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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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guanxian 官銜

公主之子親王子弟給與職銜

一、公主之子,親王等子弟,作為頭等。和碩格格之子,郡王、多羅貝勒之子弟,作為二等。多羅格格之子,貝子、公等之子弟,作為三等。再,王、貝勒之族兄弟,并頭等台吉以下台吉等子弟,俱作為四等台吉。

台吉職銜著嫡派子孫承襲

一、將外藩台吉,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等編作四等:頭等台吉、塔布囊十五人,二等十二人,三等八人,四等四人。令其相兼。其帽頂、坐褥照依頭、二、三、四品官用。身故,其職銜只令嫡派子孫、胞兄弟承襲罔替

各旗補放管旗章京副章京

一、外藩蒙古佐領旗分,每旗補放管旗章京一員、副章京二員。凡十佐領以下之旗分,各放管旗章京一員、副章京一員。

管旗章京缺出由台吉內拔補

一、凡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之缺出,該扎薩克等,於本旗內揀選漢仗好、能管轄之台吉、塔布囊,以原品補放。若台吉內不得堪補之人,於平人之內,將漢仗好、能管轄者拔補。其驍騎校、小領催、馬甲缺出,於能當差、有牲畜之人拔補。

台吉塔布囊等補拔管旗章京等官不撤其甲

一、補放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若由屬下人補放者,照常撤甲;若由台吉、塔布囊等拔補者,不撤其甲。

襲職捏報無子

一、凡承襲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等職銜,若有子而捏保無子呈報,將該扎薩克王、台吉并協理旗務之台吉,俱革退辦理旗務之職,罰俸一年。無俸協理台吉,罰五九牲畜。

補放協理旗務台吉

一、內、外各旗補放協理旗務之台吉,同各扎薩克辦事缺出,該扎薩克會同該盟長,於閑散王以下、台吉以上,擇其人材明敏,能辦事管轄者,保舉正、陪各一人,送院帶領引見補放。

補放王等長史護衛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等之長史、護衛,照依內地王、貝勒等例補放。

王貝勒貝子公等儀仗

一、親王儀仗,貼金紅傘二柄、纛二桿、旗十根。郡王儀仗,貼金傘一柄、纛一桿、旗八根。貝勒儀仗,紅傘一柄、纛一桿、旗六根。貝子儀仗,紅傘一柄、旗六根。鎮國公儀仗,紅傘一柄、旗六根。輔國公儀仗,紅傘一柄、旗六根。出獵、行軍攜帶。

藩王坐次

一、外藩親王坐於內地親王之次。外藩郡王坐於內地郡王之次。外藩貝勒坐於內地貝勒之次。外藩貝子坐於內地貝子之次。外藩公坐於內地公之次。再,外藩台吉拜、坐之處,不論品級,俱在堦上叩拜。若來者在十人以內,於殿內坐;若至十人以外,其餘俱於堦上儀仗刀鎗之後坐。

給管旗章京等官之頂戴坐褥

一、外藩蒙古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驍騎校之帽頂、坐褥,較內地之都統、副都統、參、佐領、驍騎校,各降一級給與。

不稱王等封號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之封號,不全稱呼,將稱呼不全之人罰九牲畜。所罰牲畜給與王等。

皇上出入送迎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台吉等,凡遇祭壇、祭廟,俱在午門外按照本翼站班。皇上出入時,跪迎跪送。

迎接敕諭

一、外藩王、貝勒,當大典、會盟、審事,派往大臣齎捧有寶敕諭,至蒙古境界,該境之民人問明大臣職名、所至情由,先急往告王、貝勒等。該王、貝勒在五里之外迎接,同眾下馬,在右邊站立,俟敕諭既過,騎馬自後趕至,欽差大臣列於左,迎接之王、貝勒列於右,敕諭在前。抵家之後,恭設香案,齎往之大臣,將敕諭敬置案上,左立右向,王、貝勒等一跪三叩。跪候齎往之大臣將敕諭自案捧下,交與宣讀之筆帖式。該筆帖式立讀已畢,齋往之大臣將敕諭捧置案上,王、貝勒等一跪三叩。齎往之大臣將敕諭自案捧下,遞與王、貝勒。王、貝勒兩手跪接,遞給伊屬下之人,一跪三叩。拜畢,交收掌敕諭之人,王、貝勒等與齎往之大臣彼此兩跪兩叩,安置中位,齎往之大臣坐於左,王、貝勒等坐於右。

迎接欽差大臣侍衛

一、奉旨恤賞恩賜,并別項事件,遣往之大臣、侍衛至境,本境民人問明大臣所至情由,先往告知。王、貝勒急遣其屬下官員,在五里之外迎接。王、貝勒等在營外迎接。抵家之後,跪領恤賞恩賜。若係衣物,則佩服向上兩跪六叩。若係財帛、食物,跪領亦兩跪六叩。王、貝勒與前往之大臣等彼此一跪一叩,亦安置中位,王、貝勒等坐於左,前往之大臣等坐於右。及送還時,亦送至迎接之處。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遣人來進方物,若蒙皇上恤賞恩賜,遣回抵家時,王、貝勒自家迎出,向上兩跪六叩。接受其餘六部一切事件,俱將情由奉旨作文,令各部大臣前往,本境民人問明大臣之名以及前往情由,急告知各王、貝勒。王、貝勒等聞知,即令屬下官員在五里之外迎接。該員下馬,在右邊排立,俟文書既過,自後乘馬趕至,前往之大臣列於左,迎接之官列於右。前引文書至家,王、貝勒自家迎出,躬身兩手接受,安置桌上,開讀訖,王、貝勒等坐於左,前往之大臣等坐於右。

下嫁外藩之公主額駙王等物故恩賞致祭

乾隆三十六年正月本院奏改定例。 一、蒙古汗、親王、郡王、世子等物故,差散秩大臣一員、御前侍衛一員、部院章京一員致祭。貝勒、貝子、長子等,差御前侍衛一員、部院章京一員致祭。鎮國公、輔國公等,差部院章京一員致祭。扎薩克頭等台吉、塔布囊歿後,無庸請旨,徑行致祭。其固倫額駙,照郡王例致祭。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照貝勒、貝子例致祭。和碩格格之和碩額駙、多羅格格之多羅額駙、固山格格之固山額駙等,俱照公爵例致祭。下嫁外藩之固倫公主,差內大臣、御前侍衛、部院章京各一人致祭。和碩公主,照親王例致祭。和碩格格,照貝勒、貝子例致祭。郡王之女、多羅格格、貝勒之女、多羅格格、固山格格、公之女、格格等,俱照公爵例致祭。親王之福晉,照貝勒例致祭。郡王、貝勒、貝子之福晉、公之妻等歿後,具奏請旨。凡致祭,應用物件仿照舊例:和碩親王,則牛一隻、羊八隻、酒九瓶、紙一萬張;多羅郡王,則牛一隻、羊八隻、酒七瓶、紙八千張;多羅貝勒,則牛一隻、羊四隻、酒五瓶、紙六千張;固山貝子,則羊五隻、酒五瓶、紙五千張;鎮國公,則羊四隻、酒四瓶、紙四千張;輔國公,則羊四隻、酒四瓶、紙三千張,俱由內閣撰擬滿洲、蒙古祭文,齎去。下嫁外藩之固倫公主,則牛一隻、羊八隻、酒九瓶、紙一萬張;和碩公主、和碩格格、親王之嫡福晉,則牛一隻、羊六隻、酒七瓶、紙八千張;多羅郡王之女、多羅格格、多羅郡王之嫡福晉,則羊五隻、酒五瓶、紙六千張,俱由內閣撰擬滿洲、蒙古祭文,齎去。多羅貝勒之女、多羅格格、貝勒之福晉,則羊三隻、洒三瓶、紙五千張;固山格格、固山貝子之福晉,則羊三隻、酒二瓶、紙四千張;公之女、格格、公等之妻,則羊二隻、酒二瓶、紙三千張,不給祭文。蒙恩差遣之大臣,將祭文齎至墓所,其兄弟帶領屬員,離墓所一里外跪迎,俟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眾人俱跪。讀文、奠酒畢,起立。祭畢,將欽差大臣送於原迎之處,向上謝恩,行三跪九叩禮。

留蒙古額駙名爵

一、外藩蒙古額駙等,格格歿後,另行娶妻者,查明,革退額駙名爵,停給俸祿。若格格歿後不娶妻者,仍留額駙名爵,照常食俸。

art 18 | 顺治年以前康熙年以後王公台吉等子嗣分别襲職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三日。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初三日奉旨:凡內扎薩克之王、公、台吉等,皆因在太祖、太宗開基時,各率所屬,投誠歸順,各處打仗,甚屬效力,是以旌其勞績,分別封以王、公、扎薩克,令其世襲罔替。又,復按其勞績,雖分別賞給頭等、二等台吉職銜,從前並無世襲罔替字樣,故台吉缺出,令伊子嗣承襲,該院必照例奏請,令其減等。但伊等源流勞績,因朕所深知,是以每次加恩,俱著原品承襲。第恐年久,將伊等從前投順勞績,或不能表見,而該院照例以次遞減,漸致不能承受國恩,實無以副朕一體撫恤蒙古臣僕之至意。此等台吉,職雖微末,然究係國初投順,著有勞績之臣,所有起初賞給頭等、二等台吉職銜,俱著令其世襲罔替。但其中尚有康熙年以來尋常效力,施恩賞給職銜者,若與國初投順著有勞績之台吉等,一體世襲罔替,其開基時投順台吉等之勞績反致不能昭著,著交理藩院,嗣後遇有國初投順,著有勞績,原賞台吉缺出辦理承襲時,其順治年以前曾于開基時因打仗效力所得台吉之子孫,俱著以原品世襲罔替,彙題承襲,以昭國初之投順蒙古等軍功,將此永著為例。其康熙年以後尋常效力所得台吉缺出,著該院仍照例辦理,請旨承襲。欽此。

額駙等庶出之子給與職銜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本院奏改定例。凡額駙等庶出之子,給與職銜,俱按其父本身之王、公、台吉職銜給與。至指與台吉等之固山格格所生之子,仍給與三等職銜;指與台吉等公之女、格格所生之子,給與四等職銜。

頭二三等台吉等職銜分別承襲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奉旨:康熙年間初次歸降,軍營出力,得有頭、二、三等台吉等缺,著加恩概予世襲罔替,彙題承襲。其並無軍功,僅因貢進馬匹、駝隻,施恩賞給之頭、二、三等台吉缺出,該部將各所賞等第原案查明,於襲職內夾附清單請旨。永著為例。欽此。

陣亡賞給世襲職官員襲次完後賞給恩騎尉世襲罔替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奉旨:理藩院,奏漢阿林盟長喀爾喀貝子遜都布多爾濟等,將失火焚燒敕書之雲騎尉巴雅爾,請仍辦給敕書摺內,引有巴雅爾缺出後,再襲一次之例。巴雅爾之父巴賽,因係陣亡,是以賞給雲騎尉,令伊子巴雅爾承襲,再襲一輩。雖云襲次已完,但朕於內地世僕,前曾於陣亡賞給世職官員襲次完後,尚有賞給伊等子嗣恩騎尉世職罔替之例。而此等陣亡蒙古臣僕,所賞之官,於襲次完時,若不予襲恩騎尉世職,朕意有所不忍。著施恩於巴雅爾所襲雲騎尉,即照內地之例,賞給恩騎尉世職,令伊子嗣世襲罔替。永著為例。欽此。

承襲人員帶領引見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奉旨:嗣後,凡係內扎薩克、喀爾喀蒙古人等襲爵之人,若年已及歲,其已出痘者,赴京帶領引見承襲;未出痘者,令赴熱河,帶領引見承襲。如果係年幼不能來者,該部再行照例具奏承襲,仍於年歲到時,其已出痘者來京,未出痘者赴熱河,由該衙門補行帶領引見。永著為例。欽此。

王公之子賞帶翎子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嗣後,蒙古王、公子嗣內,有年未及歲,經朕於圍場賞帶翎者,所有應得之職,著該衙門辦給;未賞翎者,仍俟及歲時,再行給予。著為例。欽此。

蒙古王公諸子之台吉塔布囊職銜准其以養子分別承襲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奏准定例。 嗣後,初降建有軍功,給予頭、二、三等台吉、塔布囊,俱著世襲罔替。出缺時,雖無子孫、兄弟及過繼養子,族眾內擇其近派一人襲職承祀,俾蒙古等功勳不致泯滅。王公等諸子,例分所得職銜,承襲時,出缺之人如無子孫、兄弟,准其將伊報部親族子孫內過繼為嗣之子承襲罔替。其過繼之子,若非伊親族之子孫,只准其承祀為後,不准承襲職銜。

hukou chayao 戶口差徭

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

一、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隱瞞人丁,將所瞞之丁入於丁冊,計其所瞞丁數:每十丁將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罰俸三箇月。比丁稽察不慎,致瞞人丁,將該旗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罰三九牲畜,該參、佐領罰二九牲畜,驍騎校,罰一九牲畜,俱給出首之人;將小領催、十家長各鞭八十。再,王、台吉之屬下人,將本王、台吉并王、台吉之子弟所瞞該管之丁首出;及家人,將家主并家主之子弟所瞞之丁首出者,將首者連父、兄、子、弟、家奴一併聽赴願往之處。若首出他人所瞞之丁,則不令首者出其主家。若所首虛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

歸化城蒙古三年一次比丁

一、歸化城兩旗士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比丁時,如有隱瞞,將該都統、副都統,罰五九牲畜,參領,罰三九牲畜,佐領革職,罰二九牲畜;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牲畜,給付首者。官員內,若有由京補放者,送兵部議處。出首之人、隱瞞之丁,仍留於原佐領。若所瞞之丁係蒙古家人,賞給兩旗公事效力官員為奴。

三丁披一副甲

一、三丁披甲一副。凡遇出兵,遣二留一。

一百五十丁作一佐領

一、每一百五十丁,作一佐領。六個佐領,放一參領。

十家放一長

一、十家,放一長。如有不放者,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罰俸三個月。

十家之人行竊,十家長罰馬一匹

一、十家之人行竊,將十家長罰馬一匹。若十家長將賊舉出,照出首之例收領。若十家之牲畜被竊,十家長領取罰馬一匹。

禁止私當喇嘛班第

一、凡喇嘛等,若將家奴及他人送來之人收為班第,并將無籍喇嘛班第隱匿存留者,將該管之大喇嘛革退管轄之職,罰三九牲畜;格隆班第等,罰三九牲畜。內地人,若將家人作為班第,送與喇嘛,留於家內,并將無籍私行之喇嘛班第隱留者,自該都統以下、小領催以上,將隱匿之人與首者一併交部,質審明白,從重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檔內所載之喇嘛外,將私自混行之喇嘛、班第盡行驅逐。若隱留不逐,并將屬下、家奴私為班第,倘被旁人及屬下、家奴首出者,係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等,各罰俸一年;若係無俸之台吉,罰馬五十匹;官,則革職;平人,鞭一百;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罰俸九個月;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罰一九牲畜;佐領、驍騎校,罰二九牲畜;小領催、十家長,鞭一百。將所罰之畜作為三分,一分給付首者。若係屬下、家奴首出,令出其主家,將私為班第之人、私住之喇嘛班第,俱革退,發回本旗本主。游牧之察哈爾八旗、素魯克人等,亦照此按等治罪。

披甲壯丁不許私為烏巴什

一、凡披甲壯丁,不得私為烏巴什。年老、殘疾、丁冊裁名之人,有願為烏巴什者,聽之。若披甲壯丁私為烏巴什,照私為喇嘛班第之例治罪。

禁止私為齊巴汗察

一、凡內外婦人,不許為齊巴汗察。若為齊巴汗察,照私為喇嘛班第之例。

離別年久之族人,不准歸宗

一、凡係離散就食、他往買賣,年久遠族兄弟,告求歸宗者,概不准行。若由久住之旗分逃往別旗者,逐回。若匿不發回,照隱匿逃人例治罪,將逃人鞭一百,仍發回原住旗分。

乏嗣人抱養他人之子

一、凡乏嗣抱養他人之子,禀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登記部院檔案,准養為子,令入伊旗佐領下丁冊。若不禀明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等,私自抱養者,將所養之子撤交本人,免罪完結。

承受絕嗣人畜產

一、外藩蒙古身歿無嗣,若在日將族兄弟之子,具呈禀明本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養為己子者,准其承受家產。若拾取抱養遺棄之子,及異姓、家奴之子,不准承受家產。若在日無抱養為嗣之子,其家產族間承受。若族中兄弟無子,在日禀明王、貝勒等,抱養異姓子為嗣者,亦承受家產。若歿後,有同姓人而其妻抱養異姓之子者,不准。若養侍妾所生之子為子,則生子之婦不得嫁夫售賣。倘若嫁夫售賣,則不准養之為子。若無近族而亦無所養異姓之子,將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

蒙古結親行聘給畜

一、兩姓給親,俱係平人,其聘禮牲畜,給馬二匹、牛二隻、羊二十隻。若違例多給,將額外牲畜照例存公;減者,無罪。婿故,將所給之畜取回。女故,取回一半。若父母願給而婿憎嫌不娶,所給牲畜不准取回。所聘之女年至二十而不娶,其父母另有願聘之處,聽之。

休妻

一、凡人休所娶之妻,其夫妻和睦時用完之物,不准賠還。將婦人帶來現存之物,全行給回。

王等娶王等議定之婦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議定之婦,若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乘間娶之,娶者、嫁者係王,則罰十戶;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塔布囊,罰五戶,俱令原聘之人挑取。其議定之婦,離異其夫,給與本人。

娶他人議定之婦

一、平人將平人議定之婦乘間娶之,娶者、嫁者俱係有頂帶之人,各罰三九牲畜;平人,各罰一九牲畜。將所取之婦離異,給與本人。

扎薩克貝勒等駐宿處食羊

一、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駐宿處,食羊。若食牛,罰五畜。不給廩給,罰牛。若無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食宿廩給,罰馬。

有龍牌之使者騎烏拉食廩給

一、有龍牌之使者,騎烏拉,駐宿處,食廩給。不給廩給,罰牛;不給烏拉,罰三九牲畜。若令牧羣徙避者,罰一九牲畜。其無龍牌之使者,若騎烏拉、食廩給,拿縛送院。貝勒等,將扎薩克貝勒因公所差之人毆打者,罰三九牲畜。若平人毆打,罰一九牲畜。

征取屬下人差使

一、凡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向伊屬下人征收差使:有五牛以上之人,取羊一隻;有二十隻羊之人,取羊一隻;有四十隻羊之人,取羊二隻。雖多,不准增取。有兩牛之人,取米六釜;有一牛者,取米三釜。其進貢、會盟、移營、嫁娶等事,百家以上者,於十家內,取馬一匹、牛車一輛;有三隻乳牛以上者,取奶子一肚;有五隻乳牛以上者,取奶子酒一瓶;有百隻羊以上者,增取氊子一條。若混行多征差使者,治罪。

王等嫁女媵送

一、外藩親王之女,照內地親王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八人,閑散五戶;外藩郡王之女,照內地郡王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七人,閑散四戶;外藩貝勒之女,照內地貝勒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六人,閑散三戶;外藩貝子之女,照內地貝子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五人,閑散三戶。外藩鎮國公之女,照內地鎮國公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四人,閑散二戶;外藩輔國公之女,照內地輔國公格格媵送之例,不算乳父母,侍女三人,閑散二戶媵送。再,外藩頭等台吉、塔布囊以下,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女,照內地護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女例,屬下人不過一對,家人不過三對媵送。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俱受聘,不可不比照內地護國將軍、輔國將軍媵送侍女,令額外跟隨侍女二人。再,親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其乳父母跟隨與否,送嫁之人不及此數者,聽其父母之便。

蒙古等遇灾年互相賑濟

一、外藩蒙古等倘遇灾年,該扎薩克并旗內富戶、喇嘛等,令其設法養贍。如再不敷,以同盟之牛、羊協濟養贍,將協濟養贍人等名數造冊送院。倘遇連年荒歉,同盟內不能養贍,盟長會同該扎薩克公同報院,請旨派員查明,撥銀賑濟。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將次年俸銀預先支領,入於賑恤內使用。賑濟後,若該扎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仍不愛養屬下之人,又致困厄,將受困之人撤出,本盟內之扎薩克有賢能者,賞給,令其養贍。

大遼河牧放牛馬,計其孳缺數目議敘議處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本院遵旨議奏定例。一、科爾沁十旗,牧放大遼河所牧之馬匹,於三年年終,將孳、缺、現存寔數,查明彙總,奏聞時,除此三年內倒斃之馬匹及十分中孳息一分者,無庸議敘外,孳生至二、三分者,將該扎薩克紀錄一次,協理台吉等,在於本旗所罰牲畜內,著各賞牲畜五頭;以上,俱照此例,核計分數,分別議敘。其十分中所缺不及一分者,將所缺馬匹,著落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等照數賠補外,仍將該扎薩克罰扎薩克俸半年,協理台吉等各罰牲畜五頭,暫存公所,以備賞賜效力人等。如缺一分以上至二分者,將該扎薩克罰俸一年,協理台吉等各罰一九牲畜;二分以上者,計其分數議處。所缺馬匹,俱著落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等,照數賠補。喀喇沁土默特等四旗,牧放之大遼河牛、馬,亦照此例辦理。

外藩蒙古等不准賣與內地旗人

乾隆三十七年七月內,本院為郭爾羅斯台吉濟魯木扎布等私將家奴五庫特等賣與伊屯口領催張凰偶一案:將濟魯木扎布等革退台吉職銜,閑散蒙古等,重加懲責;買人之領催張凰偶等,革退領催差使,重加懲責,俱交各該管地方折磨辱使。失察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議處。領催張凰偶之該管上司官員交部,分別議處等因,擬議奏定。

一、凡已入檔案之蒙古等,毋許擅行售賣,即或未入檔之莊頭,亦祇准本旗互相買賣,不許私賣與別旗及內地之人。違者,將承賣、承買之人從重治罪。失察之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罰俸、罰九。將所賣之人不給原價,撤出交入本旗,充當差使。

chaogong 朝貢

年禮慶賀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等,年例俱穿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禮。

年禮蒙古王等來朝

一、年禮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來朝時,內扎薩克編作三班;外喀爾喀青海之厄魯特扎薩克編作四班,一年一班來朝。非其班次,不來之扎薩克,缺。該旗協理旗務台吉等各來一人。公主、子孫、有親誼之台吉等按一家一人合算,編作三起,輪班前來。

年禮朝賀定限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例來朝,定於十二月十五以後、二十五以前到齊。

歲貢九白

一、喀爾喀圖謝圖汗車臣汗哲卜尊丹巴瑚圖克圖,歲貢進白駱駝一隻、白馬八匹。各賞三十兩重銀茶桶一個、茶喇一個、緞子三十疋、毛青布七十疋。

公主親王等愿來報院轉奏

一、外藩蒙古之固倫公主、親王以下,固山格格、公等以上,遇朝貢、會親、嫁女、娶婦,俱報院請旨,方許前來。不請旨,不准私來。

未及年歲之王貝勒具子公等年禮不必前來

一、外藩蒙古王、貝勒、貝子、公等物故,其承襲幼子未及十八歲者,年禮不必前來。年至十八,入其父之班次行走。

王等來時帶伴黨跟役

一、公主等來京:固倫公主,護衛官二十三員、伴婆一十三人、跟役十四名、拴馬十五匹、館內餧養馬六十五匹。和碩公主,護衛官十四員、伴婆十六人、跟役十名、拴馬十三匹、館內餧養馬六十匹。和碩格格:伴婆二十人、跟役十五名、拴馬十匹、館內餧養馬五十匹。多羅郡王之女多羅格格:伴婆十八人、跟役十二名、拴馬八匹、館內餧養馬四十匹。多羅貝勒之女多羅格格:伴婆十五人、跟役十名、拴馬六匹、館內餧養馬三十五匹。固山格格:伴婆十二人、跟役八名、拴馬四匹、館內餧養馬二十五匹。公之女格格:伴婆一人、跟役九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匹。額駙等來京,若和碩公主額駙:護衛官六員、伴黨九人、跟役十名、拴馬六匹、館內餧養馬三十五匹。和碩格格額駙:伴黨十三人、跟役十二名、拴馬四匹、館內餧養馬三十五匹。多羅郡王之婿多羅額駙:伴黨十人、跟役十名、拴馬四匹、館內餧養馬二十五匹。多羅貝勒之婿多羅額駙:伴黨八人、跟役七名、拴馬四匹、館內餧養馬二十五匹。固山額駙:伴黨三人、跟役七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五匹。公之婿:跟役六名、拴馬一匹、館內餧養馬八匹。王等來京,照固倫公主應付食物。科爾沁圖謝圖親王、卓里克圖親王、達爾漢親王等:護衛官各二十三員、伴黨七人、跟役十名、拴馬十五匹、館內餧養馬六十五匹,照固倫公主應付食物。科爾沁貝勒阿喇布坦:護衛官十一員、伴黨九人、跟役十名、拴馬十五匹、館內餧養馬六十五匹。和碩親王:護衛官二十三員、伴黨七人、跟役十名、拴馬十五匹、館內餧養馬六十匹。多羅郡王:護衛官十八員、伴黨七人、跟役十名、拴馬十匹、館內餧養馬五十匹。多羅貝勒:護衛宮十一員、伴黨九人、跟役十名、拴馬八匹、館內餧養馬四十匹。固山貝子:護衛官八員、伴黨七人、跟役十名、拴馬六匹、館內餧養馬三十五匹。公:護衛官六員、伴黨六人、跟役八名、拴馬四匹、館內餧養馬二十五匹。扎薩克台吉、塔布囊:跟役十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匹。公主之子孫台吉、塔布囊:伴黨三人、跟役三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五匹。親誼台吉:跟役六名、拴馬三匹、館內餧養馬十五匹。不係親誼尋常台吉、塔布囊:跟役四名、拴馬一匹、館內餧養馬八匹。管旗章京、副章京、子男,各跟役四名、拴馬一匹、館內餧養馬五匹。長史、參、佐領、騎都尉、雲騎尉、護衛、典儀、驍騎校等,各跟役一名、拴馬一匹、館內餧養馬三匹。若止伴黨、領催、馬甲、閑散獨自前來,各拴馬一匹。

假冒台吉進貢

一、凡假冒台吉進貢,鞭一百,罰三九牲畜。若台吉不來,另差人頂替進貢者,將台吉革職,罰五九牲畜;將頂替進貢人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將為首前來之台吉、捏報之台吉俱革職,罰五九牲畜;將同來不首出之台吉等,各罰三九牲畜;將假冒領出緞布等物、路費,俱追出繳院。

冊檔無名、職銜未到之人遣來進貢

一、凡台吉、塔布囊等進貢,該扎薩克將各人職名、年歲、附丁若干、貢物數目逐一開明,給付印文遣來。倘將冊檔無名、職銜未到台吉等混行瞻徇,給付印文遣來者,將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一年,協理台吉等各罰五九牲畜。

huimeng xingjun 會盟行軍

三年會盟一次

一、外藩蒙古三年赴盟一次,審事比丁。

會盟已示而王等不到

一、會盟已示而已未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不到者,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馬十匹。負約不到,計日罰馬。

凡會盟傳集管旗章京不到

一、凡會盟,傳集外藩蒙古管旗章京以下,十家長以上不到者:管旗章京罰馬五匹,副章京四匹,參領三匹,佐領兩匹,驍騎校一匹,小領催等罰犍牛一隻,十家長罰三葳牛一隻。負約不到者:管旗章京罰馬四匹,副章京三匹,參領兩匹,佐領一匹,驍騎校犍牛一隻,小領催三歲牛一隻,十家長鞭二十七。索倫總管,照外藩蒙古副章京治罪;副總管,照參領治罪;佐領、驍騎校、小領催、十家長,照外藩蒙古佐領、驍騎校、小領催、十家長治罪。

每年春間扎薩克王等點檢軍裝弓箭

一、每歲春間,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并各旗台吉等,各聚兵一處,修整盔甲、弓箭,較射以試之。如未經監修,即行起程前赴約所,其總閱時係某旗軍械缺壞,即將某旗扎薩克該管人等罰俸六個月。若台吉、兵丁軍械缺壞,罰五畜。各盔後尾、衣背上不、錠號條、軍器等物絆帶無號記者,罰三畜。馬不烙印,不拴號牌者,罰兩歲牛一隻,給付舉發之人。

針大披子兎兒乂骲頭各色箭上未書號記

一、梅針、大披子、兎兒、乂骲頭各色箭上不書號記者,罰三歲牛一隻,給付摘發之人。

鄰邊部落忽有兵警即速會於被警之境

一、凡鄰境部落忽有兵警,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將戶口收送內地,一面帶領屬下所有兵丁,速集於被警之境,一面行文各鄰近旗分,令即領兵一同救援,畢集後,同議征進。若不速會於被警之境,或鄰近旗分王等雖奉調集,不即領兵赴援者,俱削爵。

奉派出征王等不行前往

一、凡奉派出征之王、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不行親往者,削爵,仍發往軍前。若控制全旗盡不前往者,即以軍法從事。約定之處一日不到者,罰俸三個月;兩、三日不到,罰俸六個月;四日不到,罰俸九個月;五日以上不到,罰俸一年。

奉派出征官兵躲避不赴

一、凡奉派出征之官員、領催、披甲人等,於起程之日躲避不前,官則革職,罰三九牲畜,仍令披甲趕送軍前;領催、披甲人等則鞭一百,仍發往軍前。

王等騎瘦行軍傳禁之馬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將行軍傳禁之馬匹騎瘦者,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馬十匹。

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敗陣

一、凡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戰陣時,別旗敗北,獨一旗王、貝勒等接戰,以援別旗,將敗北之旗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屬下人一佐領,給付接戰之人。別旗王、貝勒等接戰而一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敗北,將敗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封爵,作為平人,其屬下人盡行撤出,撥給接戰之王等。若一旗內半戰半北者,將敗陣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革去職銜,作為平人,其屬下人俱撥給該旗接戰之人。若一旗內半雖戰敗,而半屬無計前赴者,免罪。將敗北之王、貝勒等革去封爵,作為平人,其屬下全行撤出,撥給該旗之無罪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或賞給交戰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各旗未及成列,而獨有一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成列出戰,則視其功之大小、虜之多寡以為賞賜。若平人敗陣者,斬。其產畜、妻子籍沒。不論台吉、平人,但身先入陣破敵者,賞。凡野戰對陣,迎面進兵之際,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若不按等級率爾馳入,或見敵兵少不行偵探,妄先衝馳者,將所騎之馬罰出,此次之俘裁去。凡臨陣對壘,宜整暇成列,以各為趨進。其進時有不入汛地而附於他人尾後,或棄其隊伍而入於他人隊中,或他人已進而伊獨立視不前,按罪治以斬首、籍沒、責打、革職、收贖之法。迨成列而進時,不得以少前少卻而謂己先彼後,此漸不可長。再,追逐奔潰之兵,宜遣以壯兵健馬。若王、貝勒、管旗章京等,勿得突爾而前,樹旗、整隊後,再行追躡。若所追之人,或悮陷伏兵,或分逐而遇游兵,王、貝勒、管旗章京等即行接戰。兵丁起程時,各隨纛分隊起行。若有一二人攜取遺忘物件,往來亂行,或醉酒者,隨所見聞,即行懲責,恐忘行規。堅志以行之,喧嘩者禁之。違者,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向各管隊伍婉詞以詢其故,將喧嘩之人隨所見聞,即行懲責。如有一二擅離旗纛行走者,拿送該旗王、貝勒、管旗章京處,罰犍牛一隻,給付摘發之人。失火者,斬。若偷竊鞍轡籠絆韂片者,以盜賊鞭責。至連夜趕行時,勿得喧嘩呼哨,違者罪之。軍行時,若一二人離伍行刦被殺,將伊妻子即作為俘,罪坐該管章京。廟宇勿得毀壞,行人勿得妄殺,抗者斬之,順者養之。俘者衣勿剝,夫婦勿離。即不可作俘之人,衣亦勿剝。不得侵犯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驍騎校、小領催、披甲人等。勿令俘虜看守馬匹。若令看馬,以致取馬逃逸者,罪之。諸處領兵前往之王、貝勒等,務宜安定地方,救濟民人,嚴飭所屬章京、兵丁,不得混行搶掠、貽害良民。能安輯者,賞必及之,且即陞之。若違例縱放所屬章京、兵丁搶奪刦掠,妄拿平民,指為盜賊,以圖有獲,混行殺戮者,必從重治罪。若勢均力敵,正當鏖戰之際,而能以馬付仆者騎出,即向仆者取馬以還,從前陣間給馬之人,公等以下、副章京等以上,令出馬十匹;參領、輕車都尉以下,馬六匹;平人馬二匹。

圍獵行軍會盟回時不按次序先自歸家

一、凡往圍場、行軍、會盟諸處而回,不候次序,先回家者,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三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匹。雖跟隨之伴黨,亦人各罰所騎之馬。

外藩蒙古各旗著遣人候信

一、內、外諸札薩克旗分,每年十月一次、十二月一次,每旗各令遣一人,前來候信。

禁止妄行跪拜駐劄大臣

乾隆五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乾隆五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旨:

嗣後,公以上於謁見欽差大臣時,如係伊等私事,尚可跪拜。其因公事跪拜大臣之處,統行禁止。如此定後,益可以示朕於外藩蒙古人等一視同仁至意,并可分別秩序。永著為例。欽此。

bianjing kashao 邊境卡哨

他王侵入人各所分地界

一、人各所分地方,已未管旗之別王侵入,罰馬十 匹;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塔布囊,馬五匹;平人,每家牛一隻。

侵過所分地界另行游牧

一、侵過所分地界另行游牧者,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係平人,則見知之人將本人并畜產一同收領。

貿易宜稟明王等

一、凡貿易者,稟明扎薩克王、貝勒、管旗意京、副章京,以一章京為主領;令十人以上,合夥而行。若夥中無主領之人,或被旁人拿獲,或生出事故,將管旗王、貝子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佐領并為匪之人,俱議以罪。至探望親戚及有事故行走之人,各稟明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或管旗章京、副章京,令將所去情節開單持往。若持單前往之人,於往返途間,或出為賊匪,將給單之王、貝勒、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併議罪。若偽造假單,詐冒而行,拿獲時,為首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為從者鞭九十,罰二九牲畜。

黑龍江瓜爾察索倫地方不准購買貂皮

一、凡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官員、平人購買黑龍江瓜爾察索倫地方貂皮,或違禁攔截給價者: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閑散台吉、塔布囊,罰五九牲畜;官員、平人,罰三九牲畜。將私領價本前往之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罰三九牲畜。其所帶價本追出入官。

偷捕貂參私相買賣

一、凡將私捕之貂、參私相買賣,被旁人拿獲首告,將貂、參交戶部。買者、賣者各鞭一百,罰一九牲畜,賞給拿獲首告之人。

偷捕貂參

一、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屬下人并旗人及打牲人等,私往禁地偷捕貂鼠、採挖人參被獲,將財主并率領前往之為首者擬絞監候,畜產籍沒;為從者:係另戶,鞭一百,罰三九牲畜;係家奴,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罰伊主三九牲畜。將採捕之物全行入官。

禁地遣人採捕貂參

一、凡入禁地偷採貂、參被獲,其知而遣往之主人,係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九個月;係無俸台吉、官員、平人,罰三九牲畜。將打牲人并牲畜,俱賞給旗下因公効力人等。採捕之物入官。

偷在圍場內打牲

一、凡蒙古等偷在圍場內打牲被獲,交八溝理事同知審訊。初次者,枷號一個月;兩次者,枷號兩個月;三次者,枷號三個月,俱在圍場附近處所示眾。滿日鞭一百,交各該扎薩克嚴行管束,仍報院詳查。

蒙古等進口出口記數

一、凡內、外各扎薩克蒙古等,俱令由山海關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行走。進口時,俱稟明邊門章京等。記數後,方准入。其出口時,仍驗對原數後,方准出。倘有添買之物,報院轉行兵部,給與口票,以便出口。除此六邊門外,其餘邊門不准行走。

置買軍器等物給票

一、內、外諸扎薩克內,人丁孳生,編設佐領,或軍器殘缺,應行修補者,該扎薩克等出具保呈,將置買軍器數目繕寫,印文報院,註明兵部票內,方准置買。若成套成副者,奏明請旨後,方准置買。倘逾票內數目,額外多帶,或於入口原數較多,發覺時: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罰俸六個月;閑散台吉,管旗章京以下、驍騎校以上,罰一九牲畜;平人,鞭八十。將額外多帶軍器入官。

軍器等物不准賣給俄羅斯

一、內、外諸扎薩克、蒙古等,不得將盔甲、弓箭、軍器賣給俄羅斯厄魯特回子人等。若有偷賣并遣送親戚,或被獲,或被人拿獲首告者: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平人:為首者,擬絞監候,產畜籍沒;為從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抄罰之產畜,俱賞給拿獲首告之人。若奴僕首主,令其出離主家。

凡使者由某旗卡哨而來,即令該哨章京遞送

一、準噶爾厄魯特俄羅斯之使者,由某旗卡哨而來,該哨章京即僉派領催、披甲人等護送,著落前途旗分由各旗直遞送至張家口。若在某旗地方被竊,嚴查確實,令其賠償。不實,則登記檔案,發覺時酌議。若更換疲乏馬、駝,以跟役為設立字,并註其姓名、佐領。

使者途中被竊,將坐哨章京等治罪

一、凡使者由某旗經過,其旗下坐哨章京等宜行照料護送。倘不照料護送,以致被竊,將坐哨章京等罰三九牲畜,披甲人等鞭一百。

凡由邊前來之逃人,兩日內送院

一、凡由邊上逃到之人,被該貝勒等撞遇,將逃來首犯於兩日內作速先解該院。若過兩日,將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罰俸三個月。

坐哨者曠職

一、出派坐哨之章京、披甲人等曠玩不坐:佐領,則革職,罰三九牲畜;驍騎校革職,罰二九牲畜存公。同派坐哨之披甲人等,鞭一百。坐哨人等不坐所指之處,另坐他處者:章京、驍騎校,革職;披甲人等,鞭八十。

坐哨人等軍器不全

一、章京、驍騎校本分軍器不全,罰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軍器不全,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未將坐哨人等軍器不全之處查出,罰一九牲畜存公。

坐哨人等疏漏逃人

一、坐哨之章京、披甲人等疏漏逃人,追趕不及而回者:佐領革職,罰三九牲畜;驍騎校革職,罰二九牲畜;小領催革退,罰五牲畜,鞭一百;披甲人等,各鞭一百。

daozei 盜賊

官員平人強刦殺傷人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或一二人夥衆強刦什物殺人者,不分首從,俱即處斬,梟首示衆。強刦傷人得財者,不分首從,皆即處斬,籍沒其妻子、産畜,給付事主。若傷人而未得財,爲首一人擬斬監候,籍沒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其從賊産畜抄給事主外, 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官員平人強刦而未殺人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強刦什物而未傷人:系一人,將其妻子、産畜一併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或二三人,或夥衆偷竊,將起意一人擬絞監候,籍沒其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從賊並妻子、産畜,俱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官員平人偷竊牲畜等物拒捕傷人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或一二人夥衆偷竊牲畜等物,事主、旁人知而追逐,拒捕殺人者,將殺人首賊擬斬立決,籍沒其妻子、産畜,給付事主;從賊並妻子,僉發南省,給駐防兵丁爲奴,藉沒其産畜,給付事主。若傷而未死:首賊擬斬監候,籍沒其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佥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餘人並産畜妻子,俱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搶奪斬犯

一、凡搶奪擬定死罪人犯,不分首從,俱斬監侯。若搶奪不至死人犯:為首者,罰三九牲畜;餘人,罰一九牲畜。

刦竊殺人

一、凡劫竊駝馬牛羊等畜殺人者,擬斬立決,梟首示衆。

蒙古地方偷竊牲畜者視其牲畜之數分別首從治罪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初九日,刑部會同本院奏准定例

一、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絞監候,秋審時俱入情實。為從、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减等發遣雲南、贵州、廣東、廣西烟瘴地方.。二十匹至三十匹者:首從俱絞監候,秋審時,為首者入於情實,為從同行分贓者,入於緩决;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减等發遣湖廣、福建等省。十匹至二十匹者:為首者絞監候,秋審時入於情實;為從同行分贓者,發遣雲南、贵州、廣東、廣西烟瘴地方;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發遣山東、河南地方。六匹至九匹:為首者,發遣雲南、贵州、廣東、廣西烟瘴地方;為從同行分贓者,發遣湖廣、福建等省;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三匹至五匹:為首者,發遣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為從同行分贓者,發遣山東、河南;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鞭一百。一二匹:為首者,發遣河南、山东;為從同行分贓者,鞭一百;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鞭九十。再,羊隻一項,與牛駝馬匹價值迥異,以羊四隻作牛驼马一隻。計算所竊之羊:不及四隻者,為首鞭一百,為從同行分贓者,鞭九十;雖經同謀并未同行,但於竊後分贓者,鞭八十。以上首從賊犯,应發遣者,仍照舊,均交驛充当苦差;應鞭责者,蒙古照例鞭責,民人折責發落。

厄魯特土爾扈特杜爾伯特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軍機大臣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嗣後,凡新降土爾扈特杜爾伯特厄魯特和碩特輝特烏梁海等蒙古偷竊馬牛駝只,數至十匹者,不分首從,均擬絞監候,秋審時,俱入情實。其一二匹至九匹者,仍照從前改定條例,不分首從,分別發遣。羊隻,仍以四羊作一牲畜治罪。俟二十餘年後,再行請旨,分別多寡,照現定條例辦理。

蒙古等偷竊四項牲畜合計次數擬罪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奉旨:

一、嗣後,將偷竊馬畜之賊詢明。系一年內行竊二次者,俱合計次數擬罪。若已經年者,只就一次科斷。欽此。

犯至死罪首賊逃逸未獲,將從賊聽候待質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初四日,奉上谕:據恒瑞等奏請將盜竊商民貨物之蒙古綽可圖達什分別擬罪。起意之綽克圖現今在逃,照例擬絞,獲日絞決。從犯達什,發往煙瘴地方等語。所辦於理尚有未協。蒙古荒野地方,並無牆垣,商人貨物,蒙古人等易于盜竊,必須立法嚴禁,方能示警。今綽克圖起意邀同達什行竊,而綽克圖尚未緝獲,即將從犯達什發遣,則蒙古人等於首犯擬絞之處,不惟無從得知,難以示警,而從犯發遣後,首犯就獲時,伊既知無人質証,必致推诿狡賴,不肯承認。今綽克圖既未經緝獲,將達什綽克圖應得之絞罪,擬議送部監禁,俟緝獲綽克圖審明之日,再將達什照例發遣。如未經緝獲綽克圖,將達什永遠監禁。著爲令。各蒙古地方,嗣後如有似此首犯逃逸者,俱照此辦理。欽此。

台吉等收留驚逸馬匹不報,照依竊盜革去台吉職銜後開復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本院奏定條例:

一、嗣後,凡台吉等收留牲畜不報,照依竊盜革去台吉者,以六年爲限,逾六年後,果能改過,奮勉旗務,該扎薩克等據實保舉報部,由部具奏後,開復。

台吉行竊應議罪

一、凡台吉行竊爲匪,革退台吉職銜,作爲平人。其馬畜取付失主, 其屬下家奴撤給伊近支兄弟。將該扎薩克,照疏於查察、管束不嚴例議處。若爲匪之台吉仍不悛改,又行爲匪,該扎薩克即將伊奴隸辱使。若能改悔,過三年後,該扎薩克聲敘緣由具保,報院轉奏,復其台吉職銜。

台吉行竊不准開復

乾隆四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奉旨:

一、嗣後,台吉等如有犯別項罪過,革退台吉者,三年後果能改過,照例准其開復台吉職銜。如因行竊革退台吉者,概不准其開復。

未經受職台吉行竊治罪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本院具奏定例:

一、台吉等未經受職以前,初次行竊牲畜者,不准受職,發往鄰盟,嚴加管束,將伊所有牲畜給與事主。倘不悛改,復行偷竊,照平人例治罪。

台吉行竊審明定案後交該旗管束

乾隆四十六年二月,本院具奏定例:

一、凡台吉等爲竊審明,如僅革去台吉,無餘罪者,定案後,一面報部,一面將該犯即交該旗管束。

蒙古民人原偷牲畜着落賠償

乾隆二十六年,軍機大臣議覆吉林烏拉將軍恒魯奏准定例

一、蒙古等將原偷牲畜花費無償,著落該旗台吉照數賠償。若旗民不能賠償原竊牲畜,著落該管等官賠償。

偷竊皇上圍獵臨幸營盤馬匹治罪

一、皇上圍獵,臨幸營盤,馬匹被竊,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者,擬絞立決,示衆,以昭炯戒;三匹以上者,即發兩廣烟瘴地方;一二匹者,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俱交驛站,分別當差著伍。

賊分首從治罪

一、凡偷竊牲畜,止將起意之一人爲首。若上盜時分路偷兩三處牲畜,或前後數次偷竊者,各就本案議罪。

王等窩賊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窩賊,各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五九牲畜。若不肯承認窩賊,令其伯叔發誓。無伯叔,令伯叔之子發誓。

賊罪可疑者發誓

一、偷駝馬牛羊四項牲畜,賊情可疑者,令其發誓。入誓者,免罪完結。不入誓者,視其所偷牲畜數目多寡,照例分別定擬。該主罰一九牲畜。若該主將賊舉出,視其賊之情罪輕重,分別立決、監候、發遣,該主免議。

牲畜被竊,將齒色呈報。該扎薩克等登記檔案

一、凡被竊牲畜,先將數目、口齒、毛色、月日開明,保送扎薩克處記檔。若後來馬數、齒色、月日、不符,或先不曾呈報扎薩克處記檔者,概不准行。

事主認被竊牲畜

一、被竊牲畜,事主認明,而謂授之者另有其人,即令其人質對。若其人不認,更令原人發誓,誓則免罪,其畜徑行認領。

圍場軍前認獲被竊馬匹

一、被竊之馬,於圍場軍前認獲,而其人若謂所得另有情節,則令以他馬補其額,所認之馬徑行領去。

牲畜被竊,他人要截獲之

一、牲畜被竊,他人要截獲之,一則令給謝儀,兩以上、十以下者,令取一,多則按十取一。若牲畜之主謂非被竊而不給者,令佐領、驍騎校發誓。發誓,則免其謝儀;不誓,令給謝儀。若將截獲牲畜詐冒收去,發覺時,將假冒之人以賊論。

盜賊宰殺遺棄牲畜之肉,混行拾取

一、盜賊偷竊牲畜,宰殺遺棄之肉,或他人拾取,著令賠償。若在跡限之內,擇管旗章京發誓。不發誓,以跡入論罪。

走失牲畜移知鄰封扎薩克

一、凡走失牲畜,三日後報明鄰封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尋拿。每畜一隻以一羊作謝儀。若騎所獲牲畜者,罰五畜。若詐稱己畜冒領者,罰三九牲畜;悞領者,罰一九牲畜。若畜主不出暫收之隱匿者,罰一九牲畜。

走失牲畜途人勿得擒拿

一、走失牲畜,途人勿得擒拿。擒拿者,以賊論。若羊,則於所見之日起,每趕宿一夕,二十以下而取一,多則每二十而取一。

跴緝被竊馬匹

一、凡踪跡所入之案,跴踪無證佐,無庸發誓。若行路之人,雖無證佐,亦准跴踪,過村時,再覓證佐。

踪跡入舊游牧處者發誓

一、凡游牧之日,而賊踪適以其日入於游牧舊處者,令其發誓。

踪跡制限,以骲頭射到者發誓

一、踪跡制限,以骲頭射到居人住址者,令發誓。射不到者,不發誓。

搜贓,宜帶證佐

一、搜贓,須帶證佐前往。不准搜者,以賊論。

潛得被竊牲畜之信

一、牲畜被竊 ,以潛告而認明原贓,其竊者以賊論。

潛得信息之牲畜別經發覺

一、凡被竊牲畜之人控稱有潛來告知者,必令將來告之人姓名寫出具控。若誣告,或被竊牲畜別經發覺,其來告之人罰三九牲畜,給發誓之台吉,并加倍給過之人,各半分之。原告罰三九牲畜,給付被告之人。

潛得信息案內,王等毋庸發誓

一、有以潛得信息呈控案件,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等無庸發誓,惟擇該旗人以誓之。若台、吉塔布囊等,則令自誓。若貨財被竊,經人潛來致信,或賊踪徑入二者,令擇都統等發誓。若不發誓,即令加倍給與。若貝勒、貝子、公之使人,則罰兩歲牛一隻。

偷竊財物

一、偷竊金銀、貂鼠、水獺等皮、布疋、吃食等物者,照數取償。所偷之物值兩歲牛價者,罰三九牲畜;值羊價,則罰一九牲畜。不值羊者,罰三歲牛一隻。

偷竊猪狗雞鵝

一、偷猪狗者,罰五畜。偷鵝鴨雞者,罰三歲牛,仍令賠償被竊之物。

renming 人命

王等故殺別旗之人

一、凡已未管旗王、貝勒等將別旗之人故殺、讎殺、謀殺、同謀殺者,按其所殺之數賠人。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十匹,給被殺者之妻子。若平人,將起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抄沒其産畜,給被殺者之妻子;其未給加功者,以及妻子、産畜,一併送鄰封盟長處,賞給公事効力台吉等爲奴。

王等以刃物戮殺屬下家奴

一、王等將各屬下人、家奴用刃物戳砍、故殺、讎殺、醉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牲畜,給被殺者之胞兄弟。將其妻子一併遣赴旗內願往之處。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自行說出。若無讎故,不令出去。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俸九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罰三九牲畜存公。管旗章京以下、平人以上,各將家奴用刃物戳砍、射殺、醉殺、故殺、讎殺者,若管旗章京、副章京,各罰三九牲畜;參、佐領、驍騎校,各罰二九牲畜;平人,罰一九牲畜,給被殺者之妻子,連其兄弟出旗。再,悞打致死者,將致死之故各稟知扎薩克貝勒等。若無讎故不稟出者,罰牲畜存公。

鬭毆殺人

一、凡鬭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下手之人絞監候。

因戲過失殺人

一、凡人因戲過失殺人者,罰給三九牲畜。

過失殺人

一、凡官員、平人過失殺人者,若有証佐成功者,毋庸發誓,罰給三九牲畜。若無証可疑之罪,於過失旗分內擇人發誓。若發誓,罰給三九牲畜;若不發誓者,絞監候。瞎人眼目,額罰三九牲畜。折人肢體者,罰一九牲畜。若未至殘廢平復者,罰馬。

夫故殺妻

一、凡官員、平人擅行故殺妻者,絞監候。若與妻有吵鬧,毆打過失致死者,罰三九牲畜,給妻之母家。若妻有事故,不告而擅殺者,罰三九牲畜。若以金刃將妻射、砍、戳殺,以木棍打死者,照故殺絞監候。

奴殺家主

家奴殺其主者,凌遲處死。

迎殺來投逃人

一、凡官員等將來投逃人迎殺者,為首一人絞。若平人,將為首一人斬監候,餘罰三九牲畜,俱給所指投之貝勒。若所指投之貝勒不出,給首者一半,一半存公。

王等將家奴射砍割去耳鼻

一、凡人將家奴砍射割其耳鼻者,已未管旗王等,額罰五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四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三九牲畜;官員,罰二九牲畜;白人,罰一九牲畜。若致死者,照故殺、讎殺治罪。

鬭毆損傷眼目折傷肢體

一、爭鬧毆打,損傷眼目、折傷肢體者,額罰三九牲畜。平復者,罰一九牲畜。墮孕婦之胎者,罰一九牲畜。若以拳毆、鞭桿打者,罰五牲畜。互打者,無罪。打落牙齒者,罰一九牲畜;揝落髮辮、帽纓者,罰五牲畜。

shougao 首告

凡事本人具控

一、凡事本人控告。若旁人具控者,則理事官罰所騎之馬。

蒙古王等以下民人以上爭訟

一、蒙古王等以下、民人以上互相爭訟者:雍正元年以後者,准審理;以前者,不准審理。

將王等所審事件復控

一、將王等審斷事件復控,若仍如該王所審擬,將控告之人罰一九牲畜。若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審斷者,罰五牲畜。若章京等審斷者,罰馬一匹。

出首隱瞞人丁

一、凡出首隱瞞人丁之事,必於比丁之年出首。若過二三年出首,則出首者無庸議。

蒙古等妄行越訴誣告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本院奏准定例

一、蒙古等凡有爭控事件,務令先在該扎薩克王、貝勒處呈控。倘負屈,許令在盟長處呈控。如盟長等又不秉公辦理,許令原告之人將曾經在該扎薩克處控告如何辦理,復在該盟長處控告如何判斷之處,按款開明,赴院呈控。由院詳核案情,或應仍交盟長等辦理,或應差派大臣辦理之處,酌議具奏請旨。若並未在該扎薩克王、貝勒等處控告,又不在盟長處具呈,而徑行赴院呈控者,不論是非:係台吉、官員,罰取三九牲畜;係屬下家奴,鞭一百。若係尋常事件,仍交該扎薩克、盟長等辦理。如關人命重案,由院詳詢應派大臣辦理之處,定議具奏請旨。若已於該扎薩克、盟長等處控告,而扎薩克、盟長等因未秉公辦理,赴院呈控者,由院按事之輕重,或派員辦理,或奏遣大臣辦理。俟審明之後,該扎薩克及盟長等所辦與例相符者,無庸置議。如扎薩克等辦理不公,將扎薩克議處;盟長等辦理不公,將盟長等議處。若所控不實,按事之輕重,將原告之人反坐其罪。

buwang 捕亡

出卡哨投往外國之逃人治罪

一、凡出卡哨逃往外國之人,執械拒追者,不分首從,皆立斬。若不拒追,即被擒獲,爲首者立斬,其餘者立絞。若傷人逃逸,拿獲解到者,俱立斬。未傷人逃逸,拿獲解到者,照不拒追被獲之逃人擬罪。若逃而未傷人,自悔者,鞭一百,給伊本主。

拿獲逃人,於逃人之主罰兩歲牛

一、村落中行走逃人,何人拿獲者,由逃人之主罰兩歲牛一隻,給付拿獲之人,將逃人鞭一百。若隱匿逃人,將隱匿之人罰一九牲畜,給逃人之主。其匿逃之十家長,罰一九牲畜,給逃主之十家長。

拿獲逃人,將逃人所帶物件分給一半

一、家奴脫逃,凡人於國內拿獲送來者,將逃人身所帶一切物件,給拿之人一半,一半給伊主,逃人鞭一百。

追逃之人若殺為首逃走者,給其俘產畜

一、凡追逃之人,若殺為首逃走者,將俘虜產畜全給追趕之人。逃人若攜帶他人之馬逃走,追趕之人取其一半。若舉出為首逃走之人,其俘不給追趕之人,給逃人之主。若逃人帶別人妻馬而逃者,將逃人之妻子、產畜賠補其額。其逃人之家,若無則不令賠補。係家奴,如有則追賠;無則亦不罰於伊主。

見逃人而遣去

一、凡見逃人而令其逃去者,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台吉、塔布囊等,罰俸一年。若攻逃犯致人死者,有俘虜,則給一人補額,倍罰三九牲畜。若無俘虜,則由逃人之扎薩克王、貝勒等額罰一九牲畜。

知逃往外國之逃人而遣去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知人逃往外國,給與馬騎遣往者,革退封號、職銜,取其屬下之人。有頂官員絞,抄沒產畜。平人則斬,仍抄沒產畜。

追逃人之章京等赶不及而回

一、追逃人之章京、披甲人趕不及而回,若不到卡哨而回者,革退。佐領,罰三九牲畜,革退;驍騎校,罰二九牲畜,革退;小領催,罰五牲畜,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全旗逃走者,不分何旗追赶

一、全旗逃走,則不分何旗,以軍制起程追趕。若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不追者,各罰俸一年。

繫撒袋人二十名以上逃走者,何人附近即令追赶

一、繫撒袋人二十名以下逃走者,止伊旗下追趕。若繫撒袋人二十名以上逃走,則何人附近,其旗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計量逃人,妥備馬匹、盤纏,知往何方,速追至盡頭處。不追者,各罰俸六個月。速將逃亡報院。不報者,各罰俸三個月。

王等隱匿殺來投逃人者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將殺來投逃人之人隱匿者,各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五九牲畜。以殺死出首之人,王等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台吉、塔布囊等,罰馬五匹,給出首者,遣往伊願往之處。若不承認,令其伯叔發誓。

隱匿內地逃人

一、口外游民並滿洲家奴,嚴飭諸扎薩克之各該佐領緝拿解部。若隱匿內地逃人者,官革職,鞭一百,罰三九牲畜,俱給拿獲之人。該扎薩克等不察出,或經部院察出,或別人首出者,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各罰俸一年;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等,各罰三九牲畜;佐領、驍騎校,俱革職,罰三九牲畜;領催、十家長等,鞭一百。出首之人,若系家奴,作爲另戶;若平人,由隱匿之人,罰給三九牲畜。

王等商謀隱匿賊人,不行舉出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商謀隱匿賊人不首出者,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一九牲畜。

明出賊人不給拿來

一、將明出賊人不給擒來,令其脫逃者,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俸一年;無俸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五九牲畜。

拿獲賊人解該旗收管,就近令地方官監禁會審

一、凡拿獲賊犯,解送賊之扎薩克旗分,令其收管。蒙古,若在盛京歸化城等處犯事,俱令犯事處收管,由該扎薩克等旗帶會審,台吉等會審。乾隆二十五年,山西按察司索琳奏准:歸化城各同知、通判承辦蒙古與蒙古交涉命盜等案,由該同知、通判處驗訊通詳,呈請綏遠城將軍就近與土默特之參領等官會審起限,由將軍處咨院具奏完結。將蒙古與民人交涉命盜等案,亦呈請該將軍就近與土默特參領等官會審起限,由巡撫處咨會具奏完結。於各扎薩克等旗分行取會審官員之處,永行停止。結案後,將審擬之處,由歸綏道衙門行知該扎薩克等。其民人與民人交涉案件,仍照舊辦理。乾隆二十五年,刑部會同理藩院議覆山西巡撫鄂弼奏定:山西大同府屬豐鎮通判所轄民人處所,與祭哈爾正黃、正紅旗連界;朔平府屬寧遠通判所轄民人處所,與察哈爾鑲紅、鑲藍旗連界;此四旗蒙古等,又與蘇尼特四子等諸扎薩克旗分連界。除四旗地方所出蒙古與蒙古交涉命盜等案,仍照舊例由該察哈爾旗分承辦報院完結外,將四旗地方所出蒙古與民人交涉命盜等案,并兩通判所轄境內所出蒙古與民人交涉命盜等案內,不論祭哈爾旗下蒙古、諸扎薩克等之蒙古,俱按失事地方,令該通判等會同察哈爾四旗官員審定,亦停其於該扎薩克旗分行取會審官員。於結案後,將審擬之處由該通判處行知該扎薩克等。將察哈爾各旗蒙古等往歸化城各同知、通判所屬地方與土默特蒙古并民人交涉命盜案件,停其由察哈爾旗分派會審官員,令就近會同歸化城土默特官員審定。乾隆二十五年,刑部等衙門會同直隸總督方觀承所奏議覆奏定:除將張家口獨石口多倫諾爾三同知與祭哈爾旗分交涉案件,仍照舊會同各祭哈爾旗下游牧處部院章京定限審訊外,將八溝塔子溝兩廳與扎薩克交涉案件,計其為烏蘭哈達三座塔駐劄部員章京所管之扎薩克旗分,交伊等就近會審,停其由扎薩克派員會審。將多倫諾爾同知與喀爾喀部落交涉案件,交察哈爾鑲白、正藍兩旗游牧處理事部院章京就近會審,亦停其由諸扎薩克派員會審,仍交各廳官。若有蒙古等命盜案件,將案內蒙古人犯姓名、何屬下佐領之處開明,行令該扎薩克等拿解會審。結案後,將審擬之處由部院章京處行知各扎薩克等。其審擬具詳時,令用該廳官職名,詳文內將會同部院章京審過字樣敘明,令合體制。八溝塔子溝與扎薩克交涉案件,多倫諾爾喀爾喀部落交涉案件與部員會審,自會審日起限。若過期不會審,以致遲延會審,不依限審結者,俱交該督,將遲延、逾限之處隨案附參。將過期不會審之官員,照推諉例議處,將會審不依限審結之官員,照承審遲延定例議處。將各扎薩克等內交涉案件,仍照舊會審。凡應擬斬、絞監候蒙古人犯,若係科爾沁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兩旗、扎魯特兩旗、敖漢吹木丕兒旗下、奈曼阿咱拉旗下、喀爾喀貝勒喝爾桑旗下之人,令解送駐劄八溝蒙古、民人理事同知衙門收監。若係巴林兩旗、翁牛特兩旗、烏珠穆秦兩旗、阿霸垓兩旗、蘇尼特兩旗、蒿齊特兩旗、阿霸哈納爾兩旗、阿祿科爾沁貝勒達克丹旗下、克西克騰扎薩克台吉齊巴克扎布旗下,并喀爾喀圖謝圖汗部落十九旗、喀爾喀車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魯特額駙色布騰旺布旗下、貝子三都布旗下之人,令解送駐劄多倫諾爾蒙古、民人理事同知衙門收監。若係鄂爾多斯七旗、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吳喇特三旗、厄魯特貝勒羅卜藏多爾濟旗下、喀爾喀貝勒拉旺多爾濟旗下、毛明安扎薩克台吉齊旺錫拉布旗下、四子王阿喇布坦多爾濟旗下、喀爾喀王額駙策凌部落二十旗、喀爾喀扎薩克圖汗部落十五旗下之人,令解送駐劄歸化城蒙古、民人理事同知衙門收監。

徒罪以上人只解送該地方官員,暫令監禁

乾隆三十一年奏准增入

一、諸扎薩克等,將凡擬徒罪以上人犯,一面報院,一面即派官兵解赴應禁地方官,暫令監禁。

自流所復逃者分別治罪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奏准增入

一、蒙古犯罪發遣山東河南者,復行脫逃:初次,枷號一個月,調發福建湖廣等省;二次,枷號兩個月,調發雲南貴州廣東廣西最遠極邊烟瘴等處;至三次,枷號三個月,仍舊發回原調發處。原發福建湖廣者,按照脫逃次數,止調發最遠極邊烟瘴處所。蒙古等免死減等充軍,自配所脫逃,拿獲時,審無爲匪者,亦一體加等調發,仍分別脫逃次數:初次,枷號兩個月,二次,枷號三個月,刺字。再,凡人犯已經正法,只伊妻子應流者,酌發南省駐防處所,給兵丁爲奴。

疏脫斬犯

一、凡將收管之斬犯疏脫者,收管之章京罰三九牲畜;驍騎校罰二九牲畜,革職;小領催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若收管不至於斬之人犯疏脫者,章京罰二九牲畜;驍騎校罰一九牲畜;小領催鞭八十;披甲鞭五十。疏脫之犯經旁人拿獲,將所罰章京、領催牲畜給拿之人。如未經拿獲,所罰牲畜存公。

抄沒賊物賞給獲賊之人

一、凡拿獲賊犯者,將所抄贓物並所罰牲畜分作二分,一分給付獲賊之人,一分給付事主。

家奴額魯特回子逃走

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本院奏准定例

一、官兵等自軍營帶來之額魯特、回子內,另有關涉重情者,仍令聲明緣由具奏,恭候欽定,遵照辦理。如非關緊要,並無別情之逃犯,無論拿獲及自行投回:系初次,則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交原主嚴加管束;二次逃走,發福州廣州,給與旗下官兵爲奴。其在京居住之額魯特、回子王公,自原籍帶來之額魯特、回子家奴,如有逃走者,仍照八旗逃奴例,計其逃走次數、年月,分別辦理。

發遣為奴之犯逃竄蒙古地方,無論知情不知情容留者分別治罪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刑部會同本院奏准定例

一、嗣後,凡發遣爲奴之犯逃至蒙古地方,如有知情容留藏匿者,杖一百,徒三年。官員,革職,照例治罪。其不知情冒昧容留者,杖八十。已未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如有知情容留發遣爲奴人犯者,罰俸一年;無俸者,各罰二九牲畜。其不知情冒昧容留者,已未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罰俸六個月;副台吉、塔布囊,各罰一九牲畜。其失察之該盟長,罰俸三個月。

zafan 雜犯

違用禁物

一、長出煖帽之纓、遮耳帽、翦沿氊帽、自腋下結束之偏練垂,如有見穿用此等物件者,貝勒等罰馬,平人罰三歲牛。

不許先後賀年

一、不許先後賀年。如違賀年者,已未管旗王等罰一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七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五牲畜;平人罰馬一匹,給見之人。

誹謗王等

一、平人明誹謗已未管旗王等者,罰三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二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牲畜。若背地誹謗者,審實仍照此。罵首領大臣者,罰一九牲畜;副章京者,罰七牲畜;罵參領者,罰五牲畜;罵佐領者,罰三牲畜。所罰牲畜,給被罵之人。

王等擅動有刃之物

一、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擅動有刃之物者,各罰俸六個月;無俸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牲畜;平人,罰五牲畜。

不容行人住宿,致被凍死

一、凡不容行人住宿,致被凍死者,額賠罰一九牲畜;未死者,罰兩歲牛。若令歇宿,其財畜被竊者,令家主賠補。

悞留行人所騎之馬

一、凡將行人所騎牲畜稱伊被竊走失之牲畜,誤取留下者,罰五牲畜,給被索之人。

病人臥人家內

一、出痘之病人臥人家內,若此病人禳病由此傳染,以致死人者,罰三九牲畜;痊癒者,罰一九牲畜;不出痘者,罰馬一匹。

看守瘋人

一、凡瘋病之人,交伊祖父、伯叔、兄弟、子侄至近親戚看守。無親戚者,交鄰舍鄉長看守。若疏脫,致令殺人者,鞭八十。

薰獸穴失火

一、薰獸穴而失火,如有人見,則見之者罰給一九牲畜。若延燒以致牲畜死者,罰令賠補;致人死者,罰三九牲畜。若由悞失火,見之者罰給五牲畜。若延燒致牲畜死者,罰令賠補;致人死者,額罰一九牲畜。

讎害放火

一、凡官員、平人讎害放火致死人者,放火之人係官員,絞;平人,斬監候,除其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致死牲畜者,官員,革職,除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平人,鞭一百,除妻子外,抄沒產畜,給付事主。

發冢

一、官員、平人刨發王、貝勒、貝子、公及妻之墳冢者,首犯一人擬斬立決,抄沒其妻子、產畜;為從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將正法之賊人妻子、產畜一併給付墳主。刨發台吉、塔布囊等墳墓者,為首一人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罰二九牲畜,給付墳主。刨發官員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牲畜,其餘鞭一百,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刨發平人墳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牲畜,其餘鞭八十,罰一九牲畜,俱給付墳主。若有欲修築墳墓者,准其修築。若伊等欲從蒙古例葬埋,各聽其主便。人死,毋許殺馬,毋插嘛呢杆子,渡口、山嶺毋掛絹條、手巾。如違禁而行,如有人見,則見之者罰給五牲畜。

蒙古等互相誘賣

一、凡蒙古等互相哄誘,將良人賣為奴婢、妻妾、子孫者, 不分已賣、未賣,鞭一百,罰三九牲畜。被誘之人,鞭一百。

誘賣內地之人

一、口外蒙古等,將內地男婦、子女誘賣,或為妻妾、奴婢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經誘拐,被誘之人如不知情: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被誘之人不坐。若止一人,亦擬絞。若和誘賣為妻妾、奴婢、子孫被誘之人知情:不分已賣、未賣,鞭一百,罚三九牲畜;被誘之人,鞭一百。

姦平等人之妻

一、平人姦平人之妻者,取其妻,罰五九牲畜,將姦婦交本人殺之。若不殺,將所罰牲畜給伊貝勒。調戲其餘婦人者,罰三九牲畜。

王等姦平人之妻

一、已未管旗王等姦平人之妻者,罰九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七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五九牲畜。將所罰牲畜給姦婦之夫。

平人姦福晉

一、平人與福晉姦者,姦夫凌遲,福晉斬,姦夫妻子為奴。

匪類發遺河南山東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為匪,不可留於旗下者,俱連妻子、產畜發往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射殺牲畜

一、射砍殺牲畜者,額賠一九牲畜。悞射死馬者,加倍追罰。未死平復者,罰兩歲牛。

lama li 喇嘛例

喇嘛格隆等准其穿用黃色金黃紅色衣服

一、喇嘛、格隆等穿用黃色、金黃、紅色衣服。班第等穿紅衣。喇嘛、班第之帽准作素色。五巴什、烏巴三察停其穿用黃色、金黃、紅色。喇嘛等若御賜各樣衣服,准其穿用。大喇嘛等若違此穿用者,罰一九牲畜;班第、五巴什、烏巴三察,鞭八十。

後黃寺每年聚四百喇嘛念經

一、後黃寺每年聚四百喇嘛念經,由院領銀一千兩賞給。

禁止喇嘛班第等私行

一、凡人欲請喇嘛、班第等治病、念經者,將緣由稟明該管大喇嘛,准其帶往。帶往之人送回,特交付大喇嘛。若喇嘛、班第等宿於所去之家,不告知大喇嘛,私自行走,請喇嘛之人不告知大喇嘛,帶往令宿其家內者,將擅行住宿之喇嘛、班第罰三九牲畜存公,將私自帶往之人交院治罪。若宿於無夫之婦人家內,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婦人,亦鞭一百;內地婦人,交該部治罪。若齊巴汗察行姦者,將齊巴汗察革退,鞭一百。該管大喇嘛罰三九牲畜,扎薩克喇嘛等二九牲畜,德木齊等各罰一九,存公。喇嘛等住房內,若容留婦人者,大喇嘛罰二九牲畜;德木齊等一九牲畜,格隆、班第等各罰五牲畜,存公。盛京錫勒圖庫倫歸化城外,四十九旗所有喇嘛等,雖進貢來、念經、治病行走者,各稟明該管旗之大喇嘛,該管旗之王、貝勒等,訂期行走。

喇嘛所住廟內禁止容留婦人

一、喇嘛所住廟宇內,禁止婦人行走。若喇嘛等住房內令婦人行走者,容留之大喇嘛罰二九牲畜,德木齊一九牲畜,格降、班第等罰五牲畜,存公。所往婦人之夫,若係內地官員、民人,一併交該部治罪。

喇嘛等犯罪,令先革退喇嘛

一、凡喇嘛等因事拘審,先革退喇嘛,再審。俟訊明無罪,復其喇嘛。犯罪所抄財物,送院收存,作賞給諸寺廟喇嘛等項之用。

喇嘛等容留賊盜

一、凡喇嘛若容留犯罪賊盜者,與犯人一律科罪。

duanyu 斷獄

罰罪九數

一、罰罪之九數,乃馬二匹、犍牛二隻、乳牛二隻、三歲牛二隻、兩歲牛一隻;五數,則犍牛一隻、乳牛一隻、三歲牛一隻、兩歲牛二隻。罰犯人三歲牛一隻,給與追罰之人。

凡罰罪牲畜,兩造扎薩克差人取牛

一、罰給牲畜犯人之扎薩克,差人取三歲牛一隻。受贓罰之扎薩克差人,於其牲畜內,十中取一,二十中取二,三十中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凡罰罪,貝勒各取其一

一、凡罰罪,其貝勒按九數取一,不足九不取。

凡出首事件,所罰物內給首者一半

一、凡出首事件,所罰物內給首者一半。

懷讎取畜

一、凡以首出事件讎取牲畜者,已未管旗王,罰三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罰二九牲畜;台吉、塔布囊等,罰一九牲畜。其以讎所取牲畜,給回伊主。將其人遣赴伊願往之處。

罰罪無畜者令章京等發誓

一、凡罰取無畜者,令佐領,或擇佐領內材幹人發誓。若誓保其無畜而續經犯出者,將犯出牲畜追取。其發誓人罰一九牲畜。

罰三九以上案件,擇管旗章京等令其發誓

一、罰三九以上案件,擇管旗章京等發誓。罰一九以下案件者,於佐領內揀擇發誓。

凡罰罪案件,不令王等發誓

一、凡罰罪案件,不令已未管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協理台吉等發誓,令擇伊旗內台吉、塔布囊等發誓。

罰罪牲畜不足者責打

一、凡罰取牲畜:不足一,則鞭二十五;不足二,則鞭五十;不足三,則鞭七十五;不足四數以上牲畜,則鞭一百。不許多責。

存公牲畜賞與公事効力之人

一、凡應存公罰取牲畜,交該盟长、扎薩克等照數追出,賞給實在出力奮勉之人。將賞過之處報院察核。

斬絞人犯解送原犯事地方正法

乾隆二十五年年,刑部議覆奉天副都統增海所奏定例

一、蒙古內行刦傷人得財者,將首從加功人等法應立決,並偷四項牲畜等犯內秋後勾到者,俱解送原犯事地方正法。應梟首示衆者,令梟首示戒。

食俸王台吉等議處

一、凡食俸之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官員等,若犯私罪,其應罰馬匹牲畜給付事主者,仍罰給馬匹牲畜。若犯公罪,其馬匹牲畜應存公者,俱按伊所犯之罪,連俸銀、緞疋一併罰。無俸之人,仍罰馬匹牲畜。

凡事出,兩造私議完結

一、凡事出,不許兩造私議。若私議完結:係貝勒等,罰三九牲畜;平人,罰一九牲畜。由伊旗扎薩克貝勒帶人,至犯人扎薩克貝勒處講和。如至兩日不給人者,其扎薩克貝勒按日罰三歲牛。事結以前,不騎烏拉,不食廩給;事結給領時,由犯人旗分議給,騎烏拉、駐宿、食廩給。其領取之扎薩克所差之人,雖有九數,止由牲畜內取三,不准多取,抽罰頭馬一匹。其給領之扎薩克所差之人,雖有九數,止由罰畜內取三歲牛一隻。若至十日而所罰牲畜不行全給者,係犯人旗下:王等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台吉等罰馬五匹,由馬羣拿取。倘將所罰之馬搶奪者,聲敘緣由報院,向奪罰馬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將應罰馬匹牲畜,照數追取外,各罰俸三個月。

出首事件,不令首者發誓

一、凡出首事件,不令首者發誓,令賊犯發誓。

出首之人不令入扎薩克等名下

一、凡出首事件之人,並案內干連人等,應遣赴旗內願往之處者,不令入管旗王貝勒、貝子、公、協理台吉、塔布囊及伊子名下,擇入不管旗王、貝勒、貝子、閑散台吉、塔布囊等名下。

死罪可疑令其發誓

凡不招承應死重罪,無証佐可疑之犯,令其發誓。

袒護賊犯發誓

一、凡台吉、官員袒護賊人,發誓後,贓物仍自其人犯出。其袒護賊人,發誓者若不承認其非,令伯叔發誓。不發誓者,台吉、塔布囊等,各罰五九牲畜;官員、十家長等,各罰三九牲畜。

未及十歲之子行竊不坐罪

一、凡未滿十歲之子行竊者,免罪。十歲以上者,坐罪。

蒙古等在內地犯事,照內地律治罪。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依蒙古律治罪

乾隆二十六年,刑部會同理藩院議覆山西按察司索琳所奏定例

一、蒙古等在內地犯事,照依刑律定擬;民人在蒙古處犯事,照依蒙古律定擬。

凡死罪人犯,扎薩克等審訊報院

一、凡應擬絞斬之蒙古人犯,由諸扎薩克處審訊,聲敘罪情報院。由院會同三法司定擬,具奏請旨。

死罪人犯援赦免罪

一、凡打死人命,應擬絞之蒙古等,遇赦,免其絞罪,由免罪人犯追罰三九牲畜,給付屍親。

凡死罪人犯欲求免死叩院

一、凡死罪重犯欲求免死,於事發以前赴院叩者,免死,鞭一百,將其妻子一併發往鄰封盟長處,賞給公事效力台吉等爲奴。將其産畜給付事主。

死罪人犯收的收贖

一、死罪蒙古有人納贖者,令納九九馬匹,准贖。若贖妻子者,聽兩主之便。若贖干涉內地民人之死罪,蒙古等視其妻、十歲以上子女數目,各納二九牲畜,其妻子一併准贖。若不贖妻子,該犯亦不准贖。

抄沒賊人產畜,不給喇嘛

一、凡人偷竊喇嘛牲畜,將抄沒賊犯產畜不給喇嘛,俱存公。

抄沒賊犯妻子,不給內地人為奴

一、凡蒙古旗人偷竊民人牲畜者,將已正法賊人妻子不給事主,賞給蒙古內公事効力台吉等爲奴。

緩決減等之蒙古人犯應罰牲畜無獲

乾隆三十七年九月,本院奏准定例

一、凡傷人致死擬絞緩決之蒙古重犯,過恩詔減等後,仍照蒙古律罰取三九牲畜,給付屍親完結。如照數無獲者,即發山東河南等省,交驛站充當苦差。

內扎薩克喀爾喀等處移覆土默特旗下咨文定限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本院議覆綏遠城將軍容保等具奏定例

一、歸化成土默特地方之命盜案內,有關提扎薩克等旗下之人犯及咨查事故,並特令緝拿者,喀爾喀四愛曼定限六個月,內扎薩克各旗定限四個月。該扎薩克等,如逾限推諉,不將人犯解送,不即查覆案情,遲延日月者,由承辦官員申報該上司,即行指各參奏,報院嚴加查議。

相驗蒙古等命案

乾隆四十年閏十月,本院具奏定例

一、凡蒙古與民人有關人命事件,仍照向例辦理。若止蒙古有關人命,應行相驗事件,各處駐劄部員,即於各該處就近會同同知、通判、州縣,帶領仵作,驗明屍骨,會同該扎薩克審明報部,由部照例具奏完結。奏准定例。

毋庸解部就近由彼徑行發遺

乾隆五十二年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會同刑部奏准定例

一、嗣後,發遣人犯內,有由京經過發遣者,仍行解部發遣。其路遠遙途發遣者,毋庸解部,由本院議奏後,發交該處,由彼就近,遵照部定配所,分別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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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 - guanxian 官銜

II - hukou chayao 戶口差徭

III - chaogong 朝貢

IV - huimeng xingjun 會盟行軍

V - bianjing kashao 邊境卡哨

VI - daozei 盜賊

VII - renming 人命

VIII - shougao 首告

IX - buwang 捕亡

X - zafan 雜犯

XI - lama li 喇嘛例

XII - duanyu 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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