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目錄 → shenli zuian 審理罪案 → 凡犯罪兩造私自議和 | |
一、凡犯罪兩罪人不許私自議和。若私議結者:貝勒,罰三九;平人,罰一九。在伊旗下扎薩克處要人送至犯人該扎薩克處講和。若至兩日不給人,向伊扎薩克貝勒按日罰二歲牛。罪完以前,不騎烏拉,不食口粮;罪完給領,犯人旗下,許騎烏拉、站上議、食口粮。其扎薩克所差之人,雖得幾九,賊犯下取不過三,罪上要拿德吉,要馬一匹。犯人之該管扎薩克所差之人,雖得幾九,取牲口內取二歲牛一隻。若至十日,所罰之牲口不全給者,若係罪人旗下:王等取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取馬七匹;若係台吉等,在牧场内拿取五匹馬。若將此馬奪去者,聲明報部,在於奪馬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名下照數催取馬匹牲口外,各罰俸三個月。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