首者,擬紋立决;為從,俱擬絞監候。發 開棺見屍,為從帮同下手開棺者,不論次數,秋審俱入情實; 在外瞭望一二次者,於緩决; 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其發嫁見棺,鋸縫擊孔,為從帮同擊槍、鋸棺三次,及三次 以上者,於情實;一二次者,入於緩決。在外瞭望六次者,入於情實,一次至五次者,入於 緩决。至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附近充軍。為 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27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絕 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總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 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總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總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 以首、從論。開棺見屍,並鋸縫鑿孔,首、從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總,均照常人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128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最示;為從,斩监候。 毀棄撒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立决,泉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129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泉示;為從,皆紋 立决。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 軍。如有發掘歷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 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遮相 承襲分藩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 (治)至死罪,仍照發掘常人墳塚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 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130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已得財者,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打違棺木之犯,比依 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斬立決;從犯,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發後將屍骨 拋棄道路,並將控告人殺害者,亦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律/lü 286 | ye wugu ru renjia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减 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黑夜偷竊,或白日人人家内偷竊財物,被失主毆打致死者,仍照律援徒。若非 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直营、野菜等類,不得濫引“夜無故入人家”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無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减 鬥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殴打致死者,仍照律擬徒。若非 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首蒼、野菜等類, 不得濫引“夜無故入人家”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致死者,仍照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蔬 果等類,俱不得濫引此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竊財物,被事主毆打至死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 已就執而擅殺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至曠野白日摘取蔬 果等類,俱不得滥引此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賊犯持杖拒捕,為捕者格(發)[殺]不問,事主、鄰佑俱照律勿論。如有攜贼逃遁, 鄰佑人等直前追捕,倉猝毆斃;或賊勢强横,不能力擒送官,以致毆打残命者,照“事主打 致死减鬥殺罪二等”例,杖一百,徒三年。若業已擊發,復叠毁,或捕多於戰犯,倚眾共 歐,及恃强逞兇致斃者,仍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擬絞監候。共歐之餘人,仍照律杖 一百。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事主奴僕、雇工皆是,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内院内偷竊財物,並市野偷 寫有人看守財物,除賊犯持杖拒捕,被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外,凡刀械、石塊,皆是持仗。 事在頃刻,勢出倉猝,謂之“登時”。抵格而殺,謂之“格殺”。若非格殺,但(條)[係]登時追捕毆打 至死者,不問是否已離盗所、捕者人數多寡、賊犯已未得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 十。若賊犯已被歐跌倒地,及已就拘獲,後登殿致整,或事後毆打至死者,均照擅殺罪人 律,擬絞監候,餘人枚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鄰佑人等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竊,携戚逃遁,直前追捕,或職 勢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時倉猝歐斃者,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十。若職已棄職及未 得財,輕復捕毆致斃,並已被嚴跌倒地,及就拘獲後,難復叠歐,又捕人多於賊犯,倚聚共殿 致整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亦勿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穀麥蔬果、柴草木石等類,及無人看守器物,被事主、鄰佑歐 打至死者,不問是否登時,各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仍 勿論。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事主奴僕、雇工皆是,因賊犯黑夜偷竊,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竊財物,並市野偷 寫有人看守器物,登時追捕毆打至死者,不問是否已離盗所、捕者人數多寡、戰犯已未得 財,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枚八十。若賊犯已被駁跌倒地,及已就拘獲,輾復叠歐致斃,或 事後嚴打至死者,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曠野白日偷竊無人看守器物,毆打至死 者,不問是否“登時”,亦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均杖一百。如賊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時格殺,仍依律勿論。凡刀械、石塊皆是持仗。事在頃刻,勢出倉猝,謂之“登時”。抵格而殺,謂 之“格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穀麥蔬果、柴草木石等類,被事主、鄰佑毆打至死者,不問是 否登時、有無看守,各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職犯持仗拒捕,登時格殺者,仍勿論。

律/lü 287 | Daozei wo zhu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職者,斬。若行,則不問分、不分職,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職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窝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職,及分職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職者,杖一百。竊盜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威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職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職, 及分職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職,答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竊盜,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病盗則以臨時主意上资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 賣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贼者,計所分藏,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寫 盜賊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賦論。知而寄職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 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推霸主窩藏分賊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寄主律論。若止是 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窗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窗主 之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 大户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其餘杖、徒、流罪,屬軍衛者,發透衛;有司者,發附近,各 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傑、佃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寫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倘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 依律從重科。干碳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聲,探報消息致賊逃礙者,比照姦細律條,處 斬,泉首示眾。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賦 至滿數者,得免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贼至八十两為滿數,受寄盗贼至一百兩為满數,盗後分 職至一百二十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强盗窗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强盗窗主,除造意與不曾造意共知情者,及行而不分職、分賊而不行者,仍照律 治罪外,凡經審明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强盗例,充發三姓地方,遇救不准援免。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盜賊窩主 凡强盗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職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職、不分職,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行,又不分職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主不曾造謀,但與職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職,及分賊而不行,皆輸。若不行 又不分職者,杖一百。O竊盜窗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威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職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霸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職, 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職,答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盗,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略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費、所盗贼者,計所分賊,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竊盜 職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贼論。知而寄藏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 及受寄者,俱不坐。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推窩主窩藏分賊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簡主律論。若止是勾 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窗藏例發遣,得附會文致,概坐窗主 之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户即送官追問。若大户 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但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窗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 律從重科斷。干碳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健,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處斬,梟 首示眾。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知强、病盗贼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職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贼至八十兩為满數,受寄盗關至一百兩為滿數,盗後分職至 一百二十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强盗窗主之都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 而又分戚,各照强、盗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盗者,各照强、竊盜父 兄論。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一、 强盗窗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充發三姓地方,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强盗窗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發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發遣。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外,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職探聽事 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强盗窗主不行又不分職律,杖一百,流千里。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容留外省流根,照勾引來歷不明之人例,發邊衛充軍。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編保甲後,保正、甲長、牌頭,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首者,照捕役獲盗過半以上 例,按名的賞。同甲人舉首者,亦照此獎賞。尚牌頭於所管内知有為盜之人,復行膽隱 匿者,杖八十。如係竊賊,分别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曾於甲長、保正處首告而不行轉首 者,甲長照牌頭减一等發落,保正减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盜犯於被舉减等後復行為盜者, 照所犯加倍治罪。至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據選族中人品剛方, 素為合族敬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報官究治。倘殉情容隱,與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保正、甲長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有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者,該地方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如地方官縱不究, 照例議處。其甲内有窃盗、為盗之人,甲長不報, 則與族正、户正、牌頭一體問罪。一切户婚、田土不得問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牌甲。 賭博一項為盜賊潤鼓,仍令其同盜賊一併查舉。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一、編排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該 管官嚴查究革,從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後獲盗過半以上例,按名給 賞。倘知有為盜、窗盜之人,瞻徇隱匿者,八十。如係竊盜,分别賊情輕重懲警。若牌頭 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减一等,保正减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 切户婚、田土不得問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 併查舉。再,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 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殉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潛來京城遊蕩姦偶之徒,飾行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客店之内,取具 並無容留來歷不明、生事安行之人甘結。貨房居住者,亦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着兩鄉 稽查。倘有此等遊棍,該鄰佑、房主協同斥逐。至於庵院,該僧、道紀二司留心訪查,亦 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避各衙門查閱。若有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按律治罪,诚回原籍, 交地方官查明安插,不許出境外,並將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體連坐。該管官不行 查出者,照失察例議處。至編户居民住有常業,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感 據者,許驅逐。倘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刪改 > 、凡來歷不明遊蕩姦傷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客店、庵 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恩各衙門查閱。貨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兩鄰稽 查。倘有此等遊棍,協同斥逐。若有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逃回原籍外,其容留 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併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户居民住有常業, 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倘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 照嚇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 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雖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應輕律,答四十。其甲長、保正 遞減科罪。 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纂。一、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邊衛充軍。若非知情容留,止係失於稽 查,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踪,赴地方官密票, 該地方官即行嚴擎,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侯舉獲瓜賊賽(時)「實」,將首人給賞。如瓜戰將 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千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多者, 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六、七兩年,臣部議覆陞任侍郎同學健及東撫朱定元條奏定例,今併為 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赋、代賣,即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 竊犯至遣成者,亦照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裔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造”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止代為賣贼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竊犯至還成 者,亦照窩藏積匪例 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造意分職之窗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職數在一百二十 兩以上者,提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臟科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纂。一、漕船被盗,船户、工人等,除勾留、容隱、分戚仍照例治罪外,如 失時有頻呼不 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别强、盗)[寫],照竊主不行、不分職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之該管 員分,分别議處。其有绎獲别帮盗首及竊盜積案巨窗者,交部分别議敘。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竊主雖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戚但 知情,存留一人,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 足四千里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 自首者, 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 又分職,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强、竊盜窗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 分别發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藏,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賦但 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竊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臟、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窗藏回民行竊犯至還成 者,亦照商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Qianlong shijiu nian乾隆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 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一、窩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戚、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窗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 窗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一、洋盗案内知情接買盗贼之犯,不論職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 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戚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纂。一、回民窗竊罪應極邊烟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山東一省,除窗竊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商騙三名以上,坐地分職,及代 變賦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地保及在官人役有窗 賊分職者,悉照捕役蒙竊例辦理。侯該省盜賊之風稍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一、凡曾任職官及在籍職官窩藏竊盜、强盗,按平民窟主本律、本例,罪應斬决者,加 據報示;罪應紋候者,加擬紋立决;罪應徒、流、充軍者,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續纂。一、西寧地方擊獲私歌家,除審有不法重情實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經年累月 開設私歇家者,為首,照私通土苗例,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賊、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即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但經濟留分得 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成者,亦照窗藏 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修改。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職、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其未經造意,又 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質威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遣成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回民窗竊罪應極透烟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烟瘴者,仍改發雲貴、 兩度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山東一省,除窗期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外,其窗竊三名以上,坐地分贓,及代 變藏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侯該省盗贼之風稍 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賦但知情,容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 三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竊盜五名以上及强盗二名以上者,實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窗留者,亦實 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 分賦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 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竊盜五名以上及强盗二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留者,亦實發雲貴、 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稍息,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富裁强盗二名以上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窩藏竊盜 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遗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盜在被行竊與否,但經 知情商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 稍息,奏明仍復舊例。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纂。廣東省如有不法姦徒窗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職者,無論曾否得戚,及所 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多 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 分别有無陵虐,又致令自盡各情,照捉人首 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 者,窗留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遣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 禁勒贖,别無窗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 父兄究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鄰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慾。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幅匪犯者,無論有無同行,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許、 强當滋事者,窗主张照首犯一例治罪。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窗留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職、代賣,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面刺“改發”二 字。如有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未經造意,又 不同行,但經裔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職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軍罪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回民窗幕,罪應極递烟瘴者,仍改發雲、贵、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 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外,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 主消息、通線引路者,應照强盗窗主不行又不分職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 名以上及强盗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窗藏强盗二名以上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窩藏竊盜 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 知情窗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侯盗風 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廣東省如有不法姦徒窗藏匪類,提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贓者,無論曾否得戚,及所 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 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 分别有無凌虐,及致令自盡各情,照捉人首 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 者,密留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遭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 禁勒贖,别無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鄰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懲。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買盗贼之犯,不論職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 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 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 職但知情,存留一人,發近邊充軍;存留二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存留三人以上,於發遣 處加柳號三個月;五人以上,加號六個月。如知情而又分賊,無論存留人數多寡,仍照窗 主律,斬。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凡窗線同行上盗得財者,仍照强盗律定擬。如不上盗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主 消息、通線引路,照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 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窗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 竊與否,但經知情窗留,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罪應擬死,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廣東、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窩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職者,無論曾否 得戚,及所捉人數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 取利造意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分别有無凌虐,及致令自盡各情,照 捉人首犯分别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裔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 斬、絞者,窗留之犯發进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遭者,發極透足四千里充軍。倘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職,别無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職,照盗案例分别發落。 佑、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責懲。窗留關禁之房 屋,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併入官。倘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强盗案内知情買贼之犯,照洋盗例分别次數定擬。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職者,一 次,杖八十,徒二年;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知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職數多寡,俱免號,發近邊充軍。 接買盗贼至八十兩為滿数,受寄盗贼至一百兩為滿数,盗後分職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 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職至 滿數者,得免號,發近邊充軍。

律/lü 288 | gongmou wei dao共謀為盗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强盗,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共謀而不行分職,但係造意者, 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職,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並答五 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强 盗,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戚,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職,及係餘人而 曾分職,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從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共謀為盗此條專為共謀而臨時不行者言。 凡共謀為强盗,數內一人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為竊,此共謀而不行者曾分臟,但係造 意者,即為竊盜首;果係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職,但係造意者,即為竊盜從;果係餘人, 並答五十。必查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竊盜首。其共謀為竊盜,數内一人臨時不行,而行 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係造意者曾分戚,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係造意者但不分職,及 係餘人而曾分赋,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從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職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賦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得職 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共謀為强盗,夥犯臨時畏懼不行,而行者仍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藏重者,仍從重論。不分職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 贼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不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289 | gongqu qiequ jie wei dao公取竊取皆為盜

原律。凡盗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盗、拖季。竊取,調潛行隱面私 嘉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盗所。方謂之盗。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盗所未將行,亦是。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 勝,雖移本處,未歇載間,猶未成盗。不得以盗論。馬、牛、蛇、鳳之類,須出欄圈;鷹、犬之 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盗馬一匹,别有馬随,不合併計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髓者,皆並計為 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盗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 成盗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公取竊取皆為盜 一、凡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財,如强盗、搶奪。竊取,謂潛行隱面 私竊取其財,如竊盜、掏摸。皆名為益。器物、錢帛以下兼官、私言。之類,須移徙已離盗所。方謂 之盗。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在盗所未將行,亦是。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 勝,雖移本處,未默載間,猶未成盗。不得以盗論。馬、牛、蛇、躁之類,須出欄圈;腐、犬之 類,須專制在己,乃成為盜。若盗馬一匹,别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隨者,皆並計 為罪。此條乃以上盜賊諸條之通例。未成盗而有顯跡證見者,依已行而未得財科斷。已成盗者,依律以得財科斷。

律/lü 290 | qichu cizi起除刺字

原律。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 册籍,故日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灸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雖不為盜,亦杖六十,補刺原刺 字樣。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上所刺之字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代毁之人, 號兩個月,杖一百。補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杖六十,補刺。收充警跡,謂充巡警之役,以踪跡盜賊之徒。警跡之人俱有 册籍,故日收充。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免去原刺面、腰上字樣者,雖不為盗,亦杖六十,補刺原刺 字樣。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竊盜等犯,有自行用藥銷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補刺。代毁之人,號兩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凡强盗人命重犯,督、撫審結,果係賊實盗確,並拒捕殺人竊盜,及律應斬决盗案, 一面具題,即將面上刺“强盗”二字。如内有監候待質者,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命案 動决等犯,亦即刺“免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俱於本内聲明。其命案斬、絞監候等 犯,情重難者,該督、撼將應行刺字之處,本内聲明,侯奉旨之日刺字“監候”。其戲殺、誤 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盗”、“免犯”、“待質”等字樣者,即擒辈送官。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 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编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殺人竊盜,併律應决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情重難有 者,該督,撫俱於具題之日,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然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如係强盗,面 上刺“强盗”二字。命案斬、絞等犯,面上刺“犯”二字。仍將已經刺字之處,於本内聲明。 其戲殺、誤殺、鬥毆殺,俱免刺。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盗”、“党犯”等字樣者,即擒拳送官。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一、發遣人犯,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複叠刺。倘現犯事由 各别,仍於左面上另行刺字。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歐 人至舊疾,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 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造”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道”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仍照本例刺字。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舉獲無赖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搶載客商,勾誘賭博之犯,審明無論初犯、再犯,不 記次數,概於定案時左面刺“誘賭匪犯”四字。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回民行竊, 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者,仍再刺“改造”二字。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由烟瘴改發極邊人犯,面上刺“烟瘴改發”四字。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利“逃兵”二字。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戴役犯職,除照例分别赋數治罪外,無論首、從,徒罪以下,以“蠢犯”二字刺臂;流 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體辦理。倘犯職刺字後,仍盤踞衙門充當者,照更名重役例例治罪。如有私毁刺字者,即照竊盜銷毀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 後仍無覺察,滥准充當者,該管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2 新疆改發内地人,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仍照本例刺字。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道”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遣”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軍營脱逃之餘 丁,面上刺“脱逃餘丁”四字。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移改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磚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 再犯,刺面。其盗未瘤、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 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遣”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偷创人參之犯,向例左、右面刺字者,今改照竊盜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偷创人参之犯,計職應擬滿杖者,照竊盜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 以上,仍依舊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殿 人至舊疾,以及軍、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 刺“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咒器嚴 人至萬疾等項,例 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道”二字,解赴甘省,酌量 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五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毋庸刺“改造”字。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應刺事由者,併刺事由。若犯事到 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仍照律收贖,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回民行竊, 分别初犯、 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者,仍再刺“改造”二字。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新疆者,仍再刺“外道”二字。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盗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者,刺面。如係寫 盗,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减少、罪輕免刺。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奴僕為竊盜或搶奪,並盗家長財物,俱刺面。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盜,初犯,計戚 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竊盜,初犯,罪止杖責者,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 再犯,左面刺字。 不得以贼少,罪輕免刺。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2 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 發塚見棺,為首者,均於面上刺“發”字。其發見棺為從與未見棺,罪在軍、流以下者, 初犯,刺臂; 再犯,刺面。其盗未殯、未埋屍枢者,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墳塚,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開棺見屍及發 見棺,與發而未見棺者,首、從俱面刺“發”字。其盗未殘、未埋屍枢者,面刺“盗棺”字。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监守常人盗倉庫錢糧及搶奪,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 律例分别减等科斷,均免其刺字。惟强盗自首例應外道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回賊”二字。如結夥三人以上, 及執持繩鞭器械,例應改發新疆者,仍再刺“外道”二字。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行竊,分别初犯、再犯,於臂膊、面上概刺“竊賊”二字。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纂一、糧船水手聚眾滋事,罪應流、徒者,俱面刺“不法水手”四字。如罪止答、杖,人犯遮回原籍,交地方官嚴查管束,毋庸刺字。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舉貢生監犯罪,例應刺字者,除所犯係黨惡窗匪、卑污下職,仍行刺字外,若只係 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免其刺字。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兇徒執持軍器廠 人至篤疾等項,例 不應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遇”二字,解赴甘省,酌量 分發,補刺地名。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 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除例應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發外,其例 不應刺事由者, 即令起解省份於該犯右面刺“外遺”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發,補刺地名。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搶劫之案,應照蒙古例定擬者,均面刺“搶劫”二字。 其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遭”二字。至蒙古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刺“逃軍” 二字。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責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過,緝盜數多者,准其起除刺字, 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竊盜刺字發落之後,责令充當巡警,如實能改悔,歷二三年無過,又經緝獲强盗二 名以上,或竊盜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復為良民。該地方官編入保甲,聽其各謀生 理。若不係盗犯,不准激行緝擊。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興販硝黄犯該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擬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門第四 | renming人命

律/lü 291 | mou sharen謀殺人

一、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紋;監候。不加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未曾殺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毁人科晰。若傷而不 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 而已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 雖不同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减 行而不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無問殺人與否,同强盗不分首、從論,皆斬。行而不分 職,分職而不行,及不行又不分職,皆仍依謀殺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2 凡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嚴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職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職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例擬斬立決外,其因他事殺人後,(遇)[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 審其行兑换何縫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所值無多,及銀 一兩以下、錢一千文以下,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取)[財]倍追給主,仍依本例科断。若殺 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著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紋;監候。不加功者, 一百,流三千里。殺乃坐。若未曾毅說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 不死,造 意者,紋;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 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 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以為首論。從者不行,减行而不 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盗不分首、從論, 皆非。行而不分職,及不行又不分職,皆仍 依謀殺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例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賢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赋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赋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党执何碟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為數無多,乘 便取去者,將所得財之取倍追給主,仍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兑换何罐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國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 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 貸情,仍同强盗論罪。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鹽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脱死於 他所者,照律内邂逅身死依謀共歐人科斷。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紋 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苗人有圖財害命之案,均照強盜殺人斬決示例辦理。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逞兇,謀、故慘殺十二歲以下幼孩者,擬斬立決。其餘尋常謀、故殺之案, 仍照本律辦理。

Qianlong sishis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圖財害人,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照强盗免死减等例問發。傷人未死而已 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照例問發。不行而分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其為從加 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減。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動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纂。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國財害命例,擬斬立決、烏示,與命盗案内 例應斬、泉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误 念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之,擬紋立决;其從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圖財害命,應分别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 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减。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從而加功者,擬 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財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有服卑幼圖財謀殺尊長、尊屬,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遲、斬決,均梟首示眾。 臣等謹按:例載圖財謀命者斬立決,係指平人而言。至卑幼圆財謀殺有服尊長、尊屬, 向來俱各按服制,依卑幼謀殺尊長本律,分别凌遲、斬決問擬。嗣於嘉慶五年,欽奉上諭: “刑部具題山東民人王狗謀殺林氏一本。王狗係林氏總麻服,因借錢不與,將林氏用鐵 驗砍傷,攫取櫃内京錢十千。刑部依謀殺絕麻以上尊長擬斬立決,固屬照例理辦。但此案 王狗因借錢不與,輒敢起意致死撰錢,即係圖財害命。向來圖財害命之犯,俱按律擬以動决。該犯係屬服侄,倫紀攸關,與尋常因財起意謀殺者不同。王狗着即處決宸示。嗣後, 遇有此等謀財害命有關服制者,即着照此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在案。謹恭輯為 例,以便遵行。又,查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律應動决。若謀殺期親尊長,律應凌遲處死。應 添入凌遲一層,以昭賊備。合併聲明。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監候;不行而分威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 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傷非金刀又非折傷者,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 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误 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之犯,擬绞立决;其從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 盆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屬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但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新監候;不行而分職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監候; 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 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擺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斬監候;不行而分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 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職者,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人, 為首者,擬絞監候; 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是 念謀殺者, 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最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擺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十歲以下幼孩堤 念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崇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紋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威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藏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下手助駁者,方以加功論紋。 謀而已行,人脑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身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赋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從及尚未成傷,將加功之犯率行量减。

律/lü 292 | mousha 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原律。一、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謀殺本管 指揮、千户、百户,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 傷者,首,紋;流、紋俱不言“皆”,則為從各减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决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 皆動。其從而不加功及不行者,及(同謀謀殺]六品以下長官,及府、州、縣佐武、首領官,本條俱不戰, 各依凡人謀殺論。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謀殺人 續纂 船户、店家圖財害命,為害行旅,照强盗得財不分首、從律,皆斬。為首之犯,仍加 泉示。同謀不行,事後分職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至殺人未得財,及傷未死,並常 人圖財害命,仍照本例辦理。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官, 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未傷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傷者,首,紋;流、紋俱 不言“皆”,則為從各减等。官吏謀殺,監候,餘皆决不待時。下斬同。已殺者,皆斩。其從而不加功與 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並府、州、縣佐武、首領官,其非本屬、本管、本部者,亦依凡人謀殺論。

律/lü 293 | mousha zifumu fumu謀殺祖父父母

原律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間已 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属不同,自依總麻以 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展,皆做此。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 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紋;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 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减二等;已傷者,减一等;已殺者, 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專長故殺卑幼律問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 家長之親、外祖父母,若總麻以上親者,兼(卑幼)尊卑】言,罪與子孫同。若已購身,當同 凡說。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史會審情實,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决。 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法司核覆具題,奉旨即行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 戮其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移入條例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貿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子孫論。如恩養未 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繼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照、凌遲、斬 (决)「統]各條科斷。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293-6]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間已修、 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致其尿。其為從,有 服属不同,自依總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属,皆做此。謀殺絕麻以上尊長,已行 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紋;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 殺者,皆。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减二等;已傷 者,减一等;已殺者,以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獸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 服馬科動。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經麻以上親者,兼尊卑 言,統主人服馬尊卑之親,罪與子孫同。謂與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總麻以上 尊長同,若已转变,依良践相毁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 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辯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歐罵、凌遲、斬 各條科斷。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只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並同子孫論。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籌 一、尊長謀殺卑幼,除為首之尊長仍依故殺法,分别已行、已殺、已傷定擬外,其為從、 加功之尊長,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傷、已殺三項,各依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 功,及同謀不同行,又各减一等。為從係凡人,仍照凡人謀殺為從科断。 此條係乾隆六年十二月,臣部議覆貴督張廣泗題,劉四貴謀殺小功服侄劉先佑一案, 附請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尊長故殺卑幼案内,如有與人通姦,因媳礙眼,抑令同陷邪淫不從,商謀致死滅 口者,俱照平人謀殺之律分别首、從,擬以斬、絞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謀助逆加功者,擬紋立决。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夫謀殺妻之案,係本夫起意者,仍照律辦理外,如係他人起意,本夫僅止聽從加 功者,於紋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歐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即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官民之家,凡情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依雇工人論。只是短雇月日、 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併同子孫論。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謀殺期親尊長正犯,罪應凌遲處死者,為從、加功之犯,擬以絞候,請旨即行正法。 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斷。如為從,係有服親屬,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擬。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本宗尊長起意謀殺卑幼,罪應紋候之犯,如與死者之子商同謀殺,致其子罪干凌 遲者,將起意之犯擬绞立决。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嚴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輕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發各省驻防,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姑謀殺子婦之案,除伊媳實犯嚴置等罪,仍照本律定擬外,如僅止出言頂撞,輕 蓄意謀殺,情節兇殘顯著者,發各省驻防,給官兵為奴。

律/lü 294 | mousha gufu fumu謀殺故夫父母

一、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姜被出, 不用此律。若具、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毅律,已行,减二等;已傷,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 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 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毅律,已行,减二等;已傷,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 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與人, 皆同凡人論。餘條准此。藏身奴 轉,主、僕恩義猶存,如有謀殺舊家長者,仍依謀殺家長律科斷。

律/lü 295 | shasi jianfu殺死姦夫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妄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 者,姦婦依和姦律断罪,當官嫁賣,身價人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 或非姦所捕獲, 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鉴候。若姦夫自殺其 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紋。監候。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登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歐妻至死。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指稱姦所獲姦,姦夫脱逃,止將姦婦殺死者,若審無確據,仍照律議據外;如本 夫於姦所獲姦,一時氣將姦婦歐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 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併 一、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歐妻至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轰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枚;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姦夫已就拘執而歐殺,或雖在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 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 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 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刪改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 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妹、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 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 服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條例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動;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 不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紋。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 乃坐。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於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復行設計謀娶姦婦為妻、妄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併。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便將 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又,查雍正十二年刑部議覆原任浙江按察使劉章條奏,姦夫起 意殺死親夫,將姦夫擬斬立決。今增入此條之内,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後,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番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晏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因索 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賢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 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援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本夫縱容及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後,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 勒本條科斷,不在擬紋之限。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 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 姦婦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本夫縱姦,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姦夫並無謀殺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姦,姦夫情急拒捕,姦婦已經逃避,或本夫 追逐,姦夫已離姦所,拒捕殺死本夫,姦婦並未在場,及雖在場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 告,並因别事起算,與姦無涉者,姦婦仍止科姦罪外;其姦夫臨時拒捕,姦婦在場,並不喊阻 救護,而事後又不首告者,應照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律,擬絞監候。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 本夫之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嚴傷律;若非登 時殺傷,依鬥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 科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照律論外; 其餘姦所親 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幼敗故殺尊長 本律治罪。該督、撫於疏内聲明,法司核擬時,簽請旨。傷者,均勿論。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叔伯、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科罪;傷者,勿論。若非登時,以鬥殺論。但卑幼不得 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來簽請旨。尊長殺卑幼, 照服制輕重科罪。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枚一百、 流三千里,姦婦當官嫁賣。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断。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聞知往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除已離姦 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仍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俱照本 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援徒例,擬徒。其雖在所捉 獲,非登時而殺者,即照本夫殺死已就夠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 姦夫淫免拒捕,為本夫格殺,照應捕之人擒擊罪人格鬥致死律,勿論。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賢妻致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轰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遭殺律,擬徒;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例,擬以 杖、徒外;其有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執而擅殺 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 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婦、姦夫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援斬監候;造意 之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援斬監候;造意 之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 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末减者,如係期親,成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枚 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麻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央簽聲明,量减 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母犯姦淫,其子實係激於義,非姦所登時將姦夫殺死,父母因姦情敗露念愧 自盡者,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絞監候本例問擬,不得概擬立决。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凡姦情確鑿,本夫及應許捉姦親屬,起意殺死姦夫案内,其聽從加功者,勿論。應 許捉姦之親屬,及不應捉姦之外人,番明實係激於義念,悉照共嚴餘人律,杖一百。如有挾 嫌妨姦,謀、故别情,乘機殺害,圖泄私念者,仍照謀、故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續舞 1 一、凡婦女拒姦殺死姦夫之案,如和姦之後,本婦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後被逼姦,將 姦夫殺死者,照搶殺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食利與之通姦,後以無力資助 拒毆致死者,或先經和姦,後復於他人通姦情密,因而拒絕毆斃者,各按謀、故、鬥毆等本 律定擬。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鬥外殺之,止依不應;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姦夫已就拘執而歐殺,或雖在轰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 拘執而擅殺致死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科罪;傷者,勿論。若非登時,以鬥殺論。但卑幼不得 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發請旨。尊長「殺了卑 幼,照服制輕重科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例,擬以 杖、徒外;其有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 拘執而擅殺 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 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於轰所登時殺死姦夫者,照律論。其有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 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於簽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 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 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至於已 經犯姦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叔伯、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人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依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淫免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殿、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按其情節夾簽請旨。尊長發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鬥殺科罪。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照律勿論外;其餘簽所親 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 本律治罪。該督、撫於疏内聲明,法司核擬時,簽請旨。傷者,均勿論。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法司來發聲明,奉 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未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校 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簽聲明,量减 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有服尊長轰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 外;其於義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 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發聲明,奉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未 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歐、 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央簽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疑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復,並非有心縱姦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因索 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歐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本夫縱容及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後,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 勒本條科斷,不在擬紋之限。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縱容妻妾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夫擬動監候,造意 之姦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鬥毆門內 妻妾國夫 凡以妻賣蠢之夫,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者,仍悉 依律例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併 中 一、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或本夫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 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晏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擬 動監候。傷而未死,姦婦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律,分别造意、加功與不加功 定擬。若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其縱姦之本夫,因别情 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抑勒賣姦,故殺妻者,以凡 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仍依賢妻致死律,擬 絞監候。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憑者,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並無實 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憑者,無論謀、故、鬥、嚴,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罪人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律,以鬥殺論,各按服制定擬。至在場帮歐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依謀、故、鬥、毆殺服制本律科斷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嚴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凡妾因姦,商同姦夫謀殺正妻,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律,凌遲處死。若謀殺傷而不 死,或已行而(本未了傷,與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已行,不論已傷、未傷律,擬斬立決。姦夫 仍分别曾否起意、同謀,各照本例辦理。至妾若非因姦起賽殿、故殺正妻,仍照律科斷。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 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紋。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纂 ;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歐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倘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姦夫例,分别减 等勿論。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止殺姦夫案内之姦婦,除本律載明當官嫁賣,身價入官者,仍依律辦理 外;其餘條例内不言當官嫁賣者,均給與本夫及親屬領回,聽其去留。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舞,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據,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 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 本例,分别定擬,姦婦自科姦罪。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致尊長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罪人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律,以鬥殺論,各按服制定擬。至在場帮驗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依謀,故、鬥、毆殺服制本律科斷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邀致死,稀有確换,無論謀、故,悉照擅殺罪人, 各按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擬。至為從,在場帮歐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按卑幼不得殺尊長之例,依歐、故殺尊長本律定擬,司核擬時,簽請旨辦理外; 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决。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 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决。本夫縱姦 者,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除姦婦分别有、無知情同謀,照例辦理外;姦夫俱擺動 立决。如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復將姦婦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 将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决。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有服尊長兹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 論外;其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 卑幼嚴、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發聲明,奉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擬,量從 末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線麻尊長,亦仍照 殿、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夾簽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卑幼之案,如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 姦夫例,分别减等勿論。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擺,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 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轰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轰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 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 4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整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歐、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 司核擬時,按其情節,簽請旨。尊長殺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鬥殺罪。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俱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歐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設,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 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 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為擬動監候。 若殺係本宗絕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賢、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 死者,亦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 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 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 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 科。若止殺姦婦者,不必科以罪名。倘被殺姦夫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 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杖一百、 流三千里,慈婦當官嫁質。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断。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紋候外,將姦 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照誤殺律科斷。姦夫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並無實 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有據,或親供認可者,無論謀、故、鬥、嚴,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掌,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併 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與免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 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 或親供認可讀者,無論謀、故、鬥、歐,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擊,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 歲,而拒姦供證可漫,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因姦謀殺本夫之案,除姦婦及起意之姦夫照例辦理外,其為從加功之人,如亦係 姦夫,仍擬監候。若係平人,照凡人謀殺加功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有服尊長強姦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激致紫,係本宗期、功卑幼,罪應動 决者,無論登時、事後,均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來簽聲明。如係本宗總麻、外功、卑 幼,除事後毆斃,仍照歐,故殺尊長木律,問擬斬候外;若登時激致斃,定案時依律問擬, 法司核擬,隨案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姦之案,如姦所獲姦,念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姦 所而捕歐致斃,及雖在姦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歐致整,俱以非登時論。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 姦婦者,均照已婚妻例問擬。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 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動。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原例。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轰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戲,故設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援,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總麻尊長,亦仍照 殿、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枚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歐、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欢簽聲明,奉旨射下九卿 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絕麻及 外功、總尊長,亦仍照嚴、故本律援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 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紋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歐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再减一等。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岔激致斃,係總麻卑幼, 定案時依律問擬,法司核擬,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發邊充軍。若 殺非登時,仍照殿、故殺本律問擬,毋庸央簽聲請。如係期、功卑幼,無論是否登時,各按服 制擬罪,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擬監候。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姦未成罪人,無論登時、事後,俱照擅殺律,擬絞監候。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 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夫及有服親屬糾往 捉姦,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續纂 、姦夫起意,商同姦婦謀殺本夫,復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姦婦仍照例凌遲處 死外,姦夫擬斬立決、最示。如姦夫聽從姦婦,並糾其子謀殺本夫,陷人母子均罹寸碟者, 姦夫擬斬立決。若係姦大起意,加擬泉示。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紋。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 乃坐。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婦女拒姦殺人之案,審有確據,登時殺死者,無論所殺係强姦、調姦罪人,本婦均 勿論。若捆縛復歐,或按倒叠毆,殺非登時者,所殺係調姦罪人,即照擅殺罪人律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殺係强姦罪人,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均照律收腹。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男子拒姦殺(文)[],除死者與兇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無據者, 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 足據,或親供認可者,無論謀、故、鬥、歌,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 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舞,別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 不及十歲,而拒姦供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紋 監候。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男子拒姦殺人,如死者年長免犯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 或親供認可還,三項兼備,無論謀、故、鬥殺;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殺係登時者,勿論;非 登時而殺,杖一百,照律收腹。年在十六歲以上,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 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犯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賽,别無他故; 或年長免犯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親供認可還,三項中有 於此;党犯年在十五歲以下,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 俱依律收覽。年在十六歲以上,無論登時與否,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如死者與咒 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搜供拒簽狡飾者,仍分别謀、故、鬥殺, 各照本律定擬,秋審實、緩,亦照常辦理。若供係拒姦,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審無起雾别 情,仍按謀、故、鬥殺各本律定擬,秋番俱於緩决。至先被雞姦,後經悔過拒絕,確有證 據,須被逼姦,將姦匪殺死者,無論謀,故、鬥殺,不問免犯與死者年歲若干,悉照擅殺罪人 律,擬紋監候。其因他故致斃者,仍依謀、故、鬥殺各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大及有服親屬糾往 捉姦,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一、凡姦情確鑿,本夫及應許捉姦親屬,起意殺死姦夫案内,其聽從加功者,無論應許 捉姦之親屬,及不應捉姦之外人,審明係激於義爸,悉照共歐餘人律,杖一百。如有挾嫌 妒姦,謀、故别情,乘機殺害,圖泄私念者,仍照謀、故本律問擬。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鬥殺傷論。如為本夫、本婦及有服親 屬糾往捉姦,殺死姦夫,暨圖姦、強姦未成罪人者,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罪人律,擬紋 監候。若止毆傷者,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仍以鬥傷定擬。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凡擅殺姦途,及别項罪人案内餘人,無論謀殺、加功及刃傷、折傷以上,並免器傷 人,悉照共歐餘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擬徒者,餘人杖八十。如有挾嫌姦,謀故别情, 乘機殺傷,圖泄私者,仍照謀、故殺及刃傷、折傷、兇器傷人各本律、本例問擬。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原例 > 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擊獲到官,審明姦情情質,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修改 非轰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歐妻至死論。如本夫姦所獲姦,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鋒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 將姦夫擬紋藍候,本夫杖八十。若姦所獲姦,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其非轰所獲姦,或聞姦數日,將姦 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校 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原例。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歐傷者,均照律 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 法司來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為擬監候。 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 死者,亦央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 擬,毋庸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就執而 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皆照卑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 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總麻及 外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三千 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 ;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搬,及 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歐、故殺期、功尊 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 减為擬監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 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 登時,各依本律核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止毆傷者, 仍予勿論外;若於轰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轰所, 或已就執而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均照卑幼賢、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 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動監候;功服,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 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嚴,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 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續纂。一、與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姦,起意殺死其夫者,照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例,擬斬立決。 如係為從同謀,仍照同謀殺死親夫律,擬監候。若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未婚夫之 後,復將姦婦娶為妻妾,或拐逃嫁者,亦照例斬决。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一、聘定未婚妻因姦起意殺死本夫,應照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律,凌遲處死。如 並未起意,但知情同謀者,即於凌遲處死律上,量减為斬立決。若姦夫自殺其夫,未婚妻果 不知情,即於姦婦不知情絞監候律上,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實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 事由姦婦破案者,再於流罪上,减為杖一百、徒三年。至童養未婚妻因姦謀殺本夫,應悉照 謀殺親夫各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一、本夫殺死强姦未成罪人,如係登時激致整者,即照本夫姦所登時殺死姦夫例, 論,若追逐殴打致斃,及雖在登時,係歐致斃者,即照轰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例,一 百,徒三年。係事後尋毆致斃者,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原例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枚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 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 本例,分别定擬。姦婦仍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 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殿、故殺期、功尊 長本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 减為擬斩监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歐、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 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來發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枚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 登時,各依本律核擬,毋庸夾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 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嚴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 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嚴殺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 時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 各本例,分别定擬。姦婦仍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 及正殿傷者,仍予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殿、故殺期、功 尊長本律擬罪。法司來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 均减為擬動監候。若殺係本宗總麻及外姻功、總尊長,亦仍照殿、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 核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 非登時,各本律核擬,毋庸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 服制,於歐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嚴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 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毆殺罪止滿徒,應避减二等定擬。

律/lü 296 | sha yijia sanren殺一家三人

一、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 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 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准断付、感流 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 不行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前。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断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 千里,仍對碎死屍,首示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支解人,如歐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支解之 心,各依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說],隨又 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断付、應流之 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發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断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 千里,仍對碎死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支解人,如歐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支解之心,各依 殿、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說,随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 解論,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發線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庭,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人殺父母、妻、子悉放為 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 斬候。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人,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 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振動監候。其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 俱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 為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聚聚共嚴,原無必殺之心,而亂賢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嚴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應擬 斬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殺死功服、總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紋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集 嚴死一家二命,及歐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擬紋立决。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断付、應流之 眼。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盗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展至 親亦是。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 遲處死,財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綠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 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 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聚聚共嚴,原無必殺之心,而亂賢一家三命致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殿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應擬 斬決,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擬斬決,奏 請定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聚眾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共驗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紋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仍判碎死 屍,首示眾。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断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動給。若係 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總麻、小功、 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斬决; 殺期服卑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斷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殺死功服、總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紋决,奏請定奪。仍查明該犯財 產,一半給付死者之家。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者,兇犯擬以凌遲處死。兇犯之子,無論 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即將兇犯之 子,俱擺動監候,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 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添纂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父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者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 犯之子亦按其所殺之數,俱擺動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 俱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亦以其幼者同妻、女,給死者之家為 奴。如本家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援斬決,奏 請定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的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断給。若係歐 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動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 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動 給。若係嚴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父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者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犯 之子亦按其所殺之數,俱擬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亦以其幼者同妻、女,給死者之家為 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亦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免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免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家 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Qianlong wushiwu nian乾隆五十五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免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尚有子嗣,將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 俱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 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 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殺一家三命以上免犯審明後,依律定罪,一面奏聞,一面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閱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向内。若 年在十六歲以上,侯閱割後發遗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 牢固監 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 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聚聚共殿,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歐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歐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校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歐死一家二命,及毆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併 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死一家三命及三以上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歐與否,擬紋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鬥殺之案, 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歐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例 >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閥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内聞。如 年在十六歲以上,侯聞割後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牢固監 禁,侯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 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歲 以上,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呼蘭為奴;年在十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犁等處 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插;女已許嫁 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道。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 >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斬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的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 一家,内有二人仍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 斷給。若係殿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 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 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断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 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断給。若係嚴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為父報碟,除因追兇,臨時連殺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父之 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感其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報復情節, 殺非同時與臨時逞兇連殺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決,妻、子免其緣坐。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歐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歐與否,擬紋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鬥殺之案, 殷死一家三命及三以上者,擬斬立決;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提紋立决。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聚聚共歐,原無必殺之心,而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將率先聚聚之人,不問 共歐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聚之人,不問共國與否,擬绞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若鬥殺之案,殺死一 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歐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紋立决。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2 2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人案 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斷一半、給付死 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 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斷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係一家者,擬斬立決、最示, 斷財產一半,給被殺二命之家養膽。尚未犯驗故,財產仍行斷給。如致死一家二命,係 一故、一鬥者,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 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毋庸斷給財產。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發線麻、小功、大功率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動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决;殺大功、小 功、總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修改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總麻、小功、大功率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斬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紋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總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總麻卑幼三人,斬决。至殺死一家三人,分均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應同凡論者,斬决、氣示。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功、總麻卑幼一家 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斷付被殺之家。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舞 凡謀、故殺總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斬决、最示;歐死總麻尊長一家二命者,擬動立决。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 民。若殺其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總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 斬候。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除正犯凌遲處死外, 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其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俱發寧 古塔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 為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歲 以上,發遭黑龍江,給索倫達阿爾為奴;年在十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犁等處 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插;女已許嫁 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道。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 官員、旗人發黑龍江當差;民人發駐防,給官員、兵丁 為奴。被殺人父母、妻、子悉放為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紋候;殺内外大功、小功、 總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斬候。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遭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除正犯凌遲處死外,其 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監候。若子孫年未及歲,並兇犯之妻妾,俱發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党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 女,俱發伊犁等處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遣; 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 發遣。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纂 身 凡謀、故殺人,而誤殺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從一科斷,照故殺本律擬動監 候外,如係一家二命,擬以斬決,免其示;三命以上,擬以斬、氣,俱毋庸的斷財產。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 女,俱發伊犁等處安插。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遣; 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 發道。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 3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近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兄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舞 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例, 分别問擬决、打氣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如誤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2 一、凡殺死同主雇工,復殺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别有無主僕名分, 各照凡人謀、故、鬥殺一家二命及殺死家長本律、本例問擬。若殺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 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論,仍從一科斷。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原例 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恨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問擬决、斬泉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如恨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修改 一、謀殺人而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人以上,除首犯仍照 快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 分别問擬斬决、斬鬼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了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免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 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未經絕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 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 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內務府閱割。奏明請旨分 賞。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绝嗣案内,現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 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侯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况犯之妻已 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凡謀、故、刑、毆殺人,罪止斬、絞監候之犯,若於殺人後挾念逞兇,將屍頭、四肢全 行割落,及剖腹取職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問擬斬决、斬泉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律/lü 297 | caisheng zhege ren採生折割人

採生折割人 2 一、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 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其支體也。 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感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 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藏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 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 亦, 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採生折割人 凡採生折割人者,兼已殺及已傷言。首凌遲處死,則財產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 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 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感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 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 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加功者,亦 减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貸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應如反逆律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 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採生折割等人,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緣坐之妻、子 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lü 298 | zaoxu gudu sharen造畜蠱毒殺人

一、凡畜蟲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 0造畜者,不 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 不在此限。若以無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盤情者,不在流遠之 限。若知情,雖被毒,仍隸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校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 賞銀二十兩。若造魔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 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 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令人疾苦舞殺人之心者,减謀殺已行未修二 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 長者,各不减。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動。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 錢。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造畜蟲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蟲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 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財產、妻子,不 在此限。若以盤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毒情者,不在流遠之限。 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 二十兩。若造麼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 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减謀(故)[殺]已行未傷 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 家長者,各不减。仍以謀殺已行前,斯。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签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 律,紋。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凡以毒藥毒鼠、毒獸誤柴人命之案,如置藥餌之處,人所罕到,或置放喂食牲畜處 所,不期殺人,實係耳目思慮所不及者,依過失殺人律,收戰。若在人常經過處所置放,因 而殺人者,依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給埋葬銀一十两。

律/lü 299 | dou'ou ji gu sharen鬥毆及故殺人獨歐日歐,有從為同謀共殿。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日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 只為同謀共殴。此故殺所以與歐同條,而與謀有分。

原律 一、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 殷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重傷者,絞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歐與否,一 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至)[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獸之人,番係或執持 槍刀等項免器,或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犯,除下手者擬統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殿有 重傷而又持有免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無重傷者,得概援流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審共歐下手擬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傷重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 則以頂心、頓門、 太陽穴、耳驗、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肚臍、兩脅、腎囊、腦後、耳根、 脊背、脊齊、兩後背、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蘭、額角為致命論抵。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鬥毆及故殺人獨歐日殿,有從為同謀共毁。臨時有意欲殺, 非人所知日故。共者,惟不及知,仍 只為同謀共毁。此故殺所以與獸同條,而與謀有分。 凡門歐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紋。監候。故殺者,動。監候。若同 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紋。監候。原謀者,不問共殿與 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 重言。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紋外,其共毆人,番係執持槍刀等項免 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歐有 重傷而又持有免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免器,有免器 而無重傷者,得概擬流成。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凡審共殿下手擬紋人犯,果於未决之前,遇有原謀、助歐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 之人依律處决。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審共殴下手擬檢人犯,果於未决以前,遇有原謀、嚴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得 滥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致死, 則以頂心、腹門、太陽穴、耳驗、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肚臍、兩脅、腎囊、腦後、耳根、 脊背、背脊、兩後脅、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額願、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 有武斷鄉曲,倚仗衣頂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 審實,從重擬監候。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刑部審擬陳中甲等一案,具題,奉旨:“劉福榮毆打問喜兒,與陳中甲毫無干涉, 且被嚴之喜兒並無怨怒報復之意。乃陳中甲好鬥生事,邀約李鎖住同往尋歐,因未遇 劉福榮遷怒於伊劉萬良,毒毆致死。似此强横兇惡,明係光棍,該部援引最後下手 律擬絞監候,甚屬不合,着另議具奏。凡人誰無父母,乃因與其子弟鬥毆遂遷怒所生,至 於頒命,惡俗殘忍至此,若不嚴加懲以做免頑,無以敦厚風化。其應如何定議之處,着九 卿詳細會議具奏。欽此。”刑部會同九卿議准;嗣後,兇徒好鬥生事有如陳中甲之類,見 他人鬥毆與己毫無干涉,輒敢糾夥尋釁, 甚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致斃者,照光棍例分别 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尋歐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殿致斃命者,擬動監 候,遇救不有。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兇徒好鬥生事,見他人鬥毆己毫無干涉,輒敢約夥尋釁,遷怒於其父母,毒殿 致斃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治罪。其本身與人鬥毆之後,仍寻殷報復而遷怒於其父母,毒 毆致整者,擬監候。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7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按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邊衛 充軍。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犯死罪監候人犯,在监復行兇致死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振以 立决。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一、凡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党,如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歐死,將嚴死 兇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殷死,比照此例再减一等,將嚴死兇手之 人,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 减軍之案,除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殺之人與减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 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殿下手擬紋人犯,果於未決之前,遇有原謀及助嚴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 解賽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不 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審共殿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及助嚴重傷之人監斃在 獄,與解蛋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 病亡者,不得濫准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同謀共駛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 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歐,亦有致命傷,又以原謀為首。 至亂駁不知先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傷皆致命,如當時身死,則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 過後身死者,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共歐,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 如致命傷輕,則以歐有致命重傷之人擬抵,原謀仍照例擬流。至亂歐不知先後輕重者,有 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鬥者為首。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孫、父子,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鬥殺律科罪。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糾眾互毆,數至五人以上,致斃二命、三命案内,例止擬杖之餘人,如有輾轉糾 人助勢,及執持金刃、器械傷人者,比照原謀滿流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猝遇在場 帮護,審非預約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兇器、金刃 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猝遇在場帮護,賽非預糾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党器、金刃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歐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决之前,遇有原謀及助歐亦足致死重傷之人 監聽在狱,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擬流。若係配發事結之 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抵。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文武生員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鬥毆殺傷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 有武断鄉曲,倚仗衣頂横行,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審 實,從重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文武生員、鄉紳,及一切土豪勢惡、無賴棍徒,除謀、故殺人及戲殺、謀殺、過失殺、 鬥毆殺傷人者,仍照治罪外,如有倚仗衣頂及勢力,武斷鄉曲或遗容許赖,逞兇横行,欺 壓平民,其人不敢與争,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至死者,擬監候。若受害人有殺傷人 者,以擅殺傷罪人律科斷。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近 邊充軍。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兩家互毆,致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近 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本罪 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審共殿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及助驗亦足致死重傷之人 監斃在獄,與解毒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下手應紋之人减等環流。若係配發事結之 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共毆案内下手應擬紋抵人犯,果於未經到官之前,遇有原謀及共歐餘人内殿 有致死重傷之人,實因本案畏罪自盡,及到官以後、未結之前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 故者,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人减等撰流。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 因他故自盡,與本案全無干涉者,不得濫引此例,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援抵。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同謀共毆人致死,如死者非其所欲謀歐之人,除本犯依鬥殺律紋候外,其起意糾 歐之犯,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婦女被人調戲,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應擬紋抵者,如本婦畏累自盡, 將擅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同謀共嚴,致整二命非一家者,原謀從一科斷,擬以滿流。如原謀在監、在途病 故,及因本案畏罪自盡,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犯一體减等擬流。若致斃非一家三、四命 以上者,原謀照例按致死人數,以次加等問擬。下手致死之犯,均各照例擬抵。如原謀在 監、在途病故,及畏罪自盡者,下手之犯均各照例擬抵,不准减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2 同謀共毆人致死,如死者非其所欲謀歐之人,除本犯依鬥殺律紋候外,其起意糾 歐之犯,仍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同謀共毆人致死,如被糾之人嚴死其所欲謀歐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及有服 親屬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擬抵外,其起意糾歐之犯,不問共賢與否,仍照原謀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死非其所欲謀歐之人,亦非所欲謀歐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孫 及有服親屬,將起意糾嚴之犯,不問共歐與否,照原謀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校外,其共歐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党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嚴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殷有 外 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並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免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成。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同謀共賢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感较外,其共歐之人,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免器傷人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凡同謀共歐人犯,除下手者擬紋外,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原謀擬流。其但 曾與謀而未造意者,得概擬流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 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猝遇在場帮護,審非預約械鬥,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光器、金刀傷人本律、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糾眾互毆,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執持金刃、器械傷人之餘人,除實係被制之 人,及糾眾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問擬外,如有輾轉糾人,數至五人以上者,無論其曾否 傷人,即照原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免器傷人,仍照本例擬軍。若猝遇在場帮護,審非 預糾械鬥,及互毆止斃一命之餘人,有執持咒器及金刀傷人者,各照党器、金刀傷人本律、 本例定擬,其餘仍照餘人科斷。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婦女被人調戲,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應擬紋抵者,如本婦畏累自盡, 將擅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婦女被人調戲,或與人通姦,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及姦夫,應擬紋抵 者,如本婦、姦夫是累自盡,將遭殺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兩家互毆,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謀殺、鬥殺情罪不等, 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免死减等,發 近邊充軍。若原毆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本 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律應擬抵之正咒,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毆死,將歇死手 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毆死,比照此例再减一等,將嚴死兇手之人, 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親收領。其各斃一命,將應抵人犯免死减軍 之案,除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外,或一家被殺之人與减軍之犯,有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 人名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家屬。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兩家互毁,致斃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仍 照本律定擬外,其兩家各斃一命,果各係兇手本宗有服親屬,將應擬抵人犯均免死减等,發 近邊充軍。若原歐傷輕不至於死,越十日後因風身死,及保辜正限外、餘限内身死者,於軍 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親屬内有一不同居共財者,各於犯人名下追銀二 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兩家兇手與死者均係同居親屬,無庸追埋。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兩家互毆致死一命,其例應擬抵之正犯,當時被死者無服親屬嚴死,將嚴死兇手 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親屬嚴死,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 葬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兇手之家。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謀、故、鬥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謀、故、鬥殺各本律 科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疑賊致斃人命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歐,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科罪。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續舞 十歲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照謀殺十歲以下幼孩例,擬 立决。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共嚴之案,除致斃一二命,遇有原謀及助 嚴重之餘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病 故,或因本案畏罪自盡,仍照例准其抵命,將下手應紋之犯减等擬流外,其餘謀、故殺、火 器殺人、威力主使制縛,並有關尊長、尊屬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擬抵,不得率請减等。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謀、故、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均依謀、故、鬥殺各本律 科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移改 - 一、凡謀、故、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命,均依謀、故、鬥殺各 本律科罪。其因謀殺人而誤殺一命案内,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續舞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鬥之案,除尋常共殿、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織殺, 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斃 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聪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氣示。如所組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者,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斃彼造 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 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 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 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如有將宗祠田毅賄買頂兇、構景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 查明該族祠產,留祠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歐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畢止發遣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 每一人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續舞 7 一、廣東省糾眾謀毆致斃人命之案,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分别照例治罪。倘糾往 之人但被彼造致整者,無論死者人數多寡,及彼造有無原謀,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照沿 江、濱海持槍、執棍混行鬥毆首犯杖、流例,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2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歐之案,除尋常共歐、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罐殺, 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柴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 首犯擬斬立決,泉示。如所人數雖 多,致榮彼造一命者, 首犯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三 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若致紫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 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命,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 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 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 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有將宗祠田穀買頂,構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產,留祠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咒之人者,族長照共嚴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發新疆為奴。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每一人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修改 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駛、謀歐,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番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峰殺, 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鬥之首犯,擺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聪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紫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紫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紫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最示。如所制人數雖 多,致榮彼造一命者,首犯發近邊充軍;二命者,發邊遠充軍;三命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 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 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歐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 治罪。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二省械鬥案内,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構景械鬥者,於審明後,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查明該族祠產,留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按族支分散。若族長、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族長照共殿原謀例,擬以杖、流, 按致死人數,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鄉約於杖六十、徒一年上,每一人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殿、謀殺,雖人 數眾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械鬥罐殺, 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整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鬥之首犯,擬紋立决;三十人以上,致 紫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 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聪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示。如所制人數雖 多,致斃彼造一命者, 首犯發近邊充軍;二命者,發邊遠充軍;三命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鬥之首犯,例應分别問擬斬、絞立决者,各從其重者 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擬抵者,均各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 例分别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 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回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麗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 處治罪。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鬥毆之案,除追歐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並先毆傷人致被歐之人回撲失跌身 死,及雖未毆傷人,因被掀扭挣脱致令跌榮者,均仍照律擬紋外,如毆傷人後跑走,被嚴 之人追趕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掀扭於鬆放之後,復自行向人撲殿,因免犯閃避失跌身 死者,均於鬥殺絞監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僅止口角黑置,並無揪扭情 事,因向趕緊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撰嚴,閃避致令自行失联身死者,均照不應重 律,擬杖八十。

律/lü 300 | bingqu ren fushi屏去人服食

一、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驗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 者,不間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脱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帶之類。致成殘 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篇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人犯財產一半給付篇疾之人養 膽;至死者,紋。候監。若故用蛇蝎、毒蟹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答四 十;至德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動。監候。

Yongzhe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驗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 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脱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绝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魯之類。致成殘廢疾 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致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傷疾之人養瞻: 至死者,紋。監候。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輕則答四十,至舊疾, 亦給財產一半。因而致死者,動。監候。

律/lü 301 | xisha wusha guoshi shashang ren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一、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此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嚴而誤殺傷傍人者, 以鬥殺傷論。死者,並紋;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死者, 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潭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詐 稱牢固,誰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設相等。亦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 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藏,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 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座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駛風,乘馬驚走,触車下 坡,参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 人罪,依律收藏,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 一半。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收藏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捕役擊敗,與賦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疯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死者之家。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 鬥殺傷論。死者,並紋;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 斬;不言傷,仍以鬥敗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潭而並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許 稱牢固,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 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 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經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車下 坡,势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 人罪,依律收戲,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應該償命罪,遇蒙赦官,俱追銀二十兩, 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 一半。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收購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收贖過失殺人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其過失傷人,收藏銀兩 数目,另载国内。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凡捕役擊敗,與戰格鬥而誤殺無干之人者,仍照過失殺人律,於犯人名下追銀十 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瘋疾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凡各項埋葬銀兩,地方官照數追給,取具嫡屬收領,然後將該犯釋放,報部存案。 若不給付,該犯係管押者,仍管押,係監禁者,仍監禁,勒限追給。如搜稱給付將本犯釋放 者,告發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併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各省及八旗凡有疯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即報明地方官、該佐領處,令伊親屬鎖鋼看守。如無親屬,即令鄰佑、鄉約、地方族長人等嚴行看守。倘容隱不報,不行看守, 以致疯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守報 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已經報明,而該地方、佐領各官不嚴飭看守,以致自殺及致 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卑幼誤殺尊長,如已經于犯尊長,又與他人鬥毆因而誤中者,仍照卑幼歐尊長本 律定擬。其實無干犯尊長情節,尊長條至其前,因而誤中致死者,小以下尊長,仍引誤殺 律論擬紋候; 大功以上尊長,即引歐殺律論擬斬决。仍將致誤情由可否末减之處聲明,請 旨定奪。 此條係乾隆六年十月,臣部摺奏定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命案,死罪人犯有奏准贖罪者,追埋葬銀四十兩,給屍親收領。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照因鬥毆而誤殺旁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 葬銀二十兩。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因戲而誤殺旁人者,以戲設論擬絞監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孫、父子,均依鬥殺律科罪。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妻過失殺夫、妾過失殺家長者,俱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餘罪收藏。 以上一條從舊例摘出,另立一條。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删除 、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俱比照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律,杖一百,流三 千里。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俱决杖一百,餘罪收藏。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依例贖、流、决杖外,均不許改嫁。其有内外親屬 無可依靠不能存活者,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司查明,當官嫁配。違者,均照嫁違律治罪。 以上二條均應除。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舞 1 一、瘋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病者,俱報 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鎖。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 照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 及私啟鎖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 瘋病之人嚴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 行的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者,除照例收職外,即令永遠鎖鋼,雖或痊愈,不 准釋放。如鎖禁不嚴,以致痕犯在監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 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併取鄰佑、地方確 實供結。該管官詳加嚴訊,如有假瘋安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 情報之地方、鄰 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删除 痕病殺人之犯,照例收職,仍行監禁。侯痊愈之後以期年為斷,如果並不舉發,飾 交親屬領回防範。 以上一條應删。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4 一、疯病之人,其親屬、鄰佑人等容隱不報,不行看守,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致殺他人者,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杖一百。如親屬、鄰佑人等 已經報明,而該管官不嚴的看守,以致自殺、致殺他人者,俱交部議處。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圍場内射獸兵丁,因射獸而傷平人致死者,照比較拳、棒戲殺律,擬絞監候,仍追 銀給付死者之家。如係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及甲兵等,追給銀一百兩;係跟役,追給銀五 十兩。若傷而未死,前鋒等項及甲兵,頭等傷者,將本犯鞭一百,罰銀四十兩;二等傷者,鞭 八十,罰銀三十兩;三等傷者,鞭七十,罰銀二十兩。如係跟役,所罰銀數各减十兩,給與被 傷之人。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民人捕獵,遇有私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安置窗 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仍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瘋病連殺平人二命以上者,擬絞監候。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舞 凡過失殺傷人,應追埋葬銀兩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請豁免者,免其着追,將該 犯照不應重律,杖責發落。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捕獵,遇有施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安置窗 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仍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之家。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民人於深山曠野捕獵,施放槍、箭打射禽獸,不期殺人者,比照捕户於深山曠野 安置窗弓,不立望竿因而傷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槍、 箭打射禽獸,不期殺傷人者,仍依弓箭殺傷人本律科斷,各追埋葬銀一十兩,給與死者 之家。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舞 謀殺人而誤殺旁人之案,如係造意之犯,下手致死者,照故殺律擬動監候;為從不 加功者,照餘人律杖一百;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罪重於滿流者,仍依本殿律定 擬。若為從之犯下手致死者,係手足、他物、金刃,照同謀共敗下手傷重致死律,擬絞監候。 係火器及毒藥者,仍照本例,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原謀擬流律加一等,杖一百,發附 近充軍。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疯犯殺人,永遠鎖鋼。若親老丁單,例應留養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診驗 明確,加結具題核釋。仍責成地方官筋交犯屬領回,嚴加防範,倘復病發滋事,親屬照例治 罪,本犯永遠監禁,不准釋放。出結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凡彈 射禽獸、投擲磚瓦,除耳目所可及者毋庸來簽聲明外,如投擲隔於墙壁,彈射障於林木,以 及稳船、乘馬、陞高、舉重,穿係力不能施、勢難自主,與耳目不及、思慮不到之律註相符者, 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來發聲明,恭候欽定。如蒙聖恩准其减等,再减為杖一 百、流三千里。至妻、妾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係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 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安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集 - 一、凡瘋病殺人之案,總先經報官,有案為據。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 仍照定例永遠鎖鋼。若因一時陡患瘋病,猝不及報,以致殺人,旋經痊愈,或到案時雖驗係 瘋迷,覆審時供吐明晰者,該州、縣官審明,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敘詳咨部,方准擬以鬥 殺。如無報案, 又無屍親切結,即確究實情,仍按謀、故各本律定擬。至所殺係有服卑幼, 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仍依瘋病殺人例,永遠鎖鋼。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監候;下手傷重致死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咒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之咒,另换他 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監候。其造意之犯,照謀殺 人未售律擬徒。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將造意之犯擬動監候;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杖一百。若執持咒器,傷罪重於滿流者,從其重者論。如下手 之犯,另换他嫌乘機殺害,並非失誤者,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援斬監候。其造意 之犯,照謀殺人未傷律援徒。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瘋病殺人問擬死罪,免勾,永遠監禁之犯,病愈後遇有恩旨,例得查辦釋放者,除所 殺係平人,仍照舊辦理外,若卑幼 致死尊長及妻致死夫,關係服制者,仍永遠監禁,不准釋放。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及連殺平人二命,應入 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人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已痊愈,監禁至五年以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節取印各甘結,題請留養承。倘釋放後 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族人等,分别議處戀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或痊愈,不准 再予釋放。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瘋病連殺平人二命以上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修改 瘋病殺人之案,除殺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辦理外,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二命 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動監候。秋審俱入於情 實。隱審係裝捏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因歐子而誤傷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謀殺子而誤殺旁人,發邊 充軍。其因歐子及謀殺子而誤殺有服卑幼者,各於歐、故殺卑幼本律上,减一等。若誤殺 有服尊長者,仍依歐、故殺尊長及誤殺尊長各本律、本例問擬。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之案,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係 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照服制情輕之例,夾簽聲明,恭候 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姜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長,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時仍照本例 問擬紋决。法司核其情節,實你耳目所不及、思慮所 不到,與律註相符者,准將可原情節, 照服制情輕之例,來簽聲明,恭候欽定,改為擬絞監候。至妻、姜過失殺夫,奴、婢過失殺家 長,亦照此例辦理。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因瘋致斃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不 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斃平人一命及二命非一家者,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 屬本律問擬,准其隨案比引情輕之例,夾簽聲請,候肯定奪。若致斃期功 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 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 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抵,或於致斃尊長、尊 屬之外,須另煞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即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痕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瘋者,俱報 官,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鎖。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 例嚴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 私啟鎖封者,照例治罪。若前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痕 病之人嚴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 酌量,詳請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者,除照例收贖外,即令永遠鎖鋼,或雖痊愈,不准 釋放。如鎖禁不嚴,以致瘋犯在監擾累獄囚者,將管獄、有獄官嚴加參處,獄卒照例嚴加治 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 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瘋安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將知情担報之地方、鄰 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2 痕病之人,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鋼的當,親屬可以管束,及婦女患疯者,俱報官, 交與親屬看守,令地方官親發鎖錯,嚴行封鋼。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將親屬照例嚴 加治罪。如果痊愈不發,報官驗明,取具族長、地鄰甘結,始准開放。如不行報官,及私啟鎖 封者,照例治罪。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即於報官之日,令該管官驗訊明確,將瘋病之人嚴 加鎖鋼監禁,具詳立案。如果監禁之後,瘋病並不舉發,侯數年後診驗情形,再行的量,詳請 開釋,領回防範。若曾經殺人之犯,到案始終瘋迷不能取供者,即行嚴加鎖鋼監禁,不必追取 收贖銀兩。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該地方官訊取供招,出結轉詳,照覆審供叶明晰之犯, 依鬥殺律擬絞監候,入於秋審緩决。遇有查辦死罪减等恩旨,與覆審供叶明晰之犯一體查 辦。如不痊愈,即永遠鎖鋼,雖遇恩旨,不准查辦。若鎖禁不嚴,以致援累獄囚者,將管獄、有 獄官嚴加處,獄卒照例嚴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務取被殺之事主切 實供詞,並取鄰佑、地方確實供結,該管官詳加驗訊。如有假疯妄報,除免犯即行按律治罪 外,將知情担報之地方、鄉佑、親屬人等,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婦人毆傷夫致死,干斬决之案,審係疯發無知,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該 督、撫按律例定擬,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法司會同核覆援引。嘉慶十 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諭旨具題,仍照本條擬罪,毋庸夾簽。內閣核明,於本内效說帖、 票擬,九卿議奏及依議斬決,雙簽進呈,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删除 痕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十二两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瘋病殺人之案,除殺死平人一命者,仍照例分别辦理外,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二命 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擺動監候。秋審俱入於情 實。倘審係裝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一、因瘋致紫期功尊長、尊屬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兇犯有服卑幼,律 不應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外,須另斃平人一命及二命非一家者,俱仍按致死期功尊 長、尊屬本律問擬,准其隨案比引輕重之例,夾簽聲請,恭候肯定奪。若致紫期功尊長、尊 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 抵,或於致整尊長、尊屬之外,須另斃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即按律擬立 決,不准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凡瘋病殺人,定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及連殺平人二命,應入情 實各犯庸查辦外,其餘應人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已痊愈,監禁至五年以後不復舉發,遇 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筋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祀。尚釋放後復行滋 事,將出結之地方官並鄰族人等,分别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或痊愈,不准再予釋放。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瘋病殺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别辦理外,若致整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擬絞監候, 秋審入緩决。其連殺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殺死一家二命者,均擬絞監候。殺死一家 三命以上者,擬監候。秋審俱入於情實。倘審係裝控瘋迷,仍按謀、故、鬥殺一家二三命 各本律例問擬。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因疯致斃期功尊長、尊属一命,或尊長、尊屬一家二命内一命係免犯有服卑幼,律 不應抵,或於致聪尊長、尊屬之外,復另整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長、尊屬本律問擬, 准其比引輕重之例,夾簽聲請,候旨定奪。若致聪期功尊長、尊屬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 但均屬期功尊長、尊屬,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屬卑幼而罪應紋抵,或於致斃尊長、尊屬之 外,須另斃平人二命,無論是否一家,俱按律擬斬立決,不准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瘋病殺人,問擬斬、絞監候之犯,除死係期功尊長、尊屬,並連斃平人一家二命 及三命而非一家,應入情實各犯毋庸查辦外,其餘應入緩决人犯,如果到案後病愈,監禁至 五年後不復舉發,遇有親老丁單,或父母已故家無次丁,該管官筋取印甘各結,題請留養承 祀。倘釋放後復行滋事,將出結之地方官鄰族人等, 分别議處懲治,本犯仍永遠監禁,雖 病愈不准再予釋放。

律/lü 302 | fu ousi youzui qiqie夫毆死有罪妻妾

一、凡妻、妾因敗黑夫之祖父母、 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嚴鵬妻、 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 擅殺,仍紋。

tiaoli條例

凡妻、妾歐黑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若夫駁黑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 仍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妻與夫口角以致妻自縊,無傷痕者,毋庸議。若殷有重傷縫死者,其夫枚八十。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凡妻、妾無罪被毆致折傷以上者,雖有自盡資跡,仍依夫毆妻、妾致折傷本律 科斷。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備引用。

律/lü 303 | sha zisun ji nubi tu lairen殺子孫及奴婢圖赖人

一、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 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 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總麻,各遞減一等。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 圖赖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 若因圖赖而詐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書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 斷。圓頓罪重, 依赖論;許取、描善罪重,依詐取、捨季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故殺子孫,若遇謀、故殺人不赦者,依律斷放。其誣賴於人遇赦者,所誕之人罪 若該原,犯人止從故殺子孫科斷;如所誕之人罪不該原,亦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妻將夫屍國赖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依不應 重。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 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等事,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擇送者,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或打壞棺材將屍撞去勒措行許,該堆子、該門之人躲解刑部,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從重懲治。若該堆子、該門、該班官兵知而不擎,將兵治罪外,官交與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殺子孫及奴婢圖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 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未葬圖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 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總麻,各遞减一等。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 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 因围赖而詐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畫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 賴罪重, 依赖論;並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1 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國賴者,依干名犯義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妻將夫圖赖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依不應 重律。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座、侄孫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罪,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故殺妾及子孫、住、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問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尊長致死卑幼,其因家務及卑幼有過者,仍照律科斷外,或因己身犯罪,或與他人 有嫌,將期親卑幼致死,以脱卸己罪及誣賴他人者,擬絞監候。若已死卑幼之父母、妻子無 人養膽,將該犯財產断給一半,以為養膽之資。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等事,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違送者,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或打壞棺材將屍撞去勒指行許,該堆子、該門之人解刑部,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從重懲治。若該堆子、該門、該班官兵知不擎,將兵治罪外,官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無赖免棍遇有自盡之案,冒認親,混行吵鬧嚴打,或將棺材攔阻打壞,撑去鼠 首,勒措行評者,均杖一百、枷號兩個月。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者,各照不應重律 治罪。

Qianlong wushiba nian乾隆五十八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兄及伯叔謀奪族人財產,故殺弟、侄圖赖,致被詐之家復有嚴、故殺尊長,釀成 立决重案者,除罪犯應死,悉照各本例定擬外,其罪應軍、流者,即照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 財產故行殺害例,擬絞監候。至被之家財產,或無人承管,不得以争奪者之後繼嗣承受。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故發芽及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 故殺芽及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無論圖赖係凡人及尊卑親屬,俱發 附近充軍。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將父母屍身裝點傷痕圖赖他人,無論金刃、手足、他物成傷者,俱擬斬立決。

律/lü 304 | gongjian shangren弓箭傷人

一、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謂。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瓦者,雖不傷人。 答四十;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雖至舊疾,不在新付家庭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答四十;傷人者,减 凡鬥傷一等;雖至為疾,不在新竹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依 《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仍追給埋葬銀一十两。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弓箭傷人 一、凡鳥槍、竹统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雖不傷人,答四十;誤傷人者,减湯火傷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曠野施放誤傷人者,减湯火傷人 律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徵埋葬銀一千兩。

律/lü 305 | chema shashang ren車馬殺傷人

一、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無故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内馳驟,因而傷人不至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 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藏,給其付家。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騎馬确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确之人,若被确之人身死,其 馬入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减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無故於鄉村無人礦野地内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 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購,給付其家。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騎馬碰傷人,除依律擬野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 其馬入官。

律/lü 306 | yongyi shashang ren庸醫殺傷人

原律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果 無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费,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 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 藥殺人者,動。監候。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律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果 無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费,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 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職,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症之 藥殺人者,動。監候。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禁止師巫邪術 原例 凡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援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為異端法術如國光、畫符等類,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 擬絞監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减一等。

律/lü 307 | wogong shashang ren窩弓殺傷人

一、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阱,及安置窗子不立竿及抹眉小索 者,雖未傷人,亦答四十;以致傷人者,减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理 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防阱,及安置窗子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 雖未傷人,亦答四十;以致傷人者,减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 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lü 308 | weibi ren zhisi威逼人致死

一、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 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 者之家。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盗而 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O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狹制署厚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 親屬,姦夫亦以威通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逼自盡,或妻、妄自逼死其大,或父 母、夫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 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威逼夫之祖父母、 父母致死者,俱比依駛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篇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婦人夫亡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 問。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 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實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 跡,仍依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舞現行例 一、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定擬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 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 家。與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行盗而威逼人 致死者,斩监候。0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换制署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婦、本夫、父母、 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動。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愧迫自盡,或妻、妄自逼死其夫,或父 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别事致死其夫,與姦夫無干,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强姦既成,本婦羞念自盡,仍照因 姦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秋 審時分别情、緩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原例:強姦未成,及但經調戲本婦著爸自盡之案,秋審時 俱擬情實。乾隆三年,經刑部奏明,九卿議覆,分别情實、緩决,奏請定奪。今併為一條,以 便引用。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强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 律,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强姦内、外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 本婦着自盡者,俱擬監候。其强姦已成,本婦羞念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未遂,將本婦歐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擬斬監候。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婦人因姦有孕,是人知覺,與姦夫商謀用藥打胎,以致墜胎身死者,姦夫比照以毒 藥殺人知情買藥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名分,本罪重於流者,仍照 本律從重科斷。若姦婦自請他人買藥,姦夫果不知情,止科斷姦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 命以上,發邊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歐者律, 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篇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婦人夫亡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要,通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 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號半年,發递衛充軍。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柳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凡奉差員役,執持勘合火牌,照數支取,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勿論。 若奉差員役,額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審資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賄實 跡,仍依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 分别首、從,定擬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凡村野愚民本無圖姦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藝押,本婦一 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係陞任太常寺少卿唐綫祖條奏,應併入因姦威逼人致死例内,以便引用。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仍照因 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俱擬絞監候。秋審 時問擬情貸,免勾一次之後,下年改為緩决。如遇停勾之年,入情實者,下年不得即改 緩决。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婦女與人通姦,本夫與父母並未縱容,一經見聞,被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將 姦婦擬絞監候;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 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和姦之案,蔡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姦夫、姦婦商謀同死,若已將姦婦致死,姦夫並無自殘傷痕同死確據者,審明或係 謀、故,或係鬥殺,核其實在情節,各按本律援以斬、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為寬貸。若 姦夫與姦婦因姦敗露商謀同死,姦婦當即殞命,姦夫業經自戕,因人救阻、醫治傷痊實有確 據者,將姦夫减鬥殺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項情節,臨時量從重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若強姦既成,婦羞忿自盡,仍照因 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至於強姦未成,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臣等謹按:此條原例,“擬絞監候”下有“秋審時問擬情實,免勾一次之後,下年改為緩 决。如遇停决之年,入情實者,下年不得即改緩决”等句。臣部於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内,奏 准刪去,應遵照更正,合併聲明。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因事户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蠢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 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 家。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减一等。若因盗 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0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财。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賢者律, 動。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舊疾者律,紋。俱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蛋有觸犯情節,以致激輕生、著 迫自盡者,即據以決。其本無觸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以 紋候。妻、妾於大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賢夫至篇疾 者律,擬紋。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紋;為從 者,柳號三個月,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9 一、豪强免恶之徒,传財倚勢,因事威逼、挾制、窘辱,令平民冤苦無申,情極自盡,致 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擬監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以上者,擬絞監候。如無 前項情節,仍照例分别擬軍。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擺斬立決。若强姦既成,本婦着自盡,仍照因 轰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至於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姦已成,本婦著念自盡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其强姦未成,或但經 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婦人夫亡,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追 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竹干犯情節,以致激輕生、署 迫自盡者,即擬以斬决。其本無觸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 以较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寫 疾者律,擬紋。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之案,如審有觸竹干犯情節,以致激輕生、窘 迫自盡者,即擬决。其本無觸竹情節,但其行為違犯教令,以致抱輕生自盡者,擬以紋 候。妻、妾於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同罪。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 父母、親屬及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强姦未遂,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照因姦威逼人致死律,擺動 監候。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逞兇拒捕,立時殺死其夫與父 母、親屬者,照定例擬斬立決。若强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仍照威逼致死本 律,擬斬監候。至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念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其强姦未成,但經 調戲,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犯義門內 原例 一、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强姦未遂,將本婦驗傷,越數日後因本傷 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若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 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擺斬立決。若歐傷,越數日後因本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 律,擬监候。至强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監候。如强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凡婦女因人蔡語戲謔,念自盡之案,如係並無他故,以戲言觀面相押者,即照 但經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其因他事與婦女口角,彼此冒黑,婦女一聞械言, 氣念輕生,以及並未與婦女面相謹,止與其夫及親屬互相戲誰,婦女聽聞穢語羞忿自盡 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婦女與人通姦,本夫與父母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將 姦婦擬絞監候;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 者,姦夫、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擬紋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紋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 姦婦止科姦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擬绞立决。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妻、妾悍潑,逼迫其失致死者,擬紋立决。若寶起口角,事涉微細,並無逼迫情狀, 其夫輕生自盡者,照子孫違犯教令致父母輕生自盡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一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或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若致死一命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因事用强,歐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篇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 其一目,並功服卑幼驗傷尊長、尊屬至焦疾者,仍依律紋决外,若殿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 者,總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 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虞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 服,照前例减一等,發邊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律科其 傷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歐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婦抑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實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靠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搬绞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仍紋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 姦婦止科姦罪。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婦女與人通姦,致並未縱容之父母,一經見聞,殺姦不遂,羞忿自盡者,無論出嫁、 在室,俱擺紋立决。其本夫並未縱容,一經見聞,殺姦不遂,因而羞忿自盡者,姦婦擬監 候;姦夫俱擬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婦女實發駐 防,給兵丁為奴;姦夫止科姦罪。本夫縱容通姦,後因姦情敗露,愧迫自盡者,姦夫、姦婦止 科姦罪。如父母、本夫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姦 婦仍照並未縱容之例科断。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原例 > 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强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 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监候。若强姦人妻、女,其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 逞兇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毆傷,越數日後因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擬斬監候。如強姦未 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着自盡者,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强姦已成,將本婦殺死者,斬决、氯示。强姦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 將本婦嚴傷,越數日後因本身死者,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斬監候。若强姦人妻、女,其 夫與父母、親屬聞聲赴救,姦夫淫拒捕,立時殺死者,俱擬斬立決。若嚴傷,越數日後因 本傷身死者,亦照因姦威逼致死律,擬動監候。至強姦已成,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 自盡者,擬監候。如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 絞監候。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強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將本婦殺死者,分别制服,擬以凌遲、 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泉示。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例 、强姦内、外線麻以上親,及絕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著自盡者,俱擬動監候。其强姦已成,本婦着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強姦、外總麻以上親,及總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 或但經調戲,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监候。如强姦已成,其夫與父 母、親屬及本婦羞忿自盡者,俱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兵丁為奴。如强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致本 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 女論。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强姦不從,主使本夫將本婦毆死,主使之人擬斬立決;本夫擬絞監候。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原例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斩立决;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兵丁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 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 女論。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回 城,酌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 監候,秋審時入於情資;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 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念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若致死一命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一、婦女令媳賣姦不從,折磨敗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絞監候。若姦婦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實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調姦婦女未成,業經和息之後,如有因人耻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 悔抱盆自盡,致死二命者,將調姦之犯,改發邊遠充軍;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婦女令媳賈姦不從,折磨歐逼致媳情急自盡者,擬監候。若姦婦抑媳同陷邪 淫,致媳情急自盡者,改發各省駐防為奴。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回 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子為奴。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 動監候,秋審時人於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 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 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雲 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資;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 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續纂 9 一、因事與婦人口角,穢語村辱以致本婦氣輕生,又致其夫痛妻自盡者,擬絞監候, 人於秋審緩决。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因姦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姦淫之徒先與其通姦,因被其媳窺破礙眼,即聽從姦婦圖姦其媳,不從,致被其 姑毒敗自盡者,除姦婦仍發各省駐防為奴外,將圖姦釀命之犯,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實。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賊犯除有心放火,圖竊財物,延燒事主斃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問擬斬决、泉 外,如因遺落火煤,或因搬門不開,燃燒門門、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竊取財物,以致火起延 炼,不期燒斃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擬監候;若燒聪 一家三命者,擬斬立決;三命以上,加以氣示。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萬疾者,雖有自盡管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属及折肢,若瞎 其一目,並功服卑幼獸傷尊長、尊屬至第疾者,仍依律紋决外,若殿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 者,總麻卑幼,照凡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 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 服,照前例减一等,發逐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 傷罪。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因事用强,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其致命而非重傷,及重傷而非致命之處者,追給埋葬銀 兩,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命又非重傷者,杖六十,一年。若逼迫尊長致令自盡之案, 除期親卑幼刃傷尊長、尊屬及折肢,若瞎其一目,並功展卑幼毆傷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 依律紋决外,若嚴有致命重傷,未成殘廢者,絕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發邊遠充軍;功服卑 幼,發極邊充軍;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其致命而非重傷,或重傷而非致命之處 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發邊遠充軍;總麻,發近邊充軍。如非致命又非 重傷,期親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絞監候;功服以下卑幼,各於逼迫尊長,尊屬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長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傷罪。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和姦之案,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者,姦夫杖一百、徒三年。親屬相姦,姦 夫按姦罪應發附近充軍者,如姦婦因姦情敗露,羞愧自盡,姦夫於姦罪上加一等,發近邊 充軍。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威逼人致死 原例 強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將本婦殺死者,分别服制,擬以凌遲、 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示。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一、強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改發雲 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如強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振動監候,秋審時入於 情實;致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 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强姦本宗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未成,將本婦殺死者,分别服制,擬以凌 遲、斬決,仍示;係外姻親屬,免其。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一、强姦犯姦婦女已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致本婦羞愧自盡者,發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如强姦犯姦婦女未成,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致 本婦羞愧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 婦女論。

律/lü 309 | zunzhang wei ren sha sihe尊長為人殺私和

一、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 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以下,各减一等。其卑 幼被殺而尊長私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 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戴,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 抵命者言。赚追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以枉法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 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 而尊長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 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脑,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 言。藏追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准枉法論。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賊准枉法 論,從重定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贼,准枉法論, 從重定罪。若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但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有受財者,俱計職,准枉法論, 從重定罪。若祖父母、父母被殺,子孫私和受賄者,無論威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免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職,准枉法論,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被 殺,子孫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撰杖一百、三千里。若子孫被殺,祖父母、父母受 私和,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兇犯之祖父母、父母,無論受財 者係被殺之尊長、卑幼,亦不計賦,擬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 母,减一等,杖九十;罪止擬徒者,减二等,杖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2 凡屍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擬議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免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藏,准枉法論, 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及 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藏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藏數多寡, 俱枚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兇犯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無論受財者係被殺之尊 長、卑幼,亦不計贼,杖一百。若兇犯罪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 减一等,杖九十;罪止擬徒者,减二等,杖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屍親等私人命,除未經得財者,仍照律議擬外,如屍親期服以下親屬受財 私和,及党犯期服以下親屬用財行求者,俱計賦,准枉法論,分别定罪。其祖父母、父母及 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俱擬杖一百、流三 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職數多寡, 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亦係免犯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無論受財者係被殺之尊 長、卑幼,亦不計職,擬枚一百。若免犯罪止軍、流者,以財行求之祖父母、父母、夫、家長, 减一等,杖九十;止擬徒者,减二等,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7 一、凡親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經得財或職罪較輕,仍照律議擬外,如既親期服以下親 屬受財私和者,俱計職,准枉法從重論。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被殺,子孫及妻妾、奴 婢、雇工人受賄私和者,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 殺,祖父母、父母、夫,家長受賄私和,無論職數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財行求者,如係兇犯之 總麻以上有服親屬,及家長、奴婢、雇工人,均不計職數,撰杖一百。若兇犯罪止軍、流者,以 財行求之親屬等, 各村九十;罪止擬徒者,各村八十。說事過錢者,各减受財人罪一等。

律/lü 310 | tongxing zhi you mouhai同行知有謀害

原律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門第五 | dou ou shang鬥毆上

律/lü 311 | dou ou鬥毆相争為鬥,相打為毆

原律。凡鬥毆,與人相争以手足戲人不成傷者,答二十。但殿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殷人不成傷 者,答三十。他物毁人,成傷者,答四十。所殿之皮质青赤,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教 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數人,亦是。他赞。拔髮方寸以上,答五十。若毆人血從 耳目中出及内損其職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傷診。以穢物污 人頭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八十。0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人一目,尚能 小視,猶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鋼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 口鼻内者,罪 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髮者,杖六十,徒一年。染髮不 盡,仍堪為卷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0折人助,人兩目,噬人胎及刀傷人者,杖八十,徒二 年。堕胎者,謂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 法論,不坐堕胎之罪。0折跌人肢手、足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指,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篇疾,若斷 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 半,斷付被傷痛疾之人養膽。若將婦人非理毁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 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或不曾下手,雖獸而傷輕,傷重者一 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毁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 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毁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毁不知先後、 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係同感,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原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原謀,以 初鬥時先下手人為首。若因鬥互相駁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 二等。至死及歐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相鬥毆,甲被瞎一目, 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 直,則於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 或至舊疾,仍断財養聯。若毆人致死,自當抵命。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科鍾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 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聚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人突持刀槍行兇殺人,有能奪獲者,拳獲之人照兵部例給賞外, 受傷之人及擎 獲之人若受傷,俱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家追給傷銀。若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 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果係瘋疾,不知是實,免坐,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 追銀,給與被傷之人。其凡執持咒器自傷者,比照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例,擬枚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一、拳獲持刀殺傷人之人,首辈之人,賞銀十五兩;次暴之人,賞銀十兩,三拳之人,賞 銀五兩。鋒獲未傷人之人,停止給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3 一、凡兇徒執持刀槍、免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 執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擊獲者,官 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擊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 之限。其捕蜂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 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雖無勒約、張帖詐取之處,聚聚行兇,無故將人去混打者,為首係民, 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人,柳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 百。罪重於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聚聚行惡,無故將人去混行殴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帖揭帖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各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 不准食糧。開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鏈 免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 陰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兇徒執持刀槍、免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 執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官 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 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 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覽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鏈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 陽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 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免 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 銀十兩;再次協擊者,給賞銀五。未傷人者,不在給賞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赏 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賞銀外。倘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腹,將收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無賴兇徒聚聚行惡,無故將人接去行殴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 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帖揭帖詐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護軍兵丁及食錢糧當差人役,若執持金刀傷人及自傷,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 不准食糧。閑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執持金刃將人連戳傷重者,不論旗、民,俱發寧古塔。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廣東省鬥毆案内,有刀傷人八十、徒二年者。又,兇徒執兇器未傷人杖一百者。 人命案内,有共啟人執兇器而無致命重傷,照餘人律杖一百者。應於本罪上加一等 定擬。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經刑部議覆原任廣東巡撫傅泰陳奏准通行,在案。但其時因 東風俗,遇有鬥毆細故輛用禦盜刀槍、馬錢等項致成重案,故請加等治罪。原以懲創强幹 之習,並非永着為例,應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沿江、濱海有持槍、執棍混行門歐,將兩造為首及鳴鑼聚眾之犯,杖一百,流三千 里。傷人之犯,杖一百,徒二年。其附和未傷人者,各柳號一個月,貴四十板。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匪徒因事论争,執持庫刀傷人者,照兇器傷人例,發邊衛充軍。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免徒因因事争,執持軍器駛人致駕疾,應發邊衛充軍者,如年力强壮,愈妻改發為 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免器傷人例,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 凡回民結夥二人以上,執持咒器賢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援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外其餘糾夥共獸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 争殿,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咒 器而但歐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刀傷人者,先行插箭隨警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 該處斬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川省匪徒因事争,執持騙猖尾、黄鳝尾、魚背、海鲜等刀傷人者,照庫刀傷人 例發近邊充軍。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傷人者,照免器傷人例,發近邊軍。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起争,執持梭標傷人者,照兇器傷人例,發近充軍。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川省匪徒因因事争,執持驕鍋尾、黄鰭尾、鯉魚背、海鲜等刀傷人者,照庫刀傷人 例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校標及霸鹅尾、黄鳝尾、鲫魚背、海鲜等刀,樸刀、 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免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 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行管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 該處斬决。如您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刀傷人,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該 威斯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集 殷傷姦盜罪人至舊疾者, 照例分别定擬,毋庸断付財產養膽。

Jiaqing yuan nian嘉慶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抓頭、流星、骨朵、麥穗、科鍾 免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换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 陰陽者,俱發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搬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 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鋒獲者,宜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 贯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其捕擊受傷之人,除官給 赏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疯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藏,將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党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殴人至篇疾,應發近邊充軍者,如年力强壮,负妻改發烏 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争,執持庫刀、梭標及騙鍋尾、黄麟尾、鯉魚背、海鲜等刀,樸刀、 順刀並凡非 民間常用之刀傷人者,俱照兇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 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兇徒因事争,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扶人耳鼻口唇若非瞎、故折、全扶者, 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免徒因事争,執持腰刀、鐵槍、 弓箭並銅鐵簡、劍、鞭、鐵斧、抓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騙鵝尾、黄鳝尾、鯉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限。若歐人至篤疾者,改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 近邊充軍。若聚聚執持咒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拾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 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 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自先鋒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 協擊者,給賞銀五兩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 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腹,將職銀給付被傷之人。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纂 2 免徒因事争,執持咒器傷人,除例載免器外,其餘例未賊載,凡非民間常用之 物,均以党器傷人論。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行營地方如有金刃傷人者,先行插箭隨誉示眾。如被傷之人限内因傷身死,即於該處斬决。如傷輕平復,即發往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愈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其寻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兇徒因事争,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鋼鐵簡、劍、鞭、鐵斧、八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免器,及庫刀、梭標、騙募尾、黄鳝尾、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誤。若嚴人至萬疾者,改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 近邊充軍。若聚聚執持器傷人,及圍(燒)繞]房屋搶撿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 傷者,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擊獲者,官給貸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 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貸銀 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痕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覽,將銀給付被 傷之人。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兇徒因事起争,執持腰刀、鐵槍、弓箭並鋼鐵簡、劍、鞭、鐵斧、八頭、流星、骨朵、麥 穗等項免器,及庫刀、梭標、羁羁尾、黄麟尾、嘲魚背、海鲜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限。若歐人至舊疾者,改發邊遠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仍發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咒器 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撿家財、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 邊遠充軍。雖執持咒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 能首先鋒獲者,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擊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绎者,給賞銀五兩。未傷 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擊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 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覽,將職銀給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咒器傷人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獸人之案,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歐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 争歐,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咒 器而但嚴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愈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其尋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獸人之案,除致柴人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殿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嚴,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歐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若零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預謀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若聲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 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毆傷姦盜罪人致駕疾者,照例分别定擬,毋庸断付財產養膽。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歐傷罪人至篇疾者,各照本例,分别勿論及以鬥傷並减等問擬,俱毋庸斷付財產養膽。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殴人之案,除致驚人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疑外,其餘糾夥共歐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殴,並無執持咒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咒器之例定擬。若響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預謀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咒器傷人之案,除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遗烟 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咒器,無論會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若響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牵引 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殷人之案,除致斃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殿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争歐,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嚴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 定擬。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 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 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 極进烟瘴充軍,俱簽妻發配。其尋常因事争殿,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 例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俱簽妻發配。其尋常因事争嚴,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類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其寻常因事争覺,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續集 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兇徒,遇 有結夥共毁之案,除所駁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徒結夥共 殷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嚴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 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歐之例。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各省械門及共歐之案,如有自稱槍手受雇在場帮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 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帮歐,但學習槍手已成,確有證據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兇徒結 夥鬥殺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歐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 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透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其尋常因事爭鬥,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兇徒,遇有結夥共歐之案,除所歐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 歐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暨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嚴各本例上,依次减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 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嚴之例。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一、各省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兇徒結 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驗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 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 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 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 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尋常因事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 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額州府屬 兇徒,遇有結夥共嚴之案,除所險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党 徒結夥共殿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 等處兇徒結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各 分服制,各按本律例科断,不得概援結夥共嚴之例。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究 徒結夥罪在杖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 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 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其寻常因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德、光州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類州、鳳陽二府所屬 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 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 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歐,不在此例。侯數年 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颍州府屬免 徒,遇有結夥共嚴之案,除所堅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賢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嚴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党 徒結夥共歐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歐之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 兇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敗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上,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 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感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歐之案,除所嚴係屬尊長,仍就服制 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免徒結夥共歐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歐係屬 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殿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其有 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殿之例。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額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免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駁者,除結夥 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罪 上,各加一等。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謀、故、鬥殺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别問擬外,但有執 持金刃傷人確有實據者,發黑龍江給官兵為奴,遇故不赦。

Xianfeng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 天津鍋夥匪徒,聚眾數十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眾搶掠,擾 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勿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 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柴人命罪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 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擬。其非鍋夥鬥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侯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照罪應軍、流 竊案,解府審明詳司,核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疏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解。

律/lü 312 | baogu xianqi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内 皆須因原殿之傷死者,如打人頭上,風從頭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紋。其在 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原毁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毁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像,不 因頭痛得瘋,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毆傷二等。如事服內平復,又各减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滅也。辜 内雖平復而成殘廢舊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舊疾之罪, 雖死亦同傷論。0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O以及湯火傷人者,限 三十日。0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鬥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 此外,不許一概濫擬演奏。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殴打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者,部内奏明緣由,兩行請旨。其有原歐傷輕不至於 死,越數日或因傷風而死,或因他病而死,將嚴打之人免其議抵,照例减等完結。如係毆傷 致死而担報傷風、他病死者,承問府、州、縣等官及司、道、督、擒,俱照失出例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金或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事醫治。辜限内 皆須因原殿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其在辜 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原殿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毁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得風,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毆傷二等。如辜限内平復,又得滅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滅也。辜 内雖平復而成殘廢萬疾,及率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暨傷殘廢舊疾之罪, 雖死亦同。0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O以及湯火傷人者,限 三十日。Q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雍正四年六月内,奉上諭:“查律載:鬥毆成傷,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刑 罰也。聞京城内外,凡鬥毆傷人者,各該地方步軍無分輕重,即將兩造並拘。如遇重傷之 人,則用門板打掉,先赴該旗協傾報驗,次赴兩翼總尉 衙門掛號,然後解送步軍統領街門聽 審。倘係應行咨部之案,則拖累之日更多。大凡被歐之人,受傷雖重而生氣猶存,一經動 摇搬移,失於調理,勞頓風吹,或致命。此等命案,雖係愚民好勇鬥狠,而亦未必非理問 各官解忽之所致也。嗣後,凡係鬥毆成傷者,應分别傷痕之輕重,不能動履者,禁止搬移, 勒令即時加意調理。着理問衙門委官親驗看,使被駁之人得以安醫救,不致誤傷性 命。其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着三法司詳議具奏。欽此。”經三法司議准:“嗣後,京城内 外,除鬥毆傷輕之人照律解審理問衙門外,凡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步軍擊 獲,止將兒歐人犯馨送理問衙門,該衙門即行委官帶領件作親請驗看。如應行咨部之案, 咨報刑部衙門,刑部即委官帶領件作赴驗,就取確供,定限保辜。其將被傷之人赴驗 之處,永行禁止。至直隸各省州、縣,凡遇鬥毆重傷不能動履之人,亦照此例。該地方官即 親請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倘内外理問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展之人,該管官不行赴 驗,仍前打篷那動聽候驗看者,該管各上司不時查察,即行指參,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鋒獲, 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達赴 驗。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打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驗看外,其離城寫 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武、巡捕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 定限保辜。倘佐武、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推委,概委佐武、巡捕 官代驗,致滋擾累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鬥毆傷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内, 折跌肢體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傷身死,情正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 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演奏。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原毆傷輕不致於死,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而死,或他病而死者,將嚴打之人免其抵 慣,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原毆傷輕不致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身死,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 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殿傷法。

Qianlong liu nian乾隆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續集 7 2 原毆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嚴打之人照例據流,及在正限後十 日外死者,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照歐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 三年。 此條係乾隆六年七月,臣部奏准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州、縣承審鬥毆受傷及畏罪自找案件,一面撥醫調治速痊,一面訊取確供,提集案 犯,即行審理完結,不得以傷控之日起限。如有藉詞扣展致有遲延拖累,照例查參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同謀共歐之案,如驗係傷皆致命者,無論當時、過後身死,將先後下手之犯,一併 收禁解審。侯府司巡撫審定之後,再行分别交保管束。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卑幼駁線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宽减,减 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京城内外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鋒獲,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接赴驗。 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红篷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交部 議處。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擊獲, 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件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打接赴 驗。如有違例檯驗者,將違例摔驗之親屬與不行阻止之地保,各照違令律答五十。因捷驗 而致傷生者,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挂聽 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參。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逞兇斃命,死由致命重傷者,雖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輕議寬減。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殿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當致命 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之外,方准聲請依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 雖非致命傷至骨斷、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以外,均不得援照因風身死之例聲請,仍依本律擬 以抵。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原歐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打之人照例擬流,及在正限後十日外死者,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照毆人致廢疾律,杖一百,徒 三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當致命 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之外,方准聲請依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 雖非致命傷至骨、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以外,均不得援照因風身死之例聲請,仍依本律擬 以抵。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例辦理外,如當致命之 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斷,即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抵。若已逾正限,尚在餘限十日之内 死者,照歐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身死者,止科傷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 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例辦理外,如當致命之 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断,即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抵。若以逾正限,尚在餘限十日之内 死者,照毁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身死者,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原歐傷輕不至於死者,越數日後或因傷風身死,將嚴打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 三千里。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係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併 凡鬥毆之案,如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數日後因風身死者,將嚴打 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 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 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據以抵。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 因風身死者,照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正科傷罪。 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鬥毆之案,如原歐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五日因風身死者,將嚴打之 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內,仍依本律擬絞監候。如當致命之處而 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 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擬以抵。若已逾破骨傷保 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傷正限外餘限内,因風身死者,俱 照駛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止科傷罪。其因患他病 身死,與本傷無涉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刀傷人至筋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

律/lü 313 | Gongnei fen zheng宫内忿争

凡於官内盆争者,答五十。忿争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駁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 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内,又遮加一等。加者,如於殿內您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 在之所,及殿内相駁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 等,共加三等。雖至舊疾,並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被毁之人雖至殘疾、病疾,仍擬 杖一百,收藏。為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断財產養驗。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太监在紫禁城内持金刀自傷者,斬立決。在紫禁城、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 斬監候。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在賜宴處混行搶奪者,比照盗内府財物,皆動。係雜犯,准徒五年。律,旗人 號三個月零十五日,鞭一百;民人照例徒五年;伊主係官,罰俸一年。披甲,鞭八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於宫内争者,答五十。忿争之聲徹於御在所,及相驗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 鬥傷二等。若於臨朝之殿内,又加一等。加者,如於殿內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於御 在之所及殿內相駛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於折傷以上,加宫内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德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為疾,仍擬 杖一百,收藏。爲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聯。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太監在紫禁城内持金刃自傷者,立決。紫禁城外、皇城内持金刃自傷者,斬 監候。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者,擬立决。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獸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歐金刀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除太监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决、監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户、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國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園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绞立决。金刃傷人者,發伊 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避圓明園大宮門、大東、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圍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刀傷人者,發伊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者,亦擬動立决,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資。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遗罪以下者,得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操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殺人者,擬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犯該遣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刀自傷,分别斬决、監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內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 等處地方,並 各處内内圍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刀傷人者,發伊 犁給駐防官兵為奴。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柳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國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2 、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決、統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內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官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围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圓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刀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遭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围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紋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紋監 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刀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軍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决、紋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宮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廠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圍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刀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绞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國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刀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歐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围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滥引 此例。

律/lü 314 | huangjia tanmian yishang qin bei ou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之外無服之親。凡係天潢皆是。

原律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凡皇家祖免親而獸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本罪有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殿、傷言各遮加一 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入於死。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宗室覺羅以上親親被毆 凡皇家祖免親而歐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本罪有於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歐、傷言各加一 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篤疾者,紋;監候。死者,斬監候。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宗室、党羅而歐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較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 罪有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總麻以上,兼數、傷言各遞加一等。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人於死。篤疾者,紋;監候。死者,動監候。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宗室、覺羅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尋釁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 在街市與人争殴,如宗室、覺羅罪至折罰錢糧,其相毆者亦係現食錢糧之人,一體罰定 擬,毋庸加等。若無錢糧可罰,即照凡鬥辦理。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宗室、覺羅與人争歐之案,除審明宗室、覺羅並未與人争較,而常人尋釁擅歐 者,仍照例治罪外,如輕人茶坊、酒肆滋事召悔,或與人鬥毆先行動手毆人者,不論曾否腰 繁黄、紅帶子,其相歐之人即照尋常鬥毆一體定擬。其宗室、覺羅應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擬,犯該軍、流、徒罪者,照例鎖禁、拘禁。犯該答、杖,應否折罰錢糧之處,交宗人府酌量犯 案情節。如情罪可惡者,在宗人府實行責打,不准折罰。

律/lü 315 | duanzhishi ji benguan zhangguan段制使及本管長官

原律 歐制使及本管長官 2 4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嚴之,及部民嚴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賢本管指 揮、千百户,若吏卒嚴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 傷者,紋。鉴候。不言簿疾者,亦止於紋。吏卒歐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歐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歐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佐武官减長官一等,首領减佐 武一等,如軍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减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 傷一等。篤疾者,統;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式、首領併動。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 民、吏卒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 百,流二千里。歐傷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减三品上罪二等。若减罪輕於凡門傷及毆傷九 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 外如在京辦事官、歷事監生之類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 毁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毁長官本條减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 司官與統属官相醫科之。首領毁衙門長官,固依暨長官本條减吏卒二等。若毁本衙門佐武官,兩人品 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上依凡鬥。如佐式、首領自相毁, 亦同 凡鬥論罪。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 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 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歐黑者,武職並總、小旗,俱改調衛所, 文職並監生、生 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俱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柳號一個月發落。其本 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軍民人歐死在京見任官員,照嚴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歐之,及部民歐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歐本管官,若 吏卒毆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紋。監候。不言篇 疾者,亦止於紋。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毁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 吏卒歐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佐式官减長官一等,首領减佐武一等,如軍民、吏卒滅三 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减罪輕者,加凡鬥兼殿與傷及折傷一等。篇疾者,統;監 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裁、首領併動。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歐非本管三品以 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歐傷非本管五 品以上傷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輕於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 傷二等。不言折傷、傷疾、至死者, 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 亦照殿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暨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属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殿長官本條减吏卒 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毁科之。首領殿衙門長官,固依毁長官本條减吏卒二 等。若毁本衛門佐武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 鬥。如佐武、首領自相毁,亦同凡鬥論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因事聚聚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銜,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嚴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黑 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俱革去職役為民。軍民人 等,各先柳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姐自取凌辱者,不在 此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 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 購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 民人等,各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 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監候。若謀死者,擺動 立决。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八旗兵丁並無私隆别故,因管教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 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開散及護軍披甲人記罐,將該管官動 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 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 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舞 (部民、軍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擊、不遵審斷或懷挾私罐,及假地方公事 挺身關堂,逞兇殺害本官者,擊獲之日,毋論本官品級及有無謀、故,已殺者,不分首、從,皆 斬立決;已傷者,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下手者,紋候。其聚聚四、五十人者,仍照定例科 罪。其於非本屬、本管、 本部各官有犯,該管官任意凌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 罪輕重,臨時的 量比引辦理。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 軍民人等歐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追,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 自取凌辱者,具照律例定擬外,其有覺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 流、徒原律,酌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 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毁 鳥者,武職並總隊, 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具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 民人等,各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娟自 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 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邂逅干犯,或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 自取凌辱者,具照律例定擬外,其有環起索久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 流、徒原律,的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之職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軍民人等毆傷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係邂逅干犯,照律問擬流、徒。或本管官 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具照凡鬥定擬。其有賽起索欠等事,本非理由 因而有犯者,各照毆傷應得流、徒原律,酌减二等問罪。其自行取辱及負欠之職官,交部 議處。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 2 凡兵丁謀、故殺本管官之案,若兵丁係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係同犯罪名,將該兵 丁照例擬監候,請旨即行正法。鬥毆殺者,仍擬絞監候。如本管官與兵丁一同犯罪,致 將兵丁殺死者,仍照凡人謀、故鬥殺各本律科斷。

律/lü 316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佐職統屬毆長官

原律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减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 不至舊疾,止以傷論。佐武官歐長官者,不言倦者,即傷而不至疾,止以毁論。又各减首领之罪二 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鬥,或與凡鬥相等,而减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属相臨之義。 萬疾者,統;監候。死者,斬。監候。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律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减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 不至為疾,止以傷論。佐武官嚴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舊疾,止以歐論。又各减首領之罪 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門,或與凡鬥相等,而减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属相臨之 義。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律/lü 317 | zuozhi tongshu ou zhangguan佐職統屬毆長官

原律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段 凡監臨上司之佐武、首領官,與所統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相驗者, 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 相驗者,亦同凡鬥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監臨上司之佐武、首領官,與所屬之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 民有高官而相驗者, 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下司部民为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 相敗者,亦同凡鬥論。

律/lü 318 | jiupin yishang guan ou zhangguan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原律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歐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杖六十,徒一年。但歐 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歐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歐傷非本管三品 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矮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辦贵 联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歐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武官,杖六十,徒一年。但 毁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驗傷非本管三 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戀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 贵贱也。

律/lü 319 | ju ou zhuisheren拒毆追攝人

原律 凡官司差人下所属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驗所差人者, 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殴罪於凡人鬥毆 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斬。 監候。此為納户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特强建命者而言。若税程建照、公事達錯,則係有罪之人, 自有罪人拒捕條。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上司差人下所属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户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殷所差人者, 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所毁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毁罪於凡人鬥毆 者,各於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斬。 監候。此為納户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持强達命者而言。若稅達限、公事建錯,則係有罪之人, 自有罪人拒捕條。

律/lü 320 | ou shouyeshi毆受業師

原律。凡賢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内。儒師終身如 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同併科。道士、女冠、僧尼於其受業師,與伯叔 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個人化乘殺伊師父傅智一案,刑部議:查律内“凡僧尼若於其受業師,與叔伯同”語。據此,化乘合依凡謀殺期親尊長,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律,應即凌遲處死。具题。奉 奉 旨:“化乘着改為即處斬,永着為例。欽此。”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已傷者,紋,俱立决。已行 而未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嚴殺、故殺者,亦照歐殺、故殺大功尊長律,斬立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歐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 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别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併科。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决;已傷者,紋决;已行未傷 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歌、故殺者,亦照駁、故殺大功尊長律,斬决。

Qianlong shisi nian乾隆十四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僧尼故殺弟子者,照故殺大功卑幼律,擬絞監候。謀殺已行未傷者,依故殺罪 减二等。傷而不死者,减一等。已殺者,依故殺律擬絞監候。若止毆傷,亦照駁卑幼非折 傷物論律,勿論。折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僧尼嚴受業師至將疾者,亦照歐大功尊長至篇疾律,擬絞監候。傷者,照嚴傷大功尊長律, 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定擬。

Qianlong sanshiyi nian乾隆三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除 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嚴費者,照尊長歐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 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僧尼賢受業師,亦照卑幼殿大功尊長律問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 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免器非理扎嚴致死者, 亦同凡論。匠藝人等致死弟子者,亦如之。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僧尼謀殺受業師者,照謀殺大功尊長律,已殺者,斬决;已傷者,紋决;已行未傷 者,流二千里。嚴、故殺者,亦照嚴、故殺大功尊長律、斬決。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僧尼、道士,如因弟子違犯教令以理歐責者,照尊長歐卑幼律,非折傷,勿論;折 傷以上,减凡人三等。至死者,照歐殺堂侄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僧尼殿受業師,亦照卑 幼殿大功尊長律問擬。若僧尼、道士因姦盜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 悉照民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免器非理扎毆致死者, 亦同凡論。匠役人等致死弟子者,亦如之。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併 凡謀、故殺、毆殺及歐傷受業師者,業儒弟子,照謀、故、歐殺及驗傷期親尊長律; 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謀、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 分别治罪。如因弟 子違犯教令,以理歐責致有殺傷者,儒師照尊長殺傷期親卑幼律;僧尼、道士等照尊長殺傷 大功卑幼律問擬。若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歐殺内執持金刃、光器非理扎毆致死者,亦同凡論。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謀、故、毆殺及毆傷受業師者,業儒弟子,照謀、故、毆殺及歐傷期親尊長律; 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謀、故、毆殺及毆傷大功尊長律,分别治罪。如因弟子 違犯教令,以理險責致死者,儒師照尊長毆死親卑幼律,杖一百,徒三年;僧尼、道士、喇 嘛、女冠及匠藝人等,照尊長嚴死 大功卑幼律,擬絞監候。如毆傷弟子,各按毆傷期親卑 幼、大功率幼本律問擬。若因姦盗别情謀殺弟子者,無論已傷、未傷,已殺、未殺、悉照凡人 分别定擬。其有挾嫌逞兇,故殺弟子,及嚴殺内執持金刃、党器非理扎嚴致死者,亦同 凡論。

律/lü 321 | weili zhifu ren威力制縛人

原律。凡兩相争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 監禁者,不問有儒、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 死者,紋。鉴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 論,减主使一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在京、 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旗下家人、莊頭等, 在外倚勢害民、霸占子妻、將良民無故馨到家去捆縛打死、把 持衙門,此等事發者,若係内包衣人,將該管官降一級留任。若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 將該管理家務官亦降一級留任。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主降一級留任。 若係平民,鞭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民、把持衙門、霸占女子、將良民無故擊至私 家捆縛拷打致死等事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係内府之人,將該管官交該部議處。 係王、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 將各主交該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tiaoli條例

原律 威力制縛人 凡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真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縛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 者,不問有傷、無儀,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紋。監 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减主使一等。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 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添舞 一、在京、 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 騙財物者,柳號一個月,發烟瘴地方充軍。勢要知情,並坐。誘引,依教誘;綁縛持打,依威力; 脅騙財物,依恐嚇。從重利罪,須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旗下家人、莊頭等,有在外倚勢害人、持衙門、霸占子女、將良民無故攀至私家捆縛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從重治罪外,若你内府之人,將該管衙門交部議處。係王、 貝勒、貝子、公家人,將管理家務官亦交該部議處。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將各 主交部議處。係平人,鞭一百。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不法紳裕私置板棍,擅責個户者,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裕盛、吏員革去衣頂職 衡,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將個户婦女占為婢、妄者,絞監候。地方官失察、 縱,及該管上司不行揭參者,俱交部分别議處。至有姦頑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 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法紳私置板根,擅賣個户者,官員照建制律議處,餘罪收贖。監革去衣 頂,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贖。如將個户婦女姦占為婢、妾者,絞監候。如無犯姦情,事照 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 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庇例議處。至有姦頑個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 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主使兩人歐一人、數人歐一人致死者,以下手傷重之人為首,其餘皆為餘人。 若其人自盡,則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傷擬罪。如有致死重傷及成殘廢、傷疾者,依 因事用强嚴打例,發邊衛充軍。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意之所未備。今另為纂成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地方鄉紳私置板框,擅責户者,照建制律議處。監革去衣頂,杖八十,照例准 其納贖。如將個户婦女强行姦占為婢、妄者,絞監候。如無姦情,照略賣良人為妻、妾律,杖 一百,徒三年。婦女給親完聚,該地方官不預行嚴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為查究者,照拘 例議處。至有姦商户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

律/lü 322 | liang jian xiangou良賤相毆

凡奴婢歐良人或毁,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致篇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其良人驗傷他人奴婢或毁,或傷,或折傷篇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紋。監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强奪、詐欺、竊、 恐嚇求索之類, 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條凡毁傷、殺法坐之。若殿内、外總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致篇疾者,各减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减三等。致死者,不問網 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嚴内、外總麻、小 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爲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减 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總麻、小功、大功,並統;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傭工之人,與 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属親疏論。不言毁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 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奴婢殿厚職官者,家長答五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良暖相毆 凡奴婢歐良人或殿、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紋;當候。死者,動。監候。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毁,或傷,或折傷篇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紋。盤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强毒、詐欺、誰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歐內、外總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至為疾者,或减歐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問總 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嚴内、外總麻、小 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德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减 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總麻、小功、大功,並統;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傭工之人,與 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馬親疏論。不言暨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 之期親,若外祖父母婴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奴婢歐辱職官者,家長答五十。係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遮回原籍之犯,不思俊改守分,仍在地方生事與人鬥毆,致被毆斃者,如初次選 回之人,下手者各依應得之罪减一等科罪;二次逃回之人,下手者减二等科罪;三次以上遮 回之人,下手者减三等科罪。其毆傷者,下手之人亦按每回一次,减一等科罪。倘回 人犯復有行免為匪等事者,俱加倍治罪。若已改悔守分,而他人或以舊私罐擅行毆斃 者,仍照律治罪。其退回原籍之後,令該地方官嚴行管束,每年將退到人犯數目及有無生 事、出境之處,出具印甘各結,一併造册報部 查核。如有脱逃出境者,按名議處。仍着該地 方官勒限一年緝擎,逾限不獲者,亦按名分别議處。倘已脱逃,該地方官捏稱並未出境,及 該管上司知而不舉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門第六 | dou ou xia鬥毆下

律/lü 323 | nubi ou jiazhang奴婢毆家長

原律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殿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歐之奴婢不分 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盤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藏。若奴婢歐 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歐之奴婢,不問首從、 重程,皆斬。監候。過失殺者,减歐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毁之奴婢皆凌遲 處死。殷家長之總麻親,表内外尊卑,但毁即坐,雖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 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以上,總麻,加殷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 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殿奴婢皆。故殺,亦皆斬。若雇 工人歐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杖一百, 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動。醫家長,决断;暨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 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嚴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 大功,杖一百。傷重至有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盗,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家 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殿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設者,杖六十,徒 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至死,論也。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罪、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折傷罪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奴婢、雇工人違犯 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後受杖去越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將奴婢非故嚴殺責打身死者,罰俸一年;故意嚴殺奴婢者,降一級留任,追 人一口人官;持刀殺死者,革職。將族中家僕非故意毁殺打死者,降一級調用,追人一口給 付死者之主。故意毁死者,降二級調用,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持刀殺死者,革職。交 與刑部鞭一百,折贖。其平人故意毆殺奴僕者,枷號四十日,鞭一百,追人一口入官。嚴打 至死者,加號二十日,鞭一百。持刀殺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故意打死族中家僕者, 號三個月,鞭一百,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嚴打至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持金刃 殺死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添追人一口給付死者之主。所賠之人,交與户部應給之處撥 給。其内佐領下人併領月米之人,所賠追之人交與該管之主撥給。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將他人奴婢鬥毆殺死者,官革職,追人一口給付死奴之主。其故殺他人奴 婢者,俱照律擬絞監候,秋后處決。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官員祖母、母、妻毆殺奴婢者,照伊夫及子孫官品罰俸一年。故殺者,罰俸一 年,追人一口入官。如伊夫及子孫原有官職身故無俸者,仍照原官品級罰俸,交與該部 追取。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歐殺奴婢者,枷號二十日;故殺者,枷號四十日,追人一口入官;刀殺者,柳號三 個月,並鞭一百。係官,交該部分别議處。若毆殺族人奴婢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免賠 人口。故殺、刃殺者,各號三個月,並鞭一百,各追人一口給主。係官,不論斷、故,並追人一口給主,仍交該部分别議處。刃殺者,革職,交刑部坐滿枝,折職。其官員毆殺他人奴 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官員之祖母、母、妻歐殺奴婢者,照伊夫、子孫見任品級罰俸。若離任與身故 者,仍照原品追捧。革職者,照例收職。故殺者,追人一口入官。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誉,热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監生、生員人等,歐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點革。故殺、刃殺,並追人一口入 官。刃殺者,仍杖一百,折職。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旗人稱家人吃酒行兇,送發遣者,俱在各該旗都統處具呈,查明主僕之處,送部 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旗民將典當人四十二年例後白契所賣之人故殺者,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紋監 候。嚴打致死者,係旗人,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民,杖一百,徒三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奴婢歐家長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毁之奴婢不分首、從,皆輸。殺者,故殺、毆殺,預設之奴婢不 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監候。過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藏。若奴婢 歐家長之長卑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殿之奴婢不問首 從、重輕,皆動。監候。過失殺者,减嚴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殿之奴婢皆凌 遲處死。殷家長之總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雖儒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 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總麻,加獸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 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歐奴婢皆斩。故殺,亦皆斬。若雇工人歐家長以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 輕,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斬。殿家長,决斬;毁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 堅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嚴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 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 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動。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益,凡違法罪過,皆是。其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歐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故殺者,杖 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致死, 勿論也。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罪、 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减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盤候,奴婢、 雇工人違犯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 勿論。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官員之祖母、母、妻毆殺奴婢者,照伊夫、子孫現任品級罰俸。若離任與身故 者,仍照原品追捧。革職者,照例收贖。故殺者,照例加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題,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歐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四十日;故殺者,枷號三個月,刃殺者,柳號一百零五日。 各鞭一百。歐雇工人致死者,號六十日,鞭一百。歐族中家僕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枷號一百零五日,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 口給主。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贖,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刃 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戰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候。 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鞭一 百。殷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殿族中家僕致死者,加號兩個月,鞭一百。若 將族中家僕故殺者,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主。其 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監生、生員人等,嚴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折買。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照 律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妾强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殿,或將其妻致死,審明 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並無姦占 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及故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責打被殺奴僕之父 母、妻、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交與該管官處,變價給主。如故意歐殺者, 其被殺奴婢之親屬,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取身價。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删除 >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其民人,放 出為民,得追取身價。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條例 2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换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斩立决。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换制勒索者,枷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併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嗣後,凡婢女招配並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 官册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評語家長,並雇工人罵家長,官員、平殺奴僕,並教令過 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 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 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 照商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照滿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 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例,不遵約束、傲慢免酒生事者,聽伊主酌量懲治。若 與家長抗拒、嚴黑者,照律治罪。再,隸身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永遠服役。倘伊主歐殺、故殺,俱照紅契一例擬斷。其乾隆元年以後,除婢女招配者,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淮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俱以白契定擬。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契買婢女,務照價買家人例,旗人將文契呈明該管佐領,先用圖記自赴税課司驗 印;民人將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至旗人契買民間婢女,在家具報五城、大、宛兩 縣。在外具報該地方官,用印立案。倘有情願用白契價買者,仍從其便。但遇歐殺,問刑 衙門須驗紅契、白契,分别科斷。再,旗民所買婢女,已經配出紅契家奴者,俱照紅契辦理。 此二條俱係乾隆七年三月,臣部議准陞任侍郎張照、周學健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歐傷家長及家長總麻以上親者,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家 長殺傷奴婢,仍分别紅、白契辦理。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例定罪外,其雇借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 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家長有犯,均依雇工人定擬。其隨時 短雇受值無多者,仍同凡論。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 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餘 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尋常干 犯,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姦、殺、 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情親族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 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奴婢獸家長之親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旗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即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即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删除 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定例治罪外,其雇情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 年限及 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家長有犯,均依雇工人定擬。其隨 時短雇受值無多者,仍同凡論。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餘 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以内有犯,尋常干 犯,照良践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姦、殺、 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情親屬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 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舞 - 、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如係車夫、廚役、水火夫、轎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 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 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均以雇工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 郎之類,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嚴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如恩養在三年以上,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即同奴僕論。 尚甫經典買及典買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者,仍以雇工人定擬。故殺者,擬絞監候。若 歐打死者,仍分别有罪、無罪,照歐死奴婢本律治罪。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婢歐家長者,有傷、無傷,預段之奴婢不分首、從,皆斬。殺者,故殺、毆殺,預殿之奴婢不 分首、從,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紋。監候。失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贖。若奴婢歐 家長之尊卑期親及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紋。監候。為從,减一等。傷者,預殿之奴婢不問首從、 重輕,皆動。監候。過失殺者,减歐罪二等;過失傷者,又减一等。故殺者,預歐之奴婢皆凌遲 處死。歐家長之總麻親,兼内外尊卑,但毁即坐,雖傷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 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總麻,加殷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 大功,加三等。 加者,加入於死。但不動。一殿、一傷,各依本法。死者,預殿奴婢皆斯。故殺, 亦皆斬監候。 若雇工人獸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枚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重輕,村 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紋。監候。死者,斬。 「國家長,斬决;暨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 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罪二等。歐家長之總麻親,杖八十;小功,杖 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總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動。監候。若奴婢有罪,或姦或盗,凡違法罪過,皆是。其家長及 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歐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或故殺者,杖六十, 徒一年。當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婦、子女,悉放從良。奴婢有罪,不言折傷、疾者,非至死,勿論也。 O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歐雇工人,不分有無罪,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折傷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紋。監候。奴婢、雇工人違犯 家長及期親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於臀腿受杖去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買奴僕,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册 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誰誇家長,並雇工人鳥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並教令過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满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改遣 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奥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 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 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窗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 照满洲白契所買家人逃走例,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 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的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歐罵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 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旗人故殺白契所買並典當之人,俱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若毆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毆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舞 凡民人敗死贖身、放出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歐死族中奴婢,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係官員,亦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凡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有自行攜帶之妻、子跟隨本犯在主家倚食服役,被 主責打死者,照歐死雇工人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妻、子自行謀生,不隨本犯在主家倚食 者,仍以凡論。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旗員歐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嚴死族中奴婢降級調用例减一 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毆死贖身奴婢者,柳號四 十日,鞭一百。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或 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偶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其 婢女招記並投靠及所買奴婢,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册印 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闊家長,與官員、平人毆殺奴僕,並違犯教令過失 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改遣之 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例, 面上刺字,流二千里, 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板,面上刺 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窗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匿者,折責三 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伊主的量懲 治。若與家長抗拒、歐罵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雇工人治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家長之期親因與人通姦,被白契所買婢女窺破,起意致死滅口之案,除婢女年 在十五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將未及十五歲之婢女起意致死者,擬绞立决。若係為從, 各依本例科断。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毆死贖身、放出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歐死族中奴婢,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係官員,亦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践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嚴、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于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歐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 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歐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漢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偶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婢,俱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事犯,驗明官 册印契,照例治罪。其奴僕誹謗家長並雇工人闊家長,與官員、平人嚴殺奴僕,並違犯教令 過失殺,及歐殺雇工人等款,俱有律例,應照滿洲主僕論。若犯該黑龍江當差者,照《名例》 改造之例問發。至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 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責四十 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如典當雇工限内逃 匿者,責三十板,亦交與本主。若典當立有文券,議有年限,不遵約束、傲慢酗酒生事者,聽 伊主的量懲治。若與家長抗拒、賢愚者,照律治罪。再,隸身門下為長隨者有犯,亦照典當 雇工人治罪。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一、民人於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照八旗之例准作為家奴,永遠服役。倘伊 主殿殺、故殺,俱照紅契一例擬断。其乾隆元年以後,除婢女招配者,亦照旗人配有妻室不 准贖身之例作為家奴外,其餘白契所買之人,俱以白契定擬。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如係車夫、廚役、水火夫、輔 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 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雇工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 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 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凡白契所買並典當家人,如恩養在三年以上,及一年以外配有妻室者,即同奴僕 論。倘甫經典買或買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者,仍以雇工人定擬。故殺者,擬絞監候。 若嚴打死者,仍 分别有罪、無罪,照嚴死奴婢本律治罪。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家長繩麻以上親者,均照紅契奴婢一體治罪。家 長殺傷奴婢,仍分别紅、白契辦理。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併 凡民人家生奴僕、印契所買奴僕,並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買,及投靠養育年久, 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係家奴,世世子孫永遠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報官存案。 其婢女招配並投靠及所買奴僕,寫立文契,報明本地方官鈴蓋印信。如有干犯家長,及 家長殺傷奴僕,驗明官册印契,照奴僕本律治罪。至奴僕不遵約束、傲慢頑梗、酗酒滋事 者,照滿洲家人吃酒行兇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與該地方官,令其永遠當苦差。有背 主逃匿者,照滿洲家人逃走例,折支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與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窩藏者, 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白契所買奴婢,如有殺傷家長及殺傷家長總麻以上親者,無論年限及已、未婚配 家室,均照奴婢殺傷家長一體治罪。其家長殺傷白契所買、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殺傷 奴婢論。若甫經契買,未配室家者,以殺傷雇工人論。至典當家人、隸身長隨,若恩養在三 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殺傷,各依奴婢本律論。倘甫經典買或典買隸身未 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 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並無典字據者,如有殺傷,各依 雇工人本律論。若農民佃户雇情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 等相稱,不為使唤服役,無主僕名分者,如有殺傷,各依凡人科動。至典當雇工人等,議 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責三十板,仍交本主服役。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家主將奴僕之妻妾行占奪,或圖姦不遂,因將奴僕毒殿,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 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發黑龍江當差。如伊主並無姦占情 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9 凡家主將紅契所買奴婢及白契典買、恩養已久奴僕之妻,妄行占奪,或圖姦不遂, 因將奴僕毒毆致死,或將其妻致死,審明確有實據及本主自認不諱者,即將伊主不分官員、 平人,發黑龍江當差。若所殺奴婢係白契所買、恩養未久者,應照故殺雇工人律擬絞監候。 伊主並無姦占情弊,而奴僕誣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義律治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八旗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情願仍在伊主家者,聽其存留;不願者,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 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旗民官員,平人將奴婢責打身死及故殺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僕之父母、妻、 子悉行開放。係旗人,聽其在旗投主:係民人,放出為民,不得追收身價。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奴僕背主投營,换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 財,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賽無换制勒索者,柳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 雖不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奴僕背主投營,挟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財物,不分首從,得財與未得財, 皆斬立決。若止背主投營,審無挾制勒索者,柳號四十日,杖一百,交還原主。該營初雖不 知,後知而不舉發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舞 契買婢女,伊父母、兄弟私自逃者,照和誘知情發遣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女給主領回。若契買家奴及户下陳人將女私聘,與人未成婚者,給還本主;已成婚者,追 身價銀四十兩;無力者,量减一半給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滿給主管束。要 主知情,與同坐。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删除 凡監生、生員人等,嚴殺、故殺、刃殺奴婢者,俱黑革。故殺、刃殺者,杖一百,不准 折質。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奴婢歐家長 原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小功、總底,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賤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嚴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賢、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歌、故殺放出奴 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 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出, 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嚴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殿死贖身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毆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絕麻,還加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職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 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職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 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暖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殿、故殺放出 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殿、故殺放出奴婢 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歐殺族 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順身放 出,如有殺傷于犯,各依良賤相駁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 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旗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刀殺者,革職,不准折 顯,鞭一百。若將族中家僕歐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殷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平人將奴僕責打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 鞭一百。嚴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歐族中家僕致死者,柳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家僕故殺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 主。其奴僕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旗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一 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歐死贖身奴婢者,柳號四十 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親若外祖父母,嚴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死贖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一等; 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職相敗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 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以雇工人 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以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殿、故殺放出奴婢,及 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婢之子女,或 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族中無服親屬 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顯身放出,如有殺傷干 犯,各依良暖相歐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係官員,照旗員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官員將奴婢責打身死者,罰俸二年;故殺者,降二級調用;刃殺者,革職,不准折 贖,杖一百。若將族中奴婢毆打死者,降二級調用;故殺者,降三級調用,各追人一口給主; 刃殺者,革職,不准折質,杖一百。殿殺他人奴婢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依律紋 候。旗人將奴婢责身死者,柳號二十日;故殺者,柳號一個月,刃殺者,柳號兩個月。各 鞭一百。歐雇工人致死者,柳號四十日,鞭一百。殿族中奴婢致死者,枷號兩個月,鞭一 百。若將族中奴婢故殺者,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刃殺者,發黑龍江當差。仍各追人一口給 主。其奴婢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論。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官員毆死贖身及放出奴婢並該奴婢之子女者,照毆死族中奴婢降二級調用例减 一等,降一級調用。故殺者,照故殺族中奴婢例,降三級調用。旗人歐死贖身奴婢者,柳號 四十日,鞭一百。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凡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死贖身奴婢及該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擬絞監候。大功親屬設死瘦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總麻,遮加 一等;故殺,亦絞監候。歐死贖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暖相歐論。若贖身奴婢干犯家長並家 長期服以下親者,得依雇工人律科斷。贖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亦 以雇工人論;干犯家長大功以下親,良賤相歐論。如家長或家長期服以下親,歐、故殺放 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以下親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擬。歐、故殺放出奴 姆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斷。其嚴殺 族中無服親屬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亦絞監候。若已經贖身放 出,如有殺傷干犯,各依良賤相嚴本律論。該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家長之妾歐、故殺奴婢之案,除係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長之期親歐、故殺奴婢本律 分别定擬外,其未生子女之妾,嚴死隸身服役之婢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擬紋 監候。若與家長之眾奴婢有犯,並非隸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論。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雇工人等干犯舊家長之案,如係因求索不遂,辭出後復藉端,或挾家長輩逐 之嫌尋釁報復,並一切理曲肇蒙在辭工以前者,均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長各本律例分别定 擬。其辭出之後,别因他故起數者仍以凡人論。

律/lü 324 | qiqie ou fu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但毁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 輕重,加凡鬥傷三等;至舊疾者,紋;决。死者,斬;决。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魔魅、變毒在内。 若妾歐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斬。於家長,則决;於妻, 則監候。若篇疾者、 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0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断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傷應 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紋。監候。故殺,亦紋。歐傷妾至折傷以上,减歐傷妻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亦須妄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 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若歐妻之父母 者,但歐即坐,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 故殺者,亦斯。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毆夫者,但毆即坐,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驗其傷之 重輕,加凡鬥傷三等;至篤疾者,紋;决。死者,斬;决。故殺者,凌遲處死。兼魔魅、藝毒在内。 若妾歐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加者,加入於死。但不動。於家長,則决;於妻, 則監候。若為疾者、死者、故殺者,仍與妻毆夫罪同。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减 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傷應 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紋。監候。故殺,亦紋。歐傷妾至折傷以上,减歐傷妻二 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亦須妄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 論。蓋謂其一則分尊可原,一則情親當矜也。須得過失實情,不實,仍各坐本律。夫過失殺其妻、妾,及 正妻過失殺其苦者,各勿論。若妻、妾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正妻,當用此律過失殺句,不可通承上二條 言。若嚴妻之父母者,但殿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二等;至篇疾 者,統;監候。死者,動。監候。故殺者,亦斬。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妻歐本夫,如本夫親告又復願離,恩義已絕,應按律的决,不得勒追本夫銀兩代 妻納贖。如本夫不願離異,及正妻歐妾至折傷以上,仍依律科断,概准納贖。至安歐夫及 正妻,依律分别定擬,杖罪的决,餘罪收贖。 此條係乾隆七年三月,巨部議覆陞任侍郎張照、周學健條奏定例。

Qian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俱比照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律,杖一百,流三 千里。妾過失殺正妻,比照過失殺親尊長律,杖一百,徒三年。俱决杖一百,餘罪收贖。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纂 妻過失殺其夫,妾過失殺家長,依例贖、流、决杖外,均不許改嫁。其有内外親屬 無可依靠不能存活者,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司查明,當宫嫁配。違者,均照嫁娶建律 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纂 . 凡以妻賣姦之夫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者,仍悉以 律例辦理。

律/lü 325 | tongxing qinshu xiangou同姓親屬相毆

原律 凡同姓親屬相歐,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减凡鬥一等;卑幼犯尊 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長、卑幼,並以凡人論。鬥殺者,絞;故殺者,斬。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同姓親屬相歐,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犯卑幼,减凡鬥一等;卑幼犯尊 長,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無論尊長、卑幼,並以凡人論。門殺者,紋;故殺者,斯。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同族之中果有兇悍不法、偷竊姦究之人,許族人呈明地方官,照所犯本罪依律 科斷,詳記檔案。若經官懲治之後,尚須怕惡不悛,准族人公同鳴官。查明從前過犯實跡, 將該犯流三千里安置,不許潛回原籍生事為匪。倘族人不法,事起一時,合族公憤,不及喝 官,處以家法,以致身死,隨即報官者,該地方官審明死者所犯劣跡確有實據,取其里保、甲長公結。若實有應死之罪,將為首者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但其素 行通族之所共恶,將為首者照應得之罪减一等,免其抵擬。倘宗族之人稱怕惡、託名 公憤,將族人毆斃者,該地方官審明致死實情,仍照本科斷。

律/lü 326 | ou dagong yixia zunzhang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線麻兄姊,但政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属,與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 姨之類,外烟止有經麻兄姊,蓋姑、舅、兩姨之兄姊是也。大功尊属,如父之出嫁姊妹之類;小功尊属,如 父之同祖兄弟及姊妹、母之兄弟姊妹之類。折傷以上,各加几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篇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屬,並紋;死者,斬。紋、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則决,餘俱盜候。 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總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 以上,總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監候。不言 故殺者,亦止於紋也。其歐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 篇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膽。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 職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殿夫親屬律。侄與侄孫,在殿期親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絕麻兄姊,但毁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属,並紋;死者,斬。紋、動,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則决,餘俱 監候。若族兄過繼、族姊出嫁,仍依總麻,不可作無服。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無論。 至折傷以下,總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盤 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紋也。其嚴殺同室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言爲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聯。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 准本條論戲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毁夫親屬律。侄與侄孫,在殿期親律。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

續舞 一、歐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除照律擬流外,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其大功以下尊長歐卑幼至舊疾,均照律斷給財產。惟歐尊長至篇疾,罪應擬紋者,不在 給財產之内。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集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至死者,仍照律减等科斷外,尊長僅令嚴打,而行登嚴、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犯 振動監候。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毆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明,不得兩請。法司 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實可於惯者,簽聲 明,恭候欽定。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卑幼嚴總麻尊長,於保辜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 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嚴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 者,雖死於辜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的量情節,來發聲明。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卑幼嚴本宗及外姻總麻兄弟,但歐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兄 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長,又各加一等。折傷以上,各斌加凡鬥傷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篤疾者,不問大功以下尊属,並紋;死者,斬。紋、斬,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則决,餘俱 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於斯也。本宗及外姻尊長歐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總麻 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紋。監候。不言故殺者,亦止 於紋也。其嚴殺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總麻侄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舊疾、至死者, 罪止此。仍依律給付財產一半養膽。故殺者,紋。監候。不言過失殺者,蓋各准本條論贖之法。兄之 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婦,在毁夫親律。侄與侄孫,在毁期親律。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與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 嫡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 决。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 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 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於母黨有犯,除親母、嫡母、本生母黨屬仍照服制定擬外,其餘均同凡論。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歐傷總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達邊充軍。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卑幼駁線麻尊長,於保辜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流、徒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 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第疾者,擬絞監候。嚴小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 者,雖死於辜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的量情節,央簽聲明。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卑幼毆傷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邊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流、徒以下者,於斬候本罪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功以上尊長,如罪應斬决者,雖 死於餘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劑量情節,來發聲明。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卑幼圖姦親屬,起囊故殺有服尊長之案,按其服屬,罪應斬决、凌遲無可復加 者,於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聲明“卑幼因姦故殺尊長”字樣。其有圖姦親屬,故殺本宗及 外姻有服尊長,按律罪止斬候者,均擬斬立決。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集 、卑幼歐本宗外姻總麻以上尊長致成篇疾之案,除首犯依律擬紋外,其聽從帮驗之 犯,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仍依為從减等律,問擬滿流。如有傷及刃傷者,發極邊烟瘴 充軍。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聽從下手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實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 手、避追至死者,仍照律减等科斷外,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轉行选殿、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 犯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 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擬流。若尊長僅令嚴打,而轉行选殿、多傷致死者, 將下手之犯擬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其 聽從下手毆死總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嚴死有服尊長情輕之案,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明,不得請。法司 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惯者,發聲 明,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6

修改 凡毆死本宗期功尊長輩干斬决之案,如係情輕,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 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 實可矜惯者,簽聲明,恭候欽定。若毆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律擬監 實來 照律 候,毋庸夾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線麻尊長,或毆傷總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随本 聲請量减,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 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嚴殺、謀殺、故殺均擬斬立 决。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各項甥舅等有犯,亦 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屬践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即照奴婢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毆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 仍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長幼本 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 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殿本宗外姻絕麻以上尊長致成篇疾之案,除首犯依律擬紋外,其聽從帮歐之 犯,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仍依為從减等律,問擬滴流。如有折傷及刃傷者,發極透烟瘴 充軍。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卑幼共嚴本宗外姻絕麻以上尊長、尊屬致成爲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别紋决、紋 候外,其聽從帮殿之有服卑幼,如僅止手足、他物輕傷,不分服之親疏,仍依為從减等律,問 擬滿流。若有折傷及刀傷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 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行选殿、多傷致死者, 將下手之犯擬監候。至聽從下手毆死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來簽聲請。其 聽從下手嚴死繩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機流。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致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邂逅致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而行选歐、多傷致死者,將下手之犯擬動監候。至聽從下手歐 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斬立決,夾簽聲請。其聽從下手毆死戀麻尊長、尊屬之案,依 律减等擬流。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驗傷總麻尊長,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按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减,减為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驗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罪減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毆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小功以下尊長,如罪應動决者, 雖死於餘限之外,仍照本律定擬。臨時劑量情節,來發聲明。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費起挾嫌有心刀傷者,依律問擬紋 决,毋庸聲請。若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烟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 欽奉諭旨,夾簽聲明,候肯定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併 卑幼毆傷總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嚴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歐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殿至折肢、瞎目,及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殷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摄入情實。其卑幼刃 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要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決。若訊非有心 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搬監候,均毋庸夾簽聲明。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有服親屬同謀共殴致死之案,除下手傷重之犯及期親卑幼律應不分首、從者, 仍各依本律問擬外,其原謀如係總麻尊長,减凡人一等;期功尊長,各以次遞減。若係總麻 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加。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尊長歐傷卑幼因風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毆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仍查照凡 人鬥毆因風身死之例, 分别正限、餘限内外,减科斷。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凡尊長嚴傷卑幼,保辜正限外、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各按服制於嚴死幼本律 例减一等定擬。罪應擬紋者,奏請定奪。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條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為職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等六項有 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及鬥毆傷者, 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长幼本 律治罪。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 之外孫及甥等,故加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 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於親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擬外,其於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為嫡 母之父母、庶子為在堂繼母之父母、庶子不為父後者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係由奴婢家生女收 買為妾,及其父母係馬践族者,不在此例。為人後者為所後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 母等七項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屬律,歐殺、謀、故殺均擬斬立決。謀殺已行、已傷 及鬥毆傷,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擬。至親母、繼母等各項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 卑、長幼本律治罪。嫁母之弟兄有犯,以凡論。如尊長有於非所自出之外孫及甥等,故加 凌虐或至於死,承審官臨時權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為限。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嚴死本宗期功尊畏罪干斬决之案,如係情輕,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敘 明,不得兩請。法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其兩請舊例,一概停止。若核其所犯情節 實可矜憫者,來簽聲明,恭候欽定。若毆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律擬監 候,毋庸夾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殺姦,毆死線麻尊長,或毆傷總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随本 弊量减,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駁死本宗期功尊長罪干斬决之案,若係情輕,如卑幼實係被毁,情急抵格,無心傷 致乾之類。該督、撫按律例定擬,止於案内將並非有心干犯各情節分晰敘明,不得兩請。法 司會同核覆,亦照本條擬罪。核其所犯情節實可矜惯者,來發聲明,恭候欽定。若與尊長 互鬥,係有心干犯、毆打致斃者,亦於案内將有心干犯之處,詳細敘明,即按律定以動决。 其嚴死本宗總麻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者,照例擬監候,毋庸來簽聲明。惟救父情切及本 夫殺姦,毆死絕麻尊長,或毆傷腿麻尊長,餘限外身死之案,隨本聲請量减,不在此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毆傷總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宽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萬疾者,擬絞監候。歐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殷至折肢、瞎目,及殿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其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賽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訊非有心于 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憎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來發聲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卑幼殷傷線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傷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嚴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斬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毆傷重至焦疾者,擺絞監候。歐傷功服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篤疾者, 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 傷,並手足,他物殷傷,本罪止應徒、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俱擬絞監候,秋審時統 歸服制册内,擬入情實辦理。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卑幼毆傷總麻尊長、尊屬,餘限内果因本身死,仍擬死罪,奏請定奪。如蒙寬 减,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若在餘限外身死,按其所毆傷罪在徒、流以下者,於候本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歐傷重至篇疾者,擬絞監候。獸傷期功尊長、尊屬, 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之案,如刃傷期親尊長、尊屬,並以手足、他 物駁至折肢、瞎目,及歐大功、小功尊長、尊屬至篇疾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若係折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賽時統歸服制册内,擬人情實。其卑幼刃傷 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響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非有心干 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憎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簽聲請。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殷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正、餘限内身死者,照舊辦理。其在餘限外身死 之案,如係金刃致傷,並以手足、他物駁至折肢、瞎目者,仍依傷罪本律問擬紋决。訊非有 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如係打傷,並手足、他物毆傷,本罪止應徒、 流者,既在餘限之外因傷斃命,均擬絞監候,秋審時統歸服制册内,擬人情實。其刀傷並折 肢、瞎目傷而未死之案,如要起换嫌、有心致傷者,依律問擬紋决。若訊非有心干犯,或係 誤傷及情有可惯者,俱擬絞監候,均毋庸夾簽聲請。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聽從下手殷本宗小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遲遞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嚴打,種行叠驗、多傷至死者,將下手之犯擬監候。至聽從下手嚴死期親尊長、尊屬之案,仍擬立決,夾簽聲請。其聽從下手嚴死總麻尊長、尊屬之案,依律 减等擬流。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聽從下手歐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屬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長仍各按服制以為 首科斷外,下手之犯,審係迫於尊長威嚇勉從下手、遲遞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為從减等 擬流。若尊長僅令毆打,輕行叠歐、多傷至死者,下手之犯擬監候。其聽從嚴死總麻尊 長、尊屬之案,依律減等擬流。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致死期功尊長、尊屬,除與他人鬥毆誤傷致斃,或被尊長揪扭,刀械交加,身受多 傷無處躲避,實係徒手抵格,適傷致斃,或死者罪犯應死及淫惡蔑倫,並救親情切各項情 節,仍准夾簽外,其餘持械抵格,情同 互鬥,概從本律問擬斬決,不得以被嚴抵格、奪刀自截 等詞曲為開脫,央簽聲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致整平人一命,復致骁期功尊屬、尊長之案,除另斃之命,律不應抵或例得隨本减 流,並誤殺、殺、戲殺,駁死妻及卑幼,暨秋審應人可於等項,及例内指明被殺之尊属、尊 長罪犯應死、淫恶蔑倫,並救親情切、聽從尊長主使毆斃,仍按服制擬罪,准將可原情節央 簽聲請外,其餘另犯謀、故、鬥殺,復致聪期功尊屬尊長,雖係誤殺情輕,亦不准來發聲請, 以重倫常。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卑幼嚴死本宗功服尊長、尊屬之案,於敘案後無庸添入“非有心致死”句,專用 “實屬有心干犯”勘語,以免牽混。其例内載明情輕如“被歐抵格,無心適傷”之類,仍於勘 語内聲明“並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别夾簽。

律/lü 327 | ou qiqin zunzhang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敗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九十,徒二年半;傷 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不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紋;以 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嚴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殿外祖父母, 服雖小功,其恩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歐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紋。如刀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 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三等。不在收藏之限。 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 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其期親兄姊歐殺弟妹,及伯叔、姑歐殺併侄孫,若 外祖父母嚴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隐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 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卑幼殿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況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兄與伯叔謀奪弟、侄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兄與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並平素嫌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弟殺胞兄,兄殺胞弟,父母年老無關恩准存留者,着地方官查明死者親支承桃, 兇手生子,不得争繼。如本宗無應嗣之人,侯父母身後將死者遺產變賣,雜穀倉,備以脈 濟。若死者遺有妻女,將財產給與養膽,侯其妻死女嫁之後入官。若弟兄未分居者,亦 量少存養瞻,餘盡人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弟妹歐同胞兄姊者,姊妹雖出嫁、兄弟雖為人後降服,其罪亦同。若出繼之兄、出嫁之姊歐弟 妹者,依現在服制科斷。杖一百,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瞎其一目者,紋;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侄歐伯叔 父母、姑,是期親尊屬,及外孫殿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思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歐兄姊罪一等。 加者,不至於紋。如刀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兄姊 及伯叔父母、 外祖父母,罪一等。不在收藏之限。故殺者,皆不分首、從,凌遲處死。若卑幼與外人 ;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断,不在皆斬、皆凌遲之限。期親 兄姊歐弟妹,及伯叔、姑戲殺怪併侄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為疾至折傷以下,俱勿論。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一、凡卑幼殿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超殺情狀況惡者,雖未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凡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嫌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傷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凡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弟妹律,均擬絞監候。其嚴期親弟妹致死者,照本 律滿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凡誤傷期親尊長致死,遇有恩赦,准其援免。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Qian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侄毆期親伯叔至死,該督、撫俱依律定擬。如果情有可原者,將案情聲明,法司 詳核,奏請定奪。倘有濫引舊案兩請者,將該督、撫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弟歐胞兄至死,有應留養承祀者,果係算起一時邂逅至死,方准聲明題請。若误 党肆歐,不得濫行援引,仍將不應留養承祀情由聲明。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毆至傷疾者,如由卑幼觸犯,照律論。若卑幼並無干 犯,而尊長非理毒緊致成爲疾者,除照律勿論外,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卑幼誤傷尊長至死,罪于斬決,審非逞兇干犯,仍准敘明可原情節,簽請旨。 其有本犯父母因而自戕命者,俱改擬紋决,毋庸量請末减。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弟妹歐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重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刃傷不論輕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紋;以上各依首、從法。死者,不分首從皆輸。 若侄歐伯叔父母、姑,是期親尊属,及外孫殿外祖父母,服雖小功,其思義與期親併重。各加殿兄 姊罪一等。加者,不至於紋。如刃傷、折肢、瞎目者,亦紋;至死者,亦皆斬。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 殺傷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藏之限。故殺者,不分首、從, 凌遲處死。若卑 幼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造意、下手,從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斬、皆凌遲之 限。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歐殺並侄孫,若外祖父母歐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 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為疾至折以下,俱勿論。過失者,各勿論。

Qianlong sanshijiu nian乾隆三十九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尊長歐卑幼,除依理訓資及因事互毆,羅致成爲疾者仍照律勿論外, 若有嫌 隙,故殘卑幼至篇疾者,兄姊照嚴死弟妹一百、流三千里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伯 叔、姑、外祖父母照毆死侄侄孫、外孫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不准 照律勿論。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僧人有犯本家祖父母、父母及有服尊長,仍按服制定擬外,若致死本宗卑幼,無 論鬥、歐、謀、故,俱以凡論。女尼、道士、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謀財害命、强盗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俱照平人 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宽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謀、故、歐殺卑幼之案,仍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胞侄毆傷胞叔之案,審係父母被伯叔毆打垂斃,實係情切救護者,照律擬以杖 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夾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謀財害命、强盗放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俱照平人 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宽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謀、故、嚴殺卑幼之案,仍照例定擬。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有服酋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虫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货財、放火 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寬減。其餘寻常親屬相盜及因圖 許、圖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俱 照搶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 幼,如果訓誠不梭,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爸激致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 嚴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若有假託公念、報復私峰及長累圖謀、换嫌貪賄各項情急者,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只因其父兄、伯叔平日不肯資助, 及相待刻簿、狹有风嫌,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 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振動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被殺之卑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知識已開,審有觸犯别情,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尊長争奪財產,故殺弟、侄之案,除被殺弟、侄年已長成,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機外,如弟、侄年在十二歲以下,幼小無知並無爭鬥之情,尊長因圖占財 產,轉行慘殺毒整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動監候。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期親尊長與卑幼争姦互鬥,卑幼將尊長刀傷及折肢罪于立决者,除卑幼依律問擬 外,將争姦肇環之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如非争姦,仍各依律例本條科斷。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除戰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毋庸聲請外,若 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夾簽聲 明,候肯定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實屬罪犯應死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俱 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如果訓誠不梭,尊長因玷辱祖宗起激致斃者,無論謀、故,為首之尊長,悉找服制於 嚴殺卑幼各本律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為從餘人本罪上减一等 定擬。若有假託公岔、報復私罐及受累圖財、挾嫌貪賄各項情節者,均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怕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站辱祖宗起見岔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歐殺卑幼各本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 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岔、報復私罐,或一時一事尚非估惡不 俊情節,慘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 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總以下以疏遠齡。餘仿 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被期親尊長或外祖父母歐至篇疾者,如由卑幼觸犯,照律勿論。若卑幼並無干 犯,而尊長非理毒毆致成爲疾者,除照律勿論外,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尊長嚴卑幼,除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殿,邂逅致成爲疾者仍照律勿論外, 若有嫌 隙,故殘卑幼至德疾者,兄姊照毆死弟妹杖一百、流二千里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伯 叔、姑、外祖父母照嚴死侄、外孫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不准照律 勿論。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内外有服尊長、尊屬歐卑幼之案,如由卑幼觸犯,依理訓責,及因事互歐,邂逅致 成篤疾者,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照律勿論。大功以下尊長、尊屬,照律减科,仍斷給 財產一半養膽。若卑幼並無干犯,尊長有嫌隙,非理毒殿,故殘卑幼至為疾者,期親兄姊 及功服尊長、尊屬,俱杖一百、徒三年;期親伯叔、姑、外祖父母,杖九十,徒二年半;總麻尊 長、尊屬,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准照律科斷,仍均斷給財產一半養膽。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兄及伯叔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醚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行殺害 者,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膽。如無前項情由,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尊長争奪財產,故殺弟、侄之案,除被殺弟、侄年已長成,有與尊長争鬥之情者,仍 依争奪財產舊例定擬外,如弟、侄年在十二歲以下,幼小無知,並無爭鬥之情,尊長因圖占 財產,轉行修殺毒斃者,悉依凡人謀、故殺律擬監候。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期親尊長因争奪弟、侄財產、官職,及平素罐隙不睦、有意執持咒器故殺弟、侄者,如被殺弟、侄年在十一歲以上,將故殺之尊長擬絞監候,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之家養 膽。若弟、侄年在十歲以下,幼小無知,尊長因圖占財產、官職,挾嫌慘殺毒斃者,悉依凡人 謀、故殺律擬斬監候。如無爭奪、狹縫情節,無論年歲,仍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胞侄毆傷伯叔之案,審係父母被伯叔毆打垂斃,實係情切救護者,照律擬以杖 一百、流二千里。刑部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之案,除聲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决,毋庸聲請外,若 非有心干犯,或係 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欽奉諭旨,夾簽聲 [明],候旨定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卑幼毆傷伯叔等尊屬,審係父母被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毆打,情切救護 者,照律援以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夾簽聲明,量减一等,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卑幼刃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之案,如雾起挾嫌、有心刃傷者,依律問擬紋 决,毋庸聲請。若非有心干犯,或係金刀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法司核題時,遵照李倫魁案内 欽奉諭旨,夾發聲請,候肯定奪。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僧人有犯本家祖父母、父母及有服尊長,仍按服制定外,若致死本宗卑幼,無 論鬥、殿、謀、故,俱以凡論。女尼、道士、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父母,及殺傷本宗外姻有服尊長,各按服制定擬。若殺傷本宗外姻卑幼,無論鬥、歐、謀、故,俱以凡論。本宗外姻尊長、卑幼殺傷出家之親屬,仍 各依服制科斷。道士、女冠、喇嘛有犯,一例辦理。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有服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資財、放火 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一例辦理,不得復依服制寬减。其餘尋常親屬相盜及因圖 詐、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有服尊長殺死卑幼之案,如卑幼並無觸犯情節,只因其父兄、伯叔平日不肯資助, 及相待刻薄、有嫌,將其年在十二歲以下無辜幼小子嗣、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 念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動監候,不得復依服制科斷。其被殺之與幼年在十三歲以 上者,知識已開,審有觸犯别情,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移改 2 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如係圖謀卑幼財產,殺害卑幼之命,並强盗卑幼資財、放 火殺人及圖姦謀殺等案,悉照平人謀、故殺律,問擬斬候,不得復依服制寬减。其餘尋常親 屬相盜及因圖許、圖赖他人財物,謀、故殺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功服以下尊長殺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無資助,及相待刻薄、換有风嫌,將其 十歲以下幼小子女、弟侄遷怒,故行殺害、圖泄私念者,悉照凡人謀、故殺本律擬斬監候,不 得復以服制科斷。其挾嫌謀殺卑幼,年在十一歲以上,並其餘謀、故殺卑幼之案,仍照律援 絞監候。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弟妹嚴死兄姊之案,如死者淫惡蔑倫,復嚴父母,經父母喝令嚴號者,定案 時仍照律擬罪。法司核擬時,照王仲贵之案,隨本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請旨定奪。其 毆斃罪犯應死兄姊,與王仲贯案内情節未符者,仍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照律擬罪,簽聲 明,不得濫引此例。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率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估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歐殺卑各本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依 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岔、報復私罐,或一時一事尚非枯惡不 梭情節,慘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 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線以下以疏遠論。餘仿 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各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期親以下有服尊長殺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應死者,為首之尊長俱照擅殺 應死罪人律,杖一百。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 係積慣匪徒估惡不悛,人所共知確有證據,尊長因玷辱祖宗起見激致整者,無論謀、故, 為首之尊長,悉按服制於嚴殺卑幼各本律、本例上减一等。聽從下手之犯,無論尊長、凡 人,各依餘人律,杖一百。若卑幼並無為匪確證,尊長假託公念,報後私罐,或一時一事尚 非恶不悛情節,修忍致死,並本犯有至親服屬,並未起意致死,被疏遠親屬起意致死者, 如有祖父母、父母者,期親以下親屬以疏遠論。雖無祖父母、父母,尚有期親服屬者,功、線以下以疏遠 論。餘仿此。均照謀、故、毆殺卑幼本律、本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歐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來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勉從下手共歐,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殿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歐,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從帮歐,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殿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夾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她從下手共殿,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數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毁,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糾帮殿,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嚴以次尊長、尊厨致死之案,無論下手輕重,悉照本律 問擬動决。法司核擬時,來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殿期親尊長、尊屬致死,若主使之尊長亦係死者之期親卑 幼,如聽從其父共殿胞伯,及聽從次兄共殿長兄致死之類。律應不分首、從者,各依本律問擬。核 其情節,實可矜惯者,仍援例夾簽聲請。其聽從尊長主使,她從下手共殿,以次期親尊長致死,如 聽從胞伯共殿胞叔,及聽從長兄共數次兄致死之類。係尊長下手傷重致死,卑幼帮毆傷輕,或兩兩 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毁,内一卑幼傷重致死,一卑幼傷輕,或内有凡人聽糾帮殿,係凡人下 手傷重致死,承審官悉心研訊,或取有生供,或供證確鑿,除下手傷重致死之犯,各照本律、 本例分别問擬外,下手傷輕之卑幼,依律止科傷罪。如係刃傷、折肢,仍依律例分别問擬紋决、 候,不得以主使為從再行滅等。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卑幼如因事争鬥,有心施放鳥槍、銃,致傷期親尊長、尊屬及外祖父母者,照刃 傷例問擬紋决。若非有心干犯,或係誤傷及情有可惯者,擬絞監候。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歐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無論下手輕重,悉照本律 問擬斬决。法司核擬時,夾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輕之犯,止科傷罪。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期親卑幼聽從尊長主使,共數以次尊長、尊屬致死之案,訊係迫於尊長威勉從 下手,邊近致死者,仍照本律問擬决。法司核擬時,央簽聲請,恭候欽定。不得將下手傷 輕之犯,止科傷罪。如尊長僅令毆打,行叠歐、多傷至死者,即照本律問擬,不准聲請。

律/lü 328 | ou zufumu fumu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殿祖父母、父母及妻、姜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 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 不在收贖之限。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罰而横加殴打,非理歐殺者,杖一 百;故殺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 終於親母有間。歐 殺、故殺,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殿毅、故殺,紋。監候。祖父母、父母,嫡、繼、慈、養母,非理毁 子孫之婦,此“婦”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 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乞養子孫,並令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迫還初醒嫁妝,仍給養腾銀一 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合得所分財產養瞻。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 婦給缀。至死者,各校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共非理毁子孫之妾,各减 駁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膽銀之限。其子孫歐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罵夫之祖 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 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黑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断。若有任,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歐禺、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嚴、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併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O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 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 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绝,如殿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歐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歐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 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服制修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 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罰而横加殴打,非理毁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蠻、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堅毅、故殺,各 加一等。致令絕嗣者,堅毅、故殺,紋。監候。祖父母、父母,嫡、鐵、慈、 養母非理歐子孫之婦,此“爆” 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篇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 乞養子孫並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膽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爲疾者,撥付 合得所分財產養膽。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非理毁子孫之妾,各减殿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聯 銀之限,其子孫歐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鴨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 母、父母,因其有罪歐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鴨者,俱行拘四鄰親屬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断。若有柱,即與辯理。果有顯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歐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殿、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O義子之婦亦依前議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 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而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維,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其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只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身親 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身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 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此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父故之後,繼母將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歐殺、故殺者,事發之日,地方官務將情由 審度,不必坐其繼母以收腹之虚罪,即將繼母所生偏瘦子擬令抵償,擬絞監候。如私行凌 逼,致前妻之子情急自盡者,將繼母之子,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未生有子者,勒令歸其母 家,不得仍受夫家產業。所遭財產,俱歸死者之兄弟及死者之子均分。若死者無兄弟亦無 子嗣,查明死者應繼之人立嗣承受。至繼母之子,問擬抵償。而前後止生二子,各無子嗣, 一死一抵,必至絕其宗祀,應照弟歐兄死存留承祀例,將繼母所生之子柳號三個月,責四十 板,存留承祀。其死者應承祀一子,將所有家庭三分之二付令承受。繼母之子不得與争。 再,繼母與前子不合,其族長、鄰佑人等當預為勸解, 令其相安。如遇不可化解之繼母, 即量其財產為之分晰另居,免生事端。如繼母圖占家資不容分居者,許族長人等票官剖斷。 倘族長人等坐視不問,聽其繼母任意凌虐致死前母之子者,事發之日,並將坐視之族長、户長 各校八十。如户長、族長有偏袒不公,担報之處,該地方官訊明,各杖一百。再,前母之子亦 有倚恃年長热制後母圖占家资,或因定有繼母治罪之條故意不孝其繼母者,亦令族長人等嗎 官,按律治罪。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伏查,明刑所以弼教,而人命律嚴下手、尊長威逼之 條。若以所生之子擬抵、擬遣,則既非下手之人,亦無威逼之事,立法似未平允。且偏愛之子 難以懸定,益滋出入之弊。在當時定例之意,蓋因前妻之子易遭繼母凌逼,藉治其愛子之罪 以禁其凌逼之心,欲防禍於未然,使其於慈愛也。但不善引用,恐失定例之意,致律義不 符,而愚民亦難家喻户晓。其量分晰另居,坐視偏袒,分别責懲族長之處亦慮[分援]闇闇, 致增事端。已據原任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稽曾筠奏請停止,應無庸赛入。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歐 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於 秋審時,將情罪可惡者,人情實册内,請旨定奪。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十四年九月内,欽奉諭旨議定條例,應纂輯以便遵行。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 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為人後者,如於本身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歐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 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10

一、繼母因姦將前妻之女致死滅口,如姦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 謀殺卑幼為從律科斷。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故者,不論有無子嗣,亦照歐、故殺前妻之 子致令絕嗣例,擬絞監候。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為人後及女之出嫁者,如於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駁祖父母、 父母律定罪。 其伯叔兄姊以下,均依律服圖降一等科罪。尊長殺傷卑幼,同。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繼母殿、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嚴、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 理嚴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援絞監候。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子孫殿祖父母、父母案件,審無别情,無論傷之輕重,即行奏請斬决。如其祖父 母、父母因傷身死,將該犯對屍示眾。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親母因姦謀死子女滅口者,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犁給與兵丁為奴。姦夫仍照 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繼母因姦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如姦夫起意、本幅為從,而其夫尚有子嗣者,仍照 謀殺卑幼為從律科斷。如審係姦婦起意,本夫已故者,不論有無子嗣,亦照歐、故殺前妻之 子致令絕嗣例,擺絞監候。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如姦 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夫尚有子嗣者, 將本婦發往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继母殿、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搖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 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繼母非 理暨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以律加等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 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教令,而繼母非 理殿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擬,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擺絞監候,聽 伊夫另行婚要。如該犯婦於秋審、朝審案内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故不准减等。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 如姦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父尚有子嗣 者,將本婦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親母因姦謀子女滅口者,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犁給與兵丁為奴。姦夫仍照 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 因為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较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 具人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教令,而繼母非 理殷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疑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援絞監候, 聽伊夫另行婚娶。如該犯婦於秋、朝審案内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嫡母歐、故殺生之子,繼母歐、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 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殿、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母加親母一等 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教令而嫡母、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 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聽伊夫另行婚娶。係歐殺者,嫡母、繼母俱擬 緩决。如係故殺者,嫡母人於緩决,繼母人於情實。至嫡母、繼母為己子圖占財產、官職, 故殺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擺絞監候。嫡母入於緩决,繼母人於情度。應入緩决者,永遠 監禁。應入情質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俱不准减等。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殿、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嚴、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 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 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絕,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殿、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歐、故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 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並以 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照本例科断。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 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 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歐義子至舊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父母,如義子違犯及殺傷義子者,不 論過房年歲,並以雇工人論。義絕者,以凡論。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因姦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絕嗣 者,俱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功,照律 治罪。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斩监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 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子婦毆斃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報、萌和情事,擬紋立决。其僅止不能管教其妻, 實無情者,將犯夫於犯婦凌遲處所,先重責四十板,看視伊妻受刑後,於犯事地方柳號一 個月。滿日,仍重責四十板發落。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子婦拒姦毆傷伊翁之案,審明實係猝遭强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 認不諱,或親串鄰佑指出素日淫恶實跡,或同室之人確有見聞證據毫無疑義者,仍依歐夫 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恭錄形傑案内論旨,將應否免罪釋放之處,奏請定奪。倘 係有心干犯,事後装點搜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傷者,仍照本律定擬, 不得濫引此條。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疑絞監候;繼母、關母,擬動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绝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 功,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者,無論是否起意,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 嗣,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 致令絕嗣者,俱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至姑因姦將媳致死 滅口者,如係親姑、嫡姑,擬絞監候;若係繼姑,擬斬蓝候。均入於緩決,永遠監禁。姦夫仍 各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子孫誤傷祖父母、父母致死,律應凌遲處死者,仍照本律定擬。援引白鹏鹤案内欽 奉諭旨及隐阿候案内欽奉諭旨,恭候欽定。其誤傷祖父母、父母,律應斬决者,仍照本律定 擬。援引樊魁案内欽奉論旨,恭候欽定。至誤殺、誤傷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子婦拒姦殿聪伊翁之案,如果實係猝遭强暴,情急勢危,倉猝捍拒,確有證據毫無 疑義者,仍照歐夫之父母本律定擬。刑部核覆時援引林謝氏成案,將可否改為監候之 處,奏請定奪。若係有心干犯,事後装點担飾,並無確切證據,或設計誘陷伊翁因而致死, 及事後毆斃並非倉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者,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子孫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及子孫之婦過失殺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俱擬紋立决。

律/lü 329 | qiqie yu fu qinshu xiangou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歐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本宗、外烟尊長,與夫毆同罪。或殿、或傷、或折舊,各 以夫之服制科斷。其有與夫同校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斬。 監候。總麻親兼安慰妻之父母在內。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斯也。不言敗夫之同姓舞服親屬者,以 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賢同;各以夫殿服制科斷。至死者,紋。監候。此夫之總麻、小 功、大功卑属也,雖夫之堂侄、侄孫及小功侄孫亦是。若嚴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 同夫擬徒。故殺者,紋。監候。不得同夫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 殿夫之弟妹,但减一等,則此當以凡論。期親以下、腿麻以上尊長毆傷卑幼之婦,减凡人一 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紋。監候。故殺亦紋。若弟妹歐兄之妻,加殷凡人 一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歐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 各减凡人一等。若歐妄者,又各减毆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妾者,亦與夫賢同。不言弟妹殿兄 之妾,及歐大功以下兄弟妻、姜者,皆以凡證。其歐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 者,有親與服,皆為同辈。以凡鬥論。若妄犯者,各加夫毆、妻毁一等。加不至於紋。若妄殿 夫妾之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賢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别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 之子毆傷父妾,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姜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共加凡 人三等,不加至於紋。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歐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統。故殺 者,斬。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妻、安歐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長,與夫歐同罪。或吸、或傷、或折傷,各 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與夫同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 監候。總麻親兼妾賢妻之父母在內。此不言故殺者,其罪亦止於斯也。不言毁夫之同姓舞服親屬者,以 凡人論。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各以夫殿服制科斷。至死者,紋。監候。此夫之總麻、小 功、大功率属也,雖夫之堂侄孫及小功侄孫亦是。若驗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 擬徒。故殺者,紋。監候,不得同夫搬流。妾犯者,各從凡鬥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殿夫 之弟妹,但滅凡一等,則此當以凡論。期親以下、總麻以上尊長歐傷卑幼之婦,减凡人一等; 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紋。監候。故殺,亦紋。若弟妹歐兄之妻,加歐凡人一 等。其不言妻毆夫兄之妻者,與夫毆同。若兄姊歐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 减凡人一等。若歐妄者,各又减殿妻一等。不言妻毆夫兄之善者,亦與夫殿同。不言弟妹殿兄之 妾,及歐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其賢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 有親無服,皆為同辈。以凡鬥論。若妄犯者,各加夫毁、妻賢一等。加不至於紋。若安殿夫之 姜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於子也。賢妻之子,以凡人論。所以别妻之子於妾子也。若妻之子 驗傷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姜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為其近於母也。其加凡人三 等,而不至於紋。至死者,各依凡人論。此通承本節弟妹曼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紋。故殺 者,。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妻之子及安之子毆傷生有子女之庶母,仍依律分别科斯外,如毆至死者,振動監 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監候。於秋後時的量情罪,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嫡孫、眾孫殿傷感祖母者,照毆傷庶母例减一等科斷。至死者,擬絞監候。謀、故 殺者,擬監候。秋後時量情節辦理。若庶祖母嚴殺嫡孫、聚孫者,仍同凡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妻之子及妾之子歐傷生有子女之庶母,仍依律分别科斷外,如歐至死者,擬監 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監候。於秋後時的量情罪,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妻之子殿爲生有子女之庶母者,照弟妹歐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之子嚴 傷庶母者,加二等。如毆至死者,俱擬斬監候。其謀、故殺死,亦擬监候。於秋審時的量 情罪, 分别定擬。

律/lü 330 | ou qi qianfu zhi zi毆妻前夫之子

凡賢妻前夫之子者,謂先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毁伤、折傷,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 等;至死者,紋。監候。若歐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 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德者,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给財產一半養 勝。至死者,動。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殿子、子獸父,各以凡人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歐妻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 等;至死者,紋。監候。若嚴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 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舊疾,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於死,仍給財產一半養 膽。至死者,動。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間父暨子、子殿父,各以凡人論。

律/lü 331 | qiqie ou gufu fumu妻妾毆故夫父母

原律 凡妻、夫亡改嫁,歐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戰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殿已故子 孫改嫁妻、妾者,亦與嚴子孫婦同。妻、安被出,不同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駁舊家長及家 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威身,不用此律,義未能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夫亡改嫁,歐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戰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殿已故子 孫改嫁妻、妾者,亦與嚴子孫婦同。妻、安被出,不同此律,義已絕也。若奴婢駁舊家長及家 長歐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威身,不用此律,義未能也。

律/lü 332 | fuzu bei ou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嚴,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駛,行之人,非打傷, 論;至折傷以上,减凡鬥三等;雖舊疾,亦得减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 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党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迷即以 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毁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 父母被有服親愛打,止宜救 解,不得還毁。若有還駁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属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人,審無别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兩家互相鬥毆,因見父子叔侄兄弟之中被歐,各行救護以致彼此各傷一人者, 一命已有一抵,審明素無縫隙,原情均有可矜,應照共歐人執持咒器亦有致命傷痕者律,發 邊衛充軍。如遇熱審减等,各照律徒三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毁,子孫即時少選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歐行之人,非折折傷, 論;至折傷以上,减凡鬥三等;雖舊疾, 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 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邊即以 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毆打,止宜效 解,不得還殿。若有還毁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毁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别項情 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撞殺律,一百。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人命案内,如有救父情切因而殴死人者,於疏内聲明, 援例兩請,候旨定奪。其或 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毆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議减等。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駁死人者,於 疏内聲明,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故令伊子將人嚴死者,仍照例科 罪,不得概議减等。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歐打,實係事在危急,伊子救護情切,因而嚴死人者,於 疏内聲明,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有子之人與人角口,主令伊子將人毆打致死,或父母 與人尋釁鬥毆,其子踵至,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例科罪,不得概擬减等。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 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先經到官擬抵,或於遇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仍照舊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 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罐,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其子孫及妻救護情 切,因而嚴死人者,於疏内聲明,分别减等,援例兩請,候肯定奪。其或祖父母、父母及夫與 人口角,主令子孫及妻將人殴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及夫先與人尋算,其子孫及妻踵至, 助勢共毆斃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斷,不得援危急救護之例概擬减等。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本犯擬抵後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孫報罐,將本犯仍 復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先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仍照舊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 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礙。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律定擬,入於緩决, 永遠監禁。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併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碟。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入於緩决,永遠 監禁。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歐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 切救護,因而嚴死尊長者,於案内聲明,减為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旨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決,不得濫引此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總麻尊長嚴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 切救護,因而駁死尊長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肯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决,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總麻尊長及外姻小功絕麻尊長毆打,實係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護,因而嚴死尊長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枚一百,發邊遠充軍。照例兩請,候肯定奪。 若並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擬罪,秋審時核其情節,入於緩决。至父母被卑幼毆打,實係事在 危急,救護情切,因而殴死卑幼罪應紋候者,於疏内聲明,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候肯定 奪。如歐殺卑幼罪不應抵者,各於歐卑幼本律上减一等,仍斷給財產一半養膽。若並非 事在危急,仍照歐殺卑幼各本律問擬,均不得濫引此例。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脫逃,未經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罐。如有子孫仍敢復罐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人於緩决,永遠 監禁。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脱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 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免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减等發配後,輒敢潜逃回籍,致被 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减等,問擬軍、流,遇熱釋回者,國 法已伸,不當為緯。如有子孫仍敢復儲殺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環,人於緩决,永遠監 禁。至釋回之犯復向死者子孫尋繁争關,或用言談諧、有心欺凌確有實據者,即屬怕惡不 梭,死者子孫激難堪,因而起意復麟致整者,仍於謀、故殺本律上减一等,擬以杖一百、流 三千里。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救親被歐人命之案,除聽從父母主令將人毆死,或父母先與人寻費助勢共殿,及 里曲肇賽累父母被嚴,已復逞兇致斃人命者,雖死係犯親卑幼,父母業經受傷應仍將兇犯 各照本律定擬,不准聲請减等外,若無前項情節,確因救親起翼,如死者係犯親本宗、外姻 有服卑幼,先將尊長歐傷,其子目擊父母受傷,情急救護,將其致斃,不論是否實係事在危 急,及有無互毆情形,定案時仍照本律定擬。援引孟傳再案内,欽奉諭旨聲明,照例兩請, 候肯定奪。其並非犯親卑幼及父母並未受傷之案,應仍分别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擬。如 案係謀、故發及火器殺人,並死係兇犯有服尊長,雖賽起救親,均仍各照本律問擬,不得援 例聲請。

門第七 | ma li罵詈

律/lü 333 | ma ren罵人

原律 凡罵人者,答一十;互相關者,各答一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罵人者,答一十;互相照者,各答一十。

律/lü 334 | ma zhshi ji benguan zhangguan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黑之者,及部民照本腦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照本管指揮、千户、 百户,若吏卒赐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赐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離職,各於 杖一百上减三等;軍民、吏卒本屬、本管、本部之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並親聞 乃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毁馬公、侯、射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官者問罪,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柳柳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寫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官吏照之者,及部民照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照本管官,若吏卒 黑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赐六品以下長官,指六品至離職,各於杖一百上减三等; 軍民、吏卒本属、本管、本部之佐武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凡毀關公、侯、騎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問罪,柳號一 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毁聘公、侯、射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依違制律問 罪,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依違制律問罪,用一百勒柳柳號一 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一百柳柳號一個月發 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安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杖一百,用重柳柳號一個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律/lü 335 | zuozhi tongshu ma zhangguan佐職統屬罵長官

原律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鹏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累六品以下長官,减三等。答五十。佐 武宮關長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答三十。並親聞乃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照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照六品以下長官,减三等。答五十,佐武官罵長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答三十。並親聞乃坐。

律/lü 336 | nubi ma jiazhang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農家長者,統;監候。黑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較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總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黑家長期親及外祖 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答五十;總麻,答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識間 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奴婢農家長者,統;監候。黑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較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總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黑家長期親及外祖 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答五十;總麻,答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識間 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律/lü 337 | ma zunzhang罵尊長

凡罵內外絕麻兄姊,答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線麻、小功、 大功。各加一等。若黑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厲兄姊一 等。並須親告乃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照内外總麻兄姊,答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總麻、小功、 大功。各加一等。若赐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恩兄姊一等。 並須親告乃坐。弟鳥兄妻,比照歐律和凡人一等。

律/lü 338 | ma zufumu fumu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姜鹏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紋。須親告乃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毁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 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無感,謀襲官職、争奪財產等項,擅告打照者, 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辦理。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購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愚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統。須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毁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 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蟲惑,謀襲官職、争奪財產等項,担告打黑者, 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辦理。

律/lü 339 | qiqie ma fu qiqin zunshu妻妾罵夫期親尊屬

凡妻、姜黑夫之期親以下、總以上内外尊長,與夫黑罪同。妾黑夫者,杖八十;姜鹏 妻者,罪亦如之。若赐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寫夫之條者,以閩門敵體之義想之也。若犯,擬不應答罪可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妻、姜鹏夫之期親以下、總麻以上内外尊長,與夫器罪同。妾黑夫者,杖八十;姜照 妻者,罪亦如之。若隱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關夫之條者,以聞門前體 之義之也。若犯,疑不應答罪可也。

律/lü 340 | qiqie ma gufu fumu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绝,黑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關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 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農已改嫁之親姑者,與鳥見奉姑同。 若嫡、繼、慈、 養母已嫁,不在關姑之例。若奴婢轉賣之人,其義已絕,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绝,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黑舅、姑罪同。按:妻若夫 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屬已改嫁之親姑者,與屬夫 期親尊屬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屬舊家長者,以 凡人論。其藏身奴婢屬舊家長者,仍依闊家長本律論。

門第八 | susong訴訟

律/lü 341 | yue su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答五十。須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任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柳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戚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罐者,俱問 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 並撫按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難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 呼者,拳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贼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文武 官革職為民,軍民人等發附近軍。其有曾經法司並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晕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枚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朝觐、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議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 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開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柳號一個 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 告,提問發落。若有藉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逃回。奏告情詞不問虚質,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於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 該管上司從公問断。若有蓄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 結行復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安捏叛逆重情全十人以上,並教唆受雇替人妄告, 與盗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 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罐、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在 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 具告事發,却又朦朧赴隔别 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 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 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 問辦理。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齊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换私岔、安捏撼拾經該官員别項職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開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人員若懷换私念、安捏撫拾經該官員别項藏私,不干已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幕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並全部 十人以上,屬軍衝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努送 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造外為民。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者,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遵行。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擅入長安等門打石獅子鸣冤者,照撞人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律問罪。若打正 陽門外石獅子者,照損壞正陽門外御橋律問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跪午門、 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上條擅入訴冤例治罪。若打 正陽門外石獅子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午門、長安等,如有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叨圈擅入者,不問事之虛實,將所告情 由不准。係民,責四十板,發进衛充軍,係旗人,柳號三個月,鞭一百。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人跳堂子跪告者,永行禁止。違禁者,旗人,鞭一百;民,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叨殿,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人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生員越開赴京,在各衙門號搜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建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街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近京旗、(名)[民]互相告案内,有干連命盗重情及有職之員、緊要當差之 人,不便發審者,將民提部審結外,退差在屯旗人。並莊頭與民人鬥毆、賭博、互争田產、 婚姻等細事,俱在理事同知處控告審明,詳報巡撫完結。其在外民人與在京旗人為地 土、房產、主僕相争等事,檔案俱在户部,應聽户部審理。其中有鬥毆、搶奪等情,户部會 同刑部審結,違者即照滋事擾民治罪。民人串通旗人代訟投詞,違例控告旗民,俱從重 治罪。旗人控告民人,提審時,旗人故意勒措推談到官者,所告之事立案不行,仍將原 告照誣告律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答五十。须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柱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攀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趣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街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擊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柳號一個月,滿日,杖一 百。若涉虚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晕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 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 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印圈,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晚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換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赋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 文武 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明白,意圖翻異,輕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撤资、喧呼者,罕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换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碟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绎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越墙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識告者,將首犯亦照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條例 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狹私、安捏撼拾察核官員别項藏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刪改 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挾私盆、掘拾察核官員别項職私,不干己事,奏告 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 案不行。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聽選赴試人員及解送匠役、物料人等到京,一應親識開雜人設謀奏告欺詐、嚇取 財物者,問罪,柳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於所在官司陳告,提 問發落。若有藉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逃回。奏告情詞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 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隊 脆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 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 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點問辦理。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斷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 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凡慧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遗街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送 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號搜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建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断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文武生員除事關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許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證者,令 地方官申詳學臣,概革之後,始行審理曲直。至告給衣頂,必限十科之外,及實係年老病廢 及進學時年已衰邁者,該教官出具印結具詳,學臣核驗准給。如給衣頂後,有包攬詞訟者, 加倍治罪,將出結之教官及學臣交部查議。至捐納貢、监妄為生事,應行碳革者,地方官申 報督、撫、學臣。其事屬督、撫者,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移咨督、撫。一面概革,一面報 部,年底仍將審明緣由,造册送部 查核。其考職史員倚恃護符、作姦犯科者,該地方官申報 上司,轉詳督、撫,咨部,革去職銜,照所犯罪名凡人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户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犯事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 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 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參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灣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罕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删除 2 凡士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狗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 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蠢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 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安捏叛逆重情全十人以上,並教唆受雇替人安告,與 盗空印紙填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 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罐、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詞訟未經該管衙門控告,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濫行准理,照例議 處。其案經該管官衙門控理,復行上控,先將原告窮話,果情理近實,始行准理。如審理屬 虚,除照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將該犯柳號一個月示眾。 此條係乾隆六六年五月,欽奉諭旨,勒令臣部議准條例。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赛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部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慧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十人以上者, 發邊遠充軍。如有干係重大事情,臨時的量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换制 官吏者,所在官司就绎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透外為民。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绎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審斷,仍治以不應重罪。其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 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集 外省民人凡有赴京控訴案件,如州、縣判斷不公,曾赴該管上司暨督、撫衙門控訴 仍不准理,或批斷失當,及雖未經在督撫處控告有案,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屬有據者,刑部、 都察院等衙門核其情節奏聞,請旨查辦。其命盜等案,事關罪名出入者,即將呈内事理行 知各該督、撫秉公查審,分别题咨報部。如地方官審斷有案,即提案核奪,或奏、或咨,分别 辦理。若審係民希圖陷害,担詞安控報復私罐,即按律治罪。其僅止户婚、田土細事,即 將原呈發還,聽其在地方官衙門告理,仍治以越訴之罪。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八旗人等如有應告地,在該旗佐領處呈遞。如該佐領不為查辦,許其赴部及步 軍統領衙門呈遞。其有關涉民人事件,即行文嚴查辦理。若違例在地方官濫行呈遞者,照 建制律從重治罪,該管官員俱各嚴行議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外省民人凡有赴京控訴案件,如州、縣判断不公,曾赴該營上司暨督、撫衙門控訴 仍不准理,或批斷失當,及雖未經在督、換處控告有案,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屬有據者,刑 部、都察院等衙門核其情節奏聞,請旨查辦。其命盜等案,事關罪名出人者,即將呈内事理 行知各該督撫秉公查審,分别題咨報部。如地方官審断有案,即提案核奪,或奏、或咨,分 别辦理。若審係刁民希陷害,担詞安控報復私罐,即按律治罪。其僅止户婚、田土細事, 即將原呈發還,聽其在地方官衙門告理,仍治以越訴之罪。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究問曾否在本省各衙門呈告有案,令其出結。如未經控理, 將該犯解回本省,令督、撫等秉公審擬題報。其先經歷控,本省各衙門已據審結題咨到部, 復又來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將現控呈詞核對原案,所控情事與原案只小有不符,無關罪名 者,毋庸再為審理。即將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與達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關重大 者,或曾在本省歷控,尚未審結報部,虛實難以懸定者,將該犯交刑部暫行監禁,提取該省 案卷來京核對質訊,或交該省督撫審辦,或請欽派大臣前往臨時劑量,請旨查辦。如本省 未經呈告,稱已告者,照誣告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 朦朧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 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問結發落犯人,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為事,官吏、生監、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 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 却又朦朧赴别衙門告理,或未經督、撫審結,赴京奏訴希圖延宕,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 址别事,希圖拖累赴京奏訴,請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將奏告情詞及番出誕控緣由, 連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仍治以誣告之罪。若已經督、擦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 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如審断不公,再赴該管上司呈 明。若再有屈抑,方准來京呈訴。如未經在籍地方及該上司先行具控,或現在審辦未經 結案,還行來京控告者,交刑部明,先治以越訴之罪。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並奏演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杖一百。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續纂 刑部除呈請贖罪留養、外省題咨到部及現審在部有案者,俱據呈辦理外,其餘一 切並無原案詞訟,均應於都察院、五城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及各旗營接收, 分别奏咨送部 審辦,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詞。至錢債但事、争控地並無罪名可擬各案,仍照例聽城坊 及地方有司自行審斷,毋庸概行送部。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罐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攀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俱 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人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此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聚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礙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州、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 入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翠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除人各 减一等。如有控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聚擎 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 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 首犯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 者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俱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遞封章挾制入奏,無論本人及 受雇代遞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係 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虛誕核其誣告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伽號一個月;徒罪,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 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柳罪、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原犯軍、遭,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 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絞監候,秋審應人幾决者, 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 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感衙門申訴,輒違例遞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 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 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柳罪、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原犯軍、遭,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 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絞監候,秋審應人幾决者, 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 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感衙門申訴,輒違例遞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 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 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詐偶 對制上書並以不實 續舞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罪、流, 照例加一等調發;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 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賦重者,准竊盜賊科斷。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集 . 9 一、已革兵丁挾嫌焉越赴京控告本管官,審係全虚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烟瘴充 軍。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之案,已據本省審結題咨到部,復又來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 對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增减無關罪名輕重,照例毋庸再為審理,將翻控之犯仍照原擬治 罪外,如案外添情節,核與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發交外省審辦。說明並無屈抑,翻控 之犯如後犯所之罪重於原犯者,無論已、未决配,悉照後犯罪名軍、流涎加一等調發。若 後犯輕於原犯之罪,即於原犯罪上加一等。如後犯並原犯罪名已至遭罪,無可復加,在配 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知情受雇來京呈遞,審係無干 打帮者,减罪一等。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凡遣、軍、流犯及徒罪未滿年限,並遞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安行控訴者,視其應 得誣告、翻控各本律例,與脫逃應行加等之罪相比,從其重者論,仍各照原例 再加一等。加 至遗罪,無可復加,原例重柳號三個月者,再加柳號三個月, 共用重號六個月。如另 犯應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断。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責,業已發落遮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遮籍管束之犯後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邏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透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遗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别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號三個 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 者論。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凡遣、軍以下人犯,除在配 人犯呈遞封章,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出配所潛逃呈遞封 章、控訴事件,並無屈抑者,照在配呈遞封章例遞加一等治罪。原例應發極邊足四千里者, 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遗罪人犯,無可復加,原例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者,加為號一年六 個月。如本案審有屈抑,原例應發近邊充軍者,改發邊遠充軍。原例應加本罪一等者,再 遮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秋審應緩决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為立决。犯至立 决,無可復加,仍照原例科断。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遞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抉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复加,應在遣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者,再加號三個月;應柳號一年 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柳號六個月。如本例有加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遞加 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 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遞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 從重論。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遭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答、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原犯軍、世、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遭罪在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 情資;應入情實者, 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 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訴,違例摺,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 女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 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 重者,以枉法從軍論。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修改 1 2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遭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並將呈 詞封固投遞换制入奏者,原犯係應擬答、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 滿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仍照《名例》以極邊四千里為限;重罪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遺罪在 配用重柳柳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情實;應人情實者,改為立决。 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 訴,稱違例增,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 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 其重者論。其受雇代观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賦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抉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礙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於 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入 鼓廳安行擊鼓謊告者,绎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减 一等。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 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倘經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狹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與姦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麟者,文 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断明白,意圖翻異,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 入鼓廳安行擊鼓蔬告者,攀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 减一等。如有担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断明事件,意圖翻異,聚聚擊 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 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軍民人等赴京控訴事件,如有在 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擊獲,嚴追主使、教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犯 均照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 自刎、自縊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减一等。 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各犯, 分别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 各從其重者論。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原例 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呈遞封章抉制入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柳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 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 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修改 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呈遞封章制入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還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封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柳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 地方充軍。應援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如因呈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藏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柳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犯 並無罪名,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星封章例加一等。 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瘴充军;原 例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别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本例有 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柳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邏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透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原例 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加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在配用重加再行號三個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 再加一個月。倘有另犯 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原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呈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抉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避籍人犯脱逃,暨負罪进、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選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进烟瘴充軍;罪應極透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復加,應遗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柳號一年暨 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柳號六個月。如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 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 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 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幹名犯義罪應死者,仍 從重論。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换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遮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 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遗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透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遗 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本罪已至遣、軍,無可復加,應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 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應加加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號六個月。如本例有加號 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 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 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懷敢呈遞封章抉制人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選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安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核其誣告罪僅止答、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答、杖罪名,到配號一個月;徒罪,柳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进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进、进速、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进烟瘴 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戚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答、杖、加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還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還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透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 瘴充軍;原例極遗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遗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原例 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在配柳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在配用重再行號三個月。本例有柳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遞一個月。嘿另犯應 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還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换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本罪已至遣、軍,無可復加,應在配用重柳柳號三個月 者,再加柳號三個月;應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號六個月。如本例有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 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加一等。如 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律/lü 342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貼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紋。盤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毀。若不烧 毁,將文書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责。不坐。若 於方投時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能寫他人姓名詞帖, 人隱私,遞與緝事校尉陷人;或空紙用印,虚捏他人文書,買鋪兵遞送;並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 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康熙十四年十月内,奉上諭:“投、貼匿名揭帖,前經嚴禁甚明。近見兇惡之徒投、 貼匿名揭帖者,愈加猖熾。如果有神國家之事,不方明白具奏,况且設有通政使司 衙門,令 其上達。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妄行投、貼,大干法紀,理應從重 治罪,以懲兇惡之輩。嗣後,如有投、貼匿名揭帖事犯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着 即行處死。若旁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戶,俾得其所。着即通行,曉諭在 京官員,並八旗包衣、佐領、辛者庫、軍、民人等知悉。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布散首告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出首送揭之人,緝擎 移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拳送者,降四級調用。若接受具題審理者,將接受具題審理官革 職。若不肖之唆使惡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揭帖,亦照粘揭帖、布散 首告不係兩造對理之人之例治罪。其布散粘貼匿名揭帖之人,地方該管官不行嚴加察擎, >從旁發覺,將司坊官、專洲把總等俱各罰俸一年;監察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半年;步軍校等 各罰俸一年;步軍副尉罰俸半年;步軍統領、步軍總尉各罰俸三個月。該看守地方步軍, 號三個月,鞭一百;營兵及司坊衙役,加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拳送刑部,照例 治罪;不行绎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恶棍粘 貼揭,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擎,别有發覺者,將司官、專 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 分别議處;步軍營 兵及司坊衙役,並加加號三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投隱匿自己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檢。監候。雖實,亦坐。見者,即便燒毁。若不燒 毁。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雖有指實。不坐。若於方投時 能連人與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指告者勿論。若能寫他人姓名詞帖,新人隱私陷 人,或空紙用印,虚捏他人文書,買鋪兵遞送,以他人姓名,註附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陷人得罪 者,皆依此律紋。其或係泛常需晋之語,及雖有匿名文書,尚無投官確據者,不坐此律。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康熙十四年十月内,奉上諭:“投、貼匿名揭帖,前經嚴禁甚明,近見兇惡之徒投、 貼匿名揭帖者,愈加猖憾。如果有神國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况且設有通政使司衙門,令 其上達。此等兇惡之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安行投、貼,大干法紀,理應從重 治罪,以懲兇惡之華。嗣後,如有投、貼匿名揭帖事犯者,將投、貼之人及知而不首者,俱着 即行處死。若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戶,俾得其所。着即通行,曉論在 京官員,並八旗包衣、佐領、辛者庫、軍、民人等知悉。”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 :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 知而不首者,俱擺紋立决。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户。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俱不准行。仍將投遞之人,爹送刑部,照例 治罪;不行罕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揭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唆使恶棍粘 貼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與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擊,别有發覺者,將司坊官、專 把總、步軍校及巡城御史、兼轄營官、步軍副尉、總尉、統領俱交該部,分别議處;步軍營 兵及司坊衙役,並加柳號三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寫匿名揭帖,傾陷平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 法,父母、妻子俱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及 知而不首者,俱擬紋立决。旁人出首者,授以職;奴僕出首者,開戶。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者,將投、貼之人擬紋 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戶。捏造 尋常謬妄言詞、無關國家事務者,依律紋候。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寫匿名揭帖,傾陷平人者,查獲之日,本犯即行正 法,父母、妻子俱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駐防旗人與民人、姦匪交結,起意捏寫匿名揭帖,傾陷平人者,擬紋立决;為從民 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為首,仍照例搬絞監候;為從旗人,發遣黑龍江等處 當差。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3 一、匿名揭告之案,須就所選書字跡辨認,嚴密網摹本犯,務獲按律懲辦。如本犯 未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羈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先行取保,侯拳獲本犯到案後, 再行傳提質對。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舞續 一、胥役匿名揭告本管官,如所告得實,仍照律擬絞監候。若係誣告,擬紋立决。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誣告 續舞 一、胥役控告本管官,實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經承行,懼被干連者,仍照例辦理外,若一經審係誣告,應於常人誣告加等律上, 再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誣告 例 偷參為從人犯,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加號兩個月,折責照 例發遣。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偷參為從人犯,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旗人仍銷除旗檔。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匿名揭告之案,須就所遞書詞字跡辨認,嚴密緝擎本犯,務須按律懲辦。如本犯 未獲,毋庸先將被告之人傳集鍋禁。即有應須待質之處,亦先行取保,侯擊獲本犯到案後, 再行傳提質對。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有拾獲匿名揭帖者,即將原帖銷毀,不准其奏。惟關係國家重大事務者,密行 奏聞,候旨密辦。

律/lü 343 | tou niming wenshu gaoren zui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原律 告狀不受理 2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枚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 捕,以致聚聚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子孫謀殺祖父母、 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若殺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 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職,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 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 各部院、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而本 宗公事未結絕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 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更與答四十;重 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 理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 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訟詞,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 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如所告公事合得赦罪,坐以杖罪;合得答罪,坐以答罪。死罪以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 > 徒、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止,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逆叛、盗贼、人命 及資賦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其一應户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不概不准受理。自八 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题參。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節之 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撫、督查考。其有隱痛、裝飾,按其干犯,别其 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 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拋頭露面,甚至賣妻、獸子者,該管上司各官庇,概不參處, 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上司各官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告狀不受理 2 2 凡告謀反、叛逆, 官司不即 受理、 差人掩捕者, 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理、掩捕, 以致聚聚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官坐動。 監候。若告惡逆, 如子孫謀殺祖父母、父 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 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並罪山杖八十。受 被告之財者,計賦,以枉法罪與不受理罪。從重 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該官 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 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重論。若 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陳告, 而本宗公事未結鄉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 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史典答四 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 絕,理不當稱訴冤枉者, 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 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訟詞,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 司批發,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援害。建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 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答罪,坐以给罪。凡罪以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 搬以徒、流。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 中 一、每年自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 及食臟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 其一應户婚、田土以及鬥毆等細事,不概不准受理。自八 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該督、撫指名题參。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刪改 1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人 命,及令賊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户、騎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户婚、 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内受理細事者,該 督、擦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衛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 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册,申送該府、道、司、督、撫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别其 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 業,牽連無辜小民,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霧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若上司不参,或 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答、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 展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倘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 上司指參,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還簿,將 一月内事件填註簿内,開明已、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册内註明,於每 月底送該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核,循還輪流註銷。其有遲延不結,蒙混遗漏者,詳報督、 撫咨參,各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ershiyi nian zhi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責成該管道巡歷所至,即提該州、縣詞訟號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 某事於某日審結,造册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揭參。如有關係積贼、刀棍、荷盡及胥役弊匿 等情,即令巡道親提究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縱、 顛倒是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察參,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案内要犯、要證,如果患病沉重、勢難霸訊起解者,該管上司委正印官確驗,將所 患何病具結申報,方准展限。每案統計病限總不得逾三個月,如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 者,該督、撫委官確驗情形,酌量限期奏聞,請旨定奪,如有担報及扶同出結者,嚴參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州、縣詞訟,凡遇隆冬歲暮,俱隨時審理,不得照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 加察核,違者,照例揭參。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内, 准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現涉 争訟,清理稍遲必 致有妨農務者,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 切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督察,查核申報。如州、縣 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參處。該管道、府如不實力查報,該督、撫一 併嚴參議處。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 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通,親屬之遠近、親疏,許令鄉保查明呈報。該 州、縣官務即親加剖斷,不得批令鄉地處理完結。如有不經親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 行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巡道查核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號簿未經造入,即係州、縣官匿不造 入,任意遷延不結,先提書吏責處,並將州、縣揭報督、撫分别嚴參。其事雖審結,所告断理 不公,該道核其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審斷已屬公平,刁民誣控反告者, 亦即 量予究懲。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地方官於農忙停訟期内,遇有墳山、地土等項及自理案件,事關緊要,或證佐人 等現非務農,俱仍行勘断。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妻、妾謀死親夫,奴婢嚴、故殺家長 等案,俱情罪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紧輸訊明確,具詳上司審題,不得有 例限,致稽時日。其孕婦有犯,仍照新定例行。

律/lü 344 | tingsong huibi聽訟迴避

原律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姻婚之家,若受業師,或舊為上司,與本籍官長有司。及 素有縫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减。答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 罪論。

tingsong huibi聽訟迴避

原律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關有服親及姻婚之家,若受業師,或著為上司,與本籍宮長有司,及 素有罐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雖罪無增、减。答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 罪論。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聽訟迴避 續纂 在京巡城滿、漢御史承審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滿御史應行迴避者,會同他城滿御史辦理;漢御史應行迴避者, 會同他城漢御史辦理。如滿、漢御史均應迴避,將原案 移交他城辦理。

律/lü 345 | wugao誣告

凡誣告人答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論已失配、未选配。加所誕罪三等,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紋。若所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 被逮發回之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誕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着落犯人備 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紋,監候。除償費贼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 之人。至死罪,所經之人,已决者,依本、新。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償取職, 付養膀。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憤路 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脚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認之人,不管,反逐犯人者,亦抵所 誕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並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詐親屬,趣赖犯 人者,亦抵罪;犯人止反坐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僕路费、取職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 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費者,皆免罪。《名例律: 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 虚,或告一事輕為重者,除被趣之人感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實之罪。若已 論決,不問答,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答、杖收藏;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腹。 謂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等為所剩罪,折 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枝三十。收職者,謂如告一人二 事,一事該答五十是虚,一事該答三十是實,即於答五十上,准告實答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答二十,腰銀一 分四聲八毫。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枚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 告虛杖四十,贼銀二分九釐八毫。及告一人,一事該枚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該校八十是實,即於杖一 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枚二十,職銀一分四釐八毫。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 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枚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 戰銀二分九釐六毫之類。若已論决,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職之限。按律首《收職国》,與此註算法不同, 指歸則一。至死罪,而所經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枚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職二百兩,一百三十兩是實,七十兩是虚,依 律不枉法職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紋,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 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答罪是虚,仍以一人答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 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换私彈事有不實者,罪 亦如告人答、杖、徒、流、死,全者坐之。若反坐及全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評不以實論。以 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枚 一百。若因已招伏,答、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安訴冤枉,施拾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者,所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安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 行有服親屬一人紋罪,奏請定奪。若輕為重,及雖全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 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遭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户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 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 詐騙財物,或報復私罐,名為窗訪者,事發問得宜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柳柳號兩個 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職滿數 者,准竊盜論。職至一百二十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安指宫禁親藩 為詞,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柳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誣告叛逆,被評之人已决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若被認之人未决者,振動監候。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聽,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仍照例擬紋。三人以上,以 故殺論,其在外旅店及途中病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狀之人止許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亦不許陸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敢牽連婦女,另具報詞,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 審官如聽斷之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 借端稽遲,違者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轉行脱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舉獲, 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飾,務須替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 告,州、縣官徵派,務須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有違禁,將非係公同陳 告之事,懷狹私罐,改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安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照 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偷參為從人犯,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折責, 仍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户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 係官,革職;平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 有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 治罪。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 一、凡州、縣官私徵、私派濫行,虐民罪惡顯著,一經告發即行題參。若一二人,或四 五人,担寫姓名,造款控告,及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虛實未定者,該督搖先交布、按秉公 審明再行題參。若上司因民控告,嚇詐屬員財物,或陰嘴刁民控告者,該督撫即行題參。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誣告 凡告人答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不齡已决配、未央配。加所誕罪三等,各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於紋。若所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其被逮發回之日,於犯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被趣之人。若曾經典賣田宅者,着落犯人備 價取霞;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統,監候。除收费贼產外,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之人。至死罪,所誕之人,已决者,依本紋、斬。反坐誣告人以死;雖坐死罪,仍令備惯取贖,断 付餐聯。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於配所加徒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貧乏, 無可備償路 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並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 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萨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許親屬,誣賴犯人 者,亦抵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給费、取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 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及數事不一,凡所犯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名例律》 “罪各等者,從一科斷,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實,即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 虚,或告一事輕為重者,除被認之人應得罪名外,皆為剩罪。皆反坐所剩。不實之罪。若已 論决,不問答、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論決,答、校收賄;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蘭。 調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 校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二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枚二十。收藏者,謂如告一人二 事,一事該答五十是虚,一事該答五十是實,即於答五十上,准告實答三十外,該剩下告虚答二十,喷銀一 分五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虚,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 虚杖四十,職銀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 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 杖一百,餘剩杖二十,戰銀一分五釐。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該杖一百,三流 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職銀三分之類。若 已决,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腹之限。至死罪,而所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加役。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告人不枉法赚一百兩,一百三 十雨是實,七十雨是虚,依律不枉法職一百二十兩之上,罪應監候紋,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 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答罪是虚,仍以一人答 罪上加二等, 反坐原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狹私彈事有不實者,罪 亦如告人答、杖、徒、流、死,全部者坐之。若反坐及全部加罪輕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從上書 訴不實論。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獄囚已招杖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 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因已招,答、村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安訴冤枉,撫拾原問官吏過失 而告之者,加所誣罪三等,罪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安訴,當從已徒而又犯徒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 行有服親屬一人,紋罪,奏請定奪。若輕為重,及雖全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 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併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或將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 死一二人者,比依誣告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罪,奏請定奪。若輕為重,及雖全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换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 財物,或報復歸, 名為窗訪者,審實依律問罪,用重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 補充軍。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無籍根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寫本詞,聲言奏告,並賦滿數者,准竊盜論,戚至 一百二十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 衛軍。若安指宫禁親藩,害平人者,俱 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牽連原狀內無 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報詞,尚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断 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 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實係切記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升,務須替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 告;州、縣徵派,務須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 换私罐,改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安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 之罪。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偷參為從人犯,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折責,照 例發遣。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户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參, 係官,革職:係平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有許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 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换罐誣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紋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受嗎 安供之證佐,及理報之件作,均杖一百,徒三年。如證佐先行,後供實情者,杖八十。 其官司刑逼招認、安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刪改 换罐告人謀死人命,致屍遭蒸檢,為首者,紋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 審無换罐,止以誤執傷痕誣告蒸檢者,為首,發邊衛充軍;為從,滿徒。其官司刑逼招認、安 供者,革職。審出實情者,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即照誣告人死罪未央律治罪,不得聽其自行拥息。其 間,或有誤聽人言,情急安告,於未經驗屍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遮詞求息者,訊明該 犯,果無期和等情,照不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教唆情弊,將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 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指名題參,照例分别議處。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一、詞内干證,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誕將不言實情之證佐,按律治罪。若非實 保證佐之人挺身硬證者,與誣告人一體治罪。受贼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 開脫者,該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明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庇不參,或 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具奏,將原揭一併行令該督撫,據資確查審實, 將該上司交部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撼砌款跡,捏詞揭科者,該部科查 明參奏,將該員解任,並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實確審。如審係揭,题參到日,將該員革 職;一事審虚,即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 告者,仍於本罪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護剌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檢,涉 於疑似,並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輔波 累株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有司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承審官如有將牽連無辜之詞狀混行,批准差役從中勒索,輾轉株連者,即將承審 官題參,交部議處。其勒索之差役,照違禁律治罪。贼重者,仍照例計感,從重科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查牽連無辜之詞狀不得混行批准一項,已見前條止許一告一 訴例文之内,至差役勒索計臟科罪之處,已見官吏受財條例之下,毋庸纂入。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捏造姦職款跡,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换罐污衊,以致被誣之人激自盡者, 照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争角,隨口斥辱並 無字跡者,仍各依應得罪名科斷。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擬絞監候。或將案外之 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亦擬絞監候。若輕為重,及雖全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 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明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狗屁不參, 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 查明具奏,請旨定奪。如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 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擴砌款跡,担詞評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參奏,將該員解 任,並將原揭,行令該督、撫據資確審。如番係揭,題參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虚,即 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者,仍於本罪 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凡捏造姦戚款跡,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換碟污境,以致被誣之人激自盡者, 照誣告致死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争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跡者,仍各依應得罪名 科斷。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誣告良民為强盗者,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生員代人帮作證,審實虚,該地方官立行詳請革衣頂,照教唆詞訟本罪上 各加一等治罪。如計赋重於本罪者,以枉法從重論。其說明事屬有因,並非担詞安證者, 亦將該生嚴加戒飾。倘知梭改,復蹈前辙,該教官查明再犯案據,開報劣行,申詳學政, 點革。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换罐誣告他人謀殺,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罐,正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 人死罪未央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 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鼠,俱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狹縫告他人謀殺,致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監候。其有並非热罐,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 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换 儲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 换罐,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央律定擬。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續集 凡良為寫,嚇詐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重致 死者,照故殺律,擬監候。

Qianlong wushiwu nian乾隆五十五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顿行脱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擊獲 日,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輕行脱逃,及 並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認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择獲 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護剌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檢,涉於 疑似,並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之罪,依律反坐。承審官不行詳察,波累株 連者,該督、撫、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 有舉首詩文、書札悖逆者,除顯有逆跡仍照例擬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檢,涉於疑 似,並無確實悖逆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 分别已决、未 决, 照例辦理。承審官不行詳察,波累株連者,該督、搖、科、道察出題參,將承審官照故 入人罪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赛集事件,换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 財物,或報復私罐,名為窩訪者,審度,依律問罪,用重柳柳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 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换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 財物,或報復私儲,名為寄訪者,審度,依律問罪,用重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 近邊充軍。若計賺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訴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如係拷打致死 者,擬監候。為從,均各减一等。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捏造姦職款跡,寫揭字帖,又(騙)[編造歌謠,磷污蔑,以致被誣之人激自 盡者,照誣告致死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争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跡者,仍各依應 得罪名科斷。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7 一、凡捏造姦喊款跡,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换罐污衊,以致被誣之人激自盡者, 照誣告致死例,擬絞監候。其鄉曲、愚民因事争角,隨口斥辱,並無字跡,及並未編造歌謠 者,各依應得罪名科斷。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即行題參。若該督、撫有不參, 或自行抑勒者,仍准其直揭部科,該部科查明具奏,請旨定奪。如審實,將該上司交部議 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撫款跡,担詞揭部、科者,該部、科查明參奏,將該員 解任,並將原揭,行令該據實督撫確審。如審係揭,題參到日,將該員革職;一事審虚,即 行反坐。其被參之本罪輕於所之罪者,照誣告律治罪;倘本罪有重於誣告者,仍於本罪 從重歸結。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直省各上司有恃勢抑勒者,許屬員詳報督、撫題參,若督、撫店不參,或自行抑 勒者,准其直揭部科,奏請定奪。審實,將該上司分别議處。若屬員已知上司訪揭題參,即 撫款跡,捏詞揭部科者,該部科查參,將該員解任,令該督、撫確審,係揭者,革職。一事審虚,即行反坐。如誣告加等例上再加一等治罪;如被參本罪重於誣告罪者,亦於被 參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職悉照文職例行。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 偷參為從人犯,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旗人仍銷除旗檔。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偷參為從人犯,扳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柳號兩個月,改發雲 費、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旗人仍銷除旗檔。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轉行脱逃,及並 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拳獲原 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審。若不即赴審,輕行脱逃,及並 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聽審者,即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不與審理,拳獲原 告, 專治以誣告之罪。其情虚逃匿,經差緝始行發案者, 再加逃罪二等。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良為竊,嚇詐逼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擺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重致 死者,照故殺律,振動監候。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誣竊致柴人命之案,如死者實係良民,不問是否有心誣竊,及死雖舊匪,而誣竊 出於有心,拷打傷重致死者,俱擬動監候。如誕寫出於無心,將良民誣告到官,及捆縛、嚇 許、逼認致令自盡者,或有心誣指良民為寫,僅止空言查問,及誣告到官,並捆縛、嚇、逼 認致令自盡者,或有心將舊匪誣告到官,及捆縛、許、逼認致令自盡者,或無心指舊匪 為病,拷打致死者,俱擬絞監候。若無心指良民,或有心誣指舊匪為竊,僅止空言查問, 致令自盡者,或無心誣告舊匪到官,及捆縛、嚇、逼認致令自盡者,俱枚一百,流三千里。 若無心指舊匪為寫,僅止空言查問,致令自盡者,杖一百,徒三年。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人命 鬥毆及故殺人 原例 一、凡疑賊致斃命人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賢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移併 凡良為竊之案,如拷打致死者,俱擬監候。如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 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若止空言担指,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許、遇認情事,死由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疑賊致斃命人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驗及威力制縛、主 使並威逼人致死各本律例定擬。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續舞 2 2 一、凡官民人等告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罐,以圖報復 者,内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内脏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其 切己者,准為審理。其 不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建制律,杖一百,再 加號一個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如敢安捏干己情事,辫准及至提集 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論所告虛實,詐職多 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柳號三個月,滿日,發近邊充軍。旗人有犯,銷 除旗檔,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凡誣告為竊之案,如 拷打致死者,俱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逼認 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若止空言指,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逼認情事,死由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疑賊致斃命人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嚴及威力制、主 使並威逼人致死各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良為寫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擬動監候。如誣告到官,或捆縛、嚇、逼認致 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指,並未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追認情事,由自 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職致斃人命之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鬥殺,共賢 及威力制磚、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嚴有致 命重傷,及成殘廢、膽疾,雖有自盡實跡,應於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 成殘廢、傷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 徒三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誣告之案,如有所逐之罪,按例應加號者,即將誕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答、 杖、徒、流、充軍各本罪,分别加等定撰,俱毋庸加以柳號。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鴉片烟案件,獲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安板拖累。如兵役人等,並地方匪棍 冒充兵役,假以查擊鸦片烟為由,肆行搶奪,並懷狹縫恨,或希圖說許,栽威誣賴,審實,不 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賊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為首,擺絞監候。失察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吸食鴉片烛之案,正准地方官升訪擎究辦,不許旁人訝告。有告者,均不准審 理。倘係干犯名義,仍照本律治罪。

律/lü 346 | gan ming fan yi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 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但一事,即紋。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 妾告妻者,雖實,杖一百。大功,得,亦杖九十。小功,得實,亦杖八十。總麻,得實,亦枚 七十。其被告期親、 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 總麻尊長,得减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 三等,便不失於輕矣。0加等不入於紋。若徒、流已未、决,償費、戴產、斷付、加役並依誣告本律。若被 告無屬尊長,减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窝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 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歐傷其身, 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于名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于名犯義 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開,私習天文,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 亦同。 0若告卑幼得宜,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總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誣告 者,期親减所誕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總麻减一等。若誣告妻妾,及妻誣告妾,亦减 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 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若卑幼死未决,仍依律減等,不作 經科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總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 家長之親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 為容隱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 雇工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女婿者,在總麻親中矣。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 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绝之狀,調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 外人通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並稱無妻,欺安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安 作姊妹嫁人之類。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家僕告主,除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姦細許其首告外,其餘一切事情,家僕直告 者,除所告之事不准行,仍杖一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 一、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户、開戶之人,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絕嗣,伊 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争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柳號一個 月,鞭八十;平人,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户、開戶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 為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下五旗諸王、貝勒、貝子公等所屬包衣、佐領下人等,係累世與伊老主效力年久之 人,有伊小主無故尋釁拘羈,或發遣捏造死罪送部者,許被害人妻子赴宗人府或都察院具 呈。該衙門奏聞審明,如果冤抑,將被害人咨送內務府,入上三旗包衣辛者庫,將誣陷之主 酌量事之輕重治罪。如所告盡,照誣告家長,加倍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贵,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 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部,但一事,即紋。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 卖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小功,得實,亦杖八十。總麻,得實, 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 自首免罪。小 功、總麻尊長,得减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於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 罪加三等,便不失於輕矣。0加罪不入於紋。若徒、流已、未决,货费、威產、断付、加役並依誣告本律。 若被告無服尊長,减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窗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 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 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于名犯義 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 卑幼得貨,期親、 大功及女婿, 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絕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 减所評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總麻减一等。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减所評罪三 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卑幼死未决,仍依律減等,不作經為重。 O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總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 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 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 人者,各勿論。不言妻之父母誕女婿者,在經麻親中矣。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 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總之狀,諸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 姦;又如女婿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安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姜典雇,妄作姊妹 嫁人之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家僕告主,除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姦細許其首告外,其餘一切事情,家僕首告 者,除所告之事不准行,仍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八旗有將家人為養子、分户、開戶之人,年久值伊原主之子孫庸懦,或至絕嗣,伊 等自稱原為養子,或謊稱近族兄,反行欺壓,希圖占產争告者,審明,係官,革職,柳號一個 月,鞭八十;平人,號三個月,鞭一百;將養子、分户、開戶之檔銷毀,仍給與原主子孫 為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删除 一、下五旗府領下人等,係累世效力之人,有伊小主無故尋賽拘顯,或發遣捏造死单 罪送部者,許被害人妻子赴宗人府或都察院具呈。該衙門奏聞審明,如果冤抑,將被害人 咨送內務府,入上三旗内府辛者庫,將誣陷之主的量事之輕重治罪。如所告盡,照誣告 家長,加倍治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wushier nian乾隆五十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1 一、凡旗奴告主,犯該徒罪者,即於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柳責完結。其徒限滿日, 照例官賣,將身價給還原主。

律/lü 347 | zisun weifan jiaoling子孫違犯教令

原律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謂教令可從,而故建;家道堪奉, 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瞻其父,因致其父自縊身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調教令可從,而故達;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子貧不能營生養膽其父,因致其父自縊死,子依過失殺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子貧不能營生養膽父母,因致父母自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子孫因姦、因盗以致祖父母、父母憂念生,或畏累自盡者,均照過失殺例治 罪。若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其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 立决。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呈告忤逆之案,除子孫實犯歐置,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 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忤逆顯然者,即將被呈之子 孫發烟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因姦、因盗以致祖父母、父母憂念发生,或畏累自盡者,均照過失殺例治 罪。若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其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 立决。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念(找)[妝]生 者,擬紋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縱容祖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黑龍 江,給披甲人為奴。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 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呈告竹逆之案,除子孫資犯嚴、胃,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 别辦理外,其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忤逆顯然者,即將被呈之子 孫實發烟瘴地方充軍,讓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歐、号,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 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 發烟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念生者,擬紋 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縱容祖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黑龍江,給披 甲人為奴。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念(找)[妝]生者,擬 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縱容祖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黑龍江,給 披甲人為奴。其祖父母、父母縱令子孫犯姦、犯盗,以致被人毆死,或被謀、故殺害者,將犯 姦、盗之子孫擬絞監候。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 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實犯歐、晋,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 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 發烟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呈告觸犯之案,除子孫曾犯嚴、置,罪干重辟及僅止違犯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 别辦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孫,懇求發遣,及屢次違犯、觸犯者,即將被呈之子孫實 發烟瘴地方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省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將子孫及子孫之婦一併呈送者, 將被呈之婦與其夫一併簽發安置。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愛盆栽生者,擬紋 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縱容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黑龍江,給披 甲人為奴。其祖父母、父母縱令子孫犯姦、犯盗,以致被人毆死,或被謀、故殺害者,將犯 姦、盗之子孫擬絞監候。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 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子孫有犯姦、盗, 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念我生者, 或被人毆死,及謀、故殺害者,均擬紋立决。如 祖父母、父母縱容祖護,後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 之子孫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擬絞監候。如祖 父母、父母教令子孫犯姦犯盗,後因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杖一百,徒三年。被 人戰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 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子孫之婦有犯,悉與子孫同科。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子孫有犯姦,盜,祖父母、父母並未縱容,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念生,或被人 嚴死,及謀、故殺害者,均擬紋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縱容祖護,復經發覺,畏罪自盡者,將 犯姦、盗之子孫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擬紋監 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孫犯姦、犯盗,後因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杖一 百,徒三年。被人毆死,或謀,故殺害者,將犯姦、盗之子孫,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孫罪 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敗露,致祖父母、父母自盡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擬以立决。子孫 之婦有犯,悉與子孫同科。

律/lü 348 | jian jin bude gaoju tashi見禁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 首己之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0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駕疾 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許,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藏,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答五十。原詞立案 不行。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年老及癌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 同居親屬,通知所告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見禁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己 之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斷。0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鳥疾者,若婦 人,除謀反、大逆、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 並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藏,恐故意誣告害人。官司受而為理者,答五十。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2 年老及癌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 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lü 349 | jiaosuo cisong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誕 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感而不能伸冤,教 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减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按:律不言雇人誣告者之罪,蓋誣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則雇人無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財行求科斷。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代人担寫本狀,教唆或帮赴京,及赴巡撫、巡按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 機密、强盗、人命重罪不實,並全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併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 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寫狀之人,令其寫録告狀人實情控告,若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 告人,並駕詞越告,以致傷財害俗者,令地方官嚴擊,照律例從重治罪。若地方官是不 報,該督、撫訪聞題參,將不報之地方官交與該部議處。其赴在京問刑部院、門控告者, 亦令寫實情控告。若訟師教唆詞訟,增减情罪誣告人者,亦嚴擊,照律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赴 内外問刑衙門控告事情,應寫錄實情呈訴。若有訟師教唆詞訟,及代寫詞 狀,增减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近)訴」者,令該地方官嚴擎,照律例從重治罪。如受不 報,經該上司官訪參者,將該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民人投充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誣告人者,與他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 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减等。若受財者,計贼,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 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非無增减者,勿論。姦夫教令姦婦誕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 造意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帮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使官處,各奏告强盗、人命重 罪不實,並全部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赴 内外問刑衙門控告事情,應寫錄實情呈訴。若有訟師教唆詞訟,及代寫詞 狀,增减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訴者,令該地方官嚴擎,照律例從重治罪。如侵不報,經 該上司官訪擊者,將該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内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資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 情,據實腾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 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原例專指直省府、州、縣而言。至雍正十三年,义有在京 刑名門設立代書之例,今併為上條,以便内外畫一遵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罕禁籍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 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擎,將該地方官照姦根不行查舉例,交部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教誘人犯法, 與犯法人同罪,律即與受雇告之人同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Qian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擴訟之 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其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毁,减印刻一等治 罪;藏匿其書照建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數,交部議處。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審理詞訟,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贼多實犯死罪,及偶為代作詞狀情節不實者,俱 各照本律查辦外,若係積慣訟棍串通胥吏,播弄鄉愚,恐嚇詐財,一經審度,即依棍徒生事 援害例,問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近邊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藏重者,從重論。其在京匠役人等,並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 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改 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邊充軍;賦重者, 從重論。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欽差驰審重案,如果審出虚,除赴京控控之人照誣告例治罪外,其有無師 唆使打帮情節,原審大臣即就案嚴行跟究, 按例分别問擬。失察之地方官,從重議處。如 無此種情弊, 亦即隨案聲明。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所欲告者本係輕事,而教唆之人起意藉端嚇中 訴,平空捏造重情,主令誣告,致驚人命者,及雖未致死人命,而教唆誣告之罪,應反坐流、 徒。抵充軍役者,並以主唆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論。其寻常教唆,不過稍有增减, 無關罪名輕重者,仍依教唆各本律例,與犯人同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所欲告者本係輕事,而教唆之人起意藉端嚇 許,平空捏造重情,主令誣告,致斃人命者,及雖未致死人命,而教唆誣告之罪應反坐流、 徒。抵充軍役者,並以主愛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論。其尋平教唆,不過稍有增减, 無關罪名輕重者,仍依教唆各本律例,與犯人同罪。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2 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並未起意誣告,係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 陵之人為首,聽從控告之人為從。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從旁慫恿者,依律與人 同罪;有職者,計職,以枉法從其重者論。若僅止從旁談論是非, 並非愛令控告者,科以不應重权, 不得以教唆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續舞 凡審理控案件,不得率聽本犯捏稱,情過路不識姓名人書寫呈詞,務須嚴究代 作詞狀喷訟之人,指名查擊,依例治罪。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2 一、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詞俱責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訴,令書吏及官代書, 據其口訴之詞,從書寫,如有增减情節者,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訟棍徒,該管地 方官實力查擎,從重究辦。

律/lü 350 | jiaosuo cisong教唆詞訟

原律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户婚、田土、鬥毆 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惨不發, 首領、官吏,以建制論。各答五十。若管軍越分受民訟者,罪 亦如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 溢受。輛行軍衙、有司問理其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 理。其在外軍衙、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9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遊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 其餘不許溢受。凡户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 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緝捕官役,只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 只 事詞訟 外事情,俱不干預。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凡民人串通旗人代訟、投詞,違例控告旗民,俱從重治罪。旗人控告民人,提審 時,旗人故意勒措推諉,不到官者,所告之事立案不行,仍將原告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自盡人命等 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理事同知衙門核轉。倘有 特旗狡赖,不吐實供,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理事同知衙門審明。 如該理事同知事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各官立即題參。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户婚、田土、鬥毆與民 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戰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怪不發,首 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答五十。若管軍官越分受民訟者,罪 亦如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參、遊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 其餘不許濫受。凡户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 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 外事情,俱不干預。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民人串通旗人代訟、投詞,違例控告旗民,俱從重治罪。旗人控告民人,提審 時,旗人故意勒指推談,不到官者,所告之事立案不行,仍將原告照誣告律治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有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特旗狡 赖,不吐實供,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 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參。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理事應員,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户 婚、債務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錄供加看,將案内要 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告],經州、縣兩次拘傅,别無他故抗不到 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拳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並旗人與民人争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 會審。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 核報。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八旗兵丁、開散家人等有應擬答、杖罪者,該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結。其主僕相 争,控争家產,隱匿官物件;長幼尊卑彼此相争,及賭博,許、 擅用禁物、容留販賣來歷 不明之人等事,俱有該旗審明,照例完結。引内若有刑訊事件, 會同刑部司官動刑審訊。 侯完結之日,行文都察院查核。若有不符之處,即行參奏。如有情重不能即刻完結者,會 同該部審擬完結。若關係人命、盗案,及持金刀傷人、干連民人等事,交該部完結。關係别 旗之事,會同該應完結。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八旗兵丁、家人等所犯答、杖輕罪,向由該旗完結。至 八旗會同刑部審擬一款,業經停止,其命、盗等事,已於雍正十三年定例,再交刑部完結,再 纂入。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八旗案件具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參奏者,仍行參奏。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律/lü 351 | guanli cisong jiaren su官吏詞訟家人訴

原律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争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答 四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争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答 四十。

律/lü 352 | wugao chongjun ji qianxi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此係趣告人律内充軍。若融告人例内 充軍者,只依誣告律科斷,不用此律。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 併入所得答、杖通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改律 凡誣告充軍者,照所地里遠近,抵充軍役。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 入人流罪論。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 枚罪通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告充軍者,照所地里遠近,抵充軍役。若官吏故失出入人軍罪者,以故失出 入人流罪論。若誣告人罪,應遷徙者,於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延罪三等,併入所得 杖罪通論。凡徒二年者,應杖八十,今告罪三等,流二千里,感得杖一百之罪,併論决之。

門第九 | shou zang受贓

門第九 | zha wei詐偽

律/lü 353 | guanli shou cai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臟科斷。無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史罷役, 職止一两。俱不敘用。O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斂、 嚇詐等職,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有職者,過錯而又受錢。計賦, 從重論。若嚴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贼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财,而曲法處斷者,受一 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决,其 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併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紋。監候。 不枉法賦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折半科;如非 一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紋。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紋。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在法計臟科罪。若 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一、赋官役,罪至死若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交與户部安插於烏喇 地方。罪不至死擬流者,流徙於尚陽堡。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改現行例 一、職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發往尚陽堡安插。其 罪不至死擬流者,發遼陽安插。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大小衙門問刑 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無故遲延者,承審官革職;無故將平 人久顯图圍者,承審各官革職;因而致死、故勘致死者,俱照律遵行;其改造口供,故行出入 者,承審官革職;擬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原]草率定案,證據無邊柱坐人罪者,承審官 革職。其衙門畫役,恐嚇索菲十兩以上者,併妻、子安插於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 照枉法擬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 一、凡衙門盡役,恐嚇索詳十兩以上者,併妻安插於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 照枉法接较。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縣總里書,如犯贼入己者,照衙役犯戚罪,不准打職。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 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正身衙役,不許私用白役。如私用,白役得戚,將白役照衙役犯威治罪;其白役 犯贼,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職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若違禁用白役者, 正身衙役與白役俱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戚,照衙役犯臟例治罪; 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督、撫,將衙黃訪擊,許司、道、府、州、縣等官舉報。若司、道、府、州、縣等官將 衙贏不報上司,或上司訪出,或科道糾參,或被受害之民具告者,將司、道、府、州、縣等官, 照庇例,降二級調用。不行題參之督、撫,罰俸二年。其訪擊衙蟲並賦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册題報。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荷盖, 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 經督、撫上司訪等,或别經發覺者,照庇例,交該部議處。如該撫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 議處。其訪擊衙意並藏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册題報。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不枉法職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專人財,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 算作一成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之上至五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 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紋。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紋。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條例 雍正五年十二月内,刑部為參奏事,具題奉旨:“联勵精圖治,整飭弊端,而胥吏 之作姦犯科尤為嚴禁。數年以來,頒發論旨,再三曉諭誠飾,不止三令五申矣。各部院 堂官皆能漂遵联訓,将勤奉職。而司官等亦知慎守法度,不敢為非。乃書辦章孔昭,感 不畏死,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騙,違背朕旨,干犯國憲,非寻常犯藏可比,應置重典以做 姦盡。着將章孔昭,即行處斬。陶東山、金秉衡、湯福、張盛既屬知情,又用分銀兩,俱着 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餘依議。着各部院衙門堂、司官曉諭各該管書辦等,嗣後 倘不遵联論旨,痛改舊習,仍有舞文弄法者,一經發覺,定照章孔昭之例,即行正法,不稍 寬貸。”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骗,干犯國憲,非寻常犯賊可比者,發帶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嚴行 管束。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柱縱,俱以枉法計臟科 罪。若親、鄉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 之律。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贪職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俱發尚陽堡安插。其 罪不至死擬流者,發遼陽安插。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衙門盡役,恐嚇索詐十两以上者,併妻安插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照 枉法擬紋。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衙門意役,恐嚇索評十以上者,併妻安插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照 枉法擬紋;其或索詐贪民,致令贾男灣女者,十两以上,亦照例安插。為從分威者,不計賺, 並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條例 縣總里書,如犯賊入己者,照衙役犯威擬罪,不准折職。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 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職,照衙役犯贼治罪;正 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荷盖,申報該督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 督、上司訪擊,或别經發覺者,照彻底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搖不行訪參者,亦交該部議 處。其訪琴喬燕並賦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册題報。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務查該役本籍、本姓,取具鄰佑親族名保結,及 地方官印結,方准着役。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錢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職定擬,至八十 者,紋;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 八十。該管官員,依役犯贼失於覺察例,十兩以上者,革職。倘該督、陽奉陰違,照 庇例議處。其年满考職時,於移咨内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吏部方准收考。若有冒 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照失察例,交部議處。 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話不已,有藏者,照枉法受財律 科罪;無職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溺職例議處。該督、搖不行題參, 照不參劣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 戚定擬,至八十兩者,紋;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 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揭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 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 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 定稿時高下其手,緊結不已,有職者,照枉法受財律科斷;無職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 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搖不行題參,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 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參,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後家人 私自索取,本宫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 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人减一等律治罪,並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 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迎送供應,别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别 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 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史,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 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换私僻、安行出首者,照誣告例,從重 治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删除 吏卒人等,有索詐鋪監使費、嚇騙財物者,計職以枉法從重治罪。失察之該管官, 照失察衙役犯藏例,分别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查:官吏受財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臟科罪,定例已明。如 義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又有安插奉天之例。此條僅指索詐鋪監使費一項而言,已包郵各 條之内。且失察衙役犯腻,及知情故縱,安例俱載有處分,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擎,並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除審無入己坐贼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侵盜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職,果於 一年限内全完,死罪照原擬减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死罪仍 照原擬監迫;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贼物,照例勒追完結。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官員梦贼,審係枉法入己者,雖於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藏,及准枉法論 並坐威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辦理。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衙門盡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紋; 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贾男警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職者,不計職,並杖一百、 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柴人命,不論職數多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除審無入己坐戚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免外; 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人己,審明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職,果於一年限内全 完,死罪照原擬减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 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贼物,照例勒追完結。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貪威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及罪不至死擬流者,併發川、陝邊省。令該 督、撫按其原罪,定地遠近,安插為民。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一、内外大小衙門蠢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職,並减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詐 貧民致令賣男薯女,藏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凡衙門蠢役,恐嚇索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紋; 其或索菲貧民,致令賣男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藏者,不計賦,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整人命,不論職數多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併 > 一、内外大小衙門蠢役,恐嚇索許貧民者,計職一兩以下,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職,並减一等;計藏在十以上者, 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紋。其或索菲貧民,致令賣男女者,十兩以下, 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職者,不計賦,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柴人命,不論職數多 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白役許威逼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後知情同行,在場帮許,及正役雖 未同行而主使詐職者,俱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 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職,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職,即於白 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威多者,計職從重論。若並未分腻,及白役許戚並未致 整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實革,加柳號兩個月。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1 一、内外大小衙門畫役,恐嚇索許平民者,計職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職,並减一等;計職在十兩以上者, 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紋。其或索許貧民,致令贾男霸女者,十兩以下, 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職者,不計賦,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驚人命,不論職數多寡 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内外大小衙門蠢役,恐嚇索詐平民者,計職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 杖一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計戚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 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紋。為從分職,並减一等。其或索菲貧民,致令賣男潮 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職者,不計職,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 聽人命,不論職數多寡擬絞監候。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並减 ; 一等。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除審無人己坐職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免外; 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罪,於一年限内全 完,死罪照原擬减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 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藏物,照例勤追完結。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官員梦赋,審係枉法者,雖於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贼,及准枉法論並坐 威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併 > 一、官吏梦喊,審係枉法入己者,雖於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如審無入己各職,並坐職 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免外,其因事受財入己,審明不枉 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職,如果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 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 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均再限一年着追。三年限不完,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 請旨,均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縣總里書,如犯賊入己者,照衙役犯戚議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 賄者,照不保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縣總里書,如犯賊人己者,照衙役犯贼擬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者,照不 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白役評職斃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帮索,及正役雖 未同行,而主使詐職者,俱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 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職,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腻,即於白 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威多者,計職從重論。若並未分職,及白役評職並未致 柴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柳號兩個月。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修改 白役評喊斃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後知情同行,在場帮索,及正役雖 未同行,而主使詐職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事者, 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麟,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賊,即於白役死 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賺多者,計賦從重論。若並未分職,及白役職並未致柴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號兩個月。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續集 一 一、各衙門差役逼柴人命案,訊無詐職情事,但經藉差倚勢凌虐、勝逼,致令念迫輕 生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差役子座、親屬代辦公,逼斃人命,除訊係詐藏起算, 仍照嘉役職斃命例一體問擬外,若非警起訴賦,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至 差役有因索詐不遂,將奉官傳喚人犯私行羁押、拷打凌虐者,為首,柳號兩個月,實發雲貴、 兩廣極遗烟瘴充軍;其僅止私行羈押,並無拷打凌虐情事,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 减一等。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客衙門書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援民者,係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 一等罪,受財者,計職從重論。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盖役,恐嚇索菲貧民者,計戚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計職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遵充軍;至一百 二十兩者,照枉法探紋。為從分職,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贾男霸女者,十兩以 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職者,不計職,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柴人命,不論職數 多寡擬絞監候。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並减一等。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内外大小衙門轟役,恐嚇索菲貧民者,計賺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柳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遵充軍。其因索詐致令頁男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提紋。為從分藏,並减一等, 計贼重於從罪,仍從重論。如嚇許致斃命,不論職數多寡,已、未入己,绞立决;拷打致 死,擬立決。若死係作姦犯科有干例議之人,係嚇逼致自盡者,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 擬監候。為從,並减一等。

律/lü 354 | zuo zang zhi zui坐贓致罪

原律 坐職致罪 凡官吏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之人財,坐藏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 者,减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 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鞋税粒斜面,及檢踏災傷 田程與私造斗科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虚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職者,皆名為坐職致罪。 O官吏坐職,若不入己者,摄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 一兩以下,答二十; 一兩以上至十兩,答三十; 二十兩,答四: 三十兩,答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枚一百;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職非實職,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坐職致罪 ; ; 凡官吏人等,非因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財坐赋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 者,减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殿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 相和同取典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如收錢糧稅糧斜面,及檢踏災傷 田糧與私造斜斗科尺各律所載,雖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職者,皆名為坐職致罪。 0官吏坐職,若不入己者,擬還職役。出錢人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兩以下,答二十; 一兩以上至十兩,答三十; 二十兩,答四十 三十兩,答五十; 四十兩,杖六十; 五十兩,杖七十; 六十兩,杖八十; 七十兩,杖九十; 八十兩,杖一百,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兩,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兩,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坐臟非實職,故至五百兩,罪止徒三年。

律/lü 355 | shihou shou cai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别於受财律。

原律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别於受财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 不枉法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風憲官吏仍加二等。若所在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 追奪。普勒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事後受財原在事後,故别於受財律。官吏承行之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柱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 不枉法論。無禄人各藏有禄人一等,風感官吏仍加二等。若所重者仍從重論官吏俱照例,為民但不 追捧。許律不言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律/lü 356 | guanli tingxu caiwu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财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狂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受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数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满數,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轉許准枉法職滿數至死减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 官之人,不用此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擬罪,不問為民。以其未接受也。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財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受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數,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熟許准枉法满满数至死减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 官之人,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聽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賦無確據,不得概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為立 議單、文券,或交與說事之人,應向許財之人追取人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仍照律科斷。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 已受、未受數目計職,並所犯情罪從重科斷。已交之威在受財人名下着追,未交之財仍向 許財人名下着追。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律/lü 357 | youshi yi cai qingqiu有事以財請求

原律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賦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 罪於與財者,從重論。其職入官。其官吏刁避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 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舞捕盜賊皆是。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賊,與受財人同科。如抑勒許索 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項饋送,照律擬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赋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法之 罪於與財者,從重論。其購入宫。其官吏刁避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避難就 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糧、難捕盜賊皆是。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職,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無 禄。如抑勒索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項饋送,不保行求,仍照律 擬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併 2 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計所與之賊,與受財人同科,仍有禄、無 禄,有禄人概不减等,無禄人各减一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為首照例科 斷,為從,有禄人聽减一等,無禄人聽减二等。如抑勒索詐取財者,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 俱不坐。至於别項饋送,不行求,仍照律擬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屬員以財行求,上司保送題陞,並大計軍政卓異薦舉者,受財之上司果於事後 據實盡首者,免其治罪,並免追贼,止治以財行求並說事過錢人之罪。如以財行求之屬員 於事後據實出首者,免其治罪,將受財之上司照原賊數加倍追給,止治受財及說事過錢人 之罪。若說事過錢之人據資首明者,免其追威治罪,仍將與受之赋追出,賞給一半,止治 與、受之人罪。至有威多、首少者,照不實、不盡律科罪;其職少、首多者,以說評律治罪。 倘復隱匿不首,一經發覺,計職照律加倍治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受賄頂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賄賂,挺身到官頂認,在外省業已招解桌 司,在京内現審案件業經法司會審,已屬成定罪,幾致正免漏網者,仍照頂兇本例,分别 問擬外;如尚未成招,罪未議定, 旋即破案者,行賄之免犯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 計賦,以枉法論。至頂完已經招解之案,如係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脱本犯罪名者,减正犯 罪一等定擬;未招解者,仍照原犯本罪科斷。受贼重者,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姦徒得受正賄賂,挺身到官頂認,致脱本犯罪名者,不計職數多寡,俱照本犯 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若正免放而還獲,及逃囚自死者,頂兇之犯照本罪减一等問 擬。其行賄之本犯,除罪應立決者毋庸另議外,其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决;應入緩决 者,秋審時擬人情實。如原犯軍、流等罪,照軍、流脱逃改調例,加等調發。杖、徒以下,按 律各加一等。代為說合過錢者,减一等,不計賊科罪。教誘頂免者,照教誘人犯法律,與犯 人同罪。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如犯應斬候、紋候者,俱擬 以立决。軍、流、徒罪,各照例遞加。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移併 > 一、姦徒得受正党賄賂,挺身到官頂認,係案外之人,在外省業已招解桌司,在京業 已法司會審,已屬成招定罪,幾至正免漏網者,俱照本犯徒、流、斬、絞之罪,一例全科。若 正免放而還獲,及逃囚自死者,頂免之犯照本罪减一等。其行賄本犯,除應立决者毋庸另 議外,原犯應入情實者,擬為立决;應入緩决者,秋審時擬情實。原犯軍、流等罪,照軍、 流脱逃改調例,加等調發。杖、徒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如尚未成招、罪未擬定旋即破案 者,行贿犯,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贿頂兇者,减正犯罪二等。至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 脱犯,罪名已招解者,减正犯罪一等。若原犯本罪,重於所减之罪或相等者,各加本罪一 等。未招解者,仍照本罪科斷。行贿犯,均各照原犯罪名定擬。教誘頂兇者,與犯人同 罪。計賦重者,行賄頂究、教誘各犯,無論案内、案外,已、未成招,均以枉法賊從重者論,照 例與受助者同科。說合過錢者,各减頂兇之犯罪一等,受財重者,准枉法賊從重論。如有 子犯罪而父代認,其子除罪應立决者毋庸另議外,如犯應斬、絞監候者,俱擬立决。軍、 流、徒罪,各以次遞加。

律/lü 358 | zaiguan qiusuo jiedairen caiwu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换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並計索借之賊,准不枉法論;强 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强者,谁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 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仍附過還職。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 豪强亦包其中。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戚 論。仍追物還主。若私借用用所部内馬、牛、蛇、躁、黨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貨 價錢,亦坐藏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若接受所部内餘送土 宜禮物,受者,答四十;附過還職。與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賦,以不枉法論。與 者,依不應事重科罪。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 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 物,及求索、借贷之屬,各减在時三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瑶、懂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4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 財物,及扣减月糧計入己,職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烟 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 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取兵夫徵價入己,强將貨 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職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邊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 强,及職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愈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 常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監臨官吏换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並計索借之脑,准不枉法論;强 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賣物,則物 入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此下四條蓋指監臨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 若於所部内買物不給支價,及借衣物、器玩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贼論。仍追物還 主。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蛇、鳳、黨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雇貨錢,亦坐藏 論,追錢給主。計其犯時雇工貨值,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若接受所部内饋送土宜禮物,受者, 答四十;與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計職,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 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0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 並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物,及求索、借贷之屬,各减在官時三等。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旗員為吏者,每受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所制,自司道以 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結咨部。及得缺後,即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日 受恩責其酬報,或稱家有婚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换,或五旗本王府不體下情 分外勒取,或縱本府大人肆意貪求,種種應酬,不可枚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 好,凡虧空公帑、敗壞身名者,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航,恣意需索等弊,許本官據實 封章,密詳督、撫轉奏,督、撫即據詳密奏。倘督撫瞻顧客隱,即許本官封章,揭都察院轉為 密奏。倘不為奏聞,即各御史亦得據揭密奏。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外任旗員得隱 忍畏懼,联不治以犯上舉首之罪。特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外任旗員,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有於出結時勒索重賄,及得缺後要挾求助,或 該旗本管王、貝勒及門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倘督撫瞻顧 容隱,許本官直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不為奏聞,許各御史據揭密奏。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瑶、懂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愈取兵夫徵價人己,强將 貨物發賣,多取價利,賦至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術所充軍。若賣買不曾用强,及威 數未至滿徒者,照行止有監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愈取兵夫徵價入己,强將貨 物發賣,多取價利,威至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若賣買不曾用强,及威數未至滿 徒者,按律計賦治罪。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9 : 一、苗、鐵、黎、僅等僻處外地之人,並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 勒、科派供應等弊,較内地之例應加倍治罪。若威不多,犯該杖一百以下者,得加倍徒一 年;犯該徒一年者,加倍徒二年;徒一年半者,加倍徒三年;徒二年者,加倍流二千里;徒二 年半者,加倍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加倍流三千里;犯該流二千里及流二千五百里者, 俱發邊衛充軍;若威數滿貫,罪止滿流者,紋候。其威銀照追,人官給主。雖限内全完亦不 免罪,因而激動番變者,照引惹邊赛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 苗、蠻、黎、懂等僻處外地之人,並改土歸流地方,如該管官員有差遣兵役騷擾逼 勒、科派供應等弊,因而激動番蠻者,照引煮邊景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除 . 一、改土歸流地方,文武各官如有剥削番苗者,照食贼例革職。計其職,照監臨官 更换勢求索、借貸所部財物律,分别加倍治罪。該管上司,照不揭劣員例分别議處。尚有 勒索科派,激動番苗者,照引裁邊獸例分别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加倍治罪”字樣已於雍正八年停止,至勒索科派,激動番苗, 比照引惹邊響之處,與前改土歸流地方該管官騷擾科派一條無異,此條毋庸集人。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凡出差巡察之員,所到州、縣地方,如有收受門包,與者照鑽營請託例治罪,受者 照梦職納賄例治罪,該督撫不行查察,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八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 随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賦,以枉法論。嘉賓照 衙門書吏加等治罪例治 罪,長隨照衙門蓋役恐嚇索詐五十兩以上例治罪。如鑽營引薦、别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街 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各遞回原籍, 分别發落。其屬員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警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隨有勾 通行賄等弊, 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蓋役評喊例治罪,並照竊盜例,初犯以“赋”二字 刺臂,再犯刺面。其有索菲梦職託故先期預道,及本官被參後聞風遠颺者,學獲之日,照到 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職。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 者,交部議處。

Qianlong wushiwu nian乾隆五十五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各府、州、縣等衙門,除日用零星需用食物,准其於本地方照市價平買外,其餘需 用布、綢緞一切貨物等項,或由本籍攜帶,或在鄰境買用,毋得於管轄地方濫行驗買,該 管上司仍隨時稽察,如有仍在本境賒欠等弊,即嚴參究治。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幕賓、長隨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其幕賓、長隨鑽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舞弊詐財者,計戚,以枉法論。嘉賓照衙門書吏加等治罪例治 罪,長隨照衙門蟲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治罪。如赞營引薦,别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 者,幕賓照書吏年滿不退例,杖一百,徒三年,長隨號一個月,杖一百。各巡回原籍,分别 發落。其屬員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警求上司,因所薦幕賓、長陵有勾通行 賄等弊,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各上司如有勒薦長隨及幕實者,許屬員揭報,將勒薦之上司照例革職。如長隨鑽 營上司引薦,在各衙門招摇撞騙財物者,照衙門藏役恐嚇索誰十兩以上例,計惑治罪。幕 賓鑽營引薦,事後收受為事人禮物,尚非舞弊詐財者,計贼,以不枉法論,照門書吏加等 例治罪。如倚仗聲勢、欺壓本官,舞弊詐財者,亦照蓋役詐贼例,計臟治罪。如鑽營引薦, 別無情弊,但盤踞屬員衙門者,幕賓照書役年滿不退例,杖一百;長隨號一個月,杖一百。 各遞回原籍,分别發落。其屬員隱不行揭報者,照例革職。若屬員誉求上司,因所薦幕 賓、長隨有勾通行贿等弊,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律/lü 359 | jiaren qiusuo家人求索

原律 家人求索 7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 價利之類,各减本官罪二等。分有禄、禄無。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罪止附 過,風憲官吏家人有犯,亦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雍正元年六月内奉上諭:“旗員為外史者,每受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所制,自司道 以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勒索重贿,方肯出結咨部。及得缺後,即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 日受恩責其酬報,或稱家有婚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挟,或五旗本王府下體不 情分外勒取,或縱本府大人肆意貪求,種種應酬,不可枚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 自好。凡虧空公帑敗壞身名者,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辙,恣意需索等弊,許官據 實封章,密詳督撫轉奏,督、撫即據詳密奏。倘督、撫瞻顧容隱,即許本官封章,揭都察院轉 為密奏。倘不為奏聞,即各御史亦得據揭密奏,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外任旗員得 隱忍畏懼,联不治以犯上舉首之罪。特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 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無禄。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監臨官吏家人,兄弟、子侄、奴僕皆是。於所部内取受所求索、借貸財物,依不枉法。 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贷之項,方 可依律減等。若因事受財,仍照官吏受財律定罪,不准减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向所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伊主 一併治罪。

律/lü 360 | fengxian guanli fan zang風憲官吏犯藏

原律 風憲官吏犯藏 凡風感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買更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職,須至八十兩方坐紋;不柱 法職,須至一百二十兩之上方坐紋。口風憲吏無禄者,亦就無禄枉法、不枉法本律動。其家人犯職,亦 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本宫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附過。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風感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贷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 類,各加其餘官吏受財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於死,如枉法職,須至八十兩方坐紋;不柱 法職,須至一百二十雨之上方坐紋。O風憲更無禄者,亦就無禄枉法、不枉法本律動。其家人如確係 求索、借貸,得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財,不准减等。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lü 361 | yin gong kelian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 劍軍人錢糧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减重者,坐贼論。入己者,併計贼,以枉法論。無禄 人减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職,以不枉法 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筆墨、銀殊、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 賊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铜、帛 贵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 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因公科 >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劍軍人錢糧 賞賜者,雖不入己。杖六十;赋重者,坐贼論。入己者,並計臟,以枉法論。無禄人滅有禄人之 罪一等,至一百二十兩,絞監候。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臟,以不枉法論。無稼人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京城及外省衙門,不許罰取紙、筆墨、銀碟、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賦 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網、昂貴 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該部降一級用。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京城及外省門,不許罰取紙、筆墨、銀殊、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職 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强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網、昂贵 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江南、江西、湖廣地方及黄、運兩河,遇有公事,該督、撫查實,題請定奪,不許乘派商捐。倘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題參治罪。該督、撫失於覺察,一併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律/lü 362 | keliu daozang剋留盗贓

原律 刘留盗贼 2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留贼物不解官者,答四十。人己者,計賦,以不枉法論。仍將其 所刻之贼,併解過喊,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職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購以命 盜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留盗贼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留贼物不解官者,答四十。入己者,計賦,以不枉法論。仍將其 所剋之戚,併解過嚴,通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職雖多,罪止杖八十。仍併職以前 盜罪。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背、捕侵剥盗贼者,計職,照不枉法律,從重科斷。

律/lü 363 | sishou gonghou caiwu私受公侯財物

原改律 凡内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锻正、衣服、糧米、錢物。若 受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死,三犯奏請區處。 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紋、或動,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候 紋,以其干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律 私受公侯財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锻正、衣服、稻米、錢物。若 受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再犯,處死。公、侯、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請區 處。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紋、或斬,律無明文,但初犯充軍,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監 候紋,以其干係公、侯、伯,應請自上裁。

律/lü 364 | zhawei zhishu詐偽制書詐偽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勝寫之人非是。

凡許為原無制書及增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監候。為 從者减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减一等。並為將軍、總兵官、 六部、都察院、 都指揮使司、内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户所文書,套書押字,盗用印信,及將 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减一等,為從又减一等。 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 印信文書者, 為首枚一百,流三千里。 許為其餘衙門 印 信文事者, 為首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 分首從,减一等。若有規避事, 重 於前事者從重論。 如許為、出脱人命,以規避抵債,當從本律科斯之類。許為制香文書已施行, 及制書文書所至之感。當該官知司而聽行,各與同罪。 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0-將印 信、空紙寫他人文書,投魂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0盗用欽給關防與印信同 有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並為將軍、總兵官、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断外,若許為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羅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凡評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 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訴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 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 同科。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通政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照其餘衙門擬斷。若情深重者,聽 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許為制書許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腾寫之人非是。 > 凡許為原無制書及增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動。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監候。 為從者减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枚一百,為從者减一等。O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 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 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减一等,為從又减一等。許為察院、 布政使、按 察使、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許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 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减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 者從重論。如許為、出脱人命,以規避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許為制香文書已施行,及制書 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知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0-將印 信、空紙寫他人文書,投還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0盗用欽給刪防與印信 同有例。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並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断外,若評為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 其餘衙門文書,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評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 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訴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 同科。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通政使司、大理寺、靈運司、部屬各營軍所,仍照其餘衙門擬斷。若情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請定奪。

律/lü 365 | zhachuan zhaozhi詐傳詔旨誰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許 傳旨自内而出者,為首輔,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許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 旨親王令旨者,為首紋,監候,為從者枚一百,流三千里。O若並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 属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而非傳無礙於法者,計 職,以不枉法。因財華傳而變動事情柱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嚇罪,與許傳規避本 罪權之。從重論。其許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减一等。 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霸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 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菲傳之罪。斬監候。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許 傳旨自内而出者,為首輔,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許傳皇后懿旨、皇太子令 旨親王令旨者,為首紋,監候,為從者枚一百,流三千里。O若並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 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而非傳無礙於法者,計 職,以不枉法。因財華傳動事情柱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嚇罪,與許傳規避本 罪權之。從重論。其許傳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减一等。 不知者,不坐。若内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霸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 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是亦菲傳之罪。斬監候。

律/lü 366 | zhachuan zhaozhi詐傳詔旨誰傳,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原律 對制上書並不以實 凡對制數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落奏者,與上書,不保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許安不以實者, 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者非密謂非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 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校八十、徒二年者, 以出入人罪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一、凡出差監督,該督、撫以商民保留為詞代題者,照含糊具題例降一級留任。監督 差期將滿以缺額為詞題請展限者,將該監督照戀缺例降一級調用。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對制上書並不以實 凡對制数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答奏者,與上書,不保本職而條陳時務者。不以實者, 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者非密謂非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 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報不實之事重於八十、徒二年者, 以出入人罪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例 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軍、 流,照例加一等調發;原犯罪,在配用重柳柳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職,重 者,准竊盜賊科斷。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發进軍、流人犯,在配所遭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軍、 流,加一等調發;原犯極透烟瘴充軍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原犯遭罪,在配用重枷號六 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選之人,照為從律减本 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喊,重者,准竊盜賊科斷。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例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軍、 流,加一等調發;原犯極邊烟瘴充軍者,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原犯遭罪,在配用重柳號六 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之人,照為從律减本 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職,重者,准竊盜賊科斷。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 軍、流,加一等調發;原犯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加號 三個月。原犯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 质極邊烟瘴充軍,在配用重柳再行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 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選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職,重者,准 竊盜賊科斷。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3 :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遭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 軍,流加一等調發;原犯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加柳號 三個月。原犯遭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用重再行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 其重者論。其受雇代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撰杖一百,徒三年;計賦,重者,准 竊盜賊科斷。

律/lü 367 | weizao yinxin shixianshu deng偽造印信、時憲書等此傷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原律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為首雕刻動,監候。為從者 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枚一百,徒 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 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 文若有靠,文雖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变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實而文不全者, 方調之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摸也。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盗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 衙門印信擬罪。若瓷及棄毁、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描模印信,行使誕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偽造並盗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回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 首,柳號三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回者,除正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 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例行 一、凡偽造各部院衙門印信,為首雕刻者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偽造關防、印 記,為首者,發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 等。凡描摸印信,行使菲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雖遇赦,均不准 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起船、起馬符驗,茶、鹽引者,為首雕刻動。監候,為從者減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 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項而言。若造而未 成者,首、從又各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0印所重者文,若有 篆文,雖非銅錄,亦可以假許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實而文不全者,方謂之 造而未成,至於全無形資而惟描之於紙者,乃之謂描摸也。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 > 一、刑部議覆廣東化州民林邦瑜等偽造茂名縣印信一案,奉旨:“刑部議將偽造印信 之林邦瑜擬立決。查此案内,蘇文帮用假印偷賣米票,同夥三人共得錢三千一百文,為 數無多,非假印得官及大干法紀者可比。從前,只議定假印立動之條,至於作弊之事有大 小、所犯之罪有輕重,未曾詳細分别,尚未允。着另行定議具奏。欽此。”欽遵。又經刑 部議覆,查雍正元年七月内定例:“凡偽造各部院衙門印信,為首雕刻者,擬斬立決;為從 者,擬絞監候。偶造關防、印記,為首者,發寧古塔給披甲之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凡描摸印信,行使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發極邊 衛永遠充軍,遇赦,不准援疗”等語。請嗣後,凡有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 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干法紀者,俱仍照定例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 錢糧、假官等弊,止圖騙財物,為數多者,俱照律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羅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 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照例 發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若為數無多,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 等;其造而未行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摸印信,行使羅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 永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賦,以次遞減等因。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有偽造諸 衙門印信及欽給關防,事關軍機、冒支錢糧、假冒官職、大于法紀者, 俱擬斬立決;為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關軍機、錢糧、假官等弊,止圖騙財物,為數多者, 俱照律擬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誕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及十兩、錢不及 十千者,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偽造關防、印 記,誰騙財物,為數多者,將為首雕刻之人發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若為數無多,為 首者仍照例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摸印 信,行使誕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遠充軍;其為數無多,犯該徒罪以下者,各計 贼,以次遞減。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 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例 1 一、凡盗用總督、巡撫、審銀、勘事、提學、兵備、田、 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 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毁、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凡盗用總督、巡撫、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 罪。若瓷及棄毁、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偽造假印,私收錢糧,積年行使數滿一百兩以上者,為首之人擬斬立決,示。其 餘仍照例治罪。如有代為藏匿印票,不行銷毀者,照偽造假銀為從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侵盗錢糧已統括於監守自盜常人盗律内,此專為清查江南 積欠錢糧,一時嚴懲積蠢而設,原非永為成例,毋庸筹人。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删改 凡各衙門吏役,偽造本官印信,誰騙財物,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其請人雕 刻,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銀、錢在十兩、十千以外,俱問發 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監候。餘人仍照舊例科断。 此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國小販,照官板式樣翻刻時憲書發賣,用黄丹塗飾印信之狀,並無雕刻描摸象 文者,依偽造諸衙門印信,正圖誆騙財物,為數無多者,為首杖流、為從减等例,分别治罪。 此條先據陞任太常寺少卿唐緩祖條奏,鄉僻愚民每因官刻時憲書不能遍及,遂有圖利小販照官板翻刻發賣,每本不過小錢十數文,恐無印信,難以騙,遂雜用黄丹塗飾印信於 上,並無篆文,既非雕刻,亦非描摸,正與偽造諸衙門印信,正國騙財物,為數無多,銀不 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相等。今概以私造擬紋,似覺過當,宜酌議等語。應如所奏,照為首 杖流、為從减等例 分别治罪,增入條例。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凡各衙門吏役,偽造本官印信,騙財物,除自己雕刻者仍照律定擬外,其請人雕 刻,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者,俱仗一百,流三千里;若銀、錢在十兩、十千以外,俱問發 雲、贵、川、贵烟瘴輕地方;其銀數至五十兩以上,擬絞監候。餘人仍照舊例科断。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起意偽造假印,除自行雕刻者仍照律擬監候外, 其他人代為雕刻,審係同謀 分職者,將起意之人與雕刻之人並擬監候;為從者减等,擬流。若僅受些微價值,代為私 雕,並無同謀分職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其羅騙財物,銀不及十兩、錢 不及十千,罪應擬流者,亦將雕刻之人審明是否同謀分職, 分别首、從辦理。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 2 一、偽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謀分戚代為雕刻者,將起意之人與 雕刻之人並以為首論;案内為從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值,代為私雕,並無同謀、分職 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為首,雕刻之人為從,與案内為從者,並减首犯罪一等。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偽造印信之案,如假印形質已具,篆文字體已成,僅止筆畫少關,但經行用得財, 為數多者,分别首、從,擬以斬候、滿流;即為數無多,亦分别首、從,照例擬以流、徒。甫經 雕刻,尚未行用者,各减得財一等。若篆文筆畫實未齊全,又未誰騙得財,方以造而未成科 斷。其偽造關防、印記者,亦服此分别首、從,各按本例辦理。

律/lü 368 | si zhu tongqian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統;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 銀五千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 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 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號一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 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柳號一月,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私鑄銅錢,為首者及匠人,皆斬立決,家庭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皆紋立决。 在京總甲、在外鄉村十家長知情不首者,俱照為首例,立斬,家庭入官; 不知者,枷號一個 月,徒二年。該管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縱者,皆斬立決,家產入官;不知者,交該部議處。 旁人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其該管各上司官,俱按起數,交該部分别議處;其從别省車 船裝載私販者,盤獲之人,官給貸銀十兩。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賣錢經紀鋪户興販捲和私錢者,號兩個月,流徙尚陽堡。在内五城坊官,在 外州、縣、衛、所各官,不能覺察者,交該部議處;其該管各上司官,亦交該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官船、船户夾帶私錢者,照興販例治罪;同船之人不行攀首者,照總甲不知情例 治罪;押船官員分别知情、不知情,俱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將前代廢錢撓和行使者,不論錢數多寡,杖八十。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毁化制錢鑄造私錢者,犯人及失察各官,俱依私鑄例治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偽造假銀者,於本地號兩個月,杖一百;係旗下另户人,發黑龍江當差; 民及旗下家人,照例俱發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人為奴;其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柳號一個月, 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不分旗、民,為首者,提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即在本地方柳號兩個月,杖一百;係旗下另户,發黑龍江當差;係民及旗下家人,照例俱 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雖遇恩赦,不准接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毁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三姓,給披甲人為奴;為 從,在本處柳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該管地方知情者,與同罪;不知情者,交該 部照私鑄例議處。房主、鄰佑,不分知情與否,亦照私鑄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傾造錫銀貨賣者,在本地方柳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統;監候。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 銀五千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 利者,杖一百。若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 一等。金、銀成色不足,非係假造,不用此律。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私鑄為首及匠人,斬决,家產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紋决;房主及鄰佑、總甲、 十家長,知私鑄而不擎獲舉首者,俱照為從例,紋决。不知情者,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权 一百;係官,降一級留任。該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者,亦照為首例,斬决,家產入官;不知情 者,與該管各上司交部分别議處。旁人告捕私鑄審實者,官給貸銀五十兩。官船户夾帶 私錢者,柳號兩個月,杖一百,流徙尚陽堡;照例,改發遼陽安插。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加 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二年;押船官知情任其夾帶者,革職;不知情者,降三級調用。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删改 2 私鑄為首及匠人,斬决,家產入官;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紋决;房主及鄰佑、總甲、 十家長,知私鑄而不攀獲舉首者,俱照為從例,紋决。不知情者,係旗人,鞭一百;係民,村 一百;係官,降一級留任。該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鑄若,擬監候;不知情者,與該管各上司 俱交部分别議處。旁人告捕私鑄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枷號兩個 月,杖一百,發遼陽安插;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告,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徒二年;押船官知 情任其夾帶者,革職;不知情者,降三級調用。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擊獲私鑄之案,將各犯情由審明,照强盗例,分别法所難、情有可原,於疏内聲 明,三法司詳加核覆,將法所難者,照律立决;情有可原者,請旨發遣;如受些微雇值挑 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局之後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將空房别 舍誤借匪人,及有見聞隨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在場,亦非受賄容隱,杖六十,徒一 年;如承審各官並不嚴究實情,或移輕就重草率定案,或移重就輕故為開脫,該督撫題參, 照故出入律治罪。其上司各官,通同有隱者,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原議内有將空房别舍誤借匪人,及有見聞隨即驅逐未經首捕 者,果係並未在場,亦非受賄容隱,徒一年,柳號兩個月,責十板等語。查徒一年,止應杖 六十,謹將號二句删去,改為六十。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 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湊錢入夥,並房主、鄰甲、十家長知情不擎首者,均照 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房主、鄰甲不知情者,不坐。如該地方官不實力訪擊,别經 發覺,交部議處。 此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鋒獲私鑄,如本犯問擬斬、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减本犯罪一 等,杖一百,流千里;如本犯問擬發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雖經分利而實係並不 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發落。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有能據實出首,准予免 罪,本犯仍照律内得相容隱之親屬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本身自首科斷。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原擬内“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實係情而不分利者,照 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等知情而不分職例杖一百”等語,似與各例内親屬得相容隨之義 不符,但縱容子弟為盗胎害地方,與聽憑子弟私鑄不能禁止,較之别項罪犯之父、兄,情尤 難忽,均為法所當懲。此條內亦照强盗條下,並改為其父、兄不能禁約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毁化制錢犯人,及失察各官,俱依私鑄例治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毁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三姓地方給披甲之人為 奴:為從,在本處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與同罪;不知情 者,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房主及鄰佑情不攀獲舉首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 九十。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毁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贵、川、廣烟瘴少輕 地方;為從,在本處柳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與同罪;不知 情者,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房主及鄰佑知情不攀獲舉首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 校九十。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撓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晕,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 多寡,俱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經紀鋪户人等,擦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擊,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多寡,俱發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刪改 2 凡經紀鋪户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擦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照撓和私錢行使例 治罪;其不及十千者,俱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原議内“數至十千以上者,照搬和私錢行使例治罪;不及十千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千文以上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等語。查律内有將時用銅錢剪 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此例但係收買數不及十千者即擬滿流,較剪錯錢文之犯, 科罪獨重,今改。再原議内其並無收買、貨賣等情,或數止十文以上者,歲底交官等語, 事屬琐屑,今俱删。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務宜上下一心,嚴擎私鑄;於山腳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 烟稠密處所,尤當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擎。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地方官,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從重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從前雖漫無覺 察,今但能擊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鋒獲者,並免同城武職之處分;武擎 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獲,彼縣亦免處分。至果能實心查绎者,不 論本管地方及别州、縣,准以拳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仍前急玩,不加意緝 晕,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但仍照舊例處分。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删併 一、凡地方文武各官,嚴擎私鑄,務於山脚水濱人跡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處所, 並宜差委妥練員役,不時察訪查擎。如遇有私鑄之事,知情故縱者,應照例治罪外,其不知 情者,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鋒獲,不論年月遠近,俱免其處分。文官鋒獲者,並免同城 武職之處分;武擊獲者,亦免同城文官之處分。交界之所,此縣擊獲,彼縣亦免處分。至 果能實心查擊者,不論本管地方及别州、縣,准以擊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該地方官 不加意緝擊,或係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發,俱仍照例處分。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3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不分旗、民,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即在本地方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係旗下另户,發黑龍江當差;係民及旗下家人,照例俱 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雖遇恩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柳號兩個 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係民, 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柳號一 個月,流三千里,折柳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柳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將銀挖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等物傾成錠螺,外用銀皮包好,並銅、鉛等 物每兩内换货銀二、三、四、五錢不等,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鐵、水銀偽造金、銀律,分 别、首從擬徒。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舞 私鑄案内,如係無字砂殼小錢,為首及匠人,均擬監候。其例應紋决者,改為分 别發进;應發遗者,改為滿流。流罪以下,依次递减一等。 此條係乾隆六年五月,臣部議覆御史楊朝鼎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各省鋒獲私鑄之犯,不論砂殼銅錢,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俱發遗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局之後令其價賤偶為買使,以 及房主、那佑、總甲、十家長,而不晕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遭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 房主人等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 經首捕者,果係並未在場,亦非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官,交部分别議處。官 船户夾帶私錢,應照偶為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重律治罪;押船官, 交部分别議處。若獲銷毁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決,家庭入官;為從者,紋决。 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擎,有能攀獲私鑄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官及該管上司, 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鄰佑、總甲人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情不 首告並未分腻者,照為從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仗一百。 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两。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擊獲私鑄案 犯,必先嚴究有無銷毀情事,尚有私銷確據,即照私銷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舞 私造鉛錢,為首者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里長知而 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凡私造鉛錢,除夥黨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鎊化些須鉛 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私鑄銅錢情有可原例,於疏内聲明,請旨發遣;為從 及知情行使者,依次减。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姦民將制錢剪邊鈴錯圖利者,審度即照私銷制錢例,分别首、從治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毁化小制錢,為首者,即在本處柳號兩個月,杖一百,應發三姓地方給窮披甲之 人為奴者,照《名例》改發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在本處柳號一個月,杖一百,流 三千里。該管地方官知情故縱者,與同罪;不知情者,交該部照例降三級調用。房主及鄰 佑知情不舉獲舉首者,照為從例治罪;不知情者,杖九十。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傾造錫課充假銀貨賣者,在本地方加號一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私鑄銅錢案犯,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 者,秋審時俱入情實;其錢數不及十千,及鑄造未成畏罪中止者,均照情有可原免死减等例,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私鑄錢之案,如有夥聚開爐鑄至十千以上者,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 不首,杖八十,徒二年;失於查察,杖八十。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私鑄銅錢,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 經發覺者,秋審時俱入情實;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减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 人為奴。若鑄造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璋地方,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 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 官不實力訪擎,别經發覺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凡私鑄銅錢未成之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照私鑄已成之房主、 鄰佑、十家長减二等治罪,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其私鑄未成案内,有雇令挑 水、打炭、燒火之人,亦照已成之受雇人等减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私造鉛錢,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凡私造鉛錢,除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化些須鉛 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免死减等例,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行使者,以次递减。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私鑄案内情有可原免死减等之犯,俱簽妻,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凡將大制錢剪邊打造烟袋等物貨賣者,罕獲之日,審明剪錢器具合夥之人,打造 器皿確實有據者,剪邊至十千文以上,為首之人,照私鑄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 千里。如不及十千文為首者,照毁化小制錢例治罪;為從,减一等;其房主、鄰甲人等,知 情不绎獲舉首者,俱照為從例擬断;一千文以下者,本犯號三個月,杖一百,該地方官並 各上司不行查擊,俱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2 2 一、私鑄銅錢, 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及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 經發覺者,照例擬監候;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减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 為奴。若鑄造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嚴加管束。 臣等謹按:此條臣部於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内奏准,將後經發覺者之下“秋審時俱人情 實”一句,改為“照例擬斩监候”。今例本内自應遵照更正,以便引用,合併聲明。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姦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贩者,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删除 生 一、凡將前代廢錢擔和行使者,不論錢數多寡,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原例 中 一、凡各省鋒獲私鑄之犯,不論砂殼銅錢,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 者,俱發遭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燒火,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以 及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攀獲舉首者,俱照為從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其房主人等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 逐未經首捕者,果係並未在場,亦非受賄容隱,俱以不知情科斷;失察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官船户夾帶私錢,應照偶為買使例定擬;同船之人知情不舉首者,照不應重律治罪;押船 官,交部分别議處。若鋒獲銷毁制錢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决,家產人官;為從者, 决。仍令該地方官設法密擊,有能擊獲私銷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官及該管 上司,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鄰估、總甲人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為從例治罪;但知 情不首告並未分職者,照為從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止於失察者,俱仗一 百。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銷之人,承審官擊獲私 鑄案犯,必先嚴究有無銷毁情事,尚有私銷確據,即照私銷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私鑄銅錢,首犯、匠人,核其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後 經發覺者,照例擬動監候;其錢數不及十千者,仍照免死等例,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 為奴。若鑄造未成畏罪中止者,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凡姦民將制錢剪邊圖利者審實,即照私銷制錢例,分别首、從治罪。 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 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 官不實力訪擊,别經發覺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方造私鑄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照偽造印 信未成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該地方 官不實力訪擊,别經發覺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凡私鑄銅錢未成之房主、佑、十家長,知而不攀獲舉首者,照私鑄已成之房主、 鄰佑、十家長减二等治罪,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其私鑄未成案内,有雇令挑 水、打炭、燒火之人,亦照已成之受雇人等减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各省擎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黑龍江 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遭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籌錢不及十干者, 首犯、匠人,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 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籌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减一等;其房主、鄰 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 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 以不知情科斷。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察首,杖八十。若 私鑄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 其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罕獲舉首者,俱杖八十,徒二 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枚 一百,流三千里;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 船官,不實力訪擎,經發覺,交部 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攀獲銷毁制錢及將制錢剪邊圖利之犯審實,將為首者,擬以斬決,家產 入官;為從者,紋决。仍令地方官設法密擎,有能擊獲者,地方官交部議敘;失察者,地方 官及該管上司,交部分别議處。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情受賄代為隱匿者,依 為從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告並未分職者,照為從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並未知情 止於失察者,俱杖一百。旁人首捕審實者,官給营銀五十兩;至私鑄之犯容有,即係私 銷、私剪之人,承審官鋒獲案犯,必先嚴究有無銷毀、剪邊情事,尚有確據,即以私銷、私 剪例,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原例 私造鉛錢,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凡私造鉛錢,除夥黨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照例定擬外,其鎊化些須鉛 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照免死减等例,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及 知情行使者,依次递减。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私鑄錢之案,如有夥聚開爐鑄至十千以上者,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 不首,杖八十,徒二年;失於查察者,杖八十。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私 鑄錢,如有夥黨楊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饒甲、十家長等,知不首 者,俱枚八十,徒二年。其踪化些須鉛輪籌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 察者,俱仗八十。至私鑄鉛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 仍各依次遞减科斷。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瑞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擎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 多寡,應發黑龍江,給窮披甲之人為奴,照名例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經紀鋪户人等,擦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擎,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 多寡,發往黑龍江給披甲為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柳號兩兩 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民,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柳號一 個月,流三千里,折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柳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經紀鋪户人等,擦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擎,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 多寡,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柳號 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 奴;保民,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 柳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柳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柳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各省鋒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 從遭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籌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 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减一等;其房主、鄰 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翠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 百。或有空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 以不知情科斷。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票首者,杖八十。 若私鑄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 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攀獲舉首者,俱仗八十,徒 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 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 押船官,不實力訪擎,别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凡私鑄鋁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搬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 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鈴化些須鉛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為從及知情貿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 查察者,俱杖八十。至私 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 等,仍各依次遞减科斷。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各省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斯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 官兵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遣罪上 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 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减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 知而不绎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 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以不知情科斷。官 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票首者,杖八十。若私鑄未成畏罪中 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其雇令水、打 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 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 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 擎,别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凡私鑄鉛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其努化些須鉛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 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者, 俱仗八十。至私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仍各 依次遞减科斷。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係旗人另户,柳號兩 個月,鞭一百,發黑龍江當差;係家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 奴;係民,柳號兩個月,杖一百,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係旗人, 號一個月,流三千里,折柳號兩個月,鞭一百;民,柳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或騙人行使發覺,為首者,柳號兩個月,杖一百, 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為從及知情買使者,柳號兩個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各省擊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發新疆,給 官兵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遭罪上 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及 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減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 知而不擎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 誤借匪人,一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威縱容,俱以不知情科斷。官 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票首者,杖八十。若私鑄未成畏罪中 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足四千里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其雇令挑水、打 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 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度,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均杖一百,流三千里;凌 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擎, 别經發覺,交部 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各省攀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暖偶為買使者,照為從軍罪 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 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减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十 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 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職縱容,俱以 不知情科 斷。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票首者,杖八十。若私鑄未成 畏罪中止者,犯與匠人,俱改發邊遠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其雇令挑水、 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攀獲舉首,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 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 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 擎,别經發覺,交部 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原例 凡私鑄錢,如有夥黨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首 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鈴化些須鉛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新疆,給官兵 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者, 俱杖八十。至私 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仍各 依次递减科斷。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私鑄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校監 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 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鎊化些微鉛輪,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 查察者,俱仗八十。至私 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 等,仍各依次遞减科斷。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凡私 鑄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紋監 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 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化些微錯,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 查察者,俱仗八十。至私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 等,仍各依次遞減科斷。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攀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議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改發極透 足四千里充軍;如受些微產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食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軍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改發極透足四千里充軍; 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减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 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失於查察者,一百。或有空 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職縱容,俱不知情科 斷。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票者,杖八十。若私鑄未成員 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邊遠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其雇令挑水、打 炭、燒火之人,及房主、鄰佑、十家長,知而不擎獲舉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 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者,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 造 被 多商人流 里 湊錢入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訪 擎,别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私 鑄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紋監 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 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化些須錯,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 查察者,俱仗八十。至私鑄鋁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 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遞减科斷;不知情者,不坐。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私鑄銅錢 原例 ; 凡私鑄錢,如有夥黨鳩工,大爐廣鑄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統監 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都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 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化微鉛輪,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改發極邊足四 千里充軍;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 察者,俱仗八十。至私鑄鉛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 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遞减科斯;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私 鑄錢,如有夥黨工,大爐濟錯至十千文以上者,為首及匠人,俱擬紋監 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等,知而不 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其銳化些微鉛勵,鑄錢不及十千者,為首及匠人,俱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為從及知情買使並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遞減;若房主人等,僅止失於查察 者,杖八十。至私鑄錢未成,將起意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房主人等,知而 不首,仍各依次减科斷;不知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各省擊獲私鑄之案,不論砂殼銅錢,核其所鑄錢數至十千以上,或雖不及十千 而私鑄不止一次,後經發覺者,為首及匠人,俱擬以斬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俱改發極邊 足四千里充軍;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後貪其價賤偶為買使者,照為從軍 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鑄錢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為從及知情買使並受雇之犯,各照鑄錢十千以上從犯之罪遞減一等;其房主、鄰佑、總甲、 十家長,知而不獲舉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並不知情,但止失於查察者,杖一百。或有 空房别舍誤借匪人,一有見聞立即驅逐未經首捕者,果未在場,亦未受賄縱容,俱以不知情 科斷。官船户夾帶私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桌首者,杖八十。若私鑄未 成畏罪中止者,首犯與匠人,俱改發邊遠充軍。仍迴避雲、貴等省,出產銅、鉛地方。其雇令挑 水、打炭、燒火之人,及房主、佑、十家長,知而不攀獲舉首者,俱仗八十,徒二年;不知情 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鑄錢被獲審實,將起意為首並同夥商謀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 里;湊錢人夥者,照為從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該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實力 訪擎,别經發覺,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擦和私錢行使者,或被該管官員查擎,或被旁人首告,不論錢數 多寡,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凡經紀鋪户人等,有收買剪邊錢,擦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照換和私錢行使例 治罪;其不及十千者,俱號一個月,杖一百。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修併 擊獲收買私錢及剪邊錢擦和行使並貨賣之案,如收買、擦和貨賣均在十千以上 者,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收買在十千以上,和貨賣不及十千者,於遵罪上减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收買在十千以上,尚未擦和貨賣者,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買 及操和貨賣均不及十千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收買不及十千,尚未擦和貨賣者,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私鑄當十銅大錢,照私鑄銅錢例, 分别定擬;如經紀、牙行人等,於交易時不照錢 面數目字樣任意折减,及與鋪户人等通同舞弊减成定價,甚至造言煽誘抗不收使,將為首 阻挠者,杖八十,徒二年,加號兩個月;隨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柳號一個月,均先 於犯事地方柳號示眾,滿日起解。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一、凡銷毀錢文之案,除當十銅錢仍照銷毁制錢例定擬外,如有存留各項,停用當百、 當五十、當五銅錢,當十鐵錢、鉛鐵制錢,並不赴官售賣,自銷毀者,於私銷制錢為首斬 决、為從紋决例上的减一等,為首,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一、私鑄案内,知情租給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律/lü 369 | zha jiaguan詐假官

原律 詐假官 : 中 凡偽造憑,假官,及為傷勢,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 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付、文憑方坐,但憑皆係與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但並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許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 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為求。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家人、總 領,於按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職,各主者,以一主為 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贼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頁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 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藏治 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實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 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 戚治罪; 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更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許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换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撒當船隻,指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嘱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揽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加號一個月, 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柳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 受理,觀望、 逢迎不即問断舉奏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係詐冒、假勢凌虐,故毅、鬥殺、私鹽、 拒捕之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鄉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 住種者,許所在官司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枚罪以下,柳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 2 一、凡各省、各營有不食錢糧冒充營兵,生事援民,及合夥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 方官審明,分别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食糧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專況官不嚴 行稽查,兼辖統、轄官不轉報,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地方文武知情不報, 該管道、府不轉報,督撫不題參,亦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該督、撫、提鎮,每年仍具有 無此等之人印結,於年終保奏。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許假官 凡偽造憑,並為假官,及為傷,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人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 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付、文憑方坐,但憑皆係與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但並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許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 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為求。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家人、 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賦,各主者,以 一主為重。竊盜免刺,從重論。膩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 者,不坐。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吏部議覆河道總督齊蘇勒具題監生火政升等假冒州同一案,奉旨:“監生火政升、 陳琦假冒州同職銜,效力河工,希圖補用,今經敗露,該部引無官而並稱有官,有所求為之 例,將火政升、陳琦擬以杖、徒,援救寬免具題。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救。况此等之人若侥倖得 官,是其出身先已不正,何以為地方百姓之表率;且狡詐性成,罔知信義,必至於食賊壞法、 無所不為,其弊不可枚舉。若但擬以杖、徒,不足示懲,火政升、陳琦着發邊衛充軍,不准援 救。向後,除偽造過劉華為假官等情,仍照定例應外,其有假冒官職者,俱照火政升、陳 琦之例充發,不准援赦,永遠遵行。目今見在各省官員離職内,若有假冒頂替之人,着本人 自行出首,联開恩免其治罪,但令革退回籍。倘仍復總職,潛藏不遵旨出首,將來或被糾 參,或被告發,則於避衛充軍之外,加等治罪。着通行直省督、撫遍論所屬官員人等知之, 餘依議。”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 一、凡假冒官職者,發邊衛充軍,不准援救。如雜職内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 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贾與者,行所在官司追 職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 以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凡許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家、在外巧立名色,狹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獨當船隻,指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嘱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靈,包揽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柳號一個月, 發邊衛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柳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 受理,觀望、 逢迎不即問断舉奏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係詐冒,假勢凌虐,故毅、鬥殺,私鹽、 拒捕之類。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移改 凡菲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换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獨當船隻,猜要銀兩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揽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許智,假勢凌虐,故毅、門殺,私單、拒捕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柳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號一個月,發落;若 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断舉奏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鄉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 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擊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柳號一個月,發落。 凡各省、各營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换制官司援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 分别、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食糧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專況官不服行稽 查,兼轄統、轄官不轉報,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地方文職知情不報,該管 道、府不轉報,督、撫不題參,俱交該部,分别議處。該督、撫、提鎮,每年仍具有無此等之人 印結,於年底保奏。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並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援民,及合夥制官司擾害 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 撫,提鎮不題參,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偽造自為假官者,偽造遏制並將有故官員還賣與他人者,及買受邀冒名 赴任者,俱擬絞監候;知情說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並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未造有遗劑,止於圖騙一人、圖成一 事,犯該徒罪以下者,發遗衡充軍;犯該軍、流,遭罪者,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画鄉里光榮,無所求為,亦無憑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 生、監頂帶者,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雜職内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未經考職書吏冒戴頂帽者,照假冒官職例,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 情,仍照本條按例從重究擬;本管官及地方官失於查察,或有意故縱, 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職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 以罪。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 ? : 凡無官而詐稱有官,並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未造有溃,止於國騙一人、圖行一 事,犯該徒罪以下者,發近邊充軍;該單、流、遣罪者,擬紋監候。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假冒頂帶自稱職官,止圖鄉里光榮, 無所求為,亦無遗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 生、监頂帶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 > 一、凡無官而詐稱有官,並冒稱現任官員姓名,並未造有憑,止於圖騙一人、圆行一 事,犯該徒罪以下者,發近遵充軍;犯該軍、流、遣罪者,擬絞監候。若假冒頂帶自稱職官, 止國鄉里光榮,無所求為,亦無德者,杖六十,徒一年;假生、監頂帶者,杖一百。

律/lü 370 | zha cheng neishi deng guan詐稱內使等官官與事俱詐

原律 凡憑空稱内使、近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使官,在外體察事務, 欺詐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智付,監候;知情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 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話者,答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律;係盗者,依盗符驗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詐冒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羅騙財物者,除資犯死罪外,其餘桶 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故縱,不行擒绎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如許為應 付,或盗,或偽造符驗,或因赚騙殿、故殺死之類。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詐充變儀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擎平人,嚇 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柳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 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 以捕盜搶檢傷人,或誘騙争殿、故殺人之類。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凡王爺、阿哥等差人賞賜督、撫等官衣服等物,該督、撫奏聞。如恶棍在外省,指 稱王爺、阿哥向官員取用夫、船,誰騙財物,地方官即行鋒獲,報明督、撫,照光棍律即行正 法;若地方官不詳報上司,私自應付夫、馬,革職,交與刑部,嚴審治罪;該督、撫等官,隱匿 不奏,照庇例,降二級調用。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憑空稱内使、近臣、内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察御史、按察使官,在外體察事務, 欺詐官府,煽惑人民者,雖無偽造智付,監候;知情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當該 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不坐。若本無符驗,詐稱使臣乘驟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話者,答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符驗係偽造,有偽造律;係盗者,依盗符驗律。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1 > 凡冒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匯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 號一個月,發透衛充軍;所在官司是故縱,不行擒拿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如盗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毁、故殺死之類。 此條小註内,“如盗或偽造符驗,或因嚇騙歐、故殺死之類”等語,應移入“除實犯死罪” 下,誰將移改例註,開列於後。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冒内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誰騙財物者,除實犯死罪如益或傷造符 驗,或因騙駁、故殺死之類,外;其餘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是故縱不行擒擊 者,各治以罪。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詐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馨平人,嚇 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描檢傷人,或嚇騙念争數、故 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柳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亦柳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 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根徒假冒差役名色,搜查客船,俱照並充各衙門人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安馨平 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例治罪。犯該徒犯以上者,枷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加 號一個月,發落;其有强劫拒捕並贼至滿貫,各照本律從重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盗贼為由,占宿公館,妄攀平人,及 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指拨傷人,或 勝縣念争殿、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柳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亦柳號一個月,發 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鋒平人,及 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援害軍民者,除實犯死罪或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抽檢傷人,或 嚇騙态争殿、故殺人之類,外;徒罪以上,柳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亦號一個月,發落;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邹平人,及 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捏造簽票,執持鎖鍊,恐嚇詐財者,即照戴役評喊一例 問擬。其未有簽票,止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加號一個月,發近邊充軍;杖罪以下, 亦加號一個月,發落。若計賺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為從,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念 争賢、故殺人,按律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擎平人,及 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犯該徒罪以上者,無論有無發票,柳號一個月,發近邊充 軍。若審係捏造簽票,執持鎖鍊,所犯本罪未至擬徒,但經恐嚇詐財者,即照蠢役並賦一例 問擬,仍各加柳號一個月; 未有簽票,止係口稱奉差嚇唬者,杖罪以下,亦柳號一個月,發 落。若計贼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訴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擬動監 候;為從,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偽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或嚇騙念争殿、故殺 人,按律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安馨平人,及 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犯該徒罪以上者,無論有無簽票,柳號一個月,發近邊充 軍。若審係捏造簽票,執持鎖鍊,所犯本罪未至擬徒,但經恐嚇詐財者,即照蠢役並賦一例 問擬,仍各加號一個月; 未有簽票,止係口稱奉差嚇唬者,杖罪以下,亦號一個月,發 落。若計職逾贯,及雖未逾貫而被許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死,及嚇詐争 歐、故殺被詐之人者,均照罪人殺所捕人律,擬斬監候;為從,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偽造 印信、批文,或以捕盜搶檢傷人,按律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故縱 者,各治以罪。若被訴之人嚴死很差者,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至非被訴之人,有與假 差謀、故、鬥殺者,仍各按本律科斷。

律/lü 371 | jinshi zha cheng sixing近侍詐稱私行官貴而事非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斬監候;謂如給事中尚賽等官,奉御内 使,美儀司官校之類,此許稱,係本宫自許稱,非他人。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斩监候;此詐稱係本官自許,稱非他人。

律/lü 372 | zha wei ruiying詐為瑞應

原律 許為瑞應 凡許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 二等。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許為瑞應 凡並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 二等。

律/lü 373 | zha bingsishang bishi詐病死傷避事

原律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线程,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答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持訊, 許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盗錢糧,仍從侵盗重者論。若 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詐赖,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情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 致死者,减鬥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 而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非病死傷避事 ;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如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之類者,答四十;如所避之事重 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傷殘以求免持訊, 詐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於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從重論。如侵盗錢糧,仍從侵盗重者論。若 無避罪之情,但以恐嚇萨粮人,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情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 致死者,减鬥殺罪一等。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謂知其詐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各省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着該管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 並稱病故者, 分别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筋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印甘各結報部,倘有 担報等情,日後發覺,定將該地方官與該攜一併嚴加議處。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2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撫嚴筋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倘有担報 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與該攜一併嚴議處。

律/lü 374 | zha jiaoyou ren fanfa詐教誘人犯法

原律 許教誘人犯法 3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償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 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自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誘。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償給;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還是 教誘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雍正五年十一月内,奉上諭:“向來外間常有演習拳棒武藝之人,自號教師, 召誘徒聚,甚有害於民生風俗。此等多係遊手好開不務本業之流,誘惑愚民。而强悍 少年投之學習,廢弛營生之道,摹居終日,尚氣角勝,以致賭博、酗酒、鬥狠、打降之 類,往往由此而起。甚且有以行教為名,窺探村莊人家之虛實,因而勾引劫盜竊賊,擾 累地方者。况拳棒之技藝,國家無用。若言愚民學習,可以防身禦侮,不知學習拳棒 者,能幾人。天下人民未有盡習拳棒之理,果使人人謹遵國法,為善良,尚廉耻,則盗 賊之風盡息,而鬥訟之累自消,又何須拳棒以為防乎?若使實有齊力勇健過人者,何 不習學弓馬,或就武科考試,或投營伍食糧為國家效力,以國榮身上進,美不乎?.复 可私行教習,作為無用;誘惑小民,以為人心風俗之害,甚屬無益。着各省督、撫,轉 節地方官,將拳棒一事嚴行禁止。如有仍敢於自號教師,以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 習者,即行舉究。庶遊手浮荡之徒,知有敵懼;好勇鬥狠之習,不致漸染。而民俗可歸 於謹厚矣,特論。”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遊手好開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遍遊 街市射利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罕獲,將本犯照建制律治罪,仍柳號一個月;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避回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擊,均照 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苗、瑶、伶、值所住地方,如有外來匪徒教誘犯法,即視所犯之人,如罪應擬杖者, 將教誘之人加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誘之人,比照住居苗寨教誘為亂例,問發邊遠充軍; 犯該死罪者,教誘之人,與本犯一例擬以斬、絞,遇赦不有。失察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 隱諱故縱者,照溺職例革職。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士官延幕,必將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專轄州、縣確加查驗,人果端謹實非流 根,加結通報,方准延入。若知係犯罪之人,私聘入幕,並延請後縱令犯法者,照職官窗匿 罪人例, 革職。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專轄州、縣嚴加驅逐。若土幕教誘犯法,即視其所 犯之輕重,俱照匪徒教誘犯法加等例治罪;敗露潛逃,即行指擎、重懲。私聘之文武土官, 及失察之該管州、縣,交部分別議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集 2 一、凡地方官有被參、降、革治罪之案,嚴究幕友、長隨、書役等,除犯詐賭、誕擊等項 罪有正條者仍照例辦理外,其但係倚官滋事、懲令安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處分上 加一等,如本官應降一級者,將該犯校七十;降二級、三級者,以次加至革職者,杖六十, 徒一年。本官罪應擬徒者,各以次遮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總徒;准徒、軍、流以上 者,均與同罪;徒罪以下,將該犯逃回各原籍, 分别充徒管束,永遠不准復充。如有犯罪之 後,仍潛身該地,欺瞞後任,改易姓名復充者,察實嚴加治罪。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遊手好開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遍遊 街市射利惑民者,並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擊獲,將本犯照建制律治罪,仍柳號一個 月;擊獲之衙門,即行發落,遞回原籍,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罕,均照 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 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2 > 一、遊手好開不務本業之流,自號教師,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師學習,並輪叉舞棍,遍遊 街市射利惑民者,嚴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經舉發,將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隨同學習者, 杖一百,徒三年;限滿观籍,嚴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報,地保人等不行查擊,均照 不應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於覺察,照例議處。若訊明舊日曾學拳棒,奉禁以 後,並未輾轉教人,亦不遊街射利者,免議。

門第十〇 | fan jian犯姦

律/lü 375 | zha jiaoyou ren fanfa詐教誘人犯法

原律 犯姦 .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强姦者,紋;監候。未 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强姦,須有强暴之狀。婦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 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紋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猶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紋;强捉 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强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强論,依律。O姦幼 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强論。其和轰、轰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 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 財物入官。强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家在通姦者,各减犯人和、罪一等。 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减和、习、强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 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職官與相等職婦通姦者,男、婦俱擬紋,秋後處決。職官與在家軍、民人妻通姦 者,官革職,不准折贖,鞭一百。婦人柳號一個月,鞭一百,給與本夫。軍、民人等與職官妻 通姦者,男、婦俱擬紋,秋後處决;如出征者,侯伊夫回日處決。在家軍、民與出征人妻通 姦,男、婦俱擬紋,侯伊夫回日處决。伊夫欲殺者,秋後處決。如伊夫有懇免者,姦夫、姦婦 俱號兩個月,鞭一百。其婦仍給本夫。如姦夫係官,姦婦之夫又無處死伊妻者,姦婦處 死,姦夫革職,柳號三個月,不准折贖,鞭一百。軍、民人等,與相等人通姦者,男、婦各枷號 一個月,鞭一百,其婦仍給本夫。凡家長姦家下有夫之婦,被旁人出首審實者,其主照不應 輕律,答四十;如係職官,交與該部,婦人免罪。凡奴僕及無甲胃賤人通姦者,不分出兵、在 家,俱各鞭一百。凡官員、軍民人等之侍妾,與軍民人等及與别家奴僕通姦者,男、婦俱鞭 一百。若本主侍妾與家下人通姦者,男、婦各擬紋,秋後處決。此内職官有犯罪至於死者, 具題完結;如鞭責、加 之罪,部 「發落。民人犯姦,亦照此例治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2 一、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 一百,的决;姦婦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號一個月,杖一百。 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犯姦 - 一、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强姦者,絞監候。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强姦,須有强暴之狀。婦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 膚體、毁裂衣服之屬,方坐紋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猶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紋;强 提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見者因而用强姦之,已係犯姦之婦,難以强論,依姦律。0姦 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强論。其和姦、习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 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 宗,財物入官。0强姦者,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人家在通姦者,各减犯人和、罪一等。 O如人犯姦已露,而代私和姦事者,各减和、习、强二等。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姦婦雖有據,而姦夫則無憑,罪坐本婦。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 一百,的决;姦婦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柳號一個月,杖一百。 號 百姦號杖 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有輪姦之案,審實,俱照光棍例,分别首、從定擬。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 惡徒夥聚,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鍋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 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照例發遣。其雖未夥眾,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 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羯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决。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 以上幼童者,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强行募義, 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斬監候;其強姦未成者,杖一百,三千里。如和同類 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倘有指稱鸚姦誣害等弊,審實,依所之罪反 坐,至死减一等,罪至斬决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遣。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至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强行姦污者,照光棍 例,斬决。其强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和同强論律, 擬絞監候。 以上二條俱係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議内“年止十六、七歲,尚屬童顏無知,有將幼童、幼女 强姦者,照已成、未成律减等發落”等語,先據原任江蘇巡撫邵基條奏,年至十六、七歲,已屬 成丁,嗜欲日强,至强姦幼童、幼女,法律尤嚴,若從而减等,無以示做。又據江西按察使凌構 條奏,名例》七十為老,十五為幼,十五以下、十歲以上,犯死罪不准收贖。而十六、七歲强姦 幼女,猶為减等,似非所以戰淫暴等語,應如所奏,原議十六、七歲减等之處,今删。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條例 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强,並未執持咒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 因强姦,執持金刃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姦者,擬監候;未成姦者,擬紋 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舞 凡調姦、圖姦未成者,經本婦告知,親族、鄉保即時豪明該地方官審訊,如果有據, 即其情罪之輕重,分别枷號、杖責,報明上司存案。如 本家已經投明鄉保,該鄉保不即票 官,及票官不即審理,致本婦懷念自盡者,將鄉保照甲長不行轉報竊盜例,杖八十;地方官, 照例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姦夫拒捕,刃傷應許捉姦之人,照竊盜拒捕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撰絞監候。 縱容抑勒,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審有確據者,將該犯發遭黑龍江。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川省陶匪有犯輪姦之案,審實照强盗律,不分首、從,皆斬。其同行未成姦者,仍 依輪姦本例,擬絞監候。如因輪姦而殺死人命者,無論成姦與否,俱照強盜殺人例,奏請斬 决、氯示。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將該犯發遣黑龍江。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凡喇嘛、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别首、從定擬。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凡强姦殺死婦女及良家子弟,仍按例問擬斬決外,其有先經和姦,後因别故拒絕, 致將被姦之人殺死者,但仍照謀、故、鬥毆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强姦幼女,除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仍照例分别斬候、紋候定擬;其姦未至十 歲之幼女,應照定例斬決,不得牽引雖和强律,擬絞監候。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犯姦 原例 一、凡有輪姦之案,審實,俱照光棍例,分别首、從定擬。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輪姦良人婦女之案,審資,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絞監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輪姦已經犯姦婦女者,為首,發遭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除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婦 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訊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强,並未執持咒器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 因强姦,執持金刀兇器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旁人,已成姦者,擬斬監候;未成姦者,擬紋 監候。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強姦婦女,除並未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強姦執持金刀兇器戳 傷婦,及拒捕致傷其夫與父母並有服親屬,已成姦者,擬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 如非金刃免器,已成姦者,擬絞監候;未成姦者,發邊遠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近邊 充軍。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輪姦已成,本婦因而自盡者,除首犯仍照例斬决外,其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 立决。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將該犯發遣黑龍江。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為 奴;旗人,發往當差。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輪姦良人婦女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立决;為從同姦者,擬絞監候;同 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輪姦已經犯姦婦女者,為首,發遣黑龍江 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婦 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訊有確證者,仍依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統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除犯,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輪姦未成,為首,發遭黑龍江給披甲 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 為首,發遣黑龍江給披甲人 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若輪姦未成,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訊有確證 者,仍依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婦女與人父子通姦,致其子因姦謀殺其父,釀成逆倫重案者,將犯姦之婦女,實 發駐防給兵丁為奴。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為 奴;旗人,發往當差。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 管束之回子為奴;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1 >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擺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統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輪姦未成,為首,發遣黑龍江,給披 甲人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為首,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 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若輪姦未成, 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 者,仍依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凡輪姦已成,本婦因而自盡者,除首犯仍照例斬决外。其為從同姦之犯,均擺紋立決。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提統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最 示;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立决;其同義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 决;其同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 斬立決;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若夥 謀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 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绞立决;未經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 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 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擺斬立決;下手為 從,同姦者,擬绞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並未 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姦者,發 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杖一 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動監候;為從,除案係謀 殺,仍照謀殺本律, 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殿,帮同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 奴;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 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惡徒夥聚,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鍋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 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周擬發遣。其雖未夥聚,因姦將良人子弟殺死, 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鍋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决。如强姦十二歲以下、十歲 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强行鍋姦, 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監候;其強姦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同鵝 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倘有指稱躺姦害等弊,審實,依所之罪反 坐,至死减一等,畢至動决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遣。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凡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 管束之回子為奴;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紋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氣 示;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绞立决; 其同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 立决;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若夥聚 輪姦未成,審有確據者,為首,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殺 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 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監候;為從,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下手為 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並未 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姦者,發 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杖一 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振動監候;為從,除案係謀 殺,仍照謀殺本律,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殿殺,帮同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 奴;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為從, 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募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 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其雖未夥聚,因 姦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募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决。如强 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動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擬絞監候。 若止一人强行霸姦,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監候;其强姦未成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如同鍋姦者,照軍、民相姦例,加號一個月,杖一百。倘有指稱鍋姦害等 弊,審實,依所之罪反坐,至死减一等,罪至斬决者,照惡徒生事行党例,發遣。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 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立决;為從同姦者,擬紋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决、 示;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 决;其同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若夥 眾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發回城給伯 克、回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監候;為從,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同姦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 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绞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 奴;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 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 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監候;為從,除 案係謀殺,仍照謀殺本律,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歐殺,帮同 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 子為奴;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 首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姦婦女,除並未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强姦執持金刃免器歡 本婦,及拒捕致傷其夫父與母並有服親屬,已成姦者,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如 傷非金刃免器,已成姦者,擬絞監候;未成姦者,發邊遠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 凡强姦婦女,除並未傷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因强姦執持金刃免器 戳傷本婦,及拒捕致傷其夫與父母並有服親屬,已成姦者,擬監候;未成姦者,擬絞監候。如傷非金刀兇器,已成姦者,擬絞監候;未成姦者,發邊遠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近邊充 軍。其画姦、調姦婦女未成,罪人拒傷本婦並其夫與父母及有服親屬,如至殘廢、癌疾,罪 在滿徒以上者,無論金刃、手足、他物,俱照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但係刃傷 者,發極进足四千里安置; 若非金刃,依罪人拒捕律,於本罪上加二等問擬。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紋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 扇示;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 决;其同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 斬立決;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若夥 聚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發回城給伯 克、同子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振動監候;為從,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修改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校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同姦 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 斬立決;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若夥謀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 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監候;為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原例 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同姦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 奴;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 姦者,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 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擺動監候;為從,除 案係謀殺,仍照謀殺本律,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歐殺,帮同下手者,發回城給伯克、回 子為奴;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發回城給伯克、回子為奴;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番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同姦者, 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 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義而未下手者,改發極透足四千里充 軍;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婦自盡者, 首犯,擬紋監候;為從同 姦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 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除案係 謀殺,仍照謀殺本律, 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毆殺,帮同下手者,改發極透足四千里充 軍;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 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删除 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絞監 候;同謀未經同簽餘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泉示: 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决;其同 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動 立决;為從同姦之犯,均擺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 夥謀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 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绞立决;未經下手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 首犯,擬動監候;為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同姦者, 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 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 姦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同謀未經同姦餘,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 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振動監候;為從,除案係 謀殺,仍照謀殺本律,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歐殺,帮同下手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 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募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 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擬絞監候;餘犯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其雖未夥眾,因 姦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鍋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决。如强 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擬絞監候。 若止一人强行募姦,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擬監候;其強姦未成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如同鵝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柳號一個月,杖一百。倘有指稱募姦害等 弊,審貸,依所之罪反坐,至死减一等,罪至斬決者,照惡徒生事行兇例,發遣。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一、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紋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最示; 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决;其同 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 立决;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 夥謀輪姦未成,審有實據者,為首,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 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立决;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監候;為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同姦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除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立決; 下手為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並未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 姦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 首犯, 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除案係 謀殺,仍照謀殺本律, 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毆殺,帮同下手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未經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 杖一百,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民人,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 充軍;旗人,發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惡徒夥眾,將良人子弟搶去强行募姦者,無論曾否殺人,仍照光棍例,為首者,擬 斬立決;為從,若同姦者,俱擺絞監候;餘犯發遭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其雖未夥聚,因姦 將良人子弟殺死,及將未至十歲之幼童誘去强行鸚姦者,亦照光棍為首例,斬决。如強姦 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姦幼女雖和同强論律,擬絞監候。若止一人强行轰,並未傷人,擬絞監候;如傷人未死,振動監候;其强姦未成並未傷人者,擬 杖一百,三千里。如刃傷未死,擬絞監候。如同躺姦者,照軍、民相姦例,柳號一個月, 杖一百。儘有指稱羁姦害等弊,審實,依所誕之罪反坐,至死减一等,戰至決者,照惡 徒生事行兇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輪姦良人婦女已成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同姦者,擬紋監 候;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因而殺死本婦者, 首犯,擬斬立決、最示; 為從同姦又帮同下手者,擬斬立決;同姦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姦者,均擬紋立决;其同 謀而並未下手,又未同姦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立決; 為從同姦之犯,均擬紋立决;同謀未經同姦餘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夥謀輪姦未 成,審有實據者,為首,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殺死本婦 者,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帮同下手者,擬紋立决;未經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輪姦已經犯姦婦女已成者,為首,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同姦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擺斬立決;下手為 從,同姦者,擬紋立决;未同姦者,絞監候;同姦而未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並未 同姦,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同姦者,發 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同謀未經同姦餘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輪姦未成,首犯,杖一百, 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死本婦者,首犯,擬斬監候;為從,除案係謀殺,仍 照謀殺本律,分别曾否加功問擬外,如係嚴殺,帮同下手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未經 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婦自盡者,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杖一百, 徒三年。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審有確證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一、凡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審有確據者,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律/lü 376 | zongrong qiqie fan jian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妄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 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 孫之婦、妄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賣休因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 休人,各校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人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通勒本夫休棄,其夫别 無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校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贈,給付本夫,從其嫁 賣。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買休及逼勒賣休。罪一等。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費與姦夫者, 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蓝本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縱容妻妾犯姦 一、凡縱容妻、妄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校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 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 子孫之婦、妄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 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 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 嫁賣。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買休及逼勒变休。罪一等。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姦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各盡本法。

律/lü 377 | qinshu xiang jian親屬相姦

原律 親屬相姦 : 凡轰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姦夫斬監候。0姦内外線麻以 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姦夫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 子妻者,姦夫、姦婦紋。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紋。强者,姦夫决動。惟强姦小功再從姊 妹、堂侄女、侄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總麻親論之,太輕,還比依伯叔母、母 之姊妹論。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各决斬。强 者,姦夫决。凡姦前項親屬妾,各减一等。强者,絞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 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票隨便安插。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轰内外線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 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 姦夫斬監候。O姦内外總麻 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姦 夫斬。監候。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從祖伯叔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 兄弟子妻者,姦夫、姦婦紋。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紋。强者,姦夫决。惟强姦小功 再從姊妹、堂侄女、侄孫女,出嫁降服者,監候。若姦妻之親生母者,以總麻親静之,太輕,還比依母 之姊妹論。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 姦夫、姦婦各决。强 者, 姦夫决。凡姦前項親属妾,各减妻一等。强者,紋。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姦, 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惟同宗姦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譜,聽隨便安插。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凡姦内外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 擬罪,姦夫發附近衛所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轰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柳號四十日,杖一百。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發近邊充軍。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親屬和姦,律應死罪者,若強姦未成,發邊遠充軍;其和姦罪不至死者,若強姦 未成,發近邊充軍。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親屬和姦,律應死罪者,若強姦未成,發邊遠充軍;其和姦罪不至死者,若強姦 未成,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親屬和姦律應死罪者,若強姦未成,發邊遠充軍;調姦未成,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和姦罪不至死者,若强姦未成,發近遵充軍;調姦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律/lü 378 | wu zhi qinweng誣執親翁

凡男婦執親翁,及弟婦誕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0强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依未成 論,加凡人一等。O義子部執義父欺姦,依雇工人家長。O嫂執夫弟,及總麻以上親執者,俱 依趣告。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執翁姦 一、凡男婦執親翁,及弟婦誕執夫兄欺姦者,斬監候。0强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照親 属强姦未成例科断。義子趣教義父欺姦,依雇工入家長。O嫂認執夫弟,及總麻以上親經執者,俱 依誣告。

律/lü 379 | nu ji gu gongren jian jiazhang qi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原律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决。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監候。 婦女减一等。若姦家長之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校一百,流二千里;强者, 斬監候。0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奴姦家長之妾者,各絞監候。若家長姦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答四十;係官,交該 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一、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决。如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女者, 監候。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總麻以上親,及總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强者,斬監候。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斬監候。軍伴、弓兵、門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奴姦家長之妾者,各絞監候。若家長簽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答四十;係官,交部 議處。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舞 家長之有服親屬強姦奴僕、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盡者,杖一百,發邊衛 充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纂 2 、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腐體,毁裂衣服,及鄉證見聞據確 者,無論已未成姦,即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 事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膏體,毁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 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周體,毁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 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立决。若調姦未成,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膚體,毁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 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若調姦未成,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 之回子為奴。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唐體,毁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 據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若調姦未成,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 充軍。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膚體,毁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 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擺斬立決。若調姦未成,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母與妻、女,審有損傷體,毀裂衣服,及鄰證見聞確據 者,無論已、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擬斬立決。若調姦未成,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律/lü 380 | jian bumin qinü姦部民妻女

原律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若 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姦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所部坐之。强者,俱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 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姦部民妻女 一、凡軍民本管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O若姦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强者, 俱紋。

律/lü 381 | jusang ji sengdao fan jian居喪及僧道犯姦

原律 居喪及僧道犯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强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傑,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 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飲酒者,俱問建制,發原籍為民。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居喪及僧道犯姦 一、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 姦論。强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飲酒者,俱問建制,發原籍為民。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柳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僧 道姦有夫之婦及姦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於本寺、觀、庵院門首,各加號 兩個月。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除 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加 號一個月發落。

律/lü 382 | liang jian iang jian良賤相姦

原律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司,有夫、無夫俱同。如强者,。良人姦他人婢 者,男、婦各减凡姦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一、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司,有夫、無夫俱同。如强者,斬。良人姦他人 婢者,男、婦各减凡姦一等。如强者,仍照凡論,擬絞監候。其强姦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奴 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律/lü 383 | guanli su chang官吏宿娼

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員子孫文承 藤,武承袭,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磨襲之日,降應受本職一等,於邊遠敘用。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一、凡文武官吏宿者,杖六十。挟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員子孫 應業廢宿娼者,罪 亦如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 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换制師長,不守监规、學規,及挟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減詞訟,說事過錢,包揽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職者,計職,從重論。

律/lü 384 | mai liang wei chang買良為娼

原律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要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 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 本家門首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 於門首柳號一個月。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柳號三個月,一百,發三姓地方給披 甲人為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買良為娼 一、凡優樂人,買良人之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 更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o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9 凡買良家子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 本家門首柳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 於門首號一個月。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 本家門首柳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 情買者,與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藉充人牙,將領質婦人逼勒賣姦圖利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發三姓地方給披 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藉充人牙,將領賣婦人逼勒賣圖利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雲、贵、川、廣 烟瘴少輕地方。如雖無局國賠情事,但非係當官交領,私具領狀,將婦女久養在家,逾限 不賣,希國重利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地方官不實力查擎,照例議感。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頓流娼、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窩頓妓之家財物, 挺身架護者,均照違制律,杖一百。生監革去衣頂,衙役、 兵丁不准食糧充役。鄰保知情容隱者, 坐不應重律。受財者,准枉法論,計戚,從重科斷。其失察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條乾隆元年定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生監、兵役人等窗頓土娟,延誘平人,出身架護者,照商賭例治罪。如係偶然存 留,為日無幾,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其窗顿月日經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 流三千里。得受娼家財物者,仍准枉法,計職,從重論。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無籍之徒,及生監、衙役、兵丁窗頓流娟、土妓,引誘局騙,及得受商頓娼妓之家 財物,挺身架護者,照商賭例治罪。如係偶然存留,為日無幾,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其 留月日經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家財物者,仍准枉法,計賦,從重論。鄰保知情容隱者,杖八十。受財者,亦准枉法論,計賦,從重科斷。其失察 之該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婦、養父問罪,於 本家門首柳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 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問罪,於本家門首柳號一 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頁者,與同罪。媒合 人,减一等。其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為優者,亦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子女並發歸宗。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婦、養父問罪,於 本家門首柳號一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 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婦女並發歸宗。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買良家之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問罪,於本家門首柳號一 個月發落。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頁者,與同罪。媒合 人,减一等。其設計誘買良家之子為優者,亦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子女並發歸宗。

門第十一 | za fan雜犯

律/lü 385 | chaihui shenming ting拆毀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Qianlong jiu nian乾隆九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凡欽奉教民論,該督、督率屬員,繕寫刊刻,敬謹懸掛於申明亭,並將舊有一 切條約,悉行刊刻木榜曉論。

律/lü 386 | fu jiang junshi bing gei yiyao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 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 給對症藥餌醫治者,罪同。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有疾病,當該鎮守监督官司不為行移 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 給對症藥醫治者,罪同。

律/lü 387 | dubo賭博

原律 賭博 > 一、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 罪,亦入宫。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脂飲食者,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誕騙、竊盜、不孝、不 佛等項罪名及開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號兩個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 博,但有銀(内)[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柳號一個月,各發落。若年幼無知, 偶被人誘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請問罪,文官,革 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軍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誘為匪及賭博、羅國財物者,俱問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賭博, 不分旗下、民,俱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開場 之人,在家存留賭博之人,將自己銀錢放頭、抽頭之人,各柳號三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 係民,责四十板。官員有犯賭博者,革職,柳責,不准職。如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擊,或 被旁人擊首,或被賭博中之人出首,審實者,若係官員、兵役、開散另户之人,將佐領、驍騎 校俱交與該部領催,不准折败,鞭五十。其參領所屬參領下有犯二次赌博者,都統、副都統 所管旗下有犯三次者,俱交與該部。若係民司坊官,交與該部總甲,不准折職,責二十板。 至於地方内有犯賭博二次者,將該管城上官員,交與該部巡捕。營兵有賭博者,將所管把 總交與該部;有犯二次者,將遊擊參將交與該部。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佐領並包衣人, 亦照在外佐領、驍騎校交與該部領催,亦不准折频,鞭五十。在屯居住之人有犯賭博者,將 屯領催,亦不准折腹,鞭五十;其該管官並領催及本主免議罪。府佐領下人有犯賭博者,都 統、副都統、參領免交部議。凡家傑賭博,各有其主,其該管人員亦免交該部部。其賭博人之 主,係官,交與該部;係旗下平人,鞭二十五;保民,责十板。旁人出首賭博,或賭博中人出 首者,出首之人,免罪,將賭博銀錢一半交與出首之人,一半人官。凡係查管之人攀送者, 其該管之人俱免。凡以財物打馬、吊鬥混江,仍照賭博例治罪。其雖不賭錢,賭飲食等物 者,照不應重律治罪;係官,交與該部。此俱應照現發有據,乃坐。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造賣紙牌、骰子,嚴行禁止。京城内,現在所有之紙牌、骰子,俱限一個月銷燬。 其直隸各省,侯文到之日亦限一月內銷毀。若有違禁仍然造賣者,地方官查擊,將製造並 開鋪販賣之人,應照存留賭博之例,柳號三個月,係旗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該管 官不行查擊,亦照不擎賭博定例治罪。查擊之時,必有造牌、骰子之器,開鋪販賣確據,方 許查擎,不得借端許。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2 一、凡旗人賭錢事發,將開局之人、抽頭之人,其容留賭博房主,俱照光棍為從例,擬 絞監候,秋後處決。若係世職,不准與伊子承襲,給與應襲之人承襲;若係世管佐領,不准 與伊子承管,與弟兄内才能之人承管。文武大臣官員賭博被獲,俱行革職,柳號三個月,不 准折職,鞭一百,永不敘用,着令披甲折磨當差。若為身係世襲職銜,不准與伊子承襲,與 應襲之人承襲;若係世管佐領,不准與伊子承管,與弟兄内才能之人承管。若賭博人互相 會合賭博,並容留賭博房主,該佐領、驍騎校、族長、領催等,不行首送,或於他處發覺,或被 查之人獲,將佐領,罰俸一年;朱騎校, 革職;該班領催,柳號兩個月,鞭一百,革退;領 催族長,係官照佐領,罰俸一年;係平人,鞭八十。除該管人首送並查擊人送,或於他 處發覺,將該管參領,每次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每次罰俸一個月;派出查擎官員,俸一年。嗣後,派出查晕賭博官兵,若鋒獲賭博一次,將經獲官員存案一次;舉獲二次,存 案二次;攀獲三次,加一級。賭博人若係三品以上官員,向賭博人各要銀二百兩;你四品以 下並有頂帶官員以上,向賭博人各要銀一百兩;保護軍披甲、閑散人,各要銀四十兩,給與 蜂獲人。此外,仍照刑部 定例遵行,其造賣紙牌、骰子者,照現定開場之人、抽頭之人、存留 賭博家主例,擬紋監候,秋後處決。至伊賭博人内罕獲紙牌、骰子,憑據到部出首,審理治 罪,不許安板拖累。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 一、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柳號兩個月;開場、窗賭及抽頭之人,各號三個月,並杖 一百;官員有犯,革職,加責,不准折腹,在場財物入官。奴僕犯者,家主責十板;該管各官 不行嚴查緝擊,别經發覺者,交該部議處;總甲,答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 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甲、混江賭博財物者,俱照 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係官,交該部議處。以上俱擊獲牌、骰現發有據者,方 坐,不許安板拖累。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人賭錢事發,開場、抽頭及容留房主,俱照光棍為從例,擬絞監候;賭博之人, 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柳號三個月,鞭一百,不准折腹,永不敘用,發令披甲 , 當下贱差役。有世職者,給應襲之人承襲;有世管佐領者,給與兄弟才能之人承管,俱不 得令伊子襲替。如係三品以上官,仍追銀二百兩;有頂帶官以上,追銀一百兩;護軍、披甲、 開散人,追銀四十兩,給擎獲之人充實。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該部議處;該直領催,柳號 兩個月,鞭一百,革退;族長,鞭八十,係官,亦交該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断。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違禁造、剪紙牌、骰子者,照開場抽頭、存留賭博例,擬絞監候;失察該管地方各 官,亦照失察賭博例治罪。必有製造牌、骰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馨送,不得借端 許。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凡開鶴鶉圈、鬥羯坑、蟋蟀盆並賭鬥者,立即嚴擊,交與刑部,照開局赌博例治罪; 其該管官,亦照開局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一、凡旗人賭博,議處平素不行管束之大臣官員,不准因公往,開脱免議。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賭博 一、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 罪,坊亦入官。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軍民人等,擅人宗室府内,教誘為非及賭博、誰與財物者,俱問發邊充軍。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賭博,不分兵、民,俱號兩個月;開場、窗貼及抽頭之人,各加號三個月,並杖 一百官員有犯,革職,柳責,不准折髓,在場財物入官。奴僕犯者,家主係官,交與該部;係 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晕,别經發覺者,交該部議處;總甲,答五十。若旁人出 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賞,一半入官。凡以馬 书、混江賭博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坐不應重律;係官,交該部議處。以上俱擊 獲牌、骰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安板拖累。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删改 一、凡賭博,不分兵、民,俱柳號兩個月,杖一百;偶然會聚,開場、窗貼及存留之人抽 頭無多者,各號三個月,杖一百; 官員有犯, 革職,柳責,不准折覽。奴僕犯者,家主係官, 交與該部;係平人,責十板。該管各官不行嚴查緝擎,别經發覺者,交部議處;總甲,答五 十。若旁人出首,或賭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將在場財物一半給首人充营,一半入官。凡以馬毛、混江賭財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賭飲食者,不應重律。以上俱鋒獲牌、散 見發有據者,方坐,不許安板拖累。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 2 2 一、凡旗人賭錢事發,開場、抽頭及容留房主,俱照光棍為從例,擬紋監候;賭博之人, 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 革職,柳號三個月,鞭一百,不准折質,永不敘用,發令披甲 當下贱差役;有世職者,給應襲之人承襲;有世管佐領者,給與兄弟內才之人承管,俱不 得令子襲替。如係三品以上官,仍追銀二百兩;有頂帶官以上,追銀一百兩;護軍、披甲、 開散人,追銀四十兩,給鋒獲之人充赏。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 長,鞭二十五;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断。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者,照開場、抽頭、存留賭博例,擬絞監候;失察該管各官, 亦照失察赌博例治罪。但必有製造牌、殷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馨送,不得借端評。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衛永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 流二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賭具、器物不行銷毁者,照造、贾為首例治 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將自己銀錢開場引誘賭博,放頭、抽頭及開 場存留賭博之人,該地方官分别等次詳記檔案,初犯開場、誘賭、放頭、抽頭者,杖一百,徒 三年;開場存留賭博者,杖八十,徒二年;再犯者,誘賭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 人,杖一百,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輸之銀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 飲食等物者,打馬毛、鬥混江者,俱革職,满枝,柳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鬥牌、擲骰者,亦均 革職,满枝,柳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並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疏 縱賭博者,俱交部嚴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刪改 一、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累月,聚集無赖放頭、抽頭者,初犯,發極 邊烟瘴充軍;再犯,擬絞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再犯,發極邊烟瘴充軍,俱照 《名例》折柳月日發落。賭博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柳號兩個月,鞭一 百,不准折腰,永不敘用。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係 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断。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民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累月,聚集無赖放頭、抽頭者,初犯,杖一 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 徒三年。輸錢者據實出首,免罪,仍追所翰之錢給還。若官員,無論賭錢、賭飲食等物,有 打馬甲、鬥混江者,俱革職,滿杖,號兩個月;上司與屬員鬥牌、擲骰者,亦均革職,滿枝, 號三個月,俱永不敘用。如該管上司並督、撫容隱屬員賭博,及地方官疏縱賭博者,俱 交部嚴加議處;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 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睹器具不行銷毁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地 方保甲知造、贾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京城有犯賭博者,務將何處造、賣赌具之人,嚴究治罪,將該管地方官及督撫一併 處分。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改件 一、八旗、直省擊獲賭博,務必窮究牌、殷之所由來,如不能究出,或被他處查出,將承 審官交部議處。尚將無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賣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 造、賣之地方官,交部議敘;或所屬地方有造、賣之家,未經發覺,能緝擊懲治,亦交部議敘。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轰民私造賭具,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 照例給贯。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 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職,照追入官。若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註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更,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 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本年,又有得財不首例,父、兄、伯、叔出首及不首例。乾隆元 年,經原任大學士浙江總督稽曾筠條奏,律載親屬得相容隱,所以敦倫常,教親睦,故於叛 逆案件不首坐罪外,餘無父、兄、伯、叔、弟、侄不首連坐之文。其賭具私鑄,曾經議准坐罪, 此不過一時禁暴除姦,未可允者為令。今止將父兄出首免罪,併入此例,以開自新之路,其 連坐之例,不復登載。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拳獲賭博人犯到案,不肯將造、贾之人據實供出,即將案内出具牌、殷之人,依不 應重律,杖八十。如係在場賭博人犯,仍照賭博本例,從重治罪。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 該地方官規避失察、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别 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原例照販賣為從定罪,現經陞任廣東按察使王恕條奏,請將 貿有賭具之人,依不應重律問擬。從前設例之意,原為賭案務須究出造、肉之人,以杜睹 博之原。故特嚴定例款,使造、買之人,不得漏網也。但其中亦不無遠年遺存,或買自過 路,或輾轉傳遞無调查究之處。應如王忽所奏,改定若係在場賭博人犯,仍照賭博本例,從 重治罪,則情罪得平,辦理者亦便於引用矣。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凡描畫紙牌,照印板造、賣之犯,减一等治罪;造、賣牌、骰未成,照造、賣已成者, 减一等治罪。 此條描黄紙牌定罪之處,係乾隆三年刑部議准之例。造、变牌、骰未成,係四川按察使 李如蘭條奏。查印板造、賣肆行,廣佈為害實多;描毒紙牌,經累月,始成一副,其流禍尚 不能廣遠,應較印板者,稍為末减。再評為制書及私雕假印未成者,俱照已成减等。造、賣 牌、骰未成者,亦應照减。今併筹一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删除 2 凡文武生員,如有聚賭、誘賭等事,將生員革退,照常人加一等治罪;有造、賣賭具 者,將生員革退,分别首、從,亦照常人加一等治罪;該教官失於覺察,及知而不行舉報,分 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生員聚賭、誘賭及造、賣賭具,較之常人犯法,尤屬可惡。 但賭博及開張賭坊之罪,律止杖八十。現今新例,初次犯賭及開場誘賭,已加至軍、流重 罪。查名例,加不至死,流三千里者,加等即入罪。今既定軍、流重罪,無可再加。至文 武生員尋常犯罪,已於乾隆二年,經原任直隸總督李衛奏請,免其加等治罪。刑部議准,通 行在案,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書役人等,犯聚賭、誘賭等罪,例應柳號兩個月者,加為柳號三個 月;例應徒二年者,加為二年半。以次加,罪止發邊衛充軍。其失察並知情隱匿之地方 官,及别衙門書役犯賭已經察出瞻徇隱匿者,交部分别議處。 賭徇議處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查書役惟恐嚇索詐、招摇撞骗等項,例照民人加重,以其特衙門情熟,易於作姦也。至命盜等案,均照民人定援。此條赌博加等之處,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開鵪鶉圈、鬥募坑、蟋蟀盆並賭鬥者,照開場賭博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開場 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開鵪鶉圈、鬥鍋坑、蟋蟀益並賭鬥者,照開場賭博責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 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 軍;為從販賣者,發近邊充軍,俱照《名例》折月日發落;失察該管各官,亦照失察賭博例 治罪。但必有製造牌、散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馨送,不得借端許。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旗人造、賣賭具為從,及販賣為首、為從者,仍照例辦理外,其造、賣賭具為首之旗 人,係初犯,亦照定例發落;若係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再加號一個月,俱交該管官嚴加管 束;三犯者,即擬實遭,不准折柳;係在京八旗、各省駐防旗人,俱照例發遭黑龍江等處當 差;係盛京等處旗人,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該管各官,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 加議處。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 軍;為從販賣者,發近邊充軍,俱照《名例》折柳月日發落。其造、賣賭具為首之旗人,若係 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再加柳號一個月;三犯者,即擬以實遣,不准打折柳;係在京八旗、 各省 駐防旗人,俱照例發遣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盛京等處旗人,俱照例發遣西安等處駐防當差; 失察之該管各官,照失察賭博例議處;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議處。但必有製造牌、殷 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據,方許馨送,不得借端詐。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壓實誘賭者,將掌盒及同賭之人,悉照開場賭博例治罪。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凡開鍋鍋圈、鬥鍋坑、蟋蟀盆並賭鬥者,照開場賭博責例治罪;其該管官,亦照 開場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壓寶誘賭,以及開鵪鶉圈、鬥鍋坑、蟋蟀盆賭鬥者,將開場及同賭之人,俱照賭 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亦照賭博之該管官員例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在京轎夫,有借名依附、潛匿别處、開場誘賭、經累月者,將為首開場及放賭、 抽頭之犯,均發邊遠充軍;同賭之人,俱號三個月,杖一百,巡回原籍拘束;其用轎夫 之王、大臣,有轎夫在家賭博不加約束,及任其居住遥遠開場放賭,將坐轎之本主照例 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地方官鋒獲賭博,務同各犯嚴追賭具來歷,如不將造、更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有 賭具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經累月開場賭之左右兩鄰,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得財者,計贼,准竊盜從重論。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擎獲賭博人犯到案,務向各犯嚴追賭具來歷,如不將造、賣之人據實供出,即將出 有賭具之人,照販賣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將造、賣之人供出,該地方官規避失察、 朦朧結案,或該犯狡詞支飾,承審官不根究實情,後經查出,交部分别議處。

Qian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3 一、無賴匪徒,串黨駕船、設局搶載客商,勾誘賭博、折没货物、措留行李者,初犯到 案,審係僅止一二次者,照開場誘賭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並將首犯先於學獲之沿河碼頭地方,加號一個月。其船户知情分職者,初 犯仍照為從論;再犯,亦與犯人同罪,船價入官。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删除 一、民人開賣誘賭者,其掌盒之人,初犯,柳號一個月;再犯,柳號兩個月,均責四十 板,交鄉保收管。壓實之人,各杖一百,在場財物入官。鄉保、總甲容隱不報,照不應輕律, 答四十;兵役萌縱,計職治罪。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容留製造賭具之房主,如訊不知情,仍照不應重律治罪外,如審係食得重租,知 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將房主與造、賣賭具為首之犯,一律問擬發邊遠充軍;即在一年 以内,亦將房主照製造為從及販賣為首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將房主照販 更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倘地方官擊獲造、賣賭具之犯,不將寄留造、賣日月研究明確 從重定擬者,將承審之員,嚴行參處。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續舞 4 一、凡現任職官有犯屡次聚賭,加重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者,仍先照博賭本例 枷號,侯柳滿日,再行發往。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錢會者,將起意邀約之人,照建制律,杖一百;隨同入會,應照 為從律,减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該管官,交部查議。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舞 閱省擊獲花會案犯訊明,起意為首者,照造、賣賭具例,發邊遠充軍;其夥同開設、 輾轉人之犯,照販賣賭具為首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在場帮收錢文等犯,均照為從例, 杖一百,徒三年;仍各盡賭博本法,於開設花會處,先行號兩個月,滿日定地發配。其被 誘入會之人,俱柳號三個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賄庇情事,即照為首本犯,一體問擬; 如赋重於本罪者,仍計贼從重論。其知情容隱者,雖無受賄情事,亦科以為從之罪,权一百,徒三年。若甫經開設,實係失於查察者,比照造、贾牌、殷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 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賭具例,交部議處。如匪徒另立名色誘賭聚聚,數在三十 人以上,與花會名異而實同者,均照此例辦理。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賭,加重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者,仍先照賭博本例 柳號,侯柳滿時,再行發往。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現任職官有犯屢次聚賭,及經有累月開場者,發往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若 偶然犯赌,及聚賭一二次者,仍革職, 照例責,不准折職。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 2 一、凡良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為從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地 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姦民私造賭具,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有通同隱不即舉首 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職,照追入官。若於未獲 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頁,發邊遠充軍。如同居之 父、兒、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經累月開場窩賭之左右兩鄰,如有通同隨即舉首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得財者,計賦,准竊盜從重論。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民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杖一百,流二 千里;販賣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賭器具不行銷毀者,照販賣為從例治罪。若 於未獲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詳記檔案;倘免罪之後,又復造、賣,發邊遠充軍。如 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據實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賣之人不首報者,杖一 百,受財者,計藏,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一、轰民私造賭具,或經有累月開場賭,其左右緊鄰有能據實出首,照例給賞。如 有通同隱不即舉首者,杖一百;若得財,准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職照 追入官。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京城内外獲賭博,除訊係偶然聚賭、窗貼、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 外,如開場聚賭經累月,其租給房屋、棚座之房主、鋪户,均照容留旗、民開場聚賭定例, 分别治罪;郭佑,亦按律定擬。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貨給 聚賭,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 治罪。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京城内外擎獲窗娼,並開設軟月日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 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都保,杖八十,房屋入官。 若甫經窗娼及開設軟棚即被擊獲,知情租給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都保,答四十。若房主、鄰佑實不知情,不坐,房屋免其入官。如業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經手,有貨給窗開設 軟棚,伊主實不知情者,罪坐經手之人;倘係官房,即將知情租給經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 治罪。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删除 2 一、凡旗人將自己銀錢開場誘引賭博,經旬累月,聚集無賴放頭、抽頭者,初犯,發極 邊烟瘴充軍; 再犯,擬絞監候。容留房主,初犯,發邊遠充軍; 再犯,發極邊烟瘴充軍,俱照 《名例》折月日發落。賭博之人,柳號兩個月,鞭一百。如係官員,革職,號兩個月,鞭 一百,不准折職,永不敘用。其失察該管各官,俱交部議處,領催,鞭五十;族長,鞭二十五, 係官,亦交部議處。餘俱照前例科断。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及販賣為首者,發邊遠充 軍;為從販賣者,發近邊充軍,俱照《名例》折柳月日發落。其造、賣賭具為首之旗人,若你 个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再加號一個月;三犯者,即擬以實进,不准折柳;係在京八旗、各省 駐防旗人,俱照例發遭黑龍江等處當差;係盛京等威旗人,俱照例發遗西安等威駐防當差; 失察之該管各官,照失察賭博例議處;如有隱匿不報者,交部嚴加議處。但必有製造牌、殷 器具及開鋪販賣確接,方許拳送,不得借端許。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續集 2 一、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設局放頭,開場聚賭,經年累月,以致姦究託跡,酿成重案, 除實犯搶奪殺人及窗藏强盗,各照本例治罪外,將設局開賭之犯,照棍徒援害例科断。其 尋常賭博,仍照舊例辦理。

律/lü 388 | yange huo zhe閹割火者

一、凡官民之家不得養他人之子圖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子,給親。重者,罪其分私割也。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净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國謀進用者,問發邊 衛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净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國謀進用者,問發邊 衛充軍。原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歐家不舉首 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提筆送官,如或容隱,一體 2 治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閥割者,聽。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如月私割者,照例重治;郝佑不舉,一併治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氣閥割、强勒閱割者,仍照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聞割者,免其治罪。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太監逃走自回者,照常完結被獲者,內務府會同刑部審明,割斷一连横筋,還發原籍。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闇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闖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子,給親。罪其管分私割也。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羅騙閱割、强勒閱割者,仍照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閥割者,免其 治罪。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誕騙闊割、强勒閱割者,仍照私割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閥割者,免 其治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內務府並諸王、貝勒等門上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許 仍留京師居住。違者,將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將内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城御史一併交 部議處。如保留為民之太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集 一、投充太監,聽其報明有司,閣割後,即 令其自行投報,總管内務府驗明送内當差, 仍行文該地方官取結存案,不必由該管州、縣造册送部。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刑部於年終將各案開列事由彙奏一次,請旨分别核辦。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誕騙閣割、强勒閱割者,仍照私割例治罪外,其父母及本身情願報官閹割者,免 其治罪。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誕騙、强勒閱割者,俱照毀敗人陰陽以至不能生育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 人財產一半,斷給被傷之人養膽;至死者,擬監候。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審明委係貧難度日别無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內務府驗看派 撥當差。如有因傷致死者,將代情下手之犯,照過失殺人律科斷。若係畏罪情急起意閥割 希圖漏免者,除實犯死罪及例應外遭無可再加外,餘俱按具原犯科條,各加一等定提;其受 雇代情下手開割之人,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鬥殺罪一等。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删除 > 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 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行捉绎送官,如或容隱,一體 治罪。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净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 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 衛充軍。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閥割者,聽。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私自净身人犯,刑部於年終將各案開列事由彙奏一次,請旨分别核辦。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續舞 新進太監,由內務府驗明,年在十六歲以下並未娶有妻室者,行文該地方官取結,到 日交地方熱火兩處首領太監,各派年程管教。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 各派年程老 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分援各處當差; 有不安本分者,該管太监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與年十六歲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監,均分給 親王、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歲以下者送進。該本管及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援, 經各處查出該太監劣跡,將該本管及首領太監等,交內務府治罪。各該王交進太監時,詳加 審察,並着落同居之太監出具切實甘結,一併交送,由內務府行文原籍地方官取結備查。倘换 進太監有疏忽弊混,將王府出結之太監治罪。至各該州、縣,務須據實查報,其有身家不清及平 日為匪不法者,開具實跡, 毋得含混申覆。若不詳察明確,濫行出結,除該太監進宮後飲酒、賭錢 以及逃走等事免其參處外,該犯至軍、流以上,將濫行出結之該地方官參處。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 投充太監,聽其報明有司閱割後,即 令其自行投報,總管內務府驗明送内當差,仍行文該地方官取結存案,不必由該管州、縣造册送部。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新進太監,由內務府驗明,年在十六歲以下並未要有妻室者,行文該地方官取結, 到日交地方熟火兩處首領太監管教。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 各派年程老成之人 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 告知總管太監等,分撥各處當差;有不安 本分者,該本管太監告知總管太監等交出,與年十六歲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監,均分給親王、 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歲以下者送進。該本管及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經各 該處查出該太监劣跡,將本管及首領太監等,交內務府治罪。各該王交進太監時,詳加審 察,並着落同居之太监出具切實甘結,一併交送,由內務府行文原籍地方官取結備查。倘 换進太監有疏忽弊混,將王府出結之太監治罪。至各該州、縣,務須據實查報,其有身家不 清及平日為匪不法者,開具實跡,毋得含混申覆。若不詳察明確,濫行出結,除該太監進宮 後飲酒、賭錢以及逃走等事免其參處外,設犯至軍、流以上,將濫行出結之該地方官參處。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投充太監,聽其報明 有司開割後,即令其自行投報,總管內務府驗明送内當差,不 必由該管州、縣造册送部。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新進太監,由內務府驗明,年在十六歲以下並未要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兩處首 領太監管教。其應學藝者,交各該處首領太監,各派年陳老成之人作為本管太監,照管衣 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總管太監等,分撥各處當差;有不安分者,該本管太監告 知總管太監等交出,與年十六歲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監,均分給親王、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 歲以下者送進。該本管及首領太監,若不經心查看,率行分撥,經各該處查出該太監劣跡, 將本管及首領太監等,交內務府治罪。各該王交進太監時,詳加審察,並着落同居之太監 出具切實甘結,一併交送。懷换進太監有疏忽弊混,將王府出結之太監治罪。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誕騙、强勒閣割者,俱照毀敗人陰陽以至不能生育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 人財產一半,断給被傷之人養腾;至死者,擬監候。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誕騙聞割之案,訊係和誘知情者,為首,發近邊充軍。若係設計略誘,說明被誘 之人並不知情,致被强勒閱割者,即照誘拐子女被誘之人不知情例,將為首之犯,擬紋監 候,均將犯人財產一半,斷給被傷之人養膳;為從者,各减一等。如略誘闖割因傷致死者,為首,擬監候;其有用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開割者,各依迷拐本例從重論。

律/lü 389 | zhutuo gongshi囑託公事

原律 囑託公事 2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嘱託公事者,答五十,但即坐。不分從、不 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所 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柱之罪,重於答五十 者,减官吏罪三等。 自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嘱託者, 一百;所枉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若曲法受贼者,並計職通 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囑託者,及當該管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關者,只以不枉 法論;不曲法,又不受職,則俱不坐。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 者,座一等。更候受官之日,亦座一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民附合結黨妄與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勘革之員,賄埠百姓保留者, 審實,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威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囑託公事 一、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嘱託公事者,答五十,但腦即坐。不分從、不 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杖一百;其出入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在之罪,重於答五十 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若監臨勢要曲法為人嘱託者,杖 一百;所重於杖一百者,與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若曲法受職者,並計職, 通算全科,以枉法論。通上官吏人等需託者,及當該官吏並監臨勢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職者,只以不 柱法職論;不曲法,又不受職,則俱不坐。若官吏不避监臨勢要,將嘱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 者,座一等。更候受宫之日,亦陞一等。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調、點革之員,嘱百姓保留者, 審資,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减治罪。

律/lü 390 | si he gongshi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原律 私和公事發覺在官。 : 一、凡私和公事,各隨所犯事情輕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答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 本律减二等,不在此止答五十例。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私和公事,各随所犯事情輕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答五十。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 本律,不在此止答五十例。

律/lü 391 | shihuo失火

原律 失火 ;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答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答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 親属、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關者,紋。 監候。0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燒言。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雖不延烧,杖八十,徒二 年;如延燒山陵兆域内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 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職,以监守自盗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 火而延炼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論。 如倉庫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倉庫被竊盜,陣子盡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若於庫藏及倉 廠内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 所守,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建制。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答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答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不分 親属、凡人,杖一百,但傷人者,不坐致傷罪,其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燒宗廟及宮開者,紋。 監候。O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烧者。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雖不延燒,杖八十,徒二 年;延燒山陵兆域内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 十,徒二年。主守倉庫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職,以监守自盗論。不分首從。其在外失 火而延燒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財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診。 如倉庫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竊盜,車子盡其財產,均追賠償之例。若於庫藏及倉威 内燃火者,雖不失火,杖八十。其守衛宮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內外火起,皆不得離所守, 違者,杖一百。若點放火花、爆仗,問建制。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京城當行失火,除所當貨物未被焚燒者,仍按件准令取贖外,其已被燒毀者,俱 按票價,量减以七成賠還。倘轰商店夥人等,有乘機偷盗情弊,審實,照竊盜律治罪。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計算作為準數。鄰火延 炼者,的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典當一 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减去原典價值二分,以 减剩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將當不及五贯 重器物食利隱匿,及乘機盗賣情弊,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賦,准竊盜論治罪,追出原 物給主。其未被焚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照號取職。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集 3 一、失火延燒官、民房屋,及官府、公廨、倉庫失火等案,各照本律答、杖、充徒定擬,應 否賠修,亦照律辦理外,失火延燒官、民房屋,如數至一百間者,加號一個月;至二百間 者,加柳號兩個月;若延燒官府、公廠、倉庫官物,及官、民房屋至三百間以上者,加柳號三 個月,均於失火處所示。

律/lü 392 | fanghuo gu shao ren fangwu放火故燒人房屋

原律一、凡放火故炼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 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 廠、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輸。監候。須於放火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 其故炼人空開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减一等。並計所燒之物减價,儘犯人財產折 剖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残見在外,其已烧之物,令犯人家產為銀数,係一主者,全俄;係眾主者, 計所故燒幾成,將家產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搭均伐。若家庭醫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 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各邊食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聲問明白,將正犯泉首示眾;烧毁之 物,先儘犯人財產賠償;不敷之數,着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閑房屋及田 場積聚之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一、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 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監候。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 麻、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須於放火戴捕獲,有顯跡證發明白者,乃坐。 其故炼人空開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减一等。並計所燒之物减價,儘犯人財產折 賠償,還官、給主。除燒殘現在外,其已燒物,令犯人家產為銀数,係一主者,全惯;係業主者,計所故 燒幾感,將家產為幾分而賠償之,即官、民,亦品搭均償。若家庭醫盡者,免追;赤貧者,止科其罪。 0若奴僕、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攀問明白,將正犯泉首示眾;燒毀之 物,先儘犯人家產折判賠償;不敷之數,着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免惡棍徒糾聚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 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擬斬立決; 殺傷人者,泉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最示。仍照强盗例,將法所難、情有可原 者,於疏内聲明。其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例,分别治罪。若故燒孤 村曠野並不此連民居之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均照律科斷,為首者,仍號兩個月。 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將為首之人,振動監候;為從商謀 下手燃火者,柳號兩個月,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 謀財放火隨即救 熄尚未延燒,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 者,枷號兩個月,折四十板。若非圖劫財,正因罐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者,即將為首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將為 首之犯,擬監候;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狹縫放火當被 救熄尚未延燒,為首之犯,號兩個月,發遗衛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地方 文武官升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擎,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一併 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原議故燒孤村村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 物,均照律残遵循充軍。查律文故惊人空閑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減斬罪一等。二死三 流,同為一减,則减一等者,流三千里也。今改為照律科斷,為首者,仍於未發配之先, 照例 號兩個月。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兇惡棍徒,糾眾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擬立 决;殺傷人者,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最示。仍照强盗例,將法所難疗、情有 可原者,於疏内聲明。其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分别治罪。若故 燒孤村曠野並不毗連民居之空開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均照律科斷,為首者,仍號兩個 月。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將為首之人,擬監候;為從 商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邊近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 即救熄,尚未延燒,將為首之犯,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 同行者,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非圖劫財,止因执罐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有焚壓致死 者,即將為首之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 將為首之犯,擬動監候;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挑衅放火 當救熄尚未延燒,為首之犯,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地 方文武官升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擊,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一併 治罪。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 2 、兇惡棍徒,糾眾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擬斬立 决;殺傷人者,氣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最示。仍照强盗例,將法所難、情有 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 分别首、 從治罪。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商 謀下手燃火者,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隨即 救熄尚未延燒,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齊同行者,加 號兩個月,費四十板。若並非財,而懷换私罐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為首, 擬斩立决;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擬斬監候;為 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換儲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首, 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國財换肆故燒空地開房及場園 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柳號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曠野内並不毗連民居開 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當被救熄尚未延炼者,又各减一 等。地方文武官升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控擎,照例議處;地方保、甲人 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舞 3 一、狹縫放火,除有心燒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擬以斬决、凌遲外,其 止欲燒燬房屋、柴草泄念,並非有心殺人者,如致死一二命,應照换罐放火因而殺人及焚壓 人死例,首犯,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 首犯,斬 决,示;從犯,擬紋立決。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 2 1 ; . 兇惡棍徒,糾眾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延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擬立 决;殺傷人者,泉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泉示。仍照强盗例,將法所難、情有 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 分别首、 從治罪。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延燒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斬監候;為從商 謀下手燃火者,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 謀財放火随即 救熄尚未延燒,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者,柳 號兩個月,黄四十板。若並非圖財,而懷换私罐放火延燒,因而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為首, 撰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者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擺動監候; 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换罐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為 首,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若圖財换罐故燒空地開房及 場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加號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曠野内並不毗連民 居開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又各 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升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擎, 照例議處;地方保、 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 4 > > 一、兇惡棍徒,制聚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鎮、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經燒毀、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擬立 决;殺傷人者,氣示;有因焚壓致死者,將為首之人,泉示。仍照强盗例,將法所難、情有 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乘機搶掠財物者,照搶奪律,加一等, 分别首、 從治罪。其惡徒謀財放火,有已經燒毀房屋尚未搶掠財物又未傷人者,為首,擬動監候;為 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 隨即救熄尚未燒毀,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誘脅同行 者,號兩個月,貴四十板。若並非財,而懷挾私罐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殺人,及焚壓人 死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人及傷而不死者,為首,擬 動監候;為從者,發近邊充軍;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执罐放火當被救熄尚未 燒毀,為首,柳號兩個月,發近邊充軍;為從者,號兩個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圖財换儲 故炼空地開房及場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號兩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赚 野内並不毗連民居開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當被救熄 尚未燒毀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升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即赴援撲滅、協力擒擊,照 例議處;地方保、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律/lü 393 | ban zuo zaju搬做雜劇

原律 搬做雜劇 - 一、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 后妃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建 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 為善者,不在禁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黎慢之詞,刊刻傳播者, 内外各地方官即時察擎,坐以不應重罪。若係妖言惑眾,仍照律科斷。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搬做雜劇 一、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及先聖、先賢、忠臣、烈士神像,違 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柱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李子、順孫勸人 為善者,不在禁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城市、鄉村如有當街搭臺、懸燈、唱演夜戲者,將為首之人照建制律,杖一百,柳號 一個月。不行查拳之地方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實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議 處。若娜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詐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旗員赴戲團看戲者,照建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係閑散 世職,將該管都統等,交部議處。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凡旗人因貧糊口、登臺賣藝,有旗籍者,連子孫一併銷除旗檔,毋庸治罪。該管 參佐領限三個月內據實報出,免議;逾限不報,照例分别議處。

律/lü 394 | wei ling違令

原律 違令 凡違令者,答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違詔旨及奏准事例,並坐建制。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京城内外及直隸各省私放鳥槍者,嚴行禁止。其兵丁演習鳥槍,只令白書演 放。若遇盜賊,放鳥槍者,免其治罪。違禁私放者,官,則參處;平人,嚴行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違令 凡違令者,答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如故建詔旨,坐建制;故建奏准事例,坐建令。

律/lü 395 | buying wei不應為

原律 不應為 一、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答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基情而 坐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坊、肆市賣一應小說淫詞,在内,交與八旗都統、都察院、順天府;在外,交督、撫 等轉行所屬官,並嚴禁。板書銷毀有仍行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 里;市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看者,杖一百。該管官不行查出,一次者,罰俸六個月;二次 者,罰俸一年;三次,降一級調用,仍不准借端出首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不應為 一、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答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無罪名,所犯事有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諸色鋪户人等貨賣礦、信石,審係知情故者仍照律與犯同罪外,若不究明來 歷,但食利混賣致成人命者,雖不知情,亦將貨賣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門第12 | bu wang捕亡

律/lü 396 | yingbu ren zhibu zuiren應捕人追捕罪人

原律 應捕人追捕罪人 : 一、凡在官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不捕者,减罪人所犯 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减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 所獲者最重,功足職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 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正以不盡之人犯罪减等。為坐;其 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應捕人罪一等。仍责限獲免。其應捕 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 之城重於因罪者,計戚,全科,無禄人枉法從重論。亦分首、從。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减罪人所犯 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為主,减科之,仍载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功足贖罪。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於限內雖未及捕獲,而罪人已 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猶有不盡者,正以不盡之人犯罪减等。為坐;其 非專充應捕人臨時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應捕人罪一等。仍責限獲免。其應捕 人及非應捕人,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亦須犯有定案,可與同科。所受 之賊重於囚罪者,計職,全科,人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 隔屬、隔省密擎强盗,及人命案内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劫奪及彻底不解,其該 管官題參解任;如在隔省,移咨會參解任,侯獲犯審明具題開復;該管之鄉地甲、鄉,嚴擎究 治。若本無搶犯、庇情弊,而捕役賄縱担稱被劫者,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參之員即 行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已入劫囚條下,但以類相從,應移人於此。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步軍統領衙門番役,只許於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拳人犯,即經獲,屬提督 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營升,轉送提督衙門;屬五城管轄者,限即日送該管官,轉送御史衙 門。如稽留數日始行送官,將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 分别定擬;如有得財縱放,照衙役犯 戚例治罪。其地屬州、縣者,行文州、縣愈差擒捕;或有密擊要犯,州、縣不能擒捕,必須番 役擒捕者,奏聞請旨後行。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内只許於京城内外、五城所屬地方緝擊人犯。即地屬州、縣,令 州、縣愈差擒捕,或密擊要犯,請旨後行等款,係乾隆元年奏准定例。今併輯一條,以便 引用。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脱逃要犯,務將該犯年貌、籍貫,有無鬚、糕,詳細開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 到之日,差捕認錯,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訪察。如果遍緝無踪,年底出具印 甘各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緝捕强盗、人命,或關係緊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並提督五城,協 力緝捕;一面牌行直隸附近京畿之深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部文到日,即行 捕緝,再行補報督、撫。 此條係雍正六年,欽奉上諭。恭集成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八旗三品以上文、武大臣之家人,及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盗重案脱 逃者,該衙門查擊之時,即行文知會伊主,協同捕緝。一年限满不獲,該衙門即行題參,聲 明免犯伊主是何職銜,即將協緝不力之家主罰俸一年。若係王公等辛者、障家人,將辦理 包衣事務官,罰俸一年。其各該管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 協同緝罕。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特設此例,原為王公大臣之家所轄人聚,或有倚勢抗底、藏匿 縱逃等弊,地方文武無由緝捕而設。但旗下三品以上大臣,官非世襲,無所隸屬,非比王公 之家員役眾多,若一遇命、盜等案,即令協同緝捕,勢有難行。地方捕役反得藉以推談,應 為節。謹將删輯例文,開列於後。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刪改 凡王公等之辛者、庫家人等,有犯命、盗重案脱逃者,該衙門查擊之時,即行文知 會伊主,協同捕辑。一年限滿不獲,將辦理包衣事務官,交部議處。其該管王、貝勒、貝子、 公等,各罰俸一個月。未獲逃犯,仍照案協同緝擊。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五城司坊等官,若於途次遇有免徒不法等事,不論何城,並准當時拘執錄取口供, 詳解該城御史審訊;一面報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曖昧隱避等事,亦許密詳該城御史查擎, 仍密詳本城存案造册,送院註銷。倘設役借端許,駕詞妄票,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择自 審,或縱役滋擾,該御史題參,分别議處治罪。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織及有受 贿情弊,嚴加治罪。大、宛二縣,亦不論五城及該縣所屬,遇有免犯不法等事,亦一體辑擊。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集 > 一、步軍統領衙門正身番役,俱照各部院經承貼寫送查之例,將番役年貌、籍貫按季 造册,並出具並無白役圓扇子印結,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經發覺,將 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史、典人等額外溢充律治罪;該統領及不行詳查之該御史,一併交部議 處。至番役緝擊竊盜、鬥毆之類,每名預給印票一張,開明款項發交收執,並將預給印票款 項移明河南道查核。如係提琴審案人犯,務必給與印票,將應擊人犯姓名逐一開明;有應 密者,給與密票,亦於票內開明人犯姓名。如無票私绎,即將該番役解送刑部究訊治罪;失 察該管官,交部嚴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官司勾攝罪人,已在該犯家擎獲,如有為首謀聚至三人以上,持械打奪傷差 者,即照中途奪犯例分别殺、傷治罪。若並未制約聚眾,實係一時争鬥拒緊致有殺傷,仍照 各本律定擬。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毋論。在途、在家,俱以凡鬥論。差人藉端 滋擾,照例從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給緝票。先將該年貌、案由,並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 名數,一面詳明督、搖,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如有踪 跡,即將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擊解;如緝無踪跡,仍投换回文,以為憑驗。尚有濫給印 票,及差人雇情白役代辑,以及藉端勒索,照例治罪;其簽差不慎之承緝官,照例嚴議處。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二十五年七月内,臣部議覆陞任江西布政使湯聘條奏定例,應 纂輯,以便遵行。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脱逃要犯,務將該年貌、籍贯,有無鬚、痣,詳細開明,行文通緝。各州、縣於文 到之日,差捕認錯,一面填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訪察。如果遍辑無踪,年底取具甘 結,轉詳咨部,仍令接緝,務獲知照銷案。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財故縱,照律與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潜通信息致罪人 逃避者,如所縱之,罪在軍、流以下者,亦與囚同科,不准减等;若係斬、絞、外置等罪,將 該犯减發極邊烟瘴充軍。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2 山東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盗之案,除實犯死罪,無可再加,仍照舊辦理外,其罪未至 死,各於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擬。若不分腻、不漏信,但知盗窗所在縱不即捕者,訊出故縱 情節,即照尋常强、竊盜窗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侯該省盗風稍息,再奏明復歸舊例。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州、縣廣緝重犯,不得濫緝給票。先將該犯年貌、案由,並差役年貌、籍貫及所差 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攜帶在身,密行偵緝。如有踪 跡,即將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擎解;如緝無踪跡,仍投换回文,以為還驗。倘有濫給印 票,及差人情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照例治罪;其簽差不慎之承緝官,照例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 、州、縣廣辑重犯,不得濫鮮給票。先將該年貌、案由,並差役年報、籍貫及所差 名數,一面詳明督、撫,知照各該省;一面改用通關,給與差役携帶在身,密行偵緝。如有踪 跡,即將通關呈報該地方官,添差擎解;如緝無踪跡,仍投换回文,以為遷驗。尚有還給印 票,及差人雇情白役代緝,以及藉端勒索,除差人照例治罪外,仍將濫結印票及簽差不慎之 承辑官,照例嚴議處。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各省團練,除蒸細、 土匪並盗贼,及遇有要犯經官令協緝者,准其擎解外,其餘 逃軍、逃流並一切尋常案犯,仍責成地方官绎解。懂該團練私擊釀命,即照謀、故、鬥殺各 本律定擬。

律/lü 397 | zuiren ju bu罪人拒捕

原律 罪人拒捕 凡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不 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所捕人至折折傷以上者,絞監候。殺所捕人者,斬;監 候。為從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之囚逃走, 捕者逐而殺之; 若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囚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因難逃走,已就 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殺之,折傷者,此皆因之不應死者。各以 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激言。若有私謀,另議。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罪人拒捕 1 、凡犯罪事發,而逃走,及犯罪雖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不服追捕者,各於本罪上加 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應死者,無所加。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紋;監候。所捕人 者,斬;監候。為從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在禁,或押解已問結 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 若因追逐窘迫而自殺者,不分四罪應死、不應死,皆勿論。若因 雖逃走,已就拘執,及罪人雖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惡其逃走,擅殺之,或折傷者,此皆囚之不應 死者。各以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之罪,而擅殺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時您激言。若有私 謀,另議。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 2 捕後獲罪犯,因其兇悍狡猾,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務研審確據。如實係强盗 及免犯應死之人,將誤傷之捕役,照罪人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如係輕罪,不應死之人,將 誤傷之捕役,照夜無故入人家已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誤傷,仍照本律 科斷。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罪犯業經擎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縛誤傷其命者,仍照已就拘執而殺之律,以鬥 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强盗拒捕殺傷官兵之案,除同夥傷人之時,該犯不在一處者,仍照例擬罪外,其 同在一處,或三五成摹,雖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係同惡共濟,法所難,即行 斬决。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2 戰犯持仗拒捕,為捕者格殺,不問事主,鄰佑俱照律勿論。如有攜賊逃遁,鄰佑人 等直前追捕,倉卒毆斃,或賊勢强横不能力擒送官,以致嚴打成命者,照事主毆打致死减門 殺罪二等例,杖一百,徒三年。若業已鋒獲輛復叠歐,或捕人多於賊犯倚眾共驗,及特强逞 免致斃者,仍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擬絞監候,共歐之餘人仍照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傷應捉姦之人,依例照折傷以上擬統外,若傷非 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歌所捕人至折傷,及殘廢、傷疾在折傷以 上者,方依律擬以紋候;其但係刃傷,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舞 > 2 :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均照軍、流越獄加等例,遮加改發。有拒 捕者,若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殿在折以下者,照滿流人犯越狱例,改發邊衛充軍;犯該充 軍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犯 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嚴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殺人者,擬 監候。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獲團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除照例治罪外,若有辑擊時曾經拒捕不肯 就擒者,先加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遣烏魯木齊等處。如敢拒捕,致緝擎之人成傷者,擬 绞立决。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賊犯犯罪事發,業經官差人拘捕,如有競法抗拒,歐差致死,為首者,仍照本 律擬動監候;為從在場助勢濟惡之犯,俱改發伊犁給兵丁為奴。其餘罪人拒捕殺人之案, 仍照舊例辦理。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多 凡犯罪事發,奉票差拘及簽派看守、押解之犯,敢於圖脱逞兇拒殺差役者,俱擬斬立 决;其别項罪人,拒捕致死平人,仍照各本律例科断。若案内因事牽連奉票傳喚之人,被追情 急拒發差役適斃者,仍依拒殷追攝本條辦理。如衙役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嚇詐、 凌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謀、故、鬥殺本律科罪,均不得以拒捕殺人問擬。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賊犯犯罪事發,業經官司差人拘捕,如有競法抗拒、歐差致死,為首者,仍照本 律擬監候;為從在場助勢濟惡之犯,俱改發伊犁,給兵丁為奴。其餘罪人拒捕殺人之案, 俱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賊犯事發,官司差人拘捕,如有逞兇殺死捕役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在場助 勢濟惡之犯,俱改發伊犁給兵丁為奴。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依例照折傷以上擺紋外, 若非 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歐所捕人至折傷,及殘廢、傷疾在折傷以 上者,方依律擬以紋候;其但係刃傷,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竊盜拒捕刃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及折傷以上,依例分别問擬斬、絞 外, 若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歐所捕人至殘廢、舊疾,罪在滿 徒以上者,方依律擬以紋候;其但係刀傷及刀傷以下,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例 2 2 :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還加調發;若犯該極邊 烟瘴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駛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援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 以次遮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改發回疆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 二等。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擊獲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除照例治罪外,若有錯時曾經拒捕不肯 就擒者,先加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遣烏魯木齊等處。如敢拒捕,致緝擎之人成傷者,擬 紋立决。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拳獲圍場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緝擊時曾經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 加本罪二等問擬;犯至發遣者,先加柳號三個月,再行照例發遭;殷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 擬紋監候;殺人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免徒挾健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被害 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起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如殺非登時,仍照 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餘人,杖一百。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賊犯事發, 官司差人拒捕,如有逞兇殺死捕役者,為首,擬立決;為從在場助 勢濟惡之犯,俱發伊犁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犯事發, 官司差人拘捕,如有逞兇殺死捕役者,為首,擬斬立決;為從帮殿有 傷之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俱擺絞監候;在場助勢濟惡未經帮毆成傷之犯,改發伊犁, 給兵丁為奴;若聚聚打奪,仍照聚聚中途打奪例問擬。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續舞 9 2 2 凡幼因姦、因盗圖脱,拒殺絕麻尊長、尊屬者,按律問擬斬候,仍請旨,即行 正法。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强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殺非登時,杖一百,徒三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舞 > (凡擅傷罪人,除歐非折傷勿論外,如駁至折傷以上,按其擅殺之罪,應以鬥殺擬紋 者,仍以鬥傷定擬;若擅殺之罪,止應擬滿徒者,亦减二等科斷。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自 一、凡犯罪事發,奉票差拘及簽派看守、押解之犯,敢於圖脱是免拒殺差役者,俱擬動 立决;其别項罪人,拒捕致死平人,仍照各本律例科断。若案内因事牽連奉票傳唤之人,被 追情急拒殿差役適斃者,仍依拒捕追攝本條辦理。如役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 嚇詐、凌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謀、故、鬥殺本律科罪,均不得以拒捕殺人 問擬。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凡賊犯事發, 官司差人拒捕,如有逞兇殺死捕役者,為首,擬立决;為從帮歐有 傷之邪,不論手足、他物、金刃,俱擬絞監候;在場助勢濟惡未經帮毆成傷之犯,改發伊犁給 兵丁為奴;若聚聚打奪,仍照聚眾中途打奪例問擬。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一切犯罪事發, 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獲後簽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兇拒 捕殺死差役者,為首,無論謀、故、毆殺,俱擬斬立決;為從謀殺加功及歐殺下手傷重致死 者,俱擬紋立决;其但係嚴殺帮同下手者,不論手足、他物、金刃,擬絞監候;在場助勢未經 帮毆成傷者,改發極遵足四千里充軍。若案内因事牽連奉票傳唤之人,被追情急拒斃差 歐改邊四 人 役,以及别項罪人拒捕,並聚眾中途打奪,均仍照拒捕追攝打奪各本律、本例科断。如差役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嚇詐、凌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謀、故、鬥殺本 律定擬,均不得以拒捕殺人論。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撞傷罪人,除歐非折傷勿論外,如歐至折傷以上,按其擅殺之罪,應以鬥殺擬紋 者,仍以鬥傷定擬;若擅殺之罪,止應擬滿徒者,亦减二等科斷。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本夫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毆傷姦夫,或本夫及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毆傷圖 姦、强姦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姦毆傷姦匪,或事主殿傷賊犯,或被害之人毆傷健放火免徒 及實在兇惡棍徒,至折傷以上者,無論登時、事後,概予勿論。期服以下專長、卑幼,因捉姦、拒 姦,或因尊長、卑幼强姦、山姦, 毀傷尊長、卑幼者,悉照此例,論。此外,不得濫引。仍按默德尊長、卑 纹各本律例問擬。其喷野白日盛田野教、麥者,以别項罪人。其餘擅傷别項罪人,除歐非折傷 論外,如駛至折傷以上,按其擅殺之罪,應以鬥殺擬紋者,仍以鬥傷定擬;若殺之罪,止應 擬滿徒者,亦减二等科斷。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殺非登時,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殺非登時,杖一百,徒三年。 姦未成罪人,被本婦之子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殺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纂 1 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 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傷,仍各照本例 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愛辦、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减一等,例應紋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减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牛 >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捻匪行兇援害, 被害之家當場殺傷捻匪者,無論是否登時,概予勿論:差役、地保殺死捻匪者,悉杖一百;傷 者暨格殺,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泄念情事,仍照謀、故、鬥殺各本律治罪。若差、保 庇護抢匪,不行拘擎,照故縱律,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抢匪拒捕殺死應捕之 人者,依罪人拒捕殺人律,擬監候;傷者,但係刃傷及折傷以上,不論是否殘、廢、寫疾,各 依殿傷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侯數年後,抢匪斂跡,仍各照舊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段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 用刀自割髮瓣、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的减一等,例應紋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應斬候者,减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寫盗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搶奪傷人未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 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爱辦、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的减一等,例應紋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亦减為改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 滿流,而拒賢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援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以次 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改發回疆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敗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該充軍者,各以 次還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其 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直隸一省搶、竊案犯拒殺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擎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斬、絞立 决、監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緝输、各犯者,票内雖未指明姓名,而該犯確係本案正職, 及捕役奉票緝盜賊,票内並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賊犯正在搶、病,或經事主喊指捕擊,職證確鑿,雖未到官,實屬事發;並賊犯先經捕役奉票擎獲,送官責釋有案,並無 嚇詐、凌虐,而該犯嫌報復,或糾夥免殿者,亦屬藐法有據。以上三項,凡有殺傷者,各照 罪人拒捕本律問擬;若捕毆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殺、格殺科斷;如係未至死者,捕役殷 傷賊匪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减二等;賊匪拒傷捕役者,於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 票,及奉票而有嚇許、凌虐情事,各照平人謀、故、鬥、毆殺、傷本律科斷。侯該省盗風稍息, 仍復舊例遵行。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大夥興販鴉片烟,聚眾持械拒敵官兵者,准官兵施放鳥槍,格殺勿論。其拒捕 之犯聚至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殺人者,為首並殺人之犯,俱擬斬立決;傷人之犯,斬監候;若 傷人未死,首犯,斬監候;為從下手,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及 在場助勢未曾傷人各犯,俱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其聚眾持械,未經拒捕之首犯,擬絞監候;為從,發極邊烟瘴充軍。以上從犯内,罪不至死者,如係業經售賣鸦片烟验害,仍從重,照興販 本例,擬紋。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舞 > 9 一、姦匪搶、竊,並罪人事發在逃犯該滿流等犯,如拒捕時有施放鳥槍、竹统拒捕傷 人,按刃傷及折傷本例應擬死罪者,悉照刀傷及折傷以上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若犯非 姦匪搶、竊,並本罪未至滿流,或執持你别項免器者,仍各照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捻匪、幅匪强劫、搶奪、索擾害,被害之人當場將其殺死者,無論是否登 時,概予勿論。兵丁、差役、地保及鄰佑應捕人等,殺死捻匪、幅匪者,各照擅殺應死罪人 律,杖一百;格殺及傷者,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泄念情事,仍依謀、故、鬥殺各本律治 罪。若兵役、地保庇不擎,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抢匪、幅匪殺傷事主,除强 劫、搶奪例有專條外,如索不遂殺傷被害之人,即照搶奪殺傷事主例 分别定擬;殺傷兵丁 人等,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斷。倘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删除 2 . 2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 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其 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毆傷者刃,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毆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刃傷,仍各照本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髮辦、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的减一等,例應紋候者,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斬候者,亦减為改發雲 贯、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 ; 竊盜拒捕傷事主,姦夫拒捕傷應捉姦之人及折傷以上,依例分别問擬斬、絞 外, 若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歌所捕人至殘廢、寫疾,罪在滿 徒以上者,方依律擬以紋候;其但係刀傷及刀傷以下,仍照律加本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戰在折傷以上者,照律擬絞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 以次加調發;若犯該極遵烟瘴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抢匪行免擾害, 被害之家當場殺、傷捻匪者,無論是否登時,既予勿論;差役、地保殺死捻匪者,悉杖一百; 傷者,暨格殺,均勿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泄情事,仍照謀、故、鬥毆各本律治罪。若 差、保庇護捻匪不行拘擊,照故縱律,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捻匪拒捕殺死應 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殺人律,擬動監候;傷者,但係刃傷及折傷以上,不論是否殘廢、萬 疾,各依歌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數年後,抢匪敬戰,仍各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竊盜拒捕傷事主,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及以上,依例分别問擬斬、絞 外, 若非事主,並非例得捉姦之人,以及别項罪人拒捕,如嚴所捕人至殘廢、傷疾,罪在滿 徒以上者,方依律擬候;其但係刃傷、火器傷及刀傷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問振;若本 罪已至擬流,有拒捕者,即按五軍外遣,以次遞加二等罪,止發往新疆的撥種地當差。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一、罪人在逃,除逃在未經到官以前者,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發已經到官脱逃之 犯,其獲時,均照本律加逃罪二等;其犯該軍、流者,亦遮加二等問擬。至此等事發在逃之 犯,被獲時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上,或係刃傷及火器傷者,均擬紋 監候;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遮加二等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者, 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事發到官後在逃,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拒 殷在折傷以上,即照别項罪人拒捕例,分别擬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省屬,捻匪行免援害,被 害之家當場殺傷及殺死捻匪者,無論是否登時,概予勿論;差役、地保殺死抢匪者,悉枚 一百;傷者,暨格殺,均論。如有挾嫌殺害、藉端泄念情事,仍照謀、故、鬥毆各本律治 罪。若差、保庇護捻匪不行拘擎,照故縱律,與本犯同罪;受財者,以賄縱論。其捻匪拒 捕殺死應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殺人律,擬動監候;傷者,但係刃傷及折傷以上,不論是 否殘廢、寫疾,各依歐所捕人至折傷以上律,擬絞監候。侯數年後,抢匪敬戰,仍各照舊 辦理。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 1 、竊盜被追拒捕傷事主者,竊盜拒捕殺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殺 人案内為從帮歐刀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為首刃傷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刃傷者,搶奪殺人案内為從帮嚴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 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傷,仍各照本例,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 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髮鄉、襟帶,以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 罪上的减一等,例應紋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军;應斬候者,减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竊盜被追拒捕刃傷事主者,竊盜拒捕傷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 人案内為從帮歐刃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人未死刃傷為首者,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 者,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拒捕,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上者,搶奪傷人案内為從帮 嚴刃傷者,搶奪傷人未死刃傷為首者,以上各項,除審係有心逞兇拒捕傷,仍各照本律, 分别問擬斬、絞監候外,如實係被事主及應捕之人扭獲,情急圖脱,用刀自割髮辦、襟帶,以 致誤傷事主、捕人者,各於死罪上减一等,應紋候者,减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應 斬候者,减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删除 9 1 : 一、凡大夥興販鴉片烟,聚眾持械拒敵官兵者,准官兵施放鳥槍,格殺勿論。其拒捕 之犯聚至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殺人者,為首並殺人之犯,俱擬斬立決;傷人之犯,動監候;若 傷人未死,首犯,斬監候;為從下手,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絞監候;傷非金刃,又非折傷,及 在場助勢未曾傷人各犯,俱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其聚眾持械,未經拒捕之首犯,擬統監 候;為從,發極邊烟瘴充軍。以上從犯內,罪不至死者,如訊係業經售賣鸦片烟胎害,仍從重,照興販 本例,探紋。

律/lü 398 |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原律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監,及解脱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如犯答、杖、徒、流,各於本罪上加 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竊放同禁他因罪重者,與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本犯應死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重輕,但謀、助力者,皆斬;監候。 同牢不知反情者,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2 一、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帶罪勒限緝擊;六 名以上,調用;十名以上,降一級;十五名以上,降二級;通限三個月以裹,有能盡數學獲者, 免罪。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遇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現在主守之人罪各一 等;其后備、守巡官,係駐紮處所失事二次,參奏蜀治;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 核科參究。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一、凡反、叛、動罪之人越獄,不論名數多寡,獄官,革職罕問,該管有欺各官,亦革職, 戴罪勒限一年督緝,全獲,開復;逾限不全獲者,即行革職。斬、絞人犯越狱,狱官革職擎 問:該管有各官,革職,戴罪勒限一年督緝,全獲,開復;逾限一名不獲,降一級;二名,降 二級;三名,降三級;四名,降四級,俱調用;五名以上不獲者,即行革職。其越獄人犯交與接管官,亦勒限一年督;如能全獲者,不論棒次,即照其應座之品牌用,如一名不獲,罰俸 三個月;二三名不獲,罰俸六個月;四五名不獲,罰俸九個月;六名以上不獲,罰俸一年。 軍、流、徒、杖、答罪等犯越獄,獄官革職;該管有各官,俱住俸,戴罪勒限一年督緝,全獲, 開復;逾限一二名不獲,照原品調開散用;三四名不獲,降一級;五六名,降二級;七八名,降 三級;九名、十名,降四級,俱調用。越獄人犯交與接管官,亦勒限一年緝擊,全獲者,不論 俸次,即照應陞之品牌用;如一名至四名不獲,罰俸三個月;五六名不獲,罰俸六個月;七八 名不獲,罰俸九個月;九名、十名以上不獲,罰俸一年,未獲人犯,俱照案緝擎。如原參、降、 調官員有抵銷留任者,再限一年辑擎,如不獲,照接緝官員例議處;全獲者,不准議敘。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反、叛、犯及一切斬、絞人犯越獄者,獄官,革職學問;該管有狱各官,革職,戴 罪勒限一年緝獲。全獲者,開復;逾限不全獲者,反、叛、斬犯不論名數,即行革職;其他動、 紋人犯,按不獲名數,交該部分别議處。軍、流、徒罪,答、杖等犯越狱者,獄官,革職;該管 有獄各官,住棒勒限一年緝擊。全獲者,開復;不全獲者,亦交該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山海巨盜斬、絞重罪人犯,越狱脱逃者,獄官,革職擊問;該管有獄各官,革職, 戴罪勒限一年督緝。限内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一名不獲及二名不獲者,交該部分别議處; 如三名不獲一名者,革職;至獄卒有受罪人、家崩塌,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 罪。其失察之該管官,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再獄官果有堪於薦舉者,該督、撫據實題奏,交 該部的加議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獄脫監及反狱在逃 . 一、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監,及解脱自帶鎖、越獄在逃者,如犯答、杖、徒、流,各於本罪 上加二等;自行脫越,而幕放同禁他囚罪重者,與他囚罪重者,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 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歡在逃者,無論犯人原罪之重輕,但謀、助力者,皆斬; 验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各處監獄,俱分建内、外兩處,强盗並斬、絞重犯,俱禁内監;軍、流以下,俱禁外 監。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獲犯到案並解番發回之時,州、縣官當堂加搜檢,有無挑帶金刃等物,方許進 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磚石、樹木、銅鐵器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者,將禁卒嚴行 責治。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添翼 一、凡殺人、盗犯,及未殺人之首盜,與傷人之夥盜,原擬動及動决,若越獄脫逃被 獲者,並於本地方斬决、示;其未殺傷人之夥盜,原係擬斬免死發遣之犯,如越狱脱逃被 獲者,於本地方擬斬立決; 若因越獄殺傷兵役者,亦擬動、示。其外省越獄及在途脫逃盗 犯,被别省鋒獲,即令舉獲之地方官審報,該撫具題,刑部查明原卷奏聞,行令鋒獲之地方 立决;其從部刺字發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藥迷倒解差,乘間遠颺者,該地方官報部,亦行令 擊獲之地方擬斬立決;若因脱逃殺傷兵役者,斬决,泉示。其疏縱之該管官,照例議處;刑 書、禁卒有無萌縱與不嚴加时鎖,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脫逃者,地方官及兵役, 照例議處治罪。 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現今各省遵行。前次修律,未經纂入,今為補赛,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删除 4 監内疏脱立决人犯,禁卒,發邊衛充軍;提牢、典史,杖一百,徒三年。疏脱監候人 犯,禁卒,杖一百,流三千里;提牢、典史,杖九十,徒二年半。疏脱軍、流、徒罪人犯,禁卒,减 囚罪一等;提竿、典史,减囚罪二等。其受財故縱者,與同罪;至死者,擬絞監候。如一年之 内,能令親屬捕獲,或已死及自首,仍照律各减原罪一等。更夫、民、兵丁,俱柳號兩個 月;如有通同受贿故縱情弊,並計喊從重論。其管獄官及有各官,遇有重犯越狱脱逃,管獄 官,革職罕問:有獄官,革職,戴罪勘限一年督辑;限滿不獲,離任,仍留地方協同接任官緝捕; 三年限内全獲,給咨送部,請旨開復;如三年限满,或不能全獲,交與刑部,分别治罪。其例應 降調之員,亦留地方與接任官協同緝捕,三年限滿不獲,按其不獲名數,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疏脱之典故縱,一則無心,一則有意,情罪别。故不覺失 囚律内,疏脱者,减囚罪二等;故縱者,與同罪。今此條例内,疏脱立决人犯,即擬充軍, 疏脱監候人犯,即擬滿流,是止减一等矣。雖所以嚴疏脱之罪,而與故縱者,相去止减一 等。此雍正九年,所以有疏脱立决人犯,例應發邊衛者,自首及捕得,改為滿徒;疏脱監候 人犯,例應滿流者,自首及捕得,改為徒二年半。是仍照律减二等,不照此例止减囚原罪一 等也。且查不覺失囚律内,疏脱者,减二等;故縱者,與同罪,至死减等;得財故縱者,以 枉法從重論。原分三等,今照此例,止有疏脱及受財故縱之罪;其故縱而不受財者,並不提 及。設有此等案件,與受財同科,則無所 區别;不與受財同科,則罪無可擬。現經贵州總督 張廣泗條奏,請仍遵律文,分别疏脱、故縱、受財定擬,將此條刪去。此條既删,則雍正九年 自首及捕得减罪之例,亦均照律文辦理,不必更為登載,合併聲明。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擎獲越獄人犯,務究通線與剃頭並代為銷毀刺字情弊,通線之人,與同罪, 至死者,擬絞監候;其代為剃頭並銷毀刺字之人,俱號兩個月,责四十板。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原議,剃頭、銷毁刺字之人,並柳號三個月。但本律起除刺 字條下,代毁者,係柳號兩個月,例不畫一,今改照起除刺字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刪改 一、一人越獄, 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同夥越獄多人,有一人於 限内投首,供出同夥,於半年内盡行攀獲者,將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發落;倘供出 之同夥内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係有服親屬攀首者,亦照本犯自首 之例, 分别完結。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原議内有“半年内自行投首,免其照负罪潛逃加倍治罪;供出同 夥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仍照原擬罪名呈名例犯罪事發在逃條下,奏准改正。今此條例内, 亦將“負罪潛逃加倍治罪”等語删去,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賭博等事,一經審實,即行請旨,照原擬正法。 如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故為隱,交部議處;禁卒知情故縱者,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斬、絞重犯例文,謹將改增例文,開列於後。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賭博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鎖錯,侯秋審,分别定 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窗賭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故為隱,交 部分别議處;軍、流等犯有犯,亦照此問擬。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纂 - (斬、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將管獄官及有獄官,即時題參, 按例分别議處,不得同 軍、流等犯越獄按照疏防定限參。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斬、絞人犯,如有在監年久,自號牢頭,串通禁卒、捕役,换制同囚嚇詐財物,教供 誣陷,少不遂欲,恣意凌虐,兇惡顯著者,審實,即照死罪人犯在盛行兇致死人命例,依原犯 罪名,擬以立决。其寻常過犯,酌量嚴懲示徵。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流罪人犯越狱脱逃,按律加二等,二千里者,改為三千里;二千五百里者,改發附近充軍;三千里者,改發近邊充軍。原犯充軍者,各以次加調發,其罪犯極邊烟瘴充軍 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均照軍、流越獄加等例,遞加改發;有拒捕 者,若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下者,照滿流人犯越獄例,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 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犯 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殷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殺人者,擬斬 監候。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如犯該軍、流者,照本律加逃罪二等。有拒捕者,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歐在折傷以下者,改發近邊充軍;犯該充軍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若犯該極邊烟 療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其原犯未至滿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移改 中 一、一人越獄,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擬罪名完結。如同夥越獄多人,有一人於 限内投首,供出同夥,於半年内盡行罕獲者,將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發落;倘供出 之同夥内尚有一二人未獲者,亦照原擬罪名完結;如係有服親屬擎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 例,分别完結。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顯禁罪應凌遲、斬立決、監候重犯越狱脱逃,將有獄及管獄各官,俱參革,留於 該地方協辑,十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 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 徒三年;如所限十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查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獲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狱脱逃,其有獄、管獄各官,仍照 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主守不覺失吗 原例 . 1 、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中途脱逃,簽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 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參革,留於該處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解役賄縱、故縱脱逃者, 協經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睛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縱 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五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鋒獲,該督、 撫給冷,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 脱逃,其簽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獄脱逃,將有獄及管獄各官,俱照舊例參 革,留於該地方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睛縱、故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臺效 力贖罪;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 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五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罕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 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獲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狱脱逃,及斬、絞人犯越獄 擊獲案内,另有軍、流人犯未獲,其有獄、管獄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中途脫逃,簽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舊例參革,留於該處協緝,一年限滿不獲,審係解役賄縱、故 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 解,偶致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一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 行舉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 軍、流等犯解送脫逃,及斬、絞人犯解審脱逃擊獲案内,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簽差、護解 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義處。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霸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狱脱逃,將有裁、管獄各官革職,留於地 方, 照例限五年協緝。如於限內獲他處案犯,並非本案正犯,仍按限協緝,限滿無獲,照 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狱脱逃,將有獄及管獄各官,俱照舊例參 革,留於該地方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 力贖罪;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 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五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舉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 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獲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狱脱逃,及斬、絞人犯越 獄學獲案内,另有軍、流人犯未獲,其有獄、管獄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解毒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中途脫逃,簽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 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舊例參革,留於該處協緝,一年限滿不獲,審係解役賄縱、故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 解,偶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一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 行鋒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 軍,流等犯解審脱逃,及斬、絞人犯解審脱逃擊獲案内内,另有軍、流等犯未獲,其發差、護解 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修改 > > 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狱脱逃,將管獄官革職鋒問,除四個月限 内鋒獲免其擎問外,如不能拿獲,留於地方協緝,五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 者,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禁役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 擬以杖一百,徒三年。有獄官暫行革職留任,侯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年督緝;如再不 獲,按其未獲名數,議降、議革,留於該地方協同接任官緝捕;五年限内鋒獲,題請開復;限 滿不獲, 查禁役賄縱、故縱者,無論名數多寡,概行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並無睛縱 情弊,係降調之員,仍照未獲名數,分别降革完結,係革職之員,擬以杖一百,徒三年。至一 案内,只係一名脱逃者,有獄官革職留任,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年督緝;如再不獲,即 行革任,留於該地方協緝;五年限内擎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審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 者,仍以革職完結;你禁役賄縱、故縱者,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獲者,仍照例 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狱脱逃,及、絞人犯越狱獲案内,另有軍、流人犯未獲,其有獄、 管獄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中途脱逃,簽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 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吏部定例,分别議以降留、降調、革職並革職留任。限一年 緝翠,限内全獲,題請開復;如限滿不獲,查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史例》以降革完 結,毋庸治罪;若審係解役賄縱、故縱,概行革職,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得者, 仍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解審脱逃,及斬、絞人犯解毒脱逃择獲案内内,另有軍、流等犯未 獲,其簽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 >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獄脱逃,將管獄官革職學問,除五日内擊 獲,革去頂戴,改為革職留任,四年無過,題請開復。四個月限内绎獲,即行革職,免其绎問 外,如不能擊獲,留地方緝捕,五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者,發往軍臺效力贖 罪;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脱逃者,擬以杖一百,徒三 年。有獄官暫行革職留任,侯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督緝;如再不獲,按其未獲名 數,議降、議革,留於該地方協同接任官緝捕,五年限内擎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查係禁 役賄縱、故縱者,無論名數多寡,根行革職,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並無縱情弊,係降調之 員,仍照未獲名數, 分别降革完結。係革職之員,擬以杖一百,徒三年。至一案内,只係一 名脱逃者,有獄官革職留任,四個月限滿不獲,仍留任一年督緝;如 再獲,即行革職留於 該地方協緝,五年限内擎獲,題請開復;限滿不獲,審係依法看守,偶致疏縱者,仍以革職完 結;係禁役賄縱、故縱者,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倘犯被他人捕獲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 等犯越狱脱逃,及斬、絞人犯越狱擎獲案内,另有軍、流人犯未獲,其有獄、管獄各官,仍照 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犯罪囚禁在獄,私夥黨三人以上,穿穴瑜墙,乘禁卒人等一時疏懈,潛行越獄脱 逃者,除原犯斬、絞立决,應即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人犯,無論首、彩,俱改為立决。原犯軍、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為首,入於情實;為從,人於緩决。 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為從,發往伊犁給兵 丁為奴。原犯杖、答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發往伊犁為奴;為從,實發烟瘴充軍。若 僅止一二人犯,乘間穿穴瑜墙因而脱逃,並無預謀夥情事者,原犯斬、絞立决,即行正法; 其原犯斬、絞監候,應入情實人犯,毋論首、夥,俱改為立决;應人緩决者,入於秋審情實。 原犯軍、流律應加等改發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人於緩决;為從,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為從,實發烟瘴充軍。原犯杖、答 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改為實發烟瘴充軍;為從,問擬滴流。其盗犯潛行越獄脱逃,仍各 按本例定擬。如有劫獄、反獄者,即照劫囚反獄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犯罪囚禁在獄,私糾夥黨三人以上,穿穴瑜墙,乘禁卒人等一時疏懈,潛行越獄脫 逃者,除原犯斬、絞立决,應即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人犯,無論首、夥,俱改為立决。原 犯軍、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為首,入於情實;為從,入於緩决。 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為從,改發雲貴、兩 廣極遗烟瘴充軍。原犯权、答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军;為 從,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僅止一二人犯,乘間穿穴瑜墙因而脱逃,並無預謀夥情 事者,原犯斬、絞立决,即行正法;其原犯斬、絞監候,應人情實人犯,論首、夥,俱改為立 决;應人緩决者,入於秋審情實。原犯軍、流律應加等改發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入於緩 决;為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杖、笞律應加等問擬者, 為首,改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問擬滿流。其盗犯潛行越狱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擬。如有劫獄、反 獄者,即照劫囚反獄定例辦理。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犯罪囚禁在獄,私糾夥黨三人以上,穿穴瑜墙,乘禁卒人等一時疏解,潛行越獄脱 逃者,除原犯斬、絞立決,應即正法外,其原犯斬、絞監候人犯,無論首、夥俱改為立决。原 犯軍、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俱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為首,入於情實;為從,入於緩决。 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為首,改為擬絞監候,秋審時,入於緩决;為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原犯杖、答律應加二等問擬,為首,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 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僅止一二人犯,乘間穿穴瑜墙因而脱逃,並無預謀夥情事 者,原犯斬、絞立决,即行正法;其原犯斬、絞監候,應人情實人犯,論首、夥,俱改為立决; 應人緩决者,入於秋審情實。原犯軍、流律應加等改發者,為首,擬絞監候,入於緩决;為 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改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為從,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杖、跨律應加等問擬者,為首,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為從,問擬滿流。其盗犯潛行越狱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擬。如有劫獄、反獄 者,即照劫囚反狱 定例辦理。

律/lü 399 | tu liu ren tao徒流人逃

原律 原律 徒流人逃 一、凡徒、流、遷徙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答五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分,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0若官司起發已經斷决,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如配 所限內而逃者,論之。O配所主及守途中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 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因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遷 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職,以枉法從重論。職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 一、積年害民官吏,見在各處軍者、軍工者、工安置者安置。設若潛地逃回,兩鄉親 戚,即管 首;擎赴上司,毋得容隱。在鄉以為民害,敢有容隱不首者,四鄰出首,其容隱者 同其罪;而還發之,以本家產業給賞其首者。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 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號三個月,仍發本衛:再犯,號三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 次,通係着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紋。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紋。其有在逃遇赦者, 不分初犯、 再犯,俱免號,仍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紋,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並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 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 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擎獲時有拒捕者,即行正法。若和誘人犯 逃回,又犯拐賣、竊盜等罪者,審明發與該將軍,亦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行免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伊主或給親戚攜帶來京,或親身攜帶來京,或差做 買賣來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來京,亦留下,另給披甲為奴。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充軍囚人,已到配所,於所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答五十;每三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該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0若官司起發已經斷决,徒、流、遷徙、充軍(則)[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計日論,罪亦 如配所限內而逃者,論之。O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調官及途中長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 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因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不分官、役,各與囚之徒、流、 遷徙、充軍同罪。受財者,計所受贼,以枉法從重論。職罪重,以枉法科之,縱罪重,仍以故縱科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若係雜犯 原 問犯 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柳號三個月,仍發本衛;再犯,柳號三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軍籍以後者,紋。有一次中途在逃者,即不得紋。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 免號,仍發原衛。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籍,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免死减等發遣人犯逃回, 分别有無行兇、為匪定擬。若係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柳號一個月,仍發本衛;再犯, 柳號兩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者,枷號三個月,調發烟瘴充軍。其有在逃遇赦者,不 分初犯、 再犯、三犯,俱免號,仍發原衛。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發遭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擎獲時有拒捕者,即行正法。若逃回又犯 拐賣、竊盜、行免等罪者,審明即在地方立行正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刪改 一、凡發遭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若鋒獲時有拒捕者,查明該犯係免死减等發 遣,或係平常發遣人犯,各照逃走後復行為匪例, 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行免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伊主或給親戚,或親攜來京,或差做買賣來京,行 禁止。若伊主搬移來京,亦留下,另給披甲為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遞 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嚴行管束,不許出 境。倘有私自出境及在本處生事者,即將該犯擬流速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官,交部嚴加議感。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履行查辈,倘有匪人容留潛住發覺者,將該地方官交 部議處;總甲、人役並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者,將容留 之房主,若(條)[综]另户,併旗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交 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刪改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 回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满目,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寫 盜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 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擊,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潛住發覺 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並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 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 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流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緝,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赏格,勒 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擎獲到案時,先發布政司柳號兩個月,责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其 看守之保甲,斥革免罪。如逾限不獲一名者,將保甲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該管官併兼轄官,俱交該部分别議處。其流犯,原籍地方亦令懸立贯格,勒 限嚴緝。如該犯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查出舉首者,免罪;若知情容隱,或經旁人首 告,或被别處鋒獲,將原籍容隱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如原籍 地方及别省將該犯擊獲,亦解原發配之布政司資、加徒。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删除 > 一、評為制書、評傳詔旨,偽造印信,謀反、叛逆、强盗、私盟,及左道妖言妄言煽惑,商 漁船夾帶違禁物件,謀殺出使官吏,漏泄機密,走透消息,走泄事情,採生折割,毒藥殺人, 以藥迷人等案内,流犯脱逃被獲,於本罪上加等擬絞監候。其承碍不力及鋒獲之地方官, 按初參、二參、三參及所獲人數,分别議處、議敘。其盤獲之捕役,每一名,給賞銀五兩。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於雍正九年,將免死减流脱逃之犯,分别初、二、三次定擬。則 此條脱逃被獲,即加至紋罪之例,已經改正,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一、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脱逃,柳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脱逃者,柳號 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脱逃者,改發邊衛充軍。若係免死减等流犯,初次脱 逃者,柳號兩個月,貴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改發邊衛充軍;三次,調極邊衛充軍。 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查原例,流犯初次脱逃,柳號兩個月;二次,柳號三個月。今軍 犯初次脱逃,已改號一個月;二次脱逃,已改柳號兩個月。則此條流犯,自應照改。再免 死减等流犯,原例二次脱逃,擬絞監候。查軍、流罪犯相等,今軍犯三次脱逃,已改調烟瘴 充;流犯亦應照改,以便盡一引用。再例内,尚有地保及地方官議處擬罪之處,已詳載流 犯在配所脱逃條下,毋庸複載,合併聲明。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在川流民犯罪遞回原籍復逃至川者,如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 返回原籍。如 有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並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 加一等問擬。其逃回原籍之時,行文原籍地方官,嚴行管束。如有復逃入川及川省,該地 方官將逃回人犯失察容隱,俱按逃回名數,交部議處。其原籍地保人等,若於該犯出境之 時,隨即呈報。在一百日限内,或經該管官擊獲,或經别處拳獲,俱准免罪;逾限不獲,將地 保照因人連累致罪例,减罪人罪二等發落。尚有知情隱匿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 財故縱者,以枉法計職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賄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别 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續纂 - 一、在京問擬答、杖、柳責跳回原籍人犯,有復逃來京者,除初次、二次,本犯仍逃回安 插,免其治罪,該地方官,免其查參。其復逃來京至三次以上,雖審無犯案,亦按其原犯,如 係責遞回,照不應重律,杜十,係答、枚巡回,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交該地方官嚴加 管束。有犯案者,從重歸結。疏縱之地方官,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六年八月,臣部議准提督舒赫德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外遣人犯脱逃,各將軍除一面行文報部,一面即知會該犯原籍地方,一體查擊。 此條係乾隆五年八月,臣部議覆河撫雅爾圖條奏定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 >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免死减等發遣人犯逃回例, 分别有無行兇、為匪定擬。若係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加號一個月,仍發本衛;再犯, 柳號兩個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者,枷號三個月,調發烟瘴充軍。其有在逃遇赦者,不 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免死减等發遣人犯逃回例, 分别有無行免、為匪定擬。若係原犯充軍者,初犯,柳號一個月,仍發本衛;再犯,號兩個 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者,枷號三個月,調發烟瘴充軍。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 犯、三犯,俱免號,仍發原衛。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續纂 2 一、凡兵役人等押解軍、流、徒罪等犯,除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仍照律治罪外,其違 例雇替,託故潛回,或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致有疏脱者,將押解兵役,照押解在獄 罪四因中途不覺失囚律,减囚罪二等問擬。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流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緝,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勒 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鋒獲到案時,先發布布政司加號兩兩個月,責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流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查緝,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贯格,限 一百日嚴碍。將該犯鋒獲到案時,先發布政司柳號一個月,袁四十板,再加徒役三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獲之日,審無行党、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調極邊 衛充軍;二次,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寧古塔等處當差。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軍犯脱逃勒限嚴,除擎獲之日,仍照本例分别定擬外,其失察之該管官,交部 照疏脱流犯例議處,看守之保甲,並知情容隱之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俱照流犯脱逃 例治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軍、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緝拿,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賞格, 勒限一百日嚴辑。將該犯擊獲到案,各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 逾限不獲一名者,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計職,以枉法論。失 察之該管官並兼轄官,交部議處。如該犯逃回原籍,族長、保甲、房主、鄰佑人等察出舉首 者,免罪;知情容隱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逃往别處,其隱匿之人,罪亦如之。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遞解軍、流、徒、遣及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開明該犯年 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如有中途雇情頂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 擬治罪外,將發差不慎之員, 分别議處。如原文内未經開戰,將原解之最,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充軍常犯到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邊衛;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痒。其本犯邊衛、邊達者,各以次遮加調發;至極烟瘴脱逃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 人為奴。即令擊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為匪及脱逃次 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議完結,毋庸返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脱 逃,以及流犯三次脱逃,例應改調者,均照此例辦理。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集 一、雲貴、兩廣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枷號一個月,改發極透、烟瘴;極透、烟瘴脱 逃,即發黑龍江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创參人犯,脱逃被獲,發往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 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原犯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俱不計次數,流二千里者,改為二千五百里;二千五百里者,改為三千里;三千里者,改發附近充軍。各加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不計次數,即改發遗衛充軍,加號兩個 月,貴四十板。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不計次數,即改發遗衛充軍,加號兩個 月,貴四十板。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删除 , 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脱逃,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脱逃者,柳號 兩個月,責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脱逃者,改發邊衛充軍。若係免死减等流犯,初次脱 逃者,柳號兩個月,责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發邊衛衣軍;三次,調極透衛充軍。 以上一條應測。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逃回原籍之軍、流人犯,本籍地方官於咨辑文到,即傳該犯親屬、鄰保人等,逐一 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確實供結,加具印結,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 保、鄉不時偵緝,一經回籍, 立即首報。倘容留不行舉首,别經發覺,即將房主、那保知情 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 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 逃往别處,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率混加結之地方官,及逃往别處不行 查出之地方官,一併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 : 軍、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辑擊;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資格, 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擊獲到案,各照 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 逾限不獲一名者,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計戚,以枉法論。失 察之該管官並兼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充軍人犯逃回,如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逃回復有行党、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 遭人犯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軍、流人犯在逃遇赦,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號,仍發原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擎獲之日,審無行党、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論邊 衛、邊遠,俱調極邊衛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極遗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寧古塔 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邊衛;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瘴。其本犯邊衛、邊遠者,各以次遞加調發;至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技 甲人為奴。即令擊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免、為匪及脱逃 次數,將應行改謂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議完結,毋庸返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脱 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舞 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如係原發山東、河南者,初次,調發湖廣、福建等省,加 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二次,調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加柳號兩個月,袁四十板;三次者,仍 發回原調處所,加柳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廣等省者,以次調發極邊烟瘴而 止。蒙古免死减軍在配脱逃者,亦一體加調,仍各分次數責、刺字,並令罕獲之州、縣,究 明逃後有無行兇、為匪,照民人例,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徒犯脱逃,如係在配脱逃被獲,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脱逃被獲者,各於本罪。 遮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加,至徒三年者,加為總徒四年;總徒四年者,加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為枚一百,流二千里。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一、黔省查擊遊匪,除斬、絞、軍、流照例辦理外,其犯該杖、徒者,逃回原籍充徒發落, 並開明該犯姓名、年貌、籍貫,通飭各屬備案,仍令各照定例辦理。若本犯回籍之後,便敢 潛入黔境,一經擊獲,訊無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回原籍。如有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 者,並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審留之人,照知人犯 罪藏匿律,减罪一等問擬。失於查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分别知情、受 等弊,一例治罪。原籍失察脱逃,並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均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舞 > 7 2 免死發遣盗犯在配脱逃者,無論有無行党、為匪,悉照新疆遣犯脱逃例,於鋒獲之 日,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原犯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俱不計次數,流二千里者,改二千五百 里;二千五百里者,改為三千里;三千里者,改發附近充軍,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現 配地方應配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仍從其原籍改 發。倘原籍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擎獲地方改發,均各加柳號兩個月,責四 十板。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不計次數,改發近逐充軍,亦就其原配地 方,計程發配。若現配地方應配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义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 發者,仍從其原籍改發。倘原籍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鋒獲地方改發,加號兩 個月,責四十板。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脱逃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悉照新疆遭犯脱逃例,於鋒獲 之日,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擎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悉照新疆 造犯脱逃例,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 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屬,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 定。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例 一、遞解軍、流、徒、遣及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開明該犯年 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如有中途鹿情頂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 擬治罪外,將簽差不慎之員,分别議處。如原文内未經開載,將原解之員,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解毒命、盗重犯及軍、流、徒、遣並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 開明該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如有中途雇情頂替情事,除本、解役 人等照例擬治罪外,將簽差不慎之員,分别議處。如原文内未經開載,將遺漏開造之員, 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續舞 9 一、軍、流、徒犯在配及中途脫逃,主守、押解人等審無知情縱情弊,照例給限追捕, 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係他人捕獲,或囚已死及自首,均依失囚律治罪,不准 寬免。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修改 原犯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流二千里者,改為二千五百里;二千五百 里者,改為三千里;三千里者,改發附近充軍,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現犯地方應配 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仍從其原籍改發。倘原籍 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獲地方改發,均各加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即發近邊充軍,亦就其原配地方,計程發 配。若現配地方應配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仍從 其原籍改發。倘原籍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擊獲地方改發,各加號兩個月,責 四十板。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原例 在京問擬答、杖、責遞回原籍人,有復逃來京者,除初次、二次,本犯仍遞回安 插,免其治罪,該地方官,免其查參。其復逃來京至三次以上,雖審無犯案,亦按其原犯,如 係柳責遞回,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你答、杖遞回,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交該地方官嚴加 管束。有犯案者,從重歸結。疏縱之地方官,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修改 } 、在京問擬答、杖、加責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朔 望點卵。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擊,仍將疏縱之地方 官,照各省遞回人犯出境生事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照應申不申公罪例議處。其 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結。若但經復逃,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係 黄遞回,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答、杖遞回,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逃回原籍之軍、流人犯,本籍地方官於咨緝文到,即傳該犯親屬、鄰保人等,逐一 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確實供結,詳請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鄰保不 時偵緝,一經回籍, 立即首報。倘容留不行舉首,别經發覺,即將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 人减罪人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屬,除 祖、 父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逃往别 處,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率混詳報之地方官,及逃往别處不行查出之 地方官,一併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新疆改遭重犯在配所脱逃咨緝時,即將該犯犯事原案,全行抄錄同年貌册,一 併分咨各直省,及盛京、黑龍江、吉林等處將軍,一體服緝。獲日,查照原案,審明辦理。 臣等謹按:此條係乾隆三十九年八、九等月,臣部議覆江西巡撫海成及盛京户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務德風條奏定例。應併赛,以便遵行。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外遭人犯脱逃,各將軍除一面行文報部,一面即知會各該犯原籍地方,一艘查擎。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一、凡新疆改遣重犯在配所脱逃咨緝時,即將該犯犯事原案,全行抄錄同年貌册,一 併分咨各直省,及盛京、黑龍江、吉林等處將軍,一體嚴緝。獲日,查照原案,審明辦理。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外道及新疆改發重犯在配脱逃,一面行文報部,一面知會各該犯原籍地方,並將 該犯犯事原案,全行抄錄同年貌册,一併分咨各直省督、撫,及盛京、黑龍江、吉林等處將 軍,各節所屬,一體嚴緝。獲日,查照原案審明,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參人犯脱逃被獲,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修改 發遣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创參人犯脱逃被獲,發往伊犁等處,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删除 凡兵役人等押解軍、流、徒罪等犯,除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仍照律治罪外,其違例雇替,託故潜回,或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致有疏脱者,將押解兵役,照押解在獄 罪囚中途不覺失囚律,减囚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 3 一、原犯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流二千里者, 改為二千五百里;二千五百 里者,改為三千里;三千里者,改發附近充軍,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現配地方應配 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仍從其原籍改發。倘原籍 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鋒獲地方改發,均各加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即發近邊充軍,亦就其原配地方,計程發 配。若現配地方應配之所,即係原籍相近之處,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仍從 其原籍改發。倘原籍改發之所,又較原配相近,則視其鋒獲地方改發,各加號兩個月,責 四十板。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 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各加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尋常案内流三千 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地 方應發之所,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各加 柳號兩個月,賣四十板。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退回,照 例調發。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各省遭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準,如 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 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亦即於彙奏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 辦理。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充軍人犯逃回,如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逃回復有行兇、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 遣人犯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攀回之日,審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論近 邊、遠邊,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地方;犯至三次者,改發寧古 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復有行党、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人犯 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無行党、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兩個月,無論近 透、遠邊,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吉林 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俱 回各該督、撫,照伊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寫 盗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許出境。尚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地方 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警,嚴行查擊,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游住發覺 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併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 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各 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修改 9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各省民人,無應追銀兩,毋庸回原籍 着追者,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有應追之項,俱逃回各該督撫着追,完日,照伊原 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竊盜及光棍案内之犯, 不許出境。尚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議處。 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擊。尚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潜住發覺者,將地方官 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併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將 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擎獲者,無論有無行党、為匪,悉照新疆 遭犯脱逃例,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鋒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 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 定奪。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修改 (免死發遭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擎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 正法。若於五日内擊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 腦,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犯脱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 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各加柳號兩個月,責四 十板。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尋常案内流三千 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地 方應發之所,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威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各加 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逃加,照 例調發。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 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初次,柳號一個月;二次, 號兩個月;三次,柳號三個月,照例改發。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近邊充軍;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 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應 發之地,與該犯原籍相近,而又地處邊境,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即照表内應發地方加一等 改發,各按照脱逃次數,分别號。其原犯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 次遞加,照例調發。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原例 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準,如 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 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亦即於彙奏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 辦理。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各省遭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為準,如在逃時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 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即於彙咨通緝案内,開除停緝。倘後經緝獲,仍照例質明 辦理。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免死减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犯行党、為匪,及舉獲時有拒捕 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 行兇、為匪、拒捕之處,逃回發遭處,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遗人 犯,如逃走後復行党、為匪,並舉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 斬;犯該紋候者,改為立紋;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柳號 三個月。罪止答者,退回發遣處,柳號兩個月;並無行兇、為匪亦無拒捕者,還回發遣處, 柳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择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 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確實, 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擊獲地方正法,所文發遣處,出示晓論。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修改 秋審緩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遭黑龍江者,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兇、為 匪,及擊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 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党、為匪、拒捕之處,還可發遣處,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秋審案 内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党、為匪,並鋒獲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 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軒;犯該校候者,改為立紋;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 徒罪者,遞回發遣處,柳號三個月;罪止答、杖者,返回發遣處,柳號兩個月,並無行兇、為 匪,亦無拒捕者,遞回發遣處,柳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獲之日,令該地方 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 撫,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鋒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 論。至軍、流人犯,脱逃後行兇、殺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監候者,監 候;應立决者,立决。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洋资案内,被捕過船隨同上盗,問擬發遣之犯,在配脱逃被獲者,查明發遣原案, 除被捕後甘心從盗者,仍照免死盗犯例正法外,若並非甘心從盗,實係摘捉過船逼令人夥 上盗者,如脱逃後並無行党、為匪,即照平常發遣人犯脱逃被獲例,逃回原遣處,柳號一個 月,鞭一百;如脱逃後行兇、為匪,亦照平常發遣人犯逃後行、為匪例, 分别問擬。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軍、流人犯在逃遇赦,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號,仍發原配。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軍、流 人犯脱逃,初獲遇赦,核其情節,准其援救者,不分初犯、 再犯、三犯,俱免 號,仍發原配。如原犯情節較重,不准援故者按照逃走次數,照例柳號調發。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充軍常犯至配後,责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瘴。其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加調發;至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 人為奴。即令擎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党、為匪及脱逃次 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辦完結,毋庸巡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 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一、雲貴、兩廣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枷號一個月,改發極邊、烟瘴充軍;烟瘴脱 逃,即發黑龍江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復有行党、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人犯 逃回行兇、為匪,照例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論近 邊、邊遠,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吉林 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修併 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閑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遂;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璋。其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加調發;至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枷號一個月,改 發極邊烟瘴;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即令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 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免、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報核擬 完結,毋庸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修改 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復有行党、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人犯 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論近 邊、邊遠,俱謂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極遗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發新疆, 的接種地當差。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原例 + > 秋審緩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遺黑龍江省,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免、為 匪,及鋒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難 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吊、為匪、拒捕之處,遞回發遣處,柳號三個月,鞭一百。其非秋審案 内免死减等,係平常發遭人犯,如逃走後復行党、為匪,並舉獲時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 擬,如犯該斬候者,改為立决;犯該紋候者,改為立紋;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 徒罪者,選回發遣處,柳號三個月;罪止營、校者,逃回發遣處,號兩個月;並無行、為 匪,亦無拒捕者,遞回發遣處,柳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擊獲之日,令該地方 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 具題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獲之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 出示曉 論。至軍、流犯,脱逃後行免、殺人、為匪,犯該、紋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鑑候者,監 候,應立决者,立决。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秋審緩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遣黑龍江等處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 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党、為匪、拒捕之處,被獲者,五次以内,逃回發遣處,柳號 三個月;投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號六個月; 投回者,柳號三個月。十次 以外,被獲者,號九個月; 投回者,號六個月,俱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 党、為匪,及攀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審案内免死减等,係平常發 遣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兇、為匪,亦無拒捕情事,被獲者,五次以内,遮回發遣處,柳號一 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柳號三個月;投回者,柳號一個月。十次以 外,被獲者,柳號六個月;投回者,柳號三個月,均鞭一百。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獲 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犯該斬候者,改為立新;犯該紋候者,改為立紋;犯該軍、流 發造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罪者,處回發泄處,柳號三個月;罪止答、杖者,遮回發遣處, 號兩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擊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 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刑部, 逐一查核確實, 會議覆,將該犯即在拳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遗處,出示曉諭。至軍、流人犯脱逃後行 况、殺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監候者,監候;應立决者,立决。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免死發遣盗犯,在配無故脱逃,已逾五日舉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 正法。若於五日内擎獲,該管將軍、大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 腦,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實非逃走者,聲明緣由,具奏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免死减等發遣新疆盗犯,並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及未傷人 之首盜聞擊投首,富家、盗線聞擎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夥盗聞擊投首,夥盜能 將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鋒獲四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 脱逃已逾五日獲者,無論有無行党、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鋒獲,該管將軍, 大臣、督、搖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違腿,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看 役告知,實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責令伊主嚴加管束;由 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軍四項人犯,俱調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均毋庸其奏。如再脱逃翠獲,奏請,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復有行、為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人犯 逃回行兇、 為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如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論近 邊、邊遠,俱調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至三次者,改發新疆, 撥種地當差。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一、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如係原發山東、河南者,初次,調發福建、湖廣等省,加柳 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二次,調發雲貴、兩兩膚極邊烟瘴,加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三次者,仍 發回原調處所,加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廣等省者,以次調發極透烟瘴而 止。蒙古免死减軍在配脱逃者,亦一體加調,仍各分次數柳責、刺字,並令擎獲之州、縣,究明逃後有無行兇、為匪,照民人例,分别定擬。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原犯資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党、為匪者,初次,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加號三個月,調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改 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逃後復有行党、為匪,按其後犯情節,僅止柳、杜者,仍照脱逃本 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 發本例上,再加一等改發;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數,加擬 柳號;後犯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 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蒙古發内地驛站當差人犯,在配脱逃,原發山東、河南者,初次,調發福建、湖廣等 省,加柳號一個月;二次,調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加號兩個月;三次者,仍發回原調處 所,加號三個月,各責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廣等省者,以次調發極邊烟瘴而止。如係 免死减等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免、為匪者,亦一體加調。若逃後復有行免、為匪,按其後 犯情節,僅止柳、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杖之罪;若後犯情節, 罪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 再加一等改發,仍 照例至極邊烟瘴而止,均 各分次數責、刺字。倘罪無可加,每一等,再加柳號兩個月。如原犯免死减等之罪,本應 外遭,因係蒙古改發内地者,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兇、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續舞 2 > 回民因行竊、窗竊發遣,脱逃被獲,並無行党、為匪及拒捕情事者,初次,遮回配 所,用重柳柳號六六個月;二次,柳號九個月;三次及三次以外,柳號一年。如逃走後復行免、 為匪,並攀獲時有拒捕者,除犯該斬、絞監候改為立决,犯該軍、流發遣改為紋候,仍照原例 辦理外,如犯該徒罪,還回配所,柳號一年;犯該答、枚,遞配所,號九個月,滿日,俱鞭 一百。遇赦,俱不准援减。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原例 - 2 1 一、在京問擬答、杖、[]責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 朔望點卵。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 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擎,仍將疏縱之地方 官,照各省遞回人犯出境生事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照應申不申公罪例議處。其 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結。若但經復逃,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係 責遞回,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答、遮回,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交該地方官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及各省民人,無應追銀兩,毋庸遞回原籍 着追者,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有應追之項,傳遞回各該督、撫着追,完日,照伊原 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满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竊盜及光棍案内之犯,不 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其管束不嚴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議處。仍令五 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罕,倘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游住發覺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 總甲、人役並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 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十;該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修改 > 、在京問擬責、杖、答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朔 望點卵。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擎,仍將疏縱之地方 官,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 歸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柳責遞回者,即照建制律,一 百;由答、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各加 柳號一個月,滿日折賣,仍遞籍管束。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一、凡在京問擬徒罪人犯,除順天府所屬民人及各省民人,無應追銀兩,毋庸遞回原 籍着追者,仍令府尹發配外,其餘各省民人有應追之項,俱退回各該督撫着追,完日,照伊 原籍應發地方,發配充徒,侯年限滿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係强、竊盜及光棍案内内之 犯,不許出境。倘有私自出境,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加號一個月。其管束不嚴之原籍地 方官,交部議處。仍令五城、大宛二縣並巡捕營,嚴行查擊。尚有前項人犯容留京城潛住 發覺者,將地方官交部議處;總甲、人役並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應重律,杖八十。如有 旗人容留居住,將知情容留之房主,若係另户,併族長;若係家人,併伊主及領催,各鞭八 十;該佐領、驍騎校,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遣軍、流、徒各犯,僅止脱逃者,主守之鄉保等,及容留軍、流逃犯之房主、鄰保, 仍照各本例治罪外,如遣軍、流犯逃後滋事,主守之鄉保等,杖一百,每一名,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滅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後滋事,失察之鄉保等,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 十,徒二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並未滋事 之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减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校八十。受財者,各計職,以枉法 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等,係容留徒罪人犯照 不應輕律,答四十;容留遣軍,流犯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一、遮籍人犯脱逃,主守之鄉保等,答四十;逃後滋事者,鄉保等,杖六十,每一名,加 一等,罪止枚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 留並未滋事之逃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選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各村六十。受 財者,各計賦,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 等照不應輕律,答四十。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一、傳習邪教人犯,除擬發厄魯特為奴各犯,曾奉有諭旨,如在配脱逃被獲即行正法 者,應欽遵辦理外,其餘問擬遣軍、流、徒人犯若僅止脱逃並未滋事者,於尋常遣軍、流、徒 脱逃加等調發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後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安行控訴、呈遞封章者, 各混尋常逃犯所應得罪名,加一等定擬。其遭罪應加號者,按照尋常逃犯應得柳號月 數,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應缓决者,入於情資;應情資者,加為立决;犯該立决,無 可復加者,仍照原例科断。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失察、容留之人,於常犯 脱逃之失察、容留例上, 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懲處。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原例 2 2 一、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璋。其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遮加調發。至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柳號一個月,改 發極邊烟瘴;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即令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 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党、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擬 完結,毋庸選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修改 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次, 柳號一個月,調發近强;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瘴。其 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加調發。至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柳號一個月,改發極邊烟 漳;極遗烟瘴脱逃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即令擊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党、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處,申詳 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原例 發遣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创參人犯,脱逃被獲,發往伊犁等感給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遣宴贯、兩廣極邊烟瘴创參人犯,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 到配加柳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原例 - 9 一、免死减等發进新疆盗犯,並由黑龍江、吉林斌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及未傷人 之首盗聞擎投首,窗家、盗線聞擎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夥盗聞擎投首,彩盗能 將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鋒獲四項,改發委員、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 脱逃,已逾五日舉發者,無論有無行党、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举獲,該管將 軍、大臣、督撫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暂行躲避,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 看役告知,實非逃走者,新疆谱犯,在配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一白,責令伊主嚴加管束; 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軍四項人犯,俱調發新疆給官兵為 奴,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鋒獲,奏請,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免死减等發遣新疆盗犯,並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及未傷人 之首盗聞聲投首,窗家、盗線聞聲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夥盗開擎投首,夥盜能 將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擎獲四項,改發雲貴、兩感極邊烟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 脱逃,已逾五日擎獲者,無論有無行兇、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擎獲,該管將 軍、大臣、督、擦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颺,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 看役告知,實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責令伊主嚴加管束; 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軍四項人犯,俱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擊獲,奏請,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党、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 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逃後復有行免、為匪,按其後犯情節,僅止、杖者,仍照脱逃 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 調發本例上, 再加一等改發;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數,加 擬號;後犯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 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兇、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 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如逃後復有行免、為匪,按其後犯情 節,僅止柳、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 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 再加一等改發;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 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数,加擬號;後犯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 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在京問擬柳責、杖、答遮回原籍人犯,取其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朔 望點,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擎,仍將疏縱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 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责遮回者,即照建制律,杖一百; 由答、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答四十,仍各加 號一個月,滿日折責,仍逃籍管束。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修改 、在京問擬責、杖、答遞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該地方官造册,每月朔 望點,如有私行脱逃來京者,該管官即 申報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擎,仍將疏縱之地方官, 照例議處;如隱匿不報,將地方官查明,咨部議處。其逃犯被獲,審有為匪不法者,從重歸 結。若但經復逃來京,不論次數,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責遞回者,即照建制律,杖一百; 由答、杖遞回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原犯並無罪名者,照不應輕律,答四十,各加柳號 一個月,滿日仍遞回原籍,折責發落,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遮籍人犯脱逃,主守之鄉保等,答四十;逃後滋事者,保等,杖六十,每一名,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 留並未滋事之遞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遞籍逃犯例,再减一等。而不首者,各杖六十。受 財者,各計威,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餘親屬人 等照不應輕律,答四十。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修改 1 由京遮籍人犯脱逃來京,主守之鄉保等,答四十;逃後滋事者,鄉保等,杖六十,每 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鄰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 罪。其容留並未滋事之遞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遞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遞減 一等。受財者,各計贼,以枉法從重論。其容留之親屬,除祖、父、子、孫、夫、妻、奴僕外,其 餘親屬人等照應輕律,答四十。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瘴。其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加調發。至烟瘴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柳號一個月,改 發極邊烟瘴;極邊烟瘴脱逃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號三個月。即令擎 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免、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 處,申詳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選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 辦理。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一、發遣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创參人犯,脱逃被獲,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到配加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120 tiaoli條例

一、免死减等發遣新疆盗犯,並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及未傷人 之首盗聞馨投首,窗家、盗線聞擎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彩盗聞擎投首,夥盜能 將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擎獲四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之犯,如在配無故 脱逃,已逾五日舉獲者,無論有無行免、為匪,請旨,即行正法。若於五日内擎獲,該管將 軍、大臣、督、嚴行確審,如係僅在附近處所暫行躲避,並未遠處,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及牛 一: 看役告知實情,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一百,責令伊主,嚴加管 束;由黑龍江、吉林斌回内地充軍擬流,並改發雲貴、兩廣充軍四項人犯,俱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均毋庸具奏。如再脱逃鋒獲,奏請,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21 tiaoli條例

、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党、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號三個月,發極[进]烟瘴充军;犯至三次 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如逃後復有行党、為匪,按其後犯 情節,僅止柳、杜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 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再加一等改發;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 各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數,加擬加號;後犯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至强盗自首免 死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2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徒犯脱逃,如係在配脱逃被獲,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脫逃被獲者,各於本罪上 遮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加,至徒三年者,加為總徒四年;總徒四年者,加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

條例/tiaoli 123 tiaoli條例

一、秋審級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遣黑龍江等處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 或因力難受苦,乘間間潛逃並無行兇、為匪、拒捕之處,被獲者,五次以内,逃回發遣處,柳號 三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號六個月;投回者,柳號三個月。十次 以外,被獲者,號九個月;投回者,柳號六個月,俱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 究、為匪,及擎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審案内免死减等,係尋常發 遣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党、為匪,亦無拒捕情事,被獲者,五次以内,遞回發遣處,柳號一 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枷號三個月;投回者,柳號一個月。十次以 外,被獲者,柳號六個月;投回者,柳號三個月,均鞭一百。如逃走後復行党、為匪,並獲 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犯該斬候者,改為立動;犯該紋候者,改為立紋;犯該軍、流 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者,返回發遣處,柳號三個月;罪止杖、笞者,遮回發遣處,柳號 兩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鋒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 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 照例定擬,評報督、撫,具題刑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 題覆,將該犯即在拳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諭。至軍、流人犯脱逃後行兇、殺 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

條例/tiaoli 124 tiaoli條例

、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 瘴。本犯近邊、邊遠者,各以次遮加調發。至烟瘴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柳號一個月,改 發極邊烟瘴;極邊烟瘴脱逃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柳號三個月。即令 拳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兇、為匪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 之處,申詳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 辦理。

條例/tiaoli 125 tiaoli條例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吊、為匪者,初次,加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柳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號三個月。如逃後復有行党、為匪,按其後犯情 節,僅止、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 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調發本例上,再加一等改發;倘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 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数,加擬柳號;後犯罪應斬、絞監候者,加擬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 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徒犯脱逃,如係在配脱逃被獲,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脫逃被獲者,各於本罪上 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加,至徒三年者,加為總徒四 年;總徒四年者,加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 尋常遣軍、流犯,有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均即照已經到配脱逃各本例,訊明有無另犯不 法,分別辦理。

條例/tiaoli 127 tiaoli條例

一、秋審緩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發遭黑龍江等處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 或因力難受苦,乘間潛逃並無行党、為匪、拒捕之處,被獲者,五次以内,遮回發遣處,柳號三個月;投回者, 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柳號六個月;投回者,柳號三個月。十次 以外,被獲者,枷號九個月;投回者,號六個月,俱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行 党、為匪,及擊獲時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審案内免死减等,係平常發 遣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党、為匪,亦無拒捕情事,被獲者,五次以内,遞回發遣處,柳號一 個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獲者,枷號三個月;投回者,柳號一個月。十次以 外,被獲者,柳號六個月;投回者,枷號三個月,均鞭一百。如逃走後復行兇、為匪,並拳獲 時拒捕者,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犯該斬、絞監候罪名,應緩決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 為立决。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為絞監候;犯該徒者,返回發遣處,號三個月;罪止答、枚 者,選回發遣處,柳號兩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攀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 原犯情罪、逃走年月,並分給為奴之旗分、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刑 部,逐一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擊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所,出示曉諭。至 軍、流人犯脱逃後行兇、殺人、為匪,犯該斬、絞者,仍按各本律定擬。應監候者,監候;應立决 者,立决。

條例/tiaoli 128 tiaoli條例

充軍常犯至配後,責令照例當差,不得任其開散。如有脱逃,係附近充軍者,初 次,柳號一個月,調發近邊;二次,柳號兩個月,調發邊遠;三次,號三個月,調發極邊足四 千里;四次,號四個月,改發經邊烟瘴。其本犯近邊、邊遠、極透足四千里者,各以次加 調發。至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柳號一個月,改發極透烟瘴;極邊烟瘴脱逃者,改發新 疆,撥種地當差。即令擎獲之州、縣,一面收禁,一面關查配所原案,究明有無行免、為匪 及脱逃次數,將應行改調之處,中詳督、撫,咨部核擬完結,毋庸遞回原配審斷。其尚未到 配中途脫逃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9 tiaoli條例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並無行免、為匪者,初次,柳號兩個月,無 論近邊、邊遠,俱調發極邊地方充軍;二次,號三個月,調發極邊烟瘴充軍;犯至三次者, 改發新疆,撥種地當差。如逃後復有行党、為,按其後犯情節,僅止、杖者,仍照脱逃 本律加等調發,到配後科以後犯柳、杜之罪;若後犯情節,罪應徒、流以上者,即於逃罪加等 調發本例上, 再加一等改發;懒後犯之罪重於改發罪名者,各從其重者論,仍分别次數,加 擬柳號。若後犯已至斬、絞監候罪名,應緩决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加擬立决。至强盗 自首免死减等充軍人犯,在配脱逃,例應正法者,仍照定例辦理。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30 tiaoli條例

續纂 發遣免死盗犯如脫逃擎獲,例應請旨正法者,於審明後即行正法,無庸候部核覆。

律/lü 400 | jiliu qiutu稽留囚徒

一、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决後,當該原問 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扭, 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答二十;每三日, 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斷。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鬆捕。吏, 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後捕獲犯人到官替役,配所之日,疏放别敘。若鄰境官司, 遇有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於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若發遣之 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組,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帶、姐在逃者,與押解失之人同 罪。分别官吏,罪止杖一百,貴限擒捕。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贼,以枉法從重 論。統承上言。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稽留囚徒 一、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断决後,當該原問 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鎖、組, 差人管押, 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答二十;每三日, 加一等,以吏為首,科斬。罪止杖六十。因稽留而在逃者,就將當該提調官住俸,勒限嚴捕。吏, 抵在逃犯人本罪發遣;後捕獲犯人到官替役,配所之日,疏放。若鄰境官司,還有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驗日坐罪;致逃者,抵罪發遣。若發遣之時,提調官 吏不行如鎖、扭,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帶鎖、祖在逃者,與押解失之人同罪。分别官吏,罪止杖一百,責限擒捕。並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財者,計賦,以枉法從重論。統承上言。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凡外遣人犯,務令依限解赴。如有患病應留養者,山海關以内州、縣,責成直隸總 督查察;山海關以外州、縣,責成盛京將軍及奉天府府尹查察,必驗明患病確實,具結申請, 方准照例留養。如有本係無病及病已痊愈,率行担結,及漫無覺察,任其遷延者,即將各該 州、縣及該旗員等,嚴查參處。並節各屬將每年有無患病留養人犯,及已未起解之處,按季 報明該督、該府尹,造册報部查核。直省遞解人犯,一體照此辦理。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隔省籍人犯,該州、縣一面發,一面關會原籍,並知照經過地方官,無論長 解、短解,務遵定例,加差轉观。各該州、縣,仍於季底將有無處解過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 由府巢詳督撫,分咨各省轉行查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遞解人犯,亦責成各州縣彼此關覆 查結。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删除 一 、秋審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各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亦即由司給發 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各省起解秋審人犯,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預期 選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一體 辦理。倘有疏脱及縱犯等情,將各該役,俱照原解兵役,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各省起解秋審人犯,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預期 選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一體 辦理。倘有疏脱及縱犯等情,將各該役,俱照原解兵役,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直省委員押解秋審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長解。守候其交替之時,將人犯並 解役當面點交。前站委員收明,始回本地。其審畢發回時,亦照此逐程發送。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軍、流、徒罪,以奉文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起解。如實係患病逾限不能起解,准 將緣由詳明督、撫,咨部查核。其病限不得過百日,若過限不行發解者,將州、縣官及未經 行催之上司,分别議處。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軍、流、徒罪,以奉文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起解。如實係患病逾限不能起解,准 將緣由詳明督、擦,咨部查核。其病限不得過百日,若過限不行發解者,將州、縣官及未經 行催之上司,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修改 S 一、外省發遭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廢員,與軍、流、徒罪人犯,於文到之日, 均限一個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該督、撫將各犯起解月日,專咨報部,仍逐一分 别年終彙報刑部、兵部備查,如有遲,即行指參。如實有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驗 看屬實,加具並無担飾印甘各結,詳明督、撫,起限亦不得過兩個月,該督、撫亦即咨部查 核。如有假担及逾限不能起解者,别經發覺,將該州、縣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議處。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外省發遭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廢員,與軍、流、徒罪人犯,於文到之日, 均限一個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該督、撫將各犯起解月日,專咨報部,仍逐一分 别年終彙報刑部、 兵部備查,如有遲延,即行指參。如實有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驗 看屬實,加具並無担飾印甘各結,詳明督、撫,起限亦不得過兩個月,該督、撫亦即咨部查 核。如有假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經發覺,將該州、縣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外省發遣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廢員,與軍、流、徒罪人犯,於文到之日, 均限一個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該督、撫將各犯起解月日,專咨報部,如有遲, 即行指參。倘實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驗看屬實,加具並無担飾印甘各結,詳明 督、撫,起限亦不得過兩個月,該督、撫亦即咨部查核。如有假担及逾限不能起解者,别經 發覺,將該州、縣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纂 4 2 1 2 一、各省遞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進,即由附近州、縣詳報該省 督、撫,察看情形屬實,迅即飛咨鄰省截留,不准州、縣擅自知會。仍筋令最近之州、縣,將 接到人犯,分别監獄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該州、縣開具犯名、事 由, 申報該省上司,咨報查考。一侯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縣擅用公文私信,知會 上站截留,即由該督撫據實嚴參。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距省寫速之各廳、州、縣,問擬遭軍、流犯,各督撫於出咨後,即令造册先 行定地,並發給咨牌存,侯奉到部覆,即行簽差起解,不准稍有稽帶。仍將發給咨牌,並起 解日期,報部查核。

律/lü 401 | zhushou bujue shi qiu主守不覺失囚

原律 主守不覺失 一、凡獄卒不覺失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四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因自内反獄在逃, 又减不覺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因已死及自首,獄卒 皆免罪。司獄官、典,减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俱已如法, 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军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 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同罪。至死减等。罪雖坐定,若未斷 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因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賦,以枉法 從重論。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欺罪囚,中途不覺失 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减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同罪。係劫者, 免科。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押解人犯中途脱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主守不覺失 一、凡獄卒不覺失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四罪之最重者,為坐。若因自内反獄在逃, 又减不覺二等;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因已死及自首,獄卒 皆免罪。司獄官、典,减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鎖、俱已如法, 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提军官於該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 同罪。若提牢官、獄卒、官典故縱者,不給捕限,官役各與同罪。至死减等。罪雖坐定,若未斷 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因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財故縱者,計賦,以枉法 從重論。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官役各免罪。若押解在欺罪囚,中途不覺失 囚者,罪亦如之。如獄卒,减二等,仍責限捕獲,免罪。如有故縱及受財者,並與同罪。係劫者, 免科。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2 一、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 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 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再加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柳號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擬斷。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纂 凡斬、絞重犯在監脱逃,審係禁卒賄縱者,即視其所縱囚犯之罪,全律科斷。如本 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紋决者,亦擬紋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即擬斬决。其非 得賄故縱者,仍照本律科斷。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錄以致脱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 監禁,侯轻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將該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有 違例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 不准照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依律治罪外,仍 勒限緝擎,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賓免。簽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從重 議處。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禁卒除賄縱獄囚依律全科,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脱者,仍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 外,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脱逃,審出鬆放之人,將該禁卒嚴行監禁。侯擎 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如係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情人 代守,防範疏懈乘間潜逃者,亦照故縱律治罪,不准照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疏脱斬、絞重犯之解後,如果審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除短解、兵役仍照律减二 等問擬外,將長解二名均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紧晒緝,限一 年,如能限内攀獲,審無睛縱别情,仍將該役依例减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 罪,减一等問擬滿流。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脱逃,除有心縱仍照與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 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侯緝獲之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满無獲,將為首情重者,改 發伊犁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其餘為從情輕之犯,仍以杖、流問擬。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 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疏縱解審軍、流、徒犯之役卒,如審係受賄故縱者,即以囚罪全科;威多者,以枉法 從重論。若止一時疏縱,及因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追捕,限内捕得者,將 長解、役卒,减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内之違例雇替等項人役, 减罪一等問擬;餘皆照律,减二等治罪。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纂 > 2 一、直隸等省如遇緊要官犯等類,務擇現任文武員狂派委押解,其試用效力未經歷練 者,概不准濫行派委。如有違例濫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員,按照律例分别議罪外,仍 將原派之文武各上司,分别有無誤失,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監犯越獄,如獄卒實係一時疏忽偶致脱逃,並無顯縱情弊,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 罪二等,仍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已死及自首,概 不准免罪。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解役疏脱應擬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潜回情事,應照故縱律與同罪 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將解役牢固監候,侯逃犯擎獲定罪,再行照例辦理。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集 押解斬、絞立決及秋審擬入情實重犯,如不小心簽解,致解役有違例雇替,開放 鎖、錄縱脱逃者,將簽差長解之州、縣官,照獄卒縱脱重犯管獄官杖八十、徒二年例,减一 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撥兵護解之武職,如所撥兵丁亦有雇替情節,即與州、縣一例 杖、徒。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舞 解審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中途脫逃,簽差不慎之長解官及撥兵、添 差、護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參革,留於該處協緝五年,限滿不獲,番係解役賄縱、故縱脱逃 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罪。若審明解役並無顯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管解,偶 致疏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一百,徒三年。如所限五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晕 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軍、流 等犯 解脱逃,其簽差、護解各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羈禁罪應凌遲、斬、絞立决、監候重犯,越狱脱逃,將有及管獄各官,俱參革,留 於該地方協緝十年,限滿不獲,審係禁役賄縱、故縱脱逃者,協緝各官,俱發往軍臺效力贖 罪。若審明禁役並無賄縱、故縱情事,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縱脱逃者,協緝各官,擬以杖 一百,徒三年。如所限十年期内,該員等能將正犯全行擊獲,該督、撫給咨,送部引見,請旨 開復。倘一犯不獲及他人捕獲者,仍 照例科罪。至軍、流等犯越狱脱逃,其有、管獄各 官,仍照舊例,交部分別議處。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送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疏縱解審軍、流、徒犯之役卒,如審係受賄故縱者,即以囚罪全科;藏多者,以枉法 從重論。若止一時疏脱,及因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追捕,限内捕得者,將 長解、役卒,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内之違例雇替等項人役, 减罪一等問擬;餘皆照律,减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併 - 一、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脫逃者,如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職多者,以 枉法從其重者論。若止一時疏脱,及因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追捕,限内捕 得者,將長解、役卒减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内之起意違例雇情 者,减罪一等問擬;其同行之長解、短解及受僱之人,皆减二等治罪。 .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斬、絞重犯在監脱逃,審係禁卒縱者,即視其所縱囚犯之罪,全律科斷。如本 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紋决者,亦擬紋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即擬以斬决。其非 得賄故縱者,仍照本律科斷。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禁卒除賄縱獄囚依律全科,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脱者,仍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 外,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脱逃,審出鬆放之人,將該禁卒嚴行監禁。侯擎 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如係徇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情人 代守,防範疏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律治罪,不准照舊例减凶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併 凡罪囚在獄脱逃,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脱,非得故縱者,看守之禁卒,依律減 囚罪二等治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载具以致脱逃,將鬆放之該禁卒嚴行監禁,侯擎 獲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人情實;應紋决 者,亦擬紋决;應斬決以上者,亦即擬以斬决。如係狗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債人代守, 防範疏懈乘間潜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錄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監 禁,侯擊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審有違例 雇替,託故潜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不准照 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依律治罪外,仍勒限網 晕,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賓免。簽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別從軍議處。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一、硫脱斬、絞重犯之解役,如果審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除短解兵役仍照律减二等問擬外,將長解二名均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紧緝,限一年, 如能限内内鋒獲,審無賄縱别情,仍將該役依例减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减 一等問擬滿流。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併 > > 一、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錄以致脱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监 禁,凭鋒獲正犯之日,究明朝縱屬實,即將解役照所縱罪全科。如無窮縱情弊,審有違例 雇替,託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不准照 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 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網,限一年,如能 限内鋒獲,審無賄縱别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 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賓免。簽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 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脫逃,除有心萌縱仍照與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 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侯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滿無獲,將為首情重者,改 發伊犁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其餘為從情輕之犯,仍以杖、流問擬。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 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織,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修改 、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脫逃,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 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侯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满無獲,將為首者,照逃犯 本罪减一等問擬;其餘為從之犯,仍照律减二等發落。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 犯,如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親身不行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議處;將兵丁照律治罪, 再加柳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沿途官員並不親身押解,交與兵丁解送,或不謹 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嚴加議處;將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 再加柳號一 個月。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監犯越獄,如獄卒實係一時疏忽偶致脱逃,並無騎縱情弊,審有確據者,依律減囚 罪二等,仍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因已死及自首,概不 准免罪。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凡罪囚在獄脱逃,果係依法看守,偶致疏脱,非得故縱者,看守之禁卒,依律減囚 罪二等治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脱逃,將鬆放之該禁卒嚴行監禁,侯鋒獲 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紋决者, 亦擬紋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即擬以斬决。如係狗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離,或情人代守,防 範疏懈乘間潜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併 > 2 凡監犯越獄,如獄卒果你依法看守,一時疏忽偶致脱逃,並無縱情弊,審有確據 者,依律減囚罪二等治罪,仍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獲,或囚 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犯鬆放獄具以致脱逃,將鬆放之該禁卒嚴 行監禁,侯擊獲逃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秋審情資者,亦入 情度;應紋决者,亦擬紋决;應斬决以上者,亦應擬以動决。如係情鬆放獄具,或託故擅 離,或情人代守,防範疏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舊例减 囚罪二等問擬。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原例 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脫逃者,如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戚多者,以 枉法從其重者論。若止一時疏脱;及因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追捕,限内捕得者,將長解、役卒减二等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解内之起意違例雇情 者,减罪一等問擬;其同行之長解、短解及受虚之人,皆减二等治罪。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2 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脫逃者,審係役卒受賄故縱,即以囚罪全科;财多者,以柱 法從其重者論。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給限百日,能於限内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 滿無獲,長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倘審有違例雇情情弊,亦給限百日,限内捕得, 將起意違例雇情之犯,减囚罪二等,餘皆免罪。若限滿無獲,起意違例雇情者,减罪一 等,餘皆减二等。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2 > 押解新疆人犯,如有中途脫逃,除有心賄縱仍照與同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 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以侯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滿無獲,將為首者,照逃犯 本罪减一等問擬;其餘為從之犯,仍照律减二等發落。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 犯,如有疏縱,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押解新疆人犯,中途脫逃,係免死减等例應正法之盗犯,除有心縱,仍照與同 罪例定擬外,如係疏縱,將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侯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满無獲,將為首者,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問擬;其餘為從之犯,仍照律减二等發落。如係尋常遭 犯,即將押解之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再加柳號一個月;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 因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縱,亦照此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鎖、鏡以致脱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監 禁,侯擊獲正犯之日,究明睛縱屬實,即將解役照所縱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審有違例 雇替,故潛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亦照故縱律,與同罪,不准照 舊例减囚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脱,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 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紧晒緝,限一年,如能 限内鋒獲,審無賄縱别情,仍將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內無獲,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 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賓免。簽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解毒斬、絞重犯,除解役受贿、徇情故縱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獲,質審明確分别 依律定擬外,其在途開放鎖、錄以致脫逃,本犯未獲者,將解役究審,嚴行監禁,侯鋒獲正犯 之日,究明賄縱屬實,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情弊,仍照故縱律與同罪,至死 减一等發落。倘禁監已至十年,正犯尚未舉獲,將解役照流犯監候待質十年限滿之例先行 發配,侯緝獲正犯質明,分别辦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查辦。其並未開放鎖、錄, 但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潜回、無故先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將違例雇替、潛回回、 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縱律與因同罪,至死减一等發落,不准照舊例减罪二等問擬。果係 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審有確據者,除短解兵役依律減二等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 本官另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緊網,限一年,如能限内擎獲,審無賄縱别情,仍將 長解依律減二等擬徒;或限内無獲,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問擬滿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 律賓免。簽差不慎之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議處。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立 押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係免死减等例應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肺縱,仍照與同 罪例定外如係疏縱,將解送官兵、人役監禁,侯緝獲逃犯,治其應得之罪。若一年限滿 無獲,將為首者,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問擬;其餘為從之犯,仍照例减二等發落。如係尋常遣 犯,即將押解之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再加柳號一個月;故縱、賄縱者,仍照律與 囚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如有疏縱,亦照此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係免死减等例應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萌縱,仍照與囚 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濟回,或在途開放鎖、錄,止圖便於行走以致脱逃,並無 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晒辑,百日限内捕得,將起意 違例雇情、託故潛回及開放鎖、錄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問擬。限滿無獲,一百,流二千里。 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擎獲,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落。如係依法管解, 偶致疏脱,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内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 落。如係尋常进犯脱逃,將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 再加號一個月。故縱、賄縱 者,仍照律與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中途脫逃者,亦照此分别辦理。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原例 、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係免死减等例應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賄織,仍照與因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港回,或在途開放鎖、錄,止圖便於行走以致脱逃, 並無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緝,百日限内捕得, 將起意違例雇情、託故潜回及開放鎖、錄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擬徒;限滿無獲,杖一百,流 二千里。其餘兵役及替代之人,限内鋒獲,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落。 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内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 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落。如係尋常遭犯脱逃,將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再 加號一個月。故縱、縱者,照律與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 中途脫逃者,亦照此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 押解發遣新疆人犯,中途脫逃,係免死减等例應正法之盗犯,除有心睛縱,仍照與 囚同罪律定擬外,如審有違例雇替、託故潜回,或在途開放鎖、錄,止圓便於行走以致脱逃, 並無故縱情弊者,將押解兵役暫行監禁。另選幹役,押同該兵役親屬緝,百日限内捕得, 將起意違例雇情託故潛回及開放鎖、錄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擬徒;限滿無獲,杖一百,流 二千里。其餘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獲,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落。 如係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將該兵役等暫行監禁,一年限滿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 限滿無獲,各减一等發落。如係尋常遗犯脱逃,將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號,一個月。故 縱、賄縱者,仍照律與同罪。其由新疆改發烟瘴及黑龍江等感人犯,中途脫逃者,亦照此 分别辦理。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押解軍、流罪犯,中途脫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賄故縱情事仍從重定擬外,如 係依法管押,偶致疏脱者,將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撰杖八十。餐差不慎及押 解之員,交部議處。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解審斬、絞重犯,審有違例雇替等情,其例應與同罪。至死减等發落之解役,仍 於本罪上加一等定擬。

律/lü 402 | zhiqing cangni zuiren知情藏匿罪人以非親圈,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原律 一、凡他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 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已逃他所,有輾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滅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 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 断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 他人捕得,及因死、自首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知人犯罪事發, 官司差人追唤,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 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給說。已逃他所,有輾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隱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 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 断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 他人摘得,及因死、自首說。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一、凡知他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唤,而將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 逃道路,資給所逃衣糧,送令隱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 指引、資給說。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親屬糾合外人藏匿,親屬難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 之罪。其事未發,非官司捕唤而藏匿,止問不應。已逃他所,有輾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轉送, 隱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論。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 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給捕限。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 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凶死、自首說。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窑,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窑户,令將備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巡檢查考,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窑户不將各 項工人開報,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聚逞兇、致成人命,該密 户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窑户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 此條係乾隆七年四月,臣部議准,順天府尹蒋炳條奏定例。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牛 宛平縣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窑,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窑户,令將傭工人等姓 名、籍贯、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巡檢考查,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窑户不將各 項工人開報,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聚逞兇、致成人命,該密 户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客户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宛平縣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採煤窑,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窑户,令將傭工人等姓 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該縣丞考查,並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客户不將各 項工人開報,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項工人有犯竊、犯賭,或聚聚逞兇、致成人命,該容 户知情不行報究,發覺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窑户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 開設運夏鍋夥,誰誘貧民,逼勒入窑,關緊不容脱身者,照兇惡棍徒例分别首、從科斷。户知情縱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銷夥内,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違棄,及病 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報官司 移他處律分别治罪。其毆打致死者,仍照謀、故鬥殺各本律問擬。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 夏鍋彩及致整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别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臟及故出人罪各 律嚴參治罪。得受規禮者,計賦科動。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報者,照例議處。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京城地方責成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各按所轄地面,嚴飭所屬,隨時訪查。 遇有興販、吸食鸦片烟者,無論满洲、漢人、官民、良賤,一體查擎, 分别奏资,送交刑部審明 治罪。其客店、廟宇、會館,如有知情窗藏、留住,或得賄縱容者,查明按例懲治。並嚴禁番 役、兵、捕人等,藉端索,以省援累。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删除 京城地方責成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各按所轄地面,嚴飭所屬,隨時訪查。 遇有興販、吸食鸦片烟者,無論满洲洲、漢人、官民、良農,一體查擎,分别奏咨,送交刑部審明 治罪。其客店、廟宇、會館,如有知情窝藏、留住,或得賄縱容者, 查明按例懲治。並嚴禁番 役、兵、捕人等,藉端訊索,以省援累。

律/lü 403 | daozei bu xian盜賊捕限

一、凡捕强、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内捕獲。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强 盗者,答二十;兩月,答三十;三月,答四十;捕盗官,罰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 答一十;兩月,答二十;三月,答三十;捕盗官,罰俸錢一月。限内獲職及半者,免罪。若 被盗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日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强盗,限同。 凡官罰俸,必三月不换,然後行罰。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 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衷,盡數擎 獲,免罪;如過限獲未盡,再限三個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鋒獲,及再限内 不能盡數 罕獲者,不分軍銜、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 事,止坐所 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载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報處 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 别罰治。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各處民聞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 月之外不獲,通行住棒,候擎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别起及别府、州、縣正實 强盗,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内内,除盡數學獲,及擊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内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 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各 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别罰治。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 一、凡强盗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 者,依應申、不申,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的量情罪,輕則 蜀治;照捕例,罰俸。重則降點,起送吏部,調用。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 殺官、劫庫、劫獄併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 民間被 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册内,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9 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 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棒,限三個月以裹,擊獲一半以上,始准開佳;過限不獲,各罰俸三 個月。仍總計一年之内,除盡數擎獲,及鋒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内積至五起,城外十起 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凡住俸既捕獲,免罪,前棒補支。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纂現行例 一、凡京城内有强賊劫財傷人者,該況值宿、領催、兵丁,俱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步 軍統領、總尉、副尉,俱分别罰俸;專步軍校,降二級留任,罰俸一年。職犯限一年辑擎, 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失事者,降三級調用。若正陽、宗)[崇]文、宣武三門關厢内 失事 者,該況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官,俱降二級留任,罰俸一年;專讯、千、把總及馬、步 兵丁,各杖一百。戰犯限一年緝擎,全獲者,開復:不獲者,兼轄各官,俱降三級調用;千把 總,俱革職;兵丁,柳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戰犯交接管官緝擊。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纂現行例 一、凡直隸各省有强盗入城殺官、劫民,搶奪倉庫、獄囚者,承緝州、縣印、捕官、捕盗、同知、通判,及同城知府並專武職,俱住棒。限一年辑擎,全獲者,開復;不全獲者,降一 級調用。如失事一月内,緝獲一半者,初參,免議處,仍停牌一年;限内全獲者,開復;不全 獲者,罰俸一年。盗犯俱照案緝擎,其兼轄文、武各官,交該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纂現行例 3 一、凡道路、村莊被劫者,承緝州、縣印、捕官及專汛、武職,俱住俸,限一年辑擎,限内 組獲一半者,開復;不獲者,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網择如仍不獲,調用;無級可降者,革 職。同城知府及捕盜、同知、通判與兼轄文、武各官,一例議處。盗犯,照案緝擎。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 一、凡隔省關提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無汇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 官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者,照良為盜例議處;若隔省地方官狗屁不行協緝,亦 交該部議處。至於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違例擅自拘绎者, 捕役照誕良為盜例治罪;原差地方官照失察例,交該部議處。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謀殺、故殺、鬥殺等命案,地方官從前不知不報,後自行查出通報,將本案審明 者,不論年月遠近,俱免議處。若係上司查參,或被(傍旁人告發者,不行寬免。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承緝命案兇犯官員,初次,照例以六個月,扣限查參;承緝官住棒,勒限一年辑 擊,如限滴不獲,罰俸一年,准其照案緝挚。接緝之員比照盗案例,令其照案緝擎。其殺人 免犯藏匿本境,該管官知而容隱,别經發覺,將容隱官參處;該管官不知情,係地方光棍容 隱者,止將容隱之人治罪;先雖容隱,後自首出,亦准免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已獲盜犯,賦證明確, 不行完結,照人命新例,將承審官及該管上司議處。如 果戚證未明,尚須質審者,該督撫另行题明。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捕强、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捕役、兵,一月不獲强 盗者,答二十;兩月,答三十;三月,答四十;捕盗官,罰俸三個月。捕役、兵,一月不獲幕盗者,答一十兩月,答二十;三月,答三十;捕盗官,罰俸三個月。限内獲賊及半者,免罪。 0若被盗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而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賦與捕强盗, 限同。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捕强、竊盜賊,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限一月內捕獲。當該捕役、汛兵,一月不獲强 盗者,答二十;兩月,答三十;三月,答四十;捕盗官,罰俸兩個月。捕役、兵,一月不獲竊 盗者,答一十;兩月,答二十;三月,答三十;捕盗官,罰俸一個月。限内獲職及半者,免罪。 O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發,而已遠,不拘捕限。緝獲捕殺人賦與捕强盗,同 限。凡官罰俸,必三月不獲,然後行罰。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直隸各省審理人命事件,定限六個月,盗案定限一年。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 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 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 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違限各官,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併 一、直隸各省審理人命及搶奪、發掘墳墓事件,定限六個月;盗案,定限一年。如案内 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 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 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情不行題參,察出,一 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承審命、瓷及欽部 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 限四個月;如逾限不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至承審官内有 陞任、 革職、降級及因公往, 委員接審者,准其展限一個月完結,不許又另起限。如有不 肖文武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議處。 上司彻底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 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併交部從重議處。督撫題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暑、緊查次數聲 明,聽部查核。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盗案,限一年;命案、竊案,限六個月;雜 件,限四個月。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該 犯居士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彻底不行罕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省、隔邑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擎解。如庇匿不解, 照庇例議處。如果免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盗案,限一年;命案、竊案,限六個月;雜 件,限四個月。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 該犯居士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狗屁不行拳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宮革 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擎解;如庇匿 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免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辑;限滿無獲,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命盗案件,如四個月限者,州、縣限兩個月解府、州,府、州限一個月解司,司限 二十日解督、撫;如六個月限者,州、縣限三個月解府、州,府、州限個半月解司,司限一個月 解督、撫;如一年限者,州、縣限七個月解府、州,府、州限兩個月解司,司限個半月解督、撫。 督、撫將州、縣、府、司起解年、月、日期,於疏内聲明,如州、承審遲延及督撫逾限不參者, 仍照定例議處。倘州、縣已解府、州,及府、州已經解司,而府、州、桌司遲延者,將遲延之 員,計逾限月、日,照例分别議處。如上司特勢將屬員解到日期,故為改遲,或肆意苛駁,以 致遲延者,許屬員詳報督、撫,據實題參,將改期及苛駁之上司,照例議處。至藩司、糧、鹽、 罩、河各道衙門,一應欽部案件,亦註明年、月、日期,如有遲延,亦照此例議處。再盗案,如 有各省關查口供,必需時日者,許該地方官申詳督、攜,咨部展限兩個月。其通省行查之 事,令督、撫查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刪改 资案,如有隔省關查口供,必需時日者,許申詳督、撫,咨部展限兩個月;其通省行 查之事,令督、搖查明,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州、縣職名附參,照欽部事件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盗案,果有虛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限内不能完結者,許承審有司,據實詳報,該 管上司核實,即行報部,准其展限四個月。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盗案,邀請展限,該督、撫 漫為咨部者,有司官照易結不結例革職。轉詳之司、道、府、州及咨部之督、撫,一併交部分 别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條例 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大、二縣查擎之案,如關係偷盗倉庫錢、糧,並隱匿要緊 重犯,即於文内添註“要犯勒限緝擎”字樣,限滿無獲,照京城定例議處;其餘尋常命、盗,如 限滿無獲,照外省定例議處。倘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其五城兵馬司 承追賊罰變產等項,如限滿不完,照大、宛兩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如該御史不行開送 察出,將該御史一併交與吏部議處。仍令該司、坊官,將歷年承追之項,造具清冊三本,一 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該城御史查核。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一、雍正四年二月内,上論:“安民必先與盗,而捕盗之法,在於速擎。聞有交界地方失 事,盜賊匿鄰境, 有司官以地非管轄,不便徑拘,必用文移關提掛號添差,方許緝擊,以致遲 需時日,聞風遠屬。即使日後鋒獲,而賦已花銷,懸案不結。凡係地方官,均有耳盗之責,何 分此疆、彼界。嗣後,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贼盗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 票即行密擊,一面移文開會,擊獲之後,仍報明該管地方官添差移解。倘捕役借端害良民, 照例從重治罪。各該有司務須協力稽查,使姦究無可潛藏,以副息盗安民至意。”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併 9 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實藏盗之處,無論隔縣、隔府、隔省,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 密擊,一面移文關會。獲之後,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窗貼、等類有 寮入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擎,一面關會協緝,尚有疏縱牽制、不行緝擊,交部分别 議處。捕役借端騷擾,越境誕擊平民,照良為盜例治罪。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 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財傷人者,該讯值宿、領催、兵丁,俱柳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步 軍統領、總尉、副尉、步軍校,俱交部分别降罰。賊犯限一年辑擎,獲半者,開復;如不獲,又 失事者,降調。若正陽、崇文、宣武三門關厢内失事者,該況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兵馬司 官,俱交各該部降罰,專讯、千、把總及馬、步兵丁,各杖一百。職犯限一年緝擎,全獲者,開 復;緝舉一半者,免其議處;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議處;不獲者,兼轄各官,俱降調;千把 總,俱革職;兵丁,號四十日,斥革發落。戰犯,交接管官辑鋒。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撫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 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者,照良為盜例議處;若隔省地方彻底不行協緝,亦交該部議處。並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 違例擅自拘擊者,捕役照 良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照失察例,交該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盗贼、 匪人,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督、搞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 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彻底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至本省内隔屬關 提人犯,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如 違例擅自拘绎者,捕役照良為盗例治罪,原差地 方官交部議處。關提人犯,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2 } 3 一、凡承緝各官,務期必獲盜首。如限内不獲盜首,雖獲盜過多,仍罰俸一年;再限不 獲,罰俸二年;三限不獲,降一級調用。如盗首果係病故,必須查驗確據,方准免其處分。 若有假借别州、縣所獲之盜,指為本案盗首;别州、縣亦共同搪塞,或先報盗首脱逃,後仍在 該地方隱匿;若報盗首病故,後於别案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搜報之該地方文、 武各官,照謀盗例,革職。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獲别案内首盗,質審明確者,該地 方文、武官各加一級;兵役由巡撫量給賞,令原失事之地方文、武官捐給;若原失事之文、 武官有已經離任者,令該撫暨武職統轄官捐給。若擎獲别案内夥盜者,按每二名,紀錄一 次。兵役緝獲夥盗者,按每三名,給與半赏。至夥盜之内,有首出盗首即行鋒獲者,全免其 罪;若不在彩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攀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賞。再各直省、各州、縣捕役,務 於本衙門額設工食内,每捕役一名,將他從工食量為併給,使其養膽充裕。若擎獲盜首者, 令州、縣官從優給賞;如盗首不獲,將承辑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盗過半之外,又獲盜者, 地方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脂盗供,展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删改 凡承緝各官,有假借别州、縣所獲之盗,指為本案盗首;别州、縣市扶同搪塞,或先 報盗首脱逃,或担報盗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担報之該地方文、武各 官,交部議處。其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攀獲别案内首盜、夥盜,質審明確者,該地方 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議敘;兵役,分别劑量給賞。至夥盜内,有首出盗首即行擎獲者,全免 其罪;若不在彩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鋒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赏;捕役擊獲盗首者,亦從優 給賞。若盗首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盗過半之外又獲盜者,地方官亦量 給賞。若州、縣盗狡供,展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官兵鋒獲起意捏造謠言,煽惑人心,毀壞制錢,容留犯法人在家隱匿不報,及偷盗官銀物件等犯,將擊獲之兵,賞銀二十兩;官,紀錄一次。绎獲造作紙牌、骰子,販賣紙牌 一千以上、骰子五十以上,官員賭博,坐地虎、光棍,隱匿入官銀兩、物件等人,兵,賞銀十 兩;官,攀獲兩次者,紀錄一次。鋒獲配所逃回之人,宰賣牛肉之人,及官員越品用頂、馬, 兵丁、旗下開散人等賭博,並與當軍器,潛賣紙牌、骰子之人,兵,賞銀五兩。舉獲販賣牛 肉,喜喪事違禁奢華,及違禁使用黄銅器皿,玩鵪鶉、鬥鍋、蟋蟀賭錢,並民人、跟役等玩紙 牌、骰子等犯,兵,賞銀三兩。擎獲逃人至五案者,亦賞銀三兩。以上各項獎賞、紀錄, 銀兩 俱給首先鋒獲之人。若有不肖官役,借端詐、圖赖好人,或將實在犯法之人擊獲受釋 放等弊,該管官嚴查參奏,將詐、圆赖者,照誣告律治罪;受贿釋放罪犯者,照枉法職治 罪。若該都統等不行查參者,罰俸一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條例 2 一、苗蠻地方一有失事,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嚴擎,一面申報上司,並 移會鄰近營協力窮追。如 未能大獲,查明免犯本名,確係何處賊彎,會同該衙門添差錯 獲。如庇不發,並承審官不嚴行追究,及文、武官升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擎,以致逃匿 者,並交部議處。若捕役搜捕案犯,牽累良民,照指良民為盗律從重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凡捕役串通盜犯,教供安認别案盗犯,以圖銷案,州、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議 處。其教供帶銷之捕役,照指良民為盗發邊遠充軍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萌 貿情弊,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鄰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擎解,逾限不發,交部議處。聽信地保、差役稱並 無其人,並久經外出,空文回覆,指不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不應律治罪; 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斷。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五城地方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即 申報該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於失事之 日起,勒限四個月緝擎,山東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賊犯未獲,及獲不及半者,該城御史即行 查參,交部議處。如承緝限满,該城不行報參,及山東道御史不實力稽察者,令都察院查 參,一併議處。其三營所轄地方失竊,該營專況、武職交步軍統領,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續纂 、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照舊例遵行;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 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仍將比過各案並捕役姓名,報明該道查核,按委彙報桌司, 轉申督、撫查核。倘經年累月總未獲報,該府、廳有隱之處,一併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報有失竊案件,該司、坊官隱諱不報者,照步軍校諱寫例議處。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續纂 . 凡命、盗一切重案正犯脱逃,即行差役密擎,並開明年貌、事由,詳請通筋本省州、 縣,一體協緝。尚未大獲,於初參限滿,即請分咨鄰省通緝,不得稽延致犯遠颺。逾限未 獲,仍將本案承緝官,按限查參,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隔省關提人犯,承問官務將人犯緊要緣由及關提月日,通報各上司稽考。如准 關之州、縣遲延不即解送,及聽信地保人等担稱並無其人,不發解者,該督撫立即嚴参, 至審結題咨時,亦將關到 日期、扣明程限,聲明有無遲延,聽候部議。如承審之州、縣,將並 非緊要案犯,藉稱關提不到者,該督、撫亦即查明,嚴參議處。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各省、州、縣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選差幹捕擒,一面將失盗情形申報所 轄之府、州,及鬥移接壤别屬之州、縣。其專轄之知府、知州 立即通筋圖屬,各選派幹捕,感 立賞格,分路偵緝,無獲則一體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屬,而境地相接之州、縣,如遇移關一 到,亦即照此協力差捕搜绎。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盜案件,各照原定分限,命案三個月、盗案五個月審理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命、盗重案,内外問刑衙門各宜速查辦、迅應緝擊者,上緊緝擎;應定擬者,即行定 擬。若承審官不能審出實情,以監候待質遷延時日者,該堂官、督、撫察出,即嚴行參處。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訊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册内,一併詳審。 其叛逆案内牽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以上一條,應删。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修改 直隸各省審理命案,定限六個月;盗案,定限十個月;搶奪、發掘墳墓及一切雜案, 定限四個月。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使自理事件, 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 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查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 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舞 州、縣無論初參承審限期及監斃竊犯等案,俱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如遇犯係盤 獲,現無事主,及擊獲賊犯究出多案,必須事主到案認戚,方可擬罪者,照例預行咨明展限。 如有混行展限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一、卑幼搜殺期、功尊長,屬下人毆傷本管官並, 妻妾謀本夫,奴婢歐、故殺家長等 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如州、縣官於正限期滿尚未審 結,即於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 延,分别初參、二參,照例議處。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 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一、盗案,除虛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之案,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盗犯到案之初,業已 供認確鑿,戚跡顯明者,無論首、從,緝獲幾名,即以到案之日起限,審擬完結。若承審期内 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承審五個月分限以内者,即行一併審擬,毋庸另展限期;如 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擬,照續獲盜犯之例,另行展限完結。如問有獲犯到 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不能依限審擬者,總不得逾違統限。搶、騙等案,一體遵照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盗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盗、彩瓷,緝獲幾名,如供證確鑿、戚跡顯明者,一經獲犯, 概照命案例限,六個月完結。如果虚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細聲 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准其以十個月完結。至已經審定之案,如有續獲盜犯到官, 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解者,俱扣限四個月審結,尚有遲延,照例查參。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承辑各官,有假借别州、縣所獲之途,指為本案盗首;别州、縣扶同擠塞,或先報盗 首脱逃,或担報资首病故,後經發覺者,將從前假借扶同、隱匿担報之該地方文、武各官,交部 議處。其鄰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躲獲别案内首瓷、彩盗,質審明確者,該地方文、武各官, 交部分别議敘;兵役, 分别的量給赏。若不在彩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鋒獲者,地方官從優給营; 捕役擊獲盜首者,亦從慢給賞。若盗首不獲,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如獲盗過半之外又獲 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給賞。若州、縣盗狡供,展轉行查,希圖銷案者,照易結不結例治罪。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舞 五城遇有承緝兇犯,選差幹捕,勒限嚴緝。如一月不獲, 照例責比;三月至五月不 獲者,即將該捕役從重責革,柳號兩個月示懲。另選幹捕緝,如捕役果能實力鋒獲者,照 拳獲盜案之例,於職罰銀兩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賞給。至巡捕三營所屬地方,原與五城聯 絡,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傷身死,據指揮相驗的實,該武職即行呈報步軍統領衙門,照例 勒限嚴輯正免,仍於限内報明兵部。侯文職審明是罐、是盗,將武職各官,照例查議。其三 營捕役,應照五城限緝之例,令該武弃選差幹捕,報明註册,勒限嚴緝,按期追比。如逾 限不獲,即行號、責革,仍令另差幹捕,實力緝擎。如該捕役有能於限内緝獲正免者, 量加獎賞,於步軍統領衙門房租項下,動支發給,巢入年終奏銷。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續舞 、京城遇有罐、盗未明之案,巡捕三營武職等官,照文職緝兇之例,一體扣限查參。侯獲犯之日,如審係盗案,仍照例將專轄、兼轄各官,補參疏防。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續纂 2 五城所轄地方,如有奴僕偷盗家長財物脱逃者,一經呈報該坊官,即照民人被竊 之案,一體通報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東道,照例比緝,勒限查參。倘隱匿不報,察出,照譯 竊例參處。其營汛武職,亦照司、坊官一體參處。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各本省應緝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數,登註事由,及已、未就獲為一册。外省 通緝者,於每年彙造尋常軍、流逃犯册内畫出,另為一册,年終由桌司衙門巢册造報督、撫, 於開印後咨部 查核。該督、撫將本省及通緝各案,分摺具奏。其通緝遣犯,各督撫於文到 日,即屬分差擊,將辑役姓名中報, 責成該管道、府不時稽察。如有怠忽不實力奉行 者,該道、府揭參,將該地方官議處。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命、盗一切重案正犯脱逃,即行差役密擎,並開明年貌、事由,詳請通筋本省州、 縣,一體協緝。尚未大獲,於初参限滿,即請分咨鄰省通緝,不得稽延致犯遠。逾限未 獲,仍將本案承緝官,按照查參,照例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續纂 、凡命、盜等案要犯負罪在逃,承緝官於事發之日,開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擎,一面具詳該省督、撫,接據詳文,即徑繳鄰省接壤之州、縣,一體實力協緝。仍移咨鄰省督、 攜,彼此督緝。倘接壤州、縣接奉文檔,以非本管厂、撫,心存盼域之見,視為通緝具文,致 匪藏境内,别經發覺,即聽原行之督、撫查參,交部照例議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續纂 營分擎獲盜、劫重犯,立即解交該所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語。如供出首 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該處營,設法擊,許稍有遲延。至 地方捕役鋒獲盗犯,該州、縣訊夥黨姓名, 亦即移會地方武弁,一體協緝。其承辑招解該 地方官,仍依例限辦理,毋庸警先行,會同訊供。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直隸各省審理命案,定限六個月;盗案,定限十個月;搶奪、發掘墳墓及一切雜案, 俱定限四個月。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未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 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 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 徇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直隸各省審理案件,尋常命案限六個月,盗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發 掘墳墓一切雜案,俱定限四個月。其限六個月者,州、縣三個月解府、州,府、州一個月解 司,司一個月解督、撫,督、撫一個月咨題。限四個月者,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二十 撫督 限縣 、 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情事未得確實者,題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府、州、縣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審結:上司批 審事件,限一個月審報。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遲延情弊,該督、撫 察參;若該督、撫將遲延各官,情不行題參,察出,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凡承審命、盜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咨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 限四個月;如逾限不結,該督、擦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至承審官内 有陞任、革職、降調及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准其展限一個月完結,不許又另起限。如有 不肖文武官員,承審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加議 處。上司彻底不行題參,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 借端故為派委,希圖展限者,一併交部從重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毒、緊查次 數聲明,聽部查核。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承審命、盗及欽部事件,至限滿不結,該督、撫照例诊部,即於限滿之日接算,再 限二參四個月,仍令州、縣,兩個月解府、州;府州、桌司、督、撫,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 結,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註明題參,照例議處。至承審官内有陞任、革職、降調及 因公他往,委員接審者,如前官承審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審過日期扣展;一月以上離任者, 准其展限一個月;分限三個月、兩個月事件,前官承審歷限過半離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如 前官於二參限內離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無論六個月、四個月事件,俱扣限四 個月審結。至原問官審斷未當,及犯供翻異情節,督、撫另委賢員,或會同原問官審理,委 審之員,扣限一個月,該管各上司亦統限一個月,核轉具題,總以兩個月完結。如官員承審 案件,借端巧為掩飾,不行速結者,令該督、撫題參,交與該部嚴議處。上司彻底不行題 參,及下属已經解審混行駁查以致承審官違限,並知屬官例限將滿,借端故為派委,希圆展 限者,一併交部議處。督、撫參遲延時,將何月日解審、緊查次數聲明,聽部查核。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盗案,限一年;命案、案,限六個月;雜 件,限四個月。限滿不結,照例咨參。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 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土官准州、縣移會,拍庐不行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 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屬、隔省者,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攀解;如庇匿 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免犯實係在逃,俱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承審土苗案件,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照内地限期審結;限滿不結,照例咨參。 接扣限期完結,如仍不審結,該督、撫照例題參。若該犯居土官所轄地方,該士官准州、縣 移會,彻底不行晕解,經督、撫核實題參,將土官革職,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若該犯居隔 屬、隔省者,以文到為始,限四個月拳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議處。如果免犯實係在逃,俱 限六個月承緝;限滿無獲,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盗案,果有虛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限内不能完結者,許承審有司,據實詳報,該 管上司核實,即行報部,准其展限四個月。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盗案,濫請展限,該督、撫 漫為咨部者,有司官照易結不結例革職。轉詳之司、道、府、州及咨部之督、撫,一併交部分 别議處。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盗案,除虚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之案,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盗犯到案之初,業已 供認確鑿,戚跡顯明者,無論首、從,緝獲幾名,即以到案之日起限,審擬完結。若承審期内 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承審五個月分限以内者,即行一併審擬,毋庸另展限期;如 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擬,照續獲盜犯之例,另行展限完結。如間有獲犯到 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不能依限審擬者,總不得逾建統限。搶竊等案,一體遵照辦理。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盗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盗、夥盜,緝獲幾名,如供證確鑿、戚跡顯明者,一經獲犯, 概照命案例限,六個月完結。如果虚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細聲 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准其以十個月完結。至已經審定之案,如有續獲盜犯到官, 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解者,俱扣限四個月審結,倘有遲延,均照例查參。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州、縣無論初參承審限期及監斃竊犯等案,俱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如遇犯係盤 獲,現無事主,及獲職犯究出多案,必須事主到案認戚,方可擬罪者, 照例預行咨部展限。 如有混行展限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官員審理命、盗、欽部 事件及一切雜案内有餘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證未獲、情詞未 得;或盤獲賊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經認贼,必須等候,方可審擬;或因隔省行查,限内難完 結者,承問官將此等情由預行申詳,督撫分别題咨展限。若正犯、要證,及盜竊案内首、從人犯 已經到案,間有餘犯未獲者,即將現獲之犯,據情研審,按完結, 不得藉詞展,亦不得延至日 久,應就現犯審結之日起限。若承審期内遇有續獲之犯,如到案在州、縣分限以内者,即行一併 審擬,毋庸另展限期;如到案已在州、縣分限以外,不能併案審者,將續獲人犯另行展案,扣限 四個月完結。如間有獲犯到案,時在州、縣分限將滿者,亦不得逾连統限。如該上司不遵定例, 嚴加查核,聽其藉端遲延,担詞扣展限期者,承審官及各上司,俱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盗案獲犯到官,無論首盗、夥盜,緝獲幾名,如供證確鑿、戚跡顯明者,一經獲犯, 限四個月完結。如果虛實情形未分、盗贼未確、限内不能完結者,承審官立即據實詳報,逐 細聲明,該管上司核明,預行咨部,准其展限兩個月完結。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盗案,邀請 展限,該督撫漫為咨部者,承審官革職,各該上司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盗案件,各照原定分限,命案,三個月;盗案,五個月,審理 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 2 「黔省苗疆地方承審命、盗案件,州、縣各照原定分限,尋常命案,三個月;盗案及情 重命案,兩個月審理完結。其加展兩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舞 各省審辦無關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審一切雜案定限四個月之例,州、縣,兩個月 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詳司;司,二十日詳督、撫;督、撫二十日批結。至批結之後,由該桌 司按季彙齊,務於每季後二十日内,造册詳報該督、撫;該督、撫務於十日内,出咨報部,總 不得過一月之限。其報部册内,務逐案詳敘供招,並將人犯到案及州、縣、府、司督、撫審 轉批結各日期,詳細註明,聽候查核。尚有審辦遲逾分限,及造冊報部遲延者,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弃,妻、妥謀死本夫,奴婢歐、故殺家長等 案,承審官限一月内番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具題。如州、縣官於正限屆滿尚未審 結,即於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 延,分别初參、二參,照例議處。至殺死三命、四命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 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修改 (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屬下人毆傷本管官升; 妻妾謀死本夫;奴婢數、故殺家長等案,承審官限一月内審解,府、司、督、撫各限十日審轉 具題。如州、縣官於正限屆滿尚未審結,即於限滿之日,接扣二參限期,州、縣限二十日, 府、司、督、撫仍各限十日完結。如有遲延,分别初參、二參,照例議處。至殺死三命、四命 之案,該督、撫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審,其審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殺期、功尊長之例辦理。

門第13 | duan yu shang斷獄上

律/lü 404 | qiu ying jin er bu jin囚應禁而不禁

原律 一、凡菊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廢 疾,散禁。應、死罪,惟婦人不輸。鎖、充軍以上,相、徒罪以上,而不加、鎖、扭;及本有、鎖、扭, 而為脱去者,各旗重輕,論之。若因該枚罪,當該官司,答三十;徒罪,答四十;流罪,答五十;死 罪,杖六十。若杖罪以上之囚,應柳而但用及官犯私罪,徒、流之類;應鎖而乃用者,各减不輸、鎖 罪,一等。若囚在獄中,自脱去桃、鎖、祖,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枷、鎖、扭者,罪亦如 物獄官脱去之罪。提牢官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坐。其 鞠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柳、鎖、枉,而柳、鎖、相者,倚法虐民, 各校六十。若鞠獄、 司獄、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贼,以枉法從重論。有人八十兩,律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改律 ; 一、凡鞠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禁;徒犯以上,犯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軍、民輕罪,老幼、 療疾,散禁。應鎖、扭,而 不用鎖、柱;及本有鎖、祖,而為脱去者,各隨因重輕,論之。若該校 罪,當該官司,答三十;徒罪,答四十;流罪,答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而鎖、應鎖而相 者,各减不鏡、扭罪,一等。若因自脱去,錢、相,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鎖、扭者, 罪亦如菊獄官脱去罪。提牢官知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不知者,不 坐。其精獄官,於獄囚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粗而鎖、扭者,法虐民,各校六十。若菊 獄、司狱、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職,以枉法從重論。有禄人八十兩,律。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柳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柳柳號,朝柳、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 犯,用 大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犯,以滿日責放,不許先賣後柳。若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加。如 不行醫治,以致斃命,及違例濫用重,並連根帶蜀竹板者,該督、振指參,俱交該部嚴加議 處。倘該督、擦不行察參,或經科、道官網參者,該督、撫、司、道,一併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一、凡菊獄官,於獄囚應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婦人犯姦收禁,官犯公、私罪,罪、民輕罪,老 幼、療疾,散禁。應鎖、柱,而不用鎖、柱;及因本有鎖、扭,而為脱去者,各隨囚重輕,論之。若因該 杖罪,當該官司,答三十;徒罪,答四十;流罪,答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而鎖,應鎖而相 者,各减不鏡、相罪,一等。若因自脱去,鎖、租,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鎖、扭者, 罪亦如鞠獄官脱去罪。提牢官知自脱、與脱之情,而不舉者,與官、典、獄卒同罪; 不知者,不 坐。其翰獄官,於囚之不應禁而禁,及不應鎖、鎖、粗者,倚法虐民, 各村六十。若翰 獄、司狱、提牢官、典、獄卒,受財而故為操縱輕重者,並計賦,以枉法從重論。有人八十兩,律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柳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柳柳號,朝柳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 犯,用 大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凡柳犯,以滿日責放,不許先賣後。若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控日,補。如 不行醫治,以致斃命,及違例濫用重加,並連根帶鬚竹板者,該督、撫指參,俱交該部嚴加議 處。倘該督、撫不行察參,或經科、道官網參者,該督、撫、司、道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併 凡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柳柳號,朝柳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 犯,用 大號,及用連根帶數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柳犯滿日 責放,不許先賣後柳。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控日,補。若先賣後,遇患病不即行保 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加議處。督、撫不行察參,或經科、道糾參,督、撫、司、道,一併 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删改 ; 一、侵欺錢糧,數至一千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 監追。其侵欺不及一千兩,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 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以至致]自盡者,將該管 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 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隱,或失察,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原議侵欺錢糧三百兩以上,與那移錢糧五千兩以上者,俱行 監追。查侵欺錢糧,已經改定至一千兩以上,始擬監候斬。是三百兩至一千兩以下,與那 移錢糧五千兩以下者,均係雜犯准徒,其分别監禁之處,亦應畫一辦理。再原議失於防範, 以致自盡者,革職之外,其應追銀兩不能完納,責令該管官賠補。查該管官因疏縱而致自 盡,定以革職,罪無所逃,至侵、那銀兩兩,與該管官無涉,家屬之不能完納,亦非由疏縱而致, 例内令其賠補之處,無庸寨人。再例内,尚有不同城之該管上司,已有見聞,不行揭報,照 同城之例議處。查已有見聞,不行揭報,是即有隱也。隱失察,分别定擬備載《户律》,不 必又為玻列。今於例内節,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遞回原籍人犯,如係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經過州、縣, 仍照例收監;其犯答、杖等輕罪逃回安插者,承審衙門,於遮解票内註明“不應收监”字樣。 前途接退州、縣,即差役押交、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濫行監禁。至遞解人犯,有應行 責營者, 亦如文移内聲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責,毋得先賣後解。違者,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五年六月,臣部議覆西安按察使倫達禮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修改 > 侵欺錢糧,數至一百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銷禁、 監追。其侵欺在一百兩以下,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 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入監禁之犯,不行监追,及失於防範,以致自盡者,將該管 之州、縣官,均照溺職例 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隱,或失察,交部分别議處。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直省並無監獄地方,該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撥兵役,於店房内嚴加看 守,致疏虞。如有藉詞推談,不收人犯,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脱逃者,該督、撫即行嚴 參,交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解番軍、流以上人犯,令各州、縣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監 者,先期撥役前往,於寄宿處所傳齊地保人等,知會讯兵、支更巡邏往回,一體辦理。倘有 疏虞,地保、營況,俱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山海關外往來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該店主即通知該領催、鄉約,按户派夫,帮同 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將押解官兵、更夫、領催、鄉約等,一併送交盛京刑部 審訊,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各扎薩克蒙古徒罪以上人犯,一面報部,一面委員解送應監禁之地方官,監禁。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直省並無監獄地方,該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撥兵役,於店房内嚴加看 守,致疏虞。如有藉詞推談,不收人犯,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脱逃者,該督、撫即行嚴 參,交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凡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柳柳號,朝柳夜放外,敢有將輕罪人 犯,用大柳柳號,及用連根帶蜀竹板傷人者,交部議處;因而致死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 一百,徒三年。應柳號者,定於滿日責放,不許先賣後。遇患病,即行保釋醫治;痊日,補 柳。若先賣後,遇患病不即行保釋醫治,以致斃命者,交部嚴議處。督、搖不行察參, 或經科、道參,督、搖、司、道,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侵欺錢糧,數至一百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戲行銷禁、 监追。其侵欺在一百兩以下,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勒限一年僅比;如 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監追,及失於防範,以致自盡者,將該管之 州、縣官,均照匿職例 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隱,或失察,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侵欺錢糧,數至一千兩以上;那移錢糧,數至五千兩以上者,令該管官嚴行鎖禁、 監追。其侵欺在一千兩以下,那移不及五千兩者,散禁官房,嚴加看守,勤限一年僅比;如 逾限不完,即鎖禁、監追。若應行監禁之犯,不行监追,及失於防範,以致自盡者,將該管之 州、縣官,均照溺職例 革職。其該管之上司官,或隱,或失察,交部分别議處。

律/lü 405 | gu jin gu kan pingren故禁故勘平人

故禁故勘平人 一、凡官吏懷换私麟,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 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紋。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 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罪 不行, 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千連事,方訊,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若官吏懷换私罐,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而共数,雖共勘,而但 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躺問,及正犯罪人職仗、證佐明 白,而千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 羅致死者,勿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内外問刑 衙門,一應該問死罪,併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拷訊。其餘,止用杖、 朴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罪輕重,輕用挺棍、腦雍非刑等項慘刻刑具,若但傷人,不曾 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於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 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 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問刑官、捕役,安用腦症、連根毛竹大板,及竹籤、烙鐵等刑,致聽人命者,以故 殺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部内監禁人犯,不用枷號,俱照常用細鏈。强盗、竊盜、人命等,事先在别衙門招 認,後竟改供。或證據已明,不吐實情,再三詳究,始行央訊。其餘小事,亂用夾棍者,以故 違题參治罪。所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阔二寸,小頭開一寸五分,重不過二輪。其在外 衙門,止許督、撫、按察司正印官,於强盗、人命的用夾棍。其大小衙門所用刑杖,並罪犯木 柳,俱照部内遵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9 一、内外在監人犯,概不用,俱照常用細鏈。其在外大小衙門所用刑杖,並應加罪 犯所用木棚,俱照部式遵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强、竊盜、人命等事,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 情者,始行夾訊。其餘小事,不得乱用來棍,違者,題參治罪。在外衙門,除督、擦、按察司 正印官,於强盗、 人命許的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不許擅用。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佐武等官,不准亂用夾棍、拇指等刑。如正印官無暇批發,佐審理者,呈請上司 批發,然後刑審。若不呈請上司,擅用夾棍、捣指等刑審理;或佐式等官及武弁,擅用夾棍、 指等重刑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到日交與該部議處。該管正印官,亦以失察情由,交與 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佐武等官,不准亂用夾棍、指等。若係正印官批發審理者,呈請批准,方許刑 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拇指等刑,及佐武等官並武,擅設夾棍、梦指等刑具者,該 督、撫題參,交該部議處。該管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康熙十一年七月内,奉上諭:“刑部設立刑法,原以姦禁暴,必事情重大,方可 用刑嚴訊。近見内外問刑衙門,常有濫用夾棍,致人命者。联心殊為不忍。以後審問事 情,爾等務加詳慎,勿得輕聽。問官不分輕重,動輒來訊,希圖草率結案,仍將賽事官員, 嚴加 中筋,不時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實題參。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以副肤矜恤民 命至意。若有不應夾訊之人,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竟行夾死者,應作何處分,爾部 會同吏、 兵二部定擬,具奏。特論。欽此。”欽遵。嗣後,除謀反等十惡,併實犯死罪,及搶奪、竊盜、嘉 役、人命、光棍、貪污、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干連人犯之内雖有罪不至死者,仍用夾棍審問, 别項小事,應不用夾棍。内外問刑官員,若將案内應央罪不至死于連之人,夾訊即時身死,及 將案内不應訊之人夾訊,被夾之人即時身死,併恣意叠夾致死者,將審問官交與該部。若 有别項情由議罪,若將不應夾訊之人回堂夾訊,將該堂官,以行詳慎,亦交與該部。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謀反、叛、逆十惡,併實犯死罪,及搶奪、强、竊盜、貪污、蔬役、人命、光棍、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及干連 有罪人犯,仍准夾訊外,其别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内外問 刑官,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擅用夾棍,及雖係應之人,而因身死,併恋意叠來致死者, 將問刑官題參,交該部分别議處。如有别項情弊,從重論。若屬官將不應夾訊 人犯,呈明 堂官及上司來訊者,其不詳慎之堂官、上司官,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連結,無故遲延者,將承審官革職。無故 將平人久羅图圍者,將承審各官革職。因而致死,故勘致死者,俱照律遵行。其改造口供, 故行出入者,將承審官革職;擬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柱坐人 罪者,將承審官革職。其衙門意役,恐嚇索詐十两以上者,並妻子安插於奉天地方居住;至 一百二十兩,照枉法,擬紋。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無故遲延不行速結,及無故淹禁平人者,承審 官革職。因而致死,及故勘致死者,俱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 夾棍、捣指獄具圖,原未開載,而今問刑衙門皆用之。康熙四十三年,四川巡撫能泰 請部頒式樣。刑部奏:現用夾棍,中提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圆下方,圆頭各 關二寸,方面各闊二寸二分;從下量至六寸處,整成懷子骨圆窗四個,面方各一寸六分,深 各六分。掛指,以五根圆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五分。奉旨:“夾棍、捣指,粗厚過重。着 將粗厚處减去,其長處若截去愈重,長仍照舊。欽此”。刑部隨經奏定,夾棍,方、圆各减去二 分,國頭各開一寸八分,方面各阔二寸:圓寫四個,各深七分。掛指,徑粗,减去五釐,應用四分 五釐。頒式,直隸各省問刑 衙門,遵行。其應來人犯,不得實供,方夾一次;再不實供,許再來一 次,打搏四十。有司官員任意多用者,該督、撫不時察參。上司彻隱事發,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改現行例 一、夾棍,中挺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圆下方,回頭各關一寸八分,方 面各阔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整成夾懷子骨窗四個,方面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玲 指,以五根圆木為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欢人犯, 不得實供,方來一次;再不 實供,許再來一次,打損四十。有司官員任意多用者,該督、搖不時察參。上司隱事發, 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外,其餘干連併一應輕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私設管、鋪、所、店等名,私禁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 热即行指參,照律擬斷。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生 凡捕役鋒獲盜犯到官,必訊明拳獲根由,敘入招詳,督、撫親審,一併核明題報。 如有不肖官員良為盜,審實,將捕役,照律從重治罪;官員,亦照例從重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官吏懷狹私峰,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係平空無事,與公事毫不相干,亦無名字在 官者,與下文公事干連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紋。監候。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 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該間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罪 而不行,保管。誤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千連事,方訊菊,有文案應禁者,雖致死,勿論。若 官吏懷狹私構,故勘平人者,雖無傷,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同僚官及獄卒,知情而與之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而共鐵,雖共期,而但 依法拷訊者,雖致死、傷,不坐。若公事因干連平人在官,事須問,及正犯罪人職證佐明 白,而干連之人,獨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内外在監人犯,概不用加,俱照常用細鏈。其在外大小衙門所 用刑杖,並應加罪 犯所用木,俱照式遵行。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 2 9 凡强、竊盜、人命等事,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或證據已明,再三講究,不吐實 情者,始行夾訊。其餘小事,不得亂用夾棍,違者,題參治罪。在外衙門,除督、擦、按察司 正印官,於强盗、人命許啟用根外,其餘大小衙門,不許擅用。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佐武等官,不准亂用夾棍、指等刑。若係正印官批發審理者,呈請批准,方許刑 審。若不請呈而擅用,及佐武等官併武,擅設夾棍、拇指等刑具者,該督、撫題參,交該部 議處。該管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凡謀反、叛、逆十惡,併實犯死罪,及搶奪、强、竊盜、貪污、蠢役、人命、光棍、賭博 等情罪重大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仍准夾訊外,其别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内外問 刑官,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擅用夾棍,及雖係應來之人,而因身死,並恣意选夾致死者, 將問刑官題參,交該部分别議處。如有别項情弊,從重論。若屬官將不應夾訊犯,呈明堂官、上司來訊者,其不詳慎之堂官、上司官,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删併 ; 一、强、竊盜、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 吐實情;或先已招認明白,後竟改供者,准夾訊外,其别項小事,概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 内不應夾訊之人,濫用夾棍,及雖係應央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选夾致死者,將問刑官題 參治罪。若有别項情弊,從重論。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擦、按察使正印官,許的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溢 用。若堂官發司,上司官批發佐雜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 指、掌嘴等刑及佐武並武爷、衙門擅設夾棍、拇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參,交部議處。正印 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删除 - 一、凡大小衙門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無故遲延不行速結,及無故淹禁平人者,承審 官革職。因而致死,及故致死者,得依律治罪。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設有監獄,除監禁重犯外,其餘干連並一應輕罪人犯,即令 地保保候審理。如有不肖官員,擅設食、鋪、所、店等名,私禁輕罪人犯,及致淹斃者,該督、 撫即行指參,照律擬。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用刑衙門,不照題定夾棍式樣造用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照 庇例治罪。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併 凡用刑衙門,凡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樣造用,致有一、二、三號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庇例治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直隸各省督撫,設立用刑印簿,分發問刑衙門,將某案、某人、因何事用刑訊及用 刑次數,逐細填註簿内,於年終申繳督、撫查閱。如有滥用夾棍及用多報少情弊,即將用刑 各官指參議處。並設立循環簿,將每日出入監犯名姓,填註簿内,按月申送該府查封。如 有濫行監禁,及懷块私罐故禁平,照律擬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其每月將監犯名姓填註循環簿,係乾隆元年定例。今併為一 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將平空無事並無名字在官之人,懷换私罐,故 行勘訊致死者照律擬罪外,倘事實無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實,勒詐不遂,暗行賄嚼罪人, 板刑訊致死者,並照懷挾私罐故勘平人致死律, 擺動監候。如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 訊,誤執己見刑訊致斃者,依法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將干連人犯,不應拷 訊,任意选來致整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將徒、流人犯,拷訊致斃 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命以上,遮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 三年。其有將答、村人犯,致斃二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 骆三命以上者,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連人犯,依法拷訊邂逅致 死,或受刑之後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勿論。如有姦徒热罐誣告平人,官吏知 情受其嘱託,因而拷訊致死者,本犯依誣告律,擬抵;官吏照為從律,滿流。如有誣告平 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訊致死者,將誣告之人,擬抵;官吏,交部議處。若被誣之人,不 肯招承,因而叠來致斃,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擬,均不得删改。律文内“懷换私罐”字樣, 混引故勘平人,概擬重辟在外不按實具題, 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 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 > 一、直隸各省督、擦,設立用刑印簿,分發問刑衙門,將某案、某人、因何事用刑訊及用 刑次數,逐細填註簿内,於年終申繳督、撫查閱。如有濫用夾棍及用多報少情弊,即將用刑 各官指參議處。並設立循環簿,將每日出入監犯名姓,填註簿内,按月申送該府查對。如 有濫行監禁,及懷私罐故禁平人,照律擬罪。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中 一、内而法司,外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 用。若堂官發司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指、掌嘴等刑, 及佐武武門擅設夾棍、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參,交部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 處分。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直省州、縣,有曾經來訊人犯招解時,務將來訊過緣由,於招册内詳細聲明。佐武 奉上司批發審理事件,有應訊者,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理;係印官批發者,呈明印官,擊 回自行審理。如有違例用刑者,督、撫題參,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凡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棍。其申報之事件,將來訊幾次,或案内未曾夾訊 之處,據資聲明;該管上司於解毒時,詳加察驗。如有朦朧隱匿等弊,即行題參。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直省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其申報事件,有曾經來訊者,將來訊幾 次,或未曾夾訊之處,於招册内據實聲明。該管上司於解賽時,詳加察驗;如有朦朧隱 匿情弊,即行题參。至佐武奉上司批發審理事件,有應訊者,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 理;係印官批發者,呈明印官,擊回自行審理。如有違例用刑者,督、撫題參,交部嚴 加議處。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用刑衙門,凡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樣造用,致有一、二、三號不等者,用刑官照 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庇例治罪。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凡用刑衙門一切刑具,須遵照題定尺寸、式樣,官為印格、頒發。如有私自創 設,致有一、二、三號不等,及私造小夾棍等名目,或擅用數十勵大鎖者,即行嚴参,照建 制律,杖一百。因而致人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庇 例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用刑 衙門一切刑具,須遵照題定尺寸、式樣,官為印烙、頒發。如有私自創設, 致有一、二、三號不等,及私造小夾棍、木棒錘等名目,或擅用數十大鎖,並聯及濫置 非刑者,即嚴參,照建制律,杖一百。因而致紫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 官,不即題參,照拍庐例議處。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移併 一、 凡問刑各衙門一切刑具,除例載夾棍、捣指、枷號、竹板,遵照題定尺寸、式樣,官 為印烙、頒發外,其擠耳、跪鏈、壓膝、掌責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創設刑具,致有 一、二、三號不等,及私造小夾棍、木棒錘、連根帶毀竹板,或擅用木架撑執、懸吊、敲課,針 刺手指,或數十大鎖並聯,或用荆條互擊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載一切,任意私設者, 均屬非刑。仍即嚴參,照 建制律,杖一百。其有將無辜干之人,濫行拷訊,及將應行審訊 之犯,恣意凌虐,因而致整人命者,照非法毆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題參,照庇 例議處。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用夾棍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許擅用。若堂官發司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刑審。若不呈請而擅用夾棍、捣指、掌嘴等刑, 及佐並武衙門擅設棍、指等刑具者,督、撫題參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處分。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内而法司,外而督、擦、按察使正印官,許用夾棍、指外,其餘大小衙門,概不 准擅用。若堂官發司審理事件,呈請批准,方許用夾棍,搭指。若不呈請而擅用,及佐武並 武門擅設央根、指等刑具者,該堂官及督、搞題參,交部議處。正印官,亦照失察例 處分。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直省審辦案件,輕罪及干連人證,交保看管。懷該書差串通需索、凌虐,於凌虐罪 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贼重者,以枉法從重論。其押保店名目,嚴行禁革。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直省州、縣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夾。其申報事件,有曾經來訊者,將來訊幾 次,或未曾夾訊之處,於招册内據實聲明。該管上司於解賽時,詳加察驗;如有朦朧隱 匿情弊,即行题參。至佐武奉上司批發審理事件,有應訊者,詳明上司,改委印官審 理;係印官批發者,呈明印官,擊回自行審理。如有違例用刑者,督、撫題參,交部嚴 加議處。

律/lü 406 | yan jin淹禁

一、凡狱囚情犯已完, 在內經監察御史、在外經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别無追勘未盡事 理,其所犯笞、杖、徒、流、 死罪,應斷決者,限三日内断决;保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 日内起發。 若限外不斷决、 不起發者,當該官吏過三日,答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畢止杖六十。因過限, 不斷决,不起發,而淹禁致死者, 若因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 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及追職人犯,照例監候。至若感追紙戚,審果貧難不完者,照例改擬配央 放免。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恩詔頒到,救款内除已經部覆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另行顯明 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彙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侯法司核覆文 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仍 濫行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除重犯應行監固外,其餘輕罪小事,聽在外散審。若各問刑衙門,以應速結事件 不行速結,遲緩耽延,將干人犯監禁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審理案件,承問各官,將正犯俱審取口供後,限内監斃者,免交該部;雖在限内,並不審理取供,遲延監聪正犯,或將連累之人、無于之人監聽者,係某官承審,止將此官交 與該部;其上司不據實題參者,交與該部。至於逾限雖取錄口供,不行審結,將正犯並干連 之人、無干之人監斃者,交與該部;上司不據實題參者,亦交與該部。若限内不能完結,再 行展限監斃,仍照限内例,交與該部;如在展限外死者,亦照逾限例,交與該部。承問各官 將正犯雖限內取有口供,不早行題結監斃者,止將承問官,交與該部;其事結具題之後,監 紫犯人者,免交該部。再承問各官將正犯雖限内取有口供,不早行題結監斃一案内,一、二 人者,免其議處;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一年; 九、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其事結具題之後,監禁犯人者,免其議處。凡無論人犯之 多寡,一案内或監斃,或中途死者,但至三名,其承審各官,俱交吏部議處;如督、撫不據實 題參者,亦交吏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京城内,凡問刑部、院衙門承審官員,凡審案件,雖在限内,並不取供;審理遲延逾 限,雖取供,不行審結;其將正犯雖限内取錄口供,不速行題結,以致犯人並牽連無于之人 監禁斃命,或霸門斃命者,應照但一案所整人數,將承審司官俱照外官處分之例處分。若 堂官不據實題參者,照督、撫處分之例處分。凡現審一案内,人犯監斃三、四人者,司裁罰 棒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九個月;九人、十人者,罰俸一年;十一 人以上者,革職。在門斃命者,其該城門尉、城門校、千總,俱照司就處分。其承審官員,仍 當不時嚴加巡察。若獄卒、守門人等,將犯人凌虐、赵减有傷,即行拘擎,照律嚴行治罪。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外省獄内監斃一人者,司獄罰俸三個月;二人者,罰俸六個月;三人者,罰俸九個 月;四人者,罰俸一年;五人以上者,革職。其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亦照此例 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 、凡内外、大小問刑衙門承審案件,除取供後限内監斃二人以下,及事結具題後蓋 號者,俱免議外,如正犯及干之人,雖在限内並未取供;及雖經取供,逾限不結;但一案内 監斃一人以上者,承審官及不行題參之上司官,俱交該部分别議處。展限後有監斃者,仍 照原限處分。限内取供,不行速結,致監斃三人以上者,承審各官及不行題參之上司,供交 部議處。其關禁在門及解審中途有病斃者,與監聽同。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在内現審人犯一案内,監斃三人以上者,司獄交該部分别議處。羈禁在門者,城 門尉、城門校及千總俱與司獄處分同。在外監斃一人以上者,司獄及管獄之吏目、典史,亦 交該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各處绎送刑部人犯内,審係輕罪,不必監禁,交與各佐領、該管地方官保候、審 結。擬徒、柳號等犯,審完亦交與各佐領、該管地方官保候,侯彙題命下之日發落。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獄囚情犯已完,在內經法司、在外經督、撫審錄無冤,别無追勘未盡事理,其所犯答、 杖、徒、流、 死罪,應决者,限三日内断决;保徒、流,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内起發。若限外不斷 决、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答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枚六十。因過限,不断决,不起 發,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 一年。惟重囚,照例監候。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凡恩頒到,救款内除已經刑部、法司核覆明白,應免罪囚逐一詳查,登時釋放另 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彙疏奏請。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凭法司 核覆文到之日,即時釋放,毋得耽延時日。如赦到,奏請違限,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 人,仍濫刑监禁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刑部現審事件,着令承審官、司每於月底,各將所審案件,逐案開具簡明略,並 監犯名數、收監日期造具清冊。其有行提應質人犯等項,不能依限完結者,將緣由一併造 入册内呈堂查核。若有濫刑监禁,及無故遲延不結者,即將該司、官指名題參,照例議處。 若刑部不行題參,或被科、道參出,或别經發覺,將堂官一併議處。其直省問刑各衙門,亦 於每月一體造具清冊, 呈報督、撫查核。如有濫禁等弊,該督、撫即行題參,照例議處。若 督撫不行題參,或被部、院、科、道糾參,或别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各省審結案,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俱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解 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違者題參。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等案,有正犯未獲,將牽連餘犯 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取具(的)[地]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 私自逃匿,保人重德;本犯獲日,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年,欽奉上諭。恭纂成例,以便引用。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等案,有正犯未獲,將牽連餘犯 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取具(的)[地]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 私自逃匿,保人重懲;本犯獲日,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如人命、搶、竊等案,有正犯未獲,其案 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准濫行監候待質。若案内現獲從犯,例應問擬發遣 軍、流、徒、杖等罪,因贼證未明,監候待質者,如發遣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 罪已過三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 罪者,取具(的)[地]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罪人犯釋放後,私自逃 匿,保人照不應輕律,答四十;本犯獲日,照原擬杖罪,再加柳號一個月發落。若監候年限 内,恭遇恩赦,如 在逃犯拳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2 一、各直省、府、廳、州、縣,凡有監獄之責者,除照向例設立循環簿,填註每日出入監 犯姓名,申送上司查外,並令與專管監獄之司獄、吏目、典史等官,各將監禁人犯,無論新 收、舊管,逐名開載,填註犯案事由、監禁年月及現在作何審斷之處,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該 管守、巡道。該管守、巡道認真查核,如有濫禁、淹禁情弊,即將有獄官隨時參處。仍令該 道因公巡歷至府、廳、州、縣之便,親提在監人犯,查照清冊,逐名點驗。其有填註隱漏者, 將有獄官及管獄官,一併參處。並令該道每季將府、廳、州、縣所報監犯清冊,彙送督、搖、 桌司查核。若府、廳、州、縣有淹禁、濫禁情勢,該道未行揭報,經督、撫查出,或别經發覺, 即將該道一併交部議處。

律/lü 407 | ling nüe zui qiu凌虐罪囚

原律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凌虐、歐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 定罪。减官給罪 因之衣、糧者,計赵减之物,為賊,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刻减,而致死者,不論囚罪應死不應死, 並紋。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陳遞者,除原有相、錄及“ 牢固”字樣照 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粗、錄,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剥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 並聽還狡滑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在内,法司問發程選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别省人犯。除原有、 錄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粗,额,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剥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 縱,並聽憑狡滑之徒,買求殺害者,除資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逐漸充軍;屬有 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强盗、人命等案重罪人犯,項及手足用鐵鎖、相、錄各三道;其餘人犯,俱用鐵 鎖、紅、錄各一道。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簽差將官員解部,及部發遞解等犯,務必遣有家業正役押解。押送沿途地方官 員,詳查該犯沿途有無解役猜勒拷打之處,如無措勒拷打情弊,照常發行;如有此等情弊, 令該地方官即將解役懲治;有猜制拷打致死者,該地方官申報督、撫嚴審,照律從重治罪。 其督捕例内,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搶奪、援害村莊者,俱以光棍例治罪;如無解役教唆人犯 通同搶奪者,亦照此定例治罪。其在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該地方官,該地方官親身驗明, 委係實病,出具印結。如取結後死斃者,其官、役,免議。若未取患病印結,途中死一、二名 者,將较差之官,罰俸一年;解役,徒三年,至配所折賣四十板。死三、四名者,將簽差之官, 降一級,留任;解役,流三千里,至配所賣四十板。死五、六名以上者,簽差之官,降二級, 調用;解役,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折责四十析。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2 一、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别省人犯,簽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 違禁,沿途指勒拷打人犯事發者,所在官司即將解役懲治。若因而致死者,所在官司申報 督、撫嚴審,照律從重定擬。其解役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以光棍例治罪。中途患病者, 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俱免議。若未取結 在途身死者,一名以上,簽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解役,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 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 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内用枢淋,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流徙寧古塔、尚陽堡及各省解京等犯,若押解人役,擅加相、錄,毆打、勒逼銀財 者,依律治罪外,押解犯人之兵丁、驛夫,如將犯人之妻、女姦污者,照依姦囚婦律,杖一百, 徒三年。押送之官,雖不知情,交該部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將犯人之妻姦污及擅加粗、 錄,毆打、逼勒銀財者,亦交該部從重議罪。若有此等事件,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犯人,准於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送人犯,仍准刑部控告。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等處人犯,及各省解京並解别省軍、流等犯,若押解兵役、 驛夫人等,敢於中途擅加粗、錄,及毆打、逼勒財物者,照例治罪外,如姦污犯人妻、女者,依 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 凌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户部控告; 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刑部並所在官司控告。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在京各省發回原籍安插,並流、徒、充軍等犯,有中途患病者,即着該地方官留養醫 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侯病控,起解。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者,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盛京刑部所擎死罪人犯,仍照前監禁外,凡有徒罪以上旗人,送門;民人,送奉 天府司獄;其餘雜犯,招保候審,勿得證行收禁。盛京門上所禁犯人,即令看門章京等官兼 管。再撥什庫、披甲内有受傷功勞之人,挑選馬法各門一員,同章京等兼管犯人。將軍衙 門,盛京刑部府尹衙門, 不時派官巡查,如有凌虐犯人之事查出,將該門章京、馬法題參,並 撥什庫、披甲,一併治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 定罪。敌减官給罪囚衣、糧者,計减之物,為賦,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救减,而致死者,不論罪囚應死、不應死, 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獄卒,縱肆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驗傷輕重,定罪。减官給罪 之衣、糧者,計减之物,為賊,以監守自盜論;因毆傷、减,而致死者,不論罪囚應死、不應死, 並絞監候。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有不知,坐以不應。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凡强盗、人命等案重罪人犯,項及手足用鐵鎖、柱、錄各三道;其餘人犯,俱用鐵 鎖、組、錄各一道。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修併 一、除强盗、十惡、謀故殺重犯,用鐵鎖、組、篆各三道;其餘鬥毆、人命等案罪犯,以及 軍、流、徒罪等犯,正用鐵鎖、柱、錄各一道:答、杖等犯,止用鐵嶺道。如獄官、禁卒將經 罪,滥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及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將獄官題參,禁卒 革役。受賄者,照枉法從重論。任意輕重者,照不應鎖、机而鎖、律治罪。提毕官失於覺 察,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9 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别省人犯,簽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 違禁,沿途指勒拷打人犯事發者,所在官司即將解役嚴行懲治。若因而致死人犯者,所在 官司申報督、撫嚴審,照律從重定擬。其解役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以光棍例治罪。中 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 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一名以上,簽差官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解役,杖一百,徒三年; 三名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五名以上,發邊充軍。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部發遞解及外省解部並解别省軍、流徒罪,發回安插人犯,簽差官員務選有家業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搶奪者,俱照白書搶奪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 解即報明所在官司親身驗明,出具印結,即着該地方官留養醫治;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 留,侯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財囑託担病遲延者,將 該地方官,交部議處。其取結後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議;若未取病結在途身死者,簽差官 員,交該部照例按名議處。一名以上,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官員擅取病呈致死監犯者,依謀殺人造意律,動監候。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 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絞監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問刑衙門,不許於獄内用枢,違者,官,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 百,革役。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9 一、凡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等處人犯,及各省解京並解别省軍、流等犯,若押解兵役、 躁夫人等,敢於中途擅加相、錄,及毆打、逼勒財物者,照例治罪外,如姦污犯人妻、女者,依 姦囚婦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雖不知情,亦交該部嚴議處。如押解官自犯姦污及 凌虐、勒財者,交該部從重議罪。其被害犯人,係流徙寧古塔等處者,許赴盛京户部控告; 係解京及解各省者,許赴所在官司控告。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在京各省發回原籍安插並流徒充軍等犯有於中途患病者即著地方官留養醫治 隨行親屬病者亦准存留侯病痊起解仍將患病日期報部如不行留養致有病故及受助嘱託遲 延者將該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條例 凡獄卒,有受罪人離家喝謀死本犯者,依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凡犯人出監之日,提牢官、司狱細加查問,如有禁卒人等凌虐需索者,計贼治罪, 仍追賦給還犯人。提牢官、司狱不行查問,事發之日,亦照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删除 9 ? 刑部各司,如遇有應掌嘴訊問之事,照請刑部」例、令,具稿回堂,不許任意掌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徒、流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 騎校、地方官,取具(的)[地]保,保出調治,侯病愈,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 者,合其散處外盛,加意醫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 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担稱有病者,該犯併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 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 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脱者,减一 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题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感,以枉法從 重論。至督、撫題報監聽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凌虐、曾否保釋,逐一聲 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獄官報明,承審官即行赴監驗看,是實,行令。該佐領、驍 騎校、地方官,取具(的)[地]保,保出調治,侯病痊,即送監審結。其外解人犯,無人保出 者,令其散處外監,加意調治。如獄官不即呈報,及承審官不即驗看保釋者,俱照淹禁律治 罪。若本犯無病,而串通獄官、醫生,担稱有病者,該犯併獄官、醫生,俱照詐病避事律治 罪。或病已痊愈,而該佐領、驍騎校、地方官,不即送監審結者,將本犯及該佐領、驍騎校、 地方官,亦俱照詐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縱者,將保人治以本犯應得之罪;疏脱者,减二 等。仍將取保不的之該佐領、驍騎校、該地方官題參議處。若有受賄情弊,計賦,以枉法從 重論。至督、振題報監柴人犯,將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無凌虐、曾否保釋,逐一聲 明。如有朦朧情弊,查出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番役將盗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將軍、流以下等犯私拷 取供者,各遞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銀錢,計戚,以枉法從重論。該犯有誣指捏誰情弊,照 誣告律治罪。該管官失察故縱,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内外斬、絞監候之犯,每遇秋審時,责令獄官監看雍髮一次;軍、流人犯,每季雅 髮一次,仍各留頂心一片。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舞 、秋審解省人犯,侯審舉發回後,方許華髮。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在内,法司問發程遮人犯;在外,問刑衙門程遞來京及解别省人犯。除原有粗、 錄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杠、錄,非法亂打,搜了檢財物,剥脱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 故縱,並聽過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 有司者,發遗外為民。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在内,法司問發程遮人犯; 在外,問刑 衙門程遞來京及遞解别省人犯。除原有姐、 毓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者擅加粗、錄,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剥去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 縱,並聽還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柳號兩個月,發烟瘴充軍。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刑部監犯患病沉危,醫生呈報救治後,提牢官回堂移會滿、漢查監御史,即日赴部 查驗。如有監驚人犯,無論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報救治,均移會滿、漢查監 御史,率領指揮一員,限一 日内,赴部 會同刑部司官相驗。承審官有非法拷打,及將不應刑 訊之人濫刑致整,並禁卒有凌虐罪囚各情事,即嚴參究辦。至步軍統領、都察院、順天府、 五城各衙門,並各省送部之案,務將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訊受傷之處,於文内詳晰聲 明。若送到人犯受有刑傷,及病势沉重者,刑立即移咨查監御史,亦於一日内,赴部查驗 立案。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刑部監犯越獄,並在獄滋事之案,該禁卒等,分别有無受財、故縱治罪;除至死無 可加外,餘各於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於刑部門口號兩個月;徒罪以下,柳號一個 月。如有挾嫌設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惡棍設法官實在光棍擬動例,分别首、從嚴辦。如 該提牢官知情喝、故縱,照私罪嚴參,革職。若止疏於防範,失於覺察,照公罪交部議處。

律/lü 408 | yu qiu jinren jietuo與囚金刃解脫

原律 與金刃解脫 一、凡獄卒以金刀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脱枷、鎖之具而與囚者, 一百;因而致凶 在逃,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獄中自殺者,杖八 十,徒二年;致囚反獄,而逃,在獄殺人者,紋。盤候。其囚脱、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之 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因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脱之物 與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减狱卒一等。若 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獄卒、常人,及提牢、司獄官, 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職重,論職;職輕,論本罪。若獄囚失於檢點,防範,致自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答五十;提牢官,答四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藥之類,凡可以使人自殺及解脱鎖、柱之具而與囚者, 一百;因而致凶在逃,及於獄中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獄中自殺者,杖八 十,徒二年;致囚反歡而逃,在獄殺人者,紋。監候。其囚脱、越、反獄在逃獄卒於未斷之 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因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非獄卒,以可解脱之物 與人,及子孫與在獄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在獄之家長者,各减獄卒一等。若 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獄卒、 常人,及提牢、司獄官、 典,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嚴重,論職;職輕,論本罪。若獄囚失於檢點,防範,致自 盡原非縱與可殺之具,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答五十;提牢官,答四十。

律/lü 409 | zushou jiao qiu fan主守教囚反異反訓翻

原律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裁定之情,及與通傳言語,於外 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 人犯教令、通傳,有 所增减者,主守一等。若獄官、典、卒,縱容外人入獄,及與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 增、减者,答五十。若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並計入己賊,以枉法從重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衙門窺探 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號;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一、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成案,變亂已經勘定之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於外 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教令、通傳, 有所 增减者,减主守一等。若獄官、典、卒,縱容外人入獄,及與傳通言語,走泄事情,於囚罪無 增、减者,答五十。若獄官、典、卒、外人受財者,併計入己藏,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2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開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衙門窺探 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柳號;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一、凡書辦、皂隸及官員家僕人等,有擅自出入監所者,令提牢官、司狱禁卒立鋒回 堂,將書隸革役,責四十板,選回原籍;家人柳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議處。 若不行拘擊被查出者,提牢官、司狱,俱以失察例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步軍統領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門外左近密行訪擊。若有探聽之徒,照私人刑 部衙門例,一個月,賣三十板;係官,交部議處。如有受贿、通信、教供情弊,察實,將書 役並行賄之人,均計職,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刑部乃總理刑名之地。如有閒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人衙門窺探 者,本犯及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刑部門首抽號;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修改 在京問各衙門,如有開雜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隨聽審人犯私入窺探者,本犯及 守門領催、兵皂,俱責治於衙門首,柳號一個月,責三十板;官員犯者,交該部議處。如因出 入窺探而又另犯教供、勾串等弊,仍按照律例從重治罪。

律/lü 410 | yuqiu yiliang獄囚衣糧

原律 獄囚衣糧 9 > 一、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 柳、租外,其餘應脱去枷、鎖、扭,而不脱去;犯答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梅 者,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 答五十。因而致死者, 若因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杜罪以下,杖六 上,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若司撤宫已中泉上司,而上司官吏,不 即施行者,一日,答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答四十。因而致死者,若該死罪,杖六十; 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條例 $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濫,許令檢舉、 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憲司。各 衙門不許差占府、州、縣牢獄,仍委佐武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司就 官,常加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若因患病,是牢官檢實,給藥治療。除死罪 不開、扭外,其餘徒、流、权罪,人病重者,開疏柳、杠,令親人人視。答罪以下,保管在 外醫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完者,復收禁,即與歸結。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改條例 一、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檢舉、 申明。如府、州、 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其男、女罪,須各另監禁,常加點視。若患病,除死 罪不開鎖、外,其餘徒、流等凶,病重者,開鎖、杠,令親人人視;杖罪以下,保管在外醫 治,控日,依律斷决。如事未完者,仍收禁,即與歸結。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加、常 須洗滌,席、舊常須鋪置,冬設暖,夏備京獎。無家屬者,日給食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 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 有官者,犯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内,欽奉恩詔:“凡解部及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不敷, 困於饑餓者,可惯。應按程給與口糧,勿致饑斃。”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監禁犯人,如無親屬、家人送飯者,每每月給米三斗。年終,聽各該搖,開明事 案、罪名數,與給過口糧數目,造册報部銷算。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年終稽查醫治獄犯二名醫生,所治痊者若干、不治痊者若干,如治空者多,照例六 年已滿,咨授吏目;不能醫治,死數多者,即行賣革更换。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内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終,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 例侯六年已滿, 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换。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凡各省解人犯,如有中途患病者,着令所在該地方官撥醫調治,仍不得有誤 遞解。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 不越兩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獄囚無家屬者,應請給衣糧、有疾病者,應請給醫藥,而不請給;患病重者,除死罪不開 鎖、外,其餘應脱去鎖、枉,而不脱去;犯管罪者,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及疾至危、炼者, 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以上雖非司獄官、典、獄卒所主,是不申請上司。司獄官、典、獄卒,答五 十;因而致死者,若因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 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獄官、典、卒同罪。若司獄官已申票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 者,一日,答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答四十。因而致死者, 若因該死罪,杖六十;流罪, 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條例 > 一、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内,欽奉恩詔:“凡解部及遮解外省各項犯人,沿途口食不敷, 困於饑餓者,可惯。應令有司按程給與口糧,致饑斃。”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各省解送到部,免死减等發遣,及現擬軍、流應行充發人犯,如遇隆冬,停遣。照 重犯例,給與衣帽,動支職罰庫銀,侯年底奏銷。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按程給與口糧。如遇隆 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给與衣帽。倘有官侵、史蝕,照冒銷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司獄吏目、典史,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檢舉、申明。如府、州、 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其男、女罪,須各另監禁,常加點視。若患病,除死 罪不開鎖、外,其餘徒、流、杖罪等,病重者,開疏鎖、相,令親人入視;杖罪以下,保管在 外醫治,痊日,依律斷決。如事未完者,仍收禁,即與歸結。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刪改 、凡司獄吏目、典史, 專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濫,許管獄官據實申明。如府、州、縣不准,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 一、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常 須洗滌,席、常須鋪置;冬設暖,夏備原裝。無親屬者,日給食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 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致缺誤。 有官者,犯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 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 常須洗滌,席、薄常須鋪置,冬設援妹,夏備凉裝。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 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申明關給, 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 散收。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監禁犯人,如無親屬、家人送飯者,每每月給米三斗。年底,聽各該撫,開明事 案、罪囚名數,與給過口糧數目,造册報部銷算。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内外刑獄醫治罪囚,各選用醫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優劣,如醫治痊愈者多,照 例侯六年已滿,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容授典科、訓科。不能醫治,病死多者,即責革更换。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 不越兩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修併 、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 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轉送。其盗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監門探 視,違者,妻子、家口,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賄;提竿、司獄官吏,參處。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條例 1 一、刑部赴倉支領囚糧,每石給脚價銀五分。倘狱卒人等私行扣,照律嚴加治罪; 载官通同作弊,一體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刑部南、北兩監板棚,不許禁卒人等私由租赁。如有受賄頂租等弊,將獄卒人等, 從重治罪。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五城司、坊顯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門發交各司、坊號及看守牽連待質等犯,果係 赤貧並無家屬送飯者,每人每日給老米一升,按季造報,户部核銷。 此條係乾隆六年四月,臣部議覆御史蘇霖渤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斬、絞重犯,及軍、流遣犯,在監及解審發配俱着糖衣。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常 須洗滌,蒂、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夏備凉裝。凡在禁囚犯,日給食米一升,冬給絮衣一 件,病給醫藥。看犯、支更禁卒,夜給燈油。並令於本處有司,在官錢、糧内支放,獄官預期 申明朗給,致缺誤。有官者,犯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 以下,皆散收。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中 一、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使役之人, 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其盗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監門探 視,違者,妻子、家口,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准收贖;提竿、司獄官吏,參處。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9 一、在監人犯,許令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其隨從入視之 使役人等,不越兩名。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其盗犯妻子、家口,不許放入 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柳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婦女照例收霞;提牢、司獄官吏,參處。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刑部在監現蕃人犯,除未結各案,及監禁待質官、常各犯,均不准親屬探視外,其 已結各案,許令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孫,一月兩次入視,其隨從人視之使 役人等,不越兩名。提牢、司獄各官,定立號簿,將某日、某案、某犯、某親屬入監探視,逐一 詳訊登記。每日,滿、漢提牢司員,輪流一人在外廳值宿;司撤二員,在南北兩監内廳值宿, 嚴行查察。如有担稱犯屬入盛教供舞弊情事,一經察覺,嚴經本犯究辦;將未能查出之提 牢、司狱各官,分别議處。自行查出,免議。若有送飲食者,提牢官驗明,禁子轉送。至各 直省、司、府、州、縣監獄,責成司獄吏目、典史專管。於未經結案並待質監犯,嚴禁不許親 屬探視。其已結各案犯屬入監探視,亦逐一登記號簿,一體詳密稽查。如有姦徒担名人監 舞弊,即據實分别擊究參處。其盗犯妻子、家口,均不許放入監門探視。違者,妻子、家口, 柳號兩個月,袁四十板,婦女照例收藏;提牢、司歡等官吏,参處。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内外問刑 衙門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私行傳遞或代買鸦片烟與犯人吸食者, 發極邊烟瘴充軍。其奉官解遞看守之犯,解役、看役人等有犯前項情弊,發近邊充軍;戚重 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失察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律/lü 411 | gongchen ying jin qinren ru shi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原律一、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服為親人入視,徒、流感發配者,並 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緣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隨行之親請關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應禁者,許令飛馬親人入視,徒、流感發配者,並聽親 隨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 在外隨處官司,開具在禁、在 配,在途致死缘由,差人引領其入視、随行之親人關奏請發放;違者,杖六十。

律/lü 412 | siqiu ling ren zisha死囚令人自殺

原律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情人殺之 者,親、故及產肯下手之人,各依親、凡人鬥毆殺罪,减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 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罪,其親、故殺或雇情人殺之者,不令自殺, 已有佳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馬、凡人鬥殺、傷論。不减等。 0若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 情他人殺之者,皆斬。監候。雇情之人,仍依本殺罪,减二等。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死因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懼刑戮,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親、故雇情人殺之者,親、故及鹿備下手之人,各依親、凡人鬥毆本殺罪,减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 自殺,及雖曾令親、故自殺,而未招服,其親、故殺或雇情人殺之者,不令自殺,已有佳 生之心;未招服罪,或無可殺之罪。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親屬、凡人鬥殺、傷論。不减等。 死囚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聽令自下手,或令雇情他 人殺之者,皆斩。監候。雇情之人,仍依本殺罪,减二等。

律/lü 413 | lao you bu kaoxun老幼不拷訊

原律一、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優,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她,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 當矜者,如有犯罪, 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 罪;失入,减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諱。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駕 疾, 以其免罪,有所時。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答五十。皆以史為首,遍减科罪。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應八議之人,禮所當侵,及年七十以上、老所當恤,十五以下,幼所當慈,若廢疾疾所當 者,如有犯罪,官司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聚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故入,抵全罪; 失入,减三等。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以其情親,有所謂。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舊疾,以 其免罪,有所時。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答五十。皆以吏為首,逃减科罪。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藏一次,詳記檔案。若收 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贖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照應 得罪名,按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覽。

律/lü 414 | juyu ting qiu dai dui鞫獄停囚待對

原律 凡鞠獄官推問當處罪囚,有起内犯罪人伴現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其人對問 者,雖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處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内,即將所勾待問 人犯,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答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處鞠獄者,無以其不 發而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達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 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屬,應。聽輕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聽少少囚從 多囚; 若因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 恐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交知會,如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名斷者,答五十。 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多囚移就少因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達彼 處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答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答一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個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 日,方許開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吏參奏、提問。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生 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個月; 勘檢人命,限兩個月;駁勘者,亦限一個月。如違及託故推諉不及赴勘者,參奏、提問,仍另 行委官,作急勘報。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移入條例 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强盗等項重罪者,官,拘繁奏提;旗軍人等,就便 提問。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審結。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校尉等有犯,應提擊者,移咨鑾儀衛提擎,不得差拘。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獄官推問當風罪囚,有起内犯罪人伴見在他處官司,當處停囚其人對問者,雖 彼此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文書勾取。他感官司於文書到後,限三日内,即將所勾待間人犯, 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答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當感鞠獄者,無以其不發而 中止,仍行移他處本管上司問違限之罪,督令將所取犯人,解發。若起内應合對問同伴罪因, 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是彼此俱属,應類。聽輕就重囚,若因罪相等者,聽少囚從多 因;若因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凶,送先發官司併間。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 致疏虞。各從事發處歸斷。移交知會,如輕不就重,少不從多,後不送先,遠不各斷者,答五十。 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不得互相推避,仍申達彼處 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答五十,之罪。若當處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答二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校尉等有犯,應提琴者,移咨蠻儀衛提擎,不得差拘。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内外移咨行察 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 事件限六個月县題。陝西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 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 為遠,凡命、盗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准分别展限,原限四個 月,展兩個月;原限六個月,展三個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 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刑部行文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送過部。或人 犯有他故不到,即將情由報明;如違,將該管官參處。倘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 經司務廳查出,照例嚴加治罪;如隱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將該司務一併參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刑部現審事件,應會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個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 結;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内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 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 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 堂、司官,並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鄰境關提人犯,照各省關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倘逾限不發,照例參處。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例内止有“逾限不發,照例參威”等語。但查鄰省脚提人犯,止 有庇匿不解處分,並未定有期限,所稱逾限,無可依據。應照各省關查口供展限兩個月之 例增入,庶便遵行。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盗犯已獲,只須關取隔省人證等口供定案,無犯可審者,均照欽部事件例,州、縣 分限兩個月,府、司督、搖共限兩個月,統扣四個月完結,不得照承審盗案全限例扣展,遇 有遲延,照例參處。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各省軍、流等犯,桌司審解之日,將人犯暫停發回,聽候督、查核。如有應行覆 訊者,即行提訊。其或情罪本輕,供證明確,毫無疑實者,亦 不必概行解送,致滋稽延拖累。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刑部發城取保犯、證,如係五城送部之案,其案犯住址即在原城所管地方,仍發交 原城司、坊官取保。其餘各衙門移送案内,應行取保人證,俱按其居址坐落何城,發文該城 司、坊官就近取保。其由外省州、縣提到人證,即令本人自舉親識、寓居所在,交城就近發 保,仍將保人姓名報部查核。其並無親識者,酌量交城看守。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 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陝西總督所屬甘肅,兩廣督、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 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 寫遠,凡命、盗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 事件限六個月县題。兩廣督、撫、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 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爲遠。凡 命、盗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内外移咨行察 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 事件限六個月县題。兩廣督、撫、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 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乾州、平溪等衛,距省爲遠。凡 命、盗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以到齊日為始;内外移咨行察 者,以文到為始。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刑部審事件,應會三法司者,仍照定例,限一個月完結。杖責等罪,限十日完 結;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案内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日為 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 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嚴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 堂、司官,並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完結。刑部現審事件,杖、答等罪,限十日完結 遣軍、流、徒等罪應入彙題者,限二十日完結。命、盜等案應會三法司者,限一個月完結。 其鬥毆、殺、傷之犯到案後,以傷輕平復及因傷身死之日為始。内、外移咨行查及提質並案 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並病愈之日為始。接審者,以接審之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 法司會審日期,並於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會審以致 逾限,書役得以乘機作弊者,將書役嚴加治罪;承審司員及會審遲延之堂、司官,一併分别 議處。若内、外移咨行查,催文至三次無回文者,題參。行文八旗、内務府、五城、順天府提 人,於文到三日内,無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參處。

律/lü 415 | yi gaozhuang ju yu依告狀鞠獄

原律 一、凡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别求他事,撫指被告人罪者,以故 入人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所告狀,事情應掩捕[搜了檢,因掩捕而檢得被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撼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論 之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獄,止將狀内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夥黨人多,仍行嚴擊究審;無干華 連者,即行釋放。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獄,須依原告人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别求他事,拖拾被告人罪者,以故人人 罪論。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輕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狀, 事情或法應 掩捕[搜]檢,因掩捕而檢得(被)[彼]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狀外撼拾者,不在此故入,同論 之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鞠獄,止將狀内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件,夥黨人多,仍應嚴擎審;無干牽 連者,即行釋放。

律/lü 416 | yuangao ren shi bi bu fanghui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原律 一、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待對事理,装獄官司,當隨即放回。 若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答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答四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一、直隸各省督、撫審理事件,凡情罪重大要犯,務宜牢固監禁,詳悉確擬。如案内華 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准取(的)[地]保,俱侯核明,具題發落。至於重犯案内,或换鮮扳 害,或無辜牽連,承問各官申詳各搖、督,該撫、督速行評審,果係無罪牽連者,不侯本犯罪 結案,即行釋放。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案内干人犯,州、縣官確審果係無辜牽連者,止錄原供,詳上司結案。牽連之人,不必起解,即行釋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直省督、撫應题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准取(的)[地」保,侯核明,具題發 落。其重案内有换罐扳害者,承問各官中解督、撫,親加詳番,果係柱,即行釋放,不得令 候結案。若承審官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毒,即行釋放,止錄原供申報。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待對事理,辅獄官司,當隨即放回。若 無待對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答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畢止答四十。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督、撫應題案件,有牽連人犯情罪稍輕者,准取(的)[地]保,侯具題發落。其重案 内有热罐扳害者,承問官申解督、撫詳審,果係柱,即行釋放,不得令候結案。若承問官 審係無辜牽連者,不必解毒,即行釋放,止錄原供申報。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内外題奏案件内,有擬以杖、答人犯,番結日,即先行责釋,仍於題奏之日聲明。

律/lü 417 | yuqiu wuzhi pingren獄囚誣指平人

原律 凡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於加之罪者,從論。 若本因無指平人之意,官吏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0若官司追徵道欠錢糧,逼令欠户指平人代納者,計所徵財物,坐戚論,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以减不入已也。其物給代納本主。0其被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答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翁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不言實情,故行 證;及化外人有罪,通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减罪人 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脱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減之罪 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脱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 化外人罪名增、减傳說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 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减作答五十,即坐通事,答五十之類。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加三等論。其本犯罪重於加之罪者,從論。 若本因無指平人之意,官吏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0若官司追徵道欠錢糧,逼令欠户指平人代納者,計所徵財物,坐戚論,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以减不入已也。其物給代納本主。0其被誣指之平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答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官司翁囚,而證、佐之人,有所偏,不言實情,故行 證;及化外人有罪,通傳譯番語,有所偏私,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减罪人 罪二等;證佐不說實情,出脱犯人全罪者,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減之罪 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傳說,出脱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 化外人罪名增、减傳說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 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减作答五十,即坐通事,答五十之類。

門第14 | duan yu xia斷獄下

律/lü 418 | guansi churu ren zui官司出入人罪

原律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人者,徒不折村,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 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 全出,但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村二 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斷 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並以史、典為首,首領官,减史、典一等;佐武 官,减首領官一等;長官,减佐武官一等科罪。坐以所减三等、五等。若因未决放,及放而 還獲,若因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减一等。其减一等,與上减三等、五等,並先滅而後算,折其剩 罪以坐。不然,則其失增、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於全出、全入者矣。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官司故失出入人罪增輕减重例 故增答從徒 } 一、凡犯答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杖六十,原包杖一百,通折杖一百 六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官吏剩枚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枚一 百四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剩杖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職之限。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故增杖從徒 一、凡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剩杖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枚二十。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故增杖從徒 一、凡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官吏 剩杖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杖八十,合坐剩枚二十。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故增輕徒從重徒 一、凡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校八十;除犯該徒一 年,折杖二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其罪亦同。未 决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枚二十,坐剩杖四十。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故增徒從流 一、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折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三流原包 五徒,折杖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枚六十,徒半年。未决者,减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枚二百,除犯該枚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故增近流從遠流 : 一、凡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除犯該徒半年, 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枚二百算。未决者,减盡無科。减遠流從 近流者,做此。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故减徒從答 一、凡犯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二十,故减作答五十,除已得答五十,合坐官吏剩 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枚五十,合坐剩枚五十。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故减徒從杖 一、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官吏 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剩枚 六十。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故减重徒從輕徒 一、凡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已得 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枚六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除已 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四十。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故减流從答 一、凡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减作答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枚二百,徒半 年;除已得答四十,合坐官吏剩枚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减一等,徒三年,折村二百; 除已得答四十,合坐剩枚一百六十。减流從杖做此。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故减流從徒 一、凡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减作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三流 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枚四十,徒一年半。未放 者,减一等,徒三年,折枚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杖四十。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故减死罪從答杖徒流 一、凡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若因自死者,並聽先减去一等,依 律拆除。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失增答從杖 凡犯答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减三等,該校七十;除犯該答三十,吏、典為首, 合坐剩枚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史、典首罪,杖三十。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失增答從徒 一、凡犯答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 十;除犯該答一十,史、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折 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史、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做此。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失增杖從流 一、凡犯杖一百,失增作枚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枚一百六 十:除犯該杖一百,史、典為首,合坐剩杖六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枝 一百四十;除犯該枚一百,合坐史、典首罪;杖四十。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失增輕徒從重徒 一 一、凡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 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枚二十,史、典為首,合坐剩枚二十;首領,减一等,杖一 十;佐武官,减盡無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同矣,雖史、典亦减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但不包杖一百之數。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失增徒從流 一、凡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 徒二年,折枝六十。除犯該枚二十,史、典為首,合坐剩杖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 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該枚二十,合坐史、典首罪,杖二十。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失增答杖徒流人死 一、凡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若未决及自死,又减一等。吏、典為首,其减至徒罪, 亦折枝除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失减杖從答 一、凡犯杖一百,失减作答三十;失出减五等,答五十;除已得答三十,吏、典為首,合 坐剩枚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答四十:除已得答三十,合坐史、典首罪,杖一十。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失减徒從答 一、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答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答二十,吏、 典為首,合坐剩答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答二十,合坐吏、典首罪,答四 十。减徒從杖做此。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失减流從答 一、凡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 十:除已得答一十,史、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答 一十,合坐史、典,為首罪,杖九十。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失减流從徒 一、凡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吏 典為首,减盡無科。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失减死罪從流徒杖答 2 93 一、凡死因已放者,亦减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因自死者,又减一等。其徒亦 折枝除之。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 證據無遺,坐人罪者,亦行革職。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初取供招,不許擅自删改,應詳載揭帖。若承問官增减原供,希圖結案,按察 司依樣轉詳者,該督、热職察提琴。若督、搖不行察參,朦混具題者,經法司察出,或科道 參,將該督、擦,一併嚴議處。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没。其餘情罪,詳載律内,俱應照律擬議。不得存 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產。若承審官於本罪 外,捏造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產者,即照故人人死罪律,治罪。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等罪;軍、流等罪,錯擬死罪者,將承審錯擬官員,仍照 例交該部議處。軍、流等罪以下錯擬者,該部即行改正,概免糾參。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 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虚心按 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承審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搖不劑量情罪改 正,仍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賽各官、該督、搖,一併交與該 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徒不折枝,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 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 但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 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若断罪失 於人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减史、典一等;佐武官, 减首領官一等;長官,减佐武官一等科罪。坐以所藏三等、五等。若因未决放,及放而還獲, 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聽减一等。其减一等,典上减三等、五等,並先减而後算,折其剩罪以坐。 不然,則其失增、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甚全出、全入者矣。 凡故增答從徒,如犯答一十,故增作杖八十,徒二年;徒三等,折枝六十,原包杖一百, 通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五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七十,徒一 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剩枚一百三十;其剩罪俱全抵,不在收腹之限。 凡故增杖從徒,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六十,徒一年,通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校八十, 合坐官吏剩答四十。未决者,减一等,杖一百,除犯該校八十,合坐剩答二十。 凡故增杖從流,如犯杖八十,故增作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 包五徒,折村二百,徒一年;除犯該校八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二十,徒一年。未决者,减一 等,杖一百,徒三年,通折枝二首;除犯該校八十,合坐剩杖一百二十。 凡故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故增作杖九十,徒二年半;徒四等,折枝八 十:除犯該徒一年,折枚二十,合坐官吏杖六十;以徒從徒,不必包杖一百算也;雖包算, 其罪亦同。未決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十除犯該折杖二十,合坐剩答四十。 凡故增徒從流,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通杖一百四十;故增作流二千里,折徒半年; 三流原包五徒,折枚二百,徒半年;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徒半年。未决 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枝二百;除犯該杖一百四十,合坐剩杖六十。 凡故增近流從遠流,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增作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 除犯該徒半年,合坐官吏剩徒一年。以流從流,不必包五徒,折杖二百算。未决者,减盡無 科。减速流從近流者,做此。 凡故增答、杖、徒、流至死,如增至死罪,本無折法,已决者,反坐以死;若未决及因自死 者,並聽减等,流三千里;原包五徒,折杖二百,徒一年半。各隨其本應得之罪除之,坐以 1 剩罪。 凡故减徒從答,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枚一百二十,故减作答五十,除已得答五十,合 坐官吏剩杖七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答五十,合坐剩答五十。凡故减徒從权,如犯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故减作杖一百;除已得杖一百, 合坐官吏剩杖八十。未放者,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除已得杖一百,合坐 剩杖六十。 凡故减重徒從輕徒,如犯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故减作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 百四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官吏剩杖六十。未放者,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枝 一百八十;除已得杖一百四十,合坐剩答四十。 凡故减流從答,如犯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徒半年;故减作答四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枝 二百,徒半年;除已得答四十,合坐官吏剩杖一百六十,徒半年。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 徒三年,折村二百;除已得答四十,合坐剩枚一百六十。流减從杖做此。 凡故减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徒一年半;故减作枚八十,徒二年,折枚一百 六十;三流原包五徒,折村二百,徒一年半;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官吏剩答四十,徒一年 半。未放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折枝二百,除已得杖一百六十,合坐剩答四十。 凡故减死罪從答、杖、徒、流,如死囚已放者,反坐以死;若未放及放而還獲, 若因自死 者,並聽先减去一等,依律拆除。 凡失增答從杖,如犯答三十,失增作杖一百,失入减三等,該杖七十;除犯該答三十, 史、典為首,合坐剩答四十。未决者,又减一等,合坐史、典首罪,答三十。 凡失增答從流,如犯答一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答一十,史、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三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 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除犯該答一十,合坐史、典首罪,杖一百一十。增杖從徒做此。 凡失增杖徙流,如犯杖一百,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等,杖八十,徒二年, 折杖一百六十;除犯該杖一百,史、典為首,合坐剩枚六十。未决者,又减一等,杖七十,徒 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除犯該村一百,合坐吏,典首罪,答四十。 凡失增輕徒從重徒,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二十;失增作杖一百,徒三年;失入减三 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二等,折杖四十;除犯該枚二十,吏、典為首,合坐剩答二十;首領 官,减一等,答一十;佐武官,减盡無科。未决者,又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則與本該罪名 同矣,雖史、典亦减盡無科。以徒從徒及以徒從流,俱不包杖一百之數。 凡失增徒從流,如犯杖六十,徒一年,折枚二十;失增作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入减三 等,杖八十,徒二年,折杖六六十。除犯該枚二十,史、典為首,合坐剩答四十。未决者,又减 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四十;除犯該二十,合坐史、典首罪,答二十。 凡失增答、杖、徒、流入死,如死囚已决者,亦减三等;若未央及因自死,又减一等。吏、 典為首,其减至徒罪,亦折杖除之。 凡失减杖從答,如犯杖一百,失减作答三十;失出减五等,答五十;除已得答三十,史、典 為首,合坐剩答二十。未放者,又减一等,答四十;除已得答三十,合坐史、典首罪,答一十。 凡失减徒從答,如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失减作答二十;失出减五等,杖七十;除已得答 二十,史、典為首,合坐剩答五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六十;除已得答二十,合坐吏、典首 罪,答四十。减徒從杖做此。 凡失减流從答,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答一十;失出减五等,杖六十,徒一年, 折杖一百二十;除已得答一十,吏、典為首,合坐剩杖一百一十。未放者,又减一等,杖一百;除已得答一十,合坐史、典首罪,杖九十。 凡失减流從徒,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减作杖六十,徒一年;失出减五等,杖六十, 徒一年。吏、典為首,减盡無科。 凡失减死罪從流、徒、杖、答,如死因已放者,亦减五等;若未放及放而還獲,或囚自死 者,又减一等,其徒亦折枝除之。按:故增答從徒條内,官吏合坐剩杖一百二十,其剩罪俱全抵,不 在收藏之限。所謂全抵者,非滿枚以上,皆决杖也。凡增管、杖從徒,减徒從管、杖,及增、减徒從後者,每 徒一等,折杖二十。若所剩數至滿模以上,則减杖加徒。如剩杖一百一十,應作答五十,徒一年;一百 二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三十,應作杖六十,徒一年半;一百四十,應作杖七十,徒年半之類。其增 答、以徒作流,减流作答、杖、徒,及增、减流、徒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如犯答一十,故增作流二千五百 里;流二等,折徒一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答一十,合坐剩罪杖九十,徒四年。如犯流三千里,故减作 答二十;流三等,折徒半年,三流原包五徒;除已得答二十,合坐剩罪杖八十,徒四年半之類。故日全抵, 剩罪不在收藏之限。總之,折後不得至五年,而决杖不得過一百也。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承審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故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 證據無憑,柱坐人罪者,亦革職。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原例 > : 一、凡初取供招,不許擅至删改,俱應詳載揭帖。若承問官增、减原供,希圖結案,按 察司依樣轉詳者,該督、撫嚴察題參;若督、撫不行察參,朦混具題者,經法司察出,或科、道 糾參,將該督、撫一併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凡初次供招, 不許擅至删改,俱應詳載揭帖。若承問官增、减原供,希圖結案,按 察司依樣轉詳,該督、撫嚴察題參;不行察參,將該督、撫,交部一併議處。按察使,亦不得 借簡招之名,故為刪改。倘遇有意義不明,次序不順,與情並無干礙,即就近核正申轉, 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换銷毀。違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議處。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條例 凡謀反、謀叛之罪,照律連坐籍没。其餘情罪,詳載律内,供應照律擬議。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指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產。若承審官於本罪 外,捏造此等言語,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產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移改 一、凡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等罪;軍、流等罪,錯擬死罪者,將承審錯搬官員,仍照 例交該部議處。軍、流等罪以下錯擬者,該部即行改正,概免糾參。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州、縣原擬情罪,果與律例吻合,上司偏私混駁,許承審官抄錄原案供册,並批駁 卷宗,直揭三法司刑科查核。是資,將偏私混駁之上司交部議處;如所擬情罪與律、例不 符,固執不改,裝點情辭,混行直揭,照官吏换詐欺公、安生異議律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上司偏私混駁,為屬員者,自應詳悉票覆。倘固執不回,如 係知府混駁應訴之兩司,兩司混緊應訴之兩院,断無原情罪於律例吻合,而知府、院、司 遂無一人明晰,幫為批駁者。例内抄錄卷宗,直揭三法司,是啟屬員陵上之漸,此風亦不可 令長。况混駁之上司,據例不過交部議處,為屬員者,安敢以一事之批駁,擅揭部科,致通 省之上司,盡成嫌隙。徒設例款,於事無益,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虚心按 律、例改正具题。將從前承審錯之處,免其議處。若駁至三次,督、撫不酌量情罪改正, 仍執原擬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承審各官、該督、撫,一併交與該部 議處。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及司、道等 官,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錯之處,免其議處。其死、生出人之案,原問之州、縣, 核轉之知府,俱無復與會審。如有原擬徒、杖罪名,改審後,改為凌遲並、絞立决者,將 承審之州、縣,核轉之知府,均照斬、絞重犯不能帶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監候以下罪名錯誤,議應降調者,出具考語,送部引見。若駁至三次,督、撫、司、道等官不是情罪改正,仍 執原擬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督、撫、司、道等官,一併交部議處。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州、縣承審逆倫罪關凌遲重案,如有故入、失入,除業經定罪招解者,分别已决、未 决,按律定擬外,其雖未招解,業已定供,通詳經上司提審平反,究明故人、失入,各照本律 减一等問擬。其餘尋常審案,仍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知府、直隸州,有將各州、縣審擺錯誤關係生死出入大案,虚(公)[心]研糊,究出 實情,改擬得當,經上司核實,題達部議,准行者,交與 吏部查明,奏請送部引見。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纂 1 一、凡駁飾改正之案,刑部即簽查該府、州、縣原詳,據實核辦。如原詳本無錯誤,經 上司緊致錯擬罪名者,將該上司議處。若原詳未奉筋緊,該上司代為承當,除原擬之員 仍按例處分外,將該管上司照庇例嚴議。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督、撫具題事件内,有情罪不協,律例不符之處,部駁再審。該督、撫及司、道等 官,虚心按律例改正具題,將從前錯之處,免其議處。其死、生出入之案,原問之州、縣, 核轉之知府,俱無庸復與會審。如有原擬徒、杖罪名,改審後改為凌遲並斬、絞立决者,將 承審之州、縣,核轉之知府,均照斬、絞重犯不能審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監候以下罪名錯 誤,應議降調者,出具考語,送部引見。若駁至三次,督、撫、司、道等官不酌量情罪改正,仍 執原議具題,部、院覆核其應改正者,即行改正,將督、撫、司、道等官,一併交部議處。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擎獲吸食鸦片烟人犯到案,承審官務須嚴行審訊,毋任漏網。如有徇情開脫者, 照故出入罪例治罪。倘訊係無辜,其烟土、烟具實係查擊人役栽誣陷害,即將裁陷之人役 照例懲辦。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删除 擊獲吸食鸦片烟人犯到案,承案官務須嚴行審訊,毋任漏網。如有徇情開脫者, 照故出入罪例治罪。倘係無辜,其烟土、烟具實係查擊人役栽誣陷害,即將裁陷之人役 照例懲辦。

律/lü 419 | bianming yuanwang辯明冤枉

原律 一、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囚所枉事跡,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 情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柱之罪坐原告、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因罪無冤枉,監察御史、按察司,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日赚赚,則原告、原問官為其趣矣。 若所罪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隊辯同罪;如原犯重, 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羚、疑者,即 與辦理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辦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凡大小問刑衙門,問囚犯,務要參酌情法,如果情重例該發遣者,方許定擴充 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悉心參的,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駁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 司、府、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疑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着伍外,其餘不分 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 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 參奏。

條例/tiaoli 2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事件,不許改批這地方官一次、那地方官一次。審理案内,民係何處人,即交該 管地方官,詳審明白,申詳督、撫、桌司。督、撫等官,於下屬審詳之事,原批某衙門,即於某 衙門完結。如果情事未明,即將未明之處,詳細指出批駁。倘仍復隊混,即將該問官題參, 嚴議處,另委别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已理明可結之事,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 不結者,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貫,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 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别屬。如果刑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 題參議處,另委别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 者,亦交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内外問刑 衙門,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本因所狂事跡,封奏聞,委官追問其冤情得實, 被誣之人,依律改正,所柱之罪坐原告、誣告。原問官吏。以故失入罪論。囚罪無冤枉, 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日赚赚,則 原告、原問官為其矣。若所認罪重於杖一百,徒三 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罪人,知情與朦耕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知者,不坐。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各衙門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粉、疑者,即與 辯理具奏發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人人罪論。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輛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 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辯 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羚、疑者,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大小問刑衙門,翰問囚犯,務要參酌情法,如果情重例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 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督、撫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參 的,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駁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 司、府、州、縣,但遇奉旨特差恤刑官審錄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入籍外,其餘 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 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督、撫、審錄 官,各指實參奏。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7 一、凡 在外審理事件,應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該管地方官審理明白,申詳完結。既 經批委,不得反覆改批别屬。如果情事未明,務須詳細指駁。倘原問官仍復朦混申詳,即 題參議處,另委别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節,屡行批駁,遲延不 結,亦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辜,即以開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毋庸議題, 覆其原參。重罪審處,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開復原職,再按所犯,分别 降、罰。 此條係雍正八年欽奉上諭。恭纂成例,以便引用。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審理事件,除事涉兩邑或案情重大,發審之初即委員會審者,仍令會同審詳外, 其因承審錯恨,另委别官審理者,專責委員虚心質訊,毋庸原問官會審。至定案後,如原問 官果有徇私枉斷,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參處。其或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誤出無心,經 委員改正者,照審處錯誤例議處。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命、盗案件,經該督、撫、桌司駁審,除案情重大須該知府赴省審理,或係委派會 審,仍聽該督、隨時的量辦理外,如果案情與原招並無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審轉,仍許原 審知府一體列銜申詳。倘審理錯恨,關係重大者,即將承審之州、縣及率轉之知府,一併開參, 照例分别議處。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舞 9 凡藩、桌兩司遇有督、撫批發之案,如係户婚、田土尋常案件,頭緒紛繁,必須的派 妥員代為查審者,於取供後仍由該司親提確審,擬議覆詳。至控官、控吏之案,藩、桌兩司 即應親身勘問,定擬具詳,不得復派他員代訊。再道、府奉到上司批發控詞,及自理詞訟, 無論事之巨細,亦應親身提訊,自行加看,定擬出詳。違者,均照例議處。

Qianlong liushi nian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各省督、撫,凡遇事關重大,及案涉疑難一切應行提審要件,務須率同司、道等親 行研審,毋得委員查訊。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民間詞訟,如户婚、田土罪止杖、柳之案,及吏胥盡役藉端評等情,州、縣審斷不 平,復赴督、撫、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節令各本管道、府,按其事之輕重,或親提集訊,或委 員另審,將審擬情由,詳明該上司察核。其中稍有疑義,該上司即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 門呈訴者,即行親身,遇有冤抑,即為昭雪。如有檢驗、 查勘等事,即避委賢員,不得仍會同 原問官辦理。尚有故違成例,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令會審者即行論罪如律。其所委之 員,若有膽、聽囑等弊,亦即題參律擬。至於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懲,掩飾己 非,担款誣控,或因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轉赴上司衙門架詞安控者,仍 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修改 各省督、撫,遇有事關重大,案涉疑難,應行提審要件,及民人赴京控訴,奉旨發交 審辦之案,俱率同司、道等親行研審。其督、撫、藩、桌、道、府等遇有民人控告屈抑之案,亦 理論所告事理輕重,概行親提究辦,不得僅委員承審。如有檢驗、查勘等事,既遵委賢 員,不得仍會同原問官辦理。倘有故違成例,仍發原問官審問,或仍令會審者,論罪如律。 其所委之員, 若有膽聽喝等弊,亦即嚴參治罪。至於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 懲,掩飾己非,担款誣控,或因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輕赴上司衙門架詞 安控者,仍按律治罪。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2 > 一、凡處決人犯,有臨刑時呼冤者,奏聞,覆。如審明實有冤抑,立為申雪,將原審 官參奏,照例懲治。如係安行翻異,冀延顯戮,除原犯罪仍即處斬外,如原犯紋罪者,亦 改為動罪,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各省督、搖,遇有事關重大,案涉疑難,應行提審要件,及民人赴京控訴,奉旨發交 審辦之案,俱率同司、道等親行研審。其督、振、藩、桌、道、府等遇有民人控告屈抑之案,亦 無論所告事理輕重,概行親提究辦,不得僅委屬員承審。如有檢驗、查勘等事,即遵委賢 員,不得仍會同原問官辦理。倘有故違成例,仍發原問官審問,或仍令會審者,論罪如律。 其所委之員,若有瞻徇聽嘱等弊,亦即嚴參治罪。至於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懲,掩飾已非,担款誣控,或因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輕赴上司衙門架詞 誣控者,仍按律治罪。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凡藩、桌兩司遇有督、撫批發之案,如係户婚、田土尋常案件,頭緒紛繁,必須派的 妥員代為查審者,於取供後,仍由該司親提確審,擬議覆詳。至控官、控吏之案,藩、桌兩司 即應親身勘問,定擬具詳,不得復派他員代。再道、府奉到上司批發控詞及自理詞訟,無 論事之巨細,亦應親身提訊, 自行加看,定擬出詳。違者,均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併 : 各省督、撫,除事關重大,案涉疑難,應行提審要件,或奉旨發交審辦,以及民人控 告官員營私枉法、濫刑斃命各案,俱令率同、道等親行研審。並司、道等官,接受所屬控 詞遇有前項各情,或經上司批發之案,亦即親提審辦。間有户婚、田土案件,頭緒紛繁,必 須的派委員代為查審者,於結案時,仍由該司、道等官,覆勘定擬具詳,不得僅委屬員承審 外,其餘上控之件,訊係原問各官業經定案,或案雖未定而有抑勒畫供、濫行羈押,及延不 訊結並書役評喊舞弊情事,如在督、撫處具控,即發交司、道審辦;或距省較遠,即發交該管 守、巡道審辦。如在司、道處具控,即 分别發交本屬知府,或鄰近府、州、縣審辦。如在府、 州處具控,即由該府、州親提審辦,概不准復交原問官,並 會同原問官辦理。審明後,按其 罪名,係例應招解者,仍照舊招解;係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審之員詳結。其有委審之後,復 經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門親提研霸,不得復行委審。若命、盜等案尚未成招,尋常案件尚 無堂斷,而上控呈詞内又無抑勒畫供、濫行羈押及延訊結,並書役詐職舞弊各等情,應即 照本宗公事未結絕者發當該官司追問律,仍令原問官審理,該管上司仍照例取具歸結緣 ;由,勾銷。倘有應親提而委審,或應親提、委審而發交原問衙門者,即令該督、撫指名嚴參, 交部照例議處。其所委之員,若有膽聽嘱等弊, 亦即嚴參治罪。該督、撫有違例委審者, 亦照例議處。至於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邀,掩飾己非,担款誣控,或因鬥毆、婚 姻、田宅等事,不赵本管官控理,輕赴上司衙門架安控者,仍按律治罪。

律/lü 420 | yousi jue qiu dengdi有司决囚等第

原律 一、凡有司,於獄,始而輸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各府、州、縣决配。至死 罪者,在内,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轉達刑部更加 斟酌,定擬,奏聞、侯有决單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 在外去處,從布政司 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决。0其公同審决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審决 官即便再與推鞠,事果違柱,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 通行 提問, 改正其罪。其審疑無冤,森决官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囚犯明稱冤抑,審决官不為申 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臟、狭私,失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原改律 2 一、凡有司,於獄囚,始而問明白,继而追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縣决配。 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 在外,聽督、撫審錄無冤,依律議擬,斬、絞情罪,法司覆勘定議, 奏聞、候有回報,應立决者,委官處决,故延不决者,杖 六十。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 異原招,或家屬稱冤,審錄官即便再與推勒,事果違柱,即公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 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 改正其罪。囚犯明稱冤抑,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 入人罪,故或受職、私,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在京法司监候泉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 冬至以前,若遇聖誕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理,通類具奏。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每至霜降後,但有該决重囚,看三法司奏請,會多官人 等,從實審錄,庶無冤枉。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康熙十九年七月内,奉上諭:“每年即行正法之人,於六月停刑,七月正法。”嗣後, 即行正法之人,俱於立秋之後正法。至部内即行正法事件,亦 侯立秋後,陸續具題。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1 每年正月、六月,不行正法。侯二月初一、七月初一,陸續具題正法。遇正月、六 月,奉旨立决重犯,俱監固,亦侯二月、七月正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若遇六月立秋之年,仍侯交七月初三日,具題正法。其六月停刑之處,既載入例 内,每年停其具題,照例遵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凡即行正法重犯,及遇交六月節奉旨即行正法重犯,俱行監固,侯交七月立秋之 後正法。若遇六月立秋之年,仍照例侯交七月初三日正法。再臣部等衙門見在審擬立决 之案,亦於五月内交六月節,停其具題,侯立秋之後,陸續具題。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令監固。侯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 後,具題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俱停正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1 一、凡每年秋審,直省督、撫將監禁重犯,審擬情實、緩决、疑具題,限七月十五日以内 到部。刑部將各重犯原案貼黄,及三法司看語,併督、撫秋審看語,刊刷招册,進呈御覽。仍 將 呈 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橋西, 會同詳核情實、緩决、疑,分擬具題,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侯命下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 人犯,於霜降以後、冬至以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贵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俱 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各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 日;山東、山西,各限九日;直隸,限四目;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者, 該督、撫将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名题參。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次年秋賽。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刑部見验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以前,摘重囚緊要情節,刊刷招册,進 呈御覽。仍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官員,各一册。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詳審擬 定情實、緩决、疑,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侯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 者,正法。餘仍监固。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册内,一併詳 審。其叛逆案内,牽連待實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恭逢皇上萬壽聖節前後七日內,不理刑名。自十月初十日,至十一月初十日,此 三十日内,不行刑。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3 2 一、雍正二年四月内,奉上諭:“联惟明刑,所以弼教。君德,期如好生。從來帝王,於 用刑之際,法雖一定,而心本寬仁。是以虞廷,以欽;垂訓周書,以慎罰為辭。誠以民命 至重,寧乎仁,過乎義也。联自臨御以來,一切章奏,無不留心細覽。於刑識一事,尤 加詳慎。恐法司未能平允,情罪未能悉當。联心深用惯然,故凡京城及各直省題奏識獄, 但少有可矜者,無不法外施仁,量加末减。獨念朝審重囚,其情實者,刑科必三覆奏; 除者,方行處決。而外省情實重囚,惟於秋審後,法司具題,即咨行該省,無覆奏之例。联 思中外一體,豈在京諸凶,宜加詳慎;在外省者,獨可不用詳慎乎。人命攸關,自當同仁一 視。自今年為始,凡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情實應决者,爾法司照朝審之例,三覆奏開, 以副联欽恤慎罰之至意。爾部即 遵行。特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有司决因等第 凡有司,於獄囚,始而問明白,繼而追勘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縣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擬; 在外,聽督、搖審錄無冤,依律議擬,、絞情罪,法司覆勘定議奏聞、 候有回報,應立决者,委官處決,故延不决者,杖六十。其公同審錄之際,若犯人自行反異,原 招,或家屬代訴稱冤,審錄官即便再與推,事果違柱,即 公司將原問官、原審官。吏通問改 正。同將原問、原審之官吏,通行提問,改正其罪。若囚犯明稱冤抑,審錄官不為中理改正者,以入 人罪,故或受職、私,失或一時不及參究,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删除 > 2 > > 康熙十九年七月内,奉上諭:“每年即行正法之人,於六月停刑,七月正法。”嗣後, 即行正法之人,俱於立秋之後正法。至部内即於正法事件,亦侯立秋後,陸續具題。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雍正二年四月内,奉上諭:“联惟明刑,所以弼教。君德,期於好生。從來帝王,於 用刑之際,法雖一定,而心本寬仁。是以虞廷,以欽;垂訓周書,以慎罰為辭。誠以民命 至重,寧過乎仁,過乎義也。联自臨御以來,一切章奏,無不留心细戰。於刑識一事,尤 加詳慎。恐法司未能平允,情罪未能悉當。联心深爛然,故凡京城及各直省題奏兼裁, 但少有可矜者,無不法外施仁,量加末减。獨念朝審重囚,其情實者,刑科必三覆奏聞; 除者,方行處決。而外省情實重囚,惟於秋審後,法司具題,即咨行該省,無覆奏之例。联 思中外一體,豈在京諸囚,宜加詳慎;在外省者,獨可不用詳慎乎。人命關,自當同仁一 視。自今年為始,凡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情實應决者,爾法司亦照朝審之例,三覆奏聞, 以副联欽慎罰之至意。蘭部即 遵行。特谕。”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每至霜降後,但有該决重囚,刑部奏請,會九卿等官, 從實審錄。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寶、緩决、可矜具題,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 將原案貼黄,及法司看語,併督、撫看語,刊刷招册,進呈御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 册。八月内在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决、可矜,分擬具題,擬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 案件,亦造人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侯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 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 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二日;山東、山西,限九日; 直隸,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 官察、指參。至於秋審具題後,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前,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册,進呈御 見 册 覽。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評審擬定情實、緩决、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侯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者,正法。 餘仍監固。 枚、答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應完結。若罪重於杖、答者,俱審明,送 刑部定擬。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刑部彙題事件内,如有竊盜三犯賊數不多改道,家奴吃酒行免發遣,及賭博擬流, 販私擬徒,軍民通姦擬以柳贯等項平常罪犯,於審結之日,即照例先行發落,仍於彙題疏内 聲明。 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一、殺人及强盗等罪監候質審人犯,如過三年,逃犯未獲者,即入秋審册内,一併詳 審。其叛逆案内,牵連待質人犯,雖過三年,仍行監候。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縣丞、主簿等官,會同 本城武職,遵查不停州日,代行監决。若該地方無佐武官,令該知府於部文到時,即委府屬之 同知、通判、經歷等官,速至該州、縣,會同武職代行监决。該佐武等官監斬後,將正印官因何 事公出,並現委某官於何年、月、日,會同武職某官,監决何犯,逐一詳報,各上司查核。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秋審應决重犯,遲誤處決已過冬至者,該督、撫查明不停刑 日期,即行處決。仍將 遲延各官題參,照例議處。 此條係雍正十年定例。查秋審情實人犯定例,在霜降後、冬至前正法。蓋因節届冬 令,一陽復生,非可行刑之時。所以順天時,而恤民命也。例内遲誤處決已過冬至者,查明 不停刊日期,即行處決。與從前設例之意,未符。現經雲南巡撫張允隨條奏,請仍照舊例 遵行。查舊例,秋審應决人犯,正值冬至齋戒日期及已過冬至者,題明於次年秋審人犯,一 併處決,應改輯一條,以便遵行。謹將改輯例文,開列於後。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秋審應决重犯,冬至以前文到者,照例行刑。已過冬至,或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文 到者,仍 牢固監禁。侯次年秋審應决人犯,一併題明處決。其遲延各官,交部議處。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刑部特交案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果至斬、絞,仍會同三法司核擬 題覆完結。其他案件,除杖罪竞行發落外,犯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折鞭、柳等 罪,尚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生監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現任人 員子弟,犯該断决者,仍照現行彙題之例,詳敘供招文移,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题,侯奉 旨之日發落。若竊盜、賭博、鬥毆、宰牛、姦拐、吃酒行免之類,先行發落,挨次彙題。 此條係乾隆六年二月,豆部摺奏定例。

Qiang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纂 秋審應决重犯,如文到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或已過冬至者,於冬至七日以後,照例 處決。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一、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於次年開印後,分類摘敘簡明事由,繼摺奏聞。 亞等謹按:此條係乾隆九年十二月内,臣部議覆御史彭肇法條奏定例。應纂輯,以便 遵行。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纂 ? > 一、凡侵、貪案犯,二限已滿,察其獲罪之由,如係動用雜項及那移核减,一應着賠,作 為侵欺並收受借貸等款,問擬贪婪。監追後,多方設措、急圖完公者,應酌量擬為緩决。 若以身試法,賦私累累,至監追二限以滿,侵蝕未完尚有一千兩以上,食梦未完尚在八十兩 以上者,秋審時,即列入情實,請旨、勾到。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辦;朝審案件,令河南道專辦。行刑 時,着刑科給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凡職官實犯死罪,應入秋、朝審者,另為一册,仍分别情實、緩决、可矜三項,進呈。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一體上班;朝審,令河南道御史, 同学道,與審。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之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 監禁。侯三届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 使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脱監聽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停止勾决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眾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蝕虧空、多赋,情罪重 大各犯,刑部仍開具事由消册,另行奏聞,請旨正法。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决改為監候者,刑部於秋審時,俱列入情資,巢為一册,先期進 呈,候勾。侯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會同刑部堂官,將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 在情節可寬者,摘敘案情,確加看語,請旨,改入緩决。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轉行州、縣,在正、六、八 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訂封 專差馳,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刑部現審案内,除尋常徒、流、軍遣等罪照例定擬者,仍入於按季彙題外,如遇有 重、輕案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拘件數、時日,随結隨題,仍於 酌量改擬之處,粘貼黄簽,進呈御覽。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各省每年秋審,桌司核辦招册,務須先期定稿,陸續移咨在省,司、道會同虚衷商 確,聯简具詳督、撫覆核定擬。至期會審,司、道等官俱赴督、撫衙門辦理。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秋審時,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决、可矜具題,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 法司看語,併督、撫看語,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橋西,會同 詳核情咬、緩决、可秒,分擬具題,請旨定奪。其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番案内具題。 侯命下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前正法。其支文到地方限期:雲 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陕 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限九日;直隸,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寧 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者,該督、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指參。至於秋審具題後, 如有新結重案,俱入次年秋審。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與掌道,一般上班;朝審,令京畿道御史, 同学道,與審。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秋審勾到時,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辦;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專辦。行刑 時,着刑科給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監視。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一、凡侵、貪案犯,二限已滿,察其獲罪之由,如係動用雜項及那移核减,一應着賠,作 為侵欺並收受借貸等款,問擬貪婪。監追後,多方設措、急圖完公者,應酌量擬為緩決。若 以身試法,侵蝕錢糧入己,及枉法貪婪者,無論職項已完、未完,秋賽時即列入情實,請旨 勾到。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秋審可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置殿翁姑,其夫激致聪;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 夫,已經拒絕後,復登門尋賽,以致拒嚴致斃者。此等情切天倫,一時義激,與尋常狼鬥者 不同。刑部會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發 落。仍隨案、隨本聲明,請旨。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一、秋、朝審案内,搶、寫滿貫,及三犯竊賊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之犯,除情重應擬 情實人犯外,其餘應入緩決,秋、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南、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删除 一、秋審案内,搶、竊滿貫,及三犯竊賊數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統候之犯,如已經緩决 三次者,各該督、撫查明咨部,均照强盗免死减等發遣例,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其年老有疾者,仍入秋審具題。朝賽人犯,亦照此辦理。 以上一條,應删。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續集 一、總麻服屬人犯,於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學士會同刑部一體省核, 於 士 改入緩決。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删除 > 秋審斬、絞重犯,有三次俱擬緩决,及三次俱擬情實,該督、撫察其情罪,無可更定 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核招,具題停其解審。如該犯雖經三次審定,該督、撫按其情罪,尚 涉可疑者,仍提解親。至三次中,有前擬情實,後改緩决;前擬緩决,後改情實者,仍照例 解審。

Qianglong sanshier nian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2 一、刑部見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前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册,送九卿、詹 事、科、道各一册。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評審,擬定情實、緩决、可矜具題,請旨 定奪。其情實者,侯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Qianglong ershier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二、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各省官犯,如係貪酷敗檢、侵虧狼籍及有心詐、不盡臣號,罪應斬、絞之員,其審 題結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補疏題請,情實予勾者,即行刑之日已過,亦着行刑。在行 刑以後審結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簽聲明。其尋常私罪案犯,無前項情節者,着牢 固監禁,候次年秋審辦理,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一、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眾、傳習符咒,並官員侵漁船項、勒民 財,非殘忍已極,即 有關民俗、官方。如定識,已在該省熱審之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 實册内,具題。如遇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奏,請旨正法。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一、州、縣命案,於檢驗傷時,即訊取已經到 案犯證、初供,並將案内人犯是否齊全 及有無要犯未獲之處,同驗屍圖、格,於十日内造册申報督、撫,按月彙册轉咨部、科備案。 其有於覆審時,究出礙情與初供不合,將究諾改供緣由,據實詳敘。若有心翻案改招,或因 護初供遷就組合,及所取供,故為閃爍含混,以國移改出入者,該督、撫嚴察題參,將承審 官照故行出入例議處。督、撫不行題參,被法司糾舉得實,亦照前例議處。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秋審案内,搶、寫滿貫,及三犯竊賊數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之犯,如已經緩决 三次者,各督、撫查明咨部,均係照强盗免死减等發遣例,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其年老有疾者,仍入秋審具題。朝審人犯,亦照此辦理。

Qianlong sanshisan nian乾隆三十三年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續纂 2 2 一、凡每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毋庸提解省城會勘,俱令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歷所 屬,就便率同該府知府,親請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典)「於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 册加結,申送督、撫查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冤之犯,訊非賀詞翻異, 亦即另縫招 册,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犯、證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冤抑,該道等庇、屬員 不為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者,該督、撫查出,嚴參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一併 議處。其直隸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聽)[廳]員,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隸州本州案件, 應專聽道員覆勘。至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舊例行。其並無 道員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看。該道、府巡歷 之時,務須輕騎减從,母得稍有滋擾。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歷以後, 應行續人者,仍令該道於秋審前,率同知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一、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禁。其應支囚糧、衣、藥,及 遇有疏脱、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删除 秋審緩决人犯,解審二次之後,如情罪無可更定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各督、撫, 核招具題, 不必負行提審。其曾擬情實, 未經勾决之犯,及前擬情實,後改變决;前擬緩决, 後改情實,並緩决人犯内,情可疑者,仍照例提解審。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一、凡滿洲歐死滿洲之案,朝審時,俱擬以情實候勾。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聚眾械鬥互斃多命,審係各下手致死之人,一命一抵,俱列入秋審情實册内,請 旨,勾决。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凡侵、貪案犯,二限已滿,察其獲罪之由,如係動用雜項及那移核减,一應着賠,作 為侵欺並收管借貸等款,問擬貪婪。監追後,多方設措,急圖完公者,應酌量擬為緩决。若 以身試法,侵蝕錢糧入己,及枉法貪婪者,毋論贼項已完、未完,秋審時列入情資,請旨 勾到。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9 > 一、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備敘案由,確加看語,以農會核。其 舊事緩决三次者,止教案由;未及三次者,摘敘簡明略節,依次集為一本具題,俱不必敘入 間供,以省繁冗。至九卿會審時,刑部分送招册内,有已經緩决三次並無更改者,不必重複 備册分送會審。其中,或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之處,仍聽刑部摘出,臨期印册,分送九卿,公 同會議。其各省官犯及在京朝審案犯,雖缓决三次以上,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各省秋審本揭,如係新事初次入秋審者,照舊備敘案由,確加看語,以還會核。其 舊事緩决人犯,摘敘簡明略節,依次彙為一本具題,俱不必敘入問供,以省繁冗。至九卿會 審時,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實未勾,及初次入秋審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詳核外,其舊事已 緩决者,不必重複備册分送會審。止於會審時,逐一唱名、進呈。秋審本内,亦開列起 數、名數具題。若舊事内有一二案,尚須商議,並該督、擦前擬情實,後改緩决;前擬緩决, 後改可矜之案,仍聽刑部摘出,臨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會議。朝審案犯,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原例 凡每年各省虑入秋審人犯,毋庸提解省城會勘,俱令各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歷所屬,就便率同該府知府,親請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與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册加 結,申送督、撫查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冤之犯,訊非担詞翻供,亦即另縫招册, 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犯、證一併解送院、司複審。倘有事本冤抑,該道等庇、屬員不為 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者,該督撫查出,嚴參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一併議處。 其直隸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廳員,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隸州本州案件,應專聽道員覆 勘。至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舊例行。其並無道員統轄之錦 州、奉天二府,錦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勘。該道、府巡歷之時,務須輕騎 减從,母得稍有滋擾。經過之地方官,亦 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歷以後,應行續入者,仍 令該道於秋賽前,率同知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 一、凡每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毋庸提解省城會勘,俱令各該道具,以冬季為期,巡歷 所屬,就便率同該府知府,親請各該州、縣,逐一訊勘。如與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册加 結,申送督、撫查核、定擬。若有情罪未協,臨時呼冤之犯,訊非担筋翻異,亦即另縫招册, 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犯、證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冤抑,該道等庇、屬員不為 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者,該督撫查出,嚴參議處。督、撫等不覺察,亦一併議處。 其直隸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廳員,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隸州 本州案件,並貴州、貴陽等 府知府自理之案,俱專聽道員覆勘。至監禁在省官犯併常犯内,遇有監禁在省者,仍由該 督、撫率同司、道會勘。至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舊例行。其 並無道員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勘。該道、府 巡歷之時,務須輕騎减從,毋得稍有滋擾。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歷 以後,應行續入者,仍令該道於秋番前,率同知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續舞 一、距京路遠各省,應入秋審案件,於每年冬季,道員巡歷覆審之時,桌司衙門將已經 審結具題,約計次年熱審,可以接准部咨者,逐一查明,移行該道、府,同已經接准部咨各 案,一體預行覆審,造册申送。如至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駁另審者,桌司照例扣除,仍知 會該道,歸入下年秋審。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一、各省官犯,於定案時,即在按察使衙門收禁。秋審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將 情實官犯,全行綁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監視行刑,奉到論旨,當場開讀,按照予勾之犯,驗明處決。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刑部核覆各省審題事件内,有餘犯擬罪未當,應駁令覆審,而正犯應立正典刑,無 庸質訊,其罪又無可加者,即先决正犯,不必一概駁令覆審。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在京現審案件,有應行立决人犯,如適當雨澤爸期,清理刑獄之時,刑部將此等應 結案睛,暫行停止題奏,侯雨澤足,再行請旨。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雲南省處決重囚,部文到日,如州、縣無同城佐武、印官公出,除公出報府有案,併 縣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員監决外;其非附郭首縣,如有猝奉調遣,不及報府者,部文 到日,即准令該吏目、典史, 會同警員,代為監决。仍將印官因何公出,及代為監决緣由,具 報上司查核,毋庸申請本府,另行委員。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每年各省應入秋審人犯,毋庸提解省與會勘,俱令各該道員,以冬季為期,巡歷 所屬,就便率同該府知府,親訪各該州、縣,逐一勘。如與定案時,並無異同,即行造册加 結,申送督、撫查核、定擬。若有情未協,臨時呼冤之犯,非摆詞翻異,亦即另縫招册, 出具印結,派委妥役,將犯、證一併解送院、司覆審。倘有事本冤抑,該道等拘庇、屬員不為 辯明,及案無可疑,有心翻異者,該督、撫查出,嚴參議處。督、撫等不加覺察,亦一併議處。 其直隸州知州,及並無統轄之廳員,俱照知府之例辦理。直隸州 本州案件,並貴州、貴陽等 府知府自理之案,俱專聽道員覆勘。至監禁在省之官犯併常犯内,遇有監禁在省者,仍由 該督、撫率同司、道會勘。至盛京刑部侍郎,及吉林、黑龍江將軍衙門案件,仍照舊例行。 其並無道具統轄之錦州、奉天二府,錦州府即着知府,奉天府即着治中,前往覆勘。該道、 府巡歷之時,務須輕騎减從,得稍有滋擾。經過之地方官,亦不得供應迎送。如該道巡 歷以後,應行續入者,仍令該道於秋審前,率同知府就案,按臨補行審勘。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直省駐防旗人,犯事應斬、絞者,俱解刑部收監。旗人家奴,即在犯事地方監禁。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杖、答等輕罪,五城及提督衙門,俱照例自行完結。若罪重於杖、笞者,俱審明,送 刑部定擬。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五城及提督衙門審理案件,除村、答等輕罪,仍照例例自行完結。若詞訟内,所控情 節介在疑似及關係罪名出入,非答、权所能完結者,俱送刑部審擬,不得率行自結。如有例 應送部之案不行送部者,將承審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每年秋審勾到後,大學士會同刑部,將已勾、未勾情節,摘敘簡明事由,奏開。行 知各督、撫,於處決時,揭示通衢曉諭。朝審,由刑部發交該城榜示,其各省官犯,俱侯朝審 勾到後,奏聞、頒行。

條例/tiaoli 70 tiaoli條例

一、凡免盗、逆犯,干涉軍機,應行立央及須刑者,均即隨時辦理,聲明咨部,毋庸拘 泥停刑舊例。其尋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用。

條例/tiaoli 71 tiaoli條例

一、每年朝審勾到,刑部將人犯綁出之日,步軍統領衙門,派步軍翼一員護送。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一、秋、朝審情實官、常犯,有經十次未勾者,刑部查明、奏聞,下次改入緩決,不得擅 改可矜。其官犯已改緩决,後如遇有查辦緩决三次以上,不得與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 應行寬者,恭候論旨辦理。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直省處決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縣遠,而道、府近者,仍照舊例外,其州、縣 近,而道、府達者,不必由道、府轉行該督、撫,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馳往監决。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凡五城提督、順天府各衙門,遇有應行遞解之下暖匪類,並免頑生事及實惠瘋病 等項人犯,除籍係直隸,就近巡回者,聽各該衙門照舊辦理外,其餘應解别省人犯,均敘 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應解與否分别辦理,三月集奏一次。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庫爾喀喇、烏蘇地方,遇有一切命、盜等案,俱責令警員會同糧員,查驗訊供,解送 迪化州辦理。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一、大、宛兩兩縣秋審勾决,及一應斬、絞立决重犯,刑部於奉旨後,即一面徑行順天府 尹,轉飭該員就近辦理,一面仍行文直隸總督備案。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關係人命者,均照軍、流人犯解司審轉督、撫專案,咨部核覆, 仍令年終巢題。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敘供招,按季報部查核。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一、直省每年應入秋審案犯,於應勘時,仍令各督、撫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 會勘定擬具題。至緩决人犯,解審二次之後,情罪無可更定者,只令有司敘由詳報,停其解 審。其曾擬情實未經勾决之犯,及前擬緩决後改情實,並緩决人犯内情可疑者,仍照例 解審。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一、滇省秋番,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遠之直隸四廳、州 人犯,仍解省會外,其(雜) [雜]省寫遠之永昌、順寧、麗江、昭通、廣南、普洱等六府,即责令不由審轉之各道員,於冬 季巡歷時,親加研勒,不必會同該府。其由該道審轉,如西之景東、永北兩兩廳人犯,令 南道親審;南之鎮元、直隸州及州屬恩樂縣人犯,今西道親審。倘該道不親加勘,僅 以册結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該督、捲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秋番人犯解省之時,俱令各州、縣徑行解司,仍報明該管上司,審後亦即由司給發護牌,分發各州、縣收禁,仍彙文行知各該府。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各省起解秋審人犯, 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預期選 撥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況,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一 體辦理。倘有疏脱及縱放等情,將各該役,俱照原解兵役,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82 tiaoli條例

一、直省委員押解秋審人犯,止令逐層交替,不必長解守候。其交替之時,將人犯併 解役,當面點交前站,委員收明,始回本地。其審畢發回時,亦照此逐程發遞。

條例/tiaoli 83 tiaoli條例

各省駐防旗人,犯該斬、絞者,毋庸解部,在理事同知衙門禁。如有應入秋審人 犯,令將軍、都統等悉心確核,分别情、緩决、可秒,造册題達,刑部、九卿會核具題。至勾 到時,某省駐防,即令册同各省應勾人犯,一體辦理。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84 tiaoli條例

續纂 二、 、凡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秋審人犯緩决者,必侯五次之後;情實者,必侯十二次未勾, 方於新疆地方互相調發為奴。

條例/tiaoli 85 tiaoli條例

一、廣西省泗城、思恩、鎮安、太平四府所屬凌雲、西林、西隆、百色、武緣、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識、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十五廳、州、縣;湖北省耶陽、宜昌、施南 三府所屬各州、縣;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秋番人犯,均免其解 省。廣西省泗城、鎮安、 太平三府所屬各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人犯,責成 右江道。湖北省鄂陽府所屬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 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远靖道,各於冬季巡歷 時,逐一親加研箱,造册加結,移報院、司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審辦、捏控翻異 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 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86 tiaoli條例

一、秋、朝審案内,竊賊滿貫,及三犯竊盜賊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之犯,除情重應 擬情人犯外,其餘應人緩决者,秋、朝賽一次之後,刑部察核奏明减等,於奉旨後咨行各 省,發遭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其搶奪滿貫人犯,不准擬减。

條例/tiaoli 87 tiaoli條例

一、凡應擬斬、絞人犯,染患重病,該督、撫接到州、縣通詳,即先具文報部,仍責成該 督、撫詳加查核,如有假情事,立將承審及核轉各員,嚴行參處。倘督、攜行詳察,經部 核對原密,查出弊寶,將該督、撫一併嚴參。其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州、縣官立時詳 報,該督、撫於接到詳文之日,先行題報,總不得過十日之限。其派員相驗及研訊禁卒人 等,有無凌虐情弊等項,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為限,具文報部。若離省寫遠之各廳、州、 縣,該管道、府,據報即派鄰近之員,前往驗訊明確,詳情咨部。如有逾连,即查取職名,交 部議處。至若每年新事秋審人犯,遇有病故,無論情實、緩决,均照例派員驗明詳報。如係 情人犯,該桌司即依限辦理,其緩决及應人次年秋番情人犯,遇有病故,仍照向例 辦理。

條例/tiaoli 88 tiaoli條例

一、奉天所屬十二州、縣,辦理旗民事件,無分滿、漢,俱令自行審理。於訊明定擬之 後,旗人答、杖等罪,行移旗發落,仍知照該州、縣備案。至承審時,遇有旗人應刑訊之 處,仍照例刑訊。

條例/tiaoli 89 tiaoli條例

一、凡問擬五軍及總徒准徒罪名,俱於逐案引律出語内添人,仍依《名例》至配所,照 應杖之數折責例,杖一百,折責發落語句。

條例/tiaoli 9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綠營兵丁,因事斥革後,即移明地方官,另記年貌、册檔,嚴加管束,按季點驗稽 查。若有作姦犯科,除實犯死罪外,軍、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嚴之本犯父、 兄,如犯在軍、流以上,照不能禁約子弟為盜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約子弟 為竊例,答四十。鄰右知情容隱者,即視其父、兄應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約束不嚴之地方 官,交部議處。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91 tiaoli條例

原例 刑部彙題事件内,如有竊盜三犯腻數不多改遣,家奴吃酒行免發遣,及賭博擬流, 販私擬徒,軍民通姦擬以柳青等項平常罪犯,於審結之日,即照例先行發落,仍於彙題疏内 聲明。

條例/tiaoli 92 tiaoli條例

一、刑部特交案件,即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罪坐斬、絞,仍會同三法司核 議,特題完結。其他案件,除杖罪竞行發落外,實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折鞭、柳 等罪,倘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監生以上,武自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係現任 大員子弟,犯該斷决者,仍照現行彙題之例,詳敘供招文移,不拘件數、時日,随結隨題,侯 奉旨之日發落。若竊盜、賭博、鬥毆、宰牛、姦拐、吃酒行免之類,先行發落,挨次彙題。

條例/tiaoli 93 tiaoli條例

刑部現審案件,除尋常徒、流、軍遣等罪照例定擬者,仍入於按季彙題外,如遇有 重、輕案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亦俱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仍於的量改擬之處,粘貼黄籤,進呈御覽。

條例/tiaoli 94 tiaoli條例

修改 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審明無罪可科,應具摺覆奏。如罪至斬、絞,仍 會同三法司核 擬,特题完結。其他案件,除杖、柳等罪竟行發落外,犯該遣軍、流、徒及軍、流、徒折柳等 罪,尚非尋常經見之事及重、輕之案。並犯罪,文自監生以上,武自縣騎校以上,或本 身雖白丁,係現任大員子弟,犯該決者,俱詳敘供招, 不拘件數、時日,隨結隨題。内有的 重、輕案件,仍於改擬之處,粘貼黄籤,恭呈御覽,侯奉旨之日發落。尋常徒、流、軍遭等 罪,於審結之日,先行發落,按季彙題。

條例/tiaoli 9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廣西省思城、思恩、鎮安、 太平四府所屬凌雲、西林、西隆、百色、武緣、小鎮安,天 保、歸順、奉議、常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十五廳、州、;湖北省耶陽、宜昌、施南 三府所屬各州、縣;湖南省永順、元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秋審人犯,均免其解 省。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各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人犯,責成 右江道;湖北省鄭陽府所屬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 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靖道,各於冬季巡歷時, 逐一親加研,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鸣冤審辦、担控翻異者,即 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 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9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屬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思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從善、龍州、 寧明、永康、左州、 獲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綠、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陽府所屬 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 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緩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漢興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夔州三府及酉陽、忠 州、 達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夠,造册加 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審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 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 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9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盗罪應、立决,及情節免横、柴驚不馴之罪應動、 絞監候人犯内,如奪犯傷差者,鹽泉拒捕殺人者,左道妖言惑眾者,聚聚械斗者,搶奪金刃 傷人者,死罪重犯中途脫逃者,竊盜衙署、倉庫、簡、躺、軍裝及將本章公文燒溺者,積匪、滑 賊擬遣在配犯寫多次者,竊盜罪、流發遣在配脱逃肆籍者,犯案被獲扭鎖逃廠後肆竊者,光 棍為從者,强盗自首者。該督、撫於 各州、縣解犯省,審明題奏後即留禁。按察使監及首 府、縣監,牢牢固監禁,侯奉到逆匪、盗案内部文,按察使會同督、標中軍,督率府、縣親提各 犯,驗明綁赴市曹,監視處決。應扇示者,仍傳首犯事地方示眾。若接准斬、絞監候勾决部 文,該按察使等一體監視行刑。其餘服制緣坐,及尋常謀、故、鬥殺,以及婦女、老幼之犯, 於院、司覆審,仍發回本監收監,於部文到時,即在本州、縣地方處決。至在省監禁一次未 勾情實常犯,仍發回各州、縣監禁。

條例/tiaoli 98 tiaoli條例

一、凡扈從車駕官員之跟隨僕役,如有在途次嚴斃人命等案,該督、撫即行具奏,恭候 欽派大臣,會同行在法司審明,迅速辦理,不得拘泥尋常例限。至日行事件,亦不得輾轉稽 遲。違者,將該督、撫,交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99 tiaoli條例

删除 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監候人犯,凡經秋審緩决二次及擬情實三次未勾者,俱發往雅 爾地方,給種地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100 tiaoli條例

續纂 9 一、盛京刑部審辦題奏案件,有經部議駁者,刑部即奏請,交盛京將軍,或刑部侍郎内 特派一員, 會同複審。如係咨駁之案,即聲明交與盛京將軍,詳細會審。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01 tiaoli條例

原例 中 一、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糧、衣、藥,及遇 有疏脱、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102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免盜罪應、立决,及情節免横、柴裔不動之罪,應 斬、絞監候人犯内,如奪犯傷差者,鹽泉拒捕殺人者,左道妖言惑眾者,聚眾械鬥者,搶奪金 傷人者,死罪重犯中途脫逃者,竊盜衙署、倉庫、簡、帽、軍裝及將本章公文燒溺者,積匪、 猾賊擬遣在配犯竊多次者,竊盜軍、流發遣在配脱逃肆竊者,犯案被獲扭鎖逃竄後肆霸者, 光棍為從者,强盗自首者,該督、撫於 各州、縣解犯到省,審題奏後即留禁,(案)[按察使 監及首府、縣監,牢固監禁,侯奉到逆匪、盗案内部文,按察使會同督、撫標中軍,督率府、 縣親提各犯,驗明娜赴市曹,監視處决。應彙示者,仍得首犯事地方示眾。若接准斬、絞監 候勾决部文,該按察使等一體監視行刑。其餘服制緣坐,及尋常謀、故、鬥殺,以及婦女、老 幼之犯,於院、司覆審後,仍發回本監收監,於部文到時,即在本州、縣地方處決。至在省監 禁一次未勾情實常犯,仍發回 各州、縣監視。

條例/tiaoli 10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侯督、撫審勘後,發回各州、縣監禁,接准部文後,即於犯 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臺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 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脱、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 辦理。

條例/tiaoli 104 tiaoli條例

凡各省、州、縣,招解逆匪、盗罪應動、立决人犯,該督、撫於 各州、縣解犯到 省,審明題奏後,即留禁。按察使監及首府、縣監, 牢固監禁。侯奉到逆匪、盗案内部文, 按察使會同督、撫、標中軍,督率府、縣親提各犯,驗明綁赴市曹,監視處决。應泉示者,仍 傳首犯事地方示眾。

條例/tiaoli 10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職官實犯死罪,應入秋審、朝審者,另為一册,仍分别情實、緩决、可矜三項, 進呈。

條例/tiaoli 106 tiaoli條例

一、凡罪干服制,由立决改為監候者,刑部秋審時,俱列入情實,彙為一册,先期進 呈,候勾。侯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會同刑部堂官,將此等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 在情節可寬者,摘敘案情,確加看語,請旨,改入緩决。

條例/tiaoli 107 tiaoli條例

修併 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決改為監候者,又卑幼聽從尊長主使,歐本宗小 功、 大功兄、姊及尊屬,例應斬候者,刑部於秋審時,俱列入情實,各另縫一册,列於各該省 常犯情實黄册之前進呈,候勾。官犯,侯十次免勾之後,服制常犯侯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 會同刑部堂官,將人犯招册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寬者,摘敘案情,確加看語,請旨,改 人緩决。

條例/tiaoli 108 tiaoli條例

原例 > 凡問擬五軍及總徒准徒罪名,俱於逐案引律出語内添入,仍依《名例》至配所,照 應杖之數折賣例,杖一百,折責發落語句。

條例/tiaoli 109 tiaoli條例

修改 凡人犯到配,除五徒、三流照應得數折責外,其發遣新疆、黑龍江當差為奴者, 到配時照例安插,俱不决杖。若問擬五軍及總徒准徒罪名,俱於逐案引律出語内聲明,至 配所,杖一百,折責發落。

條例/tiaoli 11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轉行州、縣,在正、六、八 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非停刑日期,訂封 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11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各省奉到立法人等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轉行州、縣,在 正、六、十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非停刑 日期,訂封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112 tiaoli條例

原例 > ) 一、秋、朝審案内搶、竊滿貫,及三犯竊賊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之犯,除情重應擬 情實人犯外,其餘應入緩决者,秋、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貴、兩度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113 tiaoli條例

一、秋、朝審案内、脑滿貫,及三犯竊盜賊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之犯,除情重應 擬情實人犯外,其餘應入緩决者,秋、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减等,於奉旨後咨行各 該省,發进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其搶奪滿貫人犯,不准搬减。

條例/tiaoli 114 tiaoli條例

修併 一、戲殺、擅殺、謀殺及竊賊滿貫,並三犯竊盜,職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應緩决 之案。秋、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將擅殺、戲殺、誤殺之犯,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竊賊滿貫,三犯竊盜,贼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减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搶奪滿貫人 犯,及誤殺案内所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在室女者,俱侯查 辦緩决時,再行照例辦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1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一、各省起解秋番人犯, 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預期 選撥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況,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 一體辦理。倘有疏脱及縱放等情,將各該役,俱照原解兵役,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11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各省解秋審人犯, 各州、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該地方官預期 選撥幹役,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知會營況,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審後發回, 一體辦理。尚有疏脱及縱放等情,將各該役,照短解兵役例,與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17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係由死罪减為發遣軍、流者,定案時仍專本具題,不得同尋常 軍遗等案咨部集題完結。其罪應斬、絞、凌遲人犯,在監病故者,隨案咨部完結,毋庸具題。

條例/tiaoli 118 tiaoli條例

删除 7 凡斬、絞罪犯内,如一人連斃二命,妖言惑眾、傳習符咒,並官員侵漁務項、勒数民 財,非殘忍已極,即有關民俗、官方。如定識,已在該省熱審之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 實册内,具題。如遇停勾之年,俱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請旨正法。

條例/tiaoli 119 tiaoli條例

凡停止勾决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眾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蝕感空、多戚,情罪重 大各犯,刑部仍開具事由清册,另行奉聞,請旨正法。

Jiaqing jiu nian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120 tiaoli條例

原例 戲殺、擅殺、謀殺及竊賊滿貫,並三犯竊盜賊至五十兩以上,問擬紋候應入緩决之 案,秋、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將擅殺、戲殺、謀殺之犯,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寫 職滿貫,三犯竊盜賊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减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搶奪滿貫人犯, 及誤殺案内所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在室女者,俱侯查辦緩 決時,再行照例辦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21 tiaoli條例

修改 戲殺、謀殺及竊賊滿貫,並三犯竊盜賊至五十两以上,問擬紋候應入緩决之案, 秋、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將戲殺、謀殺之犯,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賦滿貫,三 犯竊盜賊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减發雲貴、兩廣極透烟瘴充軍;其搶奪滿貫人犯,及誤殺案内 所殺,係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在室女者,俱侯查辦緩决時,再行 照例辦理,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122 tiaoli條例

原例 距省寫速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 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或)[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鄂陽 府所屬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 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緩德州所 屬,責成延榆綠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漢興道。四川省之寧遠、崇慶、夔州三府及西 3陽、忠州、達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時,逐一親加班,造 册加結,移報院、司集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賽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 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 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2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寫速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缘、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耶陽府所屬 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 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所寫,責成 延榆綠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四川省之寧速、重慶、夔州三府及西陽、忠 州、達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 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 冤審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人之案,補勘移報。倘該 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24 tiaoli條例

續集 : 湖南省鳳凰、乾州、永緩三廳命、盗案犯,由廳徑行招解,桌司審轉,毋庸解道。其 秋審人犯,即責成不由審轉之該管本道,親歷覆勘。遇有異同,仍遵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125 tiaoli條例

删除 凡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秋番人犯緩决者,必侯五次之後;情實者,必侯十二次未勾, 方雅於新疆地方互相調發為奴。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126 tiaoli條例

原例 : 秋審應决重犯,如文到正值冬至齋戒日期,或已過冬至者,於冬至七日以後,照例 處決。

條例/tiaoli 12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秋、朝審處決重囚,及一應立决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為限;夏至,以前五日為 限,俱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值冬至、夏至齋戒日期,及已過冬至、夏至者,如冬至七日、夏至 三日以後,照例威决。

條例/tiaoli 128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除情可矜惯,例准夾簽聲請者,仍專具題外,其餘凌遲各案, 並卑幼因國財、强姦、謀殺尊長,罪應斬决、最示,及謀,故殺一家二命,罪應斬、氣,如死係 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俱改為專摺具奏。其謀、故殺死一家二命,係功服以下親屬, 及致死一家二命,一故、一鬥罪應斬決,並嚴死一家二命,罪應紋决各案,仍照舊事本具題。

條例/tiaoli 129 tiaoli條例

一、貴州直隸普安州,一應命、盗重案,徑行招解,桌司毋庸解道審轉。

Jiaqing shijiu nian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30 tiaoli條例

原例 2 4 五城及提督衙門審理案件,除杖、笞等輕罪,仍照例自行完結。若詞訟内,所控情 節介在疑似及關係罪名出入,非答、杖所能完結者;俱送刑部審擬,不得率行自結。如有例 應送部之案不行送部者,將承審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除情可憫,例准夾簽聲請者,仍專本具題外,其餘凌遲各案, 並卑幼因圖財、强姦、謀殺尊長,罪應斬决、泉示,及謀、故殺一家二命,罪應斬、泉,如死你 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俱改為專摺具奏。其謀、故殺死一家二命,係功服以下親屬, 及致死一家二命,一故、一鬥罪應斬決,並嚴死一家二命,罪應紋决各案,仍照舊事本具題。

條例/tiaoli 1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於惯,例准央簽聲明之案,仍專本具题。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賢死祖 父母、父母者;制聚行劫在獄罪囚,持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產、圖裝 官職,殺功、總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由監内結 夥反獄,持械拒殺官升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 平人通姦謀殺,仍專本具题。並罪應斬、桌案内,如卑幼圖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 罪二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洋盗、會匪及强盗拒殺官差者;暨兩造赴京呈 控奏交該省審辦,或曾經刑部奏駁之案,俱專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斬、動决之 案,仍循例具題,各督、撫於專摺奏尾,將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擅陳奏之處聲明。倘 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題為奏,刑部即參奏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 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133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秋、朝審官犯,刑部於每年年終彙開清單,具奏一次。單內將所犯事由、罪名及監 禁年分,並該犯年歲,詳細註明。

條例/tiaoli 134 tiaoli條例

一、凡審辦逆倫重案,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無江河阻隔者,於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委員會同該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將首級解 回犯事地方最示。

Jiaqing ershisi nian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35 tiaoli條例

原例 > > 一、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廉、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綠、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鄂陽府所屬 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 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長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綠德州所屬,責成 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夔州府及西陽、忠 州、達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 員。各於冬季巡歷時, 逐一親加研,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喝 冤審辦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複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 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爲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 思恩府屬之武緣、 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鄂陽府所屬 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 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長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綠德州所屬,責成延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责成 南赣寧道。四川省之要遠、重慶、夔州三府及西陽、忠州、達州、敘永康等府、州所屬,並廣 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 勒,造册如[]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審辦担控翻異者,即將本犯 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 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37 tiaoli條例

原例 刑部現監 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於霜降前摘緊要情節,刊刷招册,送九卿、詹 事、科、道各一册。於霜降後十日,在金水橋西,會同評審,擬定情實、緩决、可矜具題,請旨 定奪。其情資者,侯命下之日,刑科三次覆奏,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條例/tiaoli 138 tiaoli條例

修改 1 0 刑部現監重犯,每年一次朝審。刑部堂議後,即奏請特派大臣覆核。侯核定具奏 後,摘紧要情節,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於八月初間,在金水橋西,會同詳 審,擬定情實、緩决、可矜具題,請旨定奪。其情實者,與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刑科皆於本省 勾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經御筆勾除者,正法;其餘,仍監固。

條例/tiaoli 139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在京現審案件,應行立决人犯,如適當雨澤爸期,清理刑獄之時,刑部將此等應結 案臟,暫行停止题奏,侯雨澤霜足,再行請旨。

條例/tiaoli 140 tiaoli條例

修改 、應行立决人犯,應在京處決者,如適當雨澤爸期,清理刑獄之時,並祈雨、雪期 内,刑部將此等應結案陵,暫行停止题奏,侯雨雨澤瀉足,再行請旨。如係應在外省處決者, 俱照常題奏。

條例/tiaoli 141 tiaoli條例

續纂 2 o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後五日,刑部及順天府衙門,凡在京立决重犯, 俱停止題奏。其核覆外省速議及立决本章,仍止迴避齋戒日期。

條例/tiaoli 142 tiaoli條例

一、山東省,凡有賭博、姦拐、窩藏竊盜、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窖内被獲者,各就所犯本 條,加一等治罪,並將地窖平毁。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14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轉行州、縣,在 正、六、十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署内;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非停刑 日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處決。

條例/tiaoli 144 tiaoli條例

修改 1 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轉行州、縣,在正 月、六月、八月、十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署内;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 非停刑 日期,訂封,專差馳,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145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審辦逆倫重案,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無江河阻隔者,於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委員會同該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將首級解 回犯事地方泉示。

條例/tiaoli 14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審辦逆倫重案,除子孫毆傷、誤傷、誤殺及過失殺祖父母、父母,仍各照例辦 理外,其子孫堅殺祖父母、父母之案,無論是否因瘋,悉照本律問擬。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無江河阻隔者,均於審明後,恭請王命,委員會同該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 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將首級解回犯事地方泉示。

條例/tiaoli 147 tiaoli條例

原例 i o 一、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綠、 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湖北省耶陽府所屬 各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 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長永靖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所屬,責成 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 南韓寧道。四川省之事遠、崇慶、夔州三府及西陽、忠州、達州、叙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 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 夠,造册加結,移報院、司業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審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 聽候院、司複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 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48 tiaoli條例

修改 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 府戶 成府 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縣,責成膩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 府所屬各州、縣, 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 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綠德州 所屬,責成延榆綠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 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西陽、忠州、敘永廳等府、州 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 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造册加結,移報院、司集核,不必會同該府。 倘有鳴冤審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 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49 tiaoli條例

續纂 2 一、距省寫遠府、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無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江左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 赴右江道。江蘇省徐州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 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 及泗州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耶陽、 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 州二府及靖州所屬者,解赴辰永远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西陽、 忠州、 敘永廳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 廳所屬者,解赴歸綏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緩道;漢中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 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府所 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浙 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處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 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多倫諾爾廳所屬者,解赴口北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 倘有鳴冤、翻異者,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进軍、流犯,仍各解省復審。

條例/tiaoli 150 tiaoli條例

續舞 2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孫觸犯呈送發遣之案,該州、縣於訊明後,不必解勘,止詳府、 司核明,轉詳督、撫核咨,侯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係嫡母、繼母及嗣父母呈送發遣,仍照 舊解勘。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151 tiaoli條例

原例 3 > 2 一、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 所屬之山陽、鹽城、 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 縣,責成廬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耶陽、襄陽二 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元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 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 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 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西陽、 忠州、敘永廳等府、州 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 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霸,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 倘有鳴冤審辦捏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 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得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篇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卓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 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縣,責成感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 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州、縣,責成長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 絳州所 屬各州、縣,責成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綠道;漢中、興安 二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贛寧道。四川之寧 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酉陽、忠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 潮州四府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 親加勒,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撫。倘有鳴冤審辦担控翻異者,即將本 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人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 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53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距省為遠之府、州所屬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所屬之百色、武緣兩兩處,解赴 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 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 及泗州所屬者,解赴减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 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 州二府及靖州所屬者,解赴辰远永靖道。四川省寧速、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酉陽、 忠州、 敘永廳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 廳所屬者,解赴歸綏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 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 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道。 浙江省温州、威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處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 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多倫諾爾廳所屬者,解赴口北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 倘有鳴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復審。

條例/tiaoli 15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稿遠府、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 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府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 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 府所屬及泗州並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亚所屬者,解赴南汝光 道。湖北省耶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 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緩、乾州、晃州、古文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沉 永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所屬及西陽、忠州、敘永廳、石硅廳並所屬者, 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 赴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 者,解赴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 :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州二 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 温處道。福建省臺灣道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化府 所屬及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 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 倘有鳴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5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廣西東蘭州屬之那地土州,凌雲縣屬之天蛾哨,去州、縣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 屬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屬之八達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盗案,准令該處分駐州同、州 判、縣丞, 會同警汛前往代勘錄供,送交該州、縣承審。如有查勘不實,照例議屬。其東蘭、 凌雲去州、縣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該州、縣自行往勘。

條例/tiaoli 156 tiaoli條例

續舞 9 秋審查辦留養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屬者,由該督、擦,督同桌 司親提犯屬、親、族鄰人等逐加研訊,實係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方准查辦。倘親屬實 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縣 查明票請督、撫遊委道、府大員前往就近查訊,取具供結,詳報 督、撫、桌司覆核辦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屬,及正犯例 不解省,向由該管巡道 審轉者,即由該管巡道就近提集犯屬、親、族鄰人等,查取供結詳辦。若犯屬及親等籍 隸他省者,即移咨所轄之該省督、撫,按照離省道路遠近,分别提審訊取供結,報部核辦。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5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卓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 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額州二府及州所屬各州、 縣,責成感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耶陽、襄陽二 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元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辰元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 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處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絳州所屬 各州、縣,責成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綏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 府各屬,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寧 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及酉陽、忠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 潮州四府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 逐一 親加研霸,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鸣冤審辦控翻異者,即將本 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 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58 tiaoli條例

一、距省寫遠府、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威,解 赴右江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属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 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 府所屬及泗州亚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所屬者,解赴南汝光 道。湖北省耶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 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綏、乾州、泉州、古文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元 永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所屬及酉陽、 忠州、敘永廳、[註]廳並所屬 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 者,解赴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所属及解州、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 所屬者,解赴延榆綠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 及寧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 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 者,解赴温威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 宣化府所屬及张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 所屬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 辦。倘有鳴冤、翻異, 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59 tiaoli條例

修改 距省寫遠之府、州所屬秋番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緣、 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屬 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責成貴東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各州、縣, 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卓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 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額州二府及泗州所屬各州、縣,責成感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安襄郎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远州 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長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州、縣,責 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絳州所屬各州、縣, 責成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緩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 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 藝州,緩定四府及酉陽、 忠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潮州四府 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霸, 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巢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鸣冤賽辦担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 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 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60 tiaoli條例

一、距省寫遠府、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 赴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贵東道。 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赴淮海 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額州二府所屬及 泗州並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亚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 耶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沉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綏、乾州、晃州、古文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元永靖道。 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緩定四府所屬及酉陽、 忠州、敘永廉、[註]廳並所屬者,解赴該 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 道;平陽、 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 延榆綫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 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麻州二府所屬者, 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康道。 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化府所屬及張 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通 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 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6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竊盜計、計次、計人數問擬軍、流各犯,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賽轉者,仍由 該管各道審轉,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各廳、 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番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勘轉。倘 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干礙參處之 案,仍 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飾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 令各督、嚴行究參,提省審辦。

Daoguang shijiu nian道光十九年

條例/tiaoli 16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竊盜計職、計次、計人數問擬軍、流各犯,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番轉者,仍由 該管各道審轉, 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審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勘轉。倘 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于礙參處之 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筋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 令各督、撫職行究參,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163 tiaoli條例

修改 竊盜計職、計次、計人數及勒贖得職問擬軍、流各犯,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審 轉者,由該管各道審轉,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 其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審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 道勘轉。倘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 干礙參處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控酌情弊,以致案犯申 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究參,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164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距省篇遠府、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擺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 赴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貴東道。 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卓寧、東安二縣,解赴淮海 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所屬及 泗州並所屬者,解赴風風道,河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並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 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 元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緩、乾州、晃州、古文坪五藤並所屬者,解赴辰远永靖道。四 川省寧遠、重慶、 夔州、緩定四府所屬及西陽、忠州、敘永廳、石柱廳並所屬者,解赴該管巡 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解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道;平 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綠 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屬者, 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 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園道。福建 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 宣化府所屬及張家口、 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 通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 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6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距省寫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 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龙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 解赴右江道。雲南省昭通府解[所屬者,解赴東道;大理、麗江、永昌、順寧四府及永北、 景東、蒙化三廳並所屬者,解赴西道;普洱府及鎮、元江二州並所屬者,解赴南道。 贵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贵東道;大定府所 屬之威寧州、水城廳,解赴贵西道;貴陽、石阡、大定、興義、遵義、安順、都匀、鎮遠、思南、思 州、铜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屬者,解赴各該管府、州。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解赴徐州道;海 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 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額州二府所屬及泗州並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 寧府所屬及光州並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卜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 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綏、乾 州、晃州、古文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远永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綠定四府所屬 及西陽、忠州、敘永廳、石硅廳並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 赴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絳州並所 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綫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 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 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玻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 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處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 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化府所屬及张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所屬者,解 赴口北道; 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 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 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66 tiaoli條例

原例 } > 凡應擬斬、絞人犯,染患重病,該督、撫接到州、縣通詳,即先具文報部,仍責成該 督、撫詳加查核,如有假情事,立將承審及核轉各員,嚴行參處。倘督、撫不行詳察,經部 核對原冷,查出弊寶,將該督、撫一併嚴參。其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州、縣官立時詳 報,該督、撫於接到詳文之日,先行題報,總不得過十日之限。其派員相驗及研訊禁卒人 等,有無凌虐情弊等項,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之限,具文報部。若離省寫遠之各廳、州、 縣,該管道、府,據報即派鄰近之員,前往驗訊明確,詳請咨部。如有逾違,即查取職名,交 部議處。至若每年新事秋審人犯,遇有病故,無論情實、緩决,均照例派員驗訊詳報。如係 情實人犯,該桌司即依限辦理,其緩决及應入次年秋審情實人犯,遇有病故,仍照向例 辦理。

條例/tiaoli 167 tiaoli條例

修改 凡應擬斬、絞人犯,染患重病,該督、撫接到州、縣通詳,即先具文報部,仍責成該 督、撫詳加查核,如有假情事,立將承審及核轉各員,嚴行參處。倘督、撫不行詳察,經部 核對原咨,查出弊寶,將該督、撫一併嚴參。其前項人犯,遇有在監病故,無論曾否結案,及 已未入秋審情實、緩決,該州、縣立時詳報,該督、撫據詳派員前往相驗。若時逢盛暑,或離 省寫遠之各廳、州、縣,該管道、府據報即派鄰近之員往驗。如病故係新舊事情實人犯,該督、撫於接到許文之日,先行題報,總不得過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驗及研訊刑禁人等,有無 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為限,具文報部。若係緩决,及應人次年秋審情實人犯, 仍照向例辦理。如驗報遲逾, 分别交部議處。

Daoguang ershisi nian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68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妻、妥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憫,例准央簽聲明之案,仍事本具題。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殿死祖 父母、父母者,糾眾行劫在獄罪囚,持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產、圖襲 官職,殺功、總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監内結夥 反獄,持械拒殺官网首,及下手殺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平 人通姦謀殺,仍專本具題。並罪應斬泉案内,如卑幼圖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罪二 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洋溢、會匪及强盗拒殺官差者,暨兩造赴京呈控奏 交該省審辦,或曾經刑部奏駁之案,俱專摺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梟、斬決之案,仍 循例具題。各督、擦於專摺奏尾,將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摺陳奏之處聲明。倘有强 行比附,率意改題為奏,刑部即參奏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 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16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粉惯,例准來簽聲明之案,仍喜本具。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毆死祖 父母、父母者,子孫歐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聚行劫在裁罪囚,持械拒殺官升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產、圖襲官職,殺功、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 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監内結夥反獄,持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 殺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平人通姦謀殺,仍專本具题。並罪應 案内,如卑幼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屬期 親者,洋盗、會及强盗拒殺官差者,暨兩造赴京呈控奏交該省審辦,或曾經刑部奏駁之 案,俱專摺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斬泉、斬決之案,仍循例具題。各督、孫於專奏摺尾, 將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摺陳奏之處聲明。倘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題為奏,刑部即參 奏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170 tiaoli條例

原例 2 竊盜計職、計次、計人數及勒贖得職問擬軍、流各犯,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審 轉者,仍由該管各道番轉,毋庸解司,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 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番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 勘轉。倘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干 礙參處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飾情弊,以致案犯申訴 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究參,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171 tiaoli條例

修改 搶、 竊賊、計次、計人數並勒贖得戚問擬軍、流各犯,及搶、寫逾貫首犯已故、從 犯罪止擬流之案,除係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轉者,仍由該管各道審轉,毋庸解司,及各道 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 番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寄,毋庸轉解司、道勘轉。倘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廳、州就 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干礙参處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 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飾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究參,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172 tiaoli條例

續舞 一、擅殺問擬紋候入於秋審緩决辦理之犯,除謀故、火器殺人,或連聪兩命及各斃各 命、致斃人數在四名以上者,均不准一次减等外,其餘俱於緩决一次後即予减等發落,其遇 有親老、丁單應行查辦留養者,仍照向例分别辦理。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17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距省寫速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 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 思恩府屬之武綠、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貴州省黎平府本屬 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責成貴東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各州、縣, 責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卓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 陽、鹽城、清和、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額州二府及州所屬各州、縣,責成 感鳳道。河南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府所屬 各州、縣,責成安赛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 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属各縣,責成辰远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州、縣,責 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絳州所屬各州、縣, 責成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緩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各屬, 責成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寧遠、重慶、 變州、綠定四府及酉陽、忠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麻州、雷州、潮州四府 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 造册加結,移報院、司集核,不必會同該府。倘有鳴冤審辦担控翻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 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人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 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74 tiaoli條例

、距省寫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 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兩處,解 赴右江道。雲南省昭通府所屬者,解赴東道;大理、麗江、永昌、順寧四府及永北、景東、蒙化三廳並所屬者,解赴西道;普洱府及鎮、元江二州並所屬者,解赴南道。贵州省 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貴東道;大定府所屬之威 寧州、水城感,解赴贵西道;貴陽、石、大定、興義、遵義、安順、都匀、鎮遠、思南、思州、銅 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屬者,解赴各該管府、州。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 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河、桃源四 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類州二府所屬及泗州並所屬者,解赴盧鳳道。河南省汝寧 府所屬及光州並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襄耶道;宜 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沉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永緩、乾州、 泉州、 古丈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元永靖道。四川省寧遠、 重慶、夔州、綠定四府所屬及 酉陽、忠州、敘永廉、石硅廳並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者,解赴 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道;平陽、 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維州並所屬 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綠道;漢、興安二府所屬者,解赴陝安 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赣寧道。廣東省雷州、瓊州二 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麻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解赴惠潮嘉 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處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直 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化府所屬及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所屬者,解 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 大名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尚有鳴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 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75 tiaoli條例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 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惯,例准夾籤聲明之案,仍專本具題。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死祖 父母、父母者,子孫殿祖父母、父母及妻、姜賢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糾聚行劫在獄罪囚,持 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產、圖襲官職,發功、總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 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監内結夥反獄,持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殺 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平人通姦謀殺,仍尋本具題。並罪應斬 案内,如卑幼圖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獨期親 者;洋盗、會匪及强盗拒殺官差者,暨兩造赴京呈控奏交該省審辦,或曾經刑奏駁之案, 俱專摺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斬、斬決之案,仍 循例具題。各督、撫於專奏摺尾,將 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摺陳奏之處聲明。倘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題為奏,刑部即參奏 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176 tiaoli條例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轉行州、縣,在正 月、六月、八月、十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司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已 非停刑日期,訂封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決。

條例/tiaoli 177 tiaoli條例

修改 距省篇遠之府、州所屬秋審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 屬之凌雲、西林、西隆、小鎮安、天保、歸順、奉議、崇善、龍州、 寧明、永康、左州、養利等各廳、州、縣人犯,責成左江道;思恩府屬之武綠、百色人犯,責成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屬 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責成貴東道。江蘇省徐州府所屬各州、縣, 費成徐州道;海州所屬各縣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責成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 陽、鹽城、清(和)[河、桃源四縣,責成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及所屬各州、 縣,責成廬鳳道。河南省汝寧府及光州所屬各州、縣,責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鄂陽、襄陽二 府所屬各州、縣,責成安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各州、縣,責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 順、沉州二府所屬各縣及靖州所屬各縣,責成長永靖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各 州、縣,責成雁平道;口外歸化等五廳所屬,責成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及解州、絳州所屬 各州、縣,責成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緩德州所屬,責成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 府各屬,責成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寧都三府、州各屬,責成南赣寧道。四川省之家 速、重慶、夔州、綠定四府及酉陽、忠州、敘永廳等府、州所屬,並廣東省之高州、廉州、雷州、 潮州四府所屬,及浙江省之温州、處州二府所屬,均責成該管道員。甘肅省西寧府所屬之 循化、贵德、丹噶爾三廳並大通一縣,責成西寧道;慶陽府所屬五州、縣,淫州直隸州並所屬 三縣,責成平慶逻道;寧夏府所屬五州、縣,責成寧夏道;階州直隸州並所屬二縣,責成鞏秦 階道;肅州直隸州並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並所屬敦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責成安肅道。 各於冬季巡歷時,逐一親加研,造册加結,移報院、司彙核,必 會同該府。備有鳴冤、翻 異者,即將本犯解省,聽候院、司覆審。如有續行補入之案,補勘移報。倘該道不實力奉 行,或有冤抑不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該督、孫嚴參究治。

條例/tiaoli 178 tiaoli條例

一、距省寫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 毋庸解省。如廣西省泗城、鎮安、太平三府所屬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屬之百色、武緣 兩處,解赴 右江道。雲南省昭通府所屬者,解赴東道;大理、麗江、永昌、順寧四府及永 北、景東、蒙化三廳並所屬者,解赴西道;普洱府及鎮、元江二州或所屬者,解赴南 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屬及所管之古州、下江、開泰、永從、錦屏各廳、縣,解赴贵東道;大定 府所屬之威寧州、水城廳,解赴貴西道;貴陽、石仔、大定、興義、遵義、安順、都匀、鎮遠、思 南、思州、銅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屬者,解赴各該管府、州。江蘇省徐州府所屬者,解赴徐 州道;海州所屬及淮安府所屬之阜寧、安東二縣,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屬之山陽、鹽城、清 河、桃源四縣,解赴淮揚道。安徽省鳳陽、颖州二府所屬及泗州並所屬者,解赴戚風道。河 南省汝寧府所屬及光州並所屬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陽、襄陽二府所屬者,解赴安 襄耶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屬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順、远州二府所屬及靖州鳳凰、 永緩、乾州、晃州、 古丈坪五廳並所屬者,解赴辰沉永靖道。四川省寧遠、重慶、夔州、綠定 四府所屬及西陽、忠州、敘永廳、石硅廳並所屬者,解赴該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 所屬者,解赴雁平道; 口外歸化等五廳並所屬者,解赴歸綏道;平陽、蒲州二府所屬及解州、 絳州並所屬者,解赴河東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屬者,解赴延榆緩道:漢中、興安二府所屬 者,解赴陝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屬及寧都州並所屬者,解赴南韓寧道。廣東省 雷州、瓊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雷瓊道;高州、麻州二府所屬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屬者, 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處州二府所屬者,解赴温感道。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 臺灣道。直隸省承德府所屬者,解赴熱河道;宣化府所屬及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廳並 所屬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屬及遵化州並所屬者,解赴通永道;順德、廣平、大名三府所屬者,解赴 大名道。甘肅省西寧府所屬之循化、貴德、丹噶爾三廳,大通一縣,解赴西寧道; 慶陽府所屬之五州、縣,淫州 直隸州並所屬三縣,解赴平慶淫道;寧夏府所屬之五州、縣,解 赴寧夏道;借州直隸州並所屬二縣,解赴聲秦階道;肅州直隸州並所屬一縣,安西直隸州並 所屬敦(黄)(煌)、玉門二縣及哈密廳,解赴安肅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儻有嗎 冤、翻異,分别提審解省。其命案内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

條例/tiaoli 179 tiaoli條例

一、凡罪應凌遲之案,如謀反、大逆但共謀者,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殺夫之祖父 母、父母者,妻、姜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者,謀殺期親 尊長、外祖父母者,情可秒惯,例准來簽聲明之案,仍事本具题。採生折割人為首者,子孫殿死祖 父母、 父母者,糾聚行劫在獄罪囚,持械拒殺官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尊長謀占財產、圖襲 官職,殺功、卑幼一家三人者,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監内結 彩反獄,持械拒殺官升為首及下手殺官者,妻妾因與有服親屬通姦同謀殺死親夫者;若與 平人通姦謀殺,仍專本具題。並罪應動案内,如卑幼圆財、強姦、謀殺尊長者,殺一家非死罪 二人,如死係父、祖、子、孫及服屬期親者,洋溢、會匪及强盗拒殺官差者,罪應斬决案内,如 子孫歐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暨兩造赴京呈控奏交該省審辦,或曾 經刑部奏駁之案,俱專摺具奏,其餘尋常罪應凌遲、斬、動决之案,仍循例具題。各督、撫 於專奏摺尾,將援照刑部議定條款,例得專摺陳奏之處聲明。儻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題為 奏,刑部即參奏駁回,仍令照例具題;或應奏不奏,亦即查參。

條例/tiaoli 180 tiaoli條例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該督、撫按程、按日計算,如由府、廳、州轉行州、縣,在正 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計算,行至州、縣己非停刑日 期,釘封專差馳遞,該州、縣奉到部文,即日處决。

條例/tiaoli 18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滇省審辦結盟擾害匪徒,除犯該死罪者仍行解省審辦外,其罪應遣軍、流罪人犯, 無論離省道途遠近,均令該管府、州番轉,桌司覆核詳咨,毋庸解省審勘。倘承辦之員有故 勘及防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參,提省審辦。

Tongzhi jiu nian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182 tiaoli條例

原例 搶、竊計臟、計次、計人數及勒贖得贼問擬軍、流各犯,及搶、寫逾貫首犯已故、 從犯罪止擬流之案,除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審轉者,仍由該管各道番轉,毋庸解司,及 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 廳、州番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勘轉。倘犯供翻異,即由該管府、 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内有關係拒捕、干礙參處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 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酌情弊,以致案犯申訴冤抑,仍令各督撫嚴行究參, 提省審辦。

條例/tiaoli 183 tiaoli條例

修改 9 一、搶、竊計贼、計次、計人數並勒贖得戚問擬軍、流,及捉人勒贖僅止圖利關禁,暨聽 從捕捉罪止遣軍,並搶、騙逾貫首犯已故、從犯罪止擬流之案,除直隸州所屬向例由道轉 者,仍由該管道賽轉,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轄直隸州離道較遠,仍照舊章徑行解司外,其餘 各廳、州、縣,概將人犯解該管府、廳、州番轉具詳,由司覆核,專案請咨,毋庸轉解司、道點 轉。倘犯供翻異,由該管府、廳、州就近查提質訊,或發回另審。若有關係拒捕及凌虐重情 並干礙參處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詳慎。倘承辦之員有故勘及担的情弊,致犯申訴 冤抑,仍令各督、撫麗參、提審。

律/lü 421 | jianyan shi shang bu yi shi檢驗屍傷不以實

原律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傑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即檢驗不親臨風 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臟增、减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 心檢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減如少增多,如有减作無之類。 屍傷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史典,杖八十; 作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件作檢驗不實而罪有增、 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官吏、件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罪有 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賊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賦,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 實之人,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遇告訟人命,除内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赖詐財者,究問 明確,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置外,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初發五城 兵馬司,覆檢則委京縣知縣; 在外初委州、縣正官,覆檢則委推官。務求於未檢之先,即 詳屍親、證佐、免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屍所, 督令作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國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 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後成招。中間或有屁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 辨,不許聽憑件作混報歐傷,頓擬慣抵。其作作受財增、减傷痕,扶同屍狀,以成冤獄,審 出實情,贼至滿數者,查照騙情重事例,柳號問遣。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建制論。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赖詐財者,究問明確, 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實。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 兵馬司、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霸屍親、證佐、免犯人 等,令其實招,以何物魯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請屍所,督令作作如法檢報,定執 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國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聚質對明白, 各情輸服,然後成招。中間或有屍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辨,不許聽漫件作混報毆傷, 擬償抵。其作作受財,增、减傷痕,共同屍狀,以成冤獄,審出實情,職至滿數者,依律從重 科斷。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賽明白,推告免檢。若事 主被强盗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 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檢覆。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檢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各直省命案,一概註明致命傷痕,以憑核覆。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 一、凡直隸各省人命、强盗一切擬罪等案,奏章内止將承問官具詳,按察司招由,至按 察司審擬供招罪名,督、撫看語具題。其人命重情,必檢驗屍方行定擬。初驗死傷即 行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再行覆檢定擬,毋得覆行三檢,以致拖累犯證。如有疑似之 處委别縣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件作親請停屍處所檢驗,不得书屍檢驗。直隸各省反叛案 内,人犯决過即行題報外,其餘决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等因,具題。奉旨:“人命、强盗 關係重大,其各直省全招,俱着畫一開列疏内,餘依議。欽此。”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驗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檢明,即應定擬。若屍親控告傷 痕互異者,許再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别官審理者,所委之官 帶同件作親錯屍所,不得用屍檢驗。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審理命案,一人獨歐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償抵。若兩人共毆人致死, 則以刑部舊行十八處並頂心偏左右額顯、額角為致命論抵。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旗人自縊、抹脖、投井身死,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擇送者,惡棍攔阻吵鬧, 將棺材打壞,達屍指訴該堆子、該門之人響獲解送刑部,或受害之人首告者,從重懲治。 若死者之家不行報部,擅自接送,及撥什庫勒找不報者,仍照例治罪。該堆子、該門、該班 官兵知而不绎,將兵治罪,官交與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官司初檢驗屍傷,若承委牒到託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雖及檢驗不親臨所監 視,轉委吏卒,感臟增、减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屍狀,及雖親臨監視,不為用心檢 驗,移易如移腦作頭之類。輕重如本輕報重,本重報輕之類。增减少增作多,如有减作無之類。 偽不實,定執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作作 行人檢驗不實,扶同屍狀者,罪亦如史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件作檢驗偽不實而罪有增、减 者,以失出入人罪論。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官吏、件作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致中有增、 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賊重於故出、故入之罪者,計戚,以枉法各從重論。止坐受財檢驗不實 之,其餘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條例 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殘及病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赖詐財者,究問明確, 不得一概發檢,以啟弊寶。其果係鬥殺、故殺、謀殺等項當檢驗者,在家委刑部司官及五城 兵馬司、京縣知縣,在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親、證佐、免犯人 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處,立為一案。隨即親請屍所,督令件作如法檢報,定執 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園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聚質對明白, 各情輸服,然後成招。或久發變青赤顏色,亦須詳辨,不許聽憑件作混報擬抵。其作作 受財,增、减傷痕,扶同狀,以成冤獄,審實職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斷。不先究致死根由明 確,概行檢驗者,官吏以建制論。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准告免檢。若事 主被强盗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與相見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 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覆檢。若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人命重案,必檢驗屍傷,註明致命傷痕。一經檢明,即應定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者,許再行覆檢,勿得違例三檢,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處委别官審理者,所委之官 帶同件作親訪所,不得用屍檢驗。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駐防旗人遇有命案,該管旗員即 會同理事、同知、通判,帶領領催、屍親人 等公同檢驗,一面詳報上司,一面公同審擬。如無理事同知、通判之處,即 會同有司官同 檢驗,詳報審擬。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一、凡人命呈報到官,該地方印官立即親往相檢,止許隨帶件作一名、刑書一名、皂隸 二名,一切夫馬飯食俱自行備用,並嚴禁書役人等,不許需索分文。其果係輕生自盡,嚴非 重傷者,即於屍傷審明定案,將原、被、鄰證人等釋放。於該地方印官不行自備夫馬,取之 地方者,照因公科斂律議處。書役需索者,照例計職, 分别治罪。如故意遲延拖累者,照易 結不結例處分。若係自盡並無他故,屍親担詞控告,按告律科斷。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搶 者,照白書搶奪例擬罪,仍追搶毁物件,給還原主。其勒索私和者,照私和律科斷,勒索財 物入官。至該管上司於州、縣所報自盡命案,果屬明確無疑者,不得苛駁,准予立案。若情 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駁,侯其詳覆核奪。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一、地方呈報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過五六十里之都邑印官,未經公出, 即移請代往相驗;或他處寫遠,不能朝發夕至,又經他往,方許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 縣丞等官,毋得監派雜職。其同知等官相驗,填具結格通報,仍聽正印官承審。如有相驗 不實,照例參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查雍正十三年原任廣西巡撫金跌條奏,印官公出,改令佐武官 相驗。嗣於乾隆元年,又經陞任山東按察使黄叔琳條奏,佐武官官職卑微,易滋弊實,仍照 舊例移請鄰邑印官,或因寫遠公出,則委同知等官,不許濫委雜職。而未及相驗之後填具 結格,仍聽正印官承審之處,今為併入,以便引用。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檢驗自盡人命,如屍親遠居别屬,一時不能到案,該地方官應即驗明,立案臉埋。 此條係乾隆六年三月,臣部議覆湖廣按察使吴龍應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檢驗量傷尺寸,照工部頒發工程制尺,一例製造備用,不得任意長短,致有 出入。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縣原無佐武,及雖有佐式而不同城者,印官公 出,准令經歷、知事、吏目、典史等官,帶語練件作,速往如法相驗,寫立傷單報明,印官回 日查驗填圖通報。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請鄰邑印官查驗填報。其訊無别故之自盡、病聪等 案,驗明即准取結颁埋。仍由印官通詳立案。如代驗後查有增、减傷痕情弊,即將原驗官 照檢驗不實例,分别議處。其各省所屬府、州、縣內,有與黔、蜀等省相似者,一體的量辦 理。其餘仍照定例遵行。

Qianlong ershiyi nian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各省州、縣同城並無佐武,鄰封寫遠地方遇有呈報人命,印官公出,如原係史 目、典史分轄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飾吏目、典史驗立傷單, 申報印官覆驗。其距城谣 遠,往返必須數日威所,該吏目、典史據報,一面移會該管巡檢,就近往驗,填註傷單,一面 申請印官覆驗通報。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請鄉邑代驗通詳。倘該巡檢相驗不實,或有受 贿情弊,即行分别參究。

Qianlong sanshiqi nian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廣西凌雲縣屬命案,在天峨哨地方,去縣治在三百里者,准令該處分駐縣丞,帶領 語練史、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縣承審。如有勘驗不實,照例議處。至去縣不及三 百里之命案,仍照舊辦理。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歸化城各協廳所屬,遇有呈報命案到官,即令該通判星往驗明,填格錄供通譯。 仍照例詳請都統,派委蒙古官員會同審擬,毋庸詳派會驗,滋致稽延。倘該通判等相驗不 實,以及遲延誤,令該管上司分别參處。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票報該佐領,轉報刑部相驗。街道命案, 無論旗、民,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轉咨刑部,票委該城指揮相驗。其外城地方人 命,亦無論旗、民,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挥即速相驗,呈報該城御史,轉報刑部、 都察院;若係旗人,並報該旗。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二 一、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票報該佐領,逕報刑部相驗。街道命案, 無論旗、民,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飛行五城兵馬司指揮,星往 相驗,逕報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破、民,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驗,呈報該城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旗人,並報該旗。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續集 一、在京五城司坊,每城額設件作一名之外,各添設額外學習作作一名,令該巡城御 史召募考試充當。其工食照額設件作减半赏给,每名月輪工食銀五錢,由戶部支領,以資 養膽。遇有額設件作病故、革退,即以額外件作項補,再行考募學習之人。

Qianlong sishier nian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塗倒斃、客店病亡,經該城驗訊屬實,即自行完結外,其餘 金刀自戕、投井、投等案,俱令該城指揮照例驗報,由該城御史審訊,轉報刑部核覆審結。 倘有漏報,將該城官員指名參處。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黔省州、縣命案,如逢盛暑,如印官公出不能即回,封寫遠往返數日者,准代驗 之雜職等官取立傷單,將屍棺。其州、縣未行覆驗緣由,及原驗雜職銜名,俱於原题内聲 敘。如有傷痕不符等弊,將原驗官參處。若印官計日即回,鄰封相距不遠者,仍照舊例行。

Qianlong sishiba nian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京師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員概令迴避。該巡城御史速調别城指揮,帶領本 管吏、件,前往相驗辦理。其各省州、縣,如 本州、縣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票請該上司,立 委别州、縣帶領本管吏、件,前往驗辦。

Qianlong wushisan nian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2 大縣額設件作三名,中縣額設二名,小縣額設一名,仍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令 其跟隨學習,預備頂補,每名給發《洗冤錄》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件作逐細講解。每 人撥給皂隸工食一名,學習者兩人共撥給皂隸工食二名。若有愛味難明之事,果能檢驗得 法,洗雪沉冤,該管上司貨給銀十兩。其有檢驗故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者,照例治罪,不 許充役。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一、州、縣件作缺額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議處;尚不將件作補足,因而私侵工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各上司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一、州、縣平日督令件作細心講讀《洗冤錄》,務期通曉。將額設件作幾名,及額外學 習作作幾名,造具花名清册,於每年開印後,申送該管府、州巢册,通送院、司存案。該府、 州將附近所屬件作, 按照册開名數、姓名,每年提考一次。其所屬地方有遠在二三百里、四 五百里者,令該管府、州,每年於因公出境經過時就近考試,不必概行提考。其考試之法, 即令每人講解《洗冤錄》一節,如果講解明白,當堂從優給賞。倘講解悖謬,即分别責革, 令勒限學習及另募充補。仍將提考已竣,及獎賞、責革各緣由,於册内登明,彙報院、司查 核,並將召募非人、懈於稽察之州、縣,分别查參。其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件作,即責成該巡 城御史,每年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凡州、縣額設件作,大縣三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並於額設之外,再募一二人, 令其跟隨學習,每名給發《洗冤錄》一部,選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件作逐細講解。每年開印 後,該州、縣將額設學習名數,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該管府、州,彙册通送院、司存案。該管 府、州每年隨時就近提考一次。考試之法,即令每人講解《洗冤錄》一節。如果明白,當堂 從優給赏。倘講解悖謬,飭令分别責革及勒限學習,另募充補。仍彙册申報院、司查核,並 將召募非人、懈於查察之州、縣, 分别查參。至件作工食,每名撥給皂隸工食一分,學習者 兩人共給皂隸工食一分。若有曖昧難明之事,檢驗得法,果能洗雪沉冤,該管上司貨給銀 十兩。倘有故行出入,審有受賄情弊,照例治罪。若件作額缺不行募補,州、縣官及各上司 均交部分别議處。尚州、縣不將作補足,因而私侵工食銀兩者,州、縣官革職提問,該管 上司一併交部議處。在京五城司、坊額設件作,即責成該巡城御史,每年照此辦理。

Jiaqing liu nian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 2 一、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票報該佐領,逕報刑部相驗。街道命案, 無論旗、民,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飛行五城兵馬司指揮,星往 相驗,逕報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旗、民,俱令總甲呈報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 相驗,呈報該城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旗人,並報該旗。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京師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處各營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票報該佐領,逻 報刑部相驗。街道命案,無論旗、民,令步軍校呈報步軍統領衙門,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飛 行五城兵馬司指揮,星往相驗,逕報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無論旗、民,俱令總甲呈報 該城指揮,該城指揮即速相驗,呈報該城御史,轉報刑部、都察院;若係旗人,並報該旗。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續纂 京師五城指揮相驗,城内内不得過兩日,外不得過三日。如一時案件全集,指揮 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揮、吏目代驗,仍歸指揮承辦。倘指揮有心規避,委驗之員有心推卸 者,巡城御史稽查參奏;御史姑容,經他人查出參奏者,一併交部議處。

Daoguang si nian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續舞 奉天省昌圖廳所屬命案,如距應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帶領語練史、竹,前往 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廳承審。如有勘驗不實,增、减傷痕情弊,分别照例議處。其訊無 别故自盡、病斃等案,亦准取結驗埋,由該廳通詳立案。若距廳不及三百里者,仍照舊例 辦理。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 廣西凌雲縣屬命案,在天峨哨地方,去縣治在三百里者,准令該處分駐縣丞帶領 語練吏、作,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縣承審。如有勘驗不實,照例議處。至去縣不及 三百里之命案,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廣西東蘭州屬之那地土州、凌雲縣屬之天蛾哨地方,去州、縣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屬 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屬之八達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該處分駐州同、州判、 縣丞帶領語練史、件,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該州、承審。如有勘驗不實,照例議處。其 東蘭、凌雲去州、縣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奉天省昌圖廳所屬命案,如距廳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帶領語練史、件,前往代 驗,填格取結,送交該廳承審。如有勘驗不實,增、减傷痕情弊,分别照例議處。其訊無别故 自盡、病柴等案,亦准取結驗理,由該廳通詳立案。若距應不及三百里者,仍 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奉天省昌圖、岫嚴、鳳凰城各廳所屬命案,如距廳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 防巡檢帶領語練史、件,前往代驗,填格取結,送交各該廳承審。如有勘驗不實,增、减傷痕情弊,分别照例議處。其訊無别故自盡、病柴等案,亦准取結驗埋, 由各該廳通詳立案。若 距應不及三百里者,仍照舊例辦理。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續集 2 2 > 一、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無論有無凌虐,均令禀明本管官,傳到屍 親,眼同驗明,不得任聽私理。如有私埋情事,經屍親控告破案者,官為究明致死根由,詳 請開檢,毋庸取具屍親甘結。檢明後,除訊係差役索許、凌虐致柴者,仍照各本律例從重治 罪外,若止係因病身死,即將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告之親,訊無縫情節, 仍按告各本律分别科斷。地方官有任聽私埋,及庇護差役不即開檢者,交部分别嚴加議 處。至差役私押斃命之案,應令票請鄰封州、縣,傳到屍親,眼同驗明究辦。若有私埋匿 報,以及一切兇徒挾罐謀財,致人命,私埋滅跡者,經屍親告發之後,如業將致死根由究 問明白,毫無疑義,而非檢不明者,亦即詳請開檢, 按例懲辦,均毋庸取具屍親甘結。

律/lü 422 | juefa bu ru fa決罰不如法

原律 原律 决罰不如法 一、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應答而用杖者,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 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之人,各减一等。不迫銀。其行之人,若決不及唐者,依 驗所决不及用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决不如法、决不及用者,計 威,以枉法從重論。若監臨有司、管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虚怯去處非法毆打,及 自以大校或金刃、手足駛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 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論。官司决罰人,監臨责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决打,邂逅致死, 决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决罰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應答而用杖者,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當該官吏均徵埋葬銀 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行之人,各减一等。不過銀。其行之人,若决不及唐者,依驗所 决不及用之數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而决不如法、决不及用者,計職, 以枉法從重論。若監臨有司、带軍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虚怯去處非法嚴打,及自 以大村或金刃、手足厥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 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並罪坐所由。如由監臨坐監臨,由下手坐下手。若非 公事,以故勘平人論。官司决,監臨責打人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 打之後自盡者,各勿論。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奉天地方審理事件,人犯到案,先將鎖鍊盤於地上,令其膝跪,又以荆條互擊其 背,着永行禁止。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律/lü 423 | zhangguan shi ren youfan長官使人有犯

原律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任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 屬等官,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輕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 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 印有犯,亦同長官。違者,部属、官吏答四十。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任内奉制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一應公、私等罪者,所部 屬等官,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輕便推問,皆須開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區處。若犯死罪,先行 收管,聽候上司回報。所掌本衙門印信及倉庫、牢獄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 印有犯,亦同長官。違者,部属、官吏答四十。

律/lü 424 | duan zui yin lvling斷罪引律令

原律 一、凡官司断罪,皆須具引 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答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 引所犯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 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引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 所增、减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一、凡承問各官,如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者,仍行指名參處。至於 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遗錯、過失等項,將本案察明,果非徇私者,免其究參,即行改正。 2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直省督、撫審擬案件,不許輕重兩引,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如兩引具題者, 交該部議處。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斷罪引律令 凡官司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不具引,答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引所 犯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断之。其特旨断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 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 增、减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一、 一、凡承問各官,如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人情弊顯然者,仍行指名參處。至 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將本案察明,果非 徇私者,免其究參,即行 改正。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各省督、撫審擬案件,不許輕重兩引,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如兩引具題者,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修併 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輕重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 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 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遗錯、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私,及軍、流以下等罪錯擬者,免其參究,即行改正。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例 > 一、承問各官審明定案,須確引一定律例。若既引定,又云如此、如此情由可惡,不便 照此律、此例治罪,而更義長其罪者,依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修併 承問各官審明定案,務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復云不便照此治罪,更引 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例載比照光棍條款,仍照例斟酌定擬外,其餘情罪相仿尚非宜在光棍者,不得一 概照光棍例定擬。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除正律、正例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着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 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具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於本内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 着為定例。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督、撫審擬案件,務須詳核情罪,畫一具題,不許輕重兩引。承問各官徇私枉法, 顛倒是非,故出,故人情弊顯然,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流,軍、流人犯錯擬死罪者,仍行指 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漏、過失等項,察明果非徇私,及軍、流以下等罪 錯擬者,免其參究,即行改正。

律/lü 425 | yuqiu qu fu bian獄囚取服辯服者,心服;辦者,辦理。不當則辦,當則服,或服,或辯,故日服辯。

原律 一、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鞠獄官司各唤囚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取 囚服務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行辦理, 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答四 十;死罪,杖六十。其因家屬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 屬罪名之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2 凡獄囚有犯徒、流、死罪,轉獄官司各唤因及其家屬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 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聽其文狀中行辦理,更為詳密。違者徒、流罪,答四十;死罪, 杖六十。其家屬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 之限。

律/lü 426 | she qianduan zui budang赦前斷罪不當

原律 一、凡官司遇赦,但經赦前處断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當依律 改正從輕,以就思。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當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以社倖免。處輕為 重,感重為輕,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有。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 入者,仍從救之。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遇直隸及十四省恤刑之期,凡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恐官感罪及己,不肯辦明 冤枉也,則會故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慮罪及己,不肯辯明冤枉也, 則會救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 若干錢糧、婚姻、田土罪,雖經赦,其錢糧 等項須斷處明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人之罪,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督、撫承問閣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 款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tiaoli條例

原律 凡官司獲救,但經赦前處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救所必原者,當依律改正 從輕,以就恩。若處重為輕,其情本係當赦所 不免者,依律貼斷。以杜倖免。處輕為重,處 重為輕,係官吏於救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雖會救,並不原有。其故出入之罪。若係失出入者, 仍從教育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有審豁者,原問官俱不追究。恐官康罪及己,不肯辦明冤枉也, 則會救可以類推。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名者,不拘犯罪輕重,錯擬官員遇赦免議。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督、撫承問閣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審結具題外,其餘輕罪與赦 款相符,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奉恩詔以前,直省虧空已結各案,令各督、撫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 會赦邀免者,俱准釋回原旗籍。如案内不有應豁免之項,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經審題各 案,侯已結之日,將並無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無資財,取結報部,亦令釋回原旗籍。倘本案 已清,别案有查追事件,清結之日, 亦即報部,釋回原旗籍。其奉恩以後之案,不在此例。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擬罪之犯,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 那移獲罪,或經核减着賠,尚與入己軍需有間,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該旗、省咨報户部 查明, 會同刑部奏請定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律/lü 427 | wen you enshe er gu fan聞有恩赦而故犯

原律 一、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觀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加入於死。雖會赦,並不原宿。 0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赦所不原而論决者,不坐。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以倖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雖會赦,並不原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若常教所不原而論决者,不坐。

律/lü 428 | tuqiu bu ying yi徒囚不應役

原律一、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 貼補假役者,其後因與監守者,各過三日,答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 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未滿月日,抵數徒役,其監守 雖多,並罪坐所由。縱容之人受財者,計戚,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論罪、昔日論其逃、雇之罪貼役。貼補其逃、雇之役。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律/lü 429 | furen fan zui婦人犯罪

原律 一、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 服親屬、鄉里保管,随荷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答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决 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墮胎者,官吏减凡鬥傷罪三等; 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入 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限未滿而决者,杖七十;其過限 不决者,杖六十。O失者,失於詳賽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答一十, 懷孕不應持决而持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满而考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 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决者,答五十;未滿限而决者,答四十;過限不决者,答三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婦女有犯姦、盜、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婦 女者,提子侄、兄弟代審。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 屬、鄰里保管,隨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答四十。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决者,依 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墮胎者,官吏减凡鬥傷罪三等;致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携决致死者,减一等。若孕婦犯死罪,聽令穩婆人禁看 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限未滿而决者,杖七十;其過限 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失於評審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諸款而言。如不應禁而禁,答 十;懷孕不應拷决而持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產限未滿而持决致死者,杖六十,徒 一年;及犯死罪不應刑而刑、未產而决者,铃五十;未滿限而决者,答四十;遇限不决者,答三十。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條例 未產拷决不墮胎及產限未滿拷决不致死者,依不應輕律。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例 2 一、婦女有犯姦、盗、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婦 女者,提子侄、兄弟代賽。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婦女有犯姦、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牽連身係正犯,仍行提審。其餘事牽連, 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賊、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將婦女提審,永行禁止。 違者,以違制治罪。

Qiang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婦女除資犯罪例應收禁者,另設女監弱禁外,其非實犯死罪者,承審官拘提錄 供,即交親屬保領,聽候發落,不得一概羈禁。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擬徒收贖婦女,除係案内緊要證犯仍行轉解質審外,其經該州、縣審訊明確, 庸解審者,即交親屬收管,聽候發落。

Qianlong ershiliu nian乾隆二十六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犯婦懷孕律應凌遲動决者,除初審證據未確,案涉疑似必須拷訊者,仍侯產後百 日限滿審霸。若初審證據已明、供認確鑿者,於產後一月起限,審解其罪。應凌遲處死者, 產後一月期滿,即按律正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斬、絞監候婦女,秋審解勘經過地方,俱派撥官媒伴送。其業經解一次,情罪顯 然無可改擬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如有外省定擬情實、可矜具題,經九卿會核改擬緩决者, 次年秋審核准無異,亦即停止其解審。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續纂 1 一、婦人犯該斬、舅者,即擬斬立決,免其巢示。

律/lü 430 | siqiu fuzou daibao死囚覆奏待報

原律一、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輛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行刑者,各杖六十。0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盗者,雖 决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答四十。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條例 「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輛行刑。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2 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内,奉上諭:“論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陵務 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 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 限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琉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 副联明 慎用刑之意。特論。”

條例/tiaoli 1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凡遇慶賀穿朝服日期、祭享齋戒日期、穿素服日期、封印日期,及每月初一、初二 日期,供應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1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康熙二十八年四月内,監察御史李時謙條奏内稱:“一年之内四時節氣,以至上 元、端午、中秋、重陽等日刑訊似宜暫停。部覆:毋庸議”等因,具題。奉旨:“依議,上元等 節日,着照李時謙所奏行。”

條例/tiaoli 1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日,並穿素服日 期,俱不理刑名。四 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康熙十二年六月内,刑部議:“直省人命、強盜等案,全招造送法司。其奏章内應止將具詳抽由並審擬看語具題。至反叛案内人犯,過即行題報,其餘概於年終集奏。”奉 旨:“人命、强盗關係重大,其各省全招俱着畫一,開列疏内,餘依議。”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因,不待覆奏回報而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 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村六十。其犯大惡之罪應死及强盗者,雖决 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答四十。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康熙二十五年七月内,奉上諭:“諭部:刑獄民命攸關,聽雖貴精詳,而案臟務 無留滞。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朝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 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 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 联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谕。”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刑部議:“直省人命、强盗全招造送法司,奏章内應止將招由並審擬看語具題。至 反叛案内人犯,决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底彙奏。”奉旨:“ 人命、强盗關係重大,其各省全招 俱着盡一,開列疏内。餘依議。”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直省人命、强盗,將全招開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過,即行題報,餘概於年 底巢奏。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删除 日 一、臣民有罪當死,三覆五奏,毋輕行刑。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一、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 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體遵行。

Qianlong shiliu nian乾隆十六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勾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簡去二覆,於勾到之後,再將原本進呈御览, 遵奉施行。

律/lü 431 | duanzui budang斷罪不當

原律 一、凡斷罪,應决配而收贖,應收覽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應紋而 斬,應斬而紋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减三等。其已處決,别加强毁死者,答 五十。離人欲毁其屍,依别加強毁。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 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断罪,應决配而收顯,應收腹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應紋而動, 應而紋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係失者,减三等。其已處决,别加殘毁死者,答 五十。鱗人欲毁其屍,依别加残毁。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 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若係有故,則以故出入流罪論;無故而失於詳審者,以失出入流罪論。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苗夷有犯罪、流、徒罪折柳責之案,仍從外結,抄招送部 查核。其罪應論死者, 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或担 改情節,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照匿職例議處。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苗夷有犯軍、流、徒罪折柳賣之案,仍從外結,抄招送部查核。其罪應論死者, 不准外結,亦不准以牛馬、銀兩抵償,務按律定擬題結。如有不肖之員,或隱匿不報,或搜 改情節, 在外完結者,事發之日,交部議處,其一切苗人與苗人自相争訟之事,俱照苗例歸 結,不必繩以官法,以滋擾累。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Qianglong ba nian乾隆八年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續舞 > 一、凡斬、絞案件,如督、撫擬罪輕而部議從重者,應駁令再審。如擬罪過重而部議從 輕,其中尚有疑愛者,亦當駁令妥議。倘刑部所見既確,即改擬題覆,不必輾轉駁審,致滋 拖累。

Qianglong shiyi nian乾隆十一年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凡州、縣審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協,該上司不必將人犯發回,止用繳 駁,侯該州、縣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撫核覆,分别咨題完結。

Jiaqing shisi nian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續舞 一、外省題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擬,妄行援照别條减等者,刑部即將本案改正,並 將該督、撫、桌司參奏,無庸再行駛令另擬。

Daoguang shisi nian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續纂 > 、卑幼歐死期、功尊長之案,務令承審各員嚴究確情,按律定擬,仍將是否有心干犯 之處,於疏内聲明,不准稍涉含混。其有聲敘未確,經刑部核覆時改正具題,即將承審之員 隨本附參,交吏部分别從重議處。

Xianfeng er nian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直省督、撫於一切刑名事件,務各研究確情,毋稍遷就。其由刑部駁審之案,無 論失出、失人,一經訊得實情,即當據實平反,毋得固執原題,含糊了結。如委審之員,有膽 狗、回護情弊,即若從嚴參辦。

律/lü 432 | lidian daixie zhaocao吏典代寫招草

原律 吏典代寫招草 一、凡諸 衙門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 草,增、减其正實情節,致官司新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 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史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原律 凡諸衙門問刑名等項,必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史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减其正實情節,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 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更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制論。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條例 各有司兼獄時,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當堂讀與兩造共聽,果與所供無異,方令該 犯畫供。該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將供詞輛交經承,致有 增删改易者,許被害人首告。督、撫察實題參,將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議處,經承書吏照故出 入律治罪;受財者,計脑,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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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 Xing lü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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