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49
Mongolian Code 1749 → 目錄 → renming 人命 → 王等持刃殺属下家奴 | |
一、王等將各所属、及家奴持刃指殺、特殺、仇殺、醉後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給舆被殺者之親兄弟。將其妻隨意出之。再,打誤傷人而死,將死之縁故親身出首。若無故,不准出。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罰俸九月;無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管旗章京以下、白人以上,若各將家奴持刃故殺、醉後殺、特殺、仇殺者,管旗章京、副都統等,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等,罰二九;白人,罰一九,給被殺者之妻子,并其兄弟皆出旗。再,打誤傷而死者,將縁由告於扎薩克貝勒等。若無仇恨不准出旗,將所罰之牲口收禁。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