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目錄 → hukou chayi戶口差役 → 承受絶嗣人家產牲口 | |
一、外藩蒙古亡故無後者,若有時回明,各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將族中弟兄之子過継者,着承受家產。若抱養異姓之子、家下人之子者,不准承受身在而養子亡故,家產着族人承受。若各族中兄弟子侄回明,王、貝勒等,將異姓人之子為嗣者,亦准承受家產。亡故後,有一姓之人,其妻抱養異姓之子,不准承受。若將同房女人所生之子為子者,其女不許嫁賣。若嫁賣,其子,不許留養。無近族又無抱養之人,其家產給舆王、貝勒、貝子、公等。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