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目錄 → xiaozui 小罪 → 挖墳 | |
一、官員、平人若挖王、貝勒、貝子、公并伊妻子坟墓者,為首一人立斬,將妻子、家產抄沒;為從之人,鞭一百,罰三九,并正法之人妻子、家產給舆坟主。若挖台吉、塔布囊等坟墓,為首一人擬絞監候;為從之人,各鞭一百,罰二九,給舆坟主。若挖官員坟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為從之人,各鞭一百,各罰一九,給事主。挖平人墳墓,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為從之人,鞭八十,罰一九,給事主。有砌墳者,砌有。照蒙古例葬者,各聽其主便。死人前,不許殺馬,不許棅欒多尔渡口、山嶺不許掛飄带、手巾。如有人知道犯者,罰馬五匹,給舆知道之人。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